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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中国国际法学术研究60年概述

第一篇 国际公法学

第一节 中国国际公法学术研究60年的演进过程

新中国国际法学术研究的60年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两个30年。

一 第一个30年(1949—1979):奠基和萎缩阶段

至少从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的缔结开始,中国对欧洲国际法有所了解。1839年林则徐广州禁烟时,组织翻译和参考了瑞士国际法学家瓦特尔的国际法著作的部分章节,中国政府在对外关系中开始运用国际法。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把美国学者惠顿的国际法著作完整地翻译成中文,中国政府和学者们开始全面了解了西方国际法。后来,中国人自己又翻译了多本欧美和日本学者的国际法著作。到中华民国时期,中国人已初步掌握了西方的成体系的国际法。五四运动以后,中国政府和国际法学界开始了漫长的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斗争。这个时期中国人有了自己的国际法著作。[1]这其中杰出的代表作就是周鲠生教授的专著《国际法大纲》和一系列的国际法论文。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中国的政治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以周鲠生先生为代表的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学术人才基本上留在或回到了大陆。周鲠生、倪征(日奥)、李浩培、王铁崖、陈体强、赵理海等人,成为新中国国际法学术研究的奠基者、开拓者和主力军。

新中国的成立使中国的国际法研究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由于当时我国实行向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一边倒”的政策,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也是全面地向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学习。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中国政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际关系学说作为外交关系的指导思想,中国国际法学者也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从事国际法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中国政府在国际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向苏联学习,与苏联政府保持一致。与此相适应,中国国际法学界全面移植苏联的国际法研究成果,即使在中苏关系出现裂痕或破裂之后,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际关系学说为指导、以苏联国际法理论为基础确立的国际法的内容体系也没有实质性的变化。[2]

新中国不断地受到帝国主义国家的侵略、干涉,长期遭受资本主义阵营国家的封锁。一系列紧迫的国际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摆在中国政府和国际法学者面前,其中包括政府承认问题、政府的财产、债务和条约的继承问题、边界争端问题、海外华人的国籍问题。中国国际法学者发表了许多有针对性的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如陈体强的《中国人民志愿军的道义与法律基础》、《美帝毒气战犯逃不掉人类正义的审判》、《我国承认日内瓦各项公约和议定书进一步巩固了世界和平》、《斥美国所谓“不强迫遣返”》、《为什么必须确定侵略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承认问题》等,[3]周鲠生的《我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的重大意义》、《驳印度对于中印边界的片面主张》、《国际法并不支持印度对中印边界问题的立场》等。[4]李浩培的《论美国干涉中国及朝鲜的非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国籍法问题》、《东南亚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华侨的概况及其国籍问题研究》,《中航及央航飞机在港被扣案的法律问题》等。[5]这些论文,运用国际法基本原理,结合有关国家在相同或类似问题上的实践以及外国著名学者的著述进行严谨论证,为新中国处理有关国际法问题提供了国际法意见,为中国政府依照国际法处理对外关系、维护国家利益作出了贡献。

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是翻译苏联的国际法教材和著作,但也翻译了西方学者的著作。如英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修订的国际法权威著作《奥本海国际法》(第七版上、下卷)由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编译委员会翻译,1954—1955年内部出版发行。1957年出版了王铁崖(化名王强生)、陈体强等人合译的英国希金斯与哥伦伯斯合著《海上国际法》。

1957—1962年间出版的王铁崖先生选编的《中外旧约章汇编》(1689—1949)三卷本,一直是中国国际法研究必不可少的学术资料。

这个时期没有看到中国学者自己的专著,除针对中国对外关系中遇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撰写的论文外,探讨国际法问题的论文也很少。

“在1958年以后,在左倾路线的影响下国际法[学术研究]几乎是名存实亡。1962年到1965年这个时期,我们经过了一个很短的恢复期。1966年以后这十年就不堪想象了。”[6]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中,法律虚无主义抬头,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都遭受了“浩劫”。在国际社会,这十年间国际法有突飞猛进的革命性发展。遗憾的是,在这十年间,国际法的理论队伍日渐缩小,我国的国际法学水平明显落后了。

在如此不利的条件下,周鲠生、王铁崖、陈体强、李浩培、倪征(日奥)等中国国际法专家,仍为中国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的进展做出了不懈努力。例如:由王铁崖、陈体强翻译的《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1971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周鲠生的遗作两卷本《国际法》1976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由于中苏关系破裂,中国过去的“一边倒”的外交政策不得不调整为“一条线”战略。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的代表权。此后,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中美关系解冻。中国参加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积极参与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积极投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进程。中国在外交关系上的进展促进了国际法的研究,比如这一时期国际法学界海洋法的研究开始复苏。

纵观新中国第一个30年的国际法学术研究,从1949年到1957年这个时期是全面学习苏联的国际法学、建立中国国际法学的起步或奠基时期,取得了一定成就。1957年到1971年,受“左”的思潮和政策的影响、“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冲击,中国的国际法学术研究处于低迷萎缩时期。1971年联合国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权、1972年中美关系解冻之后,中国的国际法学研究气氛有所好转,但一直不景气。

这30年间,中国国际法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对国际法采取有批判的接受的态度,即从总体上接受国际法,如接受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但主张废除国际法中有利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国家剥削、压迫和控制中小国家的那些内容。这与新中国的国情是分不开的。

二 第二个30年(1979—2009):恢复和发展阶段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高瞻远瞩,发出了“我们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工作”的号召。[7]在邓小平的号召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的国际法学者受到了极大地鼓舞和鞭策,奋起直追。伴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逐步贯彻,中国的国际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的合作不断拓展,缔结条约的数量大大增加,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国际权益冲突事件也时有发生,给国际法学术研究提出了这样那样的需要研究的问题。国家的发展需要促使新中国国际法学术研究开始复苏、繁荣,中国国际法学术研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8]

1980年成立的中国国际法学会,是中国首个专门研究国际法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也是中国法学学科中成立的第一个研究会。

198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设立了国际法研究室,外交学院恢复了50年代设立的国际法研究所,武汉大学和北京大学建立了国际法研究所。

1982年,由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王铁崖和陈体强担任主编的《中国国际法年刊》正式出版发行。1983年,出版了《中国国际法年刊论文选》英文版。

这一时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条约、财产和债务的继承有关的涉外案件仍时有发生,中国国际法学者写出了一系列犀利的国际法评论文章。例如,陈体强的《国家主权豁免与国际法——评湖广铁路债券案》,[9]王铁崖的《光华寮案的国际法分析》等。[10]

以《中国国际法年刊》的统计资料为例,1979—1988年九年间出版国际法图书超过240部。[11]另据统计,“从1979到1987年这九年间,在我国刊物和报纸上发表的国际公法论文约350篇,相当于前30年论文总数的近六倍”。[12]

1979年李浩培的《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的出版是这个阶段的开篇之作。1981年,王铁崖主编、魏敏副主编的中国第一本全国通用的国际法教科书出版。该教材的撰稿人王可菊、王献枢、朱奇武、朱荔荪、邵津、汪瑄、赵理海、梁西等都是杰出的国际法专家。梁西教授1984年版的《现代国际组织》和李浩培1987年出版的《条约法概论》也都是这一时期的国际法学术著作中的上乘之作。

这一时期出版的译著也空前增加,如菲德罗斯的《国际法》(李浩培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阿库斯特的《现代国际法概论》(汪暄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寺泽一/山本草二主编的《国际法基础》(朱奇武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斯塔克的《国际法导论》(赵维田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科热夫尼科夫主编的《国际法》(刘莎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凯尔森的《国际法原理》(王铁崖1958年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1990年王铁崖和李浩培应邀至海牙国际法研究院暑期班讲学。

随着东欧剧变与苏联解体,冷战时代终结。1991年春海湾战争爆发,1994年4月15日,历时7年半的“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协议,1995年初世界贸易组织成立,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在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发动“科索沃战争”,2001年“9·11”事件,2003年美国入侵伊拉克,2004年印度洋海啸,2001年至今尚未达成协议的多哈回合谈判,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G20的形成等重大国际事件使国际关系与世界形势再次发生重要变化,给国际法学者提出了重要的研究课题。

在这期间,2001年12月11日,经过近15年的艰苦谈判,中国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正式融入世界贸易体制,对世界贸易格局产生了影响。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不断上升。

国际关系的变化与中国的快速发展,为中国国际法学术研究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中国的国际法研究,进入了历史最好时期。

200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设国际法研究中心。2009年该中心更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该所自2003年起每年举办“国际法论坛”,邀请全国的有代表性的国际法学者进行深度的国际法学术交流,收到了良好的学术效果。

中国国际法学会每年都组织全国规模的综合性的学术研讨会和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专题研讨会,有效地促进了中国国际法的学术研究。

我国建立了各种不同层次的国际法学术团体,既有全国性的,也有地方性的,既有综合性的国际法学会,也有专门的国际法协会或学会。各类国际法学术团体的学术活动蓬勃发展。例如,北京市国际法学会每年举行年会并出版论文集。

除20世纪80年代创刊的《中国国际法年刊》和《国际法学论丛》外,自2002年至2008年我国还有十余种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国际法书刊创刊,例如,《国际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出版),《当代国际法论丛》(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出版),《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北京大学法学院出版),《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出版),《武大国际法评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出版),《跨国法评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出版),《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及《空间法评论》(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和空间法研究所出版),《国际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出版),《中国海洋法学评论》(厦门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等出版)等。此外,2002—2004年曾连续出版《中国国际法学精粹》。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指南列出的国际法研究课题空前增多,2006—2009年每年都列入了十余项课题,从一个侧面显示了中国国际法学术研究的空前繁荣景象。[13]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国际法学者出版和发表了大量的国际法学术研究成果,从教材教参、国际法辞典和百科全书等工具书到学术专著、译著,数以百计,数量空前。就专著而言,不仅有单本著作出版,而且有系列丛书,如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际法文库》、《国际法论丛》;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武汉大学国际法博士文库》;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文库》;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国际法前沿问题研究丛书》,等等。关于学术论文,从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每期主要论文“索引”来看,公开发表的各类国际法论文更是数千篇,数量巨大。从成果的内容上来看,从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到具体的国际事务,从条约法、战争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等传统的国际法分支,到国际海洋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刑法等国际法新分支,都有大量的中国国际法学者的专著或论文,都有丰硕的研究成果。在译著中,曾令良、余敏友等翻译的英国国际法学家伊恩·布朗利的《国际公法原理》一书是我国十多年来为数不多的译著精品之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4]从整体上讲,经过长期历练的中国国际法学者,无论在理论水平还是在国际法的应用能力方面,都有显著的提高。

改革开放30年来的中国国际法学术研究的发展进程呈现“马鞍形”的态势。前十年是改革开放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时期,中间十年相对沉寂一些,后十年是空前繁荣和大发展的时期。

回头看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法学研究事业,中国国际法的学术研究同法学其他学科相比,是恢复得最快的。中国国际法学会是第一个法学学会;国际法统编教材也是法学教材中的第一本教科书。中国国际法的学术研究始终走在中国法学研究的前列,引领法学研究现代化的潮流。“在我们中国的法学界里面,在我们中国的法学现代化这个过程里面,国际法是走在前面的,比国内法走在前面。”[15]

纵观新中国60年国际法研究的进程及其特点,一开始主要是紧密结合中国对外关系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主要服务于国家的对外关系和维护国家的国际权益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在研究范围方面有所突破,在人权、环境等问题上也与我国的国内法治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相结合,以促进国内法治进程;一开始研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这样的问题较多,后来逐渐有了大量的研究具体的国际法问题的论著论文;一开始研究热点问题的论著论文较多,后来才有一定数量的研究国际法基础理论的论著论文;一开始主要是教学和科研单位的学者的著作论文,后来学者型的实务部门专家的论文论著也逐渐增多。

王铁崖先生在20世纪90年代曾经指出:“近年来我国在国际法学方面极少有接近世界水平的研究成果,这种情况与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国家发展对外关系的需要是极不相称的。”[16]时至今日,十几年过去了,这种局面并没有全面的或根本的改观。

邵天任教授早就指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体系,最重要的是要总结中国的实践和经验。”[17]2008年,史久镛法官也指出:“这些年里,中国法学界在强调借鉴、接轨的同时,对中国法律人自己独创的一些理论和实践淡漠了,乃至不大提及了。”[18]一概照抄照搬外国的国际法学成果是不行的。中国国际法学的创新必须有中国特色,不能不以中国的实践为基础。

不难看出,中国国际法的学术研究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其中包括:中国国际法学界对国际法的重大理论问题还未能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对国际法的许多实践,特别是中国的实践,还没有进行系统的总结;国内的学术活动缺乏严肃的学术批评,有些国际法的著作或论文滥竽充数,实际上是“学术垃圾”;国际的学术活动缺乏与国外同行的不亢不卑的平等对话。

尽管在许多方面中国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前沿水平有一定差距,特别是与中国的国际地位和改革开放、构建和谐世界的需要还不相适应,跟不上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国际国内法治对国际法的要求,但无论如何,国际法学的学术研究已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近期当选常设国际仲裁法院仲裁员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刘楠来教授指出:“过去的30年,是我国国际法研究走向繁荣,得到巨大发展的30年,是在理论探索、建立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和联系实际,为国家外交实践服务方面取得令人振奋的成就的30年。”[19]

中国于2005年提出了建立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构想。2007年10月,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阐述了“和谐世界”的内涵。2009年10月1日,胡锦涛主席在天安门城楼上向全世界宣告:“我们将坚定不移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合作,继续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中国提出的构建和谐世界的目标,指引了国际法的研究方向。中国的国际法学术研究同我们国家在世界上的崛起一样,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同时也是更大的机遇。

第二节 新中国国际法60年学术史上的几位学术人物

在中国国际法学60年的学术史上,群星灿烂,人才辈出。周鲠生、王铁崖、李浩培、倪征(日奥)、陈体强、赵理海、赵维田、盛愉、魏敏、汪暄、朱奇武等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人物。限于本书篇幅,这里简单介绍周鲠生、王铁崖、李浩培、倪征(日奥)、陈体强五位已故的国际法学家。

一 周鲠生的学术贡献

周鲠生(1889—1971),早年留学日本,后留学英法,获爱丁堡大学博士学位及巴黎大学国家法学博士学位。历任北京大学、东南大学教授以及武汉大学教授及教务长。1939年赴美国讲学,回国后任武汉大学校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南军政委员会委员兼文教委员会副主任、外交部顾问、外交学会副会长等职。主要著作有《国际法大纲》、《近代欧洲政治史》、《不平等条约十讲》、《国际法》等。在中国,1925年以后,凡学习国际法的人,无不是他的及门的或私淑的弟子。他一生致力于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为国际法学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国际法大纲》(商务印书馆1929年初版,1934年修订)一书是周鲠生的代表作之一,是由中国人编写的第一部国际法教材,是当时国内各有关院校的基本读物和编写国际法教材的基本依据,还被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指定为必备参考书。全书由导论与本论二十二章组成。导论主要讲述了国际法的意义、性质、历史发展、根据、渊源和分类。本论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实体法,包括国际法之主体、国际法之客体、国际交涉、国际交涉机关四编。第二部分是程序法,包括国际争端的解决、战争法两编。

《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76年出版),是新中国国际法学术史上的第一部有分量的国际法著作,也是新中国当时唯一的一本国际法教科书。该书逻辑严密、资料翔实、文字简练。

该书各章的顺序依次是:导论、国际法主体(国家、国家的承认和继承)、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际法客体(居民、领土和公海)、外交关系(使领馆制度)、条约、国际组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该书原来还设想有战时法(战争法和中立法),但没有完成。该书将“外空”放在“领空”中、将“大陆架”放在“公海自由的行使”部分,是当时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局限所致。

陈体强教授1982年评价该书时指出:“在一本中国的国际法教科书中,由此要阐明中国国际法学家的观点和中国的实践。在这一点上,本书具有很大的成就。作者熟悉旧中国所遇到的国际法问题,又有新中国的国际法斗争的亲身经历,掌握第一手材料。书中关于我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关于新中国的承认、继承、国家责任、领海、外交方式、在联合国的代表权、华侨的国籍和保护等问题,以及关于旧中国的外国人特权制度和不平等条约等问题,都有详细精湛的论述。这些章节可以说是本书最精彩的部分,也是本书的最大特色。正因为如此,本书是中国学习国际法的人所不可不读的。”[20]1989年,在周鲠生诞辰100周年时,国际法学界的评论指出:“他的名著《国际法》一书,学术价值极高,系统地总结了新中国建立到60年代初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外交和国际法实践,代表了迄今为止中国国际法学的最高成就。”[21]1997年倪征(日奥)在接受采访时谈到周鲠生的《国际法》时说道:“晚年,周老不顾年迈体弱,仍本着对国家、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了两卷本学术大作《国际法》的撰写工作。这套著作不论是当时还是在现在乃至今后都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为新中国的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对我国的国际法研究有着深远影响。”[22]

周鲠生先生对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联系实际,特别是联系中国实际;二是理论探索,对有关问题进行透彻的理论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23]

二 王铁崖的学术贡献

王铁崖(1913—2003),中国当代杰出的国际法学家、教育家、社会活动家。1929年他考入复旦大学,1931年转学进入清华大学政治系学习。1933年毕业后被保送进清华研究院,师从周鲠生教授攻读国际法。1936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通过中美庚款留学考试。1937年夏负笈西洋,远赴英国伦敦经济政治学院,师从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教授,继续研读国际法。1939年夏返国,曾短期任《世界政治》杂志编辑,并先后在武汉大学、重庆中央大学、北京大学工作。王铁崖先生曾担任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创始所长,国际法研究院院士,世界艺术和科学院院士,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特设国际刑事法庭法官。自从1930年开始研读国际法以来,他七十年如一日,把自己的毕生精力无私地奉献给了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是半个多世纪以来对中国国际法学界产生深远影响的一代宗师。

1980年王铁崖协助宦乡同志创立了中国国际法学会,始任副会长,1991年任会长,2000年任名誉会长。1981年主编了新中国第一本国际法教科书——《国际法》。1982年同陈体强教授共同创办了中国第一个国际法学术刊物《中国国际法年刊》,担任主编。还曾与陈体强组织、编写了《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的国际法词条。1998年出版了他的绝笔之作《国际法引论》,计划中的《国际法总论》和《国际法各论》则成了永久的遗憾。[24]

王铁崖先生有一系列关于中国与国际法的论文,其中的代表作之一是他在海牙国际法学院发表的演讲——《中国与国际法:历史与当代》,其中分别论述了古代中国与国际法、近代中国与国际法和当代中国与国际法。这些论述丰富了此前他在1981年《国际法》中的有关论述。

关于古代中国与国际法,王铁崖先生认为,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一些类似现代国际法规则的实践和惯例,但没有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因为产生这些实践或惯例的社会环境并不是基于主权平等的国际关系。他指出,直到西方列强以武力打开中国的大门,中国一直以为自己是世界的中心,以为世界秩序是基于优越的中国文化的大一统状态。中国与邻国的关系是建立在儒家伦理规范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之上的。体现以中国为核心的世界秩序的典型表现是朝贡制度。这与西方的多国体制是不同的,所以中国与西方接触的过程中很不理解西方的多国体制。

关于近代中国与国际法,王先生认为,西方列强认为中国不是“文明”国家,不应当适用国际法。它们把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强加到中国头上。对于中国来说,这一时期国际法的主要作用就是保障这些不平等条约的实施。这样的情况对中国对国际法的态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于当代中国与国际法,在王铁崖教授主编的1981年版《国际法》统编教材第一章中作了高度的概括:“首先,新中国并没有否定国际法,相反,却接受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采用各国所一致采用的国际法规章、制度。例如,《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新中国一贯支持的;条约制度、使领馆制度等是新中国一开始就采用的。”“其次,新中国历来反对国际法中为帝国主义服务的原则、规则,摒弃那些具有反动本质的规章、制度。例如,新中国多次谴责侵略性的所谓以权利为依据的干涉原则,废除那种在合法外衣掩饰下的领土兼并制度,等等。”“最后,新中国还不断地为国际法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新中国和其他国家所共同倡议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是一个显明的例子;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具体规章制度,如承认、国籍、条约、使节权、和平协商等,新中国也都有新的创造,为国际法补充新的内容。”

王铁崖先生在国际法学术研究方面有很多具有指导意义的见解,例如:王铁崖先生在其主编的1981年《国际法》中指出:“在整个意义上,可以说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一个方面,国际法学是国际关系学的一个部门。”他在1999年的《国际法引论》中又强调指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及国际关系史有密切的联系:研究国际关系和国际关系史必须有一定的国际法知识为基础,而研究国际法则必须以国际关系和国际关系史为背景。这是作者历来的主张。”[25]

王先生认为:“研究好、讲授好国际法要具备两个思想基础:一是爱国主义,要热爱自己的祖国;二是国际主义,要热爱和平和正义,反对侵略,反对战争,没有这样的思想基础是搞不好国际法的。”[26]

三 李浩培的学术贡献

李浩培(1906—1997),1928年东吴大学法律系毕业,1936—1939年在英国伦敦经济政治学院研究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比较民法。回国后历任武汉大学教授兼法律系主任、浙江大学教授兼法学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担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外事法规委员会专门委员,国际关系研究所研究员,外交学院教授。1963—1993年任外交部法律顾问。他还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等职。他是《中国大百科全书》第1版法学卷编委会委员兼国际私法词条主编。1993年当选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特设国际刑事法庭法官。主要著作有《条约法概论》(1973年动笔1985年完成)、《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等。

在《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一书中,李浩培教授指出,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有显著的不同,国内社会的权力集中于国家,是纵向的权力结构,而国际社会的权力则分散于主权国家,是横向的权力结构,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彼此之间没有管辖权。由于这种权力结构,国际社会没有国内法那样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使国际法的实效受到减损,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不容否定。针对以国家主权为由否定国际法的论点,李浩培指出,这种观点所理解的国家主权是“绝对主权”,实际上,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可以和国际法相容的;针对以国内法的从属法(上位者对下位者的命令)的性质为标准否定国际法的法律性的观点,他指出,国际法是同位者共同制定以便共同遵守的平等者之间的法律(同位法),同位法同样是法。在国际实践中国际法的法律性得到体现,各国遵守国际法是一般情况,违反国际法是例外情况。

李浩培教授关于国际法渊源有非常深入的研究。关于条约,他在《条约法概论》中高度赞扬荷兰的条约优先于宪法的体制,认为这是条约与国内法关系上的最先进的制度,如果实践中加以贯彻,将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关于习惯国际法,他在《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中指出,习惯国际法发生的原因和存在的理由在于国际社会的需要,由于国际社会各国都有主权,没有普遍性的高于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习惯国际法就显得特别需要。关于一般法律原则,他认为这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不仅因为它为《国际法院规约》所承认,而且如果不承认这一渊源,将会在某些场合因无法可依而发生拒绝司法的后果。他关于司法判例的观点精辟独到,他认为,由于国际法院通常在判决中依循自己的先例,并且在判决中陈述和适用现行法与新创设一项新的法律规则之间很难区分,因此国际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发挥了独立的国际法的形式渊源的作用。李浩培教授还认为,独立的单方法律行为,包括承诺、承认、放弃、抗议、通知等,属于国际法的第二位的渊源。这种渊源的效力根据,他认为是保护一方对他方意思表示信赖的一般法律原则。

李浩培先生在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特设国际刑事法庭法官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上诉法庭法官任内案件的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他撰写的有关意见书(个别意见和异议意见)获得了中外国际法学界的赞誉和钦佩。

“他的治学、做事和为人”,“可以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楷模”。[27]

四 倪征日奥的学术贡献

倪征(日奥)(1906—2003),中国当代国际法学家。1928年上海东吴大学毕业,1929年获得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30—1931年任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法学研究所荣誉研究员。1931—1945年先后在上海东吴大学、大夏大学、持志大学讲授国际法、国际私法、比较民法、法理学等课程。1946—1948年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工作,对日本侵华主要战犯提出了有力的控诉。1948—1954年任上海东吴大学教授兼法律系主任,1949年上海解放后,兼任该校教务长。1956—1981年先后任外交部条约委员会专门委员和条约法律司法律顾问,1982年起任外交部法律顾问。1981年在联合国大会第36届会议上当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1984年11月经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举,当选国际法院法官。1987年当选为国际法研究院(欧洲)联系院士,1991年转为正式院士。1994年国际法院法官任满回国。1995年起任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2000年任中国国际法学会和中国海洋法学会名誉会长。

倪征(日奥)先生的主要著作有:《法律的进化》(1929)、《法律的假设性》(1931)、《美国和英国的司法制度》(1947)、《国际法中的司法管辖问题》(1964)、《船舶碰撞事件中的法律问题》(1965)、《领海宽度问题的历史和现状》(1971)、《关于水域划界问题的实践》(1971)、《关于国际海底的法律制度》(1972)、《领海上空的法律地位》(1976)、《关于外层空间的国际法问题》(1982)、《关于国家管辖豁免的理论和实践》(1983)、《淡泊从容莅海牙》(2003)。

倪征(日奥)先生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本的定稿人。

他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任内的国际法编纂活动中和在国际法院法官任期内在参与判决的案件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树立了中国籍委员或法官的威望,赢得了其他法官的尊敬和赞誉。

五 陈体强的学术贡献

陈体强(1917—1983),中国当代国际法学家。他1935年以优异成绩考入清华大学政治学系,毕业后应钱端升教授之约,在西南联合大学从事研究工作,1943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中国外交行政》一书。1945—1948年他在牛津大学从事学习和研究工作,写出了极为优异的关于承认问题的博士论文,取得了博士学位。回国后,他不仅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而且承担重要的实际工作。在教学与研究方面,他相继是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外交学院的教授,是国际关系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国际问题研究所的研究员,是全球性学术团体国际法研究院的联系院士。他是外交部的法律顾问,还参加了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政法学会、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年刊》(主编之一)的工作。他还有很多社会活动。在陈体强的国际法工作生涯中,虽有坎坷,但始终信心满怀,认为在新中国从事国际法工作是有用武之地和发展前途的。他不放过一切机会,作出自己的贡献。“陈体强同志毕生致力于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作出了很多重要的贡献”。他的许多文章“都是针对我国对外关系中发生的一些重大问题而写的,根据充分,说理透彻,很富有战斗性,对于从国际法的角度捍卫我国对外政策的立场和观点,起了很好的、积极的作用”,他是一位“卓越的国际法学家”。[28]

陈体强在其论文集自序中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和各国发生的关系十分复杂——友好的与非友好的、和平的与非和平的——都涉及许多国际法问题。我们国家按照我们所理解的国际法准则和其他国家打交道,有理、有力、有节。有些外国对国际法准则和我们有不同理解,有的则根本粗暴地违反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准则。我们除使用力量捍卫我们的权利以外,还要和它们进行说理斗争,使我们的行为理直气壮,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所理解、同情和支持。国际法是这种说理斗争的是非标准和有力武器。作为国际法学者,我们有责任阐明国际法准则,并据以评判某一事件中的是非曲直。”

陈体强用英文写成的1951年在英国伦敦出版的《关于承认的国际法》,是受到中外国际法学者高度评价的学术著作。

今天我们能看到的陈体强的主要国际法著述,是《陈体强国际法论文集》,该文集收集了陈体强自新中国成立直至他逝世前撰写的40篇文章,是由他生前选编的,他还写了自序。他去世后,法律出版社约请宦乡、王铁崖分别为文集写了序言和后记,1985年出版了该文集。

陈体强的国际法研究工作的突出特点是从国际法的理论、原则、规则来分析、阐明和解决我国外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他发表的《从国际法论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问题》、《中印边界问题的法律方面》等论文就是典型的例子。他是《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律卷国际法部分的大部分词条的定稿人。他的著述对于我国的外交斗争有帮助,对于我国新的国际法学的建立有贡献。他多次谈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学,要通过总结我国外交实践中的国际法问题,从理论上加以阐述,才有可能创出一条路子来。[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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