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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乘客发生车祸,有权向承运人索赔或向交通事故责任人索赔

案例重现

2006年4月16日20时50分,邵某乘坐案外人刘某驾驶一辆大客车与姜某驾驶的小客车,在某县城一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邵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姜某负此次事故全责,刘某无责任。事发时,姜某系借用卢斌的小客车。邵某受伤后,被送到某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性反应,背部及右手软组织挫伤”,邵某支付医疗费共计1879.9元。2006年4月17日,邵某转至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06年5月8日出院,共住院21天,邵某支付医疗费用共计4059.14元。邵某被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枕部、背部、右手小指)”。医生意见为:注意休息,全休2周,1月后复查;随诊;住院期间家属陪护。2006年5月20日,邵某到市人民医院复查,被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头痛、头晕),处理意见为:对症治疗;全休两周、注意休息、减少体力劳动;不适随诊。邵某住院期间,聘请广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护工李平对原告进行护理,邵某每日支付护工费50元,共计支付1000元。

邵某提交其所在单位于2006年8月11日出具的证明:我单位职工邵某,在2006年4月16日的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治疗和住院,共计误工50天(自2006年4月16日至2006年6月4日),除去公休日,实际误工为38个工作日,我单位扣除其工资及相应津贴共计2896.45元。二被告及某保险公司质证时对该证明均不持异议;邵某出示2006年4月16日出租车发票一张,金额19元,二被告及某保险公司质证时对该证据均不持异议;邵某提交营养费(食品)发票一张,金额300元,二被告及某保险公司质证时对该证据均不持异议,某保险公司并同意给付邵某营养费300元。

卢某于2005年5月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责任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05年5月9日到2006年5月8日。邵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姜某赔偿原告医疗费1884.90元、住院费4059.14元、误工费2896.45元、护理费l000元、交通费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300元,被告卢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在该小客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姜某、被告卢某赔偿原告邵某医疗费5939元、交通费19元、误工费2896.45元、护理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300元;某保险公司在被告卢某所属的小客车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上述费用的保险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民法理论中的“请求权竞合”。所谓“竞合”就是竞相符合、同时符合的意思。请求权竞合是指两个以上请求权同时存在,请求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行使,一旦行使完毕并使其损害得到恢复,则不得再行使其他请求权。法学理论将请求权竞合分为三类:既构成侵权责任又违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债务的,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可以选择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作为根据提出诉讼请求;既构成侵权责任又构成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或支付无因管理费用请求权的,受害人可以选择侵权责任或者返还不当得利、支付无因管理费用的请求权提出诉讼请求;既构成侵权责任又符合物权保护请求权行使要件时,受害人可以选择根据侵权责任或者物权保护请求权提出诉讼请求。本案属于第一种竞合形式。

法院认为:本案卢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当视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方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过错,应负担全部责任。庭审中,原告、被告对此均不持异议,证明被告系有过错方。机动车在行驶状态下是高速运动物体,会对社会及环境产生威胁。机动车所有人将其控制的机动车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意识到此种风险,其出借行为系对其控制责任的放任。本案中,卢某将机动车借给姜某使用,造成原告损失,故二被告对于原告之损失具有共同过失,应当对原告之损失负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当在其保险金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因此次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二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请求的医疗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以医院证明为准,原告收入状况以原告单位出具的误工费证明为准,故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故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系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该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故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合法有据,且第三人明确表示同意赔偿,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本案中,邵某乘坐刘某的车辆发生事故受伤,交警认定不是刘某的责任,而是对方姜某的责任。因此,邵某选择直接起诉责任人姜某和某保险公司进行诉讼,这是行使的侵权请求权。邵某与刘某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邵某也可以起诉刘某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待刘某赔偿邵某后,刘某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追偿所赔偿的费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是规定承运人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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