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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章 损害赔偿篇——捍卫权益(8)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第三条 医德规范如下:

……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

★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还是医院为被告?

【案例】

霍某因头疼到某医院治疗,医生夏某对其诊断后开了药,由护士杨某对其进行肌肉注射。三天后,霍某觉得注射的左臀疼痛无比,再到医院就诊,被确认为肌肉注射造成坐骨神经损伤。出院后,霍某将当初医生夏某及护士杨某告上法院。夏某与杨某辩称自己是医院的工作人员,行为的后果应由医院承担责任。霍某应该告谁呢?

【法律解析】

霍某应以医院为被告。本案中,医生夏某与护士杨某的行为是在工作期间内发生,霍某不应以他们为被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十几年之后发现肾被误摘,时效已过了吗?

【案例】

1990年8岁的虞某在医院治病期间被误摘去一肾,但当时医院怕承担责任没有告诉虞某家长。2008年,虞某进行婚前检查,被查出右肾已被摘除。经回忆,确认只有8岁时曾做过一次手术,于是把当年为他做手术的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而医院辩称诉讼时效已过,不再承担责任。事过十几年,虞某会败诉吗?

【法律解析】

如果有证据证明虞某的肾的确是那家医院误摘除的,不会败诉。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虞某在2008年进行婚检的时候才发现右肾被摘除,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此时起算。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专家未按时接诊,病人能要求医院赔偿吗?

【案例】

2007年2月20日,解某到市人民医院就诊,并挂了孟医生的专家号。但是当解某到专家门诊时,孟医生有事没来,接诊的是他的助手王医生。解某认为王医生的资历不够,所以没检查就走了。下午解某又来到医院,孟医生为解某进行了诊疗。医生没有按时接诊,解某能否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

【法律解析】

能要求赔偿。患者通过“挂号”的方式作出要约,医疗机构作为承诺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为谢某提供医疗服务,履行约定义务。由于医疗机构和孟医生的过错,导致谢某未能按时就诊,医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工伤鉴定及赔偿

★签了“免责合同”能免除工伤责任吗?

【案例】

小郁在某建筑公司当临时工。他同公司签订了协议,其中包含“对民工的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一天,小郁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致使小腿骨折。公司给其2000元钱作医疗费。由于伤情较为严重,住院两个多月,小郁无力支付医疗费,只好找公司帮忙解决,但公司拒付。那么,签订了“免责合同”能免除工伤责任吗?

【法律解析】

公司不能免除责任,小郁的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是无效的。本案中,公司与小郁签订这种“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公司不能免除工伤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承诺不要求赔偿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案例】

单某是一名工人,某日,单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两处骨折,在家休养了1年半。事后单某被迫与厂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单某保证在按工伤事故获得相应报销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厂方提出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要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单某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法律解析】

单某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协议中虽然承诺不再向厂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但是该协议是在违背单某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这样等于剥夺了单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而无效。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没有劳动合同,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

乌某应聘到一家工厂当车工,在操作车床时不慎轧断了左手三根手指。乌某请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工厂以没有与乌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为由,认为乌某不享受工伤待遇。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法律解析】

没有书面合同,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只要乌某能够证明与该工厂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能被认定为工伤。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维护公共利益,见义勇为致伤属于工伤吗?

【案例】

小杭是某企业职工。有一天下班回家经过铁道口时,他看到有两个小孩正在铁道上玩耍,而这时侯,前方恰好有一列火车驶过来,小杭急忙把小孩推出了铁道,但小杭由于来不及及时躲开,被列车撞成重伤。小杭的这中行为造成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法律解析】

应当视同工伤。本案中,小杭受伤的情况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按法律规定,可视同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保险代理人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

左某成为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报酬支付方式均作了约定,劳动报酬包括:佣全、竞赛奖等。一天,左某在去一个客户家办理续保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法律解析】

不属于工伤。左某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根据左某服务的客户所实际缴付并予核准的保险费来计算的,该报酬不属于工资。因此,左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职工探亲期间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

小石是为某公司职工,不久前他按照公司规定申请回家探亲。在乘坐轮船回家的途中,发生海啸致使轮船触礁沉没,小石也不幸遇难。其家属听到此事后很伤心,同时要求公司将小石的死亡当作工伤,享受部分保险赔偿,公司拒绝了小石家属的要求。那么小石的不幸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法律解析】

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小石已经离开了单位,并且是为了探亲而不是工作,发生事故的地点在海上而不是工作地点,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所界定的工伤范围,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视为工伤的情况。

【法条链接】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职工在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伤亡如何处理问题给四川省劳动局的复函》(1981年7月) 你局川劳险(81)29号《关于因组织统一安排回家探亲的职工,在途中发生非本人所能抗拒的伤、亡事故,是否按因工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职工在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伤亡的,应按非因工伤亡处理。如个别伤亡职工家庭有困难的,可由企业单位在福利基金、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酌情给予补助。

★职工在上班途中骑摩托车不慎摔倒,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

崔某在某酒店上班,由于单位离家比较远,每天上下班都要骑摩托车。一天早上,崔某骑摩托在一个拐弯路口不慎滑倒,导致左手骨折,幸好抢救及时,经住院治疗后得以康复。那么,崔某的受伤可否申请认定工伤呢?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在本案中,崔某的伤能被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陪领导吃饭,事后死亡属于工伤吗?

【案例】

嵇某受领导安排,陪客人就餐。吃饭之后,嵇某陪客人打牌娱乐,约十分钟后,嵇某突感不适,当即被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为突发性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说必须有单位的工作证明才能赔偿。嵇某家人又找到嵇某单位,但该公司以嵇某为突发性疾病不属于工伤而拒绝。那么,嵇某的死究竟属不属于工伤呢?

【法律解析】

嵇某的死属于工伤。一般地讲,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但为了突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体现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立法上将符合一定条件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工作期间干私活致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

包某是某农机厂机修车间工人,某天,他在车间制作私用菜刀,用砂轮机打磨时,右手受伤,失去劳动能力。事后,包某以砂轮机维修不及时等为由,要求企业按因工受伤处理。厂方认为包某违反企业管理规定在工作期间干私活受伤,不属于工伤。那么,包某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呢?

【法律解析】

不属于工伤。其一:从工伤认定的范围看,工伤是指职工从事本职工作或者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所致的伤亡或职业病。其二:从受伤起因看,包某在工作时间干私活,本身就是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的。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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