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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这就是,或者说这可能就是社会和法律的起源。它们为弱者戴上了新的镣铐,为富人配备了新的权力[注十八];不可逆转地破坏了自然自由,永远地确立了所有权以及不平等的法律,将巧取豪夺变成了一种不可改变的权利;为了某几个野心家的利益,自此迫使整个人类辛苦劳作、服从奴役、饱受苦难。我们很容易发现,单个社会的建立必然导致所有其他社会的建立,为了对抗联合起来的力量,自己必然也要联合起来。社会的数量迅速增多,范围迅速扩展,从而很快就覆盖了整个大地,全世界都再也不可能找到这样一个角落:在那里人们可以摆脱桎梏,摆脱常悬于每个人头上的那把通常驾驭不良的利剑。因此,民法变成了公民共同的规范,自然法只在不同的社会之间发生作用:它被称为国际法,一些默认的协议弱化了它,以便使得社会之间的往来成为可能,并且替代自然的怜悯。这种怜悯在社会与社会之间几乎失去了它在人与人之间的所有作用力,只存在于几个世界主义者崇高的心灵之中,他们跨越了想象中将各族人民分割开来的障碍,以他们的造物主为榜样,用他们的仁慈拥抱整个人类。

因此,政治体之间的关系依然处于自然状态,它们很快就感受到了一些迫使个人离开的弊端。这种状态在这些庞大的团体之间比之前在组成它们的个人之间更加有害。伤天害理的民族战争、各种斗争、谋杀以及复仇行为由此而生,还有一切可怕的偏见—它们将遍洒人类的鲜血视作一种荣誉列为美德。最善良的人也学会了将杀害他们的同类视作自己的义务,最终我们发现无数的人互相屠杀却不知所为何事;仅仅一天的战斗造成的杀戮以及夺取一座城市时犯下的暴行,就比自然状态中多个世纪全世界发生的同类情况多。这就是我们从人类被划分为不同的社会之后看到的最初后果。让我们回头看一看社会的建立。

我知道有不少人对政治社会的起源提出过其他的观点,比如最强者的征服或是弱者的联合,选择这两个起源的任何一个都与我想要论证的观点没有关系。但是,我认为我刚刚阐述的那个起源是最为符合自然的,理由如下:一、在第一种情形之下,征服权不是一种权利,不能用来创立另外一种权利。征服者和被征服的民族之间的关系依然停留在战争状态,除非重新获得完全自由的民族自愿地选择它的征服者作为它的首脑。到目前为止,不管做出了什么样的妥协,由于这些妥协都只是建立在暴力的基础之上,因此这些妥协也在事实上归于无效,从而在这个假设之中不存在任何真正的社会或政治体,除了最强者的法律之外也不会有其他的法律。二、在第二种情形下,“强”和“弱”这两个用词是含糊不清的,从所有权或者先占权的设立到政治政府设立的一段时期内,这些词的意义用“穷”和“富”来表达更为恰当。因为,事实上在法律确立之前,一个人若想奴役地位与他相等的人,那么除了谋取他们的财产或者将自己的财产分一部分给他们之外,没有其他的方法。三、由于穷人除了他的自由之外没有什么可失去的,因此对于他来说,自愿地让人拿走他仅有的财产却不换回任何东西,那简直是疯透了!相反地,富人可以说是对他拥有的一切财产都非常敏感,要损害他的利益就容易得多,因此他要采取更多的预防措施来避免损害。总之,发明人只会发明对自己有用的东西,不会去发明对自己有害的东西。

初生的政府没有一个稳定正规的形式。由于缺乏哲学和经验,人们只看到眼前的弊病,而对于其他的弊病则随着它们的出现才会想到补救。尽管最贤明的立法者做了大量工作,政体依然不完善,因为它几乎是偶然的产物,开端开得不好,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发现了一些缺陷,提出了一些弥补措施,但是永远都补救不了政体的缺陷。人们不断地修修补补,然而事实上应当做的是先清扫场地,搬走旧材料,然后才建造一座好的大厦,正如斯巴达的利库尔戈斯?[5]所做的那样。社会起先只包含几个所有的个人都承诺遵守的一般公约,对于他们每个人来说,共同体是公约的担保人。必须要等到经验表明这样的政体是多么脆弱之时—由于公众是唯一的见证人和法官,违反公约的人很容易就能避免留下罪证、逃避惩罚;必须要等到人们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弊端和混乱不断加剧之时;人们才终于想到将公共权力这项危险的保管物托付给个人,让行政官去执行人民决议:因为如果说首脑是在联盟成立之前就被选定,或是法律执行官在法律本身产生之前便已存在,那么这种假设是经不起严肃推敲的。

因此,有人认为人民一开始就无条件地、义无反顾地投入一个专制主人的怀抱,认为桀骜不驯的人们想出来的保证公共安全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加速进入奴隶制,这些说法都不再合乎情理。事实上,如果不是为了抵抗压迫,保护自己的财产、自由和生命这些可以说是他们生存的组成要素,他们为何要给自己设置上级呢?然而,在人与人的关系之中,一个人遭遇的最糟糕的事就是发现自己受到另一个人的摆布,人们本来是为了保存他们唯一拥有的东西才需要得到首领的帮助,那么他们一开始就抛弃这些东西,将它们交到首领的手里,不是件违背常理的事情吗?对于这样一种重大权利的让渡,首领又能回报他们什么样的等价物呢?如果首领敢于以保护他们为借口要求他们让渡这项权利,那么他不是很快就会得到这样的答复:“敌人会对我们做更过分的事吗?”因此毫无疑问,人民为自己设立首领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自由,而不是为了让他奴役他们,这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基本准则。普林尼?[6]对图拉真?[7]说:“我们之所以要有一个国王,是因为他可以避免我们有一个主人。”[8]

政治家在爱自由的问题上玩弄了哲学家在自然状态的问题上使用的诡辩术,他们根据自己看到的事物来判断自己没有见过的完全不同的事物。看到眼前的人满怀耐心地忍受他们的奴役,他们便认为那是因为人们具有天生为奴的倾向,不会考虑到自由正如天真和德性一样,只有在自己享有的时候才能体会到它们的价值,一旦失去便立刻失去了对它们的鉴赏力。布拉西达斯?[9]对一个将斯巴达与波斯波利斯?[10]的生活作比较的总督说:“我了解你的国家的乐事,但你无法了解我的国家的乐趣。”

一匹不驯的骏马,只要马嚼子一靠近它,它便竖起马鬃,马蹄跺地,猛烈挣扎;而一匹训练过的马则耐心地忍受着马鞭和马刺。一个野蛮人就如同是一匹不驯的骏马,在枷锁面前绝不低头,而文明人则毫无怨言地戴上枷锁,野蛮人宁要动荡不安的自由,也不要风平浪静的奴役。因此,不应当根据被奴役的人民的堕落来判断人类的自然倾向是支持还是反对奴役,而是应当根据所有自由的人民为了抵抗压迫所做出的壮举来判断。我知道,前一种人只是不断地吹嘘他们在奴役之中享有的和平与安宁,“把悲惨的奴役状态称为和平”[11]。但是,当我看到第二种人牺牲了快乐、安宁、财富、权力,甚至生命,为了保存这唯一的财产—被已经失去它的人轻视的自由;当我看到生来自由的动物因厌恶被囚,在牢笼的铁栏上撞得头破血流时;当我看到无数赤身裸体的野蛮人鄙视欧洲人的享乐,为了保持独立而藐视饥饿、炮火、刀剑和死亡时;我认识到,奴隶没有资格争论自由的问题。

至于父权,有些人认为专制政府和整个社会都由它而来,不必求助于洛克和锡德尼?[12]的相反论据,只要指出以下这一点就足以驳斥这种观点;那就是世界上没有什么比温和的父权更加背离专制主义的残暴精神。父权更加关注服从的人的利益,而非发号施令的人的利益。根据自然的法则,父亲只有在孩子需要他的帮助的那段时间内才是孩子的主人,过了这个时期,他们之间就平等了;这时,儿子完全独立于父亲,只需要尊敬他,不需要再服从他。因为感恩是孩子应当承担的义务,但不是父亲可以强求的权利。因此,不应当说文明社会源于父权,相反地,应该说父权从文明社会中汲取了它的主要力量:一个人只有在他的子女们聚集在他周围的时候,他才被承认是他们的父亲。父亲是他自己的财产的真正的主人,他的财产是维持孩子对他的依附状态的纽带,他可以根据孩子对他的意愿的尊重程度,给予他们应得的遗产继承份额。然而,臣民非但不能期待从他们的专制主那里得到类似的恩惠,而且,由于他们自有的一切都属于他,包括他们自己和所有他们拥有的东西—或者至少专制主是这么认为的;因此,若是专制主将他们自己的财产留点给他们,他们还不得不像领受恩赐一样收下。专制主掠夺臣民是行使他的正当权利,允许他们活下去是对他们的恩典。

若是继续这样从权利的角度对事实进行考察,那么我们找不到“专制的建立出于自愿”这个论点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如果一份契约只约束一方,一方承担所有的义务,另一方什么义务也不承担,契约的履行只是损害受契约约束一方的利益的话,那么这份契约的有效性是很难证明的。这种丑恶的制度,即便是我们今天英明善良的君主,尤其是法兰西的国王也都绝对不会采用,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他们颁布的诏书中的许多地方看出来,特别是1667年根据路易十四的名义和命令颁布的著名文件中的这一段话:

“千万不要说君主不受他的国家的法律的约束,因为与之相反的主张是国际法中的一条真理。这条真理有时受到谄媚之言的攻击,但是,贤明的国王一直将它作为他们国家的守护神来捍卫。若是我们像智者柏拉图那样,说‘一个王国的至福是臣民服从国王,国王服从法律,法律公正并且始终以公共福利为目的’,那就更加合情合理了。”

我不想花费时间去探究一下这些问题:既然自由作为人类最高贵的财产,那么毫无保留地放弃造物主赐予我们的最宝贵的礼物,为了取悦残暴而疯狂的主人,顺从地犯造物主防止我们犯的一切罪恶,这难道不是降低本性、将自己置于受本能奴役的野兽的层次,甚至冒犯造物主吗?难道这个至高无上的创造者看到他最成功的作品被辱,会不如看到它被毁愤怒?我要问,那些不怕自己堕落到这个地步的人,有什么权利让他们的后代蒙受同样的耻辱?有什么权利替后代放弃并非继承自他们的财富?没有这些财富?[13],对于所有配得上它们的人来说,生命本身就是一种沉重的负担。

普芬道夫说,既然人们可以根据协议或契约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那么也可以为了某个人的利益抛弃自己的自由。我认为这个推论错得离谱。因为首先,财产一旦转让出去,它就跟我完全没有关系了,我也不在乎他人滥用它;但是,别人绝对不能滥用我的自由,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我很有可能会沦为别人的犯罪工具,那么就必然要因被迫做下的坏事受到惩罚。此外,财产权仅仅是人类制度和协议的产物,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地处置自己拥有的东西;但是,自然赋予我们的主要的礼物却并非如此,比如生命和自由。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它们,但是是否有权抛弃它们,至少是值得怀疑的。抛弃自由,就等于是贬低自己的存在;而抛弃生命,则是消灭自身的一切存在。由于世间的任何财物都不能补偿这两者,因此以任何代价放弃它们都是既违背自然,也违背常理的。但是,即便我们能够将自己的自由如同财产一样转让,对于孩子来说,这两者之间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因为孩子只是根据财产权的移转享有父亲的财产,但自由是他们作为人从自然那里得来的礼物,他们的父母没有任何权利加以剥夺。从而,正如要建立奴隶制就必须扭曲本性,要使这项权利永久地延续下去,就必须改变本性。法学家们曾严正声明,奴隶的孩子生来就是奴隶,他们这么说就等于是宣称人生来就不是人。

因此我认为可以肯定的是,政府并非始于专制权力,专制权力只是政府堕落的产物,是政府的终点。专制权力最终将政府带回到唯一的最强者的法律,而最初政府的建立是对最强者的法律的补救。但是,即便政府始于专制权力,这种权力由于在本质上不合法,不能作为社会权利的基础,因此也不能作为人为的不平等的基础。

关于一切政府的基础性契约的本质还有待研究,但我今天暂不探讨这个问题,在这里我只是根据通常的观点,将政治体的建立视作人民和他们选择的首领之间订立的真正的契约。根据这个契约,缔约双方保证遵守契约中规定的法律,法律是将他们联合起来的纽带。在社会关系方面,人民将他们的意志整合成为一个意志,所有表达这个意志的条款都成为毫无例外地约束国家所有成员的基本法,其中的一项法律规定了负责监督其他法律的执行的行政官的遴选和权力。这项权力涉及对政体进行维护的方方面面,但不能改变政体。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令法律和法律的执行官受到尊重的荣誉条款。对于那些为了实现良好的管理而辛勤工作的执法者,还赋予他们个人特权作为补偿。行政官则有义务只根据委托人的意图来行使委托给他的权力,让每一个人都安宁地享受属于自己的东西,在任何情况下都将公共利益置于自己的个人利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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