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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章 知识产权——保护我们无形的产权(1)

商标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域名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

2007年5月,A公司获得了“TIT服装”商标权,后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全国驰名商标。2008年6月,该公司发现“TIT服装”被某公司注册成了域名,输入“TIT服装.CN”即可进入其网站,该公司也是一家服装公司。A公司是“TIT服装”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应当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公司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域名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解析】

该公司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该公司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应当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四个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应当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利用名牌提包做广告构成侵权吗?

【案例】

2004年7月至10月,甲公司和乙公司在上海市某路口处的大楼上竖立一块高300米、宽60米的户外广告牌,为其开发、经营的楼盘进行宣传,广告牌上的宣传画是一个半蹲模特图像,模特手中拎一只印有“LV”字母及花状图案的提包。

“LV”商标注册人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得知此广告后,认为两房产开发商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LV”商标,侵犯了路易威登的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解析】

本案中,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虽然与原告不是同行业的竞争者,但是由于原告的商品作为时尚、高档的象征本身就是原告的一种有利资源,是其经过长期的经营才获得的,被告故意利用原告资源,不正当地获取利益,因此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的行为不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使用他人名包做广告构成了侵害他人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第二款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厂为打开产品销路,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标识怎么办?

【案例】

某食品厂一直效益不好,市民对其产品也知之不多,后该厂负责人设计了“kk哇”商标,但是没有通过注册。后来,该厂大肆利用“kk哇”商标做广告,以求打开销路。那么,该食品厂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解析】

商标具有表明商品来源,标明商品质量和宣传商品的作用。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商标必须到商标局进行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案例中的食品厂未经注册,就擅自使用商标标识,是违法的,应当立即停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对食品厂做出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专利

★委托别人研发产品,研发人是否享有专利申请权?

【案例】

2005年10月,A公司接受B公司委托为该公司研发一种新型材料。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了开发费用和开发时间,但是对专利申请没有约定。2006年10月,A公司如期完成了新材料的研发,把该技术成果交与B公司。B公司也认定新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性能。A公司现在想对新材料申请专利,不知是否享有专利申请权?

【法律解析】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因A、B两公司签订的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所以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属于A公司。但是,在A公司取得专利权后,B公司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A公司转让专利申请权,B公司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老师完成的发明,专利权归本人还是学校?

【案例】

胡老师是某大学资源环境学院的辅导员。一日,胡老师应市环保局的邀请,帮助研究有关“造纸水污染控制技术”的课题。暑假里,胡老师在学校实验室里利用废旧的原料以及工具等,对有关造纸厂提供的污染污水进行实验和测试,终于完成了课题研究。之后,胡老师与学校就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学校认为胡老师的发明是在学校完成的,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该归学校所有;胡老师则认为这项发明是自己受环保局的委托在兼职期间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专利申请权应该的属于自己。那么,职务发明和兼职期间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发明到底归谁呢?

【法律解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胡老师的发明到底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首先,胡老师虽然是学校工作人员,但是其担任的职位是辅导员,和造纸水污染没有任何关联。其次,胡老师是受市环保局的委托进行课题研究,而非学校布置的课题任务。再次,胡老师虽然利用了学校的实验室,但是她只是利用了其中的一些废旧原料以及工具,没有达到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的程度。因此,胡老师的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该项专利申请权应该归胡老师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服装店明知该产品无专利许可仍然销售,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

【案例】

熊某发明了一种加工布料的新技术,并申请了专利。甲公司看好这项技术,2001年,与熊某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2002年,甲公司开始用这种技术生产高档男式西服,注册商标为“西狼”。后来才发现乙公司以同样的技术生产西装。而某服装店明知该公司无专利许可,仍然销售其服装。服装店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解析】

服装店构成侵权。转让专利权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果甲公司在取得了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之后,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使用甲公司的专利方法制造服装,而服装店明知该服装是侵犯专利权制造的,为了营利仍然销售,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法条链接】

《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著作权

★著作权不分老幼,一经征用就需付费

【案例】

万某的儿子今年9岁,不久前在新华书店里,万某发现某儿童作文集中收录了儿子的一篇文章。经与出版社联系,出版社以万某的儿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支付稿酬。那么,未成年人有著作权吗?

【法律解析】

著作权属于作者。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均可依法享有。万某的儿子是作品的作者,因此依法享有著作权。出版社已出版发行了作品集,无论其出版目的、用途如何,都应在作品集上署上万某的儿子的姓名,并按规定支付报酬。如出版社拒绝万某与万某的儿子的请求,则万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儿子的著作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著作权与肖像权发生冲突怎么办?

【案例】

几年前肖某在逛街时,遇到一位青年人正在写生。他说肖某形象很好,想为肖某画一张画,肖某答应了。等他画完后,肖某很满意,希望他把画送给自己。但是他说这是老师留的作业还得拿回去交差,之后就分开了。最近,肖某在一次画展上发现了这张画。该行为是否侵犯了肖某的肖像权?

【法律解析】

绘画作品的著作权为著作权人享有,而作品中人物的肖像权归属于该肖像权人。在著作权与肖像权发生冲突时,就涉及哪种权利优先问题。肖像权是民法规定的一种人身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著作权毕竟是一种人身权派生的权利,其行使不应侵犯基本的人身权。因此,著作权无力对抗肖像权,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该著作人未经肖某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某的肖像,侵犯了肖某的肖像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过世作家的作品不涉及个人隐私,可以公开发表吗?

【案例】

某作家去世以后,尚有几部作品没有发表,其子欲将这位作家的作品公之于众,其女不同意,称这几部作品是父亲留下的遗产,希望能秘密地保存下来作为纪念。那么,这位作家的作品,他的儿子能否发表?

【法律解析】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与作者个人身份紧密相联,而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以合法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作家的儿子和女儿,继承的是老作家基于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益,至于属于人身权的发表权,其子女应尊重老作家的生前的意志。如果作家去世前没有明示,作品没有涉及其个人不愿公开的隐私,是可以公之于众的。当然,作家的继承人也有保护作品人身权的义务,如发现他人侵犯作家的著作权,可待行相关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作品署名权,主要看作者身份吗?

【案例】

某文化公司聘请了一位编辑进行组稿工作。这位编辑独立完成的第一本书送到出版社付印出版时,编辑向公司提出,自己是本书的著作权人,有权在书上署名,并有权获得相关报酬。文化公司不同意,认为虽然是编辑独立编写,但公司是该书的策划人,且已为该编辑支付了工资报酬,该编辑无权主张上述权利。双方由是发生纠纷,最终对簿公堂。

【法律解析】

由于著作权的特殊财产利益,故著作权的主体是人们关注的一个问题。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作者就是单位。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或单位为作者。因此,文字作品的写作者并不一定就是作者,不一定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文化公司的编辑组稿,系由单位主持,最终责任也由文化公司承担,故其组稿属职务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该书的著作权由该文化公司享有,相关义务也由该公司承担。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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