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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吕思勉 缪凤林 岑仲勉讲隋唐五代史(2)

“府兵”的名称,应由“府户”所引生。又正光五年(524年)八月北魏孝明帝解放军人为民的诏书说:“世祖太武皇帝(424~451年)……躬率六师,扫清逋秽,诸州镇城人本充牙爪,服勤征旅。……逮显祖献文皇帝(466~470年)自北被南,淮海思乂,便差割疆族,分衢方镇。高祖孝文皇帝(47l~499年)……选良家酋帅,增戍朔垂。……先帝(宣武帝,公元500~515年)以其诚效既亮,方加酬锡,会宛、郢驰烽,……兵连积岁,兹恩仍寝,用迄于今,怨叛之兴,颇由于此。朕(孝明帝)……追述前恩,敷诸后施,诸州镇军贯之非犯配者悉免为民,镇改为州,依旧立称。此等世习干戈,率多劲勇……”可见至北魏末叶,已军为军籍,民为民籍,并不像后人所说的“兵民合一”或“兵农合一”。不然的话,魏兰根又何须请求“凡是府户,悉免为民”,事情是明白不过的。原来“兵农合一”的含义,就是说,当兵的一离开队伍,便马上回去种田,若遇征召,即放下农具来作战;游牧部落只是“兵牧合一”,并不是“兵农合一”,农业技术比畜牧复杂得多,鲜卑人刚开始汉化,种植事物是不大懂的。他们受了分田,其中总有些给人佃耕而过着等于汉族地主的生活。倘若不然,出征的人的家里没有劳动力,他们又怎样耕作呢?正始元年(504年)九月诏,“缘淮南北所在镇戍,皆令及秋播麦,春种粟稻,随其土宜,水陆兼用,必使地无遗利,兵无余力”,或拿来作为北魏兵农合一的凭证。我们试看《魏书》卷七九《范绍传》,说魏人克复义阳那一年(按即正始元年)的冬天,朝廷准备南伐,“发河北数州田兵二万五千人,通缘淮戍兵合五万余人,广开屯田”,派范绍为西道六州屯田大使,便知道那些是屯兵(田兵,)故要他们秋种麦,春种粟稻,并不是一般的兵都这样。再观皇始时代的镇兵“不废仕宦”,更哪能说是“兵农台一”?

正光五年的诏书虽然颁下,却未实行,因为各镇起义的火焰已普遍地燃烧起来了。同时,广阳王渊(唐人讳“渊”,改作“深”)也上表说:“昔皇始(396~397年)以移防为重,盛简亲贤,拥麾作镇,配以高门子弟,以死防遏,不但不废仕宦,至乃偏得复除,当时人物,忻慕为之。及太和在历,仆射李冲当官任事,凉州土人,悉免厮役,丰沛旧门,仍防边戍,自非得罪当世,莫肯与之为伍,征镇驱使,但为虞候、白直,一生推迁,不过军主。然其往世房分留居京者得上品通官,在镇者便为清途所隔,……多复逃胡乡。”拿元渊这个表章,与前引魏兰根之言以及同时的诏书相比读,对于酿成镇兵愤怨的经过,越为明白。

再综合前四段引文,加以分析,我们可约略晓得,北魏这些兵初时都从世族(“强宗”)或重臣(“国之肺腑”)的子弟(“高门子弟”)挑选而来,换句话说,并不是普遍征兵。当选之后,遇着机会,仍可以照旧(“入仕次叙,一准其旧”)充任官吏(“不废仕宦”),无分文武(“文武兼用”),还可免除赋役(“偏得复除”)。不过这些军人的子孙,却要继承着父兄担负服兵役的义务(“世习干戈”,)由此可见,北魏是采用世兵制的。兵役虽是世袭,但其身份与不当兵的平民并无区别,即是军和民享受平等待遇,所以世家子弟都乐于当兵。到了中叶(太和以后,)因为受汉族重文轻武的思想影响(李冲任事),当兵的渐被官吏蔑视,待遇不复平等,把他们的户口拆分出来,特号为“府户”,致有军籍、民籍之别;因之,当兵的就跟奴隶一样(“役同厮养”),无复有进身仕途的希望(“不过军主”),身份降低了(“莫肯与之为伍”),“清流”不肯与他拉朋友、联婚姻了(“官婚班齿,致失清流”)。反观旧日不当兵的同族又怎样呢?他们依然可以做官(“往世房分留居京者得上品通官”),没有丢失他们的身份,在相形见绌之下,不禁又怨又愤,越积越深,卒酿成北魏末年一场很剧烈的阶级战争,即北边六镇之乱,拓跋氏便跟着亡国。

北魏在边防要地置镇,镇之下地位较次的叫作“戍”。北方各族兵卫制度,大概酋长身旁虽设置常川保卫军,但取轮班的办法,不上班的驻在各人的牧地,他们有着马匹,平时又习于骑术,即遇意外征调,数百里之外也很容易集中起来。其后往汉族土著地方迁移,环境便大大变易,田畴交错,不容许戎马任意驰骋,集中就发生许多困难,北边要防御蠕蠕部落等来侵,南边又要防南朝的武装入境,南北的沿边不能不设固定的镇戍以资防御了。杨椿所称“渐割南戍”,系指献文时分出北方一部分边兵往南方戍守(“差割疆族,分衢方镇”),以致兵力单薄,失去镇压的力量。魏兰根亲眼见到阶级斗争势将爆发,为思患预防之计,要扫除军民的隔阂;果然同年之内,沃野镇人便竖起义旗,一发而不可复止。

由这,知“镇”是军队驻扎的地点,“府”是军队征发的来源,两者是不能混同的。

有人见北魏史里自道武帝至末世,常有禁兵(亦称禁旅)、义兵(亦称义军、义众)等称,以为世兵之外,还有别种兵制。我们须知西魏府兵一面担任禁卫,另一面又担任作战,其制度应上承北魏。北魏从太和时由代迁到洛阳的兵士都充当羽林虎贲;又孝明帝初任城王澄奏,“羽林虎贲,边方有事,暂可赴战”,可以推知禁兵也是应用世兵制的。其次,“世兵”这个名词是表示着他们怎样组织,“禁兵”是表示着他们接受什么任务,两者的范畴不同,我们哪能说禁兵不是世兵制度呢?另一方面更要注意到我们只承认府兵的初制起源于鲜卑,“府兵”的名称在北魏时代还没有成立。至于义兵与农民起义军的“义师”同属于临时集结的,所不同的前者是拥护封建统治的组织,后者是反抗封建统治的组织,所以并不是经常的兵制。

二、评价

(一)府兵制的性质

要确定府兵这一制度不适合于我国封建社会,必先明了它的性质,以前研究者因没有通过深入分析,致发生多少误会:

1.府兵不是普遍征兵制而是略加变通的世兵制

认府兵为普遍征兵制,据我所见,较早者有罗识武。其后则何兹全说:直到隋代统一南北,才又为普遍的征兵所代替。按唐的府兵由隋朝传下,那么,他是认唐府兵为普遍征兵了。但果如其说,各道的折冲府数断不会相差太远,为什么关内的竟至五六十倍于岭南、江南呢?另一方面,何氏又说“永嘉以后(312年以后)的北方诸王朝及北魏、周、齐亦有世兵制”,然而隋制无疑承袭北周,应不能同时为普遍征兵又为世兵的;何况北魏中期已把当兵的别开为府户,西魏最初所拣,限于“六户中等以上”,甚至唐代,也有卫士拣充“取六品以下子孙及白丁无职役者”,“元从军老及缺,必取其家子弟乡亲代之”等限制,尤其有“军府州”和“非军府州”的区别,有点像清代的八旗,普遍征兵何须要这样规定呢?

有人既误会“六户中等以上”为六等以上户,因而联系到龙朔三年“卫士八等以下”的制定,认为“此制与其初期仅籍六等以上豪户者不同,即此制已推广普及于设置军府地域内全部人民之确证也”。“八等”(下中)指户籍等第,“六户中等以上”指六镇户第六等(中下)以上,府兵之家,既不免征徭,自然有九等之别,怎样见得府兵制普及于军府地域内之全部人民,如果说从前只限于“中下”以上,为什么这时却有“下中”以下的户出现?那又须知户等非固定不变的,从前家道殷实,隔了些时变而家道中落,是很平常的事;由此又可证实府兵是世兵制,故有由中下户堕落到下中户的现象。王夫之说:“唐之府兵,世著于伍,垂及百年违其材质,强使即戎。”他的观察是正确的。

2.府兵不是“兵农合一”或“兵民合一”

自《邺侯家传》有“郡守农隙教试阅”的话,《新唐书·兵志》更坐实其“居无事时耕于野”,遂造成兵农合一的长期误解。不错,漠北各族本来是兵牧合一的,无事则返回牧地,照料牛羊,有事则千里之间,瞬息可以集中作战,但入居中原后由牧而农,情形可就不同了。西魏下番之后“教旗习战”,哪能分身兼顾农务呢?北周以“侍官”为称,略似清代的侍卫,唐代的授勋很滥,更可多得一分勋田,他们回到乡间去恐怕总以绅士自居,故能够雇人代替,虽然分有田,未必都个人自耕。唐制又名言拣自六品以下子孙,更属于士族阶级了。太宗时简点使封德彝等想把中男十八岁以上的简点入军,魏徵说,若中男以上尽点入军,“租赋杂徭将何取给?”陈寅恪以为从租赋一句话来推测,“则当日人民未充卫士时亦须担负租赋杂徭之义务,是一人之身兼充兵务农之二业也,岂非唐代府兵制兵农合一之明证乎?”按唐代无论士农工商都可受田,既享受田的权利,自然应尽纳租赋的义务,点府兵之家不见得定是农家,尤其纳租赋之家更不尽是农家,拿未充府兵时须纳租赋的条件来断定兵农合一,恐说不过去吧。

北齐令男子“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陈傅良指此为府兵法之始基。按“兵”字那时可作“民丁”解,“力役”又与“军人”异,这条命令属于地方上田赋性质,而北齐的军人户口,归军将管辖,地方官无权过问的至十州之多,他们都是免去租赋的,则上项命令怎见得与府兵相关呢?

或又说“兵民合一”,同样脱离事实。唐律“诸征人冒名相代者徒二年……若部内有冒名相代者里正笞五十,一人加一等”。按不是卫士而临时募充的叫作“征人”;又“其在军冒名者队正同里正”,所谓“在军冒名”,指卫士以上。换句话说,民(征人)有罪罚在里正,府兵(卫士)有罪罚在队正,显是军、民分治之确证,哪能认为兵民合一?还有卫士的名簿,只由本折冲府掌握,不归州县地方管理,更显而易见,兵民是分治的了。

唯其是这样,唐代各道军府数目之多少悬殊,同一道内的军府分布之疏密互异,才能得到合理的解答。

3.府兵兼负宿卫和出征两项任务

谷霁光说:“当日(隋、唐)军备中——至少府兵一项——最重宿卫一点。”试看隋、唐府兵分隶于十二卫将军,再上溯西魏的初制,“十五日上则门栏陛戟,警昼巡夜”,可见府兵之职务,自始至终,没有大改变。

4.府兵最突出的缺点是自备物资

像朱礼所说:“皆自食其力,不赋于民。……田制既坏,府兵亦废,而唐常有养兵之困。”系只看见小利的一面而没见到大害那一面。北族战争时准其军队掠夺,俘虏又得配给,自备不是难事。我国很早就有队伍严肃、秋毫无犯的认识,如果要军人们出资备战,岂不是一个大大的矛盾吗?

由于以上分析,便明白府兵制是游牧社会的落后组织,我们早进入封建社会,拓跋族及其继承者却把那种制度再施行于中国,拉向后走,维持了二三百年已嫌太久,如何再能继续下去呢?王夫之以为“府兵者犹之乎无兵也”,确一语破的。朱礼曾说:“凡天下之物,极于成者必坏,而萌于始者必极于成而后已,犹言人之生也,稚而壮,壮而衰,衰而老,老而亡,此其常也。府兵当壮而镇兵尚稚,府兵已亡而镇兵方壮,其成其坏,自不相侔,而相为消长者亦其势之必至也。”尚能抉出府兵已达到衰亡的理由。

(二)府兵制的利弊

关于府兵制的利弊,论者大不乏之人,但因对府兵的性质认识不甚清楚,立言往往无当于事实,故属于此一类的论议,这里不拟多辨,只条列其出发点尚不大错者数端:

“论制度的好坏,或制度的利弊,须视当日政情而定。”这是我们论古史所应有的认识,我们不能把历史向前拉的。府兵之利,据一般说:

1.居重驭轻

可是有人既强调这一条,同时又引唐中宗后韦氏临朝称制,召折冲兵万人分屯京城,由韦氏子侄统领,“总兵的仍又利用易于集中的军队,以行其是”。那么,主要还是能不能够连用的人事问题,不在乎居内或居外。

2.将帅无握兵之权,可免私兵之祸

然而募兵、边兵等也可以易帅,这不一定是府兵特有之利。

3.简点丁壮,须验材力

这是一方面的看法。但又有人以为“少壮不齐,难成劲旅”,其实这种利弊,完全靠人事调节,非府兵制本身的特点。

关于它的弊害,又有如下的论据:

1.远近分番之太过纷扰。章氏说:“唐以远近分番,皆以一月,恐太纷扰。……又唐在二千里外者亦不免,此法所以坏也。”朱礼的见解略同。这不能不算是制度本身的缺点。

2.府多的地带,虽互助仍难供办。这是府兵制最突出的弊害。

3.引着君主走上黩武的途径。有人举隋炀帝增置军府扫地为兵为例。按炀帝唯大事招募,故至于扫地为兵,君主之酷好战争,无论在任何兵制下都有之,不能专归咎于府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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