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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损害赔偿篇——捍卫权益(4)

《警察法》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由于路面石块障碍导致事故,谁承担责任?

【案例】

2007年5月6日,居民米某驾车沿高速公路返回市区。当其行至距进城方向收费站10公里处时,突然发现路面上有一块大石头。米某躲闪不及撞在了石块上,造成车辆严重受损,米某受轻伤。那么,米某的损失该由哪个部门承担呢?

【法律解析】

米某的损失应由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承担。我国《公路法》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本案中,清理路面障碍是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应当履行的职责,但其却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履行职责,导致米某因此遭受损害,米某有权要求其给予赔偿。

【法条链接】

《公路法》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

2008年8月,退休职工伏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外出买菜,当其行至一由南向北的交叉路口时,为了赶时间直接横过机动车道。此时,正好计某驾驶一辆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计某以为伏某会对他避让,就没有减速开了过去,二车撞在一起,伏某倒地后受伤。那么,对于此次事故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法律解析】

伏某横过公路时,应从人行横道上行驶,但其未遵守交通规则。而计某在行驶过程中,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注意避让行人与非机动车,但计某未尽到安全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计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伏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达成赔偿协议后,责任人拒绝履行怎么办?

【案例】

某日,姚某在骑车回家途中,被尹某驾驶摩托车撞伤。姚某受伤,自行车严重损坏。经公安机关勘查认定:尹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姚某尹某达成赔偿协议。事后,尹某以种种借口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此种情况下,姚某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姚某可以请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但不能请求法院强制尹某履行协议。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力,该权力属于法院的审判权范围。对于尹某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调解行为,姚某只能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损害赔偿的争议。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履行调解协议,受害人能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

谈某在下班途中,过人行横道时,被骑摩托的刘某撞到在地,导致小腿骨折,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认定刘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刘某赔偿谈某损失共计5000元。事后,刘某却以种种借口拖延支付上述赔偿款项。谈某多次向刘某追索上述费用未果,谈某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本案中,谈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损失。法院将以事实为依据,重新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和处理损害赔偿问题。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雇佣劳动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赔偿责任有差别吗?

【案例】

茅某是某家公司老板,因赵某有一辆货车,故雇赵某为其运货。2008年7月,赵某开车与茅某一起去外地送货。货车在下坡时,刹车失灵,翻到在路边的水沟,造成部分货物损毁,赵某和茅某身上多处受伤,车辆受损。赵某要求茅某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请问,茅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茅某对赵某没有管理、支配的权利,赵某在接受林某的运输任务后,自主地决定如何完成这一运输任务,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完成特定的运输任务。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劳动关系。过错方是赵某,因此茅某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案例】

庞某是一名司机。几天前,他驾驶一辆小型货车送货途中,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在其前方突然横穿公路。庞某为了避免撞伤骑自行车的人,将方向盘向右转向。车子冲上了人行道,撞倒了路边一个报亭,对报亭造成了一定的损坏。请问,谁应赔偿报亭的损失?

【法律解析】

如果庞某在发生险情前车速正常,发生险情后采取措施得当,则庞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那么就不用承担责任,只由骑自行车的人赔偿报亭的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异地被撞,按照哪个地区的赔偿金标准索赔?

【案例】

史先生是北京的白领一族,假日到河北出游,在河北省内被唐某的车撞伤,现在被鉴定为伤残,北京的伤残赔偿标准略高于河北。请问,史先生应该按照那个地区的赔偿金标准索赔呢?

【法律解析】

按照其住所地北京的标准来索赔。我国法律规定,为使异地诉讼中受害人有可能得到比较公平合理的伤残赔偿金,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因此本案中,史先生可以按照北京的伤残赔偿金标准索赔。

【法条链接】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交警队未及时出警,受害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吗?

【案例】

2008年10月6日晚,狄某在从外地旅游返回途中被一辆快速行驶的卡车撞伤,肇事车辆逃逸。狄某被好心路人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并向交警部门报案。由于交警队未及时出警,导致现场证据灭失,无法追查肇事者。此后,狄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不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狄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解析】

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交警队没有正当理由而未能及时赶到现场,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也没有行使其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职权,导致现场证据毁灭,因此构成了行政不作为。狄某可以要求交警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受害人家属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吗?

【案例】

货车司机冯某在驾驶途中,将横穿公路的学生李某撞成重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将冯某的货车扣下。冯某向其家属道歉,并解释说货车是公司所有,希望能将货车交出,受害人李某的家属拒绝交出。后来处理事故的交警赶到现场,要求李某家属交出车辆和货物,但李某家属仍拒绝交出。请问,李某家属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解析】

不合法。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一般由交管部门予以暂扣,以便查清肇事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受害人家属无权扣留肇事车辆。本案中,公安机关为了办理案件的需要,有权责令其交出车辆及货物。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后续治疗费是否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

【案例】

某晚,熊某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汽车撞伤,现在伤势尚未痊愈,仍需继续治疗。医院出具证明:患者今后需要治疗费用大约2万元,肇事者同意一并赔偿。但是熊某认为后续治疗费应当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对于后续治疗费,熊某是否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

【法律解析】

后续治疗费是指在首次起诉主张交通事故赔偿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实际发生,但将来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熊某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整容费?

【案例】

纪女士在一次过马路时,不慎被一辆从身后穿过的电动车挂伤了左脸,送到医院后缝了八针。当时交警部门认定骑电动车的人应当承担70%的责任,且车主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用。纪女士伤口愈合后脸上留有留疤,纪女士问过专科医院说整形可能要两三万元。那么,纪女士能要求对方赔偿整容费吗?

【法律解析】

可以要求赔偿整容费,其前提是该整容费用根据有关证明是适当的,而且是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此外,纪女士还可以主张与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案例】

2007年3月23日,一场车祸把舒某的大腿轧断。交警部门认定舒某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经法医鉴定舒某是一级伤残。对于舒某的残疾赔偿金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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