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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奔丧

郑氏曰:「奔丧者,实逸曲礼之正篇。」按:此篇郑以为文似仪礼,遂以为十七篇之逸,不知此文比仪礼有句调,非是一手也。丧礼此事自不可少。

奔丧之礼:始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问故,又哭尽哀。遂行,日行百里,不以夜行,唯父母之丧,见星而行,见星而舍。若未得行,则成服而后行。过国至竟,哭尽哀而止。哭辟市朝,望其国竟哭。

此言奔父母丧之礼,郑氏曰:「亲父母也。虽非父母,闻丧而哭,其礼亦然。」孔氏曰:「此一节论初闻之节,五服皆然,以下别曰唯父母,则知其前兼五服也。」注疏之说滞而谬。「日行百里,不以夜行」,上文指父母之丧言,又言唯父母之丧,见星而行,见星而舍者,谓唯父母之丧虽不夜行,晨昏犹必见星为行止也,则奔他丧不夜行,且不必见星可知。不见星,则不必百里亦可知。晨昏不见星行,日不能百里。古人之文一直说去,而其中又自为转折,虽繁不乱,岂有言亲丧,又忽言五服,又言亲丧,如是之无伦次者乎?「望其国竟哭」,亦皆指奔父母之丧言,郑谓「斩衰」亦非,盖以下云「齐衰望乡而哭也」,详本文。

奔丧者非主人,则主人为之拜宾送宾。

告就次,次即位也。郑氏谓「倚庐」,非。「奔丧者非主人」二句,诸本皆连下节,今依徐氏集注属上为一节,甚当。盖云「则主人为之拜宾送宾」,即承上拜宾、送宾之文为说。下「奔丧者自齐衰以下」,乃另起为一节也。「非主人」谓非嫡长主丧之人,即众主人是也。丧礼倠嫡长称主人,其余诸弟子称众主人。宾为此众主人奔丧始至而来,仍是主人拜宾送宾,众主人不敢与也。陈可大谓「非主人」为其余或亲或疏之属,甚混,郝仲舆谓期功以下之亲,徐伯鲁既知以此二句连上节,乃亦谓非父母之丧之人,皆非。如其说,下节自齐衰以下,又曰有宾则主人拜宾送宾,不为重复乎?

奔丧者自齐衰以下,入门左中庭北面哭尽哀。免麻于序东,即位袒,与主人哭成踊。于又哭、三哭皆免袒,有宾则主人拜宾、送宾。丈夫妇人之待之也,皆如朝夕哭,位无变也。

齐衰以下,谓自齐衰不杖期以下,至大小功缌麻之亲也。郝仲舆既以「非主人」为期功以下之亲,于此无以通之,乃谓「如继父出母之类」,殊迂。观此于齐衰以下,又言「有宾则主人拜宾送宾」,则上二句属上节,为众主人可知矣。

奔母之丧,西面哭尽哀,括发袒,降堂东即位,西乡哭,成踊。袭免绖于序东,拜宾送宾,皆如奔父之礼,于又哭不括发。

丧服小记「奔母丧不括发」与此异。

妇人奔丧,升自东阶,殡东西面坐,哭尽哀。东髽,即位,与主人拾踊。

「升自东阶」别于男子也,郑氏谓「东面之阶」,非是。其谓东面之阶者,据杂记「升自侧阶」之文,不知彼以主君在阼,故言妇人升自侧阶,此处所言,岂得附合之。东髽,郑氏曰:「髽于东序,不髽于房,变于在室者也。」陆农师曰:「不言髽于某所,以关贵贱。按:士丧礼妇人髽于室,而丧大记曰妇人髽带麻于房中,郑氏谓盖诸侯之礼,然则房中盖东房也,于室亦室之东。」愚按:陆谓士礼于室东,诸候礼于东房,此言其常也。郑谓东序,变于在室,上男子袭绖于序东,免麻子序东。当以郑说为优。与主人拾踊,郑氏曰「宾客之位」,陆农师曰「外女子也」,陆说更明。

奔丧者不及殡,先之墓,北面坐坐,哭尽哀。主人之待之也,即位于墓左,妇人墓右,成踊,尽哀,括发,东即主人位,绖绞带,哭成踊,拜宾,反位,成踊,相者告事毕。

此明父母葬后,嫡子奔丧之礼。注疏曰:「此奔丧者身是嫡子,故经云「拜宾反位成踊」,若非嫡子,则不得拜宾也。主人之待之,谓在家者也。」此说是。盖主丧之人谓之主人,在家之人亦可谓之主人,下「东即主人位」,此主人乃指主丧之人,二主人不可油。陆农师谓此言众主人奔丧,主人之待之也,正言主人,反以郑在家之说为误,非也。且下东即主人位,此主人益说不去矣。按:上言嫡子奔丧,次言自齐衰以下奔丧;此言嫡子不及殡,下亦言齐衰以下不及殡,章法井然。若众主人奔丧与不及殡,自同嫡子可知,故不复另说,所异者唯主人为之拜宾送宾一事,上节所以特明之耳。

遂冠,归,入门左,北面哭尽哀,括发,袒,成踊,东即位,拜宾,成踊。宾出,主人拜送。有宾后至者,则拜之、成踊,送宾如初。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出门哭止,相者告就次。于又哭,括发,成踊。于三哭,犹括发,成踊。三日成服,于五哭,相者告事毕。

丧服小记云「三日而五哭袒」,注疏云五哭者,初至哭,与明日又明日之朝夕而五也。三袒者,初至袒,与明日又明日之朝而三也。此篇上节云于又哭,括发,袒,成踊。于三哭,犹括发,袒,成踊。两成踊上应有「袒」字,文不备耳,说见下。「三日成服,于五哭」,注疏云初至为一哭,明日为二哭,又明日为三哭,又明日成服之日为四哭,又明日为五哭,不数夕哭。按:此节之说成服前三哭皆在朝,括发袒成踊,余二哭则否,即小记所谓「三袒」也,惟较小记多二日哭,与之异。但小记何以不连言成服之哭,此节何以连言成服后之哭,殊不可晓。大抵三哭、五哭之文,本文不甚为典要,言三哭,则此后成服尚有哭;言五哭,则此后朝夕尚有哭,或举其重者为言则可耳。陆农师解此节「五哭」,不数初至之哭,为成服前两日朝夕哭,成服之朝又一哭,不知此篇之文皆以「于又哭」为起,是明以「初至之哭」为一哭矣。陆说背戾本文,非也。按:上第二节至于家,入门曰括发袒成踊,犹括发袒成踊,此为父袒也。第三节奔丧者自「齐衰以下」曰于又哭、三哭皆免袒,此为他丧亦袒也。故下节齐衰以下不及殡,亦曰免袒,成踊,犹免袒成踊,所以应第三节也。此节奔丧者不及殡,亦当曰括发袒成踊,犹括发袒成踊以应第二节文。今少二「袒」字,此是文略不详,或失记耳,不必油。郑氏因此节无袒字,遂谓下节二袒字衍,不知不独应上第二节应有袒,且他丧亦袒,父丧反不袒乎?若谓下节袒字衍,则第三节袒字何不亦云衍乎?故与其谓下节为衍,曷若谓此为略之为当也。

为母所以异于父者,壹括发,其余免以终事,他如奔父之礼。

「为母,所以异于父」一段,承上不及殡言,共为一节。郑氏曰「明及殡、不及殡,其异者同」,非也。上奔母之丧节,此是及殡者已言又哭,不括发矣。

闻丧不得奔丧,哭尽哀,问故,又哭尽哀。乃为位,括发,袒,成踊,袭绖绞带即位,拜宾反位成踊。宾出,主人拜送于门外,反位。若有宾后至者,拜之成踊,送宾如初。于又哭,括发,袒,成踊;于三哭,犹括发,袒,成踊,三日成服,于五哭,拜宾送宾如初。

按:此言「五哭」亦同上文。郑氏曰:「言五哭者,以近公事,五日哀杀,亦可以止。」此附会之说也。

若除丧而后归,则之墓,哭,成踊,束括发袒绖,拜宾,成踊,送宾反位,又哭尽哀,遂除,于家不哭。主人之待之也,无变于服,与之哭,不踊。

闻亲丧,公事私事俱可已,奚有不得奔丧者?若谓除丧后归,益非教孝之义矣。记者此两段文得毋过于周详乎?郑氏以「遂除」句绝,谓「除于墓」,是,然云「于家不哭」,则匪人情。

若所为位家远,则成服而往。

设吊者之位,与己之哭泣行礼之次,皆谓之「位」。凡闻丧为位者,惟父母之丧不待为位哭,齐衰以下之丧即位哭,行礼如此。三日五哭,初闻丧哭,明日又明日朝夕哭也。陆农师曰「言卒丧轻故也」,郝仲舆曰:「三日不俟成服,五哭终者,哀杀于亲丧。」愚按:不止此二义,前文五哭三袒,此不言袒,亦是杀于亲丧,盖惟初闻丧一袒也。郑氏曰:「不五朝哭而数朝夕备五哭而止,亦为急奔丧。」按:下记五哭三袒,亦以三袒不同于此耳。若止论「三日五哭」,则小记亦岂为急奔耶?郑之附会皆此类也。

齐衰,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小功,至门而哭;缌麻,即位而哭。

上章云「望其国竟哭」,总言父母也。此云「齐衰」,亦总言父母也。盖先时皆不分斩齐,如论语「子见齐衰者」、孟子「齐疏之服」是也。此篇不见斩衰孛,惟言齐衰以下,及此节首言齐衰,皆据古义而言也。其云望乡而哭,与望其国竟哭不同者,又必别一说而引之于此耳,不必附会为说也。又杂记云「大功见乡而哭」与此亦不同,说见杂记。

哭父之党于庙,母妻之党于寝,师于庙门外,朋友于寝门外,所识于野张帷。或曰:母之党于庙。

檀弓云「兄弟,吾哭诸庙。父之友,吾哭诸庙门之外。师,吾哭诸寝。朋友,吾哭诸寝门之外。所知,吾哭诸野。」此文「于寝」,易师而言母妻之党「于庙门外」,易父之友而言师较长者,必在后之人取前说而正之也。郑孔以彼为「异代礼」,非矣。惟「所识于野」增张帷之说,益迂。又檀弓云:「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哭于侧室,若无殡则在寝。」此文于庙之说亦较长。郑氏谓党为「族类无服者」,亦非。此一节不涉奔丧之事。

与诸侯为兄弟,亦为位而哭。凡为位者壹袒。

按:王制天子至士庶殡葬日数,有七五三之分,杂记公大夫士踊数,亦有七五三之分,此言哭天子诸侯卿大夫日数,亦如此分,正是一类语。郑氏谓臣哭君,「尊卑日数之差」,是也。观下接「大夫哭诸侯」可见。陆农师谓「哭亲之数」,非也。「与侯兄弟」,谓同姓之卿大夫仕于他国者。

所识者吊,先哭于家而后之墓,皆为之成踊,从主人北面而踊。

小记云:「所知之丧,则哭于宫,而后之墓。」此与同。从主人北面而踊,不拾可知。

凡丧,父在,父为主;父没,兄弟同居,各主其丧。亲同,长者主之;不同,亲者主之。

「父在父为主」,如子有妻子之丧,则父为主。父没,兄弟虽同居,兄不主弟之妻,子之妻自主之,可也。然父母虽没,若亲同,亦长者主之,如兄弟之亲同,凡丧必推长者为主是也。惟亲不同,乃亲者主之,如兄公与弟妻之亲不同,则任夫之亲者主之,伯叔与侄之亲不同,则任亲父之亲者主之是也,如此解则上下之呼应相通。郑氏谓亲同长者主之为「昆弟之丧,宗子主之」,是已。谓不同亲者主之,为「从父昆弟之丧」,既谓昆弟之丧,长子主之,则从父昆弟之丧自不得与,何必又申之乎?此节亦不涉奔丧之事,观上「凡丧」二字可见。郝仲舆必以为丧主人不在之礼,其说曰:「妻子之丧,父在则父为主。按:妻子之丧,父在应得为主,不因其子之出也。」不可通。

闻远兄弟之丧,既除丧而后闻丧,免袒,成踊,拜宾则尚左手。无服而为位者,唯嫂、叔及妇人降而无服者麻。

檀弓云「子思之哭嫂也,为位。」此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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