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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序:认真回答“香港还有什么用?”

王振民[1]

胡健是我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他自2008年公派到香港大学攻读普通法硕士学位开始,就一直关注和研究香港法治的发展,努力发掘“香港经验”,为内地法治建设提供印证和借鉴。在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之际,将这些文章结集出版,对于梳理香港法治经验、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增进内地与香港的理解和互信,很有意义。这些“小文章”,既有作者在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实习工作的亲身经历和细致观察,又有其对香港历史与现实、社会与文化的深入思考和切身体验,字里行间蕴含一个年轻人对香港、对祖国的一腔热血和发自内心的热爱。

最近,我一直在思考:香港对于国家的意义和作用究竟是什么?如何让香港同胞切实体认到香港与祖国从来就是心手相连,从而有信心更有动力与祖国同呼吸、共命运?如何向内地民众讲述香港的故事以及香港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特殊贡献和独特作用?又如何以海纳百川的胸襟和气度,吸收、借鉴香港百年来现代化的经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常识的力量——香港法政观察》的出版正当其时,从一个侧面回答了这些问题。

香港回归祖国20年来,其间历经诸多严峻考验,还有很多次大大小小的选举,依然继续保持繁荣稳定、生机勃勃;可以说,“中西合璧的风采浪漫依然,活力之都的魅力更胜往昔”。这20年来,香港依托祖国、面向世界,既得“一国”之利,又享“两制”之便,香港自身特色和优势得以保持。尽管“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但在关于“一国两制”和香港问题的讨论中,也有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存在。有人认为,20年前香港GDP占全国的18.45%,长期独占鳌头,到2016年占比则下降到2.85%,已被内地个别省市超过;过去30多年,香港一直是内地最大的境外投资来源地,现在内地自己的资金都用不完,还要想办法投出去,加上全国都已经开放,走出去、请进来均无须再经过香港,香港作为国家最大国际贸易窗口的功能和风光已不复存在。相反,近年来内地居民跨境生子、极个别内地游客在港行为不文明、水客往返深港两地抢购香港奶粉等事件,被少数媒体“上纲上线”、无限放大,引发部分香港市民的抵触乃至排外情绪,导致内地与香港民众心理疏远、互信不足。特别是香港自身又处于“多事之秋”,经济整体竞争力削弱,发展速度减缓,贫富悬殊严重,普通市民生活没有显著改善,“占中”闹剧和旺角骚乱更是让以法治、文明、秩序闻名于世的香港蒙羞。这种情况下,香港还有什么用?

回答这个问题,要有大历史观。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洗刷了民族百年耻辱,完成了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重要一步。在中华民族接近全面复兴的今日,香港不是依然重要,而是永远重要,与祖国共同发展、永不分离。因此,自己的国土不应该仅仅用经济利益来衡量其重要性,不是富了就重要,穷了就不重要。况且,香港对于祖国的作用和贡献,不能只从经济利益上算“小账”,还要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算“大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香港以其独特的地位一直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中国与西方沟通交流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西方国家对新中国的封锁,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香港几乎成了中国与外界联系的唯一窗口,是中国开展外贸的主要渠道,也是中国外汇收入的主要来源地。对于西方,香港就像一个巨大的“中国城”(Chinatown),西方人来到香港认识中国;而对于广大的中国腹地,香港就像一个巨大的“西洋城”(Westtown),内地民众通过香港认识西方。在中国与西方之间,香港发挥了独特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这些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西方世界不再必须通过香港才能与中国开展交往,中国也不再必须通过香港与外界联系,香港的地位作用似乎降低了,其重要性似乎不如以前了。中国在迅速现代化,世界在快速全球化,很多有识之士也在担心:香港会不会被自己的祖国和世界双重边缘化?香港究竟还有什么用?

我认为,香港回归祖国后,“香港经验”仍然是国家进行市场经济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参照。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家的全面现代化。在这个方面,中国当然可以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但香港作为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其经验却是无可代替的。香港有其独特的优势,除了地缘外,她是一个典型的华人社会,拥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加上香港中、英文两种语言的优势,对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与苏联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比较,中国市场经济改革能够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人对市场经济并不陌生,因为在中国大地上除了社会主义制度外,本来就已经有了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那就是香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则不存在这种优势。在实行社会主义前提下,内地建立土地批租制度,创办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建立和完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破产法等在内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都凝聚了香港同胞的智慧和心血。相较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改革中迷失方向,甚至导致国家崩溃,中国不仅能够顺应市场经济发展,成功应对国际金融风暴和加入WTO的挑战,应该说,香港经验和贡献弥足珍贵。今天,尽管中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这一切是新的开始,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作为特别行政区的香港,在这个方面仍将发挥其他地方所无法代替的作用。

当然,“香港经验”并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世界银行发布的数据显示,香港在政治稳定、政府效能、规管品质、社会法治、贪腐控制、公民表达及问责等方面的指标,都远远高于回归前。特别是法治水平一项,香港在全球的排名从1996年的60多位大幅跃升至2015年的第11位,比不少西方大国排名都要靠前。实事求是地讲,香港成熟健全的法制、权威公正的司法、廉洁高效的政府、科学精细的治理,经过上百年实践的检验,有经验也有教训,对于内地的改革开放无疑具有重要参照价值。有心之人读完《常识的力量——香港法政观察》,是否可以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诸多改革举措中看到“香港经验”的因素和影子?总而言之,香港因为有一个强大的祖国而受益,这是新加坡所没有的;祖国因为有香港而对西方、对资本主义、对普通法系不陌生,这是俄罗斯所没有的。这些是“一国两制”带来的独特制度优势,也是对“香港还有什么用?”最有说服力的回应。

作为作者的导师,作序不能光讲好话,也要实事求是地指出不足。那就是,作者在文章中已经有所注意或者提及,却没有全面展开和深入研究的,香港法律政治存在的不足甚至是缺陷。“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或许是因为立足于“比较”和“借鉴”,作者较多关注香港光明和美好的一面,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香港其实也有“阳光下的阴影”。我认为,香港法律政治的不足或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香港回归后新宪制的基础还不牢固。1997年回归祖国完成了香港宪制秩序的根本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但一些人士只知道有基本法,认为国家宪法好像与香港关系不大。实际上,从香港回归之日起,香港即已生活在国家宪法规范的政治秩序和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国家宪法通过香港基本法以及其他方式,深刻地影响着香港社会的方方面面。只有正视国家宪法在香港的存在并依据宪法不断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机制,树立起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新宪制基础才会牢固,香港居民对国家和民族的认同才有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是“泛政治化”侵蚀香港法治根基。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什么人、什么组织,只要做错了事情、违反了法律,就要承担责任,接受相应的惩罚,这是天经地义的,与政治立场、价值取向没有关系。2014年非法“占中”事件,少数人士企图通过公开、故意地破坏法治精神和社会秩序的手段以达到所谓“崇高”的政治诉求,对青年人是极坏的示范。特区政府依法对参与非法“占中”、旺角骚乱的人士和去年立法会就职违规违法宣誓的6名议员提起检控,高等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判案,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抹黑成“政治迫害”。这是对法治极大的冲击和破坏,对律政司和司法机构形成了很大的政治压力,是对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赤裸裸的威胁和干涉,使得正常的执法和司法变得困难。倘若法不责众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违法达义”成为常态,政府对“特定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检控,法院对这些“特定人”的犯罪行为只能轻判或者无罪释放,香港法治的权威何在?这对香港法治的破坏将是致命的。好在特区政府能够顶住这股“歪风”严格执法、依法检控,特区法院能够顶住强大的政治压力严格独立公正判案,挽救了香港法治和香港的前途未来。

三是香港法治运行成本过高。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程序的公正、法官的权威,深受市民的尊重和信赖。但在具体的司法运行中,虽然法庭收取的案件登记费用并不高(以传讯令状提起的案件为例,固定费用是1045港元),但律师费用很高,一般都是按时计费,每小时高达2500—5000港币。如果案件比较复杂或者需要上诉到高等法院、终审法院,不仅要请事务律师还要请出庭律师,加上为了充分质证和辩论,开庭期一般比较长,诉讼成本十分高昂。即便有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基本原则,以及惩罚性律师费、法律援助等制度的支持,一般人都难以承受如此高昂的诉讼成本。可以说,正义是个好东西,人人向往和追求,但正义既不免费,也不便宜。法治运行成本特别是诉讼成本过高,不可避免地导致金钱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获得正义和救济的概率。这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四是“港式”法治往往以让香港社会付出巨大代价的方式维护着少数人的利益(郑戈教授语)。西谚有云:“实现正义,哪怕天塌地陷。”在现代社会,法律关系和利益格局日益复杂,一起个案、一则判例很可能会引发难以想象和控制的“蝴蝶反应”。因此,维护法治和实现正义,固然要维护个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但绝不能对个案与判例引发的巨量社会成本视而不见。比如1999年香港终审法院对“吴嘉玲案”的判决,很有可能导致160多万香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骤然涌入香港,香港社会的福利、医疗和教育系统根本无力负担,最终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才得以控制。而2001年“庄丰源案”的判决,加速了内地孕妇赴港产子潮,特区政府不得不采取行政手段干预才得以缓解,即便如此,20年来已经有多达20万“双非”婴儿在香港出生。还有一个典型例子是2010—2011年的“港珠澳大桥环评案”。2010年,香港东涌公屋住户朱绮华通过申请法律援助,入禀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主张环保署于2009年10月通过的两份环评报告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的要求,申请司法复核。原讼庭于2011年4月作出判决,裁定环评报告无效。这个判决直接导致与港珠澳大桥相关的七十多个基础设施项目停工,万余工人上街游行。近一年的停工导致无法估量的损失,仅可见的损失就包括立法会追增的65亿港元拨款,使香港方面的拨款增加到485亿港元。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于2011年9月作出二审判决,推翻初审判决。此后朱绮华宣布不再上诉,声称自己对导致那么多人无工可做感到不安,并说本来无意提起诉讼,是受人撺掇才这样做的。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香港律政司代环保署支付的律师费达750万港元,法律援助署向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支付了149万港元的律师费。由此可见,司法复核本意是一种防止“多数人暴政”的权力制衡机制,但少数人滥用司法复核,却不必担心由此给大多数人带来的社会风险和高昂成本。为滥用司法复核“买单”的看似是特区政府,实际上却是整个香港社会。这样的“正义”和“法治”,人为的、不必要的成本实在太高。

香港是一本复杂的书,读懂香港并不容易。我们观察和思考香港法律和政治,更应当始终秉持客观辩证的立场:既要看到好的一面,将之作为内地法治建设的参照和借鉴,又要看到存在的问题,努力为香港同胞完善自身法治提供“门槛外”的视角和思考。香港和祖国心手相连,国家法治如何势必深刻地影响香港的法治和政治。近年来法治中国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两地法治建设应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共同为“一国两制”事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作者将本书取名为《常识的力量》,我很赞成。收入本书的文章,关注点和侧重点虽有不同,但绝大多数都能从字里行间读出“常识”,也能感受到“常识”所彰显出来的“力量”。何谓常识?常识就是显而易见、不证自明、不言而喻的道理,世界上最深刻的道理,往往简单直白、耳熟能详,也最具有打动人心的力量。但遗憾的是,囿于观点、利益、立场、格局等外在因素的干扰,最应当形成共识的“常识”,又最容易被忽视甚至曲解。通过持续不断的真诚沟通和交流,内地与香港不断达成“共识”,并努力将“共识”转化为“常识”,我坚信香港法治和国家法治必将进入共赢的良性循环,充分彰显法治的力量。这是对香港负责、对国家负责,也是对香港和祖国真正的爱。

谨以此文为序,与作者共勉,也与所有有志于基本法研究的青年人共勉!

注释

[1]王振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法律部部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前院长。兼任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美国法律学会会员等。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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