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5283200000009

第9章 民法通则篇——民事权益民事活动(6)

【案例分析】

余某不需要为电视机损毁负责。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自余某与周某的合同依法成立有效的时候,该电视机才归余某所有。电视机损毁时仍归周某所有,当然也应由她来承担电视机遭电击这个意外事件的后果。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十五条 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儿子将父亲赶出家门,侵占其住房,应负什么责任?

【案例】

62岁的老人魏某与儿子魏明一起住在单位分给自己的一套三居室里,魏明刚结婚,老人魏某很高兴,表示儿子、儿媳可以与自己同住。可儿媳并不愿意,魏明于是房子要装修为由,让魏某去养老院住一阵,装修好后再接他回来。可此后魏某也不见儿子来接自己回家,只好自行回家,没想到儿子已将门锁换掉,魏明还明确告知魏某,让其以后在养老院生活。魏某非常伤心,自己有房子却被赶出家门。请问,魏明是否侵犯了魏某的权利呢?

【法律解析】

是的,魏明侵犯了魏某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房屋的产权人,魏某有权居住和使用自己的房屋,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权利。但是,当魏某从养老院回家时,发现儿子将门锁换掉,并直接让其以后在养老院生活,魏明的行为足以表现出占有魏某房屋的意思。根据“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这一法律规定,魏某有权让儿子返还自己的房子。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有借无还,折价赔偿

【案例】

小周喜欢集邮,朋友小李以观赏为由从小周处借得一册邮集,时价7000元。一月之后,邮市价格大幅上涨,该邮集时值15000元。小周向小李索还,小李称该邮集被盗,愿意赔偿小周7000元。小周坚信自己的邮集并没有丢失,而是小李欲将邮集据为已有。那么,此事应该如何解决?

【法律解析】

本案中小李见邮市上扬,心起歹意,想将其邮集据为已有,主观上存在侵占小周邮集的恶意,小李应当返还原物;如果拒不返还原物,应折价赔偿。折价赔偿应以市价为标准,以当时的邮市价格计算。就本案而言,小李应归还邮集或折价赔偿15000元给小周。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债权

★不是你的就别拿,拿了还要"吐"出来

【案例】

2008年11月,某市邮政局把杨某丈夫从广州寄回的800元汇款单送到她家。由于汇款单上填写的"仟""百"二字模糊不清,邮政员小朱就将8000元现金付给杨某。年底核账时,邮局发现有短款。核算查实以后邮局要求杨某退还。杨某承认多收钱是事实,但是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协商无果,邮局把杨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多收的7200元汇款系不当得利,依法应予退还,故判决原告获胜,判令杨某将多收的款返还原告,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一旦形成不当得利之债,那么受害人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因此,本案中,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的7200元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将捡到的钱捐给慈善机构,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

黄某在下班途中不慎将钱包丢失,恰巧被从他后面走的任某捡到。任某发现里面有人民币5000元,但他却没有归还黄某,而以自己的名义将这5000元捐给了某慈善机构。黄某后来偶然得知此事,便找到任某,要求其返还这些钱。任某以钱已捐给慈善机构为由拒绝返还。请问,黄某是否可以要回这些钱呢?

【法律解析】

可以,任某应当返还黄某丢失的钱。任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并造成了黄某受损失的事实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返还因善意或者恶意而有所不同。本案中,在黄某身后的任某明知钱包是黄某所丢,却恶意侵占,属于恶意受益人。法律规定恶意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利益所生的利益,即使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也应如数返还。所以,任某应依法返还黄某的5000元,即使已将其捐给慈善机构,仍然负有返还的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什么是无因管理?

【案例】

2009年4月的一天,农民谢某发现一头怀胎的母牛躺在自家田地里。他叫来同村人辨认,都说不是自家的。于是,吴某把牛拴在自家院内,继续打听牛主人。母牛分娩时,出现了难产,谢某于是请来兽医,诊治后,母牛顺利生下一牛犊。半年以后,邻村村民老侯来到写某家,说此牛是自己的,被他人偷盗而丢失,并出示了相关证明。谢某提出,自己在饲养过程中支出饲料费和医疗费共计300元,要求老侯给予补偿。老侯强调此牛是由于偷盗而丢失,表示可以补偿150元的饲料费,但是150元的医疗费不能补偿,因为谢某用的饲料太过精细,如果在自己的家中,母牛就不会发生难产。

【法律解析】

本案涉及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一定服务的行为,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一方为管理人,接受管理而受益的一方为本人或受益人。谢某捡到母牛喂养照顾的行为属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管理人管理期间所获利益应交付给本人。同时,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给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利息。因此,本案中,老侯应支付谢某母牛的饲料费、医疗费3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助人为乐却伤了自己,能否找受益人索赔?

【案例】

大学生陆某在回家的路上,发现一位老人晕倒在路边,他二话没说,背起老人就往医院跑。到了医院门口,由于体力不支,在上台阶的时候摔倒了,造成膝盖骨破裂,而老人经医生诊断并无大碍。陆某在医院治疗半月有余,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作为一个没有经济来源的大学生,数万元的花费让其难以承受。请问,陆某是否可以要求老人承担自己的部分医疗费用呢?

【法律解析】

陆某可以要求老人承担自己部分医疗费用。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虽然陆某与老人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但造成的损伤却是因老人引起的。陆某完全是出于好意而自愿帮助老人才受伤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因没有第三人对陆某造成损害,所以应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不履行归还义务,债权人将其拘禁

【案例】

张某由于做生意资金短缺向高某借款1万元,约定当年元旦归还。到了年底,张某却推脱说下年3月还款。结果第二年3月,高某向张某催款,张某推脱不还,后来,高某屡次催款,张某都以做生意赔了没有钱为由拒绝还款。高某气愤之极,遂将张某关在自己家,要求张某的妻子必须把欠款还上。

【法律解析】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债务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债务人不履行归还欠款,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绝不可以将债务人拘禁。否则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拘禁罪,负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之一承担所有的债务吗?

【案例】

菲菲和男朋友合伙经营一家服装店。2008年6月,因为资金不够就借了别人2万元的高利贷,菲菲和男朋友都在欠条上签了名字。3个月后菲菲又借了1万元,因为菲菲的男朋友当时有事就让菲菲一个人去借钱,写欠条时只签了菲菲一人的名字。2008年年底由于经营不善,菲菲的店关门了。现在菲菲和男朋友已分手,而且男友离开了这座城市。但是菲菲借的钱到期了,当初借钱给他们的人找不到菲菲的男友就要菲菲一个人还钱。那么,所有的债务都要菲菲一个人偿还吗?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如果菲菲所借款项的利息高于上述法律规定,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可不予偿还。

另外,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因此菲菲和男友之前借的2万元是共同债务;菲菲之后借的1万元,菲菲需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如果菲菲不能证明则为个人债务;合伙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菲菲要承担全部债务的偿还义务,但是在菲菲清偿完合伙债务以后,可以向其合伙人即其男友追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旅游法。为了填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及实用指南系列丛书》,我们特意组织编写了本书。
  • 法的门前

    法的门前

    《法的门前》是美国经典法理学教材《法律之门》的作者之一彼得·德恩里科与原书中文译者邓子滨在原作的基础上,专为中国读者改编而成。原书在美国畅销30多年,历经8版,被誉为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法的门前》既汲取了原书的精华,又特别为中国读者考虑,删繁就简,精心筛选和编撰了适合中国读者的素材和内容,尤其适合法学院的学生以及希望了解和思考美国司法模式的读者作为基础读物。
  • 国际刑事司法中的程序与正义

    国际刑事司法中的程序与正义

    《国际刑事司法中的程序与正义: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专题研究》以专题的形式对以下国际刑事司法问题进行了研究。(1)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的模式;(2)国际刑事法院最具代表性的基本原则和制度;(3)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公正性最引起争议的三个问题:被告人不在场甚至未归案的情况下被确认指控或者被宣告有罪,是否侵犯了被告人审判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国内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综合服务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单行本系列》的供稿单位。负责全国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的会务工作;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承担拟定有关议案草案等职能。
  • 人民调解一本通

    人民调解一本通

    本书主要宣讲《人民调解法》、《国家信访条例》。本书解答的每个问题由四部分组成:【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法条指引】。【宣讲要点】中,要明确提出一个法律知识点,问题提出后以简单、质朴的语言给予讲解,简明、生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典型案例】中,选择的案例贴近生活,并具有时效性,紧密联系最新的立法动态和司法解释及有关政策,使读者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运用有直观、真实的感受。【专家评析】中,则针对【宣讲要点】中提出的法律知识点,有理、有据,深入浅出地进行阐述。【法条指引】中,主要选取了与案例的解读、评析最贴切、适用的法条。
热门推荐
  • 术士迷踪

    术士迷踪

    这是一个关于术士的故事。也是一段关于一枚古老玉符的传奇……然而这一切,都要从明朝天启年间,造反兵败的白莲教徒被押解入京之后说起。逐渐揭开一个隐于千年背后、鲜为人知的诡异世界。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快乐王子

    快乐王子

    《快乐王子》是英国唯美主义作家奥斯卡·王尔德创作的童话作品,收录于《快乐王子及其他故事》。故事讲述了生前不知忧愁为何物的快乐王子死后目睹种种人世间的苦难,和燕子牺牲自我帮助他人的故事。《快乐王子》勾勒的城市是维多利亚时期英国社会的缩影,王尔德把在真实社会中发生的种种丑恶现象揉入故事中,对当时冷酷的社会进行了无情的鞭挞和揭露,对于富有同情心的快乐王子与燕子对社会底层人的慈善救济活动和他们最终的失败寄予了深切的同情,同时也通过故事本身暗示了作者的理想社会制度倾向,也从根本上质疑了当时社会的道德原则。
  • 荡剑诛魔传

    荡剑诛魔传

    【原名:相忘江湖】外夷祸乱平息十余年后,邪门魔教阴谋逆乾坤,名门正派羸弱难自保,贼臣奸宦弄权搅风云,高举侠义大旗的新兴江湖势力腹背受敌下,竟兵戈相向。中州朝野一片混沌,昔年遗患暗流涌动,风云际会,谁主天下沉浮?为侠,为大义而舞剑?为魔,为己欲而操戈?是非善恶谁能断,不过戏说,且听戏说。故事从十六年前,主角出生的那年开始……-----------------------------------ps:新人处女作,希冀能以古龙的文风刻画出金庸的丰满故事,望各位书友能一同见证尘缘叹与姜逸尘的成长进步,不足之处还请多多担待。flag:本书绝不太监!
  • 我本想为祸人间

    我本想为祸人间

    当一个完全陌生的位面交叉普通人的世界中来,战争还是和平?当一个神魔乱舞的世界闯入平凡人的舞台里面,奴役还是共存?在某一个太阳冉冉升起的日子里,两个截然相反的位面,爆发出第一次强烈的碰撞!整个世界,在黑暗中前行!日出未必意味着光明,太阳也无非是一颗晨星而已,只有我们觉醒时,才是真正的破晓。
  • 参观欧洲“豪宅”(全集)

    参观欧洲“豪宅”(全集)

    《浮云流水间:欧洲庄园》,本书以欧洲庄园为主题,共介绍包括La Papessa乡村别墅、干邑区的Chanteloup庄园、丹麦Dronninggaard城堡在内的九个庄园。《尘世闲影中:欧洲庄园》,本书介绍了西班牙安达卢西亚、葡萄牙法鲁、爱尔兰、德国海德堡、希腊林佐斯、意大利、英国等地的7个庄园。《英国人家:家园尽自由》,充满柔和色彩的墙壁,有伊特鲁里亚式花纹,地板是华丽的大理石,以亚当名字命名的壁炉由小型柱子支撑,而屋外是风景如画的花园,室内则配上碎花或条纹图案的布艺。《眷然归与情:法国人家》,本书作者在法国采访数个家庭后的感悟和体会。
  • 致那段美好的时光

    致那段美好的时光

    每个人都有一段美好的时光,即使时间短暂,那也是值得自己一生去纪念的。尹沫雨的美好时光是有一个活泼、富有青春活力的少女开启的——乔雨晴。后来,发生过种种的事,尹沫雨认为乔雨晴离开了她的世界。乔雨晴走了,尹沫雨认为她的世界不再有光亮了,但命运却给了她一个意外。夏璃,就是尹沫雨生命中的一个意外。还有,徐佑、齐凌、苏筠培等人一一走进尹沫雨的世界,共同书写尹沫雨的美好时光。三年初中学习生活,两年美好时光,如指尖流沙,很快从指缝间流逝了。再见,小时光。再见,我亲爱的朋友们。
  • 总裁学长请听我解释

    总裁学长请听我解释

    顾里:“还记得,那是三年前的秋天……”楚唐:“你骗我”顾里:“还记得,那是一个月黑风高的晚上……”楚唐:“你耍我。”顾里有些气急败坏的说:“你到底想听什么。”楚唐微微一笑:“我想听……亲爱的,你爱我。”楚夜:“……卧槽,虐狗的感觉。”顾里:“……卧槽,心动的感觉。”
  • 人生难题咨询手册

    人生难题咨询手册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生,从幼年到成年一生总是有很多的难题困扰着我们,甚至让我们在人生的道路上迷失方向,苦不堪言。当我们遇到人生一个又一个难题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办?去求助于别人吗?有的时候别人确实能给我们很大帮助,帮我们解决一些棘手难题。但是,更多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事情我们实在无法向别人开口,只能让自己默默承受。那么你就让这些难题一直困扰着自己吗?你就不想得到更好的解决吗?也许你会问到底该怎么办呢?答案是:问人不如问己,求人不如求己。本书为各个年龄段的人所遇到的各类难题提供了解决之道。目的就是帮助这些人走出困惑,走出人生的误区,远离烦恼,更好地学习、工作和生活。
  • 脑洞中的精灵

    脑洞中的精灵

    百年前,精灵星所在的星系恒星寂灭,阿尔宙斯带着精灵星一路逃亡,来到地球所在的太阳系,以神力将精灵星与地球融为一体,开启了精灵时代。人类通过‘灵魂空间’与精灵签订‘共生契约’,彼此共同成长。本书又名:《被精灵改变的世界》《宝可梦的另类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