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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李达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考(1)

如前所述,李达是一位非常重视实践的思想家,他不仅在理论上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的条件下作出了系统化的努力,而且还积极投身于新中国百废待兴的法制建设的实践之中。特别是他作为最早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权威参与我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和宣传的活动,就充分地证实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已开始了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的过程。

大家知道,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既是整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与起点,也是整个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个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石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以及成功地颁行后,李达始终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观点为指导,以极大的热情参与了制定工作,并热心进行阐释和宣传。他自己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也融会、贯通在围绕宪法问题而发表的诸如《谈宪法》《热烈参加宪法草案的讨论》《我国宪法是人民革命成果的保障和为社会主义斗争的旗帜》《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等著述之中。

第一节社会主义目标的法定化及其实现的保证

李达认为,中国人民三十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英勇地进行着艰苦的革命斗争,不知付出了多大的流血牺牲,才取得了反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以后,全国人民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没收官僚资本,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国有经济;取得抗美援朝的胜利,保卫了祖国的安全和世界和平;并进行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地主阶级,肃清反动残余,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恢复国民经济,并开始了大规模的有计划的建设。

这一系列人民革命和建设的胜利成果必须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现实的奋斗目标———建成社会主义这个过渡时期的总任务,也需要上升为法律,才能更好地成为团结全国人民的旗帜。

为此,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24] 这样,建成社会主义就成了我们国家的法定目标,成了全国人民必须遵守不得违反的法律。

目标一经确定,还需要指出实现它的方法和具体步骤。只有这样,目标的达到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通过和平的道路来实现的。李达认为,所谓通过和平道路实现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通过国家机关自上而下的领导与发动,广大群众自下而上的拥护与支持来实现的。具体的步骤是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事实上,通过法律手段的确认和推动,当时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普遍高涨,并以极广阔的规模和深刻的程度展开起来。李达和当时的最高领导人都同时预感到:大约再有三年的时间,社会主义革命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

李达在阐述了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目标法定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步骤之后,还进一步阐明了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三大保证”,即国内统一战线、国际统一战线和国内各民族的大团结。

国内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而又较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即劳动人民同可以合作的非劳动人民之间的联盟。统一战线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新中国成立后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宪法规定将来它还会继续发挥作用。李达认为,这个发挥作用的关键首先是按“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原则,确立“对共产党起监督作用”的方针。在这样的方针指引下,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才能继续巩固和扩大,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作用才能进一步加强。今天看来,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时又与人民一起共同遵守法律,作为执政党应自觉地接受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人民的监督等观点,不用说理论界,就是对于经过了“普法”学习后的广大公民来讲,都是人所共知的常识。但把这种理论的阐述放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环境中去理解,大家就不能不佩服李达先生的睿智、远见和胆识了。

李达认为,国际统一战线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的具体表现,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说:“在帝国主义存在的时代,任何国家的真正的人民革命,如果没有国际革命力量在各种不同方式上援助,要取得自己的胜利是不可能的。胜利了,要巩固,也是不可能的。”[25] 不仅如此,因为在国际事务中我们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了促进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所以除了与其他人民民主国家互相帮助之外,凡是赞成我国的外交政策的国家,我们也应与之建立关系。李达说,“和平共处”五原则是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各国间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基础。

李达还认为,加强各民族间的大团结,是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又一个重要条件。

正是有了这几个方面的条件,我国实现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才有了现实的保障。

第二节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

我们的国体即国家性质,决定了政权的构成形式。在我国,根据革命导师的构想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以及从前革命根据地政权组织的经验,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26] 这说明了我国的政体,我国的政治基础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

李达认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并属于人民。人大代表是由年龄18岁及其以上的公民真正普遍平等地选出的,都是为选民确认和满意的。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是社会主义类型的代表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表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和工作机关,它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决定国民经济计划,决定战争与和平及其他国家大事。它有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且可以对他们行使罢免权。它的权力是无限制的,凡是它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它都可以行使。由于它的代表人数众多,不能经常集会,为了随时行使某些职权,特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国家,他的职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结合着行使的,国家元首是集体制的国家元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负有统一领导全国一切行政机关的使命。国务院的任务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具体地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即镇压国内反动派,执行经济组织工作和文化教育工作。国务院的主要活动是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国务院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以保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行政机关的领导与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不但保证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并能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规划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们都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们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保护新社会秩序的基础,它镇压人民的敌人,并以人民民主的法制精神来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地遵守法律。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制度,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也是保护新社会秩序的基础。人民检察院的主要活动是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检察院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垂直领导,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检察权。

通过对国家各机关组织形式、权力制约关系的具体考察,李达继而总结了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机关的特点: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表现着我们国家权力的完整和统一。

(2)一切国家机关贯彻着民主集中制,表现着全国的统一领导。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是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高度集中领导下的民主。

(3)立法工作与行政工作的统一。

(4)能发挥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精神,防止官僚主义,保证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国家管理,能够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在国家生活中,各民族一律平等。

李达认为,这些特点归结为一句话即为:“我们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充分表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27]

第三节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的权利、自由与义务

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从法学的角度讲,它最重要的任务是要正确和妥善地处理好统治权与公民权的关系。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就更应该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放到重要的位置,因为国家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民的幸福。

李达非常重视在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国家中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问题。他认为,在从前反动统治时代,我们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丝毫不能享受民主的权利和自由,在政治上受到***专政的压迫和摧残,在经济上受到残酷的剥削。中国人民革命的目的就是要推翻反动统治的政权,夺取民主的权利和自由,创立人民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我们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终于夺得了民主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民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社会各方面的,人民必须在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充分正确地运用这些权利和自由,发扬民主精神,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来建设我们的国家,顺利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我们的国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必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参加国家管理。人民必须有言论和出版的自由,才能发表出自己对于国家大事的意见和要求;才能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以便改进他们的全部工作;才能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国家作积极的贡献。人民必须有集会和结社的自由,才能组织各种群众团体,发挥集体主义精神,动员群众来推行国家的政策,搞好本岗位工作。人民必须有示威和游行的自由,才能号召全国人民与国内外敌人作斗争。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必须给公民以劳动权,逐步消灭失业的现象。为了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家必须给劳动者以休息权,其实施的办法是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为了救济年老、有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必须给他们以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实施办法是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福利卫生事业。

为了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必须提高广大人民的文化水平,必须鼓励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所以宪法必须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权利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扩大其范围,提高其程度,所以规定“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总的说来,宪法中确认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有以下特点:

(1 )凡年满18岁的公民一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附带任何限制。

(2)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享受,由国家给予物质的保证。这种物质保证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扩大。

(3)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分民族和种族一律平等享受。

(4)劳动者享有劳动权、休息权和物质帮助权等经济权利。

(5)对于妇女权利的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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