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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奏谳书》释文补正举隅

蔡万进

2001年11月,文物出版社出版《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一书(《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以下凡引张家山汉简,皆见本书,不再一一注明。),正式公布了《奏谳书》释文和全部图版,弥补了以往释文无法核对原简简文的缺憾。《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的释文水平是相当高的,体现了整理者的实力,这是应该充分给予肯定的。但是智者千虑,或有一疏,书中的释文仍存在着一些如错释、漏释、缺文补释不当以及原简文中讹、脱、衍文未予校出等失误与不足。今就笔者翻检所及,举出若干条予以补正,仅供参考。

疑媚罪,它县论,敢 (谳)之,谒报,署如 发。(简15)

按:“署”下一字原释文释为“如”,对照图版,字残较甚,原简文仅存右上部,疑为“史”的残笔。《奏谳书》简7:“署狱史曹发”,依例,“史”前简文尚脱一“狱”字,当补。

又,“谒报,署[狱]史 发”之“署”前疑脱一“报”字,但亦可省。里耶秦简[9]10正:“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叔作士五(伍)胜日有赀钱千三百四。胜日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胜日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乙酉,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9]8正:“四月戊申,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载《中国历史文物》,2003(1)。),人名,南郡江陵县狱史。发,《广雅·释诂》:“开也。”《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有投书,勿发。”(简53)(《睡虎地秦墓竹简》,106页。以下凡引云梦睡虎地秦简,皆见本书,不再注明。)《奏谳书》简7“谒报,署狱史曹发”与之文例同,亦应作如是观。

解曰:符有名数明所,解以为毋恢人也,取(娶)以为妻,不智(知)前亡,乃疑为明隶,它如符。(简29—30)按:“乃”下一字原释文释为“疑”,对照图版,简文字形与《奏谳书》简32“疑解罪”中之“疑”有别而与简42“武宜听视而後与吏辩是不当状”中之“後”相同,从彳从幺从,当为“後”。将“疑”改释为“後”,文顺意通。

鞫之:武不当复为军奴,□□□弩(奴)告池,池以告与视捕武,武格斗,以剑击伤视,视亦以剑刺伤捕武,审。(简45—47)按:“弩”(奴)上三字原释文未释,据图版简文残存字迹和文意,应为“军以亡”三字。

疑武、视罪,敢□(谳)之,谒报,署狱如[□]发。(简47)

按:“狱”下一字原释文释为“如”,对照图版,字迹漫漶,但字形与《奏谳书》简38—39“它如池”中之“如”有别而与简17“临菑狱史”中之“史”相近;《奏谳书》简6—7:“疑毋忧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狱史曹发。”依例,当以释“史”为是。

北地守□(谳):女子甑、奴顺等亡,自处□阳,甑告丞相自行书顺等自赎,甑所臧(赃)过六百六十,不发告书,顺等以其故不论,疑罪。(简51—52)按:

□阳,应系地名,原释文首字未释。北地郡,元鼎三年前应为《汉书·地理志》安定、北地两郡之和(参见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1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带“阳”字县名有泥阳(《汉书·地理志》北地郡)、泾阳、彭阳(《汉书·地理志》安定郡),据图版,未释之字左半部分不从水,而从壴,右半部分因简开裂不识,疑从彡,为“彭”字。彭阳,《史记·匈奴传》:“汉孝文皇帝十四年,匈奴单于十四万骑入朝那、萧关,杀北地都尉卬,虏人民畜产甚多,遂至彭阳。”

当:平当耐为隶臣,锢,毋得以爵、当赏免。(简65)

按:“爵”下一字“当”,据文例,应为衍文。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简65—66:“令曰: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锢,勿令以爵、赏免。”《二年律令·贼律》:“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殴)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简38)赏,通偿。免,《汉书·惠帝纪》:“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赎,《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简113—114)《说文》:“赎,贸也,质也,以财拔罪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简119)全句宜断读为:“当:平当耐为隶臣,锢,毋得以爵赏(偿)、免。”当,疑因与“赏”形近而衍写。

七年八月己未江陵丞言:醴阳令恢盗县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简69)按:丞,原释文误释,据图版,字形从心从中,应为“忠”字。江陵忠,为江陵令忠的省称。(参见李学勤:《〈奏谳书〉与秦汉铭文中的职官省称》,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1辑,61~63页,成都,巴蜀书社,1999。)

信有侯子居雒阳杨里,故右庶长,以坚守荥阳,赐爵为广武君,秩六百石。(简88—89)按:“信”下一字原释文释为“有”,据图版,从言从者,应为“诸”字。诸侯子,《汉书·高帝纪》:“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王先谦《汉书补注》卷一引宋祁说:“诸侯子谓诸侯国人,若楚子之类。”(王先谦:《汉书补注》(上册),22页,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周寿昌《汉书注校补》:“窃谓楚子、诸侯子之类,大约楚国与诸侯支系、宗戚之从军者,非泛泛国人,故书子以别之。”(周寿昌:《汉书注校补》(二十四史订补·第二册),570页,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汉书·淮南厉王传》:“今诸侯子为吏者,御史主。”同传张苍奏文曰:“收聚汉、诸侯人及有罪亡者,匿子居。”王先谦《补注》曰:“汉郡县及诸侯国之人。”(王先谦:《汉书补注》(下册),1011页。)全句宜断读为:“信,诸侯子,居洛阳杨里,故右庶长,以坚守荥阳,赐爵广武君,秩六百石。”

敢言之:新郪信、髳长苍谋贼杀狱史武,校长丙、赘捕苍而纵之,爵皆大庶长。律:贼杀人,弃市。以此当苍。律:谋贼杀人,与贼同法。□以此当信。律:纵囚,与同罪。·以此当丙,赘。当之:信、苍、丙、赘皆当弃市,系。新郪甲、丞乙、狱史丙治(笞)。为奉当十五牒上谒,请谒报,敢言之。(简92—98)按:奉,当为“奏”之误。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简68:“八年四月甲辰朔乙巳,南郡守强敢言之,上奏七牒,谒以闻,种县论,敢言之。”简227—228:“六年八月丙子朔壬辰,咸阳丞、礼敢言之。令曰:狱史能得微难狱,上。今狱史举得微难狱,为奏廿二牒,举毋害廉洁敦慤,守吏也,平端,谒以补卒史,劝它吏,敢言之。”为奏,《汉书·兒宽传》:“会廷尉时有疑奏,已再见却矣,掾史莫知所为。宽为言其意,掾史因使宽为奏。……上宽所作奏,即时得可。”奉、奏应属形近而误。

鞫之:讲不与毛谋盗牛,吏笞谅(掠)毛,毛不能支疾痛而诬讲,昭、铫、敢、赐论失之,皆审。(简119—120)按:据图版,原释文“诬”下尚有一字未释,字形与简114“即诬指讲”中之“指”相同,从手从旨,应为“指”,当补。

十一

二年十月癸酉朔戊寅,廷尉兼谓汧啬夫:雍城旦讲气(乞)鞫曰:故乐人,居汧中,不盗牛,雍以讲为盗,论黥为城旦,不当。覆之,讲不盗牛。讲□(系)子县,其除讲以为隐官,令自常(尚),畀其于於。妻子已卖者者,县官为赎。它收已卖,以贾(价)畀之;及除坐者赀,赀□人環(返)之。腾书雍。(简121—123)按:据文例,“雍”下脱一“黥”字。《奏谳书》简99:“四月丙辰,黥城旦讲乞鞫。”“雍以讲为与毛谋,论黥讲为城旦。”简121—121:“雍以讲为盗,论黥为城旦。”又,“及除坐者赀,赀□人環(返)之”中之未释之字,据文意及图版字形,当补释为“已”字;人,原释文所释,据字形当为“入”字,意即免除犯罪者罚缴财物,如果罚赀已入官府,应当返还之。

十二

视狱留,以问狱史氏,氏曰:苍梧县反者,御者恒令南郡复。(简130—131)按:“御”下一字原释文释为“者”,对照图版,简文字形与“以问狱史氏”中之“史”相同,从又从中,应为“史”字。《奏谳书》简125“御史书以廿七年二月壬辰到南郡守府,即下”、简129“御史下书别居它笥”亦可资佐证。

十三

及屯卒□敬,卒已罢去,移徙(□)遝之,皆未来。(简137)按:“敬”上一字,原释文因简文字迹漫漶未释,对照图版,字形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简440“备塞都尉”、《津关令》简523“丞相上备塞都尉书”中之“备”字右半部分相近,疑为“备”。敬,通警。备敬(警),《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简62:“南郡备敬(警)。”

十四

诘□:等虽论夺爵令或〈戍〉,而毋法令,人臣当谨奏法以治。(简149)按:“奏”与“奉”形近而误。《奏谳书》简86:“信恃,不谨奉法以治,至令苍贼杀武。”《汉书·景十三王传》:“相二千石至者,奉汉法以治。”《汉书·楚元王传》:“奉法不谨。”

十五

南郡复吏乃以智(知)巧令脩(攸)诱召□(聚)城中,谒(□)讯傅先后以别,捕毄(击)战北者。狱留盈卒岁,不具断,苍梧守已劾论□□□□□□□及吏卒不救援义等去北者,颇不具,别奏。它如辞。(简152—155)按:“论”下七字未释,据文意及残存字迹,

前三字可补释为脩媱魁”,其余四字不识。

十六

□(□)上书言独财(裁)新黔首罪,欲纵勿论,得,审。(简157)

按:“上”上一字简文即为“□”,无“□”字,原释文中“□”字及小括号当删省。

十七

异时狱□曰:为君、夫人治食不谨,罪死。(简162)

按:“时”下一字原释文释为“狱”,据图版,该字左旁残,不识;右旁从(或率)从亍而不从犬,字形与《奏谳书》简168“夫以□(□)夫人有一婢”中之“□(□)”相近,疑为“”字。“曰”上一字原释文未释,从残存字迹看,与《奏谳书》简174“异时鲁法”中之“法”接近,疑为“法”字。异时卫法,与“异时鲁法”文例同(后皆录卫、鲁律文),亦与君“问史猶(猷)治狱非是”之史猷为卫国人相合。

十八

臣有(又)诊夫人食室,涂□(□)甚谨,张帷幕甚具,食室中毋蔡,而□毋道入。(简166—167)按:“而”下一字模糊不清,原释文未释,从残存字迹和文意看,应为“蔡”字。蔡,《说文》:“草也。”《奏谳书》简162—163:“夫人养婢媚进食夫人,饭中有蔡长半寸。”

十九

当之,妻尊夫,当次父母,而甲夫死,不悲哀,与男子和奸丧旁,致之不孝、(敖)悍之律二章。(简187—188)

按:“致”下一字原释文释为“之”,对照图版,字形与“妻尊夫,当次父母”中之“次”相同而与“不孝、(敖)悍之律二章”中之“之”有别,从二从欠,应为“次”字。《奏谳书》简181—182:“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弃市。弃市之次,黥为城旦舂。”

二〇

夫生而自嫁,罪谁与夫死而自嫁罪重?廷尉等曰:夫生而自嫁,及取(娶)者,皆黥为城旦舂。夫死而妻自嫁、取(娶)者毋罪。(简191—192)

按:原简文“谁”前衍一“罪”字,《奏谳书》简190—191:“有子不听生父教,谁与不听死父教罪重。”简192—193:“欺生夫,谁与欺死夫罪重。”

二一

夫为吏居官,妻居家,日与它男子奸,吏捕之弗得,□之,何论?等曰:不当论。(简193—194)

按:“得”下二字原释文其中一字未释,另一字释为“之”字,对照图版,二字皆漫漶不清,但残迹犹存,字形与《奏谳书》简195“捕者弗案校上”中之“校上”十分接近,疑为“校上”。《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奸”条:“爰书:某里士五(伍)甲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与奸,自昼见某所,捕校上来诣之。”(简95)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简180—183:“律曰:……奸者,耐为隶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与简文义合。

二二

廷尉、史议皆以欺死父罪轻于侵欺生父,侵生夫罪轻于侵欺死夫。(简194—195)

按:原释文补释简文残缺之字“轻”,于文意不合,应为“重”字。该句系廷史申总结与廷尉等议对而来:“今廷史申(傜)使而后来,非廷尉当,议曰:当非是。律曰:不孝弃市。有生父而弗食三日,吏且何以论子?廷尉等曰:当弃市。有(又)曰:有死父,不祠其家三日,子当何论?廷尉等曰:不当论。有子不听生父教,谁与不听死父教罪重?等曰:不听死父教毋罪。有(又)曰:夫生而自嫁,罪谁与夫死而自嫁罪重?廷尉等曰:夫生而自嫁,及取(娶)者,皆黥为城旦舂。夫死而妻自嫁、取(娶)者毋罪。有(又)曰:欺生夫,谁与欺死夫罪重?等曰:欺死夫毋论。”张建国在2001年11月《奏谳书》竹简图版公布前亦曾根据文意校定释文所补“轻”字应为“重”字。(参见张建国:《关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几点研究及其它》,载《国学研究》第4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另据图版,残缺之字形体为上下结构而非左右结构,与简195“不亦重乎”中之“重”同而与简194“欺死父罪轻于侵欺生父”中之“轻”有别。

二三

□□□□□□□与男子奸棺丧旁,捕者弗案校上,独完为舂,不亦重虖(乎)?(简195)

按:“与”上七字原释文未释,据文意及简文残存字迹,疑可补释为

:“而甲夫死不悲哀”。《奏谳书》简187—188:“当之,妻尊夫,当次父母,而甲夫死,不悲哀,与男子和奸丧旁,致之(应校改为“次”——笔者注)不孝、(敖)悍之律二章。捕者虽弗案校上,甲当完为舂,告杜论甲。”张建国在2001年11月《奏谳书》竹简图版公布前曾据文意试补所缺七字为“今甲夫死不悲哀”,可资参考。(参见张建国:《关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几点研究及其它》,载《国学研究》第4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二四

讯婢:起市中,谁逢见?曰:虽有逢见,弗能□。(简200—201)

按:“能”下一字原释文未释,据图版,上部清晰,左从知,右从亏,下部模糊,从残存笔迹看,疑从白,字形与简197“不智之所”、简199“乃自智伤”、简218“不智何人所佩”中之“智”相同,应为“”字,即“智”,智、知通假。“能”下一字补释为“智(知)”字,亦语义贯通。

二五

讯婢党有与争斗、相惌(怨),□□取葆(保)庸,里人、智(知)识、弟兄贫穷,疑盗伤婢者,曰:毋有。(简201—202)

按:“□□取葆庸”,依文意及图版字形,未释之字为

“及贾”;取,原释文隶定有误,据图版,字形从贝从反,当为“贩”字;贾贩,即贾人商贩。《说文》:“贾,坐卖售也。”“贩,买贱卖贵者。”《汉书?食货志》:“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嫔妇桑蚕织纴纺绩补缝,工匠医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葆,通保。葆庸,《史记·司马相如列传》:“与保庸杂作。”《汉书?司马相如传》:“与庸保杂作。”《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咸出庸保之中。”师古曰:“庸,卖功庸也;保,可安信也;皆赁作者也。”贾、贩、葆、庸指四种身份的人。

二六

举求,毋征(证)物以得之,即收讯人竖子,及贾市者舍人、人臣仆、仆隶臣、贵大人臣不敬惪(德),它县人来乘庸(傭),疑为盗贼者,遍视其为谓,即薄(簿)出入所、以为衣食者,谦(廉)问其居处之状,弗得。(简205—207)

按:原释文“乘”字隶释有误,据图版,简文字形从水从,为“流”字。流庸,《汉书·昭帝纪》:“四年秋七月,诏曰:‘比岁不登,民匮于食,流庸未尽还,往时令民共出马,其止勿出。诸给中都官者,且减之。’”师古曰:“流庸,谓去其本乡而行为人庸作。”

与简文义同。

二七

孔毋解。即就讯磔,恐猲欲笞,改曰:贫急毋作业,恒游旗下,数见贾人券,言雅欲(剽)盗,详(佯)为券,操,视可盗,盗置券其旁,令吏求贾市者,毋言。(简220—222)

按:“即”下一字原释文释为“就”,隶定有误。据图版,字形与《奏谳书》简210—212“贫急穷困”、简220—221“贫急毋作业”中之“急”完全相同,从心从及,应为“急”字。恐猲,《汉书?王子侯表》载葛魁嗣侯戚:“坐缚家吏恐猲受赇,弃市。”注:“猲谓以威力胁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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