祇緣因果理一用此一理為因。
一理之體非因非果因之與果皆不出此故云理一因既全是此體故云用此一理為因果亦全是此體故亦應云用此一性為果其不云者下云理顯顯乃是果義同用此一理為果。
理顯無復果名豈可仍存因號。
一理非果無復果名亦是非因復何因號。
因果既泯理性自亡。
因果即理故泯理亦無名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