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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章 是参加,不是参与(行政诉讼参加人)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陪伴了我近十年的笔记本电脑,也快功成身退了,希望它能陪我走完最后的法考,写到我今年真正通过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那一天。

我还记得它是快十月份买的,那时候正好上了高一,是庆祝我考上重点高中的奖品。可以说,它见证了上高中的开端,也见证了我的大学时光,陪我参加了工作,一直到现在陪我写小说,写法律内容。我曾经埋头苦干写的论文;也有心事不顺熬夜打游戏。

它陪伴了我的人生九年时光,不得不说,它很顽强。但是它不是人啊,它是机器,有保质期,而且不太长。许许多多的时日里,它也换过配件,加过硬件,现在感觉,它也有些力不从心了。

真正能够一直陪伴我们的是什么?

(我觉得,它是陪伴我最久的一个东西,也见证了我的成长,最开始只喜欢拿着它玩游戏看电影,后来慢慢改变了想法,再后来,就不怎么玩游戏,偶尔看看电影,现在大多都是写文字一类的东西。)

——人生九年,改变的事情真的有很多!——

【第十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为什么是参加人,而不是参与人?

一字之差,可大不相同。我们如何来分别这两个东西很相近的词呢?

(参与包含了参加)

打个比方:

原告和被告,还有其他有关的人,都是这一场行政诉讼案件的参与者,都将参与其中,进行行政诉讼活动;

而原告和被告却是行政诉讼的参加人,没有他们的存在,也就没有参与者的存在。参加延伸了参与,所以参与包含了参加。

——分割线——

【概述】

刑诉诉讼参加人的司法解释:

是指整个或者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而行政诉讼参与人:

它的范围更广,不仅仅有诉讼参加人,还包括了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他们虽然没有利害关系,但是享有特殊的诉讼地位。

——行政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了什么了?

当事人的司法解释是:

因为行政诉讼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也就是说,是自己的名义,是主动的积极参与者。

只有:原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也就是一堆人,但是会选一个诉讼代表人)。

(其实简单来说,当事人就是原被告;其他的参与者不可能是原被告,所以这一章也不会讲到任何参与人的信息;而诉讼代理人我们都知道,就不做过多的解释!)

——诉讼地位——

原告诉权;

被告应诉权等等,在民诉中学到的权利。

(还有什么上诉权、撤诉权、保全啊等等)

——诉讼代表人——

有当事人的属性也有代理人的属性,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他是其中的一份子,但是是代表一堆人参加诉讼。

——分割线——

【行政诉讼的原告】

我们都知道行政诉讼的原告是:

行政机关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与行政机关有利害关系!)

——原告的确认——

并不是谁都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原告,是需要确认的。(共12种)

第一: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并不是原告起诉,这里的受害人是与加害人有关的原告,加害人被行政处罚。

第二: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与有关规划部门的建筑或者设施等相邻的,什么采光权、通风权等。

第三: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认为滥用行政权力或者其他限制竞争。

第四:投资人的原告资格;

投资的一方认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

第五:合伙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原告确认;

这个不需要解释了吧?

第六: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

以企业名义;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经营自主权的;

第七: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原告确认;

第八: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独立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第九:投诉举报者的原告资格;

职业打假人和投诉专业户,不具有原告资格。

第十:债权人的原告资格确认;

应当告知其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一:非营利法人的原告资格;

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二: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

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居委会不起诉的,超过半数也可以提起诉讼。

——原告资格的转移——

(条件)

主体在法律上不复存在;

挂了或终止,诉讼保护期限还有的;

发生于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近亲属或法人组织)

第一:自然人的转移是近亲属;

第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消灭或者变更。

第三:程序上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分割线——

【行政诉讼的被告】

被告不用说了,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人民法院通知应诉,才能算真正的被告)

——被告的确认——

第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有三种情况,第一是,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共同)二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复议被告)

三是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作出原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复议为被告。

第二: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双方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有无规范性文件的授权、有无监督?

第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做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四:派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有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第五: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是否同一行为,是,是共同被告。

第六: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

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

第七:不作为案件中的被告确认;

根据公民是否提出了申请,谁接到了申请;申请后不作为,那肯定是接申请的;申请后转移了的,是主管行政机关为被告。(一般情况下是承担责任的机关为主)

第八: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被告资格;

上级批准了,而不服管理机构的机构是被告;设立批准,而所属职能部门不服的,职能;开发区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地方人民政府是被告。

第九:村委会和居委会的被告资格;

就是这个,不用想了。

第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被告资格。

不用想了,就是这个。

——转移——

要么变更要么消灭要么撤销。

——分割线——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我的天,我的真的佩服我自己白天看一遍,弄懂,晚上再照着书本再写。)

第三人,就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或者证人型第三人。(这三个人要是不记得,就说明没认真,我还举了一个例子,有独立和无独立。)

这个,是法院通知其参加,也是当事人之一。

有申请和通知两种参加途径。

不通知,会构成主体遗漏。

——分割线——

【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

一方当事人两个以上;

诉讼标的相同;

主张一致;

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必要共同诉讼人——

是对争议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共同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普通共同诉讼人——

对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集体诉讼——

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实行诉讼代表制度,作用效力对全部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般为2到5人。

(作者:我快哭了,这电脑打一半键盘又不灵了,害得我手机打字,好歹陪了我这么多年,坚持下去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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