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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章 礼十二沿革十二吉礼十一(1)

丧废祭议晋宋齐梁大唐

晋武帝咸宁五年十一月,弘训羊太后崩,宗庙废一时之祀,天地明堂去乐,且不上胙。孝武帝太元十一年九月,皇女亡,应烝祠,中书侍郎范宁奏:「按礼丧服传『有死宫中者,三月不举祭』,不别长幼之与贵贱也。皇女虽曰婴孩,臣窃以为疑。」于是使三公行事。贺循祭议云:「礼,在丧者不祭。祭,吉事故也。其义不但施于生人,亦祖祢之情,同其哀戚,故云于死者无服则祭也。今人者有服祭祀如故,吉凶相干,非礼意也。」

宋文帝元嘉七年四月,有司奏:「礼云『有死于宫中者,三月不举祭』。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下太常详正。领祠部郎谢元议,以为『遵依礼传,使有司行事,于义为安』。」从之。

齐高帝建元四年,武帝在谅闇。尚书令王俭奏曰:「权典既行,丧礼斯夺,事兴汉代,源由甚远。殷宗谅闇,非有服之称,周王即吉,唯宴乐为讥。春秋之义,嗣君踰年则会聘。左氏云『凡君即位,卿出并聘,践修旧好』,『谋事补阙,礼之大者』。自斯而谈,朝聘烝尝之典,卒哭而备行,婚禘搜乐之事,三载而后举,通塞兴废,各有由然。按礼称武王崩,明年六月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于祖,以见诸侯。又曾子问『孔子曰:天子崩,国君薨,则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祖庙,礼也。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左氏传『凡君卒哭而祔,祔而后特祀于主,烝尝禘于庙』。先儒云:『特祀于主者,特以丧礼奉新亡者主于寝,不同于吉。烝尝禘于庙者,卒哭成事,群庙之主,各反其庙。则四时之祭,皆即吉也。』三年丧毕,吉禘于庙,跻群主以定新主也。皆着在经诰。晋宋因循,同规前典,卒哭公除,亲奉烝尝,率礼无违,因心允协。爰至宋明帝时,礼官立议,不宜亲奉,乃引『三年之制,自天子达庶人』,曾不知本在至情,既葬释除,事以权夺,越绋之旨,事施未葬,卒哭之后,何绋可越?晋武在丧,每欲伸宁戚之怀,不全依谅闇之典,至于四时烝尝,盖以哀疚未堪,非便顿改旧式。江左通儒,守而弗革。又且即心而言,公卿大事,则负扆亲临,三元告始,则会朝万国,岂曰能安,国家故也。宗庙烝尝,孝敬所先,宁容吉事备行,斯典独废?就令必宜废祭,则应三年永阙,乃复同之他故,有司摄礼,进退二三,弥乖丧典。谓宜依礼亲奉。」从之。

梁武帝天监四年,安成国称:欲迁立所生吴太妃神主。国王既有妃丧,欲使臣下代祭。明山宾议,以为:「宜待王妃服竟,亲奉盛礼。」

大唐元陵之制,未殡,遇夏至,祭皇地祇,礼官议停祭。时监察御史张朔牒礼仪使:「伏准遗诏,皇帝已听政,合告郊庙,所司祭地祇无文,合废。又按曾子问:『天子崩,未殡,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所言五祀不行,即明天地之祭不合废。又,王制:『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注云:『不敢以卑废尊。』又按春秋杜氏注:『天王崩,未葬而郊者,不以王事废天事也。』今礼仪使牒引祠令,『诸飨庙官有缌麻以上丧,不得充飨官』,此盖指私丧,不足为今日之证。请更参详。报礼仪使。」报:「来牒称,天子崩,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所言五祀不行,即明天地之祭不合废者。谨按:曾子问:『天子崩,五祀之祭不行,既葬而祭。』郑玄注云『郊社亦然』,然则五祀之与郊社之祭同也。则来牒所言『五祀不行,则明天地之祭不合废』,与郑玄所云『郊社亦然』之义乖也。又按:曾子问上文曰:『天子尝禘郊社五祀之祭,簠簋既陈,天子崩,后之丧,如之何?』孔子曰:『废。』下文云:『天子崩,未殡,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孔颖达云:『以初崩哀戚,未遑祭祀,虽当五祀祭时,不得行也。既殡,哀情杀而后祭也。』又云:『自启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已葬而祭。』此言无事时则祭,有事时则废。未殡以前,是有事;既殡已后,未启已前,为无事。故王制云『越绋而行事』。绋者,属于龙輴之辕索也。天子攒涂龙輴,谓殡时所设也。今百官成服,准祠令,诸祀斋之日,平明赴祠所。又开元礼云:『祀前七日,受誓戒,散斋四日,致斋三日。散斋之内,不得吊死问病;致斋之内,唯祀事则行,其余悉断。』苟或违此,则非为祭,所以崇严洁也。今若敛发赴庙,则严洁之道于是乎废也。成服而行,则祀典之文可得而踰也。且哀戚之杀,大敛孰与夫自启?凶秽之甚,缌麻孰与夫斩缞?未殡之时,非谓无事;扱衽之祭,可谓不遑。况皇帝即位,未告太庙,哀戚在疚,未许听政,如何告太祖以配北郊乎?参详古今,实难议祭也。」

旁亲丧不废祭议东晋

东晋穆帝永和六年五月九日,安平王薨。博士孙钦议:「礼,有死于宫中,阙一时之祀。又按魏高堂隆议,平原公主薨,二月春祠,不宜阙。臣闻伯叔父、同产昆弟、庶子、庶孙及次妃以下,天子诸侯则降而不服,于四时之祭无阙废,礼也。汉文帝前代盛德之君也,犹不忍以三年之丧,妨废孝享,割损年月,早葬速除,追思祖考,念在烝尝,所以重宗庙也。且宫中有死者,三月不举祭,传发于缌麻三月之章,天子诸侯周大功,皆降而不服,何缌麻之有乎!诚亦儒者之迷误也。」

缌不祭议晋宋

晋荆州刺史殷仲堪问:「礼文如是,此指释有缌麻服而犹得祭者也?当不普言新丧之亲于所祭者耶?」别驾庾叡、功曹滕惔、主簿刘恬答:「寻礼文,当是指明有缌服可以祭耳,不以新丧之亲于所祭者有服为疑。今世中传重者,而有从祖小功之服,服既除,恐不得以二祖服近而不祭也。」

宋庾蔚之谓:「殷庾释文句甚允,但未统立言大意。记所明重其已与神交而不终,外丧尸殡不在此,可得少申其事。故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内丧小功缌麻,外丧齐缞以下,行。特为已与神交,故随轻重各有所行。又云『士之所以异缌不祭』者,加大夫,有小功缌麻皆废。故郑云『然则士不得成礼者十一』也。又云『所祭于死者无服则祭』者,言所异于未与神交唯有此,则外内之丧通废,士卑故也。言有始末,义统有本。寻礼者多断取义,不辩已与神交之异,故申之云。」

夺宗议晋

晋元帝建武初,孙文上事:宣帝,支子,不应祭章郡、京兆二府君。仆射刁协云:「诸侯夺宗,圣庶夺嫡,岂况天子乎!自皇祚以来,五十余年,宗庙已序,而文攻乎异端,宜加议罪。」按汉梅福云:「诸侯夺宗」。此谓父为士,庶子封为诸侯,则庶子夺宗嫡,主祭祀也。在诸侯尚有夺义,岂况天子乎!所言圣庶者,谓如武王庶子,有圣德,夺代伯邑考之宗嫡也。

殇及无后庙祭议宋

宋孝武皇帝孝建元年,有司奏:「东平冲王年幼无后,唯殇服五月。虽臣不殇君,应有主祭,而国是追赠,又无其臣。未详毁灵立庙,为当他祔?」太学博士徐宏议:「王既无后,追赠无臣,殇服既竟,灵便合毁。记曰:『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又曰:『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诸祖之为士大夫者。』按冲王则宜祔诸祖之为王者,应祔长沙景王庙。」诏可。大明六年,有司奏:「故晋陵孝王子云未有嗣,安庙后三日,国臣从权制除释,晦朔周忌,应还临哭与不?又祭之日,谁为主?」太常丞庾蔚之议:「灵筵存,诸臣宜还临哭,变服,使上卿主祭。王既未有后,又无三年服者,周亲服除,而国尚存,便宜立庙,为国之始祖。服除之日,神主暂祔食祖庙。还居新庙之室。未有嗣之前,四时飨荐,常使上卿主之。」诏可。七年十一月,有司奏:「晋陵国刺:孝王庙依庐陵等国例,一岁五祭。二国以王有衡阳王服,今年内不祠。寻国未有嗣王,三卿主祭。应同无服者之例与不?」左丞徐爰议:「嗣王未立,将来承胤未知疏近。岂宜空计服属,以亏祭敬。」诏可。八年,有司奏:「故齐敬王子羽未立后,未详便应作主立庙?为须有后之日?未立庙者,为于何处祭祀?」爰议以为:「国无后,于制服除罢。始封之君,实存继嗣。皇子追赠,为始祖。臣不殇君,事着前准,岂容虚阙烝尝以俟有后?谓宜立庙作主,三卿主祭依旧。」

祭殇周晋

周制,曾子问:「『祭殇必厌,盖弗成也。厌饫而已,不成其为人也,故其礼不备。祭成丧而无尸,是殇之也。』与不成人同也。孔子曰:『有阴厌,有阳厌。』言祭殇之礼,有于阴厌之者,有于阳厌之者。曾子问曰:『殇不备祭,何谓阴厌阳厌?』言殇乃不成人,祭之不备礼也,而云阴厌阳厌乎?失孔子旨也。祭成人始设奠于奥,迎尸之前,谓之阴厌。尸谡之后,改馔于西北隅,谓之阳厌。殇则不备也。孔子曰:『宗子为殇而死,庶子弗为后也。族人以其伦代之,明不序于昭穆立之庙也。其祭之,就其祖而已。代之者主其礼也。按此殇未成人,无立后之道,故取于族人之中兄弟之伦而主其祭。其祭之就所祭者之祖,服除乃止。其吉祭特牲。尊宗子,从成人也。凡殇则特豚。自卒哭成事之后,为吉祭也。祭殇不举,无肵俎,无玄酒,不告利成,此其无尸及所降也,其它如成人。举肺脊、肵俎、利成,礼之于尸也。肵音祈。是谓阴厌。是宗子而殇,祭之于奥之礼也。小宗为殇,其祭礼亦如之。凡殇与无后者,祭于宗子之家,当室之白,樽于东房,是为阳厌。』」凡殇,谓庶子之嫡也,或昆弟之子,或从父昆弟。无后者,如有昆弟及诸父。此则今死者,皆宗子大功之内亲共祖祢者也。言祭于宗子之家者,为有异居之道也。无庙者为墠祭之,亲者供其牲物,宗子皆主其礼。当室之白,樽于东房,异于宗子之为殇也。当室之白,谓西北隅得户明者也。明者曰阳。凡祖庙在小宗之家,小宗祭之亦然。宗子之嫡亦为凡殇,过此以往则不祭也。祭法:「王下祭殇五:嫡子,嫡孙,嫡曾孙,嫡玄孙,嫡来孙。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嫡士及庶人祭子而止。」祭嫡殇者,重嫡也。祭嫡殇于庙之奥,谓之阴厌。王子公子祭其嫡殇于其党之庙。大夫以下庶子祭其嫡殇于宗子之家。皆当室之白,谓之阳厌。凡庶殇不祭也。蜀谯周云:「庶子之为殇者,祔祠于祖庙,庶子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礼。士庶人之庶子,虽成子而无后,亦祔祠于祖,其主之如祭殇。殇及无后虽祔祠于祖庙,皆异日别祭于其处耳。天子诸侯之庶子无子,不得祔祠于其庙,当从其庶祖,昭穆同也。」

晋范宁祭殇议云:「祭法王祭嫡殇,下及五代。愍怀太子、殇太子、哀太孙、冲太孙,自是先帝嫡殇,历代弥久,而庙祀之礼,于今未废,谓非礼典之意,宜从埋主之例。」

未立庙祭议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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