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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劳动保障篇——维护你的职场权益(1)

应聘中的权益

★招工能以身高为由拒人于门外吗?

【案例】

一企业在某中专院校招聘缝纫工。当小风兴致勃勃地前往应聘时,该企业却以其录取对象中已规定“男性身高1.70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为由,将身高不足1.70米的小风拒之于门外。那么,该企业的做法对吗?

【法律解析】

毋庸置疑,该企业的行为是错误的,小风有权请求有关部门(如劳动部门)确认该企业身高歧视的行为违法。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这种权利除国家特殊职业需要并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分年龄、性别、高矮、长相等,平等地享有,不得含有任何歧视。上述企业招收的是缝纫工,并不属于法定的特殊工种,其以身高为条件,等于剥夺在此身高以下的公民的就业权、选择权,侵犯了公民间的平等权,明显与法律抵触,必须予以取消。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告知哪些内容?

【案例】

2008年11月,李某参加了一次招聘会,之后有一家公司通知李某面试。在面试过程中,该公司详细介绍了自己的发展历程,以及公司的企业文化。当李某问到工作地点及劳动报酬时,公司负责人称:“不确定,只要成为公司的员工就要服从分配,报酬问题根据工作业绩及个人表现来定。”听完之后李某很迷惑。请问: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告知哪些内容?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致使劳动者在应聘时不能全面了解信息,这样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就会出现纠纷,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定告知内容;二是劳动者要求了解的与工作相关的内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扣押职工的身份证合法吗?

【案例】

小芳和朋友一起到省城一家工厂打工,企业负责人以加强管理为由扣留了她们的身份证。到工厂工作一段时间以后,小芳和朋友感觉身份证被扣很不方便。她们听厂里懂一些法律知识的人说,工厂这样做是违法的。那么,用人单位以加强内部管理为由扣押职工的身份证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扣押职工的身份证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的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的管理是必要的,但这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以加强管理为由,扣押职工的身份证,变相限制工人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由,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法规。小芳她们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回自己的身份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公司录用新员工时能否收取风险抵押金?

【案例】

阿俊高中毕业后和朋友去某公司应聘,公司却提出要收取一千元风险抵押金。公司招聘人员同时还告诉阿俊,不愿意交风险抵押金就不录用。阿俊想知道,这种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合法吗?

【法律解析】

企业在招录员工与之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收取风险抵押金等。本案中,阿俊应聘的公司要求阿俊交纳风险抵押金,否则就不录用,这实际上是对劳动者一种变相的要挟、强迫,不仅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且也违反了不得收取任何形式财物的法律法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职前培训是否应认为是劳动关系的建立?

【案例】

蔡某和朋友一起应聘到一家工厂工作。在上岗前,工厂要对新员工进行为期2个月的培训。工厂主管跟蔡某他们说,培训期间不算正式工作,每个月只发给他们400元生活费。培训期满后,工厂按照蔡某他们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聘用蔡某们。蔡某想知道,工厂主管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法律解析】

工厂主管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自蔡某他们参加培训的第一天起即与工厂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效力

★企业招工不签合同怎么办?

【案例】

刘某到南方某企业工作,企业招工时根本不和池们签合同,而且将工资压得很低。厂方的人对他们说:“你们谁要签合同,立刻走人。”工人们害怕被辞退,都不敢提签合同的事。那么,企业招工不签合同怎么办?

【法律解析】

该工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劳动法》还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还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这样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便于操作,可以起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分清双方法律责任的作用。

本案中,工人可以就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和劳动合同有关的合法权益等事项向企业行政方面提出合理的要求,也可请厂工会出面协商解决这些问题,或者直接向当地政府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请他们依法给予公正解决。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

【案例】

边某在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了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同时也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可边某不明白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那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试用期的长短。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享有的权利。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进入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

【案例】

董某在某公司的试用期已经结束,但公司迟迟不与他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董某不熟悉法律,也不知道是否现在就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董某应什么时候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呢?

【法律解析】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刘某自到该公司正式工作之日起即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当时未签劳动合同,刘某在自他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公司自聘用他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他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向他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利用假文凭骗取工作,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

2008年6月,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不料1个月后,公司发现张某的学历证书是假的,工作经历也是自己编的。请问,张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解析】

张某使用伪造的学历证书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其行为属于欺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因此,张某的行为违法,应当予以处罚。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十八条 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无效。

★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案例】

某公司在与赵某就劳动合同细节问题商谈时,完全背离实际情况,并作出了一些虚假的承诺,使赵某信以为真。赵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后,发现公司当初给人的承诺不可能兑现。该合同是有效的吗?

【法律解析】

该合同无效。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赵某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中“发生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有效吗?

【案例】

窦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同,合同中约定“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不久,窦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事故发生后,窦某一家无力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遂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建筑公司以早有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请问,窦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法律解析】

窦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是无效的,其余部分,如果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建筑行业是比较危险的行业,一些建筑公司为了减少支出,扩大收益,便会要求职工签订包含“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等类似条款的合同,这些条款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失之公平,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公司不能以此作为逃避责任的理由。窦某的家属可以主张权利,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用。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集体合同只适用于在职员工吗?

【案例】

2008年5月,郭某与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200元。工作后郭某得知公司与工会在2007年曾签订过一份集体合同,约定职工每月工资不低于1500元。之后郭某找公司要求提高工资,但是公司说该集体合同只适用于当时在职的员工。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法律解析】

公司的说法不正确。集体合同是由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书面协议,目的是维护企业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要集体劳动合同是经过合法程序订立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在合同有效期内,对本单位所有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即使郭某在集体合同订立后才进人公司,对他也同样有效。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怎么办?

【案例】

周某在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但是没有明确约定奖金的发放规则。同时,休假制度也不明确约定。正式上班后,公司有时要求周某休双休日,有时又采取轮休制。此外,工作了一个月,周某都不知道自己的职位是什么,具体做什么工作,只是一味地做些打杂的工作。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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