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谋犯罪如立意决犯一罪而料其独力难成,与同志议其方法。或预为准备,例如欲犯罪已携凶器、怀毒药,或深夜持锯凿近人家之类。未发于行事者,自非本律,别有专条者不科其刑。第百十一条,谋犯罪者止发于心而未显形迹,固无端绪可寻。至预为准备则形迹已显,非不可穷究,然其间或恐有怖威曲从等事,故不得竟科其罪。然事关内乱外患,所系在国家安危,又不得与寻常犯罪同视,故亦别揭其条例,即如第百二十五条、第百三十三条是也。犯人虽已行其事,然意外生妨碍、如持刀将杀人,而为旁人所夺不得斫下,或欲窃取财物而为主人所觉逃去。或舛错如欲杀人,已发铳而不中,或窃取财物而当日直被夺还。而不遂者,于既遂者之刑减一等或二等。第百十二条。将犯重罪而未遂者照前条例处断,将犯轻罪而未遂者,自非本律别有专条,不得照前条之例处断。将犯违警罪而未遂者,不论其罪。第百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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