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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基本善的平等

在当代社会中,很长时期以来最流行的平等观念是福利平等。福利平等的观念不仅在理论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在实践中也支配了社会政策的设计和制定。但是,福利平等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缺点:它把福利视为评价平等的唯一因素,而根本不考虑其他的东西(如自由和权利等);它把福利视为偏好的满足,因此导致这种平等观念是主观的;福利平等本质上是功利主义的,这样平等就不具有内在的价值,而只有工具的价值。

一种合理的平等观念应该克服上述缺点,也就是说,它应该是客观的,而不应是主观的;它应该关注各种重要的价值,而不仅仅是人的福利;它的平等应该具有内在的价值,而不应仅仅具有工具的价值。这种客观的平等观念把我们引向广义的“利益平等”(equality of interests),而在这里,所谓“利益”不仅指收入、财富和资源等物质利益,而且也指自由、平等和权利等高阶利益。这种平等观念的主要代表是罗尔斯 (John Rawls),他把我们通常所说的利益称为“基本善”(primary goods)。

第一节 基本善与正义原则

基本善的平等涉及两种理论,一种是关于善的理论,另一种是关于平等的理论。前者属于价值论,后者属于正义论。我们首先讨论善的理论。

什么是善 (goods)?善是好处、利益或优势,是我们追求或者希望拥有的东西。有些善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没有它们,我们的生活仍然能够照常进行;有些善则可能是非常重要的,没有它们,我们的生活就是另外一副样子了。这些非常重要的善就是基本善。有些基本善是自然的,可遇而不可求,如天赋、健康和美丽。有些基本善是社会的,其分配是由社会制度来调节,如权利、机会和收入。罗尔斯所说的基本善是社会的,即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按照罗尔斯的解释:“基本善是每一个理性的人都会想望的东西……无论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是什么,这些善通常都是有用的。”[17]

罗尔斯是当代最重要的平等主义者,而基本善是一个非常独特的观念,它带有深刻的个人印记,因此,我们需要对它加以更深入的解释。而且,“基本善的平等”所针对的东西是“福利平等”,因此我们也应该参照福利观念来解释基本善的观念。

首先,对于功利主义者,所谓福利是指偏好的满足,而对于罗尔斯,“善是合理欲望的满足”。[18]偏好与欲望之间的差别不大,功利主义者也可以主张福利是欲望的满足,区别在于罗尔斯对欲望进行了限制,在它前面加上了“合理的”一词,即只有欲望是合理的,它才是善的。在罗尔斯看来,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是合理欲望的对象,从而它们是基本善。而且,在罗尔斯看来,不管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生活计划,只要它是合理的,那么对它而言,基本善则是“越多越好”。[19]人们拥有的基本善越多,就越能够实现自己的生活计划。在这种意义上,如果说功利主义者追求的是福利的最大化,那么罗尔斯追求的则是基本善的最大化。

其次,福利是主观的,而基本善则是客观的。所谓福利通常是指偏好的满足,这意味着功利主义者在评价事态的平等时,依据不是利益、资源或优势本身,而是它们在人们身上产生的影响。相反,罗尔斯的基本善则是指这些利益、资源或优势本身,所谓平等,也是指这些客观的利益、资源或优势的平等。在某种意义上说,罗尔斯之所以用“基本善”来取代功利主义的“福利”,最重要的考虑就是客观性。

再次,福利是一元论的,而基本善是多元论的。在评价平等的时候,功利主义只应用一个指标,即个人所享有的福利,其他东西都不在考虑之列。与其相反,罗尔斯在评价平等时,使用了多种指标,即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因此,基本善的平等是一种复杂的平等,需要用不同的正义原则来调节。基本善的多元性是一个优点,它能够把各种重要价值都包括在内;但同时也是一个缺点,它给基本善的人际比较带来了很大麻烦。

最后,对于福利平等,最重要的东西是最大化,而对于基本善的平等,最重要的东西是平等本身。归根结底,功利主义者追求的东西是福利的最大化,因此,当福利的最大化与平等是一致时,福利平等能够得到维持,但是当两者不一致的时候,被牺牲的通常是平等。虽然罗尔斯也追求基本善的最大化,但是他主张平等本身就具有内在的价值。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对于罗尔斯,平等是不能被牺牲的。

如果基本善是每个人都需要的东西,那么如何分配基本善?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基本善的分配是由社会制度调节的。具体来说,基本善是根据正义原则来分配的。这样我们就由罗尔斯的善理论进入到平等主义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核心是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 每一个人都拥有和其他所有人的同样的自由体系相容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的平等权利。

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加以安排,以使它们:

1.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

2.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20]

第一个正义原则一般被称为“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被称为“差别原则”,第二个部分被称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正义原则的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即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方式。这里的利益是指基本善,即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基本善可以分为三组,它们与正义原则之间存在一种对应关系:第一组是自由和权利,对应于第一个正义原则;第二组是机会和权力,对应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的第二个部分;第三组是收入和财富,对应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的第一个部分。也就是说,“平等的自由原则”被用来分配自由和平等,“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被用来分配机会和权力,“差别原则”被用来分配收入和财富。

“平等的自由原则”被用来保障所有人都拥有平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哪些自由和权利是基本的?罗尔斯在一些著作和文章中开列了基本自由的清单,这些清单之间稍有差异,尽管主要内容是相同的。一份比较全面的清单是这样的:“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政治自由(例如,政治活动中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结社自由以及由人的自由和健全(物理的和心理的)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最后,由法治所涵盖的权利和自由。”[21]这份清单表现了自由主义的鲜明特点,即对自由和权利的重视。但是仔细分析这份清单,我们发现它既包含了伯林(Isaiah Berlin)所谓的“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也包含了所谓的“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自由主义有两个传统:洛克的传统强调“消极自由”,如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以及基本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卢梭的传统强调“积极自由”,如政治自由和参与政治生活的平等权利。虽然罗尔斯的清单将两种自由都包含在内,但是他本人更为认同洛克的传统,承认他自己与贡斯当和伯林是一脉相承的。

“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被用来分配机会和权力。机会平等作为一个正义原则,这在当代社会没有什么争议,问题在于这种机会平等是形式的还是实质的。形式的机会平等是一种基于自由市场制度的平等,它取消了封建等级制度的阶级差别和固定地位,将人看作完全自由的个体,而这种自由个体作为劳动力在市场中尽其所能地从事竞争,来获取机会和职位。但是,在这种形式的机会平等中,个人的职业前景(以及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等)总是受到家庭出身、自然天赋以及幸运与不幸的影响,而从道德的观点看,这些自然的、社会的影响是偶然的和任意的。那些家庭出身较差、天赋能力较低和更为不幸的人们在追求权力和职位时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样,形式的机会平等就会导致不平等的结果。为了区别于“形式的机会平等”,罗尔斯把第二个正义原则的第二个部分称为“公平的机会平等”。所谓“公平”,就是要消除自然偶然性和社会任意性对人们追求职业前途的影响。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通过正义的制度和社会经济安排,通过增加教育机会、实行再分配政策和其他社会改革措施,为所有人提供一种平等的出发点。这样,对于那些具有相同能力和同样愿望的人,他们应当具有同样成功的职业前景,而不论其家庭出身和社会地位是什么。

“差别原则”被用来分配收入和财富。在平等主义者看来,在一个理想社会中,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应该是完全平等的。但是在目前我们生活的社会中,完全平等的分配既是不可欲的,也是不可行的,因为那些具有创造力的人们需要激励,那些从事艰苦工作的人们需要补偿,那些努力工作的人们需要鼓励。因此,与平等的分配相比,如果一种不平等的分配能够对所有人都有利,那么它就是可允许的;如果这种不平等的分配能够得到所有当事者的同意,那么它就是正义的。在这种意义上,“差别原则”是一种正义的分配原则。按照差别原则的要求,如果一种分配是不平等的,那么这种不平等的分配应该在最大的程度上有利于“最不利者”。所谓“最不利者”是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他们拥有最少的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社会不平等最强烈地体现在他们身上。通过制度性的社会安排,差别原则被用来改善这些“最不利者”的处境,增加他们的希望,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福利差距。这样尽管“差别原则”容许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但是它仍然是平等主义的。

第二节 基本善的问题

就基本善的观念是对福利观念的矫正而言,它具有某些明显的优点。但是,基本善的观念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并且引起了批评者的质疑。下面我们集中讨论三个问题:第一个是基本善的客观性;第二个是基本善的人际比较;第三个是基本善的性质。

让我们首先从基本善的客观性开始。人们反对福利平等,所真正反对的东西不是福利的“平等”,而是平等的“福利”。人们之所以反对平等的福利,除了其他原因之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福利观念是主观的。罗尔斯用“基本善”取代“福利”,有两种基本考虑:首先,基本善是客观的,而福利是主观的;其次,基本善代表了多元的价值,而福利只代表幸福或偏好的满足。

基本善是客观的吗?罗尔斯所说的基本善是指自由和权利、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就它们是每个人都可以拥有和享用的东西而言,它们确实是客观的。假如客观性就是指这个意思,那么它只是代表某种事实,并没有什么重要的意义。我们知道,基本善是对于“什么的平等”这个问题的回答,在这种意义上,它们是平等的承载者。如果这样,那么它们的客观性应该另有所指。我们认为,就其作为平等的承载者而言,基本善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们应该是普遍的;另一方面,它们对所有人应该是公平的。

我们首先来检验它们的普遍性。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基本善是普遍的。因为无论是作为追求个人利益所必需的社会背景条件(如权利、自由和机会),还是作为实现所有目的之一般手段(如收入和财富),基本善不仅是每一个理性的人都会想要的东西,而且它们也是越多越好。[22]在罗尔斯看来,尽管人们的人生理想和生活计划是各种各样的,但是每个人在实现它们的过程中都需要基本善,也都想得到更多的基本善。

我们必须承认,自由和权利、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不仅是每个人都需要的东西,而且它们对每个人来说也都具有重要的价值。要否定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批评者把批判的焦点放在了罗尔斯所说的“越多越好”上面。一些批评者认为,人们也许都需要基本善,但绝不是越多越好;或者,某些人可能希望基本善越多越好,某些人则可能不是如此;如果这样,那么这说明基本善并不是普遍的。许华兹在各种基本善中挑出“财富”和“自由”为例:“虽然所有理性的人都想要某种数量的财富,而有些理性的人可能总是希望财富越多越好,但其他理性的人可能则只想要某种最低数量的财富。同样,虽然所有理性的人都想要某种程度的自由,但在实现其生活计划所需要的自由种类和程度的问题上,理性的个人之间可能是不同的。”[23]

对于这种批评,罗尔斯可以做出两种回应。第一种回应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即“越多越好”的说法没有问题,并且对上述批评给予反驳。实际上,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就预见到了这样的批评,并且回应说,从原初状态的观点看,“越多越好”的说法是合理的:“如果有些人不想要更多的东西,那么没有人会强迫他们接受更多的东西,而且一个人也不会因为拥有更大的自由而受到伤害。”[24]第二种回应是坚持自己的基本观点,但是做出某些修正。比如说,罗尔斯可以撤销“越多越好”的说法,但是仍然坚持基本善的普遍性,仍然主张它们可以作为普遍的动机而发挥其作用。《正义论》之后,罗尔斯在很多著述中讨论了基本善问题。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的立场仍然是模糊的:在某些著述中(如《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罗尔斯没有再使用“越多越好”的说法;在某些著述中(如1999年版的《正义论》),他仍旧沿用了这样的说法。

鉴于罗尔斯实际上对批评给出的是第一种回应,而这种回应的实质是,即使有些人不想要更多的基本善,但是,既没有人强迫他们接受更多的基本善,他们也不会因拥有更多的基本善而受到伤害。许华兹不满意罗尔斯的这种回应,并对这种回应给予了进一步的反驳。她的反驳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所针对的是“越多越好”,第二个方面针对的是“不会受到伤害”。

许华兹通过一个假设的社会主义者(这个社会主义者的思想与早年马克思相类似)来反驳罗尔斯:这个人相信,美好生活依赖于个人的自我实现,而个人的自我实现是通过劳动达到的;他在达到自我实现的过程中,确实需要财富和自由这样的善,但不是像罗尔斯所说的那样“越多越好”。因此,针对罗尔斯“越多越好”的说法,这个人会说,他只要能够具有体面的食物、住房和衣服,他所需要的财富就足够了。对此罗尔斯会回答说,即使这个社会主义者的生活计划只需要最低限度的财富就可以维持,但是,假如拥有更多的财富,他也不会因此而受到伤害。于是,这个社会主义者会这样反驳罗尔斯,如果他生活在一个建立在财富“越多越好”之基础上的社会里,那么他确实会受到伤害,因为他会把更多的时间用于挣钱,而不是用在其他更有价值的事情上。由此许华兹得出结论:如果人们没有罗尔斯所说的那种对基本善越多越好的偏爱,那么他们就有理由主张,在一个助长这种偏爱的社会里他们会受到伤害。[25]

当然,我们应该看到,即使许华兹关于“越多越好”和“伤害”的批评是正确的,这也不意味着她的批评对基本善的普遍性构成了决定性的反驳。因为从理论上说,罗尔斯可以做出我们上面所说的第二种回应,即撤销“越多越好”的说法。即使罗尔斯撤销了这种说法,他仍然可以维持基本善的普遍性。

基本善之客观性的第二个方面是公平性。即使我们承认基本善是普遍的,也还存在它们是否公平的问题。这个问题对罗尔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在近半个世纪的职业生涯中,他一直把自己的正义理论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为了公平,罗尔斯提出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设置,以保证所有人都处于平等的契约条件之中。由于基本善是由国家来保障和分配的利益,所以存在它们是否对于所有人都公平的问题。比如说,所有中国人都需要主食,但是南方人更喜欢大米,而北方人更喜欢面食;如果由国家为贫困者配给主食并且是大米,那么这对北方人是不公平的。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本人认为:“基本善对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是公平的。”[26]

公平的问题通常也被看作是中立性的问题:对每个人都有自己特殊的善观念(美好生活的计划)来说,基本善是不是中立的。在罗尔斯看来,基本善是一个人实现其人生计划所需要的东西,而无论一个人的特殊人生计划是什么。在这种意义上,不管人们追求什么样的人生理想和生活目标,基本善在价值上对所有人都是中立的。但是,所有人都需要基本善,并不意味着它们就是中立的:这不意味人们都会同意罗尔斯对基本善的排序,也不意味着基本善在他们的生活中具有罗尔斯所设想的意义。

很多批评者对基本善的公平性和中立性提出了质疑。在一些批评者看来,罗尔斯为了表明自己的基本善具有客观性,一方面,他用基本善取代个人拥有的善观念,把所有特殊的、相互冲突的善都排除出去,从而试图表明它是中立的;另一方面,他提出基本善是所有人都需要的,无论其生活计划是什么,从而试图证明它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但是批评者认为:用基本善取代个人的善观念不是公平的,因为在每个人追求自己的特殊善的过程中,基本善的价值是不一样的;由于不同的人追求不同的善观念,而基本善(自由和权利、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只是有利于某些人追求自己的善观念,而不利于另外一些人,这样它们就不是中立的,而是“自由主义的”和“个人主义的”。[27]问题的关键在于,基本善是有内容的,即它们是指自由和权利、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等,而对于持有不同价值理想和生活信念的人,这些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和意义。正如一些批评者指出的那样,在罗尔斯设想的正义社会里,一个社群主义者实现自己愿望的机会要比一个个人主义者更少。[28]

另外,罗尔斯的基本善内部是有排序的,而参照这种排序,基本善的公平性和中立性可能会引起更多的质疑。我们知道,基本善与正义原则具有一种对应关系,即第一个正义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分配的是自由和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的第二个部分(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分配的是机会和权力,它的第一个部分(差别原则)分配的是收入和财富。按照罗尔斯提出的优先规则,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这种优先次序实质上反映的是基本善之间的优先次序,即自由和权利优先于机会和权力,机会和权力优先于收入和财富。显然,这种优先次序代表的是自由主义的价值排序。如果基本善的价值排序是自由主义的,那么它们就不能说是中立的,而且其他派别(如社群主义者)会对这样的排序提出质疑和异议。

基本善的第二个问题是人际比较。我们关心的东西是平等,这意味着即使我们同意基本善具有客观性(它们是普遍的和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和中立的),也还存在一个问题:我们如何评估人们所享有的基本善是不是平等的?为此,我们需要进行人际比较。而且,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体现其平等主义的是差别原则。要实行差别原则,必须首先区分出谁是最不利者。谁是最不利者呢?罗尔斯认为,应该根据对基本善所分享的份额来识别谁是最不利者,这也涉及基本善的人际比较。

在讨论平等问题时,人际比较是一个非常麻烦的问题。功利主义的平等观念受到了大量的批评,其中之一就是福利的人际比较。功利主义追求福利的最大化,这样就需要在不同的选项中进行比较。罗尔斯认为,在人际比较的问题上,基本善的平等比功利主义的福利平等更有优势,因为福利平等需要测量功利的总量,需要进行人际的基数比较,而基本善的平等仅仅需要进行序数比较,只要区分开谁是最不利者就可以了,并不需要比较人们之间的福利差距。[29]基数比较涉及测算相关者的具体福利数额,而序数比较只需要给相关者的福利进行排序。与基数比较相比,序数比较显然更为简单和容易。因此,罗尔斯认为基本善只需要进行序数比较,从而摆脱了福利平等所面临的人际比较困难。

问题在于,罗尔斯能克服人际比较的麻烦吗?罗尔斯是否只需要进行序数比较,而不需要进行基数比较?如果他只需要进行序数比较,那么他是否能够令人信服地解决这个问题?他是否还需要进行基数比较?如果需要,那么他能够解决吗?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分开两者:首先我们讨论序数比较,然后再探讨基数比较。

序数比较就是给相关者所拥有或期望拥有的基本善按照大小进行排序。我们假设这里的相关者有三个人,即张先生、李先生和王先生,而我们的任务是对他们所拥有的基本善进行序数比较,以区分出谁是最不利者。问题在于罗尔斯所说的基本善不是一种“善”,而是多种“善”,具体说是自由和权利、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这样,如果我们要对三位先生所拥有的基本善进行排序,那么我们就需要知道每个人所拥有的基本善的“大小”。我们要想知道其“大小”,我们就需要某种东西来衡量每一种基本善(自由、权利、机会、权力、收入和财富)的权重。这就是所谓的“指标”问题。一些批评者认为,只要有一种以上的基本善,要想进行人际比较,就存在指标问题。[30]如果我们不能确定这样的指标,那么我们就既无法识别出谁是最不利者,也无法评估相关者在基本善方面是否平等。

罗尔斯意识到了基本善存在指标的难题,但他认为这个困难并不是无法克服的。罗尔斯认为,如果我们规定两个正义原则是有先后次序的,这样指标以及序数比较的问题就变得简单了。罗尔斯提出,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按照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所拥有的自由和权利都是平等的;按照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每个人也都拥有平等的机会。因此,在确定谁是最不利者时,在基本善的指标中可以把自由、权利和机会排除掉,仅仅考虑权力、收入和财富就可以了。因此,最不利者就是那些拥有最少权力和最少收入的人们。而且,罗尔斯主张,权力和收入是紧密相关的,那些在社会上拥有较多收入和财富的人同时也会拥有较大的权力,反之亦然。因此在确定最不利者群体时只考虑收入和财富就可以了。[31]

我们再看基数比较。与序数比较相比,基数比较是更为困难的事情。它不仅要衡量相关者所享有的基本善的“大小”,而且要计算它们的总额。要计算基本善(自由、权利、机会、权力、收入和财富)的总额,确实需要某种“指标”来代表它们各自的权重,正如功利主义者需要“功利函数”一样。在这种意义上进行基本善基数的人际比较,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一方面,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和福利经济学非常熟悉,深知进行基数比较的困难;另一方面,他又不得不进行人际比较,以识别出谁是最不利者。因此,他认为对于基本善,只进行序数比较就足够了,无须进行基数比较。以我们上面所举的三个相关者张先生、李先生和王先生为例,如果我们根据某种经验信息(比如说收入和家庭情况)知道张先生的生活最好,李先生次之,而王先生的生活最差,那么我们就能判定王先生是最不利者,而无须知道三者之间的具体福利差距。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看来,为了区别出谁是最不利者,序数比较就够用了,而无须进行基数比较。

问题在于,对于罗尔斯,区别出最不利者只是事情的开始,而不是事情的结束。按照他的第二个正义原则(特别是差别原则),我们应该首先识别出谁是最不利者,然后根据差别原则来帮助他们,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提高他们的福利水平,从而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不平等。这意味着在制度的层面,我们应该能够有一套办法来评估各种帮助最不利者的政策选项;在实践层面,我们需要知道通过再分配的方式拨给最不利者多大份额的基本善,才能改善他们的处境。在做这些事情时,我们都需要进行基数比较,从而也都需要基本善的某种指标,因为在提高最不利者群体的地位时需要计算提高到什么程度,以不至于超过在它之上的群体(次最不利者群体)。一些批评者认为,由于基本善是客观的,没有办法找到可以衡量它们的客观的指标,所以罗尔斯根本无法解决人际比较问题;而要解决人际比较问题,只能诉诸主观的指标(福利函数)。[32]

如果罗尔斯的任务是找出谁是最不利者,那么或许他只使用序数比较就可以了。如果罗尔斯的任务不仅是找出最不利者,而且还要评估人们之间在享有基本善的事情上是否平等,还要帮助最不利者,提高他们的基本善水平,那么他就需要使用基数比较。但是,罗尔斯不是没有办法对基本善进行基数的人际比较。正如我们上面讨论过的那样,基于第一个正义原则,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基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的第二个部分,人们享有平等的机会(以及获得权力的平等机会),这样,要评估人们之间基本善的平等,我们只需要对人们具有的收入和财富进行比较就可以了。如果我们只需要对收入和财富进行比较,那么我们就能够进行基数比较,因为我们能够知道相关者的收入和财富的数额。

基本善的人际比较现在变成了收入和财富的比较,即变成了金钱的比较。因为我们可以知道相关者所拥有的收入和财富,所以只用金钱一个指标来进行人际比较,这不仅能够从事序数比较,而且也能够进行基数比较。但是,只用金钱的指标来衡量人们是否平等,来区分谁是最不利者,这是更有争议的,因为它把基本善的平等简化为收入平等。这样,罗尔斯在这里面临两难的处境:如果使用所有的基本善来进行人际比较,那么不仅基数比较是不可能的,而且序数比较也是不可能的;如果只使用金钱的指标来进行人际比较,那么这种简化的平等会导致更大的争议。

基本善的第三个问题涉及其性质。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对基本善给予了这样的解释,即它们是“合理欲望的满足”,并且“越多越好”。而且罗尔斯认为,基本善是每一个理性的人都会想望的东西,无论他的合理生活计划是什么。这种解释给罗尔斯带来了三个问题。

首先,基本善是一个心理学的事实还是一种道德观念?从罗尔斯的解释看,基本善是一个人们普遍拥有的心理学事实,因为它们不仅是合理欲望的满足,而且是每一个理性的人都会想望的东西。在这种意义上,基本善不仅是客观的,而且是普遍的。但是,正如上面讨论所揭示的那样,基本善的客观性和普遍性都受到了批评者的质疑。在批评者看来,基本善本质上是自由主义的和个人主义的。如果这样,那么基本善就不是一种普遍的心理学事实,而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和个人主义的道德观念。

其次,基本善是每个人作为人类成员还是作为公民所需要的东西?按照《正义论》中的解释,基本善相对于每个人所追求的人生理想和生活计划来说是中立的。也就是说,无论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是什么,基本善都是他需要的东西。在这种意义上,基本善是每个人作为人类成员所需要的东西。但是,我们知道,“自由”是自启蒙以后流行开来的观念,而“权利”更是一个当代的话语。在古代社会,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自由和权利都不能说是每一个理性的人都会想望的东西,无论他的合理生活计划是什么。这些东西是伴随公民社会出现的,在这种意义上,它们是现代公民的需要。

最后,罗尔斯对基本善的解释是义务论的还是目的论的?罗尔斯认为自己是义务论者,并且多次重申自己的观点与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一脉相承的。但是,罗尔斯对基本善的解释则看起来是目的论的,起码它与功利主义者对福利的解释非常相似。对于功利主义者,所谓福利是指偏好的满足。对于罗尔斯,善是合理欲望的满足。实际上很多功利主义者也主张福利是欲望的满足。就此而言,罗尔斯与功利主义者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区别,正如偏好与欲望没有实质的区别一样。罗尔斯还认为,基本善对于人们来说是“越多越好”:功利主义者追求的是福利的最大化,而罗尔斯追求的则是基本善的最大化。如果基本善是指合理欲望的满足,那么罗尔斯在“最大化”上与功利主义者也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区别。

鉴于基本善的观念受到了各种各样的批评,从20世纪80年代起,罗尔斯开始反思基本善问题,不断修正自己的观点,并且在不同时期的著述中表达出来,如“社会统一和基本善”(1982)、“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1982)、《正义论》第二版 (1999)和《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

特别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罗尔斯对先前不同著述所做出的修正进行了综合,为基本善提供了比较完整的重新解释。显然,这些重新解释主要针对的是1971年版《正义论》解释的缺点。我们可以把这些重新解释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基本善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观念或者道德理想。罗尔斯认为人们具有两种道德能力,一种是获得正义感的能力,另外一种是形成、修正和追求善观念的能力,而对于人们能够全面发展和充分运用他们的两种道德能力,基本善是各种各样的社会条件和适于各种目的之手段。其次,基本善与公民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人作为公民是自由的和平等的。在这种意义上,基本善是从人的政治观念来看而为人所需要和要求的东西:人作为公民是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而不是同任何规范观念都毫无关系的纯粹人类。最后,基本善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一方面,基本善是公民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度过整个人生所需要的东西,它们不是单纯合理地想望、欲求、喜爱甚或渴望的对象;另一方面,关于基本善的说明并不仅仅依赖于心理的、社会的和历史的事实,而且更依赖于人们生活的一般知识。[33]

第三节 个人责任

即使基本善的观念存在上述问题,但是与其他的平等观相比,其中特别是与福利平等观念相比,罗尔斯的基本善的平等具有一些明显的优点,而且,这些优点也深刻地影响了当代的平等主义理论。

首先,基本善的平等使用客观的标准来评价人们是否平等。一种平等观需要用某种标准来衡量人们的生活状况,而在各种不同平等观所使用的标准中,有些是主观的,有些是客观的。例如,福利平等用来评价人们是否平等的标准是个人的感受(偏好的满足),而对同样的东西(比如说一碗米饭),不同的人所得到的感受(满足感)是不同的,从而它的标准是主观的。与此不同,基本善用来评价的标准是人们享有或期望享有的利益和资源本身,而不是这些利益和资源在人们身上产生的影响,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它使用的标准是客观的。

其次,基本善的平等包含了某种机会平等的观念。平等主义者一般都主张,平等是好的,不平等是坏的,对利益和资源应该进行平等的分配。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平等的分配是不可能的。说它是不可能的,既是指平等的分配在道德上是不可取的,也是指它在动机上是不可行的。[34]在罗尔斯的基本善中,按照第一个正义原则,自由和权利的分配是平等的,而按照第二个正义原则,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则不是平等的。虽然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但是如果它们是按照第二个正义原则来分配的,那么这种分配也是正义的。这意味着基本善的平等实际上不是结果的平等,而是机会的平等,因为第二个正义原则允许某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

最后,这种平等关注的焦点是最不利者。罗尔斯的平等主义鲜明地体现在差别原则之中,而按照差别原则要求,如果一种社会安排是不平等的,那么它应该符合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谁是最不利者?罗尔斯主张,基本善应该被用作区分最不利者的指标,而最不利者是那些享有最少的基本善的人们。因为差别原则要求机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应该符合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这样就使基本善的平等具有这种性质,即它赋予最不利者的利益以优先性。这种优先性意味着,在考虑分配正义的问题上,最不利者的利益具有最重要的道德分量,从而当其利益与其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首先满足最不利者的要求。我们应该强调的是,这种平等主义追求的东西不是分配的平等,而是最不利者所享有的基本善的最大化。

虽然基本善的平等具有上述优点,但是它也存在一些严重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个人责任。为了深入讨论这个问题,我们把基本善的平等与福利平等加以对比。让我们以小说《红楼梦》中的两个人物为例,一个是贾母,另外一个是刘姥姥。贾母是贾府位阶最高的人,从出生到老年,一直过着荣华富贵的生活,吃的是山珍海味,穿的是绫罗绸缎,住的是深宫大院。刘姥姥则是一位普通农民,靠二亩薄田生活,而且寡居多年。假设当时的皇帝是一个平等主义者,要在全国实行平等,而大臣们提出了两种平等方案,一种是福利平等,另外一种是基本善的平等。

如果实行的是福利平等,要使贾母和刘姥姥享有平等的福利,那么就会产生不公平的问题。由于贾母过惯了锦衣玉食、奴婢成群的生活,要维持她起码的福利,也需要大体上相似的水平。而刘姥姥过惯了清贫的生活,只需要维持温饱的生活,就能够使她享有很高的福利水平。这意味着,要在两者之间维持平等的福利,贾母需要大量的资源,而刘姥姥需要的则非常少。这也意味着,如果实行福利平等,则对刘姥姥是不公平的。

相反,如果实行的是基本善的平等,要使贾母和刘姥姥拥有同样多的基本善,那么就会出现相反的问题。由于贾母过惯了奢华的生活,而依靠现在所拥有的平等资源,无论如何是没法生活下去的。而且,我们需要指出,这种锦衣玉食的生活不是她自己选择的,而是她一出生,其家庭就“强加”给她的。如果这样,那么国家是否应该补偿给贾母一些资源,以维持其更高的生活水平?从福利平等的观点看,国家确实应该给她提供额外的补助,以维持平等的福利。而罗尔斯认为,人作为道德主体具有这样的道德能力,即形成、修改和追求美好生活的能力,从而一个人对于自己过什么样的生活是负有某种责任的。这种道德能力意味着,像贾母这样的人能够修改自己的生活计划,使之适合自己所拥有的基本善,即过一种普通人的生活;反过来,如果用过清贫生活的刘姥姥节省下来的钱来补贴习惯奢侈生活的贾母,以达到福利平等,这是不公平的。[35]

对于罗尔斯,奢侈生活是人们自己选择的,因此他们应该为此负责。问题在于,这种立场是否也能够同样应用于最不利者。让我们继续前面的假设:这个皇帝选择了基本善的平等方案,于是贾母所拥有的资源与刘姥姥是一样的,但是她依然过着奢侈的生活,这样不久她就变成了最不利者。按照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基本善的分配应该在最大程度上有利于最不利者,以改善他们的处境,提高他们的福利水平。如果贾母变成了最不利者,那么国家就应该帮助她。国家应该帮助贾母吗?依据个人责任的理论,如果贾母对自己的处境负有个人责任,那么国家就不需要帮助她;如果她对自己的处境不负有个人责任,那么国家就应该帮助她。贾母是否应该为自己所处的不利地位负责?在福利平等的问题上,即过着奢侈生活的事情上,罗尔斯认为人们应该对此负责。但是在基本善的平等问题上,即在最不利者所处的最不利地位的事情上,罗尔斯则认为人们无须为此负责。如果贾母是一个具有昂贵偏好的要求补偿者,那么罗尔斯会要求她对自己的偏好负责;如果贾母变成了最不利者,那么罗尔斯将不会要求她对自己的处境负责。

这个问题涉及产生不平等的原因是什么。在罗尔斯看来,导致人们之间不平等的东西主要有三种,即人们出身的家庭、人们具有的自然天赋、人们在其生活过程中的幸运与不幸。良好的家庭出身、优越的自然天赋和生活中的幸运通常能够使人们在社会上占有较高的地位和获得较多的收入。相反,最不利者往往出身于最不利的家庭,或者具有更差的自然天赋或者运气。但是,人们拥有什么样的家庭出身、自然天赋和幸运与不幸,完全是偶然的。没有人能够合理地声称自己应该出身于比别人更良好的家庭,拥有比别人更高的自然天赋和更大的幸运。从道德上讲,更差的家庭出身、自然天赋和不幸不是最不利者应得的。如果最不利者所处的最不利地位不是他们应得的,那么国家就应该通过再分配的方式来帮助他们,改善他们的不利地位,而差别原则就起这种作用。[36]

罗尔斯的这种观点引起两个问题:首先,导致不平等的原因到底什么?其次,最不利者是否应该为自己的不利地位负责?

罗尔斯把导致不平等的原因归结为家庭环境、自然天赋和运气,而这些东西是外在的和客观的因素,是人们自己无法选择的。人们不能决定自己出生在什么家庭,也不能选择自己的天赋和运气。这些人们无法控制的东西确实产生了不平等,但问题在于它们是不是导致不平等的唯一因素。除了这些外在的、客观的因素之外,导致不平等的还有没有内在的和主观的因素。比如说,人们的抱负和勤奋会不会影响他们的收入和社会地位?人们通常认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抱负和勤奋也会影响到人们的收入以及他们在社会上占据的地位。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只关注产生不平等的外在的和客观的因素,而没有承认这些内在的和主观的因素,这引起了批评者的质疑和反驳。

产生不平等的原因会影响到最不利者的个人责任问题。如果使最不利者处于不利地位的原因是外在的和客观的,如罗尔斯所关注的家庭出身和自然天赋,那么他们对自己的不利地位就没有个人责任,从而国家有责任帮助他们。如果使最不利者处于不利地位的原因是内在的和主观的,如个人的抱负、勤奋甚至职业选择,那么他们可能需要为自己的不利地位负责,从而国家也就没有责任帮助他们。比如说,某个人喜欢户外休闲活动,把自己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用于徒步旅行,从而导致收入很低,成为最不利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因其属于最不利者而给予收入上的补贴,那么这意味着拿那些勤奋工作的人们所辛苦挣来的钱来补助那些四处闲逛的人,而这样的帮助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除了个人责任之外,基本善的平等还有一个问题,即它的客观性是不是过头了。我们说过,福利平等关注的焦点是资源在人们身上产生的影响,而基本善的平等关注的焦点则是这些资源本身。正如一些批评者认为福利平等过于主观那样,另外一些批评者则指责基本善的平等过于客观了。例如,森曾批评说,在基本善的平等中,“实际上有一种拜物教的成分”,因为罗尔斯重视的东西是资源本身,而非人与资源之间的关系。[37]因此,森试图在福利平等与基本善的平等之间开辟出第三条道路。

基本善的平等(以及福利平等)本质上是一种结果平等,尽管差别原则容许人们对罗尔斯的平等主义给予某种机会平等的解读。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结果平等(无论是基本善的平等还是福利平等)的问题在于它在对平等的追求中没有考虑到个人责任。福利平等没有考虑到个人责任,从而它无法避免昂贵偏好的反驳。基本善的平等没有考虑到个人责任,因此它不能摆脱基于努力、抱负和勤奋的不平等的反驳。这样,罗尔斯之后的平等主义开始抛弃结果平等,都接受了机会平等的观念。虽然这些平等主义都属于机会平等,但是由于评价平等的指标不同,它们分化为不同的平等观:第一种平等主义认为与基本善相比,福利是一个更好的平等指标,从而发展成为“福利机会的平等”;第二种平等主义认为资源是比基本善更好的指标,从而发展为“资源平等”;第三种平等主义认为能力是评价平等更好的指标,由此发展成为“能力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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