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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吕思勉 王国维 张荫麟讲先秦史(4)

嫡庶者,尊尊之统也,由是而有宗法,有服术,其效及于政治者,则为天位之前定,同姓诸侯之封建,天子之尊严。然周之制度,亦有用亲亲之统者,则祭法是已。商人祭法,见于《卜辞》所纪者,至为繁复。自帝喾以下,至于先公先王先妣,皆有专祭;祭各以其名之日,无亲疏远迩之殊也。先公先王之昆弟,在位者与不在位者祀典略同,无尊卑之差也。其合祭也,则或是上甲至于大甲九世,或自上甲至于武乙二十世,或自大丁至于祖丁八世,或自大庚至于中丁三世,或自帝甲至于祖丁二世,或自小乙至于武乙五世,或自武丁至于武乙四世,又数言自上甲至于多后衣。此于卜辞屡见,必非周人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之大祭,是无毁庙之制也。虽《吕览》引《商书》言“五世之庙,可以观怪”,而卜辞所纪事实,乃全不与之合,是殷人祭其先无定制也。周人祭法,《诗》、《书》、《礼经》皆无明文。据礼家言,乃有七庙、四庙之说。此虽不可视为宗周旧制,然礼家所言庙制,必已萌芽于周初,固无可疑也。古人言周制尚文者,盖兼综数义而不专主一义之谓。商人继统之法,不合尊尊之义,其祭法又无远迩尊卑之分,则于亲亲、尊尊二义,皆无当也。周人以尊尊之义经亲亲之义而立嫡庶之制,又以亲亲之义经尊尊之义而立庙制,此其所以为文也。说庙制者,有七庙、四庙之殊,然其实不异。《王制》、《礼器》、《祭法》、《春秋谷梁传》皆言天子七庙、诸侯五;《曾子问》言“当七庙,五庙无虚主”;《荀子·礼论》篇亦言“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国者事五世”;惟《丧服小记》独言“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郑注:“高祖以下也,与始祖而五也。”如郑说,是四庙实五庙也。《汉书·韦玄成传》:“玄成等奏:《祭义》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言始受命而王,祭天以其祖配,而不为立庙,亲尽也;立亲庙四,亲亲也;亲尽而迭毁,亲疏之杀,示有终。周之所以七庙者,以后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是以三庙不毁,与亲庙四而七。”《公羊》宣六年传何注云:“礼,天子诸侯立五庙。周家祖有功,宗有德,立后稷、文、武庙,至于子孙,自高祖以下而七庙。”《王制》郑注亦云:“七者,太祖及文、武之祧,与亲庙四。”则周之七庙,仍不外四庙之制。刘歆独引《王制》说之曰:“天子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七者其正法,不可常数者也。宗不在此数中,宗变也。”是谓七庙之中,不数文、武,则有亲庙六。以礼意言之,刘说非也。盖礼有尊之统,有亲之统。以尊之统言之,祖愈远而愈尊,则如殷人之制,遍祀先公先王可也。庙之有制也,出于亲之统;由亲之统言之,则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亲,上不过高祖,下不过玄孙,故宗法服术皆以五为节。《丧服》有曾祖父母服而无高祖父母服,曾祖父母之服不过齐衰三月。若夫玄孙之生,殆未有及见高祖父母之死者;就令有之,其服亦不过袒免而止,此亲亲之界也。过是,则亲属竭矣,故遂无服。服之所不及,祭亦不敢及。此礼服家所以有天子四庙之说也。刘歆又云:“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此丧事尊卑之序也,与庙数相应。”《春秋左氏传》曰:“名位不同,礼亦异数”,“自上以下,降杀以两,礼也。”虽然,言岂一端而已。礼有以多为贵者,有以少为贵者,有无贵贱一者。车服之节,殡葬之期,此有等衰者也。至于亲亲之事,则贵贱无以异。以三为五,大夫以下用之;以五为九,虽天子不能过也。既有不毁之庙以存尊统,复有四亲庙以存亲统,此周礼之至文者也。宗周之初,虽无四庙明文,然祭之一种限于四世,则有据矣。《逸周书·世俘解》:“王克殷,格于庙。王烈祖自大王、大伯、王季、虞公、文王、邑考以列升。”此太伯、虞公、邑考与三王并升,犹用殷礼,然所祀者四世也。《中庸》言“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大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礼。”于先公之中追王二代,与文、武而四,则成王、周公时庙数虽不必限于四王,然追王者与不追王者之祭,固当有别矣。《书·顾命》所设几筵,乃成王崩,召公摄成王册命康王时依神之席,(见拙撰《周书顾命考》及《顾命后考》)而其席则牖间、西序、东与西夹凡四,此亦为大王、王季、文王、武王设。是周初所立,即令不止四庙,其于高祖以下,固与他先公不同。其后遂为四亲庙之制,又加以后稷、文、武,遂为七庙。是故遍祀先公先王者,殷制也。七庙、四庙者,七十子后学之说也;周初制度,自当在此二者间。虽不敢以七十子后学之说上拟宗周制度,然其不如殷人之遍祀其先,固可由其他制度知之矣。

以上诸制,皆由尊尊、亲亲二义出。然尊尊、亲亲、贤贤,此三者治天下之通义也。周人以尊尊、亲亲二义,上治祖祢,下治子孙,旁治昆弟;而以贤贤之义治官。故天子诸侯世,而天子诸侯之卿大夫士皆不世。盖天子诸侯者,有土之君也;有土之君,不传子,不立嫡,则无以弭天下之争;卿大夫士者,图事之臣也,不任贤,无以治天下之事。以事实证之,周初三公,惟周公为武王母弟,召公则疏远之族兄弟,而太公又异姓也。成、康之际,其六卿为召公、芮伯、彤伯、毕公、卫侯、毛公,而召、毕、毛三公又以卿兼三公,周公、太公之子不与焉!王朝如是,侯国亦然,故《春秋》讥世卿。世卿者,后世之乱制也。礼有大夫为宗子之服,若如春秋以后世卿之制,则宗子世为大夫,而支子不得与,又何大夫为宗子服之有矣!此卿、大夫、士不世之制,当自殷已然,非属周制,虑后人疑传子立嫡之制通乎大夫以下,故附著之。

男女之别,周亦较前代为严。男子称氏,女子称姓,此周之通制也。上古女无称姓者。有之,惟一姜嫄。姜嫄者,周之妣,而其名出于周人之口者也。传说黄帝之子为十二姓,祝融之后为八姓;又言虞为姚姓,夏为姒姓,商为子姓。凡此纪录,皆出周世。据殷人文字,则帝王之妣与母,皆以日名,与先王同;诸侯以下之妣亦然(传世商人彝器多有妣甲、妣乙诸文)。虽不敢谓殷以前无女姓之制,然女子不以姓称,固事实也(《晋语》殷辛伐有苏氏,有苏氏以妲己女焉。案苏国,己姓,其女称妲己,似已为女子之称姓之始,然恐亦周人追名之)。而周则大姜、大任、大姒、邑姜,皆以姓著。自是迄于春秋之末,无不称姓之女子。《大传》曰:“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婚姻可以通乎?”又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然则,商人六世以后,或可通婚;而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女子称姓,亦自周人始矣。

是故有立子之制,而君位定;有封建子弟之制,而异姓之势弱,天子之位尊;有嫡庶之制,于是有宗法、有服术,而自国以至天下合为一家;有卿、大夫不世之制,则贤才得以进;有同姓不婚之制,而男女之别严。且异姓之国,非宗法之所能统者,以婚媾甥舅之谊通之。于是天下之国,大都王之兄弟甥舅;而诸国之间,亦皆有兄弟甥舅之亲;周人一统之策实存于是。此种制度,固亦由时势之所趋;然手定此者,实惟周公。原周公所以能定此制者,以公于旧制本有可以为天子之道,其时又躬握天下之权,而顾不嗣位而居摄,又由居摄而致政,其无利天下之心,昭昭然为天下所共见。故其所设施,人人知为安国家、定民人之大计,一切制度遂推行而无所阻矣。

由是制度,乃生典礼,则经礼三百、曲礼三千是也。凡制度典礼所及者,除家法、丧服数大端外,上自天子诸侯,下至大夫、士止,民无与焉,所谓“礼不下庶人”是也。若然,则周之政治,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设,而不为民设乎?曰,非也。凡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者,以为民也,有制度典礼以治。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使有恩以相洽,有义以相分,而国家之基定,争夺之祸泯焉。民之所求者,莫先于此矣。且古之所谓国家者,非徒政治之枢机,亦道德之枢机也。使天子、诸侯、大夫、士各奉其制度典礼,以亲亲、尊尊、贤贤,明男女之别于上,而民风化于下,此之谓“治”;反是,则谓之“乱”。是故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者,民之表也;制度典礼者,道德之器也。周人为政之精髓实存于经,此非无征之说也。以经证之,礼经言治之迹者,但言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而《尚书》言治之意者,则惟言庶民。《康诰》以下九篇,周之经纶天下之道胥在焉,其书皆以民为言。《召诰》一篇,言之尤为反覆详尽,曰“命”,曰“天”,曰“民”,曰“德”,四者一以贯之。其言曰:“天亦哀于四方民,其眷命用懋。王其疾敬德!”又曰:“今天其命哲,命吉凶,命历年。知今我初服,宅新邑,肆惟王其疾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又曰:“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且其所谓德者,又非徒仁民之谓也,必天子自纳于德而使民则之,故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又曰:“其惟王位在德元,小民乃惟刑用于天下,越王显。”充此言以治天下,可云至治之极轨,自来言政治者未能有高焉者也。古之圣人亦岂无一姓福祚之念存于其心,然深知夫一姓之福祚与万姓之福祚是一非二,又知一姓万姓之福祚与其道德是一非二,故其所以祈天永命者,乃在德与民二字。此篇乃召公之言,则史佚书之以诰天下,(《洛诰》云:“作册逸诰”,是史逸所作《召诰》与《洛诰》日月相承,乃一篇分为二者,故亦史佚作也。)文、武、周公所以治天下之精义大法,胥在于此。

故知周之制度典礼,实皆为道德而设;而制度典礼之专及大夫、士以上者,亦未始不为民而设也。周之制度、典礼,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亲亲、贤贤、男女有别四者之结体也,此之谓民彝。其有不由此者,谓之非彝,《康诰》曰:“勿用非谋非彝。”《召诰》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非彝者,礼之所去,刑之所加也。《康诰》曰:“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愍不畏死,罔不憝。”又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此周公诰康叔治殷民之道,殷人之刑惟寇攘奸宄,而周人之刑则并及不孝不友,故曰“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又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其重民彝也如此!是周制刑之意,亦本于德治、礼治之大经;其所以致太平与刑措者,盖可睹矣。

夫商之季世,纪纲之废、道德之隳极矣。周人数商之罪,于《牧誓》曰:“今商王受,惟妇言是用;昏弃厥肆祀弗答,昏弃厥遗王父母弟,弗迪。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长,是信是使;是以为大夫卿士,以暴虐于百姓,以奸宄于商邑。”于《多士》曰:“在今后嗣王,诞淫厥泆,罔顾于天,显民祗。”于《多方》曰:“乃惟尔辟,以尔多方,大淫图天之命,屑有辞。”于《酒诰》曰:“在今后嗣王酣身,厥命罔显于民祗,保越怨不易。诞惟厥纵酒淫泆于非彝,用燕丧威仪,民罔不衋伤心。惟荒腆于酒,不惟自息乃逸。厥心疾很,不克畏死。辜在商邑,越殷国民无罹。弗惟德馨香祀,登闻于天,诞惟民怨。庶群自酒,腥闻在上。故天降丧于殷,罔爱于殷,惟逸。天非虐,惟民自速辜。”由前三者之说,则失德在一人;由后之说,殷之臣民,其渐于亡国之俗久矣。此非敌国诬谤之言也,殷人亦屡言之。《西伯戡黎》曰:“惟王淫戏用自绝。”《微子》曰:“我用沉酗于酒,用乱败厥德于下。殷罔不小大,好草窃奸宄。卿士师师非度,凡有辜罪,乃罔恒获。小民方兴,相为敌仇。”又曰:“天毒降灾荒殷邦,方兴沉酗于酒。乃罔畏畏,咈其耉长,旧有位人。今殷民乃攘窃神祇之牺牷牲,用以容,将食,无灾。”夫商道尚鬼,乃至窃神祇之牺牲,卿士浊乱于上,而法令隳废于下,举国上下,惟奸宄敌仇之是务;固不待孟津之会、牧野之誓,而其亡已决矣。而周自大王以后,世载其德,自西土邦君,御事小子,皆克用文王教,至于庶民,亦聪听祖考之彝训。是殷、周之兴亡,乃有德与无德之兴亡;故克殷之后,尤兢兢以德治为务。《召诰》曰:“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我不敢知,曰:有夏受天命,惟有历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我不敢知,曰:有殷受天命,惟有历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今王嗣受厥命,我亦惟兹二国命,嗣若功,王乃初服。”周之君臣,于其嗣服之初反覆教戒也如是,则知所以驱草窃奸宄相为敌仇之民而跻之仁寿之域者,其经纶固大有在。欲知周公之圣,与周之所以王,必于是乎观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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