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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刑事侦查的一般步骤

引言

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方面。本章将重点研究侦查的一般步骤:受理案件是侦查的起点,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法定程序。在分析判断案情的基础上,制订指导侦查工作的规划和部署,发现和查证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并从中确定重点犯罪嫌疑人,开展重点侦查。当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且取得了确凿证据,可以决定破案,直至侦查终结。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对侦查的一般步骤十分清楚明确,熟悉每一个环节和要求。对立案的条件和依据、破案的时机,尤其对侦查终结中几种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牢固掌握,对指导侦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事案件侦查是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等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它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是严肃的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受到法律规范的指导和制约,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进行。侦查的顺序和步骤也即侦查办案程序,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开展侦查办案活动的基本操作规程。通俗一点讲,就是侦查人员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应当做些什么以及先做什么、后做什么的一般顺序和基本步骤。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侦查办案程序,对于规范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活动,确保侦查办案活动的合法性,进一步提高侦查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 受理案件和立案

一、受理案件

受理案件即侦查实践中所谓的受案,是指侦查机关依法接受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一项侦查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同时规定,侦查部门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受理案件是侦查机关发现案件的重要途径,是侦查案件的起点,是依法立案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侦查机关必须认真地接受群众举报,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作好案件的受理工作。

(一)受理案件的来源

侦查机关受案的来源和渠道多种多样,有侦查部门自己发现的,也有群众提供的,有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也有其他部门移交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的扭送、报案、控告和举报;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控告和举报;

3.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检举和揭发;

4.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在户口、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消防、边防和道路等管理活动中发现的案件;

5.工商、税务、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而移交的案件;

6.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公安司法机关相互移交的案件。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

1.告知法律责任侦查机关在接受举报和控告时,应当向举报人和控告人告知,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侦查部门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要把握好尺度,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应当与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2.询问(或讯问)有关情况侦查机关应当详细向报案人、扭送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询问(或讯问)下列情况:

(1)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经过,形成的原因和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出入现场的路线、方向,现场周围是否还有其他知情人、见证人,是否采取了紧急措施,现场是否遭到破坏以及到达现场的路线等。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数、姓名、年龄、身高、体态、口音、行走姿势、面貌特征、衣着情况、携带物品、作案工具、作案方式和手段等。

(3)被害人的有关情况。包括被害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工作单位,被害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

(4)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当详细讯问其作案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过程、后果等。

3.依法接收物证、书证如果报案人、扭送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者能够提供有关的物证、书证等证据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必要手续,及时接收物证、书证等。

4.依法制作笔录和录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等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制作笔录和录音时,必须客观真实地记载受案情况,不允许人为地夸大和缩小,更不允许有意地编造和歪曲。

5.依法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律文书,其内容包括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报案方式,发案时间和地点,简要案情,领导批示,处理结果等项目。

二、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任何案件需要侦查时,都必须先立案,立案是侦查活动的必经程序,是开展侦查工作的法律前提。

(一)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1.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侦查部门对于受理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依照法定程序,将其确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一项诉讼活动。

2.立案的意义立案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也是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只有经过立案程序,之后采取的侦查措施才是合法的。立案在刑事诉讼中能够起到过滤器的作用,一方面能够保证任何一个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追究,使每个犯罪分子都不能逃脱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又能把那些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从刑事诉讼的范围中排除出去,防止无根据地追究犯罪。

总之,准确及时地做好立案工作,对司法机关集中力量迅速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保障无辜的公民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侦查机关在对案件进行侦查之前,必须认真抓好立案这一环节,只有在特殊紧急的情况下,才允许在进行立案审查的同时,进行某些侦查活动,如搜查、拘留等,以便正确决定是否立案。

(二)立案的依据和条件

1.立案的依据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一规定指明了公安司法机关立案的法律根据。其次,公安司法机关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主要依据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这些材料就是立案与否的事实依据。

2.立案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即确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确有犯罪事实,是指在客观上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并且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这是立案的前提。所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需要给予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以必要的刑事处罚。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需要追究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并不难做出判断。比如杀人、放火、投毒、抢劫、强奸、绑架等,其犯罪性质十分明显,经过审查材料和现场勘查,认为此种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即可决定立案。但是,有些行为由于社会危害性较小,往往不容易确定是犯罪行为,还是一般违法行为,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此类案件,如果情况不是十分紧急,就应该认真做好立案前的调查工作,在取得充分的事实材料以后,再进一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有些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在没有经过系统的侦查以前,很难认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查明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就可以立案侦查。至于对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则有待立案后,通过侦查活动去解决。

(三)立案前的审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受案后对案件进行审查,是立案前的一次重要工作。在决定是否立案之前,应当对不同来源的线索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以便初步确定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1.审查的方式立案前的审查,通常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审查:

(1)对立案材料所涉及的事件现场实施勘查;

(2)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访问;

(3)对投案自首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4)利用刑事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验。

2.审查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立案前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无犯罪事实存在有无犯罪事实存在,是辨别真伪,分清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侦查实践中,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甚至是自首者所提供的情况,不一定十分准确,有时提供的情况中存在夸大甚至是虚假的成分,特别是那些故意诬告和错告人提供的情况,其内容大多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或者是道听途说、主观臆断或猜测的。因此,审查中首先应当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是否存在,是否真实,如果确有事实存在,再分析这些事实是一般违法事实,还是犯罪事实。

(2)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审查是否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是否经过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否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死亡;是否属于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确定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执行。首先,应当确定应否由自己管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列举的自侦案件;人民法院负责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管辖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军队保卫部门管辖部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监狱部门负责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其次,确定应由哪级公安机关管辖。在确定了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后,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原则,确定案件应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管辖。根据规定,属于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司法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其余案件一律由县级公安机关管辖。第三,应由哪一个公安司法机关管辖。第四,应由公安机关哪一个专业部门管辖。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规定,管辖刑事案件的部门及其管辖案件的数量种类主要是:国内安全保卫局管辖二十七种案件,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七十四种案件,刑事侦查局管辖一百一十四种案件,禁毒局管辖十二种案件,治安管理局管辖九十五种案件,边防管理局管辖四种案件,消防管理局管辖二种案件,交通管理局管辖一种案件。第五,有争议时谁来管辖。如果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应当按照指定管辖的原则,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3.审查的结果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对已受理的案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予以立案。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虽有犯罪事实,但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此处的行政处理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三种。

第二,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三,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证明不予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作《不予立案理由证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3)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受理。但是如果情况紧急,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处理紧急情况,然后移送案件,不得放任不管,贻误战机,造成被动。

第二节 分析判断案情和制订侦查计划

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中指出:“指挥员的正确部署来源于正确的决心,正确的决心来源于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判断来源于周到的和必要的侦查,和对于各种侦查材料连贯起来的思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同样依赖于对与犯罪事件有关的诸现象联系起来的分析、推理和判断,借以从犯罪现象中取得犯罪事件的实质。

对于绝大多数刑事犯罪案件来讲,侦查行为通常只能滞后于刑事犯罪行为,因此,侦查人员在立案材料和犯罪现场中首先看到的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各种危害结果。侦查人员就是通过对作案人犯罪行为结果的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来获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并以此追溯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分析作案人应具备的犯罪条件、人身形象及其他个人特点,进而通过一系列的侦查行为,寻找、发现、审查、确认,最终缉获犯罪嫌疑人。因而,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就是对案情不断深入认识的过程,而且前者必须以后者作为基础和前提。这一认识过程,就是侦查人员对于具体案情的分析和判断过程。

一、分析判断案情

(一)分析判断案情的概念和意义

分析判断案情是指对正在侦查的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的综合分析、研究和判断。案情,即刑事犯罪案件作案人的各方面情况和与他所实施的犯罪活动有关的情况的总和。对案情分析得是否透彻,认识得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侦查活动能否正确地开始,而且能影响整个侦查进程和结局。因此,分析案情是制订和充实侦查方案,进行侦查部署的基础。

分析判断案情贯穿整个侦查过程。在侦查的不同阶段,分析判断案情的重点有所侧重。侦查开始阶段,侦查主体依据控告、检举材料,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材料,以及调查中获取的其他材料等,对案情进行分析研究,作出判断推理,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在侦查过程中,对处于不同阶段的重点问题,应当及时研究,作出判断,以保证侦查工作的正确进行。

因此,侦查人员只有对案情予以符合实际的认识,才能正确判断侦查方向和范围,使案件侦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反之,如果对案情的分析、判断出现疏漏和偏颇,便有可能将案件侦查工作引入歧途,陷入僵局,甚至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因而,在分析判断案情时,侦查人员应当在占有大量资料的前提下,本着客观、细致、审慎的态度,认真对待。

(二)分析判断案情的内容

1.对于案件性质的分析判断一切刑事犯罪行为的产生、发展和终结,总是按照一定的方向发展变化的,因此有它的规律性。案件性质在现场勘查中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有根据同类案件的规律,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并联系起来进行综合性分析才能作出判断。

对于案件性质的分析判断,是立案后的行为。在立案前首先进行的是对事件性质的分析判断,以确定是犯罪事件还是非犯罪事件。非犯罪事件不存在案件性质的分析判断,只有犯罪事件才能进行性质的分析判断。分析判断的主要内容和依据是,首先分析判断作案人所犯的是何种罪行,确定罪行种类的性质。分析判断的主要依据是作案人作案行为的不同结果及其不同的侵犯客体。其次要分析判断作案人作案动机的性质。比如在杀人案件中,归纳起来的杀人动机无非是七种:仇杀、情杀、财杀、吸毒酗酒、政治纠纷、争夺权利以及神智失常。分析判断的依据主要是死者的性别、年龄、经济状况、家庭、社会关系及其在被杀的过程中财物是否遭劫、人身是否受侵害等情况和能够反映出作案人作案过程和动机的种种现场现象。

侦查中案件性质的确定和刑法范畴中犯罪的性质是不同的,案件的性质是在确定犯罪性质的前提下进行的更深层次的划分。例如,一个故意杀人案件,在确定涉嫌故意杀人的前提下,再分析属于是仇杀、情杀或者是财杀等。案件性质的准确认定对于划定侦查范围及指明侦查方向有着基础性的意义,否则很容易导致侦查工作走入歧途。

2.对作案活动情况的分析判断作案人作案活动情况主要包括: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工具、作案手段和作案活动过程等。

(1)对作案时间的分析判断主要依据被害人、知情人、案件发现人关于案件发生或被发现的时间和经过的陈述、现场上可以表明是作案时间的各种物品的状态、被害人尸体上所呈现出的各种早期或者晚期尸体现象、死者胃内容物的消化状况及死者生前最后一次进餐时间等。

(2)对作案地点的分析判断依据在于作案人作案目标是否明确、集中,作案手段是否简捷,以及被害人、知情人关于作案人、作案地点的陈述等。

(3)对作案工具和手段的分析判断可以依据现场上所遗留的破坏工具痕迹及其他有关痕迹、物证的特征和被害人及证人对作案人作案工具和手段的陈述。

(4)对作案人作案活动过程的分析判断可以根据作案人出入现场的部位、路线及现场中心部位和现场外围的痕迹及其他物证的特征进行分析研究。

3.对于作案人情况的分析判断作案人情况包括作案人数、作案人人身形象和其他个人特点。

(1)对作案人数的分析判断。依据是现场上所遗留的作案人的手印、足迹的种类、数目,赃物的数量以及作案工具的种类、数目,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尸体上的伤痕和现场上遗留的杀人凶器的种类、数目等。

(2)对作案人的人身形象的分析判断。依据是被害人和案件目睹人的陈述和能够反映作案人人身形象的手印、足迹等痕迹及其他物证。通过分析研究,有助于侦查人员明确作案人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相貌、衣着、言语、民族、文化、生理、病理、动作习惯等方面的情况和特征,为寻找、发现、确认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和依据。

(3)对作案人的其他个人特点的分析判断。主要依据作案人的作案手段、遗留在现场上的能够反映作案人其他个人特点的犯罪痕迹及其他物证、书证和周围群众的反映等。通过分析判断,有助于侦查人员判明作案人的社会职业、文化程度、特殊技能、生活习惯和嗜好及其作案的思想基础和作案后反常表现等方面的情况、特征,为确定侦查范围和犯罪嫌疑人提供资料和信息。

二、制订侦查计划

(一)侦查计划的概念和意义

侦查计划是开展侦查活动的依据和行动指南,又可称为侦查方案。它是指侦查人员在全面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对具体的侦破工作所作的全盘规划和部署。

侦查活动是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之间的较量,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往往需要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同时或交替使用,各种侦查力量协同作战。为了保证侦破工作有秩序有条理地进行,必须制订周密的侦查计划。制订侦查计划对各类案件的侦查都是必要的,特别是对于那些情况复杂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应当制订详细的书面侦查计划。侦查机关制订侦查计划是侦破工作的首要环节,对于顺利开展侦查,及时准确地完成侦查任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侦查计划是组织和指挥侦查工作的依据。指挥员可以按照制订的侦查计划组织和使用侦查力量,确定必要的侦查措施,指挥侦查活动,以达到及时破案的目的。

其次,侦查计划能够起到统一思想,指导行动的作用。它为侦查人员指明了执行侦查任务的目标和要求,从而使各种侦查力量在侦破过程中步调一致,协同作战,充分发挥主动性,避免盲目性。

第三,有助于全面查清案情,获取证据,避免侦查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疏漏和失误。

(二)侦查计划的内容

侦查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立案侦查的根据简要地叙述通过审查立案材料所查明的犯罪事实,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的损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以线索材料为依据立案侦查的案件,则要把线索来源和初步查证的犯罪嫌疑事实叙述清楚,并说明立案侦查的意见和理由。

2.对案情的分析判断根据已掌握的材料,对案件的性质,作案过程,以及作案人的个人特征及其作案的手段、方法和所具备的条件等作出分析判断,并且写明初步确定的侦查方向和划定的侦查范围。

3.侦查的任务和措施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侦查工作的总体任务和各个阶段的具体任务。确定应当查明哪些问题,要达到什么要求,为查明这些问题拟采用的侦查措施和手段,以及完成各项任务的期限等。

4.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侦查方案中应当写明专案班子的组成,人员配备,具体分工即每个人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完成任务的时间、要求以及与有关方面的配合等。

5.必须遵循的工作制度要求上级与下级、个人与领导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和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制度,制订完成各项侦查任务应注意的问题和应遵循的纪律等。

6.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注意事项。

7.对于预谋犯罪案件,预测侦查进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和紧急情况,制订制止控制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

(三)制订侦查计划的要求

1.全面细致,重点突出全面细致地研究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所获得的全部材料,吃透案情,这是制订侦查计划的前提。因为只有全面明确情况,才能防止疏漏,制订的措施才能正确有力。同时要突出重点,对重要线索和重点嫌疑对象,要加大投入力度。同时,使重点和全面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对那些案情性质还不够清楚,侦查方向难以确定而存在几种可能性的案件,在制订侦查计划时,应当把几种可能性都考虑进去,相应地采取各种侦查措施,不能只着眼于可能性最大的一种判断,而忽略或放弃可能性较小的判断。因此,在制订侦查计划时,既要把某种可能性比较大的方面作为重点,又要兼顾可能性较小的方面,真正做到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周密布置,不使犯罪分子漏网。

2.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侦查计划是指挥员和全体参加侦破人员集体智慧的结晶。案件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所以,侦查指挥人员在组织侦查人员分析研究案情时,要善于引导大家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同的看法应认真展开讨论,以便集中群众智慧,得出正确结论。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适时修改侦查计划侦查计划是从侦查全局出发,带有指令性的方案,侦查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不能随意改变总体行动方案,这是原则性所在。同时,由于侦查计划是侦查人员根据对案件的初步认识而制订出来的,侦查人员的这种认识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还需要通过侦查实践来检验。在执行侦查计划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相应调整侦查力量,改变战斗部署。因此,应当根据新的情况和新的认识,及时补充或修改既定的侦查计划,以使其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完善,保证侦破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第三节 侦查线索的发现和查证

在分析判断案情的基础上,依据侦查计划,侦查人员应在既定的侦查方向和范围之内,综合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深入群众进行调查访问,摸底排队,从中发现和确定侦查线索。这是侦查破案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侦查破案工作的成败起着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摸排工作搞得深入细致,侦查线索就能源源不断地反映上来,犯罪嫌疑人就会很快被发现。经过进一步的侦查、调查,及时取证,就会很快侦破案件,查获犯罪分子。反之,摸排工作做得不好,案件侦破工作就无法进展,甚至陷入僵局。

一、侦查线索的概念

侦查线索是指在侦查中发现的与犯罪有关的痕迹、信息材料的总称。包括与犯罪行为相关的时间、空间、人、事、物等方面的内容。这些线索大多是零碎和分散的。有的是与案件相关的蛛丝马迹,有的是一些可疑迹象,有的则可能只是猜测和推断。嫌疑线索与案件的联系也不相同,有的有直接联系,有的是间接联系,有的可能毫无联系,只是巧合。有的线索能反映出嫌疑对象,有的则无具体对象等。因此,上述侦查线索,仅能为侦查人员提供一定的信息,只有通过侦查、调查核实之后,才能确定其价值。

二、侦查线索的发现

(一)侦查线索的来源

1.现场犯罪痕迹广义的犯罪痕迹,泛指犯罪现场物质环境中由于犯罪活动而引起的一切变化。不仅包括各种客体留下的形象痕迹,而且包括物质、物品和其他物证等。根据遗留的痕迹可寻找形成痕迹的客体物;根据物品可寻找物主或者生产、销售单位,进一步扩大线索。

2.案件相关人提供的与犯罪有关的情况案件相关人包括被害人及其亲友、知情人和犯罪嫌疑人亲友及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系的人等。被害人在遭受侵害的过程中,对犯罪人的年龄、身高、外貌特征、体态特征、衣着打扮及口音特征等都会有一个直接的感知和判断;知情人提供的在发案前后所耳闻目睹的与犯罪人相关的可疑人、事、物;犯罪嫌疑人家属、亲友及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系的人对犯罪嫌疑人在发案前的言语、行动等方面的表现,以及流露出来的与犯罪有关的迹象和反常情况,发案后的去向都比较了解,他们往往掌握着与犯罪有直接关系的线索。

3.情报部门和隐蔽力量提供的情况刑事犯罪情报部门掌握的材料和隐蔽力量在工作中发现的与犯罪有关的情况,亦可为侦查提供重要线索。

4.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发现的情况包括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在尸体检验和痕迹、物品及其他物证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步法追踪、警犬追踪和警犬鉴别中发现的情况,以及技术监控中提供的线索等。

(二)嫌疑线索的发现

侦查的最初任务,主要是发现侦查线索。发现侦查线索常用的方法,是深入群众,开展调查摸底,查找犯罪嫌疑对象。

1.深入群众,调查摸底调查摸底又称摸底排队,是指侦查人员发动和依靠基层公安保卫组织、治安积极分子提供嫌疑线索和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调查摸底是寻找侦查线索,发现嫌疑人经常采用的一种重要措施,是我国刑事侦查工作贯穿群众路线的一种重要形式。

为了广泛开辟线索来源,在确定的侦查范围内深入发动群众,广泛提供线索。有的案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有选择、有控制地公布案情。所谓有选择,就是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不利于侦查破案的,都不宜向群众公布案情。所谓有控制,就是公布的内容不宜过细,凡是对案件处理有影响的细节,不宜公布。对适宜于公布案情的案件,要召开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引导大家议论案情,回忆案件发生前后的情况,敞开思想谈看法,激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让群众把所见所闻的可疑的人和事提供出来。对群众提供的嫌疑情况,侦查人员应不失时机地深入群众之中,做艰苦细致的调查访问,耐心做好知情人的工作,解除其顾虑,把他耳闻目睹的人和事都如实提供出来。他们有的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亲友,有的可能有某些劣迹,要对他们做过细的工作,宣传法律和政策,讲明利害,打消顾虑,启发他们提供线索。

深入群众调查访问,既可以采取公开方式,也可以采取秘密方式。公开的调查方式是以公安人员的身份,直接向群众进行调查,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一般的调查访问都是采用这种方式。秘密调查是侦查人员以其他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工作人员的身份做掩护,不暴露工作意图,向被调查人进行侧面的调查访问。这种方式多用于与案件或者与罪犯有某种牵连的人,因此要讲究工作方法。

2.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和隐蔽力量的作用侦查人员要加强与刑事科学部门的联系,对技术检验中发现的重要线索和隐蔽力量提供的情况,要及时掌握,采取相应措施查证核实,进一步扩大线索,使侦查不断地向深层次发展。

三、侦查线索的查证

(一)侦查线索的查证内容

侦查初期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线索,到了侦查中期,主要任务就由发现线索转入对侦查线索的查证。查证的内容是与案件有联系的可疑人、可疑物和可疑事。把各种线索加以比较分析,通过查证核实,过滤筛选,排除那些无事实根据的虚假线索或者根本与本案无关的线索,保留与案件有关的重点嫌疑线索,为发现重点嫌疑对象打下基础。因此查证工作要求在工作作风上要认真细致,在工作方法上要依靠群众和基层组织,在客观依据上要重点抓证据等基本条件。

(二)犯罪嫌疑线索的查证方法

查证嫌疑线索的方法很多,侦查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有:

1.核实法侦查人员深入群众,对每条线索涉及的人、物、事,进行反复核实,追根究底,查个水落石出。对涉及的时间问题,应当找到与此相关的时间佐证,使其准确无误。对一时难以查清或者说法不一的线索,不能轻易肯定或否定,可暂时保留,继续查证。

2.实验法对调查中发现的某些可疑现象和行为是否存在,或者提供线索的人在某种情况下,有无可能见到或听到某种事实或行为,组织侦查实验,判定其可靠程度,便于进一步查证。

3.辨认法对侦查中发现的可疑人、可疑物,如赃物、工具等,可组织事主或其他知情人进行辨认识别,再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加以核实。

4.鉴定法对发现的可疑物品、血迹、毛发,可疑的毒物、毒品和其他物质,以及有关财务事实等,仅靠调查方法,无法鉴别其真伪和性质,难以确定这些可疑物证与案件的关系,可以通过物证技术鉴定、法医学鉴定、司法会计学鉴定等科学技术手段予以鉴别和认定。

查证嫌疑线索要求做到全面细致,逐条、逐人地查证核实,不可主观臆断,随意取舍,不论排除一般嫌疑线索,或者确定重点嫌疑对象,都要以可靠的证据材料为依据,要求做到肯定有据,否定有理。谨防轻率否定,使侦查走弯路。

第四节 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

一、排查犯罪嫌疑人的依据

侦查案件全面展开后,通过调查摸底、公布案情和调查访问,各种嫌疑线索会源源不断地反映上来。此时,就需要对各种嫌疑线索进行认真筛选,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通常情况下,在调查摸底前所拟定的犯罪分子应具备的条件是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根据。而犯罪嫌疑人具备的条件,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可将以下条件作为排查犯罪嫌疑人的依据。

(一)时间、空间条件

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都是在一个或大或小的空间和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发生的。首先,时间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就一个人来讲,在特定的时间内不可能既在此地又在彼地,一个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不可能占据两个空间。一般来说,一个人如果查证属实不具备作案时间,那么,他在本案中就可能不是犯罪人。但是,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在犯罪时间上玩弄反侦查伎俩,他们采用转换时间、推移时间、紧缩时间等手法,妄图改变时间的客观性,或者故意利用“时间差”作案。有的利用延时、定时手段进行放火或制造爆炸,以避开作案时间。对此,亦要有足够认识,防止犯罪分子漏网。其次,如果某人在发案时间内到过现场,他就具备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因此,犯罪的时间和空间条件都是确定嫌疑人的重要依据。

(二)现场遗留物条件

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在犯罪现场遗留下某种物品。在现场勘验中,如果发现犯罪现场上遗留有衣物、用具和其他物品,可以根据这些物品寻找其持有人。所以,凡是现场上有遗留物的,就可以把现场遗留作为发现嫌疑人的条件。

(三)工具条件

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时,往往借助一定的工具,如凶器、破坏工具、交通工具和运载工具等。有时,这些工具会被丢在现场或者在现场遗留下该种工具痕迹,根据这些工具或者工具痕迹认定的工具种类和特征,可以寻找工具的持有人,以查明事实真相。

(四)赃物条件

在各类侵财案件中,一般都有赃款赃物,有的赃物具有明显特征,在调查访问中,如果发现赃物,就可将赃物持有人作为犯罪嫌疑对象,审查赃物的来源。

(五)因果关系条件

根据分析案情时判明的案件性质和犯罪动机、目的,确定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因果关系。在调查访问中可将犯罪的动机作为发现嫌疑人的条件之一。

(六)体貌特征条件

体貌特征是指犯罪人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头面部特征、衣着打扮等方面的特征。根据现场勘验获得的材料,受害人、知情人提供的情况,综合出犯罪人的体貌特征,作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条件。

(七)职业技能条件

职业技能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如伪造货币案件和盗窃案件中的绘画、刻印技能,切割、破锁的专门技能,驾驶技能等。有些案件可将职业技能作为确定嫌疑对象的条件。

(八)知情条件

知情是指犯罪人熟悉现场情况,了解内情,或者掌握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的底细,了解人员活动规律等。排查嫌疑人时,应当将直接了解或间接了解情况的人都纳入侦查视线。

(九)反常条件

指发案前后在行动上有反常表现的人。如平时不关心其他事情的人,在案发后伪装积极,故意散布流言飞语,或者多方探听消息,以及经济状况反常的人。这些重大反常变化也可以作为排查嫌疑人的条件之一。

二、重点嫌疑人的确定和审查

(一)重点嫌疑人的确定

在调查摸底和调查访问过程中发现的嫌疑人,往往不是一个,而是若干个。而在若干个嫌疑人中,他们的嫌疑根据和程度是各不相同的,从大量侦查线索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是推进侦查的重要环节。为了集中力量开展侦查,依照分析案情中拟定的排查嫌疑人的条件,对发现的嫌疑人逐个进行分析比较,根据他们具备的条件和嫌疑事实,从中筛选出重点嫌疑人,其他则作为一般嫌疑对象。但是,不管是哪种嫌疑对象,在没有确凿证据证实其犯罪以前,只能说明他们可能是这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确定重点嫌疑人,首先要具备犯罪时间和空间条件,即发案时间内其下落不明,或者发案时间内到达过犯罪现场或客观上有接触犯罪现场的条件。或者具有犯罪动机,或者具有得到犯罪工具的条件,以及有遗留痕迹、物品和其他物证的条件等。重点嫌疑人,只是因具有多个排查条件而嫌疑上升的犯罪嫌疑人,是开展侦查工作的重点,并不能认为重点嫌疑人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还需要根据收集的证据、查明的事实,来认定其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排除其犯罪嫌疑。

(二)重点嫌疑人的审查

重点嫌疑人确定之后,侦查目标更加明确。侦破工作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要全面收集能够肯定或否定嫌疑对象进行犯罪活动的证据,审查原先所获取的同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物证同嫌疑对象有无联系。从实施犯罪时间、空间,犯罪工具,赃物及其他罪证方面,深入开展侦查,认真查证,反复核实,收集遗留痕迹的客体物和其他比对样本材料,进行科学技术鉴定,也可以组织受害人、知情人对重点嫌疑人进行辨认。对重点嫌疑人实行必要的监视,掌握其行动表现,全面收集证据,为揭露、证实犯罪分子做好材料准备。

审查重点嫌疑人是一项非常严肃而细致的工作,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主动,机动灵活地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对各种事实的查证要客观冷静,决不可粗枝大叶,更不能凭感情主观臆断。只有获得充分、确实的证据,才能认定其为犯罪嫌疑人。如果收集到的证据,足以证明重点嫌疑人与犯罪无关,就果断地做出否定结论,应该迅速调整侦查目标,开辟新的侦查途径,以免贻误战机。

三、收集犯罪证据

在侦查实践中,通过上述工作,能够证明重点嫌疑对象与犯罪有关,因而该对象被肯定。但重点嫌疑人是否就是犯罪人,有待于证据的支持,因此,重点嫌疑人确定之后,侦查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全面收集犯罪证据,以真凭实据揭露、证实犯罪。收集犯罪证据的方法和措施有以下几种。

(一)严密监视控制重点嫌疑人

对重点嫌疑对象展开侦查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重点嫌疑人进行严密控制,监视其行动,及时掌握其活动的动向和同其他人员接触情况,防止其转移赃物、赃款或者隐匿与销毁罪证,严防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或自杀。在监控重点嫌疑人过程中,要不失时机地获取犯罪证据。

(二)询问证人和受害人

这是每起案件侦查工作中都不可能没有的收集证据的措施。

(三)勘验和检查

这也是案件侦查中常用的收集证据措施。

(四)搜查

对重点嫌疑人在政策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采取多种侦查手段获取犯罪证据,搜查既是获取证据的措施,也是追缴赃款赃物的措施。

(五)组织辨认

在强奸、抢劫等案件中,受害人或证人与罪犯有过正面接触,了解其外貌特征,可以组织受害人或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组织辨认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规则。

(六)侦查实验

为了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审查证人的陈述,或为了查明事故原因,侦查实验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七)利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获取证据

根据犯罪现场上提取的痕迹、字迹、物品及其他物证,通过各种方法搜集相应的比对样本或样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手段的特有作用,利用科学技术鉴定取得揭露、证实犯罪的证据。

此外,还可以利用秘密的侦查措施,必要时还可以直接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接触或采取强制性措施,从而获取赃物、犯罪工具等证据材料。

四、审查犯罪证据

针对重点嫌疑对象收集证据,目的是要认定其是否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根据是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确凿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全面、细致地审查各种证据材料,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确实可靠;②收集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③审查各种证据之间有无矛盾;④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⑤审查证据证明力大小;⑥各种证据与犯罪事实有无内在联系,是否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认定犯罪嫌疑人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它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威严,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名誉,并影响到其家属和亲友。认定犯罪嫌疑人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侦查工作的成败问题。只有认真细致,把不同来源的证据材料进行对照研究,全面核查,才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五节 破案和侦查终结

一、破案的概念

所谓破案,是指侦查部门对所立案件,经过侦查,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并且确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基础上,依法传讯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归案的一系列侦查措施的总称。它是侦破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破案后,侦查部门应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及采取其他的侦查措施,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并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为侦查终结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破案的条件

破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条件达不到,就不能够轻率地决定抓人,就不能轻率地称之为破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破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通过侦查收集到的证据,能够可靠地证明案件的犯罪性质以及犯罪事实的基本情况。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所收集的证据不仅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而且还应当确凿地证明是何人所为。

(三)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刑事案件破案标准的通知》,所谓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是指:对于一人犯罪的案件,应当将该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二人共同作案的案件必须将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三人以上共同作案的,必须将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犯罪团伙作案的,必须将首要分子和主要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具备了破案条件以后,还要选择最合适的破案时机。在决定破案时机时,必须考虑本案与其他正在侦查的案件有无牵连。如果这一案件破案将会影响到其他案件侦查,只要侦查部门能够完全控制侦查对象的行动,也可以决定暂缓破案。

为了使破案顺利进行,应当制订具体的破案计划,报请领导批准。破案计划的内容通常包括:案件侦查结果;破案的理由和根据;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破案的方法和步骤;对案犯的分别处理,以及对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如何组织审讯等。同时,还要办理各项必要的法律手续,做好破案的各项物质准备。破案后,应及时填写《破案报告表》,对有些重大复杂案件,还应当写出破案总结。

三、破案后的处理

破案以后,侦查人员应抓紧时间做好破案后的处理。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

(一)追缴和发还赃物

对犯罪分子因犯罪所获得的赃物、赃款,要全部追缴,如数发还被害人。这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一项必要措施,也是获取罪证、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做得好,往往可以发现许多新的犯罪事实或新的犯罪嫌疑人,破获大量的积案。同时,通过发还赃物,还可以教育群众,加强防范工作。

(二)整理材料档案

在案件侦查结束后,应把侦查过程中所获取的各种材料,按照其内容和作用分别整理,装订成档案,使其能够全面、客观、真实、系统地记载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和侦查过程中所取得的全部证据材料,正确地反映案件侦破工作的全过程。这对于全面了解侦查工作的进行情况,正确地分析和处理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总结经验教训,做好善后工作

案件查破后,指导破案的领导人,应组织侦破人员对整个案件的侦破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要认真检查侦破过程中走弯路的教训,分析产生缺点错误的原因,用以教育干部,提高斗争水平。对于破案有功的个人和单位,应分别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于破案过程中发现的与本案无关的可疑线索,如果在当时未来得及查清的,在破案后,应积极组织力量进行追查,有的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调查摸底中确定的嫌疑对象,曾经通知其所在地区和单位进行过调查工作的,经过查证已排除嫌疑,应通知有关地区和单位销毁材料,消除影响。

四、侦查终结的概念

侦查终结亦称结案,是指侦查部门对刑事案件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之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对案件作出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结论,从而决定结束侦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是侦查阶段的最后一道工序,它是对刑事案件全部侦查活动的总结和处理。侦查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表明对全案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侦查终结所产生的结果是否正确,对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惩处犯罪嫌疑人和保障无辜的人不受法律的追究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侦查终结既是侦查机关侦查的终点,又是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起点,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侦查终结的结论是起诉和审判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侦查终结的结论也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制约侦查机关的依据。因此,做好侦查终结,对刑事诉讼顺利、有效、公正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五、侦查终结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犯罪事实清楚

犯罪事实清楚是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经过侦查,认定案件中确有犯罪行为发生,并为犯罪嫌疑人所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过程和后果都已查清。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查清。

(二)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侦查终结的基本条件。所谓确实,要求证据真实可靠、确凿无误,不能有丝毫的虚假。所谓充分,要求所收集的证据在数量上足以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节。

(三)确定犯罪性质和罪名准确

犯罪性质认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犯罪人处罚轻与重的问题。罪名认定的正确与否则对于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查清了犯罪事实,收集到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所犯的罪名作出准确的认定。

(四)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终结时,要求各种法律手续和制作的法律文书必须齐全、完整,并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法律手续主要包括:立案手续、勘查、扣押、拘留、逮捕、询问、讯问、鉴定等侦查措施的批准、执行手续以及各种法律文书。

以上四个条件是彼此相关、紧密联系的,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结束侦查。

六、侦查终结后对案件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侦查终结时对案件有两种处理意见。

(一)提出起诉的意见

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时,应提出起诉的意见,并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件材料以及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

撤销案件即销案。是指侦查部门经过侦查,发现所立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而依法撤销案件的一项诉讼活动。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制作撤销案件报告,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原拘留和逮捕的根据、侦查的结果、撤销案件的理由和根据,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法撤销案件。其中,对已经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留等强制措施的,要立即撤销强制措施;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在押的要依法制作《撤销案件通知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并且填写《释放证明书》,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不够刑事处罚但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对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应当提出赔偿建议。

七、侦查羁押期限

在侦查实践中,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出现的问题主要是超期羁押现象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生。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现象,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侦查羁押期限的学习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侦查羁押期限的概念

羁押是法定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在特定期限内将嫌疑人、被告人拘禁于一定场所的强制措施。当然,我国目前的羁押概念包括对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拘留或逮捕后的程序处理过程。羁押是最严厉的强制手段,在适用羁押时应具有严格的条件,否则就无法保证公民的人身自由。羁押的目的在于,一是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并预防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防止被告人、嫌疑人逃跑、自杀、毁证、串供和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二是保证被告人、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羁押的最长期限。法律必须对限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否则,羁押期限的随意延长、无限扩展不仅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也无法保证侦查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是,羁押期限不可能有绝对确定的期限,西方国家目前一般都没有对羁押设定不可延长的最高期限,而大多根据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严重性及可能判处刑罚的幅度,确定了一些灵活的限制性规则,特别是规定了延长羁押期限的规则。

(二)我国关于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情形

1.一般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所谓案情复杂,是指情节复杂、罪行严重,证据涉及范围广,侦查工作量大,短时间不能查清的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届满七日前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2.专门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所谓专门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具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重大复杂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它包括四类专门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延长两个月”是指在已经延长一个月的前提下,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限。

对专门案件的延长,要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届满七日前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批准。

3.重大刑事案件侦查期限的再延长所谓重大刑事案件,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适用本条时,必须把握以下几点:一是适用的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是指在刑事诉讼上的判断,而不是实体法的判决。二是适用条件,必须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已经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由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有关延长的期限是在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基础上作出的,因此,这类案件侦查期限可以达到七个月。

4.特殊案件侦查期限的延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所谓特殊案件,是指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在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后仍不能终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制作意见书,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5.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起算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犯罪嫌疑人先被拘留又转为逮捕的,拘留期限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在侦查实践中,有一些特殊的规定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首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另有重要罪行”是指在侦查期间内发现的,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捕后移送起诉前发现的,能够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罪行;且新发现的重要罪行不包括那些在同一罪行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新发现的罪行与原来审查的罪行不能只是量的相加,应有质的区别;最后,新发现的重要罪行必须是正在受到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属于本款规定的范围。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应当在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之日起五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时,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其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起计算。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移送起诉。侦查机关不能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明为由中止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行的侦查取证。

再次,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做其他鉴定的仍要计入办案期限。如果鉴定时间较长,而办案期限已满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总之,在刑事诉讼日益民主化的今天,对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已经愈来愈受到各国的重视。羁押措施与羁押期限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权利息息相关,因而各国都在致力于完善本国的羁押制度。我国必须借鉴外国在羁押制度方面的有益经验,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羁押制度,以切实有效地保护被告人、嫌疑人在刑事判决之前的应有权利。

受理立案侦查计划侦查线索破案侦查终结羁押期限

1.受案的材料来源有哪几个方面?

2.什么是立案?立案的程序和意义是什么?

3.为什么要进行立案前的审查?

4.为什么要制订侦查计划?侦查计划包括哪些内容?

7.破案的条件是什么?如何选择破案的时机?

8.根据法律规定,论述一般案件的羁押期限。

9.详细叙述刑事侦查的一般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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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吕回要建土堡

    吕回要建土堡

    有一天,她的小摊子前站着一乞丐,见了刘久妹就问,吕回的土堡呢,他的土堡建起来没有?刘久妹说,“吕回死了,被烧死在古堡里。”乞丐却说,“吕回会死吗,古堡里不是有一口井,他不会跳到古井去。”刘久妹哑然,身体又不舒服起来。后来,乞丐就像吕回一样,靠在古堡的门道上,让暖暖的阳光沐着,倒也自在舒适。刘久妹见乞丐久了,觉得挺眼熟的,好像他就是广积娘的先生。那年,他带走小西红柿时,刘久妹认得。刘久妹再见到乞丐时,倒也不陌生了,好像他就是吕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