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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袁世凯宣布约法

南京参议院收到袁世凯的电报宣誓后,承认他为中华民国大总统,并按照惯例致词说:

共和肇端,群治待理,仰公才望,畀以太阿。筚路蓝缕,孙公既开其先;发扬光大,我公宜善其后。四百兆同胞公意之所托,二亿里山河大命之所寄,苟有陨越,沦胥随之。况军兴以来,四民辍业,满目疮痍,六师暴露,九府匮竭,转危为安,劳公敷施。本院代表国民,尤不得不拳拳敦勉者,《临时约法》七章五十六条,伦比宪法,其守之维谨!勿逆舆情,勿邻专断,勿狎非德,勿登非才。凡我共和国五大民族,有不至诚爱戴,皇天后土,实式凭之。谨致大总统玺绶。俾公令出惟行,崇为符信,钦念哉!

然后各省代表会组织了临时政府。之前已经商议了部分组织法大纲,现在战争结束了,也应完成相应的修改。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实行过民主政体,现在是毫无依据可参照,只好参照外国的共和体制做蓝本。

眼下共和制度实行最好的国家是美国和法国,法国的内阁分成各部门,推举德高望重的人担任内阁总理,负责国家的行政,总统是没有大权的,称之为“内阁制”。美国也把内阁分成各个部门,但没有总理,由总统担任行政长官,称之为“总统制”。

之前武昌起义,各省都联合起来革命,跟美国十三州联合抵抗英国的形势一样,所以当初南京临时政府参照的是美国的制度,不设置总理,由总统负责。现在南北统一后就要建立起一个新的国家了,因此美国制度不再适用,于是又改用了法国的内阁制。这样一来可以中央集权,二来可以分散势力,实际上就是为了牵制袁世凯。所以在之前的六条细则里,就已经有国务总理了。现在袁世凯就快上任了,议员们讨论了将近一个月,修改了几次后才把草案修订出来,总共七章五十六条。袁世凯看后表示没有意见,并在就职的第二天宣布了出来: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如下:

(一)议决一切法律案;

(二)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

(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

(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

(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

(六)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

(七)受理人民之请愿;

(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

(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

(十)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

(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二十条: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第二十一条: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院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条: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复议。但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二十五条: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条: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条: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二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第三十二条:临时大总统,统率全国陆海军队。

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命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三十六条: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七条: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条: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第三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四十条: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第四十一条: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四十二条: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四十六条: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五十二条: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第五十四条: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第五十五条: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条: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约法颁布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就废止了。于是袁世凯按照约法第四十三条任命国务总理,组织新内阁。袁世凯想直接任命唐绍仪为总理,但根据约法第三十四条来看,总统任命国务员,必须得到参议院同意。袁世凯只好先交给参议院商议,参议员早就听说过唐绍仪,多半人是赞成的,当即通过了提案。袁世凯随即任命了唐绍仪为总理,唐绍仪也不推辞,接到命令后就直接奔赴到南京,并组织了国务院。

但唐绍仪提出要修改官制,他把之前的九个部门改为了十二个部门,保留了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之后,把实业部分成工业、商业和农林三个部门,把交通分成交通和邮电两个部门。两部分成五部本来是没什么关系,但现在南北统一了,两边的官员都想要垄断职权,他们事到如今依然没有摆脱升官发财的思想,那这政体要怎么改良呢?唐绍仪左右为难了,总不能只顾着一方吧。于是他就想了一个折中的办法,新添了几个虚职让南北方的人上任。因为官制改革还需要经过参议院的同意,如果议员们否定的话,那改革就不成立,大官们也不会再找他的麻烦。这唐总理可真会投机取巧啊!

果然,参议院没有通过这个提案,只允许把实业部分成工商和农林两个部门,邮电不能从交通部分离。三月十九号,唐绍仪到参议院宣布政见,并提出各部总长的名单请求同意。议员们看到名单上写着:外交总长陆征祥、内务总长赵秉钧、财政总长熊希龄、陆军总长段祺瑞、海军总长刘冠雄、司法总长王宠惠、教育总长蔡元培、农林总长宋教仁、工商总长陈其美、交通总长梁如浩。

这名单里面只有蔡元培没变,段祺瑞、刘冠雄、赵秉钧都是袁世凯的人,自然都是袁世凯的意思。陆征祥是无党派人士,熊希龄属于统一党,宋教仁、陈其美、蔡元培、王宠惠都是同盟会成员。唐绍仪原本是旧时的官僚派,但因为他思想文明,所以跟同盟会的人相处得很融洽。他在组织内阁时又加入了同盟会,所以当时人们都称他是“同盟会内阁”。其实他是袁世凯的人,叫他“同盟会”名不副实。后来经过参议院的投票表决,只有梁如浩没有通过,其他人都得到了多数议员的赞同。

唐绍仪出了参议院,立马给北京发去电报,第二天袁世凯就正式任命了这些人。各个部门都已经有了人选,只有交通总长一职还空缺着,所以暂时由唐总理兼任。这下唐氏内阁算是完全成立了,于是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在四月初一亲自到参议院辞职,自然又有一番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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