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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车撞狗”的认定及赔偿问题

案例重现

2007年9月24日下午3点左右,李某带领自家的博美犬出去遛弯,当走到小区后门附近时,博美犬被一辆红色夏利车当场辗死。民警到现场处理时,双方没有达成调解。李某将“肇事”司机阮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碾死博美犬造成的经济损失共4800元,其中包括买狗的800元,18个月的饲养费900元,精神抚慰金2600元,狗的丧葬费5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阮某认为,自己在非机动车、机动车混行路段上正常行驶,路边有两只狗打架,其中一只狗突然从人行道上冲下来,被车的后轮碾死。虽然自己存在过错,但是李某过错在先,违反养狗规定,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损害后果的产生,双方均有过错,本院认为李某应承担70%的责任,阮某应承担30%的责任,鉴于李某购买该犬的价格为800元,故应由阮某赔偿240元,至于其他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在实践中,饲养的宠物死亡,主人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一般而言,饲养的动物由具体的人或单位进行饲养、管理,属于自然人或单位所有的财声,机动车与动物在道路上发生事故,责任方是机动车方和动物的饲养方或管理方,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狗作为其主人的私人财产,被车撞死了,可视为一种财产损失。《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就规定了:“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因此,机动车驾驶员有对其造成的他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至于赔偿金额,要看其在行车中的过错程度。

回到本案,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的阮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保证行车安全,而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将李某饲养的宠物压死,其应对他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李某将宠物带到公共场所,应当尽到看管的义务,而李某没有看管好该犬,使该犬脱离其看管范围,至该犬跑到非机动车道上被碾死,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负有过错责任。由于双方均有过错,法院判定李某承担70%的责任,阮某承担30%的责任。鉴于李某购买该犬的价格为800元,故应由阮某赔偿240元。但是,饲养费是李某饲养宠物的必要支出,而不是阮某的行为导致的损失,故对李某关于宠物饲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此外,由于李某无证据证实埋葬费的支出情况,其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也于法无据,因此法院对此两项请求也不予支持。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大多“车撞狗”案件中狗的主人向车辆驾驶员提出的赔偿损失金额都在万元以上,少则1万元,多者达10万元以上。而在现实判决中,虽然被告驾驶员有过错,而原告往往只能得到与购买时的价格相符的赔偿。通过本案,我们应该认识到:作为狗的监护人,自己首先要尽到监护义务,管好自己的宠物。只有做到文明养狗,才能减少此类纠纷和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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