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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酒后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

案例重现

2005年12月23日,姜某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法某)驶往邻县,车辆行至一路口交叉点时与李某驾驶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该轻型普通货车倒地沿路面滑出后侧翻于道路中心双实线上,造成乘车人员法某及姜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姜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在姜某受伤后至死亡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9796.35元。2005年12月27日埋葬姜某的当天,李某之妻魏某给付了姜某家人1600元,后在姜某家人的胁迫下又支付了姜某家人6000元,并写下欠丧葬费10000元的欠条一张。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驾驶人姜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会车时越过中心双实线驶入对向小车道,且姜某与乘车人法某均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李某驾驶的车辆主要性能不合格,但事故发生时系正常行驶,与此次事故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交警大队于2006年1月23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姜某家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之妻魏某按照欠条支付丧葬费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法驳回原告姜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首先,姜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出行,且姜某与乘坐人法某均未戴安全头盔,致使乘坐人法某受伤,驾驶人姜某本人死亡,姜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1.姜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出行,本身已经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即存在过错,同时这一过错也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最重要的原因,因此,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当然应当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姜某在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出行,致使自己身亡并对他人造成损害,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姜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乘载法某出行,且均未佩戴安全头盔,致使自己身亡并对他人造成损害,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驾驶人姜某与乘坐人法某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后经交通部门认定,此原因是造成这起恶性交通事故的重要方面,因此,驾驶人姜某与乘坐人法某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饮酒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实行靠右侧通行;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应当按规定戴头盔;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双方各自比例分担责任。姜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时越过中心双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且姜某与乘坐人法某均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与李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李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车辆,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存在过错之处,但这一过错对此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却并无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因此,此案中李某无须因这一过错承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同时,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虽然李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车辆,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但这一过错并不是引起此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因此,此案中李某无须因这一过错承担责任。

再次,被告魏某在被胁迫之下写的欠条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之妻魏某签署欠条的行为是在姜某亲属的胁迫之下进行的,违背了其真实的意思,依据法律的规定,该民事行为当属无效,魏某不必因该欠条向姜某的亲属给付现金。

在本案中,姜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出行,与李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使乘坐人法某受伤,驾驶人姜某本人死亡的后果。驾驶人姜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出行且未戴安全头盔,同时其驾驶行为也存在不当之处,理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另一当事人李某驾驶的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但这一过错对此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李某无须因这一过错承担法律责任;李某之妻魏某与姜某家人签署的10000元欠条,因其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所以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认定为无效。

驾驶机动车辆一定要依据法律规定,严禁酒后驾驶,且驾驶摩托车必须佩戴头盔,同时车辆出行前要作适当的检查,以确保机动车各项性能合格。通过以上措施,真正做到对交通事故要以事前预防为主,才能避免此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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