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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犯罪信息

引言

犯罪行为产生犯罪信息,犯罪信息是犯罪行为的共生体。由于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破坏了事物原来的结构状态,必然引起物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蕴含着大量的犯罪信息,反映着犯罪行为的特征和状态。侦查工作正是通过不断地获取犯罪信息,从而得到对犯罪行为规律性的认识,为侦查决策提供依据。可见,侦查工作是在获取犯罪信息的基础上开展的。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对犯罪信息的概念、类型、载体和犯罪信息在侦查中的作用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掌握犯罪信息的来源以及获取犯罪信息的途径和方法。

第一节 犯罪信息的概念、类型及载体

一、犯罪信息的概念

(一)信息的概念

自古以来,人类就生活在信息的海洋中,古人的“结绳记事”是最初的表达、存储和传送信息的方法,语言和文字则是人类社会用来表达和传递信息的最根本的工具。千百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近年来以计算机为主体的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和发展,将人类社会推入到一个高度化的信息时代。

信息作为科学名词,是20世纪40年代后半期伴随着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而产生的,并且广泛用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但信息作为一个严谨的科学术语,如何对其进行准确定义,到目前为止,却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观点,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侧面来对信息进行解释。在信息论中,信息是可以获得、存储、传递、识别、处理和利用的一般对象,它能为实现目标排除意外性,增加有效性。信息论的奠基人香农认为,信息是用以消除随机不定性的东西。在控制论中,信息被理解为对外界进行调节并使调节为外界所接受时与外界相互作用所获取的东西。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认为,信息是人们适应外部世界和控制外部世界的过程中,同外部世界进行交换的内容的名称。这里,信息是人与外界进行交换的一种东西,这种东西究竟是什么呢?维纳认为:信息就是信息,它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这就是说,信息是与物质和能量同等重要的基本概念。在系统论中,信息被认为是系统内部联系的特殊形式。还有的把信息解释为,是由数据、信号等构成的消息中所载有的内容等。一般来说,信息是指反映客观世界中各种事物的特征和变化的组合,是一种有用的知识。或者说,是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形式反映出来,表征客观事物变化和特征的实质内容。总之,信息是客观事物的反映或再现。例如,天空中阴阳电的结合就产生打雷和闪电,商品价格的高低反映了市场行情,某一产品使用的期限长短反映了该产品的质量高低等,都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反映事物运动状态的信息。由此可见,信息的作用,就是提供关于事物运动状态的知识,人们通常把信息作为人类感知的来源而存在。人类正是不断地从外部世界取得有用的信息,加以分析、归纳和整理,得到关于外部世界的规律性的认识,从而调整自己的行动,控制事物的发展进程,达到一定的目的。概括起来,信息来源于物质,体现物质的特征、物质的运动和发展,它可以被人类所感知、提取、识别、分析、处理和应用,是人们认识事物的基础和进行决策的依据。

在当今“信息社会”中,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无不涉及信息的交换和利用。迅速获取信息,正确处理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就能使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占据主动。可见,信息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二)犯罪信息的概念

信息作为一种认识世界的媒介,当然也就可以为侦查用来认识犯罪行为。信息这一概念被引入到侦查中,就被赋予了新的含义,称为犯罪信息。

犯罪信息是指反映犯罪行为运动状态所载有的内容,是侦查主体感知犯罪行为及其本质特征的媒介。换言之,犯罪信息是指来自犯罪行为方面的信息,即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犯罪空间范围内的人、事、物的变异与破坏,这种变异与破坏中所蕴含的信息,是侦查主体感知犯罪行为的媒介,侦查工作就是在获取犯罪信息的基础上开展的。例如,根据犯罪现场上被破坏物体上的痕迹、受损程度、被破坏的方法,可以判明犯罪人使用何种工具和行为动力特征,及其行为的方式方法。可见,当某一犯罪信息被获取并做出合理解释时,其事物存在的方式和运动的状态也同时被猎取了。

根据物质运动的规律,物质一经运动,运动的信息便会出现,可以说信息是物质运动的共生体。同样道理,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就必然产生犯罪信息,有犯罪信息存在,就有犯罪行为发生,犯罪信息是犯罪行为的共生体。从本质上讲,犯罪信息是犯罪行为的必然产物,没有犯罪行为这一特殊的物质运动,犯罪信息就不可能产生。由于犯罪行为的发生破坏了事物原来的结构状态,必然会引起客观物质环境变化,这种变化蕴含着大量的犯罪信息,反映着犯罪行为的特征和状态。可见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犯罪信息能为人们提供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实际过程,因而侦查主体可以通过犯罪信息去认识犯罪行为。

犯罪信息的构成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犯罪信源、犯罪信道、犯罪信宿。犯罪信源是犯罪信息的发源地,信源也称信息源,是信息的发端和出处。任何事物都可发出信息。因此,任何事物都可成为信源。换句话说,客观事物的存在就是该事物信息的发生源。犯罪过程中的信源主要是犯罪人,它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犯罪单位。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它是一个相对孤立和封闭的物质系统,是整个社会系统的一个衍生物。这一物质系统的信息不仅反映着自身,也反映了它与社会物质系统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痕迹。在侦查过程中,把握这一点有利于正确判断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以及实施犯罪的手段。犯罪信道是犯罪信息传递的通道,是犯罪信源与犯罪信宿之间的桥梁。犯罪过程中的信道是犯罪行为,包括犯罪预备行为、实施行为以及犯罪后的逃避侦查行为。通过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犯罪的信息得以传递并储存下来。在侦查实践中,犯罪信道是决定取证方向的基本因素。犯罪信宿是指犯罪信息的归宿,即犯罪信息的接收者,它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犯罪过程中的信宿既包括被害人、证人,也包括犯罪现场及各种痕迹物证。被害人和证人在接受犯罪信息时具有主观能动性,他总是有选择地接受来自犯罪人的各种信息,因而他存储的信息是否准确,取决于其感知能力、记忆能力与重述能力;而犯罪现场及各种痕迹物证是被动接受信息,物质本身的客观属性决定了它存储犯罪信息的真实性。

在犯罪行为实施的过程中,除了产生大量的犯罪信息以外,还派生出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的信息,这些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的信息也可以帮助侦查主体认识犯罪行为,为侦查提供线索。可见,犯罪信息和与犯罪有关的其他信息,是沟通侦查主体认识案情的桥梁,是揭露犯罪事实、认识犯罪行为过程的媒介。

二、犯罪信息的类型

(一)直接的犯罪信息

直接的犯罪信息,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侵害犯罪客体所产生的能够直接反映犯罪事件及犯罪人特征的信息。例如,某杀人案件现场上的尸体,尸体上的伤口以及带血迹的匕首,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通过感官就能够直接感知现场状况。通过对尸体上的伤口形状和该匕首的形状进行检验,可以确认它是否就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凶器,匕首上的指纹在发现犯罪嫌疑人后可以确认是否是其所留,等等。这类犯罪信息,由于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直接产生的,是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具有一定的暴露性,可以直接传导给我们,因而这类犯罪信息比较容易被侦查人员所获取。它储存着犯罪事实、犯罪背景、犯罪工具、犯罪行为方式方法、犯罪人人身特征以及犯罪后果等方面的信息,为查明案情、揭露犯罪直至捕获犯罪人提供了方向和范围,是开展侦查的客观依据。

(二)间接的犯罪信息

间接的犯罪信息,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能够间接反映犯罪案件的信息。按照信息发生的不同条件,可以把间接的犯罪信息分为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虽然与犯罪行为有直接的联系,但却隐藏于行为之后的犯罪信息这类犯罪信息虽然产生于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但它并不能直接被侦查人员感知,是看得见但却摸不着的,侦查人员必须结合具体案情,经过分析判断才能获取的信息。例如,某盗窃案件现场上保险箱被人打开,犯罪人使用电钻作案,在保险箱弹子锁上留有电钻孔一个,钻孔笔直,部位准确。这一犯罪痕迹直接传导给我们的有关作案工具的信息是手电钻,除此以外,在这一直接犯罪行为的背后,还储存着其他方面的信息,如钻孔笔直,反映了犯罪人熟练使用电钻的高超技术的信息;部位准确,反映了犯罪人掌握保险箱及箱锁的机械结构知识的信息等。在侦查中,这种犯罪信息获取的量多而质高,即成为有力的侦查线索而能迅速及时侦破案件;反之,如果量少而质差,则侦查工作进展缓慢,或陷入无从开展侦查的困境之中。了解这一点,使人们懂得要善于发现与犯罪行为有直接联系但却隐藏于行为之后的犯罪信息,即通过利用暴露的犯罪信息来获取隐蔽的犯罪信息,以便将侦查工作推向深入。这类犯罪信息,虽然与犯罪行为有直接的联系,但却不能直接传导给我们,因而应将其归类于间接的犯罪信息之列。

2.与犯罪行为有间接联系的犯罪信息,即与犯罪实施有一定联系的事物及其运动的信息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在某一空间内发生,因而必然与这一空间内的周围事物发生一定的联系,从而引起这些事物运动并发生与运动相对应的形态变化。例如,在一起凶杀案件中,犯罪人去被害人家讨账,由于双方相识,被害人将自家内屋的椅子搬至外屋,并倒水让烟,两人对桌而坐,在双方交谈的过程中,由于话不投机而发生激烈争执,犯罪人一怒之下,将被害人杀害。此例中,诸如椅子被移位、搬动,屋内摆设的变化,犯罪人饮用过的茶水,吸剩的烟蒂,以及室内香烟的气味等,上述事物变化,虽然与犯罪人实施杀人行为没有直接的联系,但由于犯罪行为在这一空间内发生,因而使这一空间内的周围事物产生变异,这种变异反映了熟人作案的信息。了解这一点,使人们懂得,除了善于发现与犯罪行为有直接联系的犯罪信息外,还要善于发现犯罪空间内周围事物变异所产生的犯罪信息。在刑事案件现场中,这类犯罪信息量多而且面广,是获取犯罪信息的重要方面。

(三)派生的犯罪信息

派生的犯罪信息,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的信息,即与犯罪行为实施没有联系的事物所产生的信息。那么,与犯罪行为没有联系的事物怎么可能产生犯罪信息呢?由于世界上的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我们所说的上述与犯罪实施没有联系的事物,有时却会起着“静中见动”的作用。例如,在一起入室凶杀案件中,犯罪人将被害人杀死后即逃离了现场,而被害人家中的财物却分文未动。这种“不动”,在判断犯罪人的作案动机目的时,就可以作为排除盗窃或抢劫的依据。再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犯罪人进入财务室后,直趋某一保险箱,撬开保险箱后盗走巨额现款,而对于存放其他物品的保险箱却丝毫未动。这种“不动”,证明犯罪人非常了解内情和知道现金存放的地点,在判断案件的性质时,就可以作为内部人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的依据。上述两例中,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均没有与这些物质发生联系和接触,这些“不动”的物质,看似与犯罪行为没有什么联系,似乎与犯罪行为无关,但在这些“不动”的物质中,却存在着犯罪信息。了解这一点,使人们懂得,要善于发现和全面观察问题,分析问题,从“无关”中找寻出“有关”的问题,从而将侦查工作引向深入。

三、犯罪信息的载体

(一)犯罪信息载体的概念及作用

如果说犯罪人是犯罪信息的发生源,那么犯罪信息的载体则是犯罪人与侦查主体之间运输信息的“桥梁”。我们知道,信息是物质运动的产物,信息一经发生,就储存于有关的事物之中,如果缺乏这种可以储存信息的物体,信息的存在就将成为不可能,更不会产生信息向外传导的功能了。人们之所以能够认识客观事物,正是由于信息的发生必然有其储存体——信息载体,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否则信息很快就消失了,人们也就无法获取信息。

所谓载体,是指储存和承载着某种信息的物质体。世界上任何信息都有其相应的载体,没有这种载体,任何信息都不可能存在。由于这种载体是由物质体构成的,而物质体又以其外部形态和内含结构反映这一物质的客观存在,物质本身所具有的这种反映性,使人们能够感知和认识这一物质的客观存在,而依附于这一物质上的信息,又显示物质运动的过程和后果。需要指出的是,信息的载体是客观存在的,但人们能否从载体中获取信息,以及获知质量的高低、数量的多少、正确与否,则是另当别论。

犯罪行为是一种物质运动,犯罪行为一经实施,犯罪信息就储存于有关的物质之中。这些物质之所以能成为犯罪信息的载体,除了该物质本身所具有的属性之外,是由于犯罪行为与这些物质发生了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和接触,因而该物质就成为犯罪信息的载体而储存着与这一特定犯罪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这种储存着犯罪信息的载体则能如实地传导着某一特定犯罪行为的信息,刑事侦查工作就是从这些相应的载体中获取切实而可靠的犯罪信息来开展侦查工作的。

犯罪行为是发生犯罪信息的本源,也就是说犯罪信息来自犯罪行为的实施。但是,侦查工作的开展,多数情况下是在刑事案件发生之后,侦查人员才开始介入,这种侦查工作的滞后性,决定了侦查人员难以直接看到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就难以从犯罪信息本源中直接取得犯罪信息。也就是说,侦查人员所获得的犯罪信息,通常是来自犯罪信息载体,即从信息的储存体——载体上获取犯罪信息,而不是直接来自犯罪行为。

一般来说,某一载体所储存的不仅仅是单一的犯罪信息,经常是诸信息的共同载体,即一载体储存多信息。例如,在一起杀人案件中,从被害人的尸体(载体)上可知以下信息:被害人尸体储存了发生犯罪行为的信息;尸体上的刀痕储存了犯罪工具的信息;尸体上尸僵、尸斑的出现储存了被害人死亡时间和犯罪人作案时间的信息等。被害人尸体这一载体,就是犯罪行为、犯罪工具、死亡时间、作案时间等犯罪信息的共同载体。同时,每一个犯罪信息也不仅仅储存于某一载体之上,而是储存于多个载体之上,即多载体同时储存着一信息。如果多个载体都储存某一犯罪行为信息,它们之间互相印证,就能使侦查人员更准确地认知这一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例如,在杀人案件中,发现尸体的地点是不是杀人的第一现场,是刑事侦查工作首先要确定的问题,为了确定这一空间问题,可以从人体伤亡情况、血迹、凶器、搏斗挣扎痕迹以及有无被害人和犯罪人足迹等痕迹的存在得以证实。而人体伤亡、血迹、凶器、足迹等痕迹(载体)同时储存着是杀人现场还是移尸抛尸现场的信息。如果没有相应的痕迹出现,或者所出现的痕迹不符合一般同类案件的客观规律,那么这些痕迹本身就储存着伪造现场或谎报案件的信息。

(二)犯罪信息的储存形式

犯罪行为是一种侵害的行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必然与一定的人或物进行接触和联系,如果不发生这种接触和联系,犯罪行为也就不存在。这种接触和联系,必然会在一定的物质环境和有关人员的头脑中留下各种印迹或者印象,而这种印迹或者印象就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证实或者表明犯罪活动的发生、发展及其状态。

犯罪信息的储存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储存形式。

1.犯罪信息储存于物质之中,称为物质性信息物质性信息是指寓存在各种宏观与微观的固体、液体、气体物质中的信息。由于这些物质与犯罪行为发生了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或接触,使该物质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而该物质就以一定的物质形态传导犯罪活动发生、发展和变化过程的信息。这种犯罪信息,通常比较集中地存在于犯罪人进行犯罪活动的地点及其与犯罪相关的场所,其表现为形形色色的实物证据。例如,在盗窃案件现场,犯罪人用铁棍撬开了窗户,使窗户这一物质表面形成了与铁棍的接触面某些外表结构特征相适应的变化,因而窗户这一物质表面就以一定的物质形态传导出犯罪人使用何种犯罪工具的信息以及由此而进入犯罪现场的信息。

2.犯罪信息储存于人们的记忆中,称为意识性信息意识性信息是指寓存于犯罪人、被害人、证人及其他知情人的大脑记忆中的信息。科学实验证明,任何人经历一定事件以后都会在大脑中留下记忆,而经历犯罪等特殊事件以后就会留下深度记忆,这种深度记忆会不断在犯罪人脑海中浮现,并对其产生极大的影响。同时,由于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会对被害人、证人等有关人员的感官产生一定刺激,犯罪人的体貌特征、行为动作、行为过程等方面都会给其留下一定的印象,它以意识的形式传导出犯罪的行为状态。从理论上讲,这种犯罪印象痕迹本身就是犯罪信息的表现形式,是以被害人、相关人同犯罪人之间的双向或单向意识性信息转移为基础的,犯罪人保留有对犯罪行为和被害人的记忆,被害人同时也保留有对犯罪行为及犯罪人的记忆。在侦查实践中,这种犯罪印象痕迹被广泛用以破案。对于意识性信息,还需要通过录音、录像和文字符号,将其转换为物质性信息,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在人类社会进入理性司法时代以后,世界各国普遍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广泛收集证据用于定案,而证据本质上讲是一种信息。不论物质性信息,还是意识性信息,都从不同方面传导犯罪行为信息,对于侦查主体认识案情、收集证据、开展侦查都有重要意义。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物质性信息一般受到的干扰因素较小,不会主动造假,但有时也可能遭到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变质或污染而失真。而意识性信息则要受到提供者的主观因素影响,即有可能因提供者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陈述能力的影响而失真或减值,又有可能因提供者的利害关系而不如实反映案情。由于意识性信息因各种影响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甚至失实或错误,因而在侦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审查这类信息的真实性,其中运用物质性信息进行审查就是重要的方法之一。这是因为物质中储存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犯罪信息往往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来解读,因此其中的“科技含量”较高,从这种意义上讲,物质性信息在质上高于意识性信息。由于物质本身具有客观性,又由于这一物质本身所储存的犯罪信息是经过科学检验所确认的,具有较高的可靠性。所以在侦查实践中,可以利用物质性信息作为审查意识性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的有效手段。

第二节 犯罪信息的来源和识别处理

从侦查的角度讲,犯罪信息的发生和储存,是对犯罪行为开展侦查的前提条件。而侦查工作的开展,则是建立在获取犯罪信息和处理犯罪信息的基础上。因此,怎样获取犯罪信息,从哪些方面获取犯罪信息,如何处理犯罪信息,则是本节所要阐述的问题。

一、犯罪信息的来源

(一)犯罪行为形态与犯罪信息

1.犯罪行为必取一定形态犯罪行为必取一定形态的理论,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运动的原理而建立起来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是运动着的物质世界,除了运动着的物质以外,世界上什么也没有,而物质运动则必取一定的形式。世界上任何物质都以其表现方式来证明自己的客观存在,一切客观事物之所以能为我们的感官所感知,是由于它们的表现方式作用于人们的感官;否则,人们无法认知它们。这些表现方式的一般形式,就是事物的形态。因此,人们能够依据物质形态去认识事物,认识世界。

任何物质运动,都有一定的发展和变化规律,在绝对的运动过程中,存在相对的稳定阶段,形成相对不变的物质形态。人们一旦掌握了处于相对稳定不变中的物质形态及其特征。就能够认识事物,区别事物,并掌握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形态特征以及其发生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从而掌握事物运动发展的全过程,解释事物的运动形态及其规律。

犯罪行为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它又是一种物质运动。一般而言,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借助某种工具或力量对犯罪对象的侵害,是发生于犯罪主客体之间的物质运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都发生于物质世界中的某一特定运动着的时间、空间、人、事、物之间的特定物质联系。不难看出,整个犯罪行为都是发生于物质之间的物质运动,所有构成犯罪的要件,都是运动着的物质,而运动着的物质必然要具备一定的形态,因而,犯罪行为必取一定的形态。由此可见,犯罪行为必然与其他物质运动一样,具备物质运动的本质属性和外表的形态特征。这种物质运动的本质属性、外表特征以及运动的客观规律,为我们认识犯罪行为提供了物质依据,同时,又为人们从犯罪行为形态中取得犯罪行为信息提供了客观依据。

2.不同的犯罪行为形成不同的形态任何物质运动都在内外因素的推动下,按照一定的规律朝一定的方向发生发展和变化,并在运动的过程中形成各种不同的形态。犯罪主体物质对客体物质的侵害,使客体物质发生形态上的变化,使正常的物质运动出现了逆向性的变异,形成特定的犯罪形态。由于犯罪行为的运动方式不同,形成的犯罪行为形态也不相同,凶杀行为的形态不同于诈骗行为的形态,抢劫行为的形态不同于盗窃行为的形态,有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就会出现什么样的犯罪行为的形态。人们根据物质运动的定理和规律,从犯罪行为的形态中,掌握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变化,进而认识犯罪行为。

3.不同的犯罪行为形态反映着不同的犯罪行为物质形态是由物质运动所形成的,由于物质形态具备反映物质运动特征的属性,因此,它能如实地反映形成这种特定形态的运动行为、方式和过程,这就为人们依据物质形态认识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原因及其规律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同样道理,犯罪行为形态是由犯罪行为形成的,因此,犯罪行为形态能够如实地反映形成这种形态的犯罪行为的运动方式和过程。尸体上不同的伤痕形态反映不同的凶杀行为方式,尸体上尸僵、尸斑的出现以及尸体腐烂程度的不同,反映不同的死亡时间。正是由于犯罪行为形态能够如实地反映犯罪行为,储存着犯罪行为的有关信息,因此,刑事侦查就能够通过犯罪行为形态寻找犯罪行为的有关信息。

综上所述,犯罪行为是一种物质运动,它与整个世界的物质运动一样,必取一定的形态,并按照一定的客观规律发生发展。犯罪行为形态如实地反映了犯罪行为,因而必须研究并正确掌握犯罪行为形态以获取犯罪信息。犯罪行为必取一定形态的理论,是侦查主体从犯罪形态上索求犯罪信息和认知犯罪行为的重要方法,也是辩证唯物主义给侦查工作提供的理论指导和科学依据。因此,犯罪行为形态是侦查工作取得犯罪信息的基本来源之一。

(二)犯罪痕迹与犯罪信息

1.犯罪行为必留痕迹世界上任何物质运动都不是孤立的运动,在运动的过程中必然要与其他物质发生联系和接触,这种物质间能量交换的结果,不可避免地会留下物质运动所产生的痕迹,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运动着的物质间的能量交换是物质运动的必要条件,这导致相关物质的形态发生变异,同时留下能量交换所形成的各种痕迹和形态上的变化。例如地震引起山崩地裂导致房屋倒塌,火灾导致物质的焚毁,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或人员的伤亡等,都是一种物质作用于另一种物质时,能量交换所形成的结果,同时留下各种痕迹和形态上的变异。这种寓有事物各种运动信息的痕迹,对于人们认识事物的运动,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自然界物质运动的客观规律,为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物质变异,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犯罪行为也是一种物质间的能量交换,是犯罪主体对客体施加作用的结果,这种能量交换必然促使客体物运动和引起客体物的形态变化,并出现犯罪行为所产生和引起的各种痕迹。犯罪行为必留痕迹,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不管犯罪分子如何狡猾,如何千方百计地企图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不留下痕迹或伪装破坏痕迹,但原有的痕迹被破坏,新的痕迹又会形成,要想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不留下痕迹总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犯罪行为的实施,必然发生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联系和接触,这种能量交换的结果,必然各自留下对方所接触过的痕迹。这种寓有犯罪信息的痕迹,就是侦查工作“有迹可循”的根据。

2.犯罪痕迹储存着犯罪行为信息犯罪痕迹是犯罪行为作用于客体并促使客体运动和形态发生变化的物态表征。犯罪痕迹之所以能够储存犯罪行为信息,是由于犯罪痕迹是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结果。犯罪痕迹虽然所反映的只是发生过的事和物,但它却如实地反映犯罪行为施于客体的形式和质量,并储存着犯罪信息。它能帮助侦查人员寻找那些消失在时间与空间中的事物或现象,揭示事物运动过程中的奥秘。它不仅如实地反映形成痕迹的犯罪行为的各种特征,而且能反映犯罪行为与该犯罪事件之间特定的、客观的、内在的必然联系。一般来讲,犯罪痕迹储存着多方面的犯罪信息,诸如犯罪痕迹储存着犯罪行为是否确实存在的信息,储存着犯罪的性质和类型的信息,储存着犯罪的手段和方式方法的信息,储存着犯罪过程的信息,储存着犯罪工具的信息,储存着犯罪人人身特征的信息,等等。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除了尽力寻找足以证明犯罪的痕迹外,更重要的是如何从这些痕迹中索求与此有关的犯罪行为信息。犯罪痕迹不论是通过感官感知,还是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检验鉴定,都为侦查提供犯罪信息,因而,犯罪痕迹是犯罪信息的重要来源。

(三)犯罪行为结构与犯罪信息

1.犯罪行为必有结构层次自然界的物质形态是丰富多彩、多种多样的,各种不同的物质是依一定的能量、质量和运动规律,区分为不同的层次,形成不同的系统。元素是组成自然界各种化学物质的基本单位,物质都由不同的元素,不同的元素排列,在不同的条件下,经由不同的交合过程,结成一个个体。生物愈是高等,层次的分化程度就愈高,结构愈复杂,正是这些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不同系统和不同层次,构成自然界物质的千差万别的结构图景。可见,任何物质都有自己的结构,这种结构表现为内含的本质元素和外延的形态特征。水的内含元素是两氢一氧,但其外延形态,则因条件不同而形态互异,在高温时是气体,常温时是液体,低温时是固体。同是金属,同是气体,同是动物,同是人类,由于个体的特定结构不同,结合成各自不同的个体,甚至生长在同一棵树上的每片树叶也无一相同。人们通过结构内容和形态特征来认定和否定某种物质,并通过其结构内容和形态特征来认识事物。因此,物质结构本身,储存着物质形态、属性和作用等一系列信息。

犯罪行为是一种物质运动,因而必然也有它自己的结构层次和结构要件。但犯罪行为毕竟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和自然界的物质结构就不会相同,而有它自己的结构要件。由于案件的类型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类型的犯罪案件。同是抢劫案件,由于犯罪人和受害人不同,以及犯罪时间、空间和犯罪行为不同,因而形成各不相同的抢劫案件,人们正是通过犯罪行为结构来认识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结构上的差异,是侦查中辨别性质、判断案情、确定罪犯的理论依据和物质基础。

2.犯罪行为结构与犯罪信息犯罪行为结构由各种结构要件和要素所构成。形形色色的案件虽然千差万别,但一般来说,一起犯罪案件的结构,是由基本结构要件、类型结构要件和个案结构要件所组成,每一结构要件又由若干要素所组成,从而组成千差万别的不同案件。

(1)犯罪行为基本结构要件犯罪行为基本结构要件是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存在的结构要件,又称为普遍结构要件或共同结构要件。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由犯罪时间、空间、人物、行为、物品等要件所构成。每一个要件都是构成一起刑事案件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能成为刑事案件。正是由于它是任何案件都存在的要件,因而也是在侦查过程中必须要查清的问题,从上述方面开展侦查、获取信息,为侦查工作开辟途径。

(2)犯罪行为类型结构要件犯罪行为除具有基本结构要件之外,由于案件的类型不同,每一类型的案件都有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结构要件,即不同类型案件,有不同的类型结构。凶杀案件有凶杀案件的结构,抢劫案件有抢劫案件的结构,盗窃案件有盗窃案件的结构,诈骗案件有诈骗案件的结构,各不相同。人们凭借这些类型结构特征来区别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从中获取犯罪信息,进而认识犯罪行为。当我们掌握了某一类型的全部结构要件之后,就为侦查工作提供了视野清晰、目标准确的侦查途径和侦查方向。

(3)犯罪行为个案结构要件任何刑事案件,除了具备基本结构要件、类型结构要件之外,还有其每个个案自身独有的特殊的结构要件和要素,这样才能形成各不相同的每一个具体案件。犯罪行为个案结构要件,是侦查的重要研究对象,它反映着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作为某一个案的特定的结构要件具有极为明显的指向性,储存着特定的犯罪信息,一旦发现某一个案特定的结构要件的信息或线索,就为刑事侦查寻找、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了极为重要的依据。我们只有掌握了个案结构要件之后,破案才成为可能。

综上所述,犯罪行为结构是组成一起刑事案件的要件。当我们掌握了全部犯罪行为结构要件之后,在侦查中,就要了解这一案件有哪些结构要件,针对某一案件我们一定要找这些必然存在的要件。所以我们研究它的目的,就是使我们的侦查工作要有目标,为侦查开辟途径,提供线索。犯罪行为结构反映犯罪全貌,并储存犯罪全貌信息,因此犯罪行为结构是获取犯罪行为信息的一个重要信息来源。

(四)犯罪行为因果关系与犯罪信息

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从哲学的角度讲,因果关系是指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一种客观联系,是不以主观转移的客观存在。一切现象都有其产生的原因,任何原因都必然引起一定的结果,即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它揭示了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之间彼此制约的关系。

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也受着因果关系的支配和制约。这种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因果性在刑事案件中具有客观存在和普遍存在的性质。在刑事案件中,任何现象都有产生和变化的原因,总是和犯罪行为互相联系的,一定的犯罪行为形成一定的犯罪后果,一定的犯罪后果也必然是由一定的犯罪行为所引起,无原因的结果和无结果的原因都是不存在的。刑事案件中的因果联系是必然的,它既反映有形的物质性关系,也反映无形的心理性活动;既包含犯罪行为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因果联系,也包含侦查过程中侦查活动与侦查效果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间的内在联系蕴含着许多犯罪信息,正是由于因果关系的存在,为人们认识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但是由于犯罪动机的复杂性、侵害客体的广泛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等原因,决定了刑事案件中的因果联系十分复杂。在侦查的过程中,人们对案件中的因果联系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某些现象产生的原因可能暂时未被发现,但它肯定存在,不管犯罪分子如何狡猾、制造假象、掩人耳目,案件中的因果联系终究会被认识的。正是由于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着因果联系,就为人们认识犯罪行为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突出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它最能准确反映犯罪人的特定特征,因而这些方面的因果关系就成为侦查中的要点。

1.案件的性质与犯罪动机间的因果关系在刑事案件中,案件性质一经确定,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就得到充分反映。一起性质已经认定的仇杀案件,反映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私仇恶化的因果关系,顺着这一私仇恶化的侦查途径进行追索,就会目标集中、方向明确、侦查视野清晰,犯罪人很快就会被纳入侦查视野之中。性质与动机间的因果关系,最生动地反映出这一犯罪行为的原因,也最易发现犯罪人。

2.犯罪时机的选择最能反映某些特殊的因果关系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是千方百计地创造和利用有利条件,克服不利因素的制约,以求犯罪得逞。犯罪人能够掌握作案的有利时机而摆脱不利时机,反映了犯罪人了解情况,而这些特殊的因素和条件却充分反映出具备这些因素和条件的特定对象,从而导致犯罪人的最终败露。这种反映在作案时机选择上的知情程度,就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犯罪信息和侦查线索。

3.犯罪技能与犯罪方式之间的因果联系犯罪人长期反复从事某一犯罪活动,需要掌握一定的犯罪技能,这种技能一旦形成,就充分反映在犯罪行为上,成为一种带有习惯性的犯罪方式和犯罪手法,技能与方式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因果联系。这种犯罪技能表现出了个人的犯罪方式方法的特征,并且成为人们识别犯罪手法、确认罪犯身份的依据。这种犯罪技能与犯罪方式之间的特殊的因果关系,为侦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犯罪信息。

4.犯罪行为与罪后表现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是一种触犯法律应受惩罚的行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由于法律威慑的强大作用,会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同时,由于犯罪行为所形成的恶果在犯罪人的记忆中留下深刻的印象,这一深刻的印象,在极大的心理负担和法律威慑的作用下,必然会使犯罪人在精神上、行动上和生活上出现许多反常现象。这种犯罪行为与罪后表现的因果关系,为发现犯罪人提供了重要的犯罪信息。

5.犯罪行为与犯罪形态、痕迹和物证的因果关系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必然形成各种形态上的变化,并出现犯罪行为所形成的各种痕迹,它是认定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

综上可知,掌握好刑事案件本身的因果关系,善于从因果关系中索取犯罪信息,就能更有效地侦破刑事案件。因此,犯罪行为因果关系就成为侦查取得犯罪信息的重要来源。

二、犯罪信息的识别处理

犯罪信息的识别处理是指侦查主体对收集到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进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过程。它是在获取原始犯罪信息的基础上,经过侦查的分析和判断,使犯罪信息增值,以期得到对犯罪行为规律性的认识,从而产生价值含量更高的犯罪信息的一种活动过程。

一般来说,犯罪信息识别处理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犯罪信息的筛选和识别

信息的筛选和识别是在信息收集基础上进行的一项工作,它的目的是要判断这些信息是所希望的信息还是不需要的信息,它要解决的是这些信息是否有用的问题。由于在信息收集过程中存在诸多因素的影响,如侦查初期收集信息时对信息加工的任务不了解或考虑不足,或者受到信息收集者的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等,在侦查活动过程中获取的大量原始信息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质量不高的、无用的,甚至是一些虚假的、有害的信息。这类信息不仅不能为侦查决策提供依据,甚至可能会误导侦查方向,因此,必须对获取的原始信息进行筛选和识别,去掉无用的和有害的信息,留下质量高的和有用的信息。只有通过认真的筛选和识别,才能防止鱼目混珠,真假混杂。

(二)犯罪信息的分类

通过各种侦查措施收集的犯罪信息是一种初始的、零乱的和孤立的信息,在未作任何处理之前,一般信息量很大而且纷繁无序。为了方便分析处理,通常会对原始信息进行比较归类,分类存储和处理。例如,哪些信息可以确定案件的性质,哪些信息告诉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哪些信息反映案件真相,哪些信息是转移侦查视线的假象等。通过对获取的犯罪信息归类,确定其不同的作用,进而为深入分析和处理犯罪信息做好准备。

(三)犯罪信息的分析和研究

在这一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分析和研究犯罪信息所要达到的目标和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其次要明确解决此问题需要哪些信息和使用什么样的方法。这一过程最重要的是需要侦查人员运用创造性的思维方式,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对信息内容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以求得到对犯罪行为本质的规律性的认识,从而使信息增值,进而为科学地进行侦查决策打下基础。

从上述内容可知,犯罪信息的识别处理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信息的表层处理,包括信息收集、判别、分类等。信息的表层处理过程一般不会对侦查决策产生直接影响,只是为犯罪信息的深层加工过程做好准备。二是信息的深层处理,通过对筛选分类后的信息进行分析、比较和研究,选择正确的方法和适当的推理规则,得到最优方案或推理得出正确结论,从而使信息具有更高的使用价值。应当注意的是,信息表层处理和深层处理两个层次之间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界限,它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在一些表层处理过程中也包含一些深层处理过程,而且随着侦查活动的不断深入,两个层次会不断融合。

在整个侦查活动过程中,犯罪信息识别处理的结果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侦查活动能否正确开展,而且影响整个侦查的进程和结局。犯罪信息的识别处理过程,实际是一个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贯穿于整个侦查活动,也是对案情不断深入的认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并得出结论,再通过各种侦查措施反作用于侦查对象,而侦查决策是否正确,需要通过信息反馈来加以验证。如此循环往复进行,但每次循环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不断使信息增值的过程,每一步都向侦查目标不断迈进,直至再现犯罪行为。可见,犯罪信息识别处理是进行侦查决策的基础,二者之间具有相互支持和相互依赖的关系,侦查人员只有快速准确地获取信息,有效地利用信息,正确地识别处理信息,使侦查工作的运行始终处于最佳状态,才能迅速有效地实现侦查目的。

犯罪信息信息载体犯罪信息来源犯罪信息识别犯罪信息处理犯罪行为形态犯罪痕迹犯罪行为结构犯罪行为因果关系

1.犯罪信息在侦查中有哪些作用?

2.如何划分犯罪信息的种类?

3.简述犯罪信息载体的作用及寓存形式。

4.试述犯罪信息识别处理的方法。

5.简述获取犯罪信息的途径和方法。

6.简述犯罪行为必取一定形态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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