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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章 日常消费篇——衣食住行明白消费(1)

★服装非主要成分未标识,构成欺诈吗?

【案例】

李某在某大厦买了两条裤子,买回家后发现标识与裤子的实际成分不符,其标注成分为97%棉,3%氨纶。李某委托他人到质量检验中心质检,检测后的成分为棉、涤纶、氨纶。于是他起诉要求该大厦收回所售产品,赔偿双倍货款。服装非主要成分未标识,构成欺诈吗?

【法律解析】

不构成欺诈。法律规定,服装的非主要成分未标识,仅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只有服装的主要成分未标识,并且对产品的质量、价格有较大影响,或对人体、环境有较大损害的情况下才构成欺诈商家的主观恶性不是很大,对李某的权益也不会造成严重侵害。但该大厦应给李某退货但不必双倍赔偿。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 商家处理的商品售出后,能退货吗?

【案例】

王女士看到一家专卖店在出售名牌的处理皮包,价格便宜。店员说厂家的仓库漏了雨,皮包被打湿了,有些地方颜色有些脱落。他们还立了一块“处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牌子。王女士买了一个,回家发现皮包颜色有明显脱落。她找商家退货,但商家不给退货。那么,处理品到底可不可以退货呢?

【法律解析】

经营者对出售时已明确告知存在瑕疵的处理品不承担退货责任。如果没有说明,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被有关机关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提出退货和赔偿要求,经营者应当无条件退货。王女士在买打折的皮包时,商家已经明确告知皮衣被淋了雨,还告知了有些地方颜色有些脱落,而这种瑕疵也并不会对人体健康或者人身安全、财产等造成危害。王女士就无权向商家要求退货或赔偿。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特价商品有质量问题,能退还吗?

【案例】

邓女士看中了某专卖店的一条打5折的面料裤。于是,邓女士买下了这条裤子。不料,这条裤子只穿了一个上午,裤兜内接缝的地方就开线了。到了商店拿出票据,售货员却告诉她不能退也不能换。在售货员的提醒下,邓女士才看到票据上写着“打折不退不换”的字样。无奈之下,邓女士只好放弃。

【法律解析】

商家的“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声明是无效的,该声明不能免除其保证质量的义务。促销商品并不意味着质量有问题,商家仍然要保证特价商品的质量。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仍然要为消费者退换商品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促销商品仍然要保证质量,商家不能通过促销销售劣质产品。商家不能单纯以促销为理由拒绝退换商品。

本案中,商场以已在发票上注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为理由拒绝退货没有法律依据,其必须退货。

【法条链接】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促销价格反而高,能告商家欺诈吗?

【案例】

某商场进行价格促销期间,魏某买了一款羽绒服。后来魏某得知,羽绒服促销前售价仅为488元,商家在促销时却以618元计算。魏某要求商场公开道歉并双倍赔偿其损失。商场认为,该款羽绒服的实际价格是618元,但是在促销前一直是按折扣价488元销售,因此促销没有虚构原价,没有进行价格欺诈。

【法律解析】

可以告商家欺诈。商场打折促销,商品售价应该会比正常价格低,可是如果商家虚构原价,使促销价格反而更高,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即双倍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衣物质量有缺陷造成损害怎么办?

【案例】

秦先生在一家商场买了一套保暖内衣后,穿了不到一星期,身上就出现了发红、发瘁现象。秦先生被确诊为皮炎,系穿着保暖内衣所致。秦先生为此花去医疗费用上千元,病好后,他便带着保暖内衣到有关部门申请鉴定。鉴定结论表明,该保暖内衣的甲醛含量严重超标。秦先生来到商场索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法律解析】

商家应当予以赔偿。《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对保暖内衣等纺织品的甲醛含量有明确限定。秦先生购买的这套保暖内衣甲醛含量超标,不符合国家制定的行业标准,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是典型的产品缺陷。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销售假冒商品,附赠的物品在买卖关系解除后是否应退还?

【案例】

张某在某商厦购买了一套西服,又获得了附赠的领带一条。回家后,张某发现该西服做工粗糙,经工商部门认定,该西服确属假冒产品。于是,张某找到商厦,要求商厦退货,并给付一倍的赔偿。该商厦答应张某的要求时,向张某索要赠送的领带。那么,张某该不该退还赠品或现金呢?

【法律解析】

该商厦应该给张某退西服并再赔偿张某该西服一倍的货款,而张某应该归还赠品。只有消费者购买了该商厦的商品,才有权获得该商厦的赠品。从买卖合同看,该商厦给张某退货款,张某与商厦的买卖合同就随之解除。买卖关系只要不存在,赠与关系就不成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洗衣店规定的“行规”合法吗?

【案例】

何女士于2009年5月20日到某干洗店干洗一件价值800余元的大衣,并支付干洗费15元。等到何女士去取衣服时,却被告知大衣丢失了。为此,何女士要求该店按价赔偿800元。但该店负责人却表示,只可以按洗衣费5倍赔偿,并说这是洗衣业的“行规”。请问,该洗衣“行规”是否合法?

【法律解析】

该“行规”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另外,何女士的大衣被丢失,其责任在于该干洗店保管不慎所致。所以,何女士有权就该大衣丢失向干洗店索赔。同时,由于该店并未向何女士提供干洗服务,因而也不能占有15元干洗费,干洗费应予退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租柜台者杳无踪迹,赔偿责应由商场承担吗?

【案例】

最近,李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件标价800元的西装,两天后发现该西装的领子有严重质量问题,便回到该商场要求调换,可李某当初购买西装的柜台已换了别人,以前的营业员也不见了,于是李某找到商场经理,要求其更换。那么,李某的损失商场要不要负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应由商场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从李某的情况可以看出,李某到商场购物,在没有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租赁服务柜台购买了一件不合格的西装。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凡是出租柜台的承租者在租赁期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若消费者找不到承租者,无论对消费者的行为是否负有直接责任,出租者都有先行赔偿消费者全部损失的义务。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购买过期食品,生病住院谁来赔偿?

【案例】

小红母亲从超市买了一只袋装扒鸡,特价五元,只是超过保质期七天了。第二天夫妻俩就因食物中毒住进了医院。小红说保留好证据,等病好了找超市索赔,但母亲说人家超市可能不认账,因为自己明知道过期了还买,只能怨自己贪便宜吃大亏。那么,购买明知已经过期的食品,生病住院谁来赔偿呢?

【法律解析】

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则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违反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虽然小红的母亲明知食品过期,仍自愿购买,这都不影响和不能免除商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并没有规定顾客明知食品过期仍然购买,商家就可以免除责任。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客观上给顾客身体健康和经济上造成了较大损害,超市应对此承担责任,对小红父母依法给予赔偿。

【法条链接】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简称《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饭店收取服务费、纸筷费、开瓶费是否合理?

【案例】

2008年11月26日中午,刘某与同事到被告经营的火锅店就餐,刘某未经被告同意,在就餐时携带从超市购买的4瓶剑南春酒带入店内饮用。就餐完毕,被告向刘某收取餐费11l0元,其中包括开瓶费和纸筷费。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退还非法收取的开瓶费、纸筷费,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解析】

要视不同情况而区别对待。若消费者与经营者已就纸筷费或者服务费达成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若以店堂告示等形式向消费者收取纸筷费或服务费,而消费者并不知情且该告示并不醒目,则应当认为收取纸筷费或服务费并没有订入合同,消费者不应当支付该费用;若经营者以店堂告示等形式向消费者收取纸筷费或服务费,同时服务员向消费者做了说明或者该告示非常醒目,此时,消费者应当支付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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