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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哀公定公子,母定姒,定公妾。在位二十七年。十四年春,经终。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楚子、陈侯、随侯、许男围蔡。

报柏举之怨也。楚灭顿、灭胡,今又乘势合三与国以围蔡,然蔡侯当日所以者吴子也,今畏吴而卒不敢报之,不亦可耻与!随自僖二十年楚人伐之,今再见。许,定六年为郑所灭,今复见者,未全灭也,楚复之耳。

鼷鼠食郊牛,改卜牛。夏四月辛巳,郊。

此祈谷之郊,当在三月建寅,今在四月建卯,若在上辛,则正合矣。邪说纷纷俱无取。

秋,齐侯、卫侯伐晋。

去年冬,齐、卫次于渠蒢,至是始伐晋,见晋之衰而伯亡矣。王道亡而伯业兴,伯业亡而春秋亦绝笔焉,故孟子曰:「其事则齐桓、晋文。」

冬,仲孙何忌帅师伐邾。

定十四年邾子来会公,十五年来朝定公,公薨来奔丧,其事鲁可谓至矣,何忌乃伐之,明年且三卿并伐而取其田,三家之不道如此。

二年春王正月,季孙斯、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帅师伐邾,取漷东田及沂西田。

襄十九年取邾田自漷水,盖漷西田也,至是并漷东取之,则尽漷田皆为我有矣。又并取沂西田,三家之贪得又如此。

癸巳,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及邾子盟于句绎。

三家共取邾田,则三家共分之矣。乃叔、仲二氏盟而季氏独不盟,见季氏之尤骄而先归,不与盟也。

夏四月丙子,卫侯元卒。滕子来朝。晋赵鞅帅师纳卫世子蒯聩于戚。

卫灵公卒,蒯聩前奔宋,今赵鞅纳之者,必又奔晋求纳也,而晋亦怨卫前之伐,故假是以纳焉。戚、卫邑,卫人已立其子囗,因而拒之,故聩不得入国,居于戚也。聩书「世子」,应得也,孔子之意初不在乎此,春秋,纪事之书也,论语偶论其事也,孔子之意见于论语,岂在此纪事之称谓哉?

秋八月甲戌,晋赵鞅帅师及郑罕达帅师战于铁,郑师败绩。

前齐侯、卫侯、郑游吉虽会安甫,然齐、卫共伐晋,郑则未敢也,兹郑乃独伐晋,不量己力,宜乎其败也。左氏谓齐人输范、中行粟于朝歌,郑人送之,故赵鞅御之。夫晋果有粟输范、中行,何不遣兵径致,乃必使郑乎囗且郑亦未必为齐用命也。谢氏谓罕达为卫讨蒯聩,赵鞅为聩御之,亦迂曲。按:郑近灭许、伐卫,今又伐晋,非复昔日之郑也,而说者犹执昔日之晋、郑为说,故多此纷纷拟度耳。

冬十月,葬卫灵公。

国乱,故缓。

十有一月,蔡迁于州来。蔡杀其大夫公子驷。

州来本楚属国,为吴所灭为邑,蔡恃吴以抗楚,故自迁之。诛公子驷之主不迁者,左氏谓吴以师逼之,使迁,恐非实,果尔,则臣民皆屈于不得已,而无主不迁之议者矣。

三年春,齐国夏、卫石曼姑帅师围戚。

卫囗使石曼姑拒父围戚,而要齐师以助之。齐旧为伯国,大于卫,故序卫上,戚不言卫,蒙上也。凡经皆直书其事而义自见,岂在序齐于卫上以见罪齐之党恶、没卫之名以见罪囗之围父哉囗甚矣,夏虫之不可语冰也。若谓蒯聩当得国,正当于戚系卫,乃反不系卫耶囗

夏四月甲午,地震。五月辛卯,桓宫、僖宫灾。

是时桓、僖两宫灾,书之,因以见桓、僖两宫犹存,则知诸侯五庙亦汉儒之说,非果当时之礼如此也。夫五庙则二昭二穆,桓、僖至哀公,亲尽久祧,安得仍有此两宫乎囗或者犹不信,则与其信汉儒之言,曷若信孔子之言乎囗宋孙、刘之徒皆据汉儒之说反罪鲁之不当犹存两宫,归其罪于三家,可笑也。夫以两宫灾,故书,非以存两宫为非礼而书也。使其不灾,春秋安所用其书罪之笔乎囗又赵鹏飞氏谓宜毁不毁,故天谴以灾,若是,则诸侯五庙之制天定之耶囗更可笑也。公羊又谓此皆毁庙,「其言灾何囗复立也」,误认毁为拆毁之毁,更不足道矣。胡氏又因此发其议论,辟祖宗功德之非,谓子孙奚问祖宗功德之有无,又误认桓、僖两宫之存,鲁人以为不祧之庙者,尤属谬妄。且殷之三宗、周之文、武,不祧之庙,历代有之,岂始于鲁而罪之乎囗或又谓此迁庙也,所谓毁者,原别置主迁庙。然迁庙惟一庙而已,若群公仍皆有庙,又何祧毁之云哉囗春秋一经即此条观之,其为历朝无识之徒乱道如此,经安得不亡囗偶志于此,以例其余焉。前从祀先公,左氏以从为顺,正闵、僖之位,予不取之,于此益见其不然矣。何则囗若顺祀,当由桓而闵,由闵而僖,今书桓、僖宫灾,则火先从桓宫而及僖宫,其未尝顺祀明矣,故经之书跻僖公实可信,而传之解从祀为正闵、僖之位,实不可信也。

季孙斯、叔孙州仇帅师城启阳。

城近敌,故二子帅师。

宋乐囗帅师伐曹。

报定十一年乐大心自曹入萧以叛之怨也。

秋七月丙子,季孙斯卒。蔡人放其大夫公孙猎于吴。

公子驷之党也。蔡侯前杀公子,今放公孙,速其戕身之祸矣。

冬十月癸卯,秦伯卒。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帅师围邾。

前取邾田,三家共分之,而季氏强,必多得,今二人乘季孙斯之死乃重伐邾,思更得其田,则二人得以专之矣。其背盟而贪得如此。

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盗杀蔡侯申。蔡公孙辰出奔吴。

「杀」,公、谷作「弒」,疑是。蔡侯以迁州来而不得臣民之心,至是被弒,公孙辰出奔吴,则必与闻其事矣。

葬秦惠公。宋人执小邾子。

其时无伯,故宋人得执小邾子。

夏,蔡杀其大夫公孙姓、公孙霍。

亦公孙辰之党也。

晋人执戎蛮子赤归于楚。

晋执楚之所欲得者而归之,其惧楚深矣。

城西郛。六月辛丑,亳社灾。

殷作都于亳,是其社也。说者说武王使诸侯各立之以示戒,故鲁有亳社,社有屋,今灾。

秋八月甲寅,滕子结卒。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葬滕顷公。五年春,城毗。夏,齐侯伐宋。

讨其执小邾子也。

晋赵鞅帅师伐卫。

为蒯聩之未入也。

秋九月癸酉,齐侯杵臼卒。

景公无嫡子,多庶子,公爱子荼,立之以属国夏、高张。

冬,叔还如齐。闰月囗取囗义囗,葬齐景公。

经不书「闰月」,以闰月之事归本月也。如闰正月,即书「正月」。此书「闰月」者,从古丧不数闰。今冬闰,即使是十二月,去卒期亦止四月,齐以国内乱,欲速其葬,故连闰月数,即使是十二月,除去闰月亦止三月矣,大非礼也,故特书,亦取义之类也。

六年春,城邾瑕。

逼邾也。

晋赵鞅帅师伐鲜虞。

晋伐鲜虞凡五矣,未有所以得之也,适足见晋之衰而鲜虞之能负固也。

吴伐陈。

伐楚与国。

夏,齐国夏及高张来奔。

齐国、高二子受命立荼,陈乞欲立荼之庶兄阳生,二子被逐奔鲁。

叔还会吴于柤。

吴伐陈,还至柤,叔还往会之,惧吴以结好也。

秋七月庚寅,楚子轸卒。齐阳生入于齐。齐陈乞弒其君荼。

上书阳生入齐,下书陈乞弒荼,以见阳生之入,由陈乞也,又以见陈乞之弒君,阳生亦有罪也。经文自明,不必传。

冬,仲孙何忌帅师伐邾。

何忌终不忘邾如此。

宋向巢帅师伐曹。

三年,乐囗伐之,今向巢又伐之,为宋公入曹起。

七年春,宋皇瑗帅师侵郑。

报定十五年罕达之伐。

晋魏曼多帅师侵卫。

五年伐卫,今又侵之。

夏,公会吴于鄫。

会之而适以召伐,哀公之失策也。

秋,公伐邾。八月己酉,入邾,以邾子益来。

前鲁卿屡伐邾,至是公伐,入邾,以邾子益来,为后齐伐鲁、归邾子起。

宋公围曹。冬,郑驷弘(「弘」,二本原皆阙末笔作「弘」。)帅师救曹。

宋、曹雠久矣,郑救之者,欲报宋皇瑗之师,而以救曹为名也,故卒无功。

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阳归。

虽不书「灭」,然曹自此亡矣。

吴伐我。

以前伐我,经止书四鄙,从无书「伐我」之文,至此将绝笔,而乃书「吴伐我」及下「齐伐我」,亦变文也。言伐某鄙,则止于某鄙而已,言伐我,则入其国都,亦在是矣。可见谓定、哀多微辞,其说妄也。或以不言四鄙为讳,乃是反说。又左氏谓造门请盟,有无未可知,亦不可据以为讳也。

夏,齐人取讙及阐。

齐人为邾来伐,取鲁二邑。

归邾子益于邾。

齐胁鲁归邾子,公之自取愧邕也。谓定、哀多微辞,岂非妄说哉!

秋七月冬十有二月癸亥,杞伯过卒。齐人归讙及阐。

齐取二邑之时,必以是为胁归邾子之说,至是邾子归国,归二邑焉。左氏谓季氏嬖故,非也。

九年春王二月,葬杞僖公。宋皇瑗帅师取郑师于雍丘。

自定十五年郑罕达帅师伐宋以启衅端,自是宋屡报郑。七年,皇瑗侵郑,是年并取郑师,秋,宋公亲伐郑,十年,宋人伐郑,十二年,宋向戌伐郑,迨十三年,郑人亦取宋师,二国循环覆师以相雠报,殃民毒众,亦何为哉囗不能不咎罕达之为戎首矣。左氏于前皇瑗侵郑曰「郑叛晋」,已属混矣,于此曰郑罕达为嬖臣,许瑕求邑于宋,而宋取郑师,岂有大夫因家臣求邑而兴师取邻国之邑者囗事情迂折不可信。

夏,楚人伐陈。

六年,吴伐陈,今陈即吴,故楚人又伐之。

秋,宋公伐郑。

杜氏云「报雍丘」,非也。雍丘之役已取郑师矣,何云报乎囗

冬十月。十年春王二月,邾子益来奔。

邾子益前为鲁执,今既归而复来奔者,必吴与齐争邾,以相构怨,邾无所容而复来奔耳。左氏谓齐甥故,遂奔齐,若是,何不径奔齐而必先奔鲁以奔齐耶囗且经无奔齐之文也。

公会吴伐齐。

去年,吴与齐皆来伐我,今乃会吴以伐齐,不独借蛮国以伐姻国之非,且何其报施之不类耶囗其伐齐者,必以邾子之故,然不能考其详也。

三月戊戌,齐侯阳生卒。

齐侯之卒,未必于军,左氏且谓被弒,尤不可信。且言吴子三日哭于军门之外,尤诞。

夏,宋人伐郑。

前既取其师,今又伐之。

晋赵鞅帅师侵齐。

晋伐丧也。

五月,公至自伐齐。葬齐悼公。

必无五月公至自伐齐,而即于是月会葬于齐者,故书葬以会葬之说必不可信。

卫公孟彄(「公孟彄」,二本原作「公孙彄」,今据经文改。)自齐归于卫。

彄以定十四年奔郑,今书「自齐」,则又尝奔齐矣。彄为蒯聩之党,今归于卫,为蒯聩归之由也。

薛伯夷卒。秋,葬薛惠公。冬,楚公子结(「公子结」,二本原作「子结」,今据经文改。)帅师伐陈。吴救陈。

陈属吴,故楚人伐之而吴救之。左氏谓季札救陈,盖附会为说,以救为善事,故归之札耳。孰知吴本私陈而雠楚,其救也,岂为公乎囗

十有一年春,齐国书帅师伐我。

报去年会吴之伐也。

夏,陈辕颇出奔郑。

陈为吴、楚交争,而国卿又出奔,不可以为国矣。

五月,公会吴伐齐。甲戌,齐国书帅师及吴战于艾陵,齐师败绩,获齐国书。

公再会吴伐齐,见哀公之长寇雠而伐姻亲,不仁之甚矣。吴由此凭陵中夏,鲁为之也,虽胜齐何益哉囗

秋七月辛酉,滕子虞母卒。冬十有一月,葬滕隐公。卫世叔齐出奔宋。

凡大夫出奔固必有故,左氏喜谈女德,如此类者甚多,不可尽信。

十有二年春,用田赋。

宣公初(「初」,中研本作「出」,今据北图本改。)税亩,田有税矣;成公作丘甲,丘出甲矣。丘甲即丘赋也。今于田税、丘甲之外又令田出赋,则一田而兼税赋,是田税又加田赋也,丘赋又有田赋也,民将奚堪囗哀公者,较之宣公、成公而尤甚焉,说者谓定、哀多微辞,岂其然哉囗

夏五月甲辰,孟子卒。

昭公夫人也,所称吴孟子是也。左氏谓死不赴,故不称「夫人」。然于哀公为叔母,哀公亦薄矣哉!

公会吴于橐皋。

公媚吴,故屡会之,且欲为之致诸侯也。

秋,公会卫侯、宋皇瑗于郧。

公又会卫、宋,欲致之以从吴也。然卫侯来而宋公不亲至,见诸侯之心卒不服矣。

宋向巢帅师伐郑。

宋四伐郑矣。

冬十有二月,螽。

十有三年春,郑罕达帅师取宋师于岩。

报雍丘之师也。春秋书「取师」者鲜,惟后乃书。宋、郑交相取师,则将为战国杀人盈城盈野之渐与!

夏,许男成卒。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

自晋失伯后,鲁欲尊吴为伯,然仅能致晋,即宋、卫亦不至,则 吴亦安能为伯哉囗此条先书晋,常也,非不与夷狄主中国之说也;书「吴子」文配晋侯。,亦常也,非进吴之说也。

楚公子申帅师伐陈。

楚乘吴会黄池,又为越所入,故又伐陈,以吴不能救也。自是陈危矣。

于越入吴。

柏举之役,于越入吴,吴亦可以知儆戒矣,乃复侈然为黄池之会,而越又入焉,吴之恃勇寡识,所以卒至于灭亡也。

秋,公至自会。晋魏曼多帅师侵卫。

踵七年之侵也。

葬许元公。九月,螽。冬十有一月,有星孛于东方。

孛星旦见,故曰东方。

盗杀陈夏区夫。十有二月,螽。十有四年春,西狩获麟。

此与书「宋六鹢退飞」,书「鲁瞿鹆来巢」同,皆记异也。然麟为不恒有之物,祥兽也,今为狩获以死,则祥而灾矣。孔子尝曰「凤鸟不至,河不出图,吾已矣夫」,兹有感于麟之获也,故修春秋至此遂辍笔焉耳。

春秋无例详考

新安首源姚际恒

无「隐无正」之例

隐公自元年书「春王正月」以后,无正月之事,故不书正月。谓隐十年无正,将逊乎桓,谬妄之说也。将逊乎桓,何以无正月乎囗既将逊乎桓,无正月,尤宜自元年起,何以元年有正月乎囗若以其将逊,不言正月,则虽正月有事,亦将却之乎囗若是何以为史!此编特论无例,但以其言例者统辨之,不分出三传及胡氏,览者自查之,后放此。又,公、谷及胡氏,通论中本不辨,兹辨之者,以其言例也。

无「桓无王」之例

桓元年、二年,及十年、十八年皆书「春王正月」,余皆书「春正月」,盖「春正月」者旧史也,于「春」下加「王」者,孔子之取义也,详隐元年。其中无「王」子,偶遗而未加耳。若谓贬桓为弒君,故不书王」,则终桓之世皆当不书,元年尤不宜书,何以元年书,又二年、十年、十八年亦书乎囗其为仍旧史而未加明矣。且此后宣公亦预弒者,何以皆书乎囗以此为说,何异童稚,乃于二年及诸年之书「王」者无以处之,又别造种种邪说,更不足辨、不胜辨矣。

无「定元年无正」之例

凡新君踰年即位,必书「春王正月」。公即位,若上年即位,则虽正月无事,亦必书「春王正月」以系之平常之年,一春无事,始书「春王正月」,若二、三月有事,则不书也。,今定公六月始即位,其称元年,盖追称之,实则犹是先君之年也,故不书「春王正月」,迨三月有事,始书「春王三月」,一如平常之年焉。竖儒生性不灵,冒昧妄生邪说,可笑也。今见三传旧本亦依其言,皆于「春王三月」四字截「春王」二字为一条,「三月」及下事为一条,又可骇也。

无「王称天、不称天」之例

旧史称「王」,孔子加「天」字于上,所以尊王,为取义之大者也。其无「天」字者,乃仍旧史偶遗也。亦如「春至正月」失「王」字之义耳。终桓之世,周来聘者三,求车者一,皆称「天王」,惟庄元年书「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如以为桓弒君,其薨后锡命,贬王不称「天」,然则桓生存之时,王下聘诸事何以反不贬王而称「天」乎囗又,文五年夫人风氏薨,王使人归含且赗,及会葬,亦皆称王,无「天」字,乃又谓天子归含赗于诸侯之妾,故却「天」字。然则惠公之仲子亦妾也,王来归赗称「天」者何也囗且经于他处王不称「天」者亦有矣。桓五年「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又「公朝于王所」,皆不称天也。

十二公无「书即位、不书即位」之例

十二公惟隐、庄、闵、僖四公不书即位。按:公薨,嗣君于殡奠毕即于柩前即位为君,至明年改元,复于正月元日行即位礼,仿尧典「月正元日,舜格于文祖」之义,故书「即位」也。亦有殡奠毕即于柩前行即位礼,谓之「即位于先君之年」,故明年正月不复行即位礼者,如是则亦不书矣。此隐、庄、闵、僖四公之所以不书即位也。今说者谓隐不书「即位」,摄也。隐实继立为君,非摄也。书「元年」,书「正月」,生称「公」,死称「薨」,一一与他公同,何独谓之摄乎!谓庄不书「即位」,为文姜出故。按:下书「三月夫人孙于齐」,则文姜自上年夏公之丧至自齐,时文姜已归矣,至三月又书「夫人孙齐」可见。乃谓文姜出,岂非梦语耶囗谓闵不书「即位」为乱,然宣公亦乱,何以书「即位」乎囗谓僖不书「即位」为公出故,公实尝出也,即据左氏谓公上年八月出即归矣,何以次年不行即位礼乎!又或谓凡继弒君不言即位,隐非继弒君也。又或谓四公内无所承,上不请命,尤谬!上不请命,十二公皆然,何独四公!若夫桓宣之弒君而书「即位」,定之为强臣所立而书「即位」,岂内有所承者哉囗

无「日、不日」之例

凡不日,除本不必日之外,其余皆阙也。日食日不日 日食必于日月交会之辰,故在朔日。是以桓三年书「王辰朔」也。举其事之在前者以例其余,后放此。诗亦曰「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是也。若隐三年书「己已」,则失「朔」字也;桓十七年书「朔」,则失日也;庄十八年书「三月」,则并失日与朔字也。乃谓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无晦日日食者,谓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无二日日食者,谓不言朔不言日,夜食也。夜统于日,焉有不言日与朔乎囗尤凿。内大夫卒日不日 隐元年「公子益师卒」,不日。或谓公不兴小敛,或谓远,或谓恶,胡氏亦能辨之,不复赘。乃其自谓恩数有厚薄,则仍袭不与小敛之说,可笑也。前人辨之云:宣公以后与文公以前年数略同,而日卒之数近倍,然则何以于前者皆恩薄,而后者皆恩厚乎!亦确论也。诸侯卒日不日 隐三年「庚辰,宋公和卒」。谓诸侯日卒「正也」。若隐七年滕侯卒不日,安见滕侯之非正乎,且有不月者,是并失其月也。僖十四年「冬,蔡侯肸卒」。谓「诸侯时卒,恶之也」。夫蔡侯有何可恶囗岂以其从楚乎囗然则当时郑、陈诸国之从楚者多矣,何以其卒皆书日乎囗诸侯葬日不日 诸侯之葬虽亦有当时、过时、不及时之不同,然或以日不日为当时、过时、不及时之例,似可,乃当时、过时、不及时者皆有日不日,则其不可为例明矣。于此而又分例焉,其妄何足辨哉!盟日不日 日者,隐二年「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谓「书日,严之也」。若六年「夏五月辛酉,公会齐侯,盟于艾」,不知何以严之乎囗又僖九年「戊辰,诸侯盟于葵邱」。或谓「危之」,或谓「美之」,将奚从!不日者,隐元年「公及邾仪公盟于蔑」,谓「不日,其盟渝也」。则全经所书盟,其渝者十之九,何以皆日乎囗且庄十三年「公会齐侯,盟于柯,又谓「不日,信之也」,将奚从囗外盟日不日 隐八年「庚午,宋公、齐侯、卫侯盟于瓦屋」,谓「诸侯之参盟,于是始,故谨而日之」。不知元年「及宋人盟于宿」,鲁、宋、宿三国也,参盟实始于此,并未尝谨而日之也。入日不日 隐十年壬午,「齐人、郑人入郕」,谓「日入,恶入者也」。若僖二十年郑人入滑」不日,独不恶入乎囗取日不日 隐十年「辛未取郜、辛巳取防」,此因取二邑,故分别日之。若日「取郜、取防」,则不知为同日事异日事也。乃谓「取二邑,故谨而日之」,岂非梦语乎囗伐日不日 伐不言日者,以但知往伐而不知战于何日,且不胜纪也。若书「战」,则必有日矣。以其有胜败,故言「战」。庄二十八年「甲寅,齐人伐卫,卫人及齐人战」,以是日伐,即以是日战也。夫伐我则当与战矣,迟速因乎其时耳,乃谓日者,深疾卫之是日与战,若然,则当束手受其缚乎囗弒未成君日不日 文十八年「子卒」,不日,谓不日,「不忍言也」。若庄三十二年「己未,子般卒」,独忍言乎囗

无来朝时与月之例

桓二年「秋七月,杞侯来朝」,谓朝时此月者,以桓弒君,故谨而书之也。若成六年「夏六月,邾子来朝」、七年「夏五月,曹伯来朝」、定十五年「春王正月,邾子来朝」,成、定非弒君者,何为亦月乎囗

无诸侯「名、不名」之例

诸侯生名不名 诸侯不生名,是矣,然而孔子亦未尝自定为例也。何以见之囗桓七年「谷伯绥来朝」、「邓侯吴离来朝」,非生名乎!盖以其国小而远,又其后之卒无由以知,故于此名之也。或谓「贱之」,圣人岂贵大贱小乎囗或谓「失国之君」,失国当书「来奔」,不当书「来朝」矣。或谓以桓公故,贬而书名,去年冬,「纪侯来朝」,何以不书名乎囗然此犹小国也,虽大国亦有之。昭十一年「楚子虔诱蔡般杀之于申」,楚子非生名乎囗或谓以其诱中国之君而杀之,故谨而名之,然则诸侯不生名之例无可知矣。不然,当日「贤诸侯,不生名」乃可,何为不然也囗楚子名说详文下。诸侯失国名不名 诸侯失国固多名者,然庄四年「纪侯大去其国」,十八年「齐师灭谭,谭子奔莒」,僖五年「楚人灭弦,弦子奔黄」之类,皆不名,其无失国名之例可知矣。或谓圣人与纪侯不争而去,然则谭弦皆不争耶囗且安见他国名者之争耶囗诸侯出奔名不名 桓十五年「十五年」,应作「十六年」。「卫侯朔出奔齐」,此名也;僖二十八年,「卫侯出奔楚」,此不名也,无例也。诸侯归名不名 僖二十八年「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此名也;成十六年,「曹伯归自京师」,此不名也,无例也。执而归名不名 僖二十八年「曹伯襄复归于曹,此名也;「成十六年曹伯归自京师」,此不名也,无例也。以诸侯归名不名 僖二十六年「楚人灭夔,以夔子归」,不名,谓夔子以无罪见讨,然则蔡侯献舞、路婴儿、沈嘉、许斯、顿、胡豹、曹阳、邾益皆有罪邪囗

无「诸侯灭同姓而名」之例

谓诸侯灭同姓名者,只以僖二十五年「卫侯毁灭邢」而云。不知此「毁」字盖因下「卫侯毁卒」而误连上也,不知其误,遂妄论也。若僖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虢、虞,晋之同姓也;庄四年「纪侯大去其国」,纪,齐之同姓也,何以皆不名乎囗

无「诸侯卒名、不名」之例

诸侯卒名,其不名者阙也。隐七年「滕侯卒」,谓「不书名,未同盟也」。按:同盟卒而不名者甚多,即以隐八年「蔡侯考父卒」言之,未与同盟,何为名乎囗又以「宿男卒言之,元年及宋人盟于宿,已同盟矣,何为不名乎囗若以为小国不名,如薛、杞、滕,小国也,「薛伯卒」、「杞子卒」、「滕子卒」,此皆不名也;「薛伯谷卒」、「耆伯囗卒」、「滕子原卒」,此名也,则无小国不名之例也。若秦,大国也,亦不名,昭五年、定九年、哀三年皆书「秦伯卒」,则以其荒远而阙之可知也。

无「鲁会书葬,鲁不会不书葬」之例

说者谓外诸侯葬,因鲁往会而书,谬也。凡鲁往会葬则必书其人。 文六年「公子遂如晋葬晋襄公」 宣十年「公孙归父如齐葬齐惠公」 昭三年夏「叔弓如滕,五月,葬滕成公」 昭十年「叔孙婼如晋葬晋平公」 昭十一年「叔弓如宋葬宋平公」 昭十二年「九月,季孙意如如晋葬晋昭公」,则凡不书「某至某国」,但书「葬某国某公」者,皆无人往会葬可知矣。不然,何以有书者,余皆不书乎囗且若桓十三年「三月,葬卫宣公」,岂有二月方与卫战,而三月往会葬乎囗哀十年「五月,公至自伐齐,葬齐悼公」,又岂有方伐之归,即使人往会葬乎囗又若昭八年「葬陈哀公」,是时陈已灭矣,岂犹循诸侯会葬之礼乎囗尤可证其不然也。又鲁有来会葬者,襄三十一年书「滕子来会葬」,其不书者,亦可知他国无人来会葬也。

无「书外灾,为鲁吊」之例

说者谓书外灾为鲁往吊,昭九年「陈灾」,于时陈已为楚灭,何吊焉囗

无「诸侯书葬、不书葬」之例

诸侯卒葬,常也。惟吴楚之君不书「葬」,以其为蛮国而外之也。其余书「卒」不书「葬」者,阙也。僖九年「宋公御说卒」,不书「葬」,谓未葬而襄公会诸侯,为襄公讳也。若成三年宋公、卫侯伐郑,皆未葬,何以书「葬」,不为之讳乎囗且经为内讳有之,未有为外讳者也。 僖二十三年「宋公兹父卒」,不书「葬」,谓失民也。然则凡诸侯书「葬」者,皆得民乎囗 宣九年,晋成公、卫成公皆不书「葬」,谓鲁不往会于二国,皆有故。若卫宣公、齐悼公方伐其国见上。,何以往会而书葬乎囗 君遇弒多不书「葬」,乱而不得其实,非贼不讨不书葬之谓也。桓二年「宋督弒其君与夷」,文十四年「齐侯潘卒」,皆不书「葬」。谓讨其贼而不葬,若蔡景公、许悼公何以书「葬」乎囗别见下。他若隐七年「滕侯卒」,八年「宿男卒」,桓十二年「陈侯跃卒」,庄十六年「邾子克卒」,二十五年「卫侯朔卒」之类,皆不书「葬」,无以言之,则概曰「怠于礼」,「弱其君」。夫「怠于礼」,「弱其君」,谓小国也,何以小国多有葬者,大国亦有不葬者乎囗以是这鲁君冤矣。何其荒唐谬悠之甚乎囗

无「君弒,贼未讨,不书葬」之例

谓君弒,贼未讨,不书「葬」者,徒以鲁隐、闵二公不书「葬」,故为此邪说耳。不知隐、闵不书弒,故以不书「葬」见之,此春秋之取义也。若外诸侯,知其葬则书,不知其葬则不书,安问见弒者贼讨乎囗未讨乎囗而以是为例也囗若襄三十年「四月,蔡世子般弒其君固」,「十月,葬蔡景公」,无以言之,乃谓「君子辞也」,又谓「不忍使父失民于子也」,其晦塞不通,岂非遁辞之穷乎囗昭十九年「五月,许世子止弒其君买」,「冬,葬许悼公」,无以言之,谓「不成乎弒」,赦止之罪也,又谓「不使止为弒父也」,尤可恨。若然,乱臣贼子乐得而弒君父矣,何惧乎囗以此例说春秋,万世之罪人也。

无「王不书葬」之例

王不书葬,亦阙也。谓王不书「葬」者谬也。诸侯尚书「葬」,岂王反不书「葬」乎囗因谓「过时书」、「不及时书」、「我有往者书」,从而为之辞,益谬也。如我有往,则文十年「叔孙得臣如京师葬襄王」,昭二十二年「叔鞅如京师葬景王」,必书之,其它虽书「葬」而不书某往,其不往可知矣。又有谓「凡书葬王者皆公亲往」,尤谬。大夫往诸侯且书,往王且书,况公乎!不必辨矣。

无予夺诸侯爵号之例

春秋杞、滕皆侯爵也。经于杞或称伯、或称子,于滕或称子,于薛或称伯,皆降也。其故何也囗杞、滕、薛皆小国,其朝觐贡赋力不能备礼,故愿降卑以从事,其来赴以是书,则史亦以是书之,孔子不复有所更易也。其谓孔子有所进退予夺者,邪说也。不然,何独于数小国而屡易之乎囗及其于大国或称爵或称人,则又以为进退予夺在是,尤谬。「人」者,通上下之称,称「人」,则或有君,或有大夫,不可一囗而论,各因其事也。于此不胜辨,各详文下及后条。若吴、楚之君本为蛮国,故恒抑之。如楚先称「楚」又其先称期,从其旧号,与称楚同。,后称「楚人」,后称「楚子」,亦非是进退。盖其初抑之,其后与中国会盟征伐日益盛大,不可复抑,且便文也。详文下。然其后称「楚子」、亦称「楚人」,原未尝一其称也,吴亦同。

无「盟」与「同盟」之例

「盟」与「同盟」,一也。春秋以前皆书「盟」,自「庄」十六年始书「同盟于幽」,盖从赴文也。齐桓始伯,为此夸大之词也。其谓「同外楚」、「同尊周」,并谬,又谓「志同欲,所以与桓」,又谓「小国愿与之盟,非出于勉强,故曰『同盟』」。然则僖二年盟于黄,非同欲而愿与之盟乎囗何为不称「同」以与桓也囗又葵邱之盟谓美之大者,又何不称「同」以与桓乎囗迨后襄十一年「同盟于亳城北」,郑寻从楚伐宋,又谓「书同盟,以见其既同而又叛」;襄二十五年「诸侯同盟于重邱」,又谓晋侯受赂,故「特书曰同」。若然,则渝盟也、受赂也皆书「同」,是书「同」者,又以其「不同」也,岂非反复其说之小人乎囗

无「围」与「同围」之例

同围犹共围也,「围」与「同围」一也。襄十八年「诸侯同围齐」遂谓诸侯共疾齐,同心而围之,谬也。夫疾齐者,以齐之伐鲁耳,鲁疾而他诸侯不甚疾也。况有邾、莒在,邾、莒者,党齐而伐鲁者数矣,今迫于晋命,不得已而围齐,又岂同心者哉囗大扺造谬例者,已既不解经,亦欺人不解经也。

无「归」与「复归」之例

书「归」与「复归」同。谓「归」者出入无恶,桓十三年「突归于郑」,庄二十四年「赤归于曹」,哀十三年「晋赵鞅归于晋」,其归岂无恶耶!谓「复归」者出恶归无恶,僖二十八年「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卫元咺自晋复归于卫」,君臣同辞,君归则臣出,君出则臣归,臣之罪大矣,其复归岂皆无恶耶囗

无「入」与「复入」之例

书「入」与「复入」同,谓「入」者出入恶。桓十五年「许叔入于许」,庄九年齐小白入于齐」,昭二十六年「天王入于成周」,其入岂皆恶耶囗谓「复入」者出无恶入有恶,成十八年「宋鱼石复入于彭城」,襄二十三年「晋栾盈复入于晋」,其复入恶矣,其出岂无恶耶囗又谓宋鱼石、晋栾盈称「复入」者,去国三年,位已绝也;郑良曾称「入」者,位未绝也,亦谬。出奔者皆非以道去国之谓,当出奔时而位己绝矣,岂待三年而后绝哉囗

无「入」与「归」之例

书「入」与「归」亦无例,谓「入」,难词;「归」,易词,非也。桓十五年「许叔入于许」,无国人拒之也,何难之有囗僖三十年「卫侯郑复归于卫」,卫侯前出奔得归,兹又为晋所执以归,其归亦良难矣,何易之有囗

无「公会」与「公及」之例

「会」者,与其人相见也;「及」者,与也。「会」与「及」字义本不同,而经立语之义初无大异。谓「及」为内为主,「会」为外为主,谬也。谓「及」为内为主者,隐元年「公及邾仪父盟于蔑」,说者谓公求好于邾。按:蔑,鲁地,乃邾仪父来要盟,而我与之盟,且邾为近鲁小国,公立而何必求好之囗又,七年「公伐邾」矣,尤可见前盟之非公欲也。十一年「夏,公会郑伯于时来」,秋,「公及齐侯、郑伯入许」。按:许为郑国之邻国,故全经郑多伐许,后卒灭之。许与鲁远,不相涉,故公会郑伯,郑志也,公及齐侯、郑伯入许亦郑志也,何所见会郑之为郑志,而入许之为公志乎囗谓「会」为外为主者,桓三年「公会齐侯于讙」,以亲逆也,非内为主乎囗十年,「公会卫侯于桃邱,弗遇」,此公欲会,而卫侯避之,非内为主乎囗按此,则「及」反多外为主;「会」反多内为主矣。然读经者得其意焉,可也,亦不必定为例耳,乃强造谬例者适相反焉,岂不可笑之甚乎!

无「及」与「暨」之例

「及」即「暨」。谓「及」为「我欲之」,「暨」为「不得已」,谬也。定十一年,宋公之弟辰与仲佗、石彄前奔书「暨」,后叛书「及」,叛既为其所欲,则奔亦非不得已也。奔若不得已,则叛岂其所欲乎囗

无「公及」与「及」之例

庄二十二年「及齐高徯盟于防」,谓不言「公」,「讳与大夫盟也」。若庄九年「公及齐大夫盟于蔇」,成二年「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薛人、鄫人盟于蜀」,何以皆书「公」乎囗

无「公会」与「会」之例

书「公会」与「会」,一也。其中书「会」或为大夫者有之。庄十六年「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滑伯、滕子,同盟于幽」,谓公首叛盟,「故讳不称公」。鲁公之叛盟者多矣,即以隐公言之,盟邾伐邾,盟宋伐宋,何以皆书公乎囗若以其为首叛盟也,桓十二年秋七月,公会宋人、燕人盟于谷邱,十二月,「及郑师伐宋」,首叛盟也,何为亦书公乎囗 僖二十九年「会王人、晋人、宋人、齐人、陈人、蔡人、秦人盟于翟泉」,谓与王子虎非王子虎,辨见本文。盟,上替下陵,故讳书公。若僖八年「公会王人、齐侯、宋公、卫侯、许男、曹伯、陈世子欸盟于洮」,均此王人也,何以书公乎囗僖二十九年「会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谓不书公,讳与楚会盟之始。然此犹诸侯修好也,若成三年「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于蜀」,诸侯推楚为主盟!弃晋从之,其事尤大,何以书公乎囗且盟于齐皆诸国大夫,不书「公」,当亦大夫也。

无「书公至」与「不书公至」之例

国君出,必书「出」,则其反也,亦必书「至」,史之体也。若近则不书,或有远而不书者,遗之也,无例。既以「书至」、「不书至」为例,又于书至例中复造谬例焉,谓或志其去国踰时之久,谓或录其会盟侵伐之危,谓或着其党恶附奸之罪,嗟乎!一「书至」耳,不胜其哓哓如此,皆贼经之尤也。

无「内书战为败」之例

造谬例者谓内不书「败」,言「战」乃败。庄九年「及齐师战于干时,我师败绩」,不尝书「败」乎囗

无「称爵」、「称人」之例

人者,通上下之称,君卿士庶皆该之。辨称人,则称爵自明,故不及称爵。不得其实,称人。 如隐四年「卫人杀州吁于濮」,或谓「讨贼之辞」,或谓「众辞」,并谬。若庄二十二年「陈人杀其公子御寇」,岂亦讨贼耶囗亦众辞耶囗又襄十四年「叔孙豹会晋荀偃、齐人、宋人、卫北宫括、郑公孙趸、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伐秦」,诸大夫有名有不名,此可见矣。有君有大夫,通称「人」。 如庄五年「公会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伐卫大事,必无鲁公亲往,而四国皆微者之理,是必有大夫,因大夫称「人」,君亦以「人」称耳。又庄十三年「齐侯、宋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齐桓主盟,四国敢皆以微者往哉囗此类甚多,不殚述也。从略,称「人」。 如庄十五年「郑人侵宋」,十六年「宋人、齐人、卫人伐郑」,此类大抵皆诸侯,而称「人」者,从略也。若以为有故称「人」,诸传极喜附会,何以不一言之耶囗又如襄之十年「晋人、齐人、宋人、郑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会于澶渊」,使十二国皆书大夫名,则不胜其累坠矣,况小国大夫实有不知其名者乎!或谓「尤之」,或谓「贬之」,或谓「善之」,并谬。一事再见,称「人」。 如桓十年十二月丙午「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十一年「春正月齐人、卫人、郑人盟于恶曹」,以上已称爵,此再见,故称「人」也。或谓「夺爵」,或又谓此为大夫,并谬。称「人」非贬。 如庄五年「公会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谓是齐侯、宋公,「人」诸侯,所以「人」公,逆王命也,谬。若果以其逆王命,他诸侯称人何不去「公」囗如其所谓,止言会之例乎囗「人」诸侯以「人」公,孔子岂如是囗深致微之甚囗所谓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也。 庄十三年「齐侯、宋人、陈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谓是宋公、邾子称「人」者,诸侯而主天下会盟之政者,自北杏始,故四国称「人」。夫诸侯主会盟者,齐桓也,不贬齐桓而贬四国,何耶囗 庄三十年「齐人伐山戎」,谓齐侯称「人」,讥其伐戎。不惟伐戎无可讥之理,而下书「齐侯来献戎捷」,又书齐侯者,岂讥其伐而予其献捷耶囗僖三十三年「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谓称人为贬。若宣八年「晋师、白狄伐秦」,称「师」,非褒非贬也,何以不称「人」贬之乎囗若是年晋人败狄于箕,成十二年「晋人败狄于交刚」,伐狄而非同狄伐中国也,何以皆称「人」乎囗 宣三年「楚人侵郑」,四年「楚子伐郑」,五年「楚人伐郑」,九年「楚子伐郑」,均一楚也,均一伐郑也,均在宣公之世也,称「子」、称「人」如是之交错相间者,何耶,岂倏而褒、倏而贬耶囗则谓「称人为贬」者,可不办而自明矣。称人非善。 闵元年「齐人救邢」,「救」本善事,可见称「人」非贬也。乃诸传又皆谓善之,则与其「称人为贬」之说,正相反矣,可笑哉!称人非将卑师少。 于「称人」者不得其「贬之」之说,又不得其「善之」之说,则又曰「将卑师少」,谬。如隐五年「宋人伐郑,围长葛」,宣九年「宋人围滕」,凡「围」,岂师少所能乎囗师众岂将卑可统乎囗即竖儒亦知辨之矣。

无「称师」之例

「师」本训「众」,但经所称「师」,不必定以其众也,或不得其君与大夫则称「师」。春秋诸侯以战伐为事,凡出军未有不众者,必谓师众始称「师」,谬也。小国不能有大众,「虞为小国,经乃曰「虞师」「晋师」,何也囗乃谓「虞无师」及「曹无师」之说,一字不可解。况谓将卑师众称「师」,尤谬。安见其将卑乎囗且师众非将卑可统也。又谓将尊师众称「某帅师」,亦谬。当时以战伐为重,帅师未有非大夫者,即不称「帅师」,岂尽卑者乎囗又妄造谬例者曰:有「矜其盛而称师」者,有「着其暴而称师」者,有「恶其无名,不义而称师」者。夫例之云者,以「称师」则自为一例也,今又分种种之有褒有贬,则称「师」非例矣。是以无例为例,并不解例字之义,谓其人一字不识,岂虚语哉!以「称人」为「将卑师少」,以称「师」为「众辞」。 如僖二十六年「齐人侵我西鄙,公追齐师」,二十八年「晋侯、齐师、宋师、秦师及楚人战于城濮,楚师败绩」,前称「人」,师少也,后称「师」,忽而师众乎囗以「师」为褒者,如僖元年「齐师、宋师、曹师城邢」,谓实予之也。以「师」为贬者,如庄八年,「师及曹师围郕」,「秋,师还」,谓「重众也」,「轻举大众,非义」,害人至是。师为重矣,或以为褒,或以为贬,将奚从囗

无「称师次」之例

次者,止顿之义,古称一宿为次,凡伐凡救皆有之,而救尤必先。师次何也囗伐则多直前与战,救非伐比,必迟回审处,觇二国胜败情形而后前焉。经所以纪其寔也,此何例之有囗乃谓伐而次者为善,救而次者为讥。夫春秋无义战,凡伐皆非善也,而以为善,凡救皆善也,而以为讥,岂非颠倒错乱,失其本心哉!若夫例之中又分例,其妄不待辨矣。且其谓救之次为讥者,以次为缓也。庄十年「齐师、宋师次于郎,公败宋师于乘邱」,夫伐则安用其缓囗苟一缓焉,所以败也。既伐人,又欲善名,以缓而受败,何如不伐既救人,又不避恶名,以缓而姑止,何如不救囗尤昧于人情事势之妄谈也。

无「称国」之例

国杀。 称「国」杀其大夫,即国君也。或君与臣共谋之,不得其详,故称「国」。或谓众,谬,众则称「国人」矣。国伐。 昭十二年「晋伐鲜虞」,称「国」者,未详其为君与大夫也,故从略,称国。乃谓之狄晋,谬。若昭十五年「晋荀吴帅师伐鲜虞」,定四年「晋士鞅伐鲜虞」,何以皆不狄耶囗成三年「郑伐许」谓之狄郑,若四年「郑伯伐许」,何以不狄郑乎囗乃无以为说,而又强为之说。解经所以恶利口也。国败。 僖三十三年「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谓之狄秦,若是年春「秦人入滑」,何以灭人之国不狄,而败反狄乎囗

无「大夫称名与字」之例

或称名或称字者,本旧史也。旧史本当日之赴告也,圣人初无所褒贬于其间,否则,某当褒而旧史但着其名,某当贬而旧史但着其字,则圣人将奔走列国,以求名与字而后可乎囗其无毁誉之旨且无论矣。造谬例者曰「王朝大夫例称字」,「列国之命大夫例称字」,「诸侯之兄弟例称字」,「中国之附庸例称字」。王朝大夫例称字之谬。 隐五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赗」,称名;桓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纠来聘」,庄元年「天[王](二本原皆阙「王」字,今据庄公元年经文补入。)使荣叔来锡桓公命」,文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王使召伯来会葬」,皆称字,无例也。岂惟名与字无例,有不称名与字而但称氏者,尹氏、武氏是也;有仅以其父为言者,仍叔之子、武氏子是也;有但称其爵者,周公、召伯是也,而谓称王朝大夫有例乎囗无例乎囗若王无「天」字,上所列数条,从旧史偶遗者耳,及适以其遗「天」字也,遂谓于前赗仲子则名冢宰,于后葬成风则王不称「天」,及谓「桓无王」、「王无天」等语。夫诸侯大夫,孔子尚无予夺之理,而况王乎囗是自以僇民之见,目圣人为僇民也。且据其说,名则俱名可也,何以又称字!去「天」则俱去「天」可也,何以又称「天」囗岂以归仲子之赗罪在宰而不在王囗锡桓公之命、归成风之含赗与会丧,罪在王而不在荣叔与召伯乎囗又岂真以天王之尊下与诸臣,如是之改换笔头,以示其为贬乎囗是何其视圣经为游戏,目圣人为儿童,至于如此可恨也。诸侯之兄弟例称字之谬。 桓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聘」,与三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同,乃不以年为名以左传云「仲年」。,独以语为名,谓其有橱爱之私,非友于之义。岂凡为使臣者皆是宠爱其臣耶囗臣可橱爱,弟反不可宠爱耶囗曰「宠爱」,正是友于,乃谓非友于,不解友于之义。列国之大夫例称字之谬。本句原接于上文之末,今移此处别为一条。桓十一年宋人执郑祭仲,祭仲,逐君专政不道之臣,会以其称字,于例不合,或妄以为贤,使合其例,既不惮昧其是非矣,乃或又谓称字非贤之也,大祭仲之罪,以深这之。夫造谬例者以称字为贤,称名为罪也,今又以称字为罪,利口反复,何所不可哉囗若季札,春秋时所号为贤者也,乃书吴札且与孔子善。,则称名之非不贤又可知矣。中国之附庸例称字之谬。 为此说者,止以隐元年邾仪父而言也。不知邾非附庸也,仪父非君也。辨见本文。,且全经诸侯以及附庸之君皆称名,未有称字者按:诸侯亦多无名者,如黑臀、婴儿、蘧蒢恶诸名,犹后人之小名,则名且无,况字乎囗,此说之不通也,安得强附以为一例乎囗其萧叔朝公,亦如称谷伯绥来朝之类,远小之国,不复再见,故书名。若萧则并不知其名,故书叔耳。

无「大夫称氏不称氏」之例

经于僖公以前大夫皆书名,内之无骇、翚、挟、柔、溺,外之郑宛、纪裂繻之类,皆名,未以氏称也。此后则内大夫无不书氏矣,皆随时变而然也。隐二年「无骇帅师入极」,不氏,谓贬之,疾始灭也;四年「翚帅师」,谓疾之也;十年「翚帅师」,谓翚不氏,先期也,皆谬。详本文。若「无骇卒」、「挟卒」,则又何说乎囗僖公以后皆书氏,十六年「公子季友卒」,宣八年「仲遂卒于垂」,以其书氏,又谓生而赐氏以橱异之,亦谬。赐氏本生前,安有死而赐氏者囗谓死而赐氏,误从左氏「羽父卒,请族」之谬说也。辨见本文。若宣十七年「公弟叔囗卒」,称叔囗,与季友、仲遂同也,乃无以为说,又谓非生而赐氏。非所谓恣其利口,何所不可者乎! 成十五年「宋杀其大夫山」,不书氏,略也,乃谓「不书氏,背其族也」,亦无稽之说。宋杀大夫多无名,况有名无氏乎!

无「称公子、不称公子」之例

称「公子」与不称「公子」,或仍旧史,或不称者,从略也。 隐四年「翚帅师」,十年「翚帅师」,谓不称公子,贬其与弒公也。恒三年「公子翚如齐逆女」,均一翚也,均此与弒之人也,何为前贬而后褒乎囗乃无以言之,谓「修先君之好,故称公子」,尤无稽妄说,不足与辨。又,公子庆父弒二君,何以皆称「公子」,不一去其「公子」乎囗 桓十一年突归于郑,谓「不称公子,绝之也」。若十五年「郑伯突出奔蔡」,岂称「伯」反不若「公子」乎囗 哀六年「齐阳生入乎齐」,谓「不称公子,诛不子也」。若宣四年「郑公子归生弒其君」,何以称「公子」乎囗 襄二十九年「吴子使札来聘」,不称「公子」,且称名,与楚椒、秦术同,三传皆贤札者,于此则无说矣。乃竖儒者,以其不合于例,别创一论从常山刘氏。,诸圣人贬其让国以致乱。呜呼!无论孔子因卫囗而善夷、齐,尊周德而美泰伯,自必以让为贤,即其所指,乃来聘以后事,岂预去其公子而贬之乎囗公子翚、公子庆父皆争为弒逆者,而不去「公子」,札反以让而去「公子」乎囗诬罔圣人以就已例,可恶甚矣。然其心终以札为贤,不能昧于是,又曰仲尼于季子,望之深,这之备,其利口可恨又如此。

无称「公子」与「大夫公子」之例

公子未有不为大夫者,称「公子」与「大夫公子」,一也。襄十年「盗杀郑公子騑、公子发、公孙囗」,十九年「郑杀其大夫公子嘉」,前以三人,故不胜其称大夫,一人则易称耳。乃谓不称「大夫」,却其官,称「大夫」,不去其官,并谬。

无称「公子」与「弟」之例

弟即公子也,称弟,见其亲也。公子则但为先公之子,近泛矣。隐七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谓不称公子,贬之也。然则「弟」不若「公子」之亲且贵乎囗又某侯之弟出奔某国,皆谓称弟所以罪其兄,然则凡非出奔而书某侯之弟者何欤囗乃于使其弟又谓罪其有橱爱之私,然则侯于其弟,疏之不可,亲之不可,将何法以处之耶囗

无「称使」、「不称使」之例

称使与不称使,一也。鲁不称「公使」。 经以鲁不称「公使」,自宣成以后三家始专,春秋之初,此风未有也。隐七年,「翚帅师」,十年「翚帅师」,皆公使之,造谬例者不知此意,见书法若翚之专者,故于四年谓翚「固请而行」,十年谓翚「先期而往」,然则桓三年,「翚如齐逆女」,岂亦翚之专耶囗又庄二十八年「臧孙辰告籴于齐」,岂亦辰之擅往耶囗乃无以言之,谓告入籴为讥,犹藏孙辰之私行也,岂非饰说之无理者乎囗来盟不称使。 闵二年「齐高子来盟」,齐侯使之也,乃谓不称使,「我无君也」。我无君,何以彼国不称使囗不可解。或谓「不以齐侯使高子也」,然则圣人尊臣于君耶囗尤不可解。若僖四年「楚屈完来盟于师」,其为楚子使尤自明,乃犹谓「不称使,尊屈完也」,其为无理妄谈,可胜辨哉!逆后不称使。 桓八年「桓八年」,二本原作「庄八年」,今据经文改。「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襄十五年「刘夏逆王后于齐」,皆不称「天王使」,以自见其使也。乃于祭仲谓不称使,公不可逆后。夫以王后之重,公何不可使逆乎囗于刘夏谓不称使,天子之士也。按:刘,邑名,食邑者,卿也,昭二十二年之刘子即其后,岂士乎囗

无「杀大夫名、不名」之例

庄二十六年「曹杀其大夫」,僖二十五年「宋杀其大夫」,此类不名者,皆史佚也,或谓众,或谓无命大夫,并谬。又造谬例者曰:义系于杀,则止书其官,义系于人,则兼书其名氏。非也,义皆系于杀也。史者,记事之书,杀大夫,大事也,故必记。然虽义系于杀,自必详其名氏,史体然也,未有止书杀其官者,止因佚其名,遂无从纪之耳。若因此生例,谓义系于杀者,罪在于专杀,而见杀者之是非有不足纪也,则其名氏者,经何以但书某国杀其大夫某,而未尝立其辞,以示见杀者之是非乎囗且谓不书名氏,义系乎专杀,则凡书名氏者,不系于专杀也。书名氏者,有有罪,有无罪,若无罪者,义反不系于专杀乎囗

无「杀大夫称国、称官」之例

凡杀大夫,但书「某国杀其大夫某」耳,不问其有罪无罪也。春秋,记事之书,非赏罚之书也。大抵列国诸侯大夫其无罪者居半,而其专杀之非,亦直书其事,而义自见,皆不必为之深论也。如僖七年「郑杀其大夫申侯」,谓称国以杀,「杀无罪也」。然则不称国,知为何国事乎囗僖十年「晋杀其大夫里克」,谓「杀之不以其罪」,故不去其官。然则不书官,知为何官乎囗

无「退中国,进狄」之例

杞、藤、薛皆侯,或称「伯」、或称「子」,非有所退也;楚、吴先称国,再称「人」,再称「子」,非有所进也,说并详前。乃谓之退中国,进夷狄,以此为例,逆理乱常,其害世尤甚!贼经之弊,至此而极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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