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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

本条是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这意味着,即使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濒临破产需要裁员的时候,只要员工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主要是考虑上述员工是劳动者中的弱势群体,在裁员等情况下,他们是最可能被裁减的人员,且他们的再就业能力非常低,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故作此规定。

但该条并不是绝对的,“不得解除合同”的条款对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主观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是没有约束力的。根据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的精神,即使存在本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因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释义]

本条是对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

本条基本维持了原《劳动法》的规定,但稍有不同。原规定是工会认为解除劳动合同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而新的规定是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对于工会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作出书面的回复。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

本条是对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指的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从而使劳动合同效力终止,当事人双方不再履行的情况。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实现和履行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即因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丧失效力。一般说来,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而终止;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工作任务完成而终止。以及劳动合同当事人丧失主体资格,即劳动者退休、死亡、失踪以及用人单位不再具有招工资格等,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第一项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规定可参见本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而原《劳动法》的规定中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条界定了《劳动合同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畴。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释义]

本条是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本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本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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