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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自下第二别破小乘。于中有三。初总问。次略答。后广破。

论。余乘所执至如何非有。

述曰。即总问也。大乘之余即小乘也。若言异识大乘亦成。色异心故。今言离识简违宗过。

论。彼所执色至理非有故。

述曰。即略答也。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论。且所执色至非极微成。

述曰。下广破也。于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应。后破无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体即识故。稍相近故。后总破内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总有十一部。显义别破。谓萨婆多.经量部.正量部.大众.一说.说出世.鸡胤.上座.化地.饮光.法藏等计。自余九部宗类皆破 就破色中有三。初总叙外执色之类别。次别牒破之。后总结非有。此即初也 对有三种。谓即所缘.障碍.境界。初所缘有对。谓心.心所于自所缘。次障碍有对。谓十色界自于他处被碍不生。如手碍手等。后境界有对。谓十二界法界一分诸有境法于色等境 初后别者。心.心所法执彼而起。彼于心等名有所缘。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法境界。如俱舍第二等广说其相。然此中说。对谓对碍。取障碍有对。十处名有对。法处名无对。彼此共成。除胜定果。余宗无故。

论。彼有对色至非实有故。

述曰。牒有对破也。于中有三。初破有对。次破无对。后双破之 初中有二。先破诸部有对不成。后结有对不成 破有对中有三。初破能成有对极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对眼等不成。后申正义 破能成中。初总非。次别破。后总结。此总非也 能成所成根微等义。至文当知 然经部等极微随眼.色等十处所摄。然非是假。非眼识等得。成和合色为眼等境故。以理而论唯意识得。应法处收。以实从假色等处摄。以假揽此实法成故。正理论中与经部诤。法处不许别有色故。非法处摄也 萨婆多极微随色等处摄。即和.集色等。细从粗摄故 大乘极微法处假色。不能成眼等积集色故 由此应作四句分别。经部十处粗假细实。大乘世俗粗实细假。萨婆多等粗细俱实。一说部等粗细俱假。以经部师.萨婆多等所计极微各疏远故。今破之也 然诸部计全疏远者。因言叙之。近者不述。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者。总立宗非。正对萨婆多。若对经部非彼所许。欲难不极成所成有对故。不作此解言对经部者。犯相符极成。彼说所成有对非实有故 能成极微非实有故者。总立因非。然此因有随一不成。

下文有二。初破有碍无碍。后破有方分无方分。

论。谓诸极微至是假非实。

述曰。自下别破萨婆多师.经部等计。皆说极微是实有故。皆是碍性。三有对中障碍有对。有对名碍。萨婆多极微是碍 若有方分名碍。萨婆多非碍。唯经部有。已下随应。量云。此应是假。许质碍故。如瓶等物。

五根.五境亦摄在中。无不定过。此是经部方分质碍。及萨婆多本计。

自下设遮。

论。若无质碍至成瓶衣等。

述曰。恐有异计亦说极微无碍。故今设破。又无方分名为无碍。萨婆多等亦名无碍 量云。汝之极微。不能集成瓶等。以无碍故。如非色法 无为.不相应.心心所等。皆摄在喻中。亦无不定。若对萨婆多。因应改云无方分质碍故。不能一一。可寻比量。正彼论文子细分段亦准可知。

论。又诸极微至便非实有。

述曰。此中量云。所执极微。应可分析应非实有。有方分故。如粗色等。此二比量破经部师诸计极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无有分故。二十唯识云。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

论。若无方分至承光发影。

述曰。下难无方分。略有五难。此第一极微无方分应无光影难。无方分者是萨婆多计。彼以极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无别极微。极微外无和合色。以理难云。汝和合色。应无方分。体即极微故。如汝极微 成和合色无方分已 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发影。无方分故。如非色等。

论。日轮才举至光影各现。

述曰。此叙理也。如日轮举照柱等时。东处承光。西边发影。故言各现。

论。承光发影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正难也。承光发影东西不同。故知极微定有方分。如日照一柱。其中极微无方分者。应日照东处西边有光。无方分故。应无所隔。汝之极微。应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东处非西。明有方分。

论。又若见触至必有方分。

述曰。此第二极微无方分见触无差难也。即事申理。若执极微都无方分。眼见壁等。及手触时。唯得所见.触之此边。不得所不见.触之彼分。此和合物即诸极微。极微无方分。见触此边之时。应亦得于彼分。此即彼故。彼如于此。为量同前。粗色方分既即极微。故知极微定有方分。

论。又诸极微至共和集义。

述曰。此第三极微有中表。一应成六分难。又若无方分。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对古萨婆多师。集对新萨婆多顺正理师。极微。应不和.集成粗大物。以无方分故。如虚空等 然经部师说有方分。今难无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古萨婆多师义。不然因有随一不成。随所住处。设许汝不相触著。相拟宜时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别。所拟东边既非西边。明有方分。东若非东。西应非西。便为非色非谓极微。

论。或相涉入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第四极微无中表微聚不异难。若无所拟东西等方。所有极微应相涉入合为一体便不成粗。二十颂云。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初半是前。后半是此。由此极微定有方分。故俱舍云。触与不触皆应有分。

论。执有对色至应无障隔。

述曰。此第五极微即粗色。应无障隔难。汝有对粗色应无障隔。即极微故。犹如极微 汝执有对色即是极微。极微之外无有对色。极微若无方分。粗色应亦无方分。无方分故亦无障隔。如非色等。为量同前。二十颂云。无应影障无 此障无也。

论。若尔便非障碍有对。

述曰。若无障隔。便非障碍有对所摄。量云。汝之十处。非障碍有对。无障隔故。如心.心所。

论。是故汝等至定非实有。

述曰。由此汝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折。可分折故定非实有。二十颂云。聚不异无二。

论。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述曰。此结非也。能成极微既非实有故。所成有对之色实有不成。

上来破能成极微不成讫。下破根.境所成有对不成。

论。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述曰。自下第二明所成有对不成之中有二。一问。二答。此问也。小乘问曰。若无能成实极微故。无所成有对色。汝大乘五识。岂无所依.所缘之色。

下答有三。初申正义。第二破眼等内处不成。第三别破外处不成。

论。虽非无色而是识变。

述曰。即申正义。此中虽言义兼德失。色义片同。意显识变不同他色。即论主答。虽有所依.所缘之色。而是识所变现。非是心外别有极微以成根.境。

论。谓识生时至为所依缘。

述曰。此解识变。谓八识生时内因缘种子等力。第八识变似五根.五尘。眼等五识依彼所变根。缘彼本质尘。虽亲不得。要托彼生。实于本识色尘之上。变作五尘相现。即以彼五根为所依。以彼及此二种五尘为所缘。五识若不托第八所变。便无所缘。所缘之中有亲疏故。以上是总初申正义。

论。然眼等根至非外所造。

述曰。自下第二别破五根。色等五尘世间共见现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现量得。虽第八识缘。及如来等缘是现量得。世不共信。余散心中无现量得。以但能有发识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及凡六识现量所得。唯除如来。如来小乘计亦为现量得。非世共许故不为证。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别有大种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发生五识作用。观用知体。如观生芽用比知体是有。观所缘论亦作是言。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 以用比知体性是有。由此说根唯是种子。二十颂云。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 观所缘论不言现色。言功能故 然今此义诸说不同。大众部等说。五种色根肉团为体。眼不见色。乃至身不觉触。以经说言根谓四大种所造各别坚性等故是肉团。肉团不净故不见色。稍胜余色故名清净 萨婆多师别有四大生等五因。为其因缘造根.尘等。大唯身触。根虽积集。离心之法。仍实有体 成实论师名师子胄。本于数论法中出家。因立彼义云。由色.香.味.触四尘以造四大。是无常法。此中四大总得成根。为五根体 经部五色根.境。虽体并假。实极微成 说假部通假实。蕴.处门中摄各别故 一说部说。唯有其名都无体性 顺世外道计即四大 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实句所摄。坚.湿.暖.动德句所摄。眼唯得三。但除风大。身根得四。亦得坚等。然彼宗说。眼根即火。耳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风 数论师自性生大。大生我执。我执生五唯。即色.声.香.味.触。此五是我所受用物。受用物时必有用。根谓十一根。不能自起。必待五大。待五大故从五唯复生五大。五大生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说色造火。火成眼。声造空。空成耳。耳无碍。声亦无碍。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触造风。风成皮。心根有二说。一说是肉团。一说非色。非色者不说造。是色者说造。或说唯地造。或说五大皆能造余根。亦有说五大通能造之 然今大乘一解。内自种子为其因缘。心内所变现行相分四大为增上缘。造根.境.色。故此论说。非是心外实大所造 二解云。根即种子。名功能故。名种子故。引教如前。于中三说。至下当知。体既非色。非是外处四大所造 三解云。五根据实皆通现.种。然论多据现色名根。此中造义诸门分别。如对法疏。

论。外有对色至内识变现。

述曰。且萨婆多五尘离识皆有实体虽缘积聚仍体实有。经部师说。实极微成。五尘体假。说假部计。若在处门以缘积集说之为假。若在蕴门五尘体实。故五尘体总通假实。若成实论师体是实有。仍是能造一说部说。唯有假名无实尘体。数论师说。五尘体常。仍是碍性。能造所摄。胜论师说。声.香唯无常。色.味.触通常无常。五皆无碍。顺世外道计即四大。

大乘之中有以过去五识相分为五尘。有以现在大种。及所造为五尘。然有假实。如色中二十五种。四显色实。余色皆假。响声假。余声实。触中所造假。四大实。不见香.味通假之言。心外有对前已遮破。故此诸根但是内识之所变现所缘论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论。发眼等识至生眼等识。

述曰。然虽识变作用有别。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依故生眼等识。勿谓识变但是色者皆无差别。此即结根及解根义。

然且依常徒义释此文者。以现行清净色为五根。诸处但言四大所造净色名根。若约观所缘论。陈那即以五识.种子名为五根。或以五尘种子名根。第四卷中护法救义。五识业种名为五根。对法第一云眼界者谓曾现见色及此种子。又瑜伽决择分等。皆以现行.种子二法为眼根等 然唯种家。释对法等者。由本熏时心变似色。从熏时为名 又即识之种子现有生识用 故假说为现行色根。若唯说现行为根。释唯种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观所缘论。释通现.种文者。实唯现行是根。以大所造说净色故。对所生之果识。假说现行为功能。实唯现色。功能生识之义。大小共成。举之以显。体实有无。彼此竞故不说。以圣教言根谓净色故。其实种子非五根性 俱用之家如下第四自当广释。不能预述 唯种子者。陈那等义。以二十唯识说五色根皆是种子。如第四卷引。唯现行者无别师说。此中但约诸处教文显相义说。即护法等通用现.种为根。根既然境亦尔。且助陈那故言业种亦是根体。可寻下第四.及观所缘.二十唯识.对法第一等。不能繁引。

上来第二别破根讫。自下第三破所缘缘。

论。此眼等识至为所缘缘。

述曰。下破所缘缘。大文有三。初标识变定所缘缘义。次正破执。后归正义。此标识变也。内识所缘不离心之境我亦许有。然心外所缘缘决定非有。外人执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所缘缘体。故今非之。即总非十八部。然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亦缘自心。亦缘心外法。今非一分故无过也。故宗轮云诸预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至第二卷当知。

论。诸能引生至此所缘缘。

述曰。以上总文。谓色.心等能为引生。缘似自色.心之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耶。此即总牒共许所缘缘义。下欲别破。此对除正量部以外夫识缘法。法必有体能生识故是缘义。无法即非缘。识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缘义。若无此相名所缘者。即眼根等应眼识所缘 若尔即镜所照亦具二义。面等望镜应是所缘缘 此亦不然。此镜非为能虑托故。至下第七卷四缘中广解。然此大小二乘共许。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别。如第二卷末.及观所缘论。不能烦引。如色为缘发生眼识。眼识缘色时。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识。

论。非但能生至所缘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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