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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理论探究

概念是研究的基础,理论是行动的指南,在进行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研究时,首先,必须对养老保险、统筹、省级统筹、全国统筹等概念有个清晰的界定,以确保研究内容的准确性。其次,系统理论、大数法则、“经济人”假设、公平与效率理论对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优化统筹层次的制度模式又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价值,我们必须去探讨其中的理论与实践关联,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此项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第一节 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相关概念的界定

概念界定是科学研究的必要前提,也是科学研究最重要的基础条件。关于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研究,涉及到的基础概念包括:养老保险、统筹、省级统筹、全国统筹以及统筹层次之中的现收现付、完全积累和统账结合模式等。我们首先必须对这些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有个精确的界定。

一、养老保险

在养老保险的概念界定中,首先涉及的是养老保险的概念以及养老保险的分类问题。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或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就其保险范围、保险水平、保险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1]

关于养老保险的分类,另一个经典的论述来自于世界银行在1994年和2005年提出的养老保险“三支柱”和“五支柱”方案。在“三支柱”方案中,[2]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是指建立在现收现付制基础上,通常是待遇确定型,并具有再分配功能的公共养老金计划。这一支柱强调保障水平的基本性和最低限度性,但其水准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有所区别。这一支柱由政府公共部门运作和经营,所以也被称为公共支柱。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是指不具有再分配性,完全基金制的、基于缴职工视企业经营状况,通过民主协商,自主确定是否参保和确定保险水平,自行选择经办机构。它是一种企业行为,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3]可见,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共产品属性不同,企业年金是一种私人产品,而且它更倾向于强调效率,也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中的一种福利激励手段。对应于养老保险的“三支柱”方案,企业年金应该属于第二支柱。此外,我国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在建国初期工龄计算办法、工资标准与企业都不相同。因此,形成了一种个人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仍可领取到工资替代率为70%-80%高额退休金的职业年金制度。虽然,我国已经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改革,但对于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老人”和“中人”,仍然还是实行职业年金制度。

最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它是完全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由企业职工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状况和养老保障需求,而购买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纯粹是一种个人行为,购买保险者可以自由地选择投保公司,可以自行确定投保数额与比例。它也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有益补充,对应于养老保险的“三支柱”方案,它应该属于第三支柱。

通过上述国际上流行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以及我国当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比研究,我们可以给养老保险下如下的定义: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实施的,旨在保障企业职工、仿照企业运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退出劳动力市场后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而言之,这一概念也可以被理解为当前对企业职工实施的“第一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文中简称“养老保险制度”)。[4]

二、统筹

“统筹”的汉语意思被理解为统一筹划或通盘规划。胡晓义认为,“统筹”有两个不同的词义。一是综合协调、通盘规划之义;二是归集和调度资金之义。社会保险领域经常使用的“统筹”即是第二个词义,其对应的英文单词是"pooling"。"pool"的原意是小潭、水塘,即集水之处,转义为合伙经营、合办、集中控制。[5]

基于本书的养老保险研究,笔者认为可以把统筹做两方面的理解。第一,广义地理解,养老保险的统筹即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或者某一特定行政区域的宏观规划。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缴费比例、计发办法、待遇标准、制度模式等规制。如果从这个层面讲,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全国统筹。第二,狭义地理解,养老保险的统筹是指养老保险基金在全国或特定行政区域内的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运营、统一调剂使用。这其实是一个财务角度的狭义解读。

关于统筹模式,从世界各国养老保险筹资与运作模式来看,存在着现收现付、完全积累、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运作模式。下面分别对这三种模式予以评析。

(一)现收现付模式

现收现付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雇主和雇员按照一定的投保费率共同参加养老保险,然后把筹集起来的养老保险费形成一个养老保险基金,用以支付当期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需求。这一模式中,并不形成个人账户,而是完全的统筹基金,实现着在职职工对已退休职工的养老分担,体现了养老保险负担的代际转移。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养老保险基金的贬值风险小、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也小,而且以支定收的筹资原则,也使得这一模式能够较大程度地满足当期养老金的发放需求。但是,这一模式由于没有形成个人账户,所以制度的自我养老保障激励性较差,而且随着老龄化的日益严重,在职职工的缴费率必将逐渐上升,会造成代际之间的养老矛盾。

(二)完全积累模式

完全积累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雇主和雇员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但是,收缴起来的养老保险费并不形成统筹基金或统筹账户,而是形成一个完全的个人账户,待劳动者退出劳动力市场后从个人账户中按月支取养老金,以满足养老需要。这一模式体现的是养老保障的个人责任,并未体现社会统筹性。其优点是养老保险的激励性强,体现着待遇高低与缴费多少的高度统一,个人账户基金的长期积累,能够很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但是,这一模式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而且没有体现社会保险的互济性,金融市场的动荡与个人缴费的多少,直接影响着参保者的老年生活保障。

(三)统账结合模式

统账结合是我国在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首创的一种养老保险筹资模式。该模式也是在国家立法下,以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担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起来的养老保险基金被分为两部分,企业缴纳和国家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形成统筹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则形成个人账户。待劳动者退出劳动力市场后,由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共同支付退休者的养老金。这种模式既吸收了现收现付制的统筹优点,又借鉴了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长处,既体现了社会互济,又强调了自我保障,是一种理想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需要强调的是,目前所讲的养老保险统筹,它已突破了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和使用的狭隘理解,而是扩大到养老保险制度的每个环节与内容,比如:养老保险整体的制度管理、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养老保险的信息化管理等都要实现统筹运作,养老保险统筹的范围已大大扩展。

三、省级统筹

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研究中,省级统筹作为一个重要的统筹层面和阶段被广泛论述。因此,我们需对省级统筹的概念与内涵有个清晰的认识。

省级统筹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切制度规定以及行政管理等在全省范围内的完全统一与统筹实施。省级统筹的概念与内涵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的。

在实施之初,省级统筹仅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一省范围内的调剂使用。当时认为省级统筹主要是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在保证向省级机构足额调剂上解养老保险基金后,允许地方政府存放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养老金在全省范围内按时足额发放。

后来,在政策实践中,省级统筹的内容得到了深化,它已并非仅指作为退休费用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的统筹调剂使用,而是指在一省范围内,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及计发办法、统一的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统一的基金调剂与管理,所谓的养老保险“四统一”: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管理基金。[6]当时的理论界和实务界认为,达到了这“四统一”的目标,也就实现了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中把省级统筹的标准概括为“六统一”:一是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在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二是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统一全省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和基数也要全省统一。三是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筹项目在全省实现统一。四是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级统一调度使用,实行统收统支,由省级直接管理。但是,现阶段也可采取省级统一核算、省和地(市)两级调剂,结余基金由省级授权地(市)、县管理的方式。五是统一省级基金预算。全省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省、地(市)、县各级政府的责任。六是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全省统一,全省执行统一的数据标准、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

省级统筹的内涵在养老保险实践的推动下,通过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发展、完善而逐渐形成。笔者认为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省级统筹制度,省级统筹的理想模式应该是养老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的统收统支。而且,省级统筹不仅是个财务概念,它还是一个涉及行政管理、信息管理的综合系统,完善省级统筹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

四、全国统筹

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研究中,全国统筹也是经常被提及的一个重要概念。对应于省级统筹,全国统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个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与管理。全国统筹的核心在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统收统支,全国统筹的主要内容包括:缴费基数的统一(本人工资总额)、缴费率及劳资分担比例的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统一以及监管体制与经办机制的统一。[7]

从概念出发,我们可以对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形成如下简明的认识:理论上讲,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可以终极性地破解养老保险关系以及统筹基金的转移难问题,解除影响劳动力流动的一切制度障碍。而且,实行全国统筹也可以避免全国各地之间由于养老负担不同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带来的养老保险费率差别、待遇差距,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险制度公平性的特征。但从实践来看,我国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才刚刚实现,而且大多数地方实行的还是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制度,并不是完全的统收统支制度,在管理上也不是完全的养老保险垂直管理。在省级统筹极不完善的情况下,要想在2012年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来看都是极不现实的。统收统支型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现道路是崎岖而漫长的。

以上几个概念是论及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时必须提到的核心概念,充分把握其内涵与外延,对本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第二节 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与统筹障碍的理论支撑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既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自身效能的发挥,也关系到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协调发展以及我国社会保障系统的健康运行。而且,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还可以增强养老保险制度在老龄化浪潮中的抗风险能力,能够以集群的力量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此外,提高统筹层次,统一缴费比例、统一计发办法等措施,还可以充分践行社会保险公平与效率原则。但是,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制度颁发与实施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政策决策与制度推进过程,会牵涉到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博弈。这一系列政策选择与政策行为,在实施层面都需要特定的理论作为支撑并予以指导。因此,下文就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与统筹障碍的理论基础予以详细论述。

一、系统论的观点

从宏观上讲,社会是一个由诸多要素组成的大系统;从微观上讲,每项社会制度又是由各子制度及子项目组成的一个有机体,其也是一个系统。总之,任何有形与无形的事物包括社会制度在内都是一个联动的系统。只有以系统论的观点与思维来考察某一事物,才是一种科学的认知方法。

(一)系统论的理论阐述

理解“系统论”首先从理解“系统”开始。“系统”(system)—词源自拉丁语,是拉丁文"syn"(“在一起”)和"histem"(“放置”)的组合,是指把若干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事物放在一起,从而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的意思。关于对系统这个概念的论述,恩格斯曾说:“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即认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8]此处所讲的“集合体”其实就是指系统,而他所说的“过程”则是指形成系统的相互作用。系统论的创始人贝塔朗菲则认为,“系统是处于一定相互联系中的与环境发生关系的各组成成分的总体。”[9]英国《牛津词典》对系统的定义为:由互相连接或互相依存的组成事物或集聚的事物所形成的复杂统一体;根据某种方案或计划有秩序地安排各个部分而组成的一个总体”。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认为,“把极其复杂的研制对象称为系统,即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成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而且这个系统本身又是它们从属的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10]由此可见,系统具有整体性、联动性等特征。而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问题,正是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大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运行顺畅与否,对整个养老保险制度有着重要的影响。

系统论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与信息论、控制论并称为20世纪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三论”。1945年,美籍奥地利学者冯·贝塔朗菲在长期研究生物科学的基础上,出版了《关于一般系统论》一书。书中作者首次提出了系统科学的思想,标志着系统理论的诞生。贝塔朗菲认为,一般系统论要研究各种系统的一般方面、一致性和同构性,要阐述和导出运用于一般系统或它的子系统的模型、原理和规律。他主要研究了机体系统、开放系统和动态系统的理论,试图以机体系统理论解释生命本质。“用系统科学观点对事物进行综合研究结果表明:决定事物系统整体及其性质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构成这些系统的基本要素(基质)的性质及其排列组合状态,二是构成整体的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和影响。后者是系统发展变化的主要力源。上述两方面都是系统的内在因素。系统的外在因素是系统与其所处的环境之间要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系统在环境作用下的调节作用。这种调节作用可能有两方面的后果:一是保持自身的稳定状态;一是进行要素和结构的重新组合(重构),从而产生新的功能,以适应环境的变化,这就是系统的自适应、自稳定、自组织、自控制。”[11]这就是系统论的基本思想与观点。由此可见,系统论不仅是看待世界的认识观,而且把世界上有关联的事物看作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并予以统筹处理。它把要研究的对象看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系统,在此基础上分析此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并研究系统内外因素的相互联动,从而探寻事物的发展、变化规律。

(二)系统论与养老保险及统筹层次

系统论认为,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是所有系统的共同和基本特征。而且,这些既是系统论所具有的基本思想观点,也是系统方法的基本原则,表现了系统论不仅是反映客观规律的科学理论,也有科学方法论的含义。[12]系统论的这些特征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在整个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地位、作用有着高度的耦合性与匹配性。

第一,整体性特征。系统论认为,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宏观世界与微观世界都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因此,在考察一个对象时一定要从整体上去认识和处理它。但是,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作为整体的这个系统,并不是组成它的各个子部分的简单累积与叠放。其整体与部分之间严格遵循S>A+B+C的原则,即整体大于各部分相加之和。它特别强调,组成整体的各个部分或大系统的子系统在孤立状态下各有自己的质,它们一旦结合为整体,原来的质就会丧失,同时获得一种大于原质的新质。[13]具体到本书研究时,系统论的这一整体性特征,要求我们应以“整体”的视角,从养老保险制度,甚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高度去考察和研究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问题。因为,统筹层次的提高可以对养老保险的其他方面,如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养老保险缴费率的统一问题、各地养老负担严重不均等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之道。根据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道理,养老保险各个问题的渐次解决,必将对整个养老保险制度形成极大的合力,从而增强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障功能。

第二,关联性特征。系统论认为,作为一个整体它必然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要素组成的集合体,但这个集合体又不是这些要素的简单聚集,而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聚合体。系统中每一要素的改变都会带来其他要素的联动。而且,这种联动不仅表现在系统内各要素的相互作用上,还表现在系统外环境变化对系统以及各子系统的影响。正是这种系统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的关联与互动,以一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态势,维持并推动着系统的运行。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问题中,系统的内部结构如各地参差不齐的缴费比例、各式各样的缴费基数指标以及养老金的计发办法,都会在提高统筹层次中释放出强大的阻力,使其不能顺利地实现制度发展。外部环境则比如各地差距较大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也会对养老保险更高统筹层次的实现造成障碍。因为,这种差异性会带来制度衔接的障碍与高昂的转制成本。所以,在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过程中,要高度关注和处理好这种制度内外的关联性。

第三,等级结构性特征,简称为结构性特征。结构是系统内诸要素关系的总和,是要素之间互相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总和。系统论中的结构是若干要素相互联系和非线性的相互作用的方式。如果说没有要素部分就没有整体的话,那么没有诸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非线性的相互作用方式,就失去了结构性质的规定性——有机性、组织性。[14]如果把这一理论运用到养老保险制度中,那么系统论的这种结构性特征就必然决定养老保险诸制度之间具有一定的时序性。因此,在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过程中,不能追求所有项目的一蹴而就,而要遵守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地、一项一项地对其进行完善。而且,结构也是有层次的。结构的层次性决定了养老保险在实现统筹时,必然遵守从低层次向较高层次再到高层次的发展过程,对应于现实的政策实践就是从最早的单位统筹到市县统筹再到省级统筹。而更高统筹层次的实现也有赖于前期统筹过程中的制度积累。

第四,动态平衡性。系统之所以作为系统,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在于构成系统的诸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所形成的运动性,即要素之间互相进行着物质、能量和信息不断变换和传递运动,以及相互作用的要素构成的整体与其他系统之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不断变换。没有这些运动,就没有系统的存在。[15]所以说,系统是动态的。而且,系统在运行中又总是能通过各种调整措施,使整个系统始终保持一种相对的平衡状态,推动着系统的运行与发展。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中,也要重视这种动态的平衡。要充分认识到,制度内的每一个项目都是时刻运动的,这种运动既是内在的需要,也是外部施与它的政策结果。而要保持制度的平衡,就要不断完善一些落后的举措,拉平制度间不平衡的层次结构,做到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均衡发展。

因此,从系统以及系统论的思想与特征来看,其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对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研究具有宝贵的理论指导意义,应该成为本书的一个理论支撑。

二、大数法则理论

中国已进入一个不确定性显著增加的风险社会,风险频发所带来的各种社会危害,急切需要我们建立一套有效的应对风险机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正在经历的社会转型使得社会体制与社会结构处于急剧的变革中,这种变革蕴藏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叠加的或曰共生的。[16]从2000年起,我国已步入老龄社会,而且老龄化的趋势在日益加剧,“银色浪潮”为我们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即如何应对人口老龄化风险。在农业社会以及工业化早期,老年人主要是依靠个人或者家庭的力量来应对老年风险,由于当时老年人的平均寿命较短以及家庭的稳定性,这一原始的养老方式较好地应对着老龄人口的养老风险。但是,随着工业化的纵深发展以及家庭规模的小型化,这种传统的养老方式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其应对老年风险的能力有所减弱,老年人陷人养老危机的概率大大增加。

(一)大数法则三大定律

大数法则也称为大数定律,指的是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出现中,呈现出的规律。大数法则是用来说明大量的随机现象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所呈现的必然数量规律的一系列定理的统称。根据大数法则,随着样本数量的不断增加,实际观察结构与客观存在的结果之间的差异将越来越小,并将最终趋向于零。由此可见,随着样本数量的增加,同类风险能够在不同个体之间得到分散。[17]大数法则又可分为弱大数法则和强大数法贝ij两种,区别在于强大数法则描述的事件发生的频率稳定性条件更强,结果也更严格,弱大数法则则相反。我们一般所说的大数法则是指弱大数法则,具体包括切比雪夫大数法则、贝努利大数法则和普阿松大数法则。

下面引用张洪涛、郑功成对这三大法则的论述,[18]来说明这一理论对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指导意义。

1.切比雪夫大数法则

将这一法则运用于保险经营,可说明其含义。

2.贝努利大数法则

贝努利大数法则数理分析如下:设事件A在一次试验中以概率P发生。以nA表示在n次独立重复试验中事件A出现的次数,则对于任意的正数ε>0,有

贝努利大数法则是切比雪夫大数法则的特例。在切比雪夫大数法则中,设每个Xn是服从0-1分布的随机变量,

即P(Xn=1)=P而P(Xn=0)=1-p这时EXn=p。

令nA=X1+X2…+Xn,则可由切比雪夫大数法则推出贝努利大数法则。贝努利大数法则表明事件发生的频率具有稳定性,也即当试验次数。很大时,事件发生的频率与其概率有较大偏差的可能性很小。根据大数法则,在观察次数很大或观察周期很长的情况下,计算出来的这一比率将与实际损失概率很接近。也就是说,随着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加,根据概率的频率解释计算出来的损失概率与实际损失概率之间的误差会逐渐减少,估计出来的损失概率的稳定性和真实性越高。所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数量越大,保险人根据大数法则厘定的保费越标准,财务稳定性越高,经营风险越小。

3.普阿松大数法则

这一法则的意思是说:当试验次数无限增加时,其平均概率与观察结果所得的比率将无限接近。

普阿松大数法则运用于保险经营上,可以说明,尽管各个相互独立的危险单位的损失概率可能各不相同,但只要有足够多的标的,仍可在平均意义上求出相同的损失概率。为了有足够多的标的,便于运用大数法则,可以把性质相近的标的集中在一起,求出一个整体的费率。

(二)大数法则与养老保险及统筹层次

风险社会中个人所面临的养老风险发生的概率是不确定的,其有可能在老年风险发生之前就已离世,但更多的情况是大部分老年人都要面临养老风险这一严峻的挑战。个人养老风险大概率的存在以及养老保障的不确定性,需要集体和社会做出及时的回应,并承担起这一群体的养老责任,通过集体风险共担以及集体在应对风险损失的稳定性,化解个人的养老风险。在此,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在应对单个老年人面临的养老风险不确定性中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它通过一种群体的风险确定性很好地应对了个体的风险不确定性。

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和实施的一项旨在提高全体职工退休后养老保障能力的社会政策,其运行原理是强制所有有雇员的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通过全体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积累,为已退休的职工提供养老保障。它是以全体社会成员的互助共济来分散风险,达到代际养老保障的最大平衡。而参加养老保险的人越多,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就越强。根据大数法则的概率估算,参加养老保险的人越多,整个社会的养老风险也就越分散。更为重要的是,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高低与大数法则估算下的养老保险风险分担程度有直接的关系。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越高,养老保险覆盖职工的覆盖面就越大,参与风险分担的社会成员就越多,筹集在一起的养老保险基金数量就越大。这样,不仅养老保险聚集在个人身上的风险在降低,而且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风险也在降低,从而提高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被保险人的受保障程度。

同时,只有提高统筹层次使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增加,养老保险基金调剂使用范围扩大,才能使不同地域、不同企业的参保者实现享受养老保障的待遇公平。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以大数法则为基础,通过扩大统筹范围,提高制度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养老金的发放和制度管理的规范化与统一性。

三、“经济人”假设理论

从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历史上来看,统筹层次的提高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通过对这一过程的考察我们发现,虽然中央政府对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做出过数次明确而具体的制度规定,甚至还设计了可供选择的、灵活的制度方案以及实现某一层面社会统筹的时间限定,但在政策实施中,遇到了来自多方面各种各样的阻碍与压力而进展缓慢。其中,既有不同统筹区参差不齐的经济发展水平导致的客观原因,也有过多考虑当地政府利益损失的狭隘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主观阻力。在此,经济学上的“经济人”假设理论,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现象与政策行为。

(一)“经济人”假设的理论阐述

“经济人”假设是西方经济学的基础与基本假设,被视为西方经济学理论大厦的基石。这一假设的主要内容是:在自由的市场中,受自利心理驱动的经济活动主体(个人或团体),会在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中选取一个能使自己受益最大化的方案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在这一过程中,完全没有考虑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其理论核心是人类活动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不懈追求,只是它所指谓的利益不是仅指经济利益,而是一种多元的利益组合。

理论界一般认为亚当·斯密是“经济人”假设的创始人。因为,虽然在其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没有直接提出“经济人”这个术语,但他对人自利性的系统论述,被认为是“经济人”假设的理论雏形与核心所在。在论述人的自利倾向时,斯密说到:“人类几乎随时随地都需要同胞的协助,要想仅仅依靠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他如果能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做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的多了。不论是谁,如果他要与旁人做买卖,他首先就要这样提议。”[19]正如作者举例所说的那样:我们每天消费到的食料和饮料,并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师或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正是因为他们这种希望出让这些东西,从而得到好处的想法与行为,才有了我们获得食物的结果。因此,斯密认为,要想得到自己需要的东西,就必须让拥有这种东西的所有者明白,通过出让这种东西能给他自己带来好处。“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20]也就是说,只有利用人们这种自利的心理,并循循善诱地引导之,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在《国富论》中,斯密不仅论述到这种“经济人”的自利原则,而且还论述到其在追求利益最大化下的理性原则。理性原则是自利原则的进一步补充,如果说自利原则说明了人为什么要从事社会活动,那么理性原则则说明了人如何从事社会活动。“经济人”理性是实现个人活动收益最大化的方式、方法与手段。因为,遵从自利性原则,一个人在做出行动决定时,必然对每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在权衡再三、多方考虑后,最终选择一种成本最小,但收益最大的方案。理性经济人是效用的最大化者,理性的行为也就是产生最优化的行为。这样一来,每个人都变成了一台寻求欢乐的机器和损益计算器,经济行为变成了求导和求极值的运算过程,而经济学则变成了“快乐与痛苦的微积分”。[21]经济人的理性行为体现在其对自身利益的清晰判断,实现目标所采用的手段的选择以及行为收益的最大化预期。但是,经济人不是完全理性的,这主要是因为行为市场具有非常的复杂性,他不可能完全了解行为的外部环境,对这一过程中的信息也不可能做到全部的掌控。对于行为人自身来说,他也不可能有完美的智慧对事件的各个方面都做到充分的认知与把握。因此,他看上去的完全理性行为,其实是一种不完全的理性行为。所以说,“斯密的‘经济人’实际上是一个集‘有知与无知’于一身的综合体。一方面,人是有知的,每个人自己清楚自己知道一些什么;另一方面,个人的知识是有限的,他始终不能把握整个社会的所有知识。”[22]但是这种不完全性并不妨碍经济人对自身利益的理性追求。

(二)“经济人”假设的流变

斯密在奠定了“经济人”的基本假设后,这一理论又被后来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维度予以发扬光大,推动着“经济人”假设创造出更大的成就。斯密之后,大卫·李嘉图把“经济人”假设推向了极端化,他认为追逐利益是经济人的全部,道德、价值、伦理等都不在经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诉求之中,这与斯密所主张的多元化的利益组合是完全不同的。之后,纳索·西尼尔进一步进行了发挥,明确提出了经济人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在此,“经济人”假设从最初的“自利”被演化为“自私”,也成为“经济人”假设被广泛垢病的根源。其实,“在《国富论》中,自利既没有被解释成自私,也没有被解释成贪婪。相反,它既涉及自爱,又涉及其他个人考虑的利益,这些利益不仅涉及改善我们的境况或者希望得到他人赞同,同时涉及固有的社会。”[23]

在此基础上,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其著作中首次明确提出“经济人”的概念和术语。穆勒在其1836年发表的《论政治经济学的定义》一文中指出,经济人是对经济生活中一般人的抽象,经济人有两大特征:一是自私。即人们的行为动机是趋利避害,是利己的。二是完全理性。即每个人都能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原则来对其所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24]此时的“经济人”假设虽然内容较之以前大有丰富,但其也更片面、更极端,已从斯密创立时的正题逻辑走向了反题逻辑。其实,亚当·斯密对自利性的分析,并不是要为个人利己主义寻求理论支撑,而是为说明现代社会一个重要的因素——利益。斯密说:每个人都在不断努力为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当然,他所考虑的是自身的利益,而不是社会的利益。但是,他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自然会,或者说,必然会使他青睐最有利于的用途。”[25]

(三)“经济人”假设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把“经济人”假设运用到政府决策分析,是对“经济人”范畴的拓展与深化,这不仅加深了我们对这一范畴的把握与理解,而且为政策决策提供了全新的理论解释工具。“政府”作为一个由个人或者集体组成的理性行为体,在施政中表现出强烈的利益取向与行为,它会为地区内的各主体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奋斗”。但这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如果这一利益诉求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吻合,那它就表现为政策的顺利实施与贯彻;另一方面,如果二者在利益诉求方面出现明显的背离,那么必然阻碍政策的实施。实践中的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问题,就表现出各级政府作为各方利益主体,在利益诉求中的明显背离。政府的这一“经济人”行为,阻碍着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正可谓:政策执行的动力是利益,政策执行的阻力也是利益。

第一,对于政策的决策机构来说,这是一个政府责任问题。比如说中央政府,其做出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决定,是在广泛调研和讨论的基础上,在充分考虑了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后,才做出的政策选择。其作为选民的利益代表,在政策行为中必然受到“经济人”假设的影响。它从广大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障权益出发,认为只有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才能在更高的范围内统筹调剂使用养老保险基金,实现养老金发放的“两个确保”。也只有提高统筹层次,才能规避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风险,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来说,情况也是如此。其所实施的养老保险政策,不仅要考虑到本区域参保职工养老权益的实现,还要考虑到其他地区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他们在享受退休待遇上的公平性。基于“经济人”假设理论,各级政府应该在利己的基础上,同时做到利他,做出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政策选择,以实现各方利益的最优化。

第二,对于政策的执行机构来说,这也是一个利益抉择的过程。在统筹范围内,养老保险基金有结余的统筹单位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如果它们愿意地把养老保险费全额上解上一级管理机构,那么就能实现对养老金发放有短缺地方的互济,从而实现提高统筹层次的目标诉求。但现实中往往是,养老保险基金有结余的统筹单位并不愿上解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因为,它们担心把原来自己掌控的养老保险基金上解,会削弱它们手中的权力,从而以各种借口留住基金、维护权力。而对于更高一级的政府,它们也不是非常积极的愿意接纳上解的这部分基金。因为,哪一层级的统筹,就意味着哪一层级的政府要承担养老金的最终支付责任。基于以上顾虑,从“经济人”假设出发的各级养老保险执行机构,其实阻碍着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

第三,对于政策的目标群体来说,这是一个利益得失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其实是一个收入再分配的过程。根据当前的制度规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率是以当地的工资水平为基数的,而养老金待遇的计算是以统筹区的平均工资为基数的。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原来经济较为发达、工资收入较高的职工,在提高统筹层次后,会降低其养老保险待遇。他们会对提高统筹层次抱消极态度。对于贫困地区的参保职工来说,他们则希望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养老保险待遇的提高。而对于涉及到双方的地方政府来说也是行为各异,前一种情况,作为辖区内广大民众的代理人,他们有义务维护当地居民的利益,况且他们也是当地政策利益的受益者。因此,在政策实施中也会表现出一定的不积极行为。对受益群体利益得失的考虑,也阻碍着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

综上所述,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理论,运用到政治或者管理学领域,同样具有强大的理论解释力。这一理论为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中所遇到的种种阻力,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四、公平与效率理论

现代社会保障自19世纪产生以来,就一直围绕着公平与效率的主题进行着不断的制度构建与调适。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或者同一时期的不同发展阶段,公平与效率的侧重点略有不同。但总体来看,公平是社会保障的核心价值诉求,效率则是实现这一诉求的方式与手段。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一个项目,在制度实施中也表现出公平与效率的不同侧重与相互融合。而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高低,又直接决定着养老保险制度在塑造公平与效率时的效力与作为。

(一)公平理论与养老保险及统筹层次

公平是个伦理学的概念,美国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在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中详细地阐述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罗尔斯提出的一般正义观,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的理念: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提出了理解公平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于正义的储存原则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贿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26]根据这两个原则,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可以概括为:公平配置资源的情况下,实现效用的最大化。

社会保障中的公平则是指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国民并保障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普遍性地增进国民的福利,不因身份、性别、民族、地域等差异而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人。其核心是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创造并保证国民生存与发展的起点公平和维护过程公平,同时促进结果公平或者尽可能缩小结果的不公平。[27]

养老保险是在起点不公平的情况下,去创造一个公平的条件,并力图做到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养老保险的起点公平是指社会成员,尤其是参加养老保险的社会成员占有大体相同的社会资源或者养老资源。但是,现实情况是,社会大多数成员在整个生命历程中,几乎面临着不同的生存环境,每一个人的先天禀赋与后天资本也是截然不同。而且,市场经济状态下,总会有人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变得富有并掌握了大量养老资源,有人则会沦为失败者,手中只有少许甚至没有任何养老资源。因此,站在养老门槛的那一时刻,他们的起点是不公平的。养老保险正是期望通过各项制度安排,尽量使他们站在相同的养老起跑线上。养老保险的过程公平是指社会成员能够面对同样的制度环境与规则,其可以在公平的法律法规引导下,实现自己所掌握的养老经济资源或者生产要素,在投入与产出中的收益最大化,从而实现个人养老保险在经济保障上的最大化。养老保险的结果公平则是指在过程公平的前提下,实现每一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国民,都能得到基本的老年生活保障。力图打破那种同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国民,由于所处地域的不同或者所在工作单位的不同,而在退休养老时遭遇极为不平等的养老待遇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

在此,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既促成着起点公平,又实现了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是一项理想的制度选择。

首先,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能实现地区间的发展公平与负担公平。目前来看,处于发达地区、产业结构较为年轻的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较多,养老压力较小。而处于贫困地区、产业结构老化的地方,其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不足,面临着沉重的养老金支付压力。而在较低统筹层次的状况下,由于养老保险基金无法在不同地区间调剂使用,因此,出现了各地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与“短缺”并存,这种凹凸不平的矛盾局面。而且,这也使得贫困地区发展动力不足,长此以往更加深了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发展差距。

其次,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能实现参保人员的待遇公平。我国当前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养老待遇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社会统筹账户上。因为,我国当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用人单位统一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和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时以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发放养老金。这就会出现以同样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但由于所处地区不同而领取到不同的养老金,这对于参保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而统筹层次提高后,按照统筹区内统一的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则有利于实现职工养老保险的公待。

最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实现了企业在市场中的公平竞争。由于目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高,各地养老保险各自为政,因此,养老负担较大的地区,其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也就较高,远高于国家建议的20%。而养老保险负担较小的地区,其养老保险的缴费率较低,大大低于国家建议的缴费率。缴费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造成高缴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公平,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后,企业拥有了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率,成了同等的市场竞争主体,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公平的环境。

(二)效率理论与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效率”一词最早并不是被用于社会制度,而是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是指在人们偏好既定的条件下,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有效配置的问题。它是指资源配置达到这样状态,以至于对产出组合X*=(X1,X2,X3,…Xn)的任何偏离,将使至少一个人的情况变坏。[28]

但是,社会保障中的效率并不等同于单纯的经济效益,它分为宏观效率与微观效率两个层次。社会保障的宏观效率,应当是这一制度可以创造或者产生的经济效益、政治效能、社会效果和伦理道德效应的总和;社会保障的微观效率,则是指社会保障制度在管理与运行中的效率,它可以通过成本核算及相应的比较进行计量。在实践中,社会保障制度需要高度重视微观效率,但这一制度又毕竟不是经济政策或者经济制度,它更要注重宏观效率并服从微观效率。社会保障的效率不能简单地用微观效率指标来以偏概全,不能只算经济投入账,而要算经济投入后的连锁效应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政治、社会、伦理大循环的大账。而且,社会保障制度的宏观效率其实来源于公平的制度设计与高效的管理及运行机制,并服务于社会保障制度追求公平的目标。[29]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与制度模式优化,对养老保险制度效率的影D向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它提高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在低统筹层次下,收缴起来的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存放在各统筹地区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中,这些基金在横向上无法调剂使用,在纵向上无法统筹利用。例如,截至2008年底,广东省基本养老基金已滚存结余2000亿元,占全国滚存结余的四分之一,而西部欠发达地区则连年存在当期支付缺口,每年需要各级财政补贴。[30]全国范围内不同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与缺口并存,降低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抑制了社会保险互济功能的实现。

其次,它提高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效率。低统筹层次下养老保险基金被分散地存放在各地,相对来说其数额也较小。因此,小份额的养老保险基金就很难形成投资优势,只能采取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这些收益较小的保值增值方式。而提高统筹层次后,就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形成一个数额巨大的养老保险基金,在留足当期支付的情况下,它完全可以利用大笔资金投资能力强的优势,选择一些回报率较高的投资工具,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最大化,从而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效率。

但是,关于社会保障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目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例如:罗尔斯有一个清晰干脆的回答:把优先权交给平等。而米尔顿·弗里德曼也有一个清晰干脆并且是一贯的回答:把优先权交给效率。[31]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公平与效率争论,也是长期存在的。主张公平优先的人认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项目,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与“安全阀”,天生就是以追求公平为价值取向的,并且需要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实现这一目标。主张效率优先的人认为,社会保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项经济制度,是以效率为原则与目标的,只有追求效率优先、效率最大化才能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从而为实现社会公平提供物质基础。养老保障的实现也是在同样的道理下运作的。其实,公平与效率在养老保险制度中是对立统一的,二者既相互矛盾又相互补充,在对立统一与相互融合中实现着养老保险的制度诉求。正如阿瑟·奥肯所言:平等和经济效率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它们有互相需要的理由,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32]

综上四大理论,系统论和大数法则说明我们必须以一个全局的视角,去通盘考虑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在整个养老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我们需要通过提高统筹层次,以实现养老保险养老保障功能的最大化。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基金集结的优势,以多数人的资本与力量去应对少数人的风险,从而实现参保职工“老有所养”的美好愿望。但是,“经济人”假设理论又告诉人们,提高统筹层次、发挥集结优势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这一过程中会遇到来自多方的阻力,为统筹层次的提高设置层层障碍,使养老保险制度并不能顺利地实现养老保障功能的最大化。因此,公平与效率理论就指引我们,如何在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结果公平的同时,提高养老保险的制度效率,从而最大化地实现养老保险的制度效能。这些理论对本书所主张的提高统筹层次,并进行“完善省级统筹,促进全国调剂”的制度设计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但是,从已有对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研究来看,还很少有运用上述理论对该问题的论述。因此,本书为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问题探寻了全新的理论支撑。

第三节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是对涉及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几个重要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几个基础理论进行了论述,从而使我们在概念和理论上对本书的主题有了清晰的把握。基本观点为:

首先,通过养老保险“三支柱”的概念比对,总结出本书所谓的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实施的,旨在保障城镇企业职工、仿照企业运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退出劳动力市场后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常被简称为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本书研究的主要对象,也是最需要予以清晰界定的一个核心概念。

其次,对本书另外几个重要概念——统筹、省级统筹、全国统筹以及统筹的模式——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统账结合进行了概念界定与阐述。通过对概念的分析,本书认为提高统筹层次是解决养老保险面临的四大矛盾的必然选择。目前所实施的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收统支与养老保险其他项目的省级统一,才是真正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再次,通过对系统论、大数法则以及“经济人”假设的理论阐述,本书认为系统论说明,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项目,统筹层次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我们应该从系统的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和动态平衡性等特征去审视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对整个养老保险系统的影响。大数法则说明,只有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发挥集结优势,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抵抗风险的能力,才能实现养老保险分散风险的功能。“经济人”假设理论说明,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既是一个责任承担问题,又是一个利益抉择过程。各级政府对责任与利益的得失权衡,影响着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利益的纠结是统筹层次难以迅速提高的一个重要障碍。因此,在实践中应综合考虑和恰当处理好各级政府、各类相关群体在养老保险中的利益问题,并设计出适当的统筹层次和统筹模式。

最后,公平与效率理论说明,我们需要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优化统筹模式,以实现养老保险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同时,通过均衡企业的养老保险负担,去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

注释

[1]焦凯平:《养老保险》(第二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第2页。

[2]Michal Rutkowski.Key issues in debates on modern pension systems.

[3]焦凯平:《养老保险》(第二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第2页。

[4]与“养老保险”相对的概念还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我们有必要从概念上对四者进行区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指,针对城镇中18周岁以上无业居民所采取的一种个人缴费与地方财政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并列运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也就是目前所实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对农村中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所采取的一种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筹资模式,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专门的养老保险法规,对国家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中的职工所实行的一种特殊养老保险制度。

[5]胡晓义:《关于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中国社会保障》,2004年第1期。

[6]孟昭喜等:《养老保险释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33页。

[7]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50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5年,第244页。

[9]贝塔朗菲:《一般系统论》,《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丛刊》,年第1-2期。

[10]钱学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和系统工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第221页。

[11]转引自程炳德:《以系统论的基本观点论语文教育整合》,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第2-3页。

[12]乌杰:《和谐社会与系统范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第10-11页。

[13]王同起:《系统论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思想理论教育》,2009年第15期。

[14]乌杰:《系统哲学》,人民出版社年,第52页。

[15]乌杰:《系统哲学》,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4页。

[16]童星、张海波等:《中国转型期的社会风险及识别——理论探讨与经验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58页。

[17]段家喜: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行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48页。

[18]张洪涛、郑功成:《保险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15-116页。

[19]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3页。

[20]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4页。

[21]许纯祯:《西方经济学》(第一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9页。

[22]蒋自强、何樟勇:《简论经济人约束机制——亚当.斯密研究的反思》,《安徽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

[23]帕特里夏.沃哈恩:《亚当·斯密及其留给现代资本主义的遗产》,夏镇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第104页。

[24]张建刚:《论西方经济学中“经济人”假设与现实的冲突》,《经济纵横》,2008年第9期。

[25]亚当·斯密:《国富论》,夏日松等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第325-326页。

[26]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7-8页。

[27]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8页。

[28]段家喜:《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行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93页。

[29]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8页。

[30]郑秉文:《中国社保“碎片化制度”危害与“碎片化冲动”探源》,《甘肃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31]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王奔洲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96页。

[32]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王奔洲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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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星的人都知道,娱乐圈中有一位毒舌傲娇的顶流叫容礼,除了粉丝其他人皆逃不了被他diss但就是因为这个,他火的一塌糊涂,粉丝就好他这口,令得一众圈内人不得不冒着被diss的风险上去讨好他。路葵上辈子是容礼忠实粉丝,作为一名某电影学院的小透明,日常生活除了偶尔拍拍戏就是追星,好不容易抢到容礼演唱会门票,却在离场得时候被头顶的吊灯砸死了!她意识彻底失去的那一刻,她心想:哥哥又要被黑了。……容礼上小号刷微博看热搜的时候,偶然刷到一个没见过的小主播,但是人气却异常的高,他好奇的点了进去,发现她竟然在抽奖送自己的联名周边,其数量之大。容礼挑眉,秉持着不能让自家粉丝吃亏的道理,他反手连刷了100个火箭,引得直播间众人直呼大佬!路葵加他微信想要退给他,对方却说为了支持她,她乐了,没想到会遇到男粉,于是两人日久生情网恋了!到了面基的时候,路葵看着眼前矜贵温柔的男人,满脸难以置信:“你……??!”“怎么?不满意吗?小葵”怎么可能不满意!
  • 大明小乞丐

    大明小乞丐

    向往的总是美好的世界,但生活让我们无法逃避,无论逃到哪里,都避不开一个永恒的真理:走自己的路,吃自己的饭,靠天、靠地、靠父母,不算英雄好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