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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导论(二)

中编 1978—1992

在这一编中,我们选择了1978年与1992年作为这一时期的始点与终点。1978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转折点,也是中国法学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转折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和国家在指导思想上完成了拨乱反正的艰巨任务,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尤为重要的是,法制在国家与社会治理机制中的重要性被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法律观开始沿着正确方向形成。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这样写道:“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持续性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由此全面展开,大量的基本法律在其后几年陆续得以制定。在由十一届三中全会所重新建构的社会观念体系和制度环境中,中国法学获得了独立存在的现实条件和迅速发展繁荣的历史机遇。有学者认为,即使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最初十年间,中国法学就已经取得了大大超过十一届三中全会前三十年的成就。[169]以1992年作为这一时期的终点,其原因是在这一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国家政策上得以确立,并随即以宪法形式予以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不仅是经济运行机制与管理模式的变化,也是社会观念形态、运行机制与治理模式的变化。中国法学在这样的变化中,得到更为尖锐更为深刻的观念追问与更为自觉更为厚重的理论升华,凭此将在1992年之后开出一片更新的天地。

这一时期对中国法学最为重要的发展,就是中国法学获得了“双重独立”,成为一个独立的理论体系和一门独立的专业学科。一方面,中国法学摆脱了对苏联法学的理论依赖,开始独立自主地走中国法学自己的路。虽然在这一时期的法学界,作为苏联法学理论遗存的概念体系、观念内涵和思维方法,仍在不同程度地发挥影响,甚至在这一时期的初始阶段,苏联法学理论还是某些法学分支学科研究与讨论的主要理论武器;但是从发展趋向和总体态势上看,中国法学已经不再唯苏联法学理论的马首是瞻,而是面向中国、面向世界、面向现实、面向实践,开始走中国法学自己的发展道路。另一方面,国家与法的理论开始被法学基础理论所取代,法学不再是国家学说的一个分支或附庸,而是独立于政治学的一个理论体系与专业学科。法学独立性的确立,对于中国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具有革命性的意义。法学研究对象从“国家与法”转变成为“法”,其研究对象的明确化特定化,为法学知识的专门化与体系化(包括概念生成、术语专有、范畴确定、理论衍化、学科建构等),确立了逻辑原点、推演路径与展开范围,中国法学才由此具有了据以生长繁荣的学科基石、知识体系和理论空间。法学从国家与法的理论格局中独立出来,并不是一个简单决绝的脱离过程,而是在法学自身的艰苦建设过程中成就了法学的独立理论体系。在这一时期有关法学研究对象、法学基本范畴和法学基本方法等诸多的研究讨论中,“国家与法的理论”因此也转变成为“法学基础理论”,进而发展成为“法理学”,中国法学逐渐学会以专门的“法言法语”表达法学思维过程及其结果。法律从国家理论中独立出来,当然有政治性因素的影响或助力,但更为根本的还是基于中国法学发展的自身逻辑,只是排除了政治障碍后中国法学的发展更加顺畅了。

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的另一个重要而深刻的变化,就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失去了法学理论核心地位并逐渐淡出了法学视野。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毅然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左”的错误方针,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这是政治路线的拨乱反正。[170]但由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理念对中国法学的影响至深至广,以致当“以阶级斗争为纲”被政治生活中所抛弃时,一直奉阶级性为法律本质属性的理论圭臬的中国法学,一度失去了学术重心。随着法学领域有关法的阶级性的讨论展开与研究深化,特别是在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法的阶级性与人民性或社会性等问题上的理论突破,中国法学界逐渐明晰了法的阶级性与法的其他属性之间的关系,摆脱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桎梏,脱离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研究范式,不仅在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确立了不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法学概念体系、对象范畴与研究范式,也在这一时期相对成熟的法学专业领域诸如法制史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环保法学等学科,建构了不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符合各专业特点与研究需要的知识体系与研究范式,特别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分析研究范式。

这一时期中国法学发展的最大特点,是实现了法学研究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由此形成了中国法学界浓郁的学术氛围,以及今天看来仍是相当重要的理论成果。许多法学上基本的和重大的理论问题得以热烈讨论,往往在一段时间形成了吸引整个法学界学术注意力的理论热点。诸如在法理学方面,关于法的本质、法学研究对象、法学基本概念与范畴、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人治与法治关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本位等问题的讨论;在宪法学方面,关于宪法的本质特征、政体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问题的讨论;在刑法学方面,关于刑法的基本理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问题的讨论;在民法学方面,关于民法地位与功能、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国家所有权与国有企业财产权、社会主义婚姻基础等问题的讨论;在经济法学方面,关于经济法的定性与范围、国有企业法律地位与管理模式等问题的讨论;还有行政法学方面关于行政法本质的讨论,诉讼法学方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等问题的讨论。中国法学界关于重大法学理论问题的讨论,对中国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其一,绝大多数的讨论都最终实现了学界共识,对中国的法学发展与法制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或促进作用。但也有极少数问题的讨论,起初轰轰烈烈一场,最终未有共识却渐无声息,或者由立法选择或政策变动自然地给学界的讨论画上句号。其二,在当时法学问题的讨论中,政治上的拨乱反正与学术上的去伪存真往往交织在一起。这一方面表明法学的发展要服务于现实的需要,并且绝大多数法学问题的讨论,确实起到了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为法学问题讨论插政治标签的现象也时有出现,尤其是在这一时期的初始阶段,这种插标签的偶然现象相对较多。其三,这一时期的法学理论热点确实能够形成整个法学界的持续热点,常常一个问题可以集中讨论一年两年甚至更久,时常整个法学界都关注同一热点问题,例如对法的阶级性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环境法学等领域都对此展开了讨论。这一方面反映出当时的法学界参与重大理论问题讨论的学术热情高涨,以解决原理性问题的学术责任感强烈。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中国法学理论体系初创时期的特点,即大量的基本理论问题尚待解决,因为讨论的理论问题越基本,参加讨论的人就越多;当时的学术视野尚不够广阔和深远,可供法学界研究讨论的问题尚未广泛展开和深入发掘。其四,在这一时期的理论热点讨论中,作为论据的理论来源较为集中,论述方法也相对简要。用宏大话语讨论法学基本问题成为许多学者的喜好,哲学、政治学、政治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经常引入法学问题的讨论过程中。这一方面增强了当时法学理论问题讨论时的论证力度,丰富了法学研究的方法。但另一方面,由于哲学、政治学、政治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着的基本假定和概念方法上的差异,一些忽略了这些差异的讨论其实是在不同的假定前提下和概念体系中固执地进行,要在“自说自话”般的讨论中形成共识,殊为其难。

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界的共同努力下,学科建设持续取得进展。在中国法学获得“双重独立”后,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环境法学等学科分野渐次清晰,各个学科都快速通过原理生成和体系建构阶段,迅速拓展该学科的广度与深度。在当时,一方面中国法学分支学科的分野还不甚明显,特别是还不存在像如今这么讲究的学科壁垒,许多学者的自我归位心态也不是那么强烈,经常参与不同的法学分支学科的理论研究与学术讨论,这极大地活跃了法学界的学术气氛并丰富了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但是在另一方面,独立建构法学分支学科的坚韧努力也一直存在,学者们讲哪个法律的课或写哪个法律方面的文章,就动辄声称该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仿佛不如此不足以彰显该法的重要性以及学者自己研究领域的重要性。起始于这一时期的法学分支学科划分,到如今更为明显以至森严,一方面这虽然有利于各个法学分支学科的深入发展,但在另一方面也产生了“学术圈地”的后果:不同法学分支学科之间的理论交流日渐稀少,一个法学专业的学者对其他法学专业的术语日益生疏,以致法学界内部不同专业间的学术对话渐次隔绝,这种局面或许会使日后的中国法学界逐渐丧失对基本理论或重大理论的创新能力。

随着法学研究的学术成果不断大量涌现,这一时期的法学成果形式也日渐丰富,论文、专著、教科书、普法著述等,无论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是前一时期所完全不能比拟的。在当时,由于出版载体的稀少,发表论文、出版图书均为不易。由于出书更为不易,比起发表论文,出版学术著作似乎更为当时的学界所看重。这一时期的法学著述以教科书和注释法律著作为主,即使是学术专著,仍然以体系化地叙述基本理论知识的为多。这在中国法学发展的初期阶段,其实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学术现象,因为阐释基本原理、梳理知识体系乃是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的主要任务。由于这一时期还处于手写铅字时代,学者们似乎比如今的人们更珍惜字纸,动辄万言的文章和数十万字的著述还很少见。在当时的中国法学界,常有“一篇文章天下闻,一本专著天下惊”的情形,而如今已鲜见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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