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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公民意识教育

第一节 树立科学的自由观

自由具有崇高的价值,深深影响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法国的卢梭、托克维尔,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到美国的托马斯·潘恩、罗尔斯,都对自由有着深刻的思考,他们的理论影响着世界的自由主义思想潮流。

自由是人类永恒的追求,追求自由是人的基本需要。洛克曾说过,“自然状态存在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美国独立宣言》在衡量人的价值时,把自由放在仅次于生命的位置上。卢梭走得更远,他说:“放弃自由,无异于放弃做人的资格。”

那么,自由究竟是什么?

历史上不同学者对自由的理解可以概括为三种:一种认为自由是一种愿望;一种认为自由是一种行为;一种认为自由是一种权利。由此可见,自由在内容上应该包括思想自由、意志自由、精神自由、行为自由和自由权利。精神自由体现了人文思想,意志自由体现了伦理倾向,权利自由涉及法学、政治学。公民学强调自由,认为自由是公民的本质体现。

英国学者伊赛亚·伯林在《自由论》中提出两种自由,即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伯林将积极自由界定为“以做自己主人为旨的自由,积极自由就是自主,或自我实现”。从这个视角来看,我们可以作出四个判断:我被谁统治;我被统治到什么程度;我是我自己的主人;在什么范围内我是主人。四个判断就构成了,要想寻求积极的自由,就必须努力争取,冲破障碍,做自己的主人。如法国大革命,通过推翻路易王朝,第三等级获得了更大的自由。所谓消极自由是要求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自己的行为不被外部力量干涉,基本权利不被剥夺。

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区分,使得在自由问题上出现了两大类型:一是自由意味着积极参与政治活动;二是自由意味着公民人格的独立。

参与是公民的本质特征。公民不参与政治生活就是虚拟的自由。公民在一个政治结构中不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只能是统治的对象,只有服从的义务,只是充当顺民的角色,被称为“被动”公民。如在古罗马帝国时期殖民地的公民有纳税的义务,但不能像希腊城邦那样直接参与城邦事务。在18世纪的法国,公民政治生活中就有消极的公民。所谓消极公民,是指对国家贡献小,尽的义务少,不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法国当时宪法规定,积极公民享有全部政治权利。

现代国家提倡公民积极参与,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充分的参与权。公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时体现了一个社会整体的自由度,体现了政府的自信心和公信力,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公民参与、鼓励公民参与。从这里讲,自由和民主是相联系的,自由就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自由。

首先,政治参与意识是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前提。政治参与意识是指公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知情、参与、表达、监督等方式,去影响权力行使和公共政治生活,确保权力在阳光下合法运行。其主要表现在关心国事的政治觉悟、积极参政议政行使民主权利的自觉、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人民主权观念、勇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政治责任感。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推进公民政治参与、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公民的政治参与是人民当家做主意识的集中体现,是扩大民主政治建设群众基础的重要前提,也是衡量民主政治建设程度的重要标准。

其次,按民主程序办事是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关键。一般来说,当公民政治参与热情高涨但缺乏必要的民主程序时,就容易对社会稳定造成冲击。所以,民主程序意识对公民有效地参与政治生活至关重要。民主程序意识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程序和民主制度、机制等程序规则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的意识。其主要表现在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意识和“合法”意识上。所谓“有序”意识,是指公民通过正常的渠道和途径表达政治愿望和要求的意识。如若“无序”混乱地参与,则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谓“合法”意识,是指公民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合法的或非制度化的表达方式,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所表达的意愿就难以实现。国家应提倡积极的参与,保障消极的自由,开放更多渠道,为公民创造更广阔的空间。

自由是相对的、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自由的独立性,是讲个人人格的独立、民族的尊严,不可能成为民族分裂的借口。树立科学的自由观,是自由的本质要求。科学的自由观应体现在以下五个层面上。

1、自由是整体的自由

自由是整体的,自由的整体是人与自然的整体,是个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马克思对此作了很好的说明,他在《共产党宣言》里说:“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关于自由的认识是从整体出发的,是以人的本质理论为基础的。人是具体的、现实的、社会的人,个人自由的实现不可能超越现实社会,自由实现的程度取决于现实社会的物质基础,因此,“人”的自由就是“社会”的自由,换言之,人的解放就是社会的进步,没有社会的进步,人的解放也无从谈起,我们要摒弃那种极端个人主义的自由观。

2、自由是民族的自由、国家的自由

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这种认识和改造,就是人的主体能动性,它体现了人对客观对象的支配,同时也意味着人的目的和价值的自我实现。但是,自由作为人的主体能动性的充分发挥和实现,又必须遵守客观规律,接受外部世界的客观力量和必然性的制约。自由不是一种摆脱、超越外部客观力量和必然性的主观随意性,而是按照外部世界客观必然性支配现实、实现自我目的的一种能力。自由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抽象的,而是存在于民族和国家之中,是民族和国家的自由。个人的自由行为与民族的、国家的自由行为相结合,自由才得以实现。如果没有民族和国家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就无从谈起。

3、自由也是自律

自由体现在主体在理性的指导下,克服和指导欲望。自由意识承认和尊重个体的差别,个体根据对社会的认识发展个性,实现自由必须对自己负责,这是公民的自由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公民在实现个人自由时,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能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当一个人的意志强加给另一个人的时候,这两个人都是不自由的。如果一个人想获得自由,却没有理性的指引,自由是不能实现的。即使获得了某种自由却又不知道运用自由做什么,不能对未来担负起责任,而不得不再为自己戴上另一副枷锁,如果找不到枷锁自己也会给自己锻造一副。要实现真正的自由,就必须要自律。

4、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

从历史上看,古希腊时期讲的自由是道德的自由,中世纪之后自由是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的。离开法律制约的自由,不论在哪一个社会制度的国家里都是难以存在的。早在2300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指出:“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约束,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立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马克思于1844年引用法国人权宣言中的话后也指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法律的自由包括两点:法律的内涵能否体现公利;能否体现公正。这要求法律公正,不仅是统治阶级约束公民的工具,更要体现民意和公民的利益。进入21世纪,公民自由的实现是与法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遵守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而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5、自由是自主的选择

自由是一种负责任的选择,也是一种行为选择。

一方面,选择受公民理性的支配。公民可以维护或放弃选择权,可以选择自己的执政者、管理者和政策模式,也可以不作为,放弃这种权利。真正实现公民的选择权,一是不能放弃选择权,即使放弃权利,也不免除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仍要在这种政治模式下接受别人选定的掌权者的统治和管理;二是不能出卖选择权,由于内在的欲望、外在的权威被收买而放弃选择权,损失的不仅是长远的利益,实质上也是丧失了自由。

另一方面,政府要丰富选择对象。首先,要提供给公民两种以上的选择对象,大力发展民主政治和公民社会,直接把公共事务交给公民,扩大公民参与度。其次,规划和支持公共建设投入,开拓新渠道,开发公共资源,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以满足公民需求。最后,坚持行政改革,实行简政,建设服务性政府,更好地服务公民。

第二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公民意识的教育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公民意识教育列入国家政治发展目标中,第一次将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地位确定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石,而且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角度提出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是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它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内在的联系和统一,同样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首先,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与要求相一致。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曾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个目标中将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列入和谐社会六大特征。2007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指出:“社会主义与民主、法制不是相悖离的。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等等,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全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因此,十七大报告将公民意识教育确定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大任务绝不是偶然的,它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论成果。

其次,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全体公民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义务意识的支撑。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2007年3月7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看望工会、共青团、青联、妇联的全国政协委员并参加联组讨论时发表了《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的重要讲话,进一步阐明了共建共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坚持的重大原则。他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才能使这一宏伟目标变成现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造福全体人民的伟大事业,只有让广大人民群众不断从和谐社会建设中得到实惠,才能使和谐社会建设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就是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同时,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建共享”的原则和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体现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本质属性;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理论创新;体现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价值理念。要真正贯彻共建共享的原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养成。

再次,公民意识的教育和培养以特定价值为导引,以理性认知为基础,以社会实践为归宿。现代公民意识的形成以一定的价值追求为导引,价值追求是公民意识的灵魂;现代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身份、权利与义务的理性认知,它需要一定的理性知识做基础,没有这种基础和支撑,公民意识就会陷入盲目、非理性的境地,社会也难以形成积极强大、富有建设性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不仅是认识层面的东西,它还有很强的实践指向,公民意识不能仅停留在认识层面,它必须用公民的社会行为来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说,衡量一个社会公民意识水平的高低,归根到底要看公民在社会实践中的行为是否体现或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公民意识的价值要求。因此,公民意识的培养最根本的途径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

第三节 论公民意识的社会意义

【摘要】现代化的社会的本质,是一个建立在“公民”基础上的社会,而公民意识的实现是人的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途径,一个国家的国民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也才能实现社会的现代化。培育公民意识有利于民主体制的健全、公民政治地位的确立,公民民主意识的形成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中介点和精神支柱;公民意识是推动法治进程的内驱力,建立法治国家,就是实现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的规范化、法制化,进而形成具有内在性、自觉性的法治秩序;强化公民意识有利于宪法的实现,历史证明,任何国家要有一部可以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宪法,先决条件是其国民(至少是其代表)必须有健全的公民意识。

现代社会是以公民为本的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就是从臣民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型。现代化的社会是一个宪政的社会,也可以说是一个法制健全和高度民主、文明的社会,但本质上是人的现代化,是一个建立在“公民”基础之上的社会,即“公民社会”。而现代公民意识是实现人的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途径。公民的主体地位与公民意识的作用成正比例发展。当公民意识普遍建立,公民主体的积极性才能得以提高。公民意识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思想基础,政治权利的行使和政治义务的履行无疑都将有效地发挥公民的主体作用。本文试图探析公民意识的社会意义。

1、公民意识有利于民主体制的健全

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深刻地表明,民主体制决定公民政治参与程度。民主是法制的基础,因为它既决定着国家法制的性质,又决定着依法治国实现的程度。所以民主政治运行必须遵循和实现社会原则、民主原则、公开原则、程序原则和法制原则。

公民的民主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最根本的意识。“民主”一词原意为多数人的统治,或者叫人民的权利。强化公民的民主意识,包括强化公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主人翁意识和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自觉平等意识。

在日常政治生活中,公民是透过在直接选举中投票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公民权。作为一种制度,直选是民主理念的直接体现,当然,直选不是民主制度的全部,也不会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终点,但却是人类历史现阶段政治文明最成熟的选项。这个制度的本意就是让每个公民不单拥有个人人身权利,也拥有对公共权力空间的主张权并从制度上保障了这个权利的实现。换句话说,公民对政府的公共政策既可以用言论自由权来申明自己的意愿,也可以用选择利益代言人的方式来争取实现自己的意愿。

在迈向文明社会的进程中,从旧制度中走出来的公民,身上不可避免地带有旧制度的印记,公民意识的觉醒并不意味着公民对公共权力空间的正确认知。

公民的民主意识与民主体制相辅相成,因为民主体制是公民意识依附的前提,而公民意识是民主体制得以巩固和健全的保障。民主政治要求人民当家做主。但“人民”只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最终仍需落实到每个个体身上。个人在民主社会所扮演的公民角色,是民主社会里最重要且最永恒的管理者,公民意识会敦促公民为履行其公民的职责作充分的准备,如充分了解政府的结构及其运作方式,以便自己能够顺利地参与民主政治。公民政治地位与法律地位的确立,公民民主意识与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中介点和精神支柱。爱德华·希尔斯指出:“正是公民美德或曰‘公共精神’、‘公民风范’,使一个秩序优良的自由民主制与一个无序的自由民主制区别开来。”但实际上,问题的严重性还不仅在于“有序”或“无序”。公益精神、公民风范的极度缺失,可能会使共和国完全有名无实。要建立稳固的自由民主制度,我们并不需要亦不指望遍地圣贤,但我们需要有足够数量的人具备公民美德,需要一种适宜的社会风情。帕特南在其名著《使民主运转起来》中,论述了意大利如何在法西斯专制崩溃后,成功地利用意大利深厚的公民传统,建立一套有效的民主机制,逐渐使意大利社会走向善治和繁荣的过程。

中国正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大步前行,东西方文化观念既有交融也有冲突,这也是全球一体化带来的人类文明的新内涵,东方也罢,西方也罢,民主制度要落实,公民意识要加强。

2、公民意识是推动法治进程的内驱力

公民社会就是公民在法律权利(包括明示权和默示权)范围内的自由交往所形成的社会生活领域,而公民社会的建立,是以法治国家为前提的。这在古希腊罗马如此,在近现代的西方国家同样如此。当然,在不同性质的法治国家,公民社会的主体、主体的权利范围、主体权利的实现程度都是不同的。

“法治”的概念,按人们公认的亚里士多德的理解,它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是指公民所“普遍的服从”和判断的“良好的法律”,突出的是公民的主体价值。法治理念是民主法治精神的高度凝结,而民主与法治之所以成为人类方式的理想追求,就在于它把现代商品经济孕育的理性自由的主体精神,以制度形态再现出来,在于它把人由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客体和对象上升为主体。我们所说的法治,是民主政治与法律制度的统一,“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使其成为一个“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

现代法治是以制约权力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是与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相伴生的伟大制度化运动。民主政治与商品经济在尽可能的程度上把权力分解为权利,并形成集合权利对有限权力的抗衡,从而为法治提供了前提和基础;而法治则通过使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制度化,并把二者在规范意义上整合起来,从而为其提供条件和保障。但进一步的实证分析使我们看到,法治进程中还有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在推动力,那就是公民意识。如果说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是法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正式制度要素的话,那么,以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精神为内核的公民意识,则是其非正式制度要素。正是二者的契合,才使具有普遍理性主义的现代化法治得以呈现内在自觉、动态整合的非单一线性的总体性进程。

社会成员普遍具有明确的现代公民意识,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基础。建立法治国家,就是实现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的规范化、法制化,进而形成具有内在性、自觉性的法治秩序。依法治国强调一切权力均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拒绝任何高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个人意志、个人权威。就本质而言,公民意识一方面坚决拒绝任何形式的专制秩序,不管是他人对自我的专制,还是自我对他人的专制;另一方面它又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积极地寻求着建设着一种契约秩序和法治秩序。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个体普遍拥有坚定和健全的公民意识,那么,任何形式的专制统治在其中都无法立足,一种公正的法治秩序很快就会建立起来。公民意识包容了平等、宽容的意识,意味着对个体的尊重,拒绝等级身份,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市场,都必须以平等、自由的权利主体面对价值规律。公民的监督意识、法律意识排斥破坏公平竞争的权力经济,监督国家权力规范运行。

公民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实施主体,也是监督主体,还是受益主体。因此,在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同时,应大力加强公民意识的倡导和培养,改变公民意识淡薄乃至错位的状况,使“参与、监督、责任、法治”获得“意识形态性”,从而为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提供内生原动力。

在当下的中国,社会与国家逐步分离,一个制约国家公权力的“私域”逐渐形成,这已成为伴随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必然事实,这一事实成为中国法治的基础。

置于整个社会历史的脉动之中与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总体框架之内并关照中国的历史与现实。中西方具有不同的文明起源形态与多样化的文明发展路径,但文明的发展是主流涌动与多样化进程的统一。中西方经历了社会与国家间不同的合一与分离的往返运动,但人类的最终归宿是国家融于社会,大同世界的到来。而今天国家从一定的领域退出,社会与国家的逐步分离,正是国家融于社会这一伟大进程的组成部分。

自从国家产生以来,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恒久不衰的理论课题。从近代对二者关系的系统研讨开始,在西方形成了两种大的理论流向,一是“社会高于、先于国家”的洛克-康德式的自由主义理论,一是“国家高于、先于社会”的霍布斯-黑格尔式的国家主义理论。在我国近年兴起的理论研讨中,也有两种理论影响较大。那就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新权威主义和90年代初的市民社会理论。前者主张以强有力的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权威作为社会整合和保证秩序的工具,自上而下推动现代化。

法通过对权力的制约,实现“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使国家真正成为“人民的自我规定”,并“表现出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社会变成“每个人的自由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国家从凌驾于社会之上而重新融入社会,也就是国家的消亡,人类的彻底解放。

3、公民意识的强化有利于宪法的实现

宪法之所以为宪法,它不仅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主要是因它规定了在国家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组织、结构,它确立了最重要的人群或人的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等重大制度。

民主宪政制度的优点几乎是显而易见的,但其产生和完善的过程却非常复杂。20世纪初,孙中山先生基于对民主的认识就断言:民主之势,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在他看来,民主宪政制度的到来应当是理所当然的。然而,事情远没有那么顺利。正是在孙中山做出这一预言之后,民主的历程发生了重大逆转。以纳粹和法西斯为代表,人类在摆脱了君主专制制度以后又堕入没有君主的极权主义深渊。到1942年,世界上民主国家的数量已经降到了十多个。

从历史上看,宪政的产生过程也非常漫长。“宪政是运用宪法合理分配和制约国家权力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在理想的状态下,宪政表现为以制定宪法为起点、建立民主政治为内容、厉行法治为原则、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自从世界上出现立宪的概念,或者近一点说,自从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二百多年以来,可以总结出一条经验,就是任何国家要有一部可以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宪法,先决条件是其国民(至少是其代表)必须有健全的公民意识。日本有贺长雄在《共和国持久策》中谈道:“制定共和国政体之宪法,须注重国民心理。苟国民心理以为不公平,虽宪法成立,亦难持久,而此不公平之点,即为异日破坏宪法之根源,此征诸近世各国政治史,毫无可疑者也。”所以,也可以反过来说,即使有了一部好宪法,如果人民没有健全的公民意识,那么有了好宪法也是枉然。李慎之先生也曾认为这一点正是我国在世界上落后最甚的地方。

美国宪法学家斯蒂芬·埃尔金在《新宪政论》一书中明确指出:“宪政民主体制与公民性格或公民意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以美国1972-1974年的水门事件为例,试想如果美国国民不具有强烈的公民意识,最高法院的判决就难以生效;如果没有美国公众自觉护宪护法,违犯法律的尼克松总统也不会下台。相反,如果对是否违宪,公民持无所谓的态度,那无疑将置宪法于“闲法”之境地。

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被搁置,得不到好的实施,其基本政治制度和整个法制都会遭到严重破坏,国家经济必然受到重创,宪政制度也就必然会受到非常严重的破坏,甚至会使这个国家的政权走向崩溃。

当然符合本国情况的宪法颁布了并不说明这个国家的宪政就已经取得了成功。换句话说,宪政制度的确立,宪法法典或宪法性文件的公布,并不表示宪政的完结。随着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变化和社会具体情况的变化,宪政也会出现新情况,有新发展,宪法也就必然会相应地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旧宪法、颁布新宪法以适应宪政的新发展。

可以从宪法和宪政的互动关系上思考完善宪政制度的途径、从宪法实施对一国宪政的重大影响上提高对宪法以及宪法实施和贯彻的重视。因此让作为法律实施受益者的全体公民强化宪法意识,才能促进宪政制度完善和发展。

宪政的实现必须经历三大环节,或者说必须解决三大系列的问题。

第一,宪政精神的培养;

第二,宪政体制的完善;

第三,宪政秩序的确立。

而宪政精神的培养就在于建设宪政国家的成员在主观意识上具有宪政的精神,否则宪政实现就会缺少必要的主体。宪政民主体制的最终确立,有赖于与之相匹配的政治文化的形成,而这种政治文化的核心就是公民意识或称公民性格。要建立宪政民主体制,既需要发展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也需要培养现代政治文化,尤其是培养公民意识。

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只有当广大国民普遍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才能建立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会。国民普遍具有公民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公民意识不仅是一种理性自觉的主体意识,同时还是一个反思的意识。真正的成熟的公民意识,不仅表现在公民具有独立的理性意识,敢于运用自己的理性来思考问题上,同时也表现为公民具有强烈的反思意识、批判意识,能够在自我批判与社会批判中完成作为世界、作为国家中的一个公民的真正使命。

第四节 全球化时代大学通识教育中的公民意识教育

【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全球化时代大学通识教育中的公民意识教育,由于二十一世纪已经是全球化的时代,公民意识勃兴,公民人文主义亦正在兴起。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意识型态,公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公民意识之良窳,悠关国家之健全发展。因此,公民意识教育越来越重要。就大学教育而言,全球各著名大学的通识教育也都重视公民意识教育之内涵与实施方向。然而大学通识教育中公民意识教育的改善与提升,是一项艰巨而又长期的教育工程,它有现实的需求与崇高的目标,有结构性的因素与功能性的面向,在教学上更有实务上的问题。如何不断地在实验中检验其成效,俾使通识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普化与深化公民意识教育目标。公民教育以培养国民具有国家意识,并培养公民生活的知识、德行和技能,使人民成为国家与世界的良好公民。这正是全球化时代公民意识教育的终极方向,在全球化冲击之下,大学应该实施公民意识教育,公民教育应时时检讨与反省其发展方向,掌握时代的脉动,能够在“守经与权变”之中,让公民意识教育不断地指陈方向,建构恢弘理想。

1、引言

2、1世纪之后,全球化浪潮蓬勃发展,给全世界带来政治、经济与文化上的深刻冲击。全球化的概念在不同学科领域学者有不同的界定,有人认为,全球化是世界系统中,各个不同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的过程中,相互关联与交互连结的一种跨空间的多面向发展。纪登斯认为,全球化是一种“现代性”的后果,可以从现代性制度、民族国家体系、世界军事秩序及国际劳动分工等四个方向去综合理解。J.Tomlinson认为,全球化是一种随时影响现代社会生活,发展快速且日趋紧密,在各个层面相互依存并彼此关联的现象P.L.Knox则把全球化分为产业的全球化、金融的全球化和文化流动的全球化等三方面。Hirst和Thompson指出:全球化理论是对国际经济的一种全新观点,它把国家层次的流程纳入国际经济体系,并将把国家贬为从属的地位。而且全球化之下,全球经济产业链必将重新解构,形成新的国际分工关系。

世界各国无不享受着全球化所带来的善果,同时也苦尝着全球化所带来之恶果,如地球资源之衰竭、温室效应与地球暖化、全球恐怖主义之盛行等。全球化也导致公民社会的形成,公民社会所衍生出的各种变化,政府与民间必须早日予以重视及因应。特别是如何在全球化之下,各大学经由教育体系之改革,提升大学教育的功效,注重人文与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国民具有国家意识与获得参与公民生活的知识、德行和技能,使人民成为国家与世界的良好公民。换言之,如何实施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具有公民素养的公民,让公民能了解民主的概念与原则,能针对如何改善公民生活的政策,提出建设性的建议,让公民能以实际行动参与公共议题等。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承担义务和享有相应政治经济社会权利的自然人,公民意识与封建时代之臣民意识等相对,指一个国家的民众对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参与意识。现代国家公民应能协助参与公共议题的讨论与实践,有效增进个人利益与兼顾社会利益,负责任地参与公民生活,能以自律、诚实等态度参与公共事务,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由于中国过去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中国人普遍缺乏公民意识。从2006年开始,中国大陆部分地区的中小学开始开设现代公民教育课程,加强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第一套针对中小学生的公民教育读本《新公民读本》(已经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包括公民道德、公民价值观、公民知识和公民参与技能四个方面内容,按照学生的认知能力,从小学、初中到高中,由易至难,深入浅出地诠释公民教育的目标。公民意识教育,就是通过课堂的教育,提高人民的公民意识,使人民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意识到自己在国家中的主人公地位,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家和民生事务的讨论和行动落实。当然,大学公民意识教育更有其需要,大学教育是国家高校培育各项建设人才之场所。

2、21世纪大学通识教育的挑战

21世纪全球化时代,大学教育也面临许多新挑战,其中比较重大的两项是,传统文化素养的提升与整全的人格教育等问题。因为全球化造成全球雷同化的倾向,世界各地经济在资本市场经济影响之下,加速中心国家对边陲国家的宰制现象,富国对穷国进行剥削与控制。全球化使得地球出现文化与价值观的危机,因此,为了全球性的重建,现代社会必须透过教育体系与各种文化传统真诚地相遇,经由公民养成教育,从传统文化中找寻优良的因子,导引科技社会的崭新发展,并进而创造出新的文化整合。大学通识教育亦敦促人们去因应时代需求,发扬自己的文化传统,避免全球化所衍生的种种负面恶果。

探讨全球化时代的教育问题,必先反思当代社会存在之动力与现象。全球化的发展,造成西方世界的扩张,对西方以外的其他文化传统,产生生存与发展的危机。落后国家不断地输入西方文化,取代了自家文化的创造;就连欧美各国西方文化本身,也日愈产生缺陷与危机,转而寻求东方文明的精神宝藏。

在全球化之下,世界各国之政治已经迈向民主化,经济亦逐渐自由化,社会渐趋多元。其中,大学教育的改革实居于引领变革的关键地位,各大学每年培养的毕业生必然是现代经济与科技社会的中坚者与奠基者,也往往是民主化的中坚;在后现代社会知识经济时代,大学教育与知识的传承与启迪,更是引领全球化发展方向的重大力量。全球各大学都会面临如何在“国家化”与“国际化”之间,取得平衡,能保有国家主体性,又能赶上时代潮流,与国际接轨。大学教育功能的多元化已经蔚成趋势,不再定于一元,在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及社会规范之间,如何维持平衡,这些都是全球各大学所面临的挑战。又因为现代人在价值上往往失却值得人类终生追求与奉献的理想,因而生命往往显得贫乏、无意义。所以,大学的通识教育越来越重要,许多大学教育专家与思想家,纷纷针对当前大学教育,提出改善与改革的对策,想经由大学通识教育变革,拯救全球化的弊端。他们认为,大学虽然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传授,但是通识教育也很重要,毕竟人类价值的漂白,心灵的空虚,生命缺乏可奉献的理想,人类生命的存在变成偶然,就可能趋于堕落和变质。大学是带动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全人化教育与公民人文精神的觉醒,亦有赖于大学通识与公民人文教育的彻底实施。大学公民意识,可以促使一个现代人能够在日常生活行为处世中,正确地下判断,了解人生存在与生命的价值与意义,了解公民对国家应享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加深公民生活的内涵。

因此,大学的通识教育必须因应全球化而有所变革。过去通识教育较不受到重视,长久以来大学被视为专业知识学习场所,共同科目只是威权时代产物,传授一些国家政令、八股或政治意识形态。但是全球化之后,物极必反,通识教育成为显学,好像通识教育才能弥补世界各大学高等教育的缺点。

“通识教育”或“通识”可以有很好的定义,例如说通识是“一种强调发挥人之整体性、通达性、思辨性及理念性的全人教育”,或是“通识教育是建立人的主体性,并使人与他所处的客体世界达到互为主体性之教育。这种意义下的通识教育,其实就是全人教育”。这些定义都很好,但要进一步实践其理想与达成其目标却很不容易。大学通识教育的实施上,如果没有比较具体的课程规划、架构、内容,甚至实施的细节,恐怕通识教育全人化教育的崇高教育理想,不仅适合的教材欠缺,更可能缺乏优良的师资。毕竟,具有专业训练的教师易求,通识素养良好的教师难得。也就是说,面对全球化时代,建构一套具有新世纪思维与特性的通识教育,还需要大学教育进一步思考,设定更具体的内涵及教育目标。而现代大学的通识教育,更不能缺乏公民意识教育一环,因为公民意识是一个法治国家重要的意识形态基础,公民素养与公民德行,更是国家迈向现代化的精神基础,其内涵与意义值得进一步探究。

3、21世纪大学公民意识教育的理念

就中国而言,如何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在21世纪实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公民是社会成员的法律身份,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中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道德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全社会政治素质。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追求,是政治建设、政治发展的重要价值和目标。这些思想和主张源远流长,在近现代历史发展中产生了重大影响。它们是属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实现中国人民的民主、自由、平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政府的政治主张和奋斗目标。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明确地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中国实现人民当家做主。

但是,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人们对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期待和要求,在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不同领域,表现不完全相同。促进和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必须从具体的历史条件和客观实际出发。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二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观念培养。制度和观念,在发展进程中相互影响、不可或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观念培养,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没有正确的公民意识和民主政治观念,不可能建立起真正好的制度﹔即使有了好的制度安排和设计,如果没有正确的公民意识和民主政治观念,也不可能真正有效地实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将公民意识和民主政治观念的培养置于显著位置。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首先应当加强民主政治方面的公民意识教育,从法制、道德、核心价值体系三个环节入手,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一是加强公民的法制教育,培养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在法制轨道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二是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是最低道德标准,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治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道德的说服力和感召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仅需要加强法制教育,还必须同时大力加强公民道德教育。通过加强公民政治道德教育,提高公民政治道德素质,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政治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政治道德目标,更为理性地对待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诉求,做有政治责任感的公民。

三是加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涵盖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决定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性质、特征和发展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就国家整体教育而言,公民教育系指国家采取各项教育途径与措施,培养国民具有国家意识,有爱国主义精神,同时透过教育让国民获得参与公民生活的知识、德行和技能,使国民成为国家与世界的良好公民。公民教育的内涵,包括:公德心的培养与实践、公民知识养成、公民认知技能与参与技能培养、公民素养与公民德行。公德心是指个人的行为,能顾全社会公众的利益与福祉,从公众的立场衡量自己的行为举止是否恰当,是一种社会行为的规范。公德心的培养与实践,需要透过认知、情意、实践三面向进行。公民必须体悟公德心的意义与价值,陶冶公共意识与发挥公德心,建立并实践社会关怀与责任感。

公民意识教育是要培养与加强公民素养,公民素养包含三项。公民知识:能了解民主的概念与原则,认识不同的政体组织与功能,并基于此作出政治判断。公民认知技能与参与技能:公民认知技能是指公民能说明与评估生活中的各种事件与议题,并为之所持立场辩护,此外亦能针对如何改善公民生活,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公民参与技能,是指公民能以实际行动参与公共议题等技能,其功能是现代公民行使公民权的工具,能协助个人参与公共议题的讨论与实践,而有效增进个人利益与兼顾社会利益。公民德行:指能为社会大众的整体利益而行动的一种特质,能尊重、保护与运用平等权,负责任地参与公民生活,能以自律、诚实等态度参与公共事务,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意识教育应包括下列三项:

(1)伦理道德:协助公民判断行为是非善恶的准则,是培养公民素养重要的一环。

(2)民主法治:民主是主权在民、多数决原理、责任政治等特色的政治制度,它也是一种生活方式。法治包含四种内涵:国家基本组织与作用由宪法规定;人民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政府行使权力由法律规定;依法行政,依法审判。

(3)生活素质:指经济社会中人民生活的质量。生活素质分为两个范畴:能提升国民福祉的条件素质,社会公民所具的大众素质。

以上只是约略说明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事实上现代国家需要公民教育,国家可采取各项公民教育途径与措施,培养国民具有国家意识,获得参与生活的知识和技能,使国民成为良好公民。同时也要有环境教育,以建立正确的环境观念与形成正确的环境价值观,并遵守改善与保护环境的行为准则。依据国际自然资源保育联盟的定义,环境教育是以教导大众改善环境为目标,期望能建立正确的环境观念与形成正确的环境价值,在面对环境问题时,能做有利于环境的决定,并遵守改善与保护环境的行为准则。

虽然培育建设人才的目标,仍然是大学教育的宗旨。大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个人才能、帮助经济发展、促进政府健全改革、提供国家建设需要与社会服务、从事创新研发与科技进步。这些教育项目的内涵与达成的方法,却是需要再诠释。中国的大学固然强调基础知识的传授,亦强调创新能力的培养,在追求卓越之下,希冀赶上先进国家的科技水平。在信息全球通之下,大学教育不能不加强基础知识的传授,推动知识经济之累积,掌握基础科学知识,才能创新与培养高科技知识。

然而,基础知识比较着重在专业知识的培养。其实,大学教育的重点,当然不是职业训练,尤其在新世纪里,专业外的通识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在培养公民素养与人才方面,占有关键性的地位。大学通识教育提供所有大学生去涉猎自己专业以外有关人文、艺术、社会科学及科技等方面的知识。公民意识教育,旨在加强现代社会公民之爱国精神与人文素养、法制精神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养成。

我们从宏观的教育哲学发展史来看,19世纪后半叶到20世纪初叶,由于经验主义支配了整个教育思想界,人们在生活上倾向物质主义与功利主义,这种倾向到二十世纪末全球化之后达到最高峰。所谓物极必反,现今通识教育与人文教育就是企图导正这种趋势,经由通识教育的实施,把人类的本质,从物质主义、功利化的深渊中救拔出来,回到精神生活的提升与心灵的净化之生命意义上。

2、1世纪公民意识教育的理念,引用古希腊哲学理念或是中国儒家的教育思想,强调古老文明早就有重视公民意识教育之传统。例如儒家的孔子,提倡仁教与德治。孔子说:“人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人只要一念警策,仁心自现,随时随地可以在心性上下工夫。孔子的“六艺”之教就是通识教育,孔子是世界最早的通识教育提倡者、实践者,也是世界最早的通识教育理论家,孔子的六艺之教当然包括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在内。

21世纪公民意识教育其主要目标就是要教育大学生要具有公民人文素养的内涵与公民德行。公民德行是以伦理道德为基础,而伦理道德正是公德心的表现。正如新儒家唐君毅所述:“周代的礼乐精神;孔子之重人德;孟子之重人性;荀子之重‘以人文世界主宰自然世界’;汉人之重历史精神;宋明之重立人极,于人心见天心,于性理见天理;清人之重顾念人之日常的实际生活。”这段话诠释出公民教育的终极目标,人应以人性之体现为依归,人必须发扬内在的富藏与精神成就,来点化自然科技社会,以公民徳行落实于国家社会,使国家成为宜人的生活世界。

4、全球化时代大学公民意识教育的深化

大学教育在于培养人才,人才可以用之于社会、国家。但是“德行”也是首要的公民教育内涵,大学教育如果忽略“德行”,则教育所培育出来的人才,未必对国家社会有益。因此,大学公民意识教育应该重视德行与人格教育,为社会培育人才。人才教育的目标是用之于外,人格教育的目标是成之于内,前者是用,后者是体。大学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为何以德行为优先?因为人格教育,要人辨明人生之轻重本末,选择往善的境界竞奔;人不能白来世上,人要“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走上一条“人文化成”的道路。人的生命有两面:正面的是德性生命,要求涵养充实,发扬上升,以求得圆满人生;负面的是气质生命或情欲生命,则须予以变化节制,避免放纵、泛滥。公民意识教育应该普化与深化,其最终目标,如同牟宗三所说,是一种以生命为中心的,注重主体性与内在道德性,并由此展开生命的智慧、学问与修行,即所谓“生命的学问”。全球化时代诸多弊端出现之际,此种丰富的公民意识教育内涵,实可以作为解救时弊、导正人心的良方。

现代国家企业在求才之际,除了强调专业技能与知识的重要,更呼吁大学通识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公民应该懂得尊重生命,要有人文精神与企业伦理,要有良好的领导统御能力等。

现今通识教育多元化的趋势下,许多通识教育课程流于通俗化,知识深度不足,只把通识课程视为休闲性、逸乐性的活动,过分强调生活情意与技能的培养,忽略公民意识、人格的培养与德行陶成的重要。加上通识课程教学方法趋于多元,是否能深入学生心灵、激发道德思考能力?各种通识课程之间是否有公民意识教育课程?另外,公民意识教育课程的师资,如何提升教学能力,既能成为人师,又能成为经师,这些都值得大学教育主事者再三推敲研究。

展望21世纪,全球化仍方兴未艾,知识经济社会与终身学习的理念互相结合,公民意识教育更是应该普化与深化,所有大学的公民意识教育课程,要如何达成既定的目标,或是要达成儒家人文教育与全人化的教育目标,如何在普及化的基础上,更上层楼,走向新的方向,从普及化到深化,将是现阶段公民意识教育课程的转折点。公民意识教育课程的深化,是指教育的目标原是培养有健全人格的人才,使毕业生可以过一种公民生活,将其所学贡献给社会,增进公民社会的道德福祉。但是现今大学科系日趋专业化、分殊化,使得大学知识创造容易被少数人垄断与宰制,使教育异化为利益分配。因此,深化公民意识教育,让教育回归人性本身、回归人本精神,以优质而又深化的教育,导正教育异化现象,豁显公民教育主体性是极为迫切的。大学公民意识教育的深化,在于因应21世纪高科技的突飞猛进社会,生物科技、航天科技与电子信息科技等之精进,令人目不暇接。在知识不断更新的高科技时代,大学公民意识教育课程必须随之调整,奠定法治国家优质的公民素养。同时,面临国际激烈的竞争,大学公民意识教育必须培育学生热爱祖国,为祖国进步奋斗的政治与文化意识,关心国家福祉。

5、结论

纵观全球化时代大学公民意识教育的发展,有以下几项可供思考。

5.1 大学公民意识教育应教导学生知行合一

西方有“知识即力量”的古谚,儒家则主张知行合一。大学公民意识教育要达成目标,要学生毕业后能知行合一,不仅“知识即力量”,而且要如中西哲人所主张“知识即德行”,发挥学以致用精神,将所学用之于社会。儒家的公民教育观,肯定人格的可完美性,人在满全内在善性之时,必须遵循社会规范,知行合一。西方自康德以来,比较强调从义务来看德行,认为德行就是时时按照规范或义务而行的好习惯。儒家也有类似康德所主张的义务论,即以无上命令或义务的遵行作为道德的本质,但是遵行义务是为了实现人性,陶成德行。儒家认为仁、义、礼、智的向善之性,需配合外在既成的规范,以实践道德,陶成德行。道德实践需要教育的配合,尤其是教育与成德是相辅相成的。公民意识教育的学习,有助于公民理性的趋于成熟。正如麦金太尔所指出的,德行的陶成应该重视理性与判断力的重要。亚里士多德说“知识即德行”,知识的成长需要靠教育的力量,知识有助于提升理性的判断力,知识的升华有助于德行的实践。

5.2 大学公民意识教育应培养公民人文素养与德行

全球化时代,世界已经被毫无人性的机器、计算机、核武器所威胁,人要成为世界的主人,就必须克服全球化所带来的种种危机,使世界成为宜人的生活世界。民主政治要能上轨道,必须具备负责、容忍、妥协、守法等公民道德。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与健全的公民德行之建立,将有助于现代法治社会之稳定。因而公民教育的发展方向,不能忽略公民人文素养与德行。在多元社会之下,任何制度规范都是帮助人成就德行的,在这多元开放的社会,价值趋于多元,人人相互尊重,权利、义务十分明确。现代公民德行,在观念上与实践上应体现民主道德的真谛,同时注重合理而客观的制度结构,并以主体来生发制度与结构的新意义,以创新之德建立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民主社会。公民人文素养与德行亦可以转化为推动全球化科技社会公民伦理文化工程之建设。

5.3 大学公民意识教育应培养公民之国际观

国际社会是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不像过去那种强国宰制单元的价值观社会。在地球村概念下,天涯若比邻,全球有若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社会。因此,为能赶上时代,能平等地与世界各国交流,避免霸权主义与文化宰制现象,大学公民意识教育必须培养学生的国际观,具备必须有的外语能力,有能力吸收外国的文化精华,又能深入自身传统文化精华,发扬传统文化精髓。

总之,面对现代全球化社会,大学公民意识教育的发展,实存在着丰富的意义与价值。现代的大学教育,并不只是一种知识的传授工作而已,教育是一种唤醒主体性的职业。公民意识教育致力于通过公民意识教育的实施,而使主体重新觉醒,并使得整个社会公民互为主体性都能觉醒,人人往成德的目标竞奔。在知识经济的时代,推动二十一世纪经济成长的力量,将是重视质量、纪律、人格与人文精神之公民意识。现代大学应该把握公民意识教育的实施,让受教者能够知行合一,认识、诠释公民人文素养与彰显公民德行,使人在公民社会中过着有智慧、有纪律、有仁义礼等德行陶成的和谐生活,使国家成为法治国、福利国与文化国。

第五节 公民意识教育方法和途径研究

【摘要】在香港,推广国民教育需要根据地方上特殊的情况来拟订有效的教育策略和实践方法。国民教育中心就是基于香港曾经历百年殖民管治的历史因素,我们希望广大的市民对国情有所了解。所以,国民教育中心基本上有两个宗旨,其一是提供国情教育,及对国民身份的认同;其二是提升国民素质。中心将教育心理学及应用心理学的理念融合于“知、情、意、行”四个层面来推行国民教育。

知:我们期望学生能对国民教育采取主动积极的体验学习模式获取认知的内容。因此,设计的日营及考察交流活动,中心导师只担当引领和辅导的角色,而学生则在学习中自我发掘与国情有关的知识和兴趣。

情:国民教育十分着重学生在感情上的提升。因此,在日营的工作坊,甚至参观、考察交流之前必设讲座,让学生对国家对同胞有一种亲切的感情。

意:国民意识在国民教育中是很重要的,但需要积累。因此,日营或考察及交流都安排学习标准时数。让学生先参加讲座,然后才一同实践。在考察活动期间亦设研习及分享会。透过多次体验式学习,提升学生对国家民族的认同感。

行:学生个人的感受,加上同侪的互动,带队老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均能令学生在意识上有深切的感受,从而对其行为有深远的影响。

1、释名

公民有两层意义,狭义的是指“国民”;所以,“公民教育”就是“国民教育”。广义的是指“在一国或一地之内所有合法的居民”。“教育评议会”公民教育关注组1995年9月,在香港,我们就用“国民教育”来表达。而我们要介绍的是在香港的国民教育中心,因为她的运作方针就是以教育的理念来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

2、基于香港的历史

提供国情教育的目的是希望能加强学生的国民身份认同。香港是一个比较特别的城市,她在鸦片战争之后,接受近百年的殖民管治。期间,祖国政局一直动荡不安,致使不少在内地的居民到香港谋生。一般而言,当年的“香港人”对香港一地只存暂居心态,可是,随着政局的变化、经济的需求,这批“香港人”返回家乡的意欲日渐淡化,反而选择落地生根的方式,在香港定居。不过,如所周知,殖民管治的政府并不强调国民意识,放之于教育政策上,尤为甚焉,举凡中国语文、中国历史,在过往并不重视。

3、以法定语文为例

举个例子,在香港居民大多数是来自内地的,中文应该是常用的语文。但是,到了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英文仍是香港唯一的法定语文。当年连申请一个家居电话,都要写英文信详述申请理由。中文的法定地位需要经历争取至1974年,港英政府才正式修改《法定语文条例》,中文终获确立为法定语文。不过,到1987年起才进一步规定所有法例都必须以中英文制定和颁布。以上的例子是说明中文的法定地位尚且需要经历三四十年的争取过程,才得以有一个合法的名分,何况是关乎人心取向的公民意识问题呢!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自觉意识。”至于“权利意识即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而“义务意识即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4、关于国民教育中心的两个宗旨

1997年前后,香港市民很担忧政权回归后的变化,当时有些人争取入外国籍或移民。加上国际经济的影响,虽然经过6年的时间,但是很多市民对于自己的国民身份还是欠缺认同感。因此,国民教育中心就是基于在殖民地历史因素影响下而定名,表面上似乎是用狭义的解释“国民”就是指“公民”,“国民教育”就是“公民教育”。国民教育中心所肩负的责任就是从教育角度推广国民教育,对象是全港的大专、中学、小学、幼儿园及特殊学校的学生。国民教育中心有两个宗旨,一个是向学生提供国情教育,尤其是国情知识,及对国民身份的认同;另一个是提升学生的国民素质。

5、四个层面

“国民教育”涵盖国情教育,以及增强国民身份认同教育;国民素质提升则包括:人格、品德、能力、体魄、文化、思维、科学文化、专业等元素。在香港的国民教育中心对于推行国民教育的策略,是两者兼顾,基本上我们把教育心理学及应用心理学的理念融合于“知、情、意、行”四个层面之中。现在简单分述如下。

所谓“知”指的是“认知”。由于在不同的年龄段中,人的认知能力有所不同,所以我们在推行国民教育的时候,必须要从教育的角度来考虑。对于少年儿童而言,体验是必需的。尤其是兼有视觉、听觉甚至触觉的体验经历,学童在这方面的认知才会深刻。至于青少年一辈,认知之外,更需要让他们从全面的、多角度的、辩证的、发展的观点思考问题,有判断是非真伪的空间。因此,国民教育中心为了服务全港的中小学,甚至特殊学校的学生,设计一天六个小时的日营课程。内容是按不同年龄段、不同能力表现的学生而设计活动,目的是通过活动,引发学生们学习的兴趣和动机,而我们的导师只是担当带领和辅导的角色。我们期望学生能对国民教育的内容采取主动积极的体验学习模式获得知识,在学习中自我发掘与国情有关的知识和兴趣。

所谓“情”是指学生在感情上的提升。有认识才能产生感情。我们要让学生全面了解国情,所以提供的内容,涉猎广泛,例如国家的政治架构、民族、文化、外交、经济、军事、规划等,只有认识真实的国情,学生才会对国家、对同胞有一种亲切的感情,才会有投入感,才会肯定自己的国民身份,才会对国家的前途立志贡献。我国五千多年的历史,前人的智慧一向是身为炎黄子孙引以为傲的。同时,身为国民也需要有共同承担的责任。但是,我们怎能要求年轻人明白对国家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呢?无可否认,当年新中国在建国之初,起步维艰,内外条件都比较差,当时的国民可说是处于生死存亡之间。而当前国家在和平崛起之际,在国际以及国内所遇的困难也相当多。当学生经过教育的过程,明白个中原因,按理若以一个参与者的身份,对国家发展的不足之处,应当在感情上有所理解,在理智上愿意承担。因此,在国民教育中心的日营工作坊,必有参观展馆;在考察交流之前,必设国情讲座,让学生先能明之以理,在活动中,回看国家的发展状况,才能有所感触,才会动以关顾之情。此外,也应部分学校的要求,提供由国情专家或中心导师亲到学校主持国情讲座。还有提供学校国情专题图片巡回展览。

所谓“意”,国民教育很重视培养国民意识,即公民意识,价值观的取向,就是一个人要了解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意识是需要时间积累的,也需要在感情积累的。一般来说,年纪愈小,意识的形成会比较容易根深蒂固。深化了的意识,才能在行为上表达出来,甚至影响终身。在这方面的培养,国民教育中心分配给日营是每天六小时的学习标准时数,其中有关国情知识的课堂约占三小时,素质教育的一小时,关于中华文化的两个小时;考察及交流则安排数天至一周的时间。每一批参与考察及交流的师生,都必须先参加由学者专家主讲的国情讲座,然后才让参与的师生出发,参与考察活动。为了一同体验,期间师生亦需参加研习及分享会。透过多次体验式学习,希望能提升学生对国家民族的认同感,同时也希望能提升学生在素质上的表现。

至于素质教育,国民教育中心内设计有一条成长路,让学生透过游戏,感悟在成长的过程中无可避免会面对逆境,幸运的可能有人仗义扶持,否则也需要独立面对。此外,在克服困难的过程中,个人不单只如常地运用视觉看待事情,也需要运用听觉、触觉、感觉及思考等五感来分析问题;最重要是个人以正面的思维去勇于面对,坚持遵守自律才是最佳的方法;在寻求援助的过程中,态度诚恳有礼貌以至清晰的沟通技巧都是重要的。国民教育中心也利用电影的内容引发出品德的讨论,让学生能面对实际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并以正确的思维方式判断是非。

意识的形成需要有认知的提供、体验的机会、思考的空间,才能形成价值观和意念。一个公民的意识需要有以上的经历,一旦形成,便会深种脑海中,将来在适当的情况中表现出来。

所谓“行”就是行为。在学习中虽然不能见于实时,但它的影响力是在个人的将来。国民教育中心很重视学生个人的感受,在个人经历学习之后,加上同侪互动,带队老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均能令学生在国民意识上有所提升,对国家的发展有所承担,无论是现在的意愿,或是在将来的行为,都是我们期待的。

国民教育中心在推行国民教育的过程中,吸取了不少的经验。一直以来,也听取不少专家学者的宝贵意见,在运作中不断改良求新。我们不单只以学生为服务对象,也逐渐向市民提供国民教育的机会。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在教育的过程中,我们本着“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精神,服务的方式点滴积累,想成效必见于未来。

第六节 公民意识教育中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中共十七大报告中的这句话,既是此次全国掀起公民意识教育热潮的起因,也是迄今这场教育活动的唯一正统理论依据。对这句经典之议的进一步解释和阐发,尚有待官方的权威著述。其他马恩列斯、毛周邓江、孔孟程朱等曾经说到的与公民意识教育有关的的话,能不能用,也尚有待权威的鉴定与诠释。在等待权威的过程中,民间的大讨论,对于最终权威结论的形成,意义重大。我国思想解放30年的历史证明,从一个旧的正统思想模式的突破,到一个新的正统理论结论的形成,其间往往要经历“大讨论”。例如,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进行的“真理标准”大讨论和“生产目的”大讨论等,对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便有着重要意义。从这个思路出发,本文尝试着先提出几个在这场大讨论中值得讨论一下的问题。

1、公民意识教育活动与文化改革的关系

改革开放已经搞了30年。“改革”的全称当初是“经济体制改革”。后来,人们,特别是学术界,有意无意地把“经济体制”拿掉了,使得“改革”两字听上去适应面更宽、要改的事更多了。进入20世纪90年代,政治体制改革开始挂到了学者的嘴上。官方在学术界的推动下,也开始有了一些政治改革的小动作,如村民选举等。十七大前后,由南向北、自上而下地出现了新一轮的思想解放舆论,旨在把政治体制改革推向前台。那么,政治体制改革提上议事日程以后,下一个还改什么?顺理成章的,就应当是文化。经济改革-政治改革-文化改革,循序渐进,成龙配套,相辅相成,令人神往。那么,“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句话,是不是就是在为将来的文化改革确定理论前提呢?

2、“公民意识”与“公民制度”的关系

我们是信奉马克思主义的。而“意识”问题,以及存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内容。“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之命题,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精髓。当然,从辩证的角度看,意识对存在也有反作用。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指导我们当前的公民意识教育,就必须把“公民制度”也纳入讨论的范畴。即,应当把“公民意识”与“公民制度”作成一对有辩证关系的范畴,在此基础上,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存在与意识的关系的科学方法论来加以深入讨论和理解。在这对范畴中,显然,“公民制度”更接近“社会存在”的概念,而“公民意识”应属于“社会意识”。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来讨论这样的问题:是公民制度决定公民意识,还是反过来,公民意识决定公民制度?再进一步的问题:我们现在要进行的公民意识教育,是要通过这个教育来使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与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公民制度更相适应,还是要通过这个教育来为一个新的公民制度的建设打下意识形态基础?更明确地问,如果把公民意识教育活动看做是文化改革,那么,此一改革应当走在政治改革之后,还是应当走在政改前面。

3、“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的关系

搞清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的关系,目的是为了更清晰地理解公民意识本身的含义。笔者认为,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二者既有区别,也有统一;区别是主要的,统一为次要的。就二者之区别而言,公民意识的概念,所强调的是“现代化”,是现代国民意识,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分。与臣民意识相比较,它最大的特征是: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的平衡。而臣民意识,则是基于“君权神授-民权君授”之逻辑的、义务大于权利的意识。

十七大报告中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十二个字,六个概念,可以看做是对公民意识之基本内涵的概括。其中每一个概念都可以分别从权利与义务两个侧面来理解。民主的概念,既应包括公民的民主权利,也应包括公民尊重他人民主权利的义务;法治的概念,既应包括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也应包括公民遵守国家法纪的义务;自由的概念,既应包括公民享有“天赋”及“国赋”的各项权利的自由,也应包括公民尊重他人自由的义务;平等的概念,既应包括公民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也应包括公民尊重他人平等权利的义务;公平的概念,既应包括公民享有被公正对待的权利,也应包括公民公平对待他人的义务;正义的概念,既应包括公民有享有良好社会风气的权利,也应包括公民们为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而应尽的义务;等等。

由此说来,是否可以把当前之公民意识教育,理解为对旧的“臣民意识”的一种解放?

4、爱国意识,是否应当成为公民意识的核心

从另一个角度说,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并非全无共性。在君主制国家,当国家由君主来代表、来象征,甚至来统治的时候,从国家认同性的角度看问题,臣民意识也是一种公民意识;对君主的忠诚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对国家的忠诚。而世界上一些君主立宪的国家,已经基本实现了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的统一。在这里,对国家的忠诚人格化为对君主的忠诚。而这两种忠诚,可以统称为爱国意识。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与“公民意识”并列,人们还有其他一些社会意识,如家庭意识、乡土意识等。“公民意识”四个字当中说的“公民”即是“国民”的意思;公民意识,说的是如何做一个国民的道理。它既不是人道主义意义上的关于如何做好人的意识,也不是从家庭意义上如何做孝子的意识。即,这里说的公民意识,应当是关于一个人在国家范围内,在国家概念内,如何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的意识,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自豪感和责任心的综合。如此说来,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在公民意识的概念中,包含着一个“立场边界”或“善恶边界”-一个人揭发自己贪污公款的父亲,是大义灭亲,是善举;而一个人为了自己真诚的“普世的人类关怀”的信仰去背亲向疏、崇洋媚外,煽动民族自卑,便是恶举。善恶是非,盖以国家利益为准。爱国意识,是否应当被作为公民意识的最核心的东西加以明确?

5、公民意识是普世的,还是民族的?

这个世界上的50亿人有50亿个样。有的人健康,有的人有病;有的人野心勃勃,有的人孱弱苟且;有的人聪明,有的人愚钝;有的人漂亮,有的人丑陋;有的人奸恶,有的人善良;等等。国家民族是否也是这个道理,有的民族懒惰,有的民族勤劳;有的民族强悍,有的民族懦弱;有的民族习惯于出去抢(或者运用自己设计的自由贸易规则出去坑蒙拐骗),有的民族习惯于在自己窝里刨食吃;有的民族“护窝子”,有的民族自己歧视自己;有的民族视外国人一律下等,有的民族视外国人一律上等;等等。

既然公民意识就是国民意识,而国与国又如此大不相同,那么,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根本不存在一个普世的公民意识标准版;不同的国家应当有不同的公民意识。

一个国家的现状-政治现状、经济现状,尤其是它的文化现状,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积淀而成,是这个国家的国民不得不面对的既成事实。这些既成事实不是不可能改变,但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改变的。一个民族既然不能选择自己的历史,那它也就只有很小的回旋余地来选择自己的现状。这道理有点像中医说的“得病如山倒,治病如抽丝”。一个民族可以在“有病治病”与“讳疾忌医”之间作出选择,但不能在健康与有病之间作出选择。

当一个人处于有病乱求医的困境时,面对百医百方,尤其是当医生们(或“药方买办”们)为了推销自己的方子而在自己面前展开辩论的时候,病人自己很难判断哪个方子是好的,哪个方子是错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病人往往在天性使然下,倾向于接受那个比较温和的方子。而这种方子往往是不治病,甚至会使病情恶化的。而那种下药很猛,甚至主张动大手术的方子,在病人眼里往往是最可疑的方子,是“瞎折腾”的方子。尤其有害的是,病人看到健康人的饮食起居、穿着打扮、时尚爱好、姓名笔画、宗教信仰、家居风水等与己不同,便认为那就是他健康的原因而去模仿它,以为只要把这些东西学过来,自己就健康了。

我们的公民意识教育,是否应保持警惕,切忌流于这一层?

6、公民意识教育与公民人格培植是个什么关系?

心理学家把人的意识分成了层次,如显意识、潜意识、无意识等,一层比一层深,越深的越接近真实意识,深层意识对于浅层意识具有决定作用。一个社会的集体意识是否也适用于这个逻辑?如果我们把官方写在纸面上的意识形态看做是最浅层的“显意识”,把民间的主流意识看做是“潜意识”,而把公民的人格特征看做是“无意识”,也是三个层次,也是一层比一层深,深层决定浅层。这个道理告诉我们:公民意识教育,不能只在最浅层次的官样文章上作功夫,而应在最深层次,即公民人格培植上下功夫。

中国几千年的思想史,不管是儒、释、道、墨,其主体都是关于如何做人的道理,都是有关人格培植的学问。古代科举考试,几百字的一篇文章,考的是什么?不是管理学,不是政治学,不是天文地理。它就考一个东西:如何做人。考官从这几百字所要看的,就是考生在这几百字中所显露出的内在人格特质。

关于完美人格的标准,不同学派当然有不同的说法,最著名的可能就是董仲舒归纳的“仁义礼智信”五常了。而笔者认为,《论语》中所提“仁、智、勇”三达德,作为中国国民人格培育的标杆,当最为合适。子曰:“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论语·子罕》)在孔子的所述之三德中,仁是核心,其他二达德,都是从属于仁的。在《论语》中,孔子根据不同学生的提问,给“仁”下了几个不同的定义,其中,“仁者亲亲”的定义,于当今之中国最为重要。这其实也不是孔子的发明。在《礼记·中庸》中,早有“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之说。

近人释“仁”,多以“博爱”名之,实为舍本逐末。明白了“亲亲”之理,便抓住了“仁”字之精髓也。

亲亲,从家庭意识上说,就是亲父、亲母、亲妻、亲子;从乡土意识上说,就是亲乡亲,亲近邻;从团体意义上说,就是亲校友、亲同学、亲会员、亲同志;从公民意识的层次上说,就是爱国。明代之《太上感应篇》中,把“背亲向疏”列为恶人之恶行之一,是对儒家“亲亲”说从反面之论证。

套用佛家所讲之“体”“用”关系,仁为爱国之体,勇为爱国之用。近哲陈独秀、毛润之诸公对“勇”字之含义有过专门的论述。陈公曰:“兽性之特长谓何?曰意志顽狠,善斗不屈也;曰体魄强健,力抗自然也;曰信仰本能,不依他为活也;曰顺性乖真,不饰伪自文也。”“强大之族,人性兽性,同时发展。其他或仅得兽性,而兽性全失,是皆堕落衰弱之民。”毛公则在其学生时代发表的名著《体育之精神》一文中指出,“国力羸弱,武风不振,民族之体质趋轻细,此甚可忧之现象也”,“欲文明其精神,先自野蛮其体魄;苟野蛮其体魄矣,则文明之精神随之”。陈、毛二公,实际上挑战了孔子“仁者必有勇”(《论语·宪问》)的“唯仁主义”,而把“勇”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从国民人格的角度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并将之与国民体质联系了起来。毛公后来把“仁、智、勇”重新表述为“德、智、体”,实为一体两形,古为今用之范式。

孔子:仁智勇。

毛泽东:德智体。

现代公民人格:爱国智慧尚武。

上述模型,可否作为我国当今公民人格培育及公民意识教育的目标模式?

由以上之议还可进一步引申以下四个问题。因义理相投,逻辑相通,遂不一一展开论述,摆出来供世人讨论。

(1)社会主义公民意识与其他社会制度下的公民意识应有什么不同?

(2)东方民族与西方民族是否应当有着共同的公民意识标准?

(3)富国与穷国是否应当有着共同的公民意识标准?

(4)强国与弱国、欺负国与被欺负国是否应当有着共同的公民意识标准?

本文之议,皆是疑问,并无定论,仅供参考。

近来有国人提出,要“杀出一条血路”来“进一步解放思想”。不知拙作可加入这“杀”者之列,还是会被列入“当杀”之流?

第七节 论我国公民意识教育中的“四个结合”

【摘要】本文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公民社会形成与民间组织正在扮演重要角色的现实,提出我国公民意识教育应注重“四个结合”:公民意识教育的起点应注重公民权利教育及其与公民义务教育的结合;公民意识教育的重点应注重公民的法治信仰教育与公民伦理教育的结合;公民意识教育的方式应注重制度性严格约束与公民自治自律相结合;公民意识教育的承担者应注重党和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专职队伍与民间组织相结合。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要通过“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让“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胡锦涛同志在这里所讲的“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和“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实质上正是现代公民社会的主题。因而,加强我国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公民意识教育的实际效果,是学习和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必然要求。

一般来讲,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个人与国家关系的自我认识,即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正确认识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把个人的主体性与对国家的使命感、责任感融为一体的自觉意识。而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又可以从法学、政治学和伦理学等方面来认识。从法学的意义上看,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是把公民培养成能够享受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从政治学的意义上看,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是把公民培养成具有民主法治理念、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意识的“社会人”与“政治人”。从伦理学的意义上看,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国家和社会所需要的有道德的公民,即有着积极生活态度,有政治参与热情,有民主法治素养,能与其他公民和社会组织和谐共处,富有利他和献身精神的有德之人。

由公民意识教育的上述目的,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公民社会形成与民间组织正在扮演重要角色的现实而论,我以为,当前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应注重以下“四个结合”。

1、公民意识教育的起点应注重公民权利教育及其与

公民义务教育的结合从市场经济的现实要求而论,每个市场主体都有权利追求和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每个市场主体对自身权利的认知和诉求恰恰是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运行的前提条件。但任何人绝不可通过损害他人的权利来伸张自己的权利,尊重和保护彼此的权利乃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因此,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首先高扬的便是每一个人或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即每一个公民都拥有法定的权利,如经济自由的权利(财产权利和参与自由竞争的权利等)以及建立在经济权利基础上的生命权、思想言论自由权和政治参与权等,这是人之为人最起码的尊严。因而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首先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但由于权利与义务的共生性和对等性,宪法和法律在赋予每个公民以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同时,都规定了每一个公民所负有的法定义务。也正是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与协调,才建构起符合正义的社会秩序。因此,早在1737年,英国著名哲学家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一书中指出,有三条基本的自然法则,“即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则,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履行许诺的法则。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完全依靠于那三条法则的严格遵守,而且在这些法则遭到忽视的地方,人们也不可能建立良好的交往关系”。休谟还指出,为补救人类自私的天性,人类缔结了稳定财产占有、互相约束的协议。正义与非义的观念就借助协议和利益而形成。正义产生于协议,协议产生于利益。所谓“正义”就是“使每个人各得其应有物的一种恒常和永久的意志”。休谟在这里表明的重要思想是,包括法律规则在内的全部社会规则首先不过是对个人权利的确认和辩护;一个人对某件事的权利不取决于他自身的权利要求,而取决于别人是否承认其权利。我承认别人应有的权利,那么别人也会如此对待我。也就是说,人们对权利的互相承认同时也是对自身义务的确定,在这样的基础上才产生出了符合“正义”的社会秩序。在现代公民社会中,公民作为个体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其权利乃是其合法的存在状态,缺乏正当性权利这一基础,公民资格就不复存在。如果说公民权利是公民身份的实体性的核心构件的话,那么公民权利意识则是公民概念中最本质的价值理念。公民意识正是由于对公民权利及其价值的颂扬,而使之抛弃传统的“依附”、“服膺”理念而获得现代性意义。但公民意识决非仅仅强调个体权利,权利作为在“权利-义务”对应关系状态下的存在,不能离开对义务和责任的考量和确证,而是要以权利为起点,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所以,公民意识的现代性意蕴必然是高扬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相统一的辩证法。

从历史上看,中国的封建专制之所以能够延续数千年,人民权利观念的阙如亦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经济上我们实行的是集中的计划经济,政治上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式领导,因而在对待人民权利的问题上,仍自觉或不自觉地因袭着封建社会的传统,强调个人对国家和集体的义务却忽略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权利,其结果是大多数人的权利被损害,也使得符合“正义”的社会秩序难以产生。这正是建国以后极“左”盛行所留下的深刻教训之一。因此,今后的公民意识教育在理念上首先应充分体现公民的权利平等原则,并将尊重、保护和关爱公民的权利作为公民教育的基本出发点,同时有效开展公民的义务教育。惟其如此,公民才会经由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去体认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对个体生存与社发发展的重要性及其价值,并为其履行责任和义务创设内在动力,由此,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才会成为公民的内在需求。

2、公民意识教育的重点应注重公民的法治信仰教育与公民伦理

教育的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法治化的过程,不仅仅是法治的物质方面的硬件系统完善的过程,实际上它还是一个法的神圣化的过程,即法的神圣性通过对公民进行法治的精神性信仰教育而内化为公民的内心信念的过程。因而公民意识教育应充分凸现对公民的法治精神信仰教育与公民伦理教育的结合。

就法治本身而言,它无疑首先应具有完善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离开完善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等物质方面的硬件系统,法治本身只是一种空想。然而,即使这些作为起码条件的“硬件”系统在一个社会中百分之百地达到了,也不一定能够真正实现。这是因为,法治实现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公民出自内心的对法律的真诚信仰,这种信仰是一种类似于宗教信仰般的情怀。在这种信仰中,人们已扬弃了因对宗教的强烈敬畏而形成的距离感,而有的只是由这种信仰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由此激发出了人们对法的信任、信心和尊重,并愿意为之献身。也正是在这种社会普遍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最终找到了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也只有在这个基础和根源当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有普遍社会感召力的神圣性。由此,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权威也才可能得以真实地确立和维持。这样,法治化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法律逐步获得并保有神圣性的过程。正如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所指出的:“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本身都促成对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它以各种方式要求人们的服从,不但付诸他们物质的、客观的、有限的和合理的利益,而且还向他们对超越社会功利的真理、正义的信仰呼吁,也就是说,以一种不同于流行的现世主义和工具主义理论的方式确立法的神圣性”,“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因此,早在一百多年前,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通过对美国民主制度的全面考察,极具洞见地得出结论说:“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民情是一个民族的唯一的坚强耐久的力量”。由此可见,公民的法律情感,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法的神圣性的意识和观念,对法的“宗教”情怀和信仰,是全部法治建立、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是法治本身之存在及其具有效力的“合法性”根据。而这种对于任何法治都必不可少的情感和信仰,只有通过不断地公民意识教育才能形成并持续获得充分的营养。所以,法治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法的神圣化的过程,即法的神圣性通过对公民进行法治的精神性信仰教育而内化为公民的内心信念的过程。在这一教育过程中,法的神圣性被强化的同时,法的价值蕴含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而中国虽然已明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法治的内在条件-公民的法治意识,公民对法治的精神信仰尚未形成。因此,对公民进行法治的精神信仰教育是当前我国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内容。

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任何良好的法律无不蕴含和体现着当时社会的伦理要求,因而法治也必依赖于良好的社会伦理才能真正实现。“所有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合法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在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中,他们对法的神圣性的宗教般的信仰,不仅要求个人的德行,而且要求集体的德行,而体现在法律中的集体德行也和人可能做的其他任何事情一样具有终极价值(而非仅仅是次要价值)。”也正是因为伦理对法治提供内在的精神依托,对公民的法治精神信仰教育必然内生着对公民进行伦理教育的要求。公民伦理作为法治社会的精神蕴涵与表征,它通过现代性精神价值的高扬,使之获得与现代法治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品质与气质,为现代法治的健康发展提供精神指引。对于深受封建主义思想影响的中国社会而言,由于公民文化和公民伦理在传统社会中的“缺位”,更加彰显了公民伦理的现代性功能与价值。这种功能与价值不仅表现在它对中国自古至今所形成的优良伦理传统和西方先进的公民意识与公民伦理的批判继承,也表现在它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所产生的种种合理价值观念的高扬与不合理价值观念的匡正,而且还在于它冲破与超越了传统“私德主导,公德不彰”的伦理格局,构筑起现代公民社会所需求的志愿精神和公共精神,引导着我国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力地推动着我国市场经济良好秩序的建构。因此,将对公民的法治精神信仰教育与公民伦理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乃是当前我国公民意识教育的客观要求。

3、公民意识教育的方式应注重制度性严格约束与公民自治自律

相结合从历史的维度看,在究竟是以法律等正式的制度安排来实现社会控制,还是以道德伦理等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来实现社会控制方面,中国和西方选择了迥然不同的道路。以欧洲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在向文明社会的演进中是以契约论为基础,用洛克(1632年~1704年)的话来说就是,人们在没有组织政府以前,是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爱做什么就做什么,没有法律也没有规定。当人们从自然状态走向文明社会,就是放弃我们爱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然状态,大家签了一个契约来组织政府,选举政治领袖,制定法律。我们甘心受法律的限制,是因为我们大家都愿意这样做。因此,欧美构建的社会控制制度是“以法主治”的制度。人民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是心甘情愿地服膺的。与此相反,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是“家-国”一体,长期实行的是以“情-理”为核心的伦理道德约束制度。在中国历史上虽有法家,但是按照完整的法治的观念-“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章的约束-这种规章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来看,法家所谓的法律,其主旨只是维护君王的压制性权威,这种法律从本质上看是违背社会正义的。所以,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并没有“法律主治”的制度传统,只有“人治”和“德治”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的头30年中,我国社会的制度安排仍因袭了中国历史上形成的这一传统。与这一大背景相关,我国长期以来主要依靠“训导制度”和政治运动对公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而所谓“训导制度”乃是一种单向度的由中央对全体人民进行的说服和教育,“它说服的对象,不是一个精英阶层,也不是一个官僚制,而是整个人民,它还是一个旨在实现中央的理想抱负的制度,而不是一个广泛参与建立社会目标的制度”。这种方法在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和接近绝对平均的社会分配格局下确有一定成效,而在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的今天,其局限性已日益明显。正像恩格斯所指出的:“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训导制度”仅适用于消灭了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由于利益分配近乎绝对平均,“训导者”与“被训导者”利益差别不大,道德训导才容易被普遍接受和认同。而在市场经济下,人们的利益来源市场化和利益多元化是普遍的社会客观存在。此时,人们首先会问,“训导者”的利益来源是什么?他们在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地位与“被训导者”是否平等?“被训导者”从这种道德训导中能够得到什么切实的利益?如果上述的答案是否定的,人们难免会排斥道德训导。与此同时,倘若没有严格的法律为后盾,人们逃避甚至公然抗拒道德约束的行为受不到相应的制裁,那么他们不能体验制裁带给自身的利益损失而认同道德规范的价值。所以,在民主和法治的现代公民社会条件下,仅靠“道德训导”的制度安排来强化来设计公民教育必定是没有什么效果的。只有首先完善起以法律为核心的正式制度约束,才能给劝导性的道德软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而具有自治能力的现代公民,其自教自律意识更为自觉,又使得作为他教他律的道德训导能更迅速地深入其内心,并引起他们思想和情感的共鸣,从而实现最好的内化效果。

4、公民意识教育的承担者应注重党和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专职队伍

与民间组织相结合一般认为,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公民社会的形成,公民社会的重要标志是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日益分离,二者之间产生了一个第三领域,第三领域中存在着众多的自愿结合的民间组织构成的网络结构。公民社会服务于公民和社会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通过嵌入“中介制度”(即民间组织或称社会中介组织)这一缓冲区来保护个人制约过分强大的国家权力,二是通过训练公民个人并创制社会团体网络来约束个人行为,并培养信任、责任、合作和公益等社会公共精神。而在服务公民和社会的过程中,民间组织自觉而又不自觉地承担了对公民进行价值导向和说服教育的社会职能。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民社会的实践证明,民间组织乃是现代社会最有说服力和感召力的公民教育者。

那么,民间组织为什么能够承担且如何实现对公民进行说服教育的社会职能呢?

民间组织的突出特点是公益性、自愿性。民间组建成员组织到一起的初衷,不是为了追求物质利益,而是为了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是一种纯粹道德情感的需要,是人们社会良知的自觉回归。他们的活动很明显地体现出这样一种价值取向:保护和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培养追求卓越的职业主义精神,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环保运动。民间组织成员的活动为社会公众树立了一个具有优良品德、追求崇高理想的社会榜样;民间组织成员自身又是出色的职业工作者,他们能以更经济、更有效率、更有效能的方式提供社会服务,他们在追求职业卓越的过程中确认自己的价值,使普遍的人类价值得到维护和提升。由此可见,民间组织的活动本身蕴涵着隐性或显性、劝导性或形象性的说服教育功能。相对于那些专门化、专业化的说教而言,民间组织的说服教育更具感染力和渗透力,因而也更有生命力。

民间组织对公民的说服教育功能通过如下几种方式得以实现:

其一,规范与约束。行业协会是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它们通过制定章程和行规行约(这其中就包括各种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来实施对它们所属行业、领域或从业人员的规范和约束。

其二,教化与导向。对组织成员进行培训和道德教化,既是民间组织的一项重要功能,又是民间组织活动的重要方式。它通过对从业人员敬业精神、志愿精神、公益精神的教育和激发,一方面使民间组织成员在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活动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和道德上的教化,他们的道德认识、道德信念、道德情感、道德责任在志愿活动中能得到很好培养和提升;另一方面,民间组织成员行为所体现出的公共精神对其他社会成员来说又具有强烈的道德示范作用,它所提供的道德榜样能够在全社会树立起一系列崇高的道德价值目标,从而有力地带动和促进全社会的文明与道德进步。

其三,激励与惩戒。民间组织的特点之一是对所属成员的违法行为、违德行为具有批评权和一定的惩罚权。通过对行业或从业人员善的、良好行为的赞赏、宣扬和倡导,对恶的、低劣行为的批评、惩罚和抵制,从而吸引或警示、激励或规劝所属行业或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在全社会树立起一种崇尚先进、疾恶如仇的良好道德风尚。

因此,在民间组织已获得巨大发展,民间组织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的我国公民社会,我们一定要学会如何充分运用和发挥民间组织对公民的说服教育功能,以提升公民意识教育的价值和效能。

第八节 论公民意识教育中的传统文化基础性

-从国学教育中绎范畴意识

【摘要】公民意识教育的民族性立根于传统文化。新一轮国学教育是振兴民族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其中的国学素质教育应成为公民意识教育的传统文化基础。国学童蒙经典注重行为规范的内容、规范的习得门径、生活文化知识等方面的基础性,并且往往以基本范畴的阐释来统领或以若干核心思想贯穿于一个经典文本。国学童蒙经典对基本范畴的阐释注重范畴之间的相互联系,并广泛探究它们与行为方式的普遍联系及其表现形态,有助于学习领会和把握。围绕核心范畴展开论述,或贯穿着主体思想的随感语录,或汇集释解行为规范,国学童蒙经典对基本道德范畴的阐释往往都不离具体事例,有具象性和代表性的特点。现代公民道德阐释从国学教育中抽绎范畴意识,有助于建立范畴体系而避免其历史局限性。

公民意识和公民教育的产生是较晚近的事,但是,社会道德伦理观念具有延续性,因而,一国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教育亦蕴含着历史的继承性和民族性。这正如新旧传统的关系那样:“新传统与旧传统之间,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联系的一面。在否定旧传统的同时必然有所继承。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既有否定性,也有累积性。古代思想家所发现的真理,仍然要加以肯定。”公民教育的民族性立根于深远的传统文化,特别是传统延续下来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行为方式等。

中国经过近代以来的洋务运动和“五四”新文化运动,由于大量输入西方文化和批判中国传统文化的弊端,尤其是“文革”把传统文化当作封建余孽横扫一空后,以至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在建设新时代精神文明时发现,传统文化的断裂使道德文化建设难以找到立根之基。于是,新一轮国学研究和国学教育远绍“五四”时的“国粹”意识而有所拓新,成为振兴民族文化和建设新精神文明的重要方面。

公民意识教育包含着世界范围的社会现代性意识方面,也包含有各国传统文化民族性意识方面,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于国学教育之中。目前的国学教育大体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推进国学研究的高等教育;一是宣传与传播国学的普及教育;一是融入基础教育的国学素质教育。本文探讨公民意识教育中的传统文化基础性,主要涉及后两个层次,而且以后一个层次为基本内容。

1、国学传统道德阐释注重基础性

在国学童蒙经典中,如“四书”、《三字经》、《弟子规》和《千字文》等,道德伦理教育和历史传统的文化教育构成了基本内容,这也是现代我国公民素质教育应该具备的基础内容。这种基础性并不是指思想上的古今恒久一致性,而是指作为行为规范的内容、规范的习得门径、生活文化知识的基础性及其基本范畴具有统领其他行为准则的基础性而言的。

在行为规范的基础性方面,国学童蒙经典重修身、重天性、重德育、重孝行,要求在童蒙阶段即解决做人行事的基本行为规范问题。《大学》把“修身”(自身修养)看作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础,因而从明德、求知和致善等不同角度,着重阐述如何修身的问题。《中庸》把“天性”(人的本性)看作学习道德修养的根本出发点,提倡“率性”“修道”,守天性为本而致中和。《弟子规》从“孝、悌、谨、信、亲仁、泛爱众”等不同角度,具体阐释了学子应该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的方方面面。而《论语》更把道德修养的根本和起始点归结为“孝悌”,所谓“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

国学童蒙经典表现出多方面的启蒙用意,尤其具有导学、导行、导人致善的作用,不仅阐释道德伦理的道理,还指出习得行为规范的门径。如导学方面:“子不学,非所宜。幼不学,老何为?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为人子,方少时,亲师友,习礼仪。”(《三字经》)这是劝学。“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论语·述而》)这是择师。“学而时习之,不亦悦乎?”(《论语·学而》)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论语·为政》)这是学习方法。《弟子规》甚至指明了具体的读书法:“读书法,有三到,心眼口,信皆要。方读此,勿慕彼,此未终,彼勿起。宽为限,紧用功,工夫到,滞塞通”,等等。导行方面的阐释更多,《弟子规》从言谈、站立、行走到坐姿、行礼方式以至文房陈设都有规矩,希望通过导行来使弟子习得做人规范。而这些行为规范是在“首孝悌,次谨信。泛爱众,而亲仁,有余力,则学文”等的“圣人训”指导下施行的,统领于仁爱孝悌等基本的道德准则。因而,在精神层面实现导人致善的目的,这正如《大学》所言“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国学童蒙经典通过劝学、导学、导行等门径使学子逐步达到明德致善的道德境界,其中给出的行为培养门径具体而微,适合弟子的学龄特点,具有可操作性,对今天的德育途径乃有参考价值。

现代公民的素质教育包含有本国、本族的生活、文化基础知识方面,而国学童蒙经典为童蒙教育编入了丰富的生活文化常识。这集中体现于《千字文》和《三字经》等识字阶段的读本中。前者“系统地介绍了天地、自然、修身、处世、农艺、祭祀、饮食、起居等方面的丰富知识”。后者则含有“三纲”、“五常”的道德思想、治学先后读本内容的撮要,更简括了自上古至清代的历史轮廓,融汇了道德教育与历史文化教育于千把字的韵文之中。它们都体现出童蒙教育把道德教育与常识教育熔于一炉的基础教育思想,在阐释为王权服务和学而优则仕的同时,其中也还体现出一定的民本意识,有其价值的一面。

值得注意的是,国学童蒙经典在推崇修身、规范行为和导学、导行以及简介常识的阐述中,往往是以基本范畴为统领的。如《大学》以明德、致善提起全篇,《中庸》以性、道、教为纲领,《弟子规》以孝、悌、谨、信、学为提纲,等等。《论语》虽然记载了孔子各方面的言论,涉及的面较广,但从其所记之言可以看出,其思想也是围绕仁、孝、悌、敬、慈、信、义、礼、知、忠、恕等基本范畴展开不同角度的阐释,因而表现出具有较高的思想内涵。尽管其中的许多思想具有时代社会的历史局限性,不一定都适合于今天社会思想道德发展的需要,但是,这些基本范畴却仍是我们建设新的道德规范时必须面对的基本范畴,而且借助这些基本范畴,有利于更有效地概括和导入相应的道德规范。

2、国学传统道德阐释具有体系性

国学童蒙经典对道德观念的阐释,不仅表现出围绕基本范畴展开阐释的倾向,还探究基本范畴之间的相互关联,并且广泛地探究它们与行为方式的普遍联系和表现形态,使学子能够形象地把握和领会其中的内在寓意。

传统道德观念基本范畴之间的相互联系,在国学童蒙经典的阐释中是从多方面展开的。如《大学》开篇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明确表达了明德、亲民和致善为学“道”的三维,明确表达了三个下属并列的基本范畴。在阐释修身时则说道:“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这是从践行方式上把修身、正心、诚意、致知和格物等基本范畴联系起来,这样既提示了修身的认知方式(格物致知),又指明了要达至修身目的所需的虔诚,端正的意识、态度。

建立起基本范畴之间的联系,具有在范畴系统中给范畴定位的作用,使人对基本范畴的认识更加明确。如《中庸》在明确表述了天命、率性和修道的关系之后,进一步阐释《中庸》的核心范畴“中”、“和”之间的关系:“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虽然形象模糊,但其基本定位的含义却是十分明确的。不仅《大学》把“齐家”与“治国”分为两个明德、致善的层次,《论语》还从区分家庭内外的行为关系来确定一些基本范畴的联系,如“孝悌”同为仁之本(论语·学而),如何区别呢?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论语·学而)这种基本范畴定位,更多是在社会角色定位中确定的,如“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大学·曾传》)即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通过社会角色定位,道德规范的基本范畴便得到更为具体的规定。范畴的社会等级联系属于概念与所指事物之间的联系,基本范畴的等级联系则属于概念的等级联系,体现着概念的系统性。

国学童蒙经典阐释基本道德范畴还注意从范畴属性的普遍联系来阐释。例如:“子曰:‘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论语·雍也》)《孟子·离娄下》则说“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他们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具有仁、智与礼者的不同表现属性。又如“孝”,有多种表现属性,因而《论语》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解释。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论语·为政》)又曰:“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里仁》)由此可以看到,对待在世者和去世者有不同的尽孝判断标准。这反映了同一范畴可有不同的表现形态。

阐释基本范畴表现形态与事物的广泛联系,增强了把握、理解基本范畴的可感知程度。而这些道德阐释往往又都是围绕着基本范畴的相互联系进行的,因此,国学传统的道德阐释表现出较强的体系性特点。这种道德阐释从抽象思维到具象思维、从抽象思维到具体行为、从抽象观念到抽象观念,建立起多维的联系,有利于学子从不同的角度去把握和理解。现代公民意识教育对基本范畴的阐释建立在现代定义方式上,注意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而往往忽视基本范畴之间的联系及其具体的表现形态,较少注意从基本范畴的比较辨析和属性描述中加以阐释,所以缺少可感性和系统性。

3、国学传统道德阐释注重原生事例及其典型性

从文本的构成情况看来,国学童蒙经典可以大体上分为三类:一种是集中阐明几个核心范畴及其相互关系,如《大学》和《中庸》,其中心论题较为突出;一种是主要记载圣贤语录,如《论语》和《孟子》,所涉及的问题和范围较广,但主体思想也比较明确;还有一种是在前贤文化思想和经典的基础上,以儿童道德、文化素质启蒙为编撰目的的集大成童蒙读本,如《三字经》和《弟子规》等,是以前两种为基础生成的,而更具有知识的系统性。无论是围绕几个核心范畴展开论述,还是贯穿着主体思想的随感、语录,或是汇集释解,国学童蒙经典对基本道德范畴的阐释都不离具体事例,表现出具象性和代表性的特点。通过对具体事物的分析、辨别和判断来获得理性认识,这与《大学》提出的“格物致知”的思想是一致的。

从具体阐释方式来看,《大学》先述孔子围绕几个基本范畴所立说关于明德致善之道的命题,然后附上曾子的大传,以诗、书、谚等形象的旁证逐层解说;《中庸》也先述孔子围绕天命、率性、修道等几个基本范畴所立说关于中、和之用的命题,然后以子思所记孔子言或子思己言加以逐层申说,其中多具体事例,如以舜用中于民来释中庸治国之道、以伐柯其则不远来释道不远人、以中立不倚来辨南方与北方之强等等,切入事理,生动易明。《论语》和《孟子》记言体的叙述方式,更多当时的具体场景。如《论语·八佾》记孔子评鉴管仲失俭和无礼,标举《韶》乐之尽善尽美和《武》乐之尽善而未尽美等;《孟子·梁惠王上》以梁惠王以未见之羊置换罚牛之举,印证其有仁心;《孟子·公孙丑上》又以孺子将落井时人皆有恻隐之心为例,论证人皆有此心,即仁之端,等等,原生场景生动,使基本范畴的阐释颇为形象可感。《三字经》则不仅浓缩了以我国儒家先贤的道德思想,而且几乎每个重要观点都附有榜样为例,如让梨、温席等,颇具典型性,其影响经久不减,古今咸宜。《弟子规》虽无例释,所述规范却具体而微,行、坐、立、礼等的描述都相当具体形象,易于操行。

然而,正是由于国学童蒙经典阐释基本范畴时较多从当时的实际语境、人物及事例出发,从今天看来,其社会历史局限性也往往由此而来。时有古今,资讯时代日新月异,三年之孝恐怕难守;礼亦有隆简繁约之变,以别尊卑的跪礼早已改为平等相待的作揖、合十、握手,以至拥抱或致敬礼。现代公民道德意识教育,在阐释基本范畴时,对基本范畴的认识和解释当然应有新的观念内涵。同时,所据以解释的事例亦应有相应的选择、更新,使之切合新时代的人情事理。

4、结语

国学传统的道德阐释是从个人修养到人际关系,再到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这样逐层展开的,这与现代公民道德阐释立足于公民人际社会关系来展开有着本质的差别。因而,国学传统的道德基本范畴具体内涵与现代公民道德教育的基本范畴具体内涵亦存在相应的差异。然而,国学传统的道德基本范畴往往也是现代公民道德教育需要考虑建立的基本范畴,因为,它们的基础性和系统相关性,为古今关注,具有较大的普适性和可继承性。因而,有必要从国学传统道德阐释中抽绎出其中的基本范畴,以适应于建立现代公民意识教育基本范畴体系的需要。国学传统的道德阐释所表现出来的原生性,形象生动、典型,易于感受和践行,作为阐释方法也应有所继承。也正是在范畴层面的绎和吸收,使公民道德教育在吸取传统文化滋养时便于避免其中带有的具体历史、社会的局限性。

第九节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肃清封建专制主义影响

【摘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最基础的一环。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和肃清封建专制主义影响是一件事情的两面,不用正确的健康的公民意识作武器,封建专制主义影响就肃清不了,而不肃清封建专制主义影响,正确的健康的公民意识也树立不起来。“子民”概念是封建专制主义意识,和“公民”概念是根本对立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是一种神话和善良愿望,和“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可同日而语。“为民作主”不是民主,而是陈腐的封建专制主义“官本位”观念。

十年前,即1997年,当时健在的原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当代著名学者李慎之先生在一次座谈会上尖锐指出:“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2007年,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十七大的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同时在报告中还多次谈到与“公民”相关的问题。如,“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等。“公民意识”这个概念,第一次出现在党代会的政治报告中,这是适应世界潮流和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的重大观念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最基础的一环。所谓公民意识,是社会成员对作为公民角色及其价值观念的集中反映和概括。它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义务意识、责任意识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力意识、自由意识、平等意识、公共精神,等等。通过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整个社会成员,即所有公民,都树立起公民意识,就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打下广阔和深厚的基础。公民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体,没有整个社会的健全的公民意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建立和发展不起来。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这是一个巨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项工程中,会遇到种种阻碍和困难,有各种现实利益的,也有这样或那样思想意识的。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虽经革命的冲击,其影响仍严重存在。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封建专制主义借着革命的名义(也就是说,现代封建专制主义)时常肆虐横行。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反对封建专制主义,肃清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仍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也不能不碰到和面对这个问题。

1、“子民”概念和“公民”概念是根本对立的

“公民”这个概念,不是中国古来就有的,是舶来品,即从外国引进的;虽然引进也有百年了,但由于历代执政者不重视或这样那样的反对,因而它并未深入到中国人民的心里。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没有“公民”这个概念,有的是“臣民”和“子民”;拿“子民”这个概念来说,迄今不仅常有人口头上用,在书面语言中也有所见。这就是封建专制主义严重存在和表现的一个例子。“子民”(以及“臣民”;下面为叙述方便,只用“子民”,实际上包括“臣民”)的概念和“公民”的概念是根本对立的,它们所反映的是不同的政治关系和政治意识。

何谓“子民”?“子民”是封建社会里相对于国君、皇帝和官吏对老百姓的一种称谓,实指被统治者、被奴役者。这就是说,在封建社会里,做皇帝的,当官的,都把老百姓当作儿子,他们是所谓“父母官”,即官乃民之父母。清人编辑的《格言联璧》中有副对联,其中说:“堂上一官称父母”,“眼前百姓即儿孙”。《中庸》有云:“子庶民则百姓劝”,即皇帝和官吏“爱民如子”,老百姓就会更加努力勤奋。荀子在《王制篇》中说:“天地生君子,君子理天地。君子者,天地之参也,万物之总也,民之父母也。”当然,这种主张对皇帝和官吏也有要求,即他们要有道德。《诗经》上说:“岂弟君子,民之父母。”古人注释这句诗的意思是:只有有道德的人,才能为民父母;而“为人君者安可以不行道德而作民父母?”《菜根谭》有云:“居官不爱子民,如衣冠盗。”-不管怎么说,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官民关系是父子关系,即父亲和儿子的关系。很显然,“子民”这种概念和意识与“公民”概念和意识截然不同。按照“公民意识”,官不是民之父母,而是民之仆,即官是老百姓的仆人、勤务员。十分清楚,不克服和清除“子民”的概念和意识就不可能树立“公民”的概念和意识。这是我们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时首先应该认清的一点。

尽人皆知,在封建社会里,官吏(包括皇帝,他是最大的官)和百姓的关系是压迫被压迫、统治被统治的关系,把它们说成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仿佛温情脉脉,实际上是利用主张和宣扬尊尊亲亲的宗法意识掩盖封建统治压迫的残酷实质。谁都知道,封建社会里的规矩是:君虽不君,臣不可以不臣;父虽不父,子不可以不子。极端的说法,叫做“君叫臣死,臣不敢不死;父叫子亡,子不敢不亡”。还有所谓“赐死”之说-就是叫你死了,你还得对其君其父感恩戴德。其实,封建专制主义这种残酷实质也是彰明较著的。《管子》称治民为“牧民”,《淮南子》解释说:“夫牧民者,犹畜禽兽也。”马克思指出:“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这是一点不错的。“公民”概念虽然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罗马,但它兴旺和广泛流行起来,是在经过反对黑暗中世纪(马克思称其为“人类史上的动物学时期”)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之后,它的旗手是新兴的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和代言人,如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等。“公民意识”是新兴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它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前进,是历史发展和人类斗争的积极成果。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和肃清封建专制主义影响,这是一件事情的两面,不用正确的健康的公民意识作武器,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就肃清不了,而不肃清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正确的健康的公民意识也树立不起来。公民意识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告诉人们,要把人当人看,人有“天赋人权”,必须尊重人的价值,尊重人的权利。我们现在提倡“以人为本”,就是提倡以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本,就是认定人和人的价值高于一切,这是公民意识的内在要求,我们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一定要注意这个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

2、“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封建专制制度等级森严。荀子在《王制篇》中说:“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天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淡,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贫富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书》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这就是说,在封建社会,人分等论级,什么皇帝、王公、百官、庶民,什么公、侯、伯、子、男,什么皇帝穿黄袍、最高级官员穿大红大紫、以下官员穿绿、皂隶穿黑,如此等等。严格分明的等级渗透到封建社会各个方面,影响和决定着整个社会生活。民谚说“官大一级压死人”-“僭越”是很大的罪过。下不可犯上,民不可告官,在《四进士》中有戏词曰:“百姓告官当问斩。”

自古以来流传着一句很有名的话,叫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尽管不一定是完全的空话(从提出者的主观动机说),但也不可太认真。说“王子犯法”-为什么不说“王犯法”呢?因为“法不加尊”是封建专制主义至高无上的原则。众所周知,封建社会的法就是王定的,王的话就是法;因而王本身根本不存在犯法问题。“王子犯法”真的能够做到“与庶民同罪”吗?谁都知道,在封建社会里是“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法律中的“八议”(或“八辟”)就是为庇护上层统治集团的罪行而定的,它规定对八种人给予减刑、免刑的特权。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旧友故交)、议贤(所谓有大德行的贤臣)、议能(所谓有大才能的臣子)、议功(对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统治阶级特别勤劳者)、议宾(先朝皇族等)。这“八议”制度确凿无疑地表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不过是一种神话,或人们的一种善良愿望。在封建专制制度下,没有,也不可能有什么“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人”包括国家元首,如总统、主席,这是新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特权而提出的口号,是“公民意识”的内容和要求。记得看到有人用“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来诠释“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不对的,它们不可同日而语。

我们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不仅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也是批判地继承了新兴资产阶级提出和倡导的平等观念。无数事实证明,我们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除了受到现实中这样或那样的阻挠和干扰,也受到封建法律意识的阻挠和干扰。这样的事例,所在多有,我们可信手拈来。民谚说:“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也没有杜绝。十分显然,封建等级制度及其思想意识的东西不批判、不破除,公民意识、公民意识中的平等观念,是没法真正树立起来的。

3、“为民作主”不是民主,而是陈腐的封建专制主义观念

下面,我们专门谈谈封建专制主义在民主本身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影响。在我们媒体和舆论宣传中,时常有人自觉不自觉、有意识无意识地把“为民作主”当作民主(科学意义上的民主)来宣传,说什么“政府为民作主”,“法院要坚持公正司法,为民作主”,某某“下定‘当官要为民作主’的决心”,“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等等。应该指出,这决不是宣传民主,而是违反民主,践踏民主,和公民意识相距十万八千里。公民意识认为,“主权在民”,公民是权力的授予者,他们要当官的(即干部)为他们服务,绝不是,也绝不会要当官的为他们“作主”。把“为民作主”当作民主宣传,这是“官本位”思想的幽灵再现,它表明封建专制主义思想在影响着我们的媒体,毒化着我们的舆论。

“为民作主”语出何典?查《辞海》、《辞源》、《汉语大词典》,都没有这个词条。有人说,其出处是《徐九经升官记》中的一句戏词:“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许有道理。说不定,“为民作主”,很可能就是随着《七品芝麻官》一类清官戏流传开来的,现在升堂入室,既成为反映老百姓殷切愿望的金玉良言,又成为广大干部必须遵循的高尚行为规范。难道事情果真如此吗?否。“为民作主”的思想和主张完全颠倒了共产党的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真实关系。它不是应该提倡的正确观念、科学观念,而是必须抛弃的错误观念、腐朽观念。

就共产党的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关系说,两者谁是主人?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是主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党员和干部是公仆-人民和社会的公仆。“为民作主”,即“公仆”为“主人”作主,于情于理何通?如果这样,那“主人”就不是“主人”而下降为“仆人”,“公仆”也不是“公仆”而上升为“主人”,这岂不是完全颠倒共产党的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真实关系吗?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干部的宗旨-再三再四申明的唯一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勤务员,恭恭敬敬听人民的话,老老实实地按照人民的要求和愿望办事。这也就是说,在谁“作主”这个问题上,共产党人真诚地主张和实践“由民作主”,而反对“为民作主”。“为民作主”以“官”为尊,以“官”为大,居高临下,尽管也可能施恩舍惠(如旧社会的“清官”),但它同共产党人所不断宣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根本没有什么相同和相通之处。一句话,“为民服务”,还是“为民作主”,这是两种根本对立的思想和观念,千万不能混淆,更不能用后者代替前者。

如同“公民”概念是“舶来品”一样,“民主”概念也是“舶来品”。“五四”时期陈独秀等先贤要请“德先生”(即民主),就是因为我们中国没有。诚然,“民主”这个词,在中国很早就出现了,而其含义则与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民主截然相反。中国古书上“民主”一词的释义,是“治民者”,即民之主-民之主宰,所指为帝王或国君。

-《书·多方》:“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代夏作民主”。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赵孟将死矣,其语偷,不似民主。”

-《文选·班固》:“肇命民主,五德初始。”蔡邕注:“民主,天子也。”

不难看出,所谓“为民作主”恰恰和封建的民主观念即“民之主”的观念相通,显然这是一种封建思想,一种以官为主、为本的“官本位”意识。在旧社会,有些“明君”、“清官”、“循吏”,如包拯、海瑞等,在一定情况下,把它奉为圭臬,按照当时的律条替弱者、替百姓说些话,也是一种恩典,弱者和老百姓对其感恩戴德,三呼万岁和“青天大老爷”。这种情形,在古典戏曲中演绎得很形象,人们都看到过。当然,对“明君”、“清官”、“循吏”的这种恩典,应该历史地适当肯定,但把它搬到当代社会,加在现代意义上的执政者身上,是错误的。对这个问题,在理论和观念上,我们都应该有明确认识。不过,最后有一点需要强调指出,这就是:直到今天,广大人民群众仍然十分怀念和敬仰包拯和海瑞等古人,这很值得人们深思,再深思。民意的诉求非常明显,就是希望和要求我们的干部清廉,希望和要求我们的干部公正,而清廉和公正也正是公民意识中“公仆”概念最起码最基本的内涵;我们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不能、也不应忽略这个问题。

第十节 大学教授的公民意识行动

【摘要】公民意识需要实践,重在实践。我以自己的与中国邮政和中国电信的交涉,维护了公民权利和尊严。在大学校园里,我通过关灯和收饭碗,教育爱国情操。我积极参政议政,提案关注湖北古代文化提升、问津书院和青山镇的保护,具体体现了公民应该有的行为。

我虽然早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早有公民意识,但是真正有自己的体会和切身实践,却是最近几年的事情。我感到,陈述我的经历,而不是纯粹的研究论文,或许可以让更多的公民提高觉悟,更好地促进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维护权利和尊严

作为公民,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我有两次记忆深刻的维护权利的事情。事情的经过和结果,使我真切感受到中国公民的尊严、消费者的权利、法律上的平等,需要在事情上体现。

1.1 与中国邮政

2006年春节前,我写了一篇文章-《君子、小人和新人的培养》,准备邮寄到台湾《孔孟月刊》杂志。杂志社要求同时邮寄软盘,我按照要求把打印稿件和软盘一起,到武汉市某邮局(为了它的荣誉,请原谅不直接指出)邮寄。临近春节,来邮寄贺卡、礼物的人比较多,邮局工作人员就不耐烦,轮到我的时候,她说软盘必须有发票,我说有啊,但是邮局工作人员说发票不合格,需要商店开的购买发票。我是在打印店买的软盘,是有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的正规发票。我感到奇怪,就打邮政咨询电话11185,经过一番交涉,邮局终于认可了。

邮局在墙上公开了邮寄价格,有平邮和快递两种方法,但是他们只让我采用费用高的快递方法,我很不满意。为了实现我的平常邮寄,我又打电话11185,经过2小时的磨难,身心疲惫,终于搞定。

为了与国际朋友联系,我在该邮局买了国际有奖拜年封,上面有面值5元的邮票,售价6元。可是,我到其他邮局(距离我买高价的邮局很近,还是同一个区的邮局),同样的信封,只需要5.5元。我很生气。

于是,我投诉该邮局。他们没有及时反馈。后来他们的道歉(我希望有书面的正式道歉),我也不满意。我决定打官司,就买了法律的书籍,进行仔细研究,感到自己稳操胜券。2006年春节,就是在反复思考这个案件中度过的。

春节后,我就准备把起诉书提交法院。在提交的前一天,我的律师朋友知道此事后,劝说我不要为此事情费神了,我说是想通过此事,告诉其他公民应该维护权利,为社会做点贡献。律师朋友说:一是那样很麻烦,并且也得不到多少赔偿;二是当教授,做好教书育人工作贡献更大。在他的耐心劝说下,我放弃了起诉,更多地是考虑到:我涉及的案件一是关系到中国邮政,对他们声誉有很大影响;二是涉及海峡两岸的关系问题,现在两岸没有邮政方面直接的互相承认。所以,我在给那家邮寄局长的手机短信中说:出于大义和宽恕的考虑,我决定放弃起诉。

听说那个邮局因此而更换了局长,加强了管理,我的努力应该说达到了预期目的。

1.2 与中国电信

我家里申请安装了宽带上网。2008年10月,从韩国交流回来后,发现不能上网了。于是,就联系中国电信某营业厅(为了它的荣誉,请原谅不直接指出),询问后才知道:我欠费,他们停机。

我就奇怪了。当时安装的时候,他们没有给我合同,我不清楚什么时候交费啊。电信有两种交费方法:一是按月交,一是按年交。为此,我还专门在炎热的夏季,到他们营业厅问过,但是因为安装的时候没有合同,他们的回答很含糊。

与韩国的朋友联系很需要上网,我只得到电信重新登记、交开通费和罚款。

我认为与电信的关系是商业服务合同关系,当时他们来安装的时候,就应该把合同交给我,但确实没有给,那我如何执行合同、交费呢?我就与电信管理部门联系,打电话和直接到他们办公室,出示原始凭证。经过交涉,他们承认了错误,主动告诉我要上门赔礼道歉,归还罚款。我原谅了他们,说自己工作忙,就不叫他们费事上门了。

2、爱国落实

从爱学校做起,打破爱国的空洞神话。下面介绍爱校两事。

2.1 关灯

我们武汉科技大学每年水电费就要花费近1000万,十分惊人。我上课的时候,有时光线很好,可是仍然看到整个教室16只日光灯亮着;更气人的是,有时教室把窗帘关着,电灯开着。我们从小提倡爱国主义,是怎样落实的?

我于是立即教育学生:关灯。我们的爱国应该从节约开始,我们还是发展中国家,资源有限,同时应该学习发达国家的节约意识。

2.2 收饭碗

大学餐厅一般是用的公用餐具,方便了就餐者。但是餐厅里往往留下了饭碗和剩余的饭菜,场面目不忍睹。我自己严格执行收饭碗。同时,我身边的同学,要求他们自己收。发现没有自己收的,提醒他们。我在自己的课堂里,也经常向学生灌输这样的文明礼仪。

一是这是自己应该做的。文明的人,都应该知道,不知道的、不愿意做的,应该提醒、督促他们。二是可以节约成本。餐厅聘请不少收碗的人,需要开工资,还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三是可以美化就餐环境。剩饭放在那里很不雅观,收碗的人看到剩饭也不愉快,就生气地乱摔餐具,噪音很大。

3、政治参与

2004年我加入中国民主建国会,2007年我成为武汉市青山区政协委员,作为武汉科技大学教授,更多是出于公民的良知,热爱民族历史资源,传承优秀的传统文化,成为我近年来的热衷,有很多提案和行动。下面是我近年主要活动。

3.1 湖北古文化大省提升建议

此建议已经由湖北省副省长李春明批示,省旅游局具体实施,得到了湖北省民主建国会的书面赞扬。

湖北是楚文化之乡、三国文化之乡,是古人类和华夏文明重要发祥地和中国近现代革命的重要策源地之一。突出的是:以炎帝神农、曾侯乙编钟、三国史迹等为代表的历史文化资源传承久远、底蕴深厚;以三峡、武当、神农架等为代表的山水文化资源奇秀多姿、品位隽永;以巴土风情、江汉风情等为代表的民族民俗文化资源缤纷奇异、特色鲜明;以屈原、宋玉、王昭君、陆羽、李时珍、闻一多等为代表的名人文化资源浪漫奇幻、可歌可泣。

全省文物古建筑形成五大系列:鄂州吴王城、赤壁古战场、荆州古城、当阳关帝陵、襄樊城墙及古隆中等三国文物建筑;利川大水井、鱼木寨、咸丰土司王城、来凤仙佛寺等少数民族建筑;黄梅四祖寺、五祖寺、当阳玉泉寺、襄樊广德寺、武汉宝通寺、归元寺及武当山、长春观等宗教建筑;钟祥明显陵、江夏龙泉明代楚藩王古墓群、李自成墓等明代王陵建筑;秭归屈原故里、兴山昭君故里、襄阳米公祠、黄州东坡赤壁、汉阳古琴台、东湖行吟阁等历史名人纪念建筑。

湖北是全国为数不多的几个文物大省之一。武当山古建筑群、钟祥明显陵被联合国命名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数量位居全国第三。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2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56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3000余处。10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其中武汉、荆州、襄樊、随州、钟祥被国务院命名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武汉为中心的辛亥革命旧址遗迹为海内外瞩目。全省现有博物馆、纪念馆96个,数量居全国第二。全省有文物藏品61万余件,位居全国第六;其中一级藏品2876件,居全国前列。有国宝级文物19件(套),曾侯乙编钟、越王勾践剑、云梦秦简等享誉海内外。

湖北文化工作者在保护、继承与弘扬荆楚文化资源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总的来看,特别是与兄弟省市例如山东、河南等相比,我省对荆楚文化的宣传不够、展示不够,荆楚文化还没有取得与其地位相称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建议湖北文化历史资源丰厚,应该转化成为湖北优势:进行整修-针对重点文化、文物,加大经费投入,进行整修,再现历史辉煌;进行开发。这种开发包括下列几种方式。

(1)政府开发。政府发挥文化管理部门、旅游部门的职能,作好长、中、短期规划,为文化历史资源继承和发展服务,实现文化经济战略。

(2)公司开发。东星公司成功进行了钟祥显陵旅游线路的开发,给钟祥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前景。另外,浙江横店企业进行电影城的开发模式,可以借鉴。这类似招商、合作、企业开发再发展途径。

(3)宣传开发。要向国人、世界介绍湖北。应该以省里整体推广、地方推广、景点单独推广等方式,大力进行。

(4)修学开发。开展武当山道教文化体验、四祖寺佛教体验、新洲问津书院学习研讨,时间可以在一周,暑假可以在半月至一月左右。这是继续发挥文化基地基本功能的方法。

3.2 关于问津书院保护和开发

问津书院是湖北省现存最大的书院与孔庙。书院命名,来自当年孔子周游列国时,遣子路在此问津。历史上,朱熹、王阳明等著名人物到此地讲学。书院影响很大,足与当时著称天下的庐山白鹿洞书院、江西铅山的鹅湖书院、无锡的东林书院、京都的首善书院相媲美。明万历年间,还在河南的商城建有“问津书院分院”。

2005年春天,我联系中国民主建国会武汉市委员会学习专委会,组织到问津书院考察。2005年12月,我联系巴西中巴学术交流中心西蒙娜女士来参观,又邀请台湾省中华渊源文化交流学会理事长洪武雄先生一行来考察。问津书院的保护和复兴,牵动着我的心。

2006年,我执笔的《保护和开发武汉问津书院调查建议》,被湖北省民建作为集体提案,被湖北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正式列为第40号提案。承办落实此提案的湖北省文化厅文物处高度重视,有明确的答复。湖北省电视台每周固定栏目《提案追踪》,要求我们到现场接受采访。新洲区人大、政协和文体局的领导,对这次电视台采访十分重视,陪同前行。

电视台记者采访我对书院保护和开发的建议。我强调,书院应该积极投入资金,加强维修和保护,成为传统文化交流的场所,恢复它的基本功能,进行学术研讨,普及优秀的民族文化与道德,使之真正变活。同时,要利用历史遗产,进行旅游规划与开发,与新洲道观河风景区呼应,成为旅游连锁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保护和开发武汉问津书院调查建议》,就是力图在保护古代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弘扬优秀道德,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半个月后,电视台记者告诉我,节目就要播放。经过电视台工作人员的劳动,动态画面很好地再现了我的提案想法,问津书院的现状一目了然,栩栩如生,播放后立即引起了广大观众的关注。

3.3 青山历史文化挖掘和保护

武汉市青山区的青山镇,在历史上为江南四大名镇之一。青山区是武汉市1950年代建设武汉钢铁公司而新兴的工业城区,其发源地为青山镇,古代和近代历史积淀深厚。其显赫的历史地位是:武汉城市长江沿线门户与咽喉-上为金口镇,下为青山镇;武汉市近代三大水利工程-上为金口镇金口闸,中为武昌武泰闸,下为青山武丰闸。武丰闸为长江堤防武青堤(武昌-青山)终点和武惠堤(青山-白浒山)起点。国家计划的80万吨乙烯工程项目要实施,青山古镇成为绿化隔离带。武汉市建设部门已经在该镇街道主要路口张贴了公告,要求居民于2007年12月18日搬迁完毕。文化历史遗产挖掘和保护迫在眉睫。

我一方面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收集、挖掘古镇的历史;另一方面,常常利用节假日泡在“古镇”,从民间打捞古镇记忆,并将之整理成文字,通过发表论文和文章等方式,不遗余力地向外推荐这个几乎被人们遗忘的江南古镇。2005年,我带台湾中华渊源文化交流学会理事长洪武雄先生一行来到古镇,2006年又领着复旦大学博士生导师邓安庆教授,来桃园古井参观……随着对青山研究的深入,对古镇的兴趣也越来越浓厚。我挖掘了很多历史资料,包括:抗日名将蔡廷锴将军在青山镇住过的老房子、古镇奇人田福荣的传奇人生、曾在全国赫赫有名的“五女粮店”……古镇的点点滴滴都成了我“抢救”、研究的对象。

2007年12月17日,《长江日报》出版了“青山专辑”,一次用四个版面全面介绍青山风土人情,是我参与策划的。我还参加了保护青山的政协提案调查研究工作。2007年12月武汉电视台播放了我介绍的保护青山的专题节目,获得社会好评。

第十一节 公民意识教育与信仰教育

【摘要】对公民意识教育的研究要从宗教信仰与公民意识教育的关系着手,通过分析西方宗教对公民意识教育的影响的三个方面:公民与政府的区域主权论,强调公民的双重责任,以及宗教精神对公民意识的维护等提出公民意识要有终极价值的追求,构建支撑公民意识教育的信仰教育体系以及发挥信仰教育有利于公民意识的本能的建议。

郑州大学公民教育中心教授王东虓曾提出“各个国家的公民教育必须由它的文化来支撑,否则就不是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教育”。同时他还提出“中国的传统文化和公民文化的结合,既要继承我们优秀的传统文化,同时我们要大胆地吸收西方的文明成果,结合起来,是我们公民教育的切入点”。公民意识教育需要公民文化的支撑,研究西方公民文化的核心之一-宗教信仰与公民意识教育的关系也是我们全面深入地认识公民意识教育的切入点。

笔者在收集对公民意识教育的研究中发现(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共查到篇名为“公民意识”的文章有234篇)对“公民意识教育与信仰教育的关系”的研究几乎没有。

正如檀传宝教授在《信仰教育与道德教育》中说到的:“我国德育的弊端之一是对核心价值和终极价值问题的实践和理论上的回避”。公民意识教育的研究也无法避免这一弊端。逃避终极价值问题的根源,笔者认为是因为大多数学者觉得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无神论国家,公民教育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但最近在北京日报上,首都师范大学的陶东风教授对此做出了回应,他认为:“公民是一种法律身份,而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不应该与特定的政党意识形态混淆在一起。换句话说,不应把公民教育等同与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要把公民意识教育和党的思想教育区别开来。”这为我们重新正确认识公民意识教育与宗教信仰的关系扫清了障碍。

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权利与责任的自觉体认,以及作为政治社会的一员,对自身、社会与国家的认识,以及对三者之间关系的看法。正如“公民”一词是西方的舶来品,公民意识教育也要大胆吸收西方的文明成果。西方公民意识的起源、发展与宗教信仰是分不开的。笔者认为研究公民意识教育不能孤立地就事论事。要在积极探索公民意识教育与西方公民文化尤其是宗教信仰的关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理解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与外延,才能推动我国公民意识教育的全面开展。

1、西方公民意识与宗教教育的关系

涉及现代意义上的民主与宪政制度,众所周知是在宗教改革之后于基督新教盛行的地方发展、建立起来的。其中,受加尔文宗教影响的地方更是显著。对民主制度的长期推动主要是通过加尔文的神学思想来实施的。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1)公民与政府的区域主权论促进了公民意识的建立

受加尔文神学影响的公民与政府的区域主权论强调“个人、家庭、教会和国家各有上帝赋予的不同的权柄,各有自己当管理的区域”。它认为上帝在人间设立了四大政府:一是“个人政府”也就是人作为个人自己对自己的管理,这是一切政府的根本;二是“家庭政府”也就是人作为父母对自己所在的家庭的管理,这是一切政府的纽带;三是“教会政府”也就是人作为信徒对自己所在的教会的管理,这是一切政府的支柱;四是公民政府,也就是人作为公民对自己所在的社会的管理。在各种层次的政府中,只有在个人、家庭、教会层面上,一个人逐步通过陶造,并显出卓越的道德品质的人,才能进入公民政府的高层。其中教会层面的管理也包括商业上、学校中和社团的管理等。这种划分不仅限定了各个政府(家庭、教会、政府)的区域,而且为每个公民参与管理社会生活的主权与责任奠定了基础。

根据圣经认为:人首先在本体上是有限的,其次在伦理上是有罪的,加尔文神学根据这一基础,认为有限且有罪的个人所组成的任何政府都必须有各自的区域和界限,各司其职,互相监督,才能既保证个人的自由和独立,也能达成最好的社会合作效应。而混淆各个政府之间的限制,就导致各样的专制-个人的专制、家族性的专制、教会的专制和国家的专制。可以说区域主权论也是法国基督徒和历史学家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基础。

(2)强调公民的责任促进了公民意识的发展

在《加尔文传》中这样描述加尔文:“每当选举日来临,加尔文一定会讲一篇道阐述:公民有责任选举敬虔之人,当选者必须以上帝的法则,为上帝而领导百姓。”可见公民的责任表现为认真地参与选举与忠心地担任公职两个方面。为什么先谈责任呢?这与许多现代学者强调的要先有公民的权利,再谈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有些不同。加尔文强调的是先尽责任,因着公民负责任地参与,政府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加尔文在《论公民政府》中有三分之一的篇幅讨论公民对政府的顺从。加尔文认为,公民政府是上帝所设立的,是于人有益的,公民当然有一定的责任服从公民政府,尽自己相应的责任。人们由认真选举牧师到认真选举官吏,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教会会众可以自治,市镇自然亦可以自治。对民主制度的长期推动很大程度上是来自加尔文长老制教会的影响。在美国地方教会自治对民主制度的影响更为重要。

(3)宗教精神维护公民意识的健康发展

托尔维克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就多次强调,“有助于维护美国民主制度的原因有三个:自然环境,法制和民情。其中民情最为重要”,而且“在美国,宗教支配着民情”,他认为民主制度并非完美无瑕,民主制度带来的弊端如多数人的暴政、个人主义泛滥等越来越为人们所了解。他认为美国是通过法律、宗教和教育等加以平衡和制约这些弊端的。尤其是在宗教方面具体表现为:

首先,宗教有利于发挥民主的本能。他说“民主的一个大敌是个人主义的兴盛,使人不再关心政治、社会生活,而宗教信仰总能弥补这一缺陷,宗教让人不仅顾自己的事,也顾别人的事”。同时“没有一个宗教不是叫每个人要对人类承担某些义务或与他人共同承担义务,要求每个人分出一定的时间去照顾他人,而不要完全自顾自己的”。

其次,宗教对公民社会的维护。他认为“宗教引导民情,而且通过约束家庭对国家发生约束作用”,这一点从基督教道德以及对婚姻家庭秩序的维护就可以看出。同时“宗教把美国人的想象力限制在某些范围内和节制美国人的激情,法律虽然允许美国人自行决定一切,但宗教却阻止他们想入非非,并禁止他们恣意妄为”。这有利于在政治纽带松弛时道德纽带的加强。

最后,宗教信仰使美国人的心灵转向非物质享乐的层次。他认为“宗教的主要任务,在于净化、调整和节制人们在平等时代过于热烈地和过于排他地喜爱安乐的情感。宗教绝对无法使人放弃爱财之心,但它还是可以说服人们只用正当的手段去致富的”。他认为美国民情的最大特点是“笃信宗教和自由精神”,而且两者紧密结合。

2、对我国公民意识与信仰教育的关系的启发

江泽民同志在《论宗教问题》中曾肯定了宗教的积极作用,提出要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这也为我们如何在宪法允许下如何发挥宗教信仰对公民意识教育的积极影响指明了方向。笔者认为对我国公民意识教育与信仰教育有以下几点启示。

2.1 公民意识中的终极价值追求

檀传宝教授曾将德育内容划分为三个级态:日常行为规范,伦理道德原则,信仰价值追求。他认为我国德育现在的问题是太关注日常行为规范,忽视了伦理道德原则以及更上位的终极价值取向,从而使道德教育失去了根基。笔者认为我国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也可以划分为三个级态:公民日常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民主政治的原则(权威、公正、隐私、责任等),信仰价值的追求。公民意识教育要从信仰价值的取向来看民主政治的原则,民主政治的原则才有价值上的根基,从民主政治的原则来看公民日常道德规范,这些道德规范才不会成为纯粹偶然的东西。

2.2 构建我国信仰教育对公民意识的支撑

凤凰卫视曾主持过一个访谈节目:对比马加爵事件和韩国杀手事件。其中谈到马加爵跪在受害人家长的门前请求原谅而不能得到宽恕。而美国在追悼被韩国杀手事件中的被害人的同时也追悼那位成为杀手的韩国青年。这反映了我国文化中宽恕的宗教观的缺失。同时,个人道德随着政治纽带的松弛而不断下滑,家庭纽带随着离婚率的高升也开始松懈,这些都需要信仰教育重新来发挥作用,需要使信仰在道德领域形成坚强的支撑作用,发挥信仰教育能引导人转向非物质享受的层次的功能。通过信仰教育约束家庭和个人的道德从而增强公民意识教育。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人与人之间功利主义、冷漠化的弊端,使信仰教育成为促进与维护公民意识教育发展的基础。

2.3 发挥信仰教育有利于公民意识的本能

有人认为公民意识教育要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因此在信仰教育上当然也是首推我国的佛教道教。笔者认为这显然是生搬硬套,缺乏对待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不论是基督教,还是佛教、道教,我们要发掘其中的积极因素。对于公民意识教育来说,要综合考虑,正如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和《儒教与道教》中分析的,笔者认为相比之下,基督教更有利于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但同时我们更应该提倡的是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政府不应鼓励或消极对待某一个宗教。正如托尔维克所说:“政府只有在大事情上认真遵守宗教道德,才能以身作则教导公民在小事情上承认、热爱和尊重宗教道德。”

第十二节 公民意识教育途径和方法研究

【摘要】公民社会的建立,首先要在广大公民头脑中树立起公民意识。而公民意识的产生则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上的保障。习俗和道德从软制度方面对公民意识的形成提供了氛围和基础,而经济、政治、文化等制度上的具体规定则为公民意识的形成提供了关键性的作用。公民从其出生,就要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多方面的影响,在此影响中,对公民意识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公民与公民意识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公民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构成单位,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的心理基础和社会背景。二者相互依赖、相辅相成,构成了法治国家的主体,并决定着法治国家的水平。如何认识公民,如何认识公民意识的构成及公民意识的教育与培养,并对其进行理论探讨,对于提高我国公民的政治素质,培育公民正确的法治思想、法治观念,使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尽快步入快车道,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

1、公民与公民意识

我们要进行公民意识教育,首先就要搞明白什么是“公民”、什么是“公民意识”。“公民”的概念具有多重性。首先它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这个概念揭示了现代社会一个自然人取得公民身份的前提条件,但没有揭示其本质内容的含义,人们无法从中看出公民的身份具有什么样的意义,为此我们可以对这个概念进行进一步的考察以得其义。

公民一词来源于古希腊。当时的人被分为两大类:“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公民指的是城邦国家里居住在市内、享有国民权的市民,是与居住在城郊从事劳役的奴隶相对而言的。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对公民的经典定义是:“凡是参加司法事务和自治机构的人们”均可称为公民,虽然古希腊的公民只是指在法律上享有特权的一小部分自由民,而非普通大众,但仍可以看出公民所享有的政治地位。随着近代民主政治国家的出现及民主政体的不断完善,公民概念成为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基本概念。资产阶级凭借着“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社会契约”等理论取得政权以后,“公民”一词开始普遍使用,资产阶级宣称国家属于社会全体成员,每个人都天生平等地拥有国家所有权。在现代社会,公民“通常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根据《大英百科全书》,公民指个人与一个国家的关系,受那个国家的法律所规范,也在那个国家拥有相应的义务及权利。尽管“公民”一词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代含义不同,但是公民概念内涵最核心的部分是相同的,即公民是一个社会人及政治人,他是以社会和国家的成员身份而存在的,其处世原则依赖于他与社会的契约而定,即具有相应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知道了公民的概念,我们就来理解何为公民意识。意识是指人所特有的对于客观世界的主观印象,包括感觉、直觉、表象等感性形式和概念、判断、推理以及形象思维等理性形式。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一,公民意识在深层的内涵上首先是包含了一个理性的维度,即公民是一个自觉,自律,能对自我的价值、人格、道德进行理性思考的主体。它是公民对自身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应履行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的自我认识。作为社会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时也具有了一种反思的维度,它能够对自身的人格、道德进行反思,集中体现了公民对于社会政治系统以及各种政治问题的态度、倾向、情感和价值观,并对整个社会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道德体制进行反思。

2、公民意识教育的途径

公民意识对于当前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进步和发展都需要民众具有良好的主体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和公共道德意识,并通过这种内在心理意识的培养,来实现社会伦理规范、权利义务意识和法律制度的内化。公民意识正是这样一种理性自觉,使社会的外在伦理规范成为一种内在的公民觉悟,并能够使每个公民自觉地去履行和遵守这些基本的规范。

虽然公民意识具有重要的价值,但让我们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民意识的培养却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并没有深入人心,公民对自身的权利认识不清,缺乏热情,很少行使权利,对自己行使权利的愿望不是很强烈,多尽义务,少行使权利;缺乏集体主义观念,缺乏社会公德意识,这些都给社会的发展带来诸多隐患和不良的影响。

针对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解决之法。但笔者认为,这些解决之法在实践上因缺乏明确的实施主体而不免有空谈之嫌。在此笔者想从制度的角度对培养公民意识教育提出自己的个人见解,以求教于各位方家,偏颇之处还望商讨。

在我们使用“制度”概念之前先要明确何为“制度”。有人认为制度就是一种规则,有人认为制度就是一种习惯,有人认为制度就是一种组织,也有人认为制度是一种模式。虽然认识不同,但其逻辑起点却大体上是一致的,都是在围绕着规则形态方面展开的。在本文,我们主要采用的是辛鸣教授在《制度论》中的定义:“制度,就是这样的一些具有规范意味的-实体的或非实体的-历史性存在物,它作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中介,调整着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一种强制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与社会的发展。”制度是一个历史性的产物。关于制度的自然历史形态,西方学者一般认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形态:习俗、道德和法律。

习俗是制度的最初形态。它一般都是在比较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在各种现有的制约条件下通过人们行为的相互影响逐步形成的规范。一般说来,习俗融汇了更多的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实际情况,并以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是一种内生于生活的制度。它凝结了有关特定社会的环境特征、人的自然禀赋和人与人冲突及其解决的信息,是人们反复实践后所形成的在日常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规则。西方国家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反复地与封建贵族进行斗争,在民众之间形成了一种“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社会契约”、“自由平等”等理论的优良传统,在社会上形成了普通公民踊跃参政、表达自己权利的风俗传统。

道德是古代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制度形态。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一论断点出了道德之所以能成为制度的一种形态的原因就在于“律”,即其规范性。道德的规范性不仅体现在它的自律性,而且在道德的约束机制中还有传统习惯、社会风俗、道德舆论等他律的因素存在。我们说道德在传统社会中起到了甚至比法律还要大得多的约束性作用,是传统社会的一种制度形态,但并不是说在现代社会中道德就不具有制度的意义,也不具有什么价值。西方制度经济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诺斯等人一直认为道德是非正式制度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当然,我们在说道德是制度的一种形态时是有严格的前提的,这就是在社会发展的某一个阶段,道德确曾有可能主要体现为强制性的他律和规范,扮演了制度的角色,承担了制度的职能,具备了制度的功能。我们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道德是制度的一种形态。社会公德是每个公民都必须要遵守的最低道德要求,它已经包含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中。在外界对我们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时,道德已经具有了比较强硬的规范性。但其不能取代法律的地位。

法律作为制度的最主要形态,标志着社会进入了现代社会,代表了文明的进步。法律成为制度的现代形态,主要在于其充分体现了制度的成文性和强制性,也体现了制度的严密性和系统性。人类的社会实践证明,如果不以法律制度作为社会秩序的主要产生方式,现代的社会秩序就难以建立,公民的权利就难以保障,公民的意识就难以觉醒。

3、公民意识教育的方法

在此之前,本文已经比较详细地阐释了制度的三种形态。在此主要是想表达公民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它的形成必然离不开制度的影响。我们对公民意识的教育可以按照制度的发展形态来展开。

3.1 家庭教育

家庭是社会的缩影。人从出生以来,就身处一个特定的家庭环境之中,并在此完成早期的社会化进程。家庭及其家庭所在的环境对下一代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在影响公民意识形成的环境因素中,家庭环境是每个人最基本和最首要的,并对每个公民意识的形成有着长期而深远的影响。家庭是个体最早接受教化的场所,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所接收到的信息总是首先要求父母给予解释,这种解释对于孩子来说是最具有权威的。同时孩子较强的模仿性也就使得家长必须以身作则、身先士卒,为孩子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树立起榜样和模范。每个家庭都为孩子提供了一个特定的信息交流环境。而家庭的结构、角色模式、民主或专断的氛围、处理问题的手段和方法、成员素质的高低及其所在环境风气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对下一代人意识启蒙的程度。习俗和道德作为制度的两种形态,是社会中的人在长期交往中所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世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在人们走向社会之前,家庭会在习俗的影响下对其进行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人生启蒙,会培养下一代人的基本道德素养,熟悉并熟知身边的习俗和道德规范,对孩子公民意识的产生形成最直观的影响。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家庭对孩子公民意识的形成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家庭的教育如果同主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意识相一致,则对其公民意识的形成必然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则会起到消极的影响。这一点在未成年人身上表现得非常突出,许多未成年犯罪都是因为不良的家庭环境所导致的。因此,我们要培养人们的公民意识,就有必要加强家庭因素的正面作用,尽量减少负面的影响。通过习俗和外在的道德要求对家长和家庭教育方式进行引导,努力形成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

3.2 学校教育

按照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到了入学年龄的孩子应当接受一定的学校教育。在走向社会之前,大部分人都要经历学校的教育。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学校对公民意识的教育和培养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在接受学校教育之前的家庭教育阶段,人们虽对公民意识的内容有了或多或少的了解,但对公民意识的本质内涵却了解不是很全面,也很零散,没有系统性。过去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一直是由思想政治教育来完成的,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公民意识仅仅只是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一部分内容,不具备一门独立的课程所应有的优势,不能体现出自己的内容体系,缺乏结合公民意识形成特定规律的相应的途径和方法,更没有合理的评价手段。这是以前造成我们公民意识薄弱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学校教育阶段,笔者认为应当通过课程制度上的完善设立来保障公民意识的教育。

首先要将公民意识的教育和培养走向课程化。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孩子的认知能力和身心发育特点,在课程设置上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香港的做法就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署重新修订了从幼稚园到高中各个年龄段的公民教育大纲:考虑到幼稚园的儿童已经开始了社会化的进程,有可能从直接经历中体验并养成积极的公民意识,所以安排了“认识自己”、“家庭”、“学校”、“交通”、“帮助我们的人”等内容,用最为形象生动的材料培养儿童对公民意识主体性的认识。到了小学阶段,学校开始安排系统的公民意识教育,在低年级安排了“家庭”、“学校”、“我们的社区”等内容,使其认识职责、规则、合作、权利和义务等概念;在高年级安排了“香港”、“香港政府的工作”、“香港和各地的关系”等内容,使学生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与他人、社会、世界的关系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中学阶段还安排了“个人”、“个人与社群”、“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个人与世界”等内容,着重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三观”;增强人际交往能力,提高个人与公民社会协调发展的能力。

其次,在课程内容设置上,应当兼顾到学科体系、学习活动和学习经验等因素,遵循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与学生和学校的特点相适应、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与其他学科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在教学方法上,应抓住公民意识教育社会化的特点,把学生个人生活中所遭遇的亲身经历、深刻体验以及困难问题等作为主要内容,使得课堂内容不局限于书本而融入到生活中去。改变过去的“灌输”方法,强调在老师的启发作用下的学生自我意识教育方法。老师通过安排一系列含有明确教育目的的活动来进行教育,让每个学生参与其中,并在活动中通过自身实践,自觉产生对有关问题的思考,领悟其中蕴含的深刻道理,并达到理解和认同的程度,从而形成健康的公民意识。当然,我们在对孩子进行公民意识教育的同时也应当加强老师公民意识的教育。

3.3 社会教育

培养公民意识从本质上说是源自公民社会生活的需要,同时公民意识也是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实践活动而形成的。社会生活是公民意识产生和形成更为广泛的基础。在丰富的社会生活之中包含了实际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氛围,还包括了真善美和假恶丑等各种社会习俗和社会现象。现代公民从其出生就面临着一个复杂多样、变化多端的多元社会。因此我们要重视公民意识这一特性,要把公民意识的培养紧密地与现实生活相联系,使教育内容能够广泛来源于生活世界,把教育途径定位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资源,利用各种可能的教育因素,同时在评价公民意识水平的手段上也要以公民能否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或能否在社会生活中担负起应有责任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而所有的这些都要经过实践环节的检验,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公民意识的各个方面。作为公民意识教育的社会部分来说,除了要继续发挥习俗和道德等非正式制度的软约束和教育以外,同时还应当在宏观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首先,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夯实公民意识形成所需要的经济基础。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不仅为公民社会提供了经济基础,而其发展程度还影响和制约着公民意识的发展状况。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建立起平等、自由和公正的经济制度体系为公民意识的形成奠定了经济基础。

其次,稳健推进政治民主化改革,构建公民意识成长的法律和政治制度环境。实现政治制度民主化是衡量一国宪政体制和政治现代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也是各国人民普遍孜孜追求的目标。政治的民主化为广大公民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最为直接的制度保障。当前民主政治体制改革是实现当代公民意识培养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外部条件,它为广大公民在广泛地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过程中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和参与条件的形成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公平、正义的法律的设立则给公民实现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了正式制度上的保障。

最后,在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的保障下大力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为公民意识培养提供智力支持和氛围。科学文化水平的高低制约着一个民族的思想意识水平和人文道德精神水平,影响着公民意识的提高和培养。公民要想有效地参与各项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之中,行使公民的权利和履行公民的义务,提高其自身的文化素质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只有具有了一定的文化素质的公民才具备学习、理解并运用政治、法律以及各个方面的知识参与各项社会活动并形成自觉意识,并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明确自己作为一个公民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公民意识的形成还需要个体具备一定的社会认知能力、自我认知能力和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这些都需要后天的培养、引导和教育。因此,树立积极向上的习俗、社会公德对于公民意识的形成起到了一种软制度的保障作用,同时也起到了制度上的约束作用,从而更好地促进公民意识的觉醒。

第十三节 公民生活教育:公民意识教育范式初探

【摘要】作为公民意识教育范式的公民生活教育,是指参与者通过公民生活中的体验、探究、参与、反思等,在参与民主社会的发展中,接受公民理念与行为养成,产生公民行动,学习公民自主治理,建构幸福的公民生活,养成理想的公民。公民生活教育概念完整,含义丰富,内容博大精深,它强调公民生活及民主社会,基于时代教育背景,创造性吸纳理论经验精华,具有鲜明的理念和教育目的观、教学观、课程观等,富有生动的理论经验气息。

作为公民教育核心的公民意识教育,以公民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义、包容、自治、参与、责任、规则意识等为主要内容,以公民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为根本点,是为民主社会培养负责任的公民的教育。

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的融合方面探究公民意识教育(以下简称公民教育)的范式-公民生活教育。

活着,未必生活着。

公民生活是指公民的生命在民主社会中所展开的活动及其过程,以维护并拓展公民的价值尊严为其宗旨;它是在正义法律范围内自主的、理性的、建设性的公民行动,是张扬公民权利的生存方式。公民生活包括公民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物质生活、文化生活,价值生活、科学生活、道德生活、宗教生活,健康生活、学习生活、职业生活、休闲生活,公共生活、个人生活、家庭生活等。它凝结着公民特有的品质,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不同于臣民生活、愚民生活、暴民生活。

公民生活的特质:公民生活是以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义、包容、自治、参与、责任、规则意识为核心的生活。它以自主性、多元化、民主法治为价值原则,以尊重公民自由的价值为本质特征。公民生活以私人自治和保护私权为基础。公共生活充斥其中,而公共参与和公共空间又是以私人自治和个体权利为基础的。不是好“私民”,会是好“公民”吗?

公民生活具有多重属性:现实性与虚拟性,公民生活既可以存在于现实中,又可以存在于符号中,还可以被模拟与创新;公共性与私人性,既融合又分离,存在道德或价值冲突,难以用同一个标准衡量,个人自由与社会公义之间既分裂又存在微妙的平衡;复杂性与简单性,既是客观存在,又可以取决于人的态度;庸俗性与优雅性,不同的公民生活境界体现出不同的韵味,但不能简单地给予道德评价;幸福性与苦涩性,公民生活具有咖啡的味道,既有怡人的芳香,又有柔和的苦涩。

公民生活境界的提升是接受公民教育的标志。公民生活境界是指公民生活活动中本有不同的生活意义,不同的生活意义具有不同的人生意义,为公民活动提供了价值判断的标准。依次由低到高排列,可以划分为合格公民(权利化、责任化、职业阶段),良好公民(信仰化、伦理化、专业阶段),高尚公民(从审美上看,追求公民生活的艺术化、最高的自由、事业阶段)。

公民生活教育是指参与者通过公民生活中的体验、探究、参与、反思等,在参与民主社会的发展中,接受公民理念与行为养成,产生公民行动,学习公民自主治理,建构幸福的公民生活,成为理想的公民。

公民生活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公民政治生活教育、社会生活教育、物质生活教育、文化生活教育,价值生活教育、科学生活教育、道德生活教育、宗教生活教育,健康生活教育、学习生活教育、职业生活教育、休闲生活教育,公共生活教育、个人生活教育、家庭生活教育等。

公民生活教育的特性坚持民族性与世界性并重,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并重,世俗性与理想性并重,积极性与消极性并重。

公民生活教育的出现不是偶然的。

公民生活教育与民主社会及市场经济具有内在的紧密联系。社会力量的积蓄与原有体制的僵化之间的紧张必然成为产生社会危机的根源。在私人与公共权力之间架设一个动态制衡平台,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保证。建设民主社会是公民生活教育的价值取向和政治使命,公民生活教育是民主社会运动的延伸和继续。

“管理专制主义”或“民主专制主义”的崛起,可能是现代社会丧失其自由的一种方式,特别是在人们为了追求个人的物质利益而陷入分裂状况时,这种危险尤其显著。要保证民主社会及公民生活效率高、有人性、和谐,就要凭借公民生活教育来疏通。

在社会转型期,虽然存在公民生活实践,但是避免不了威权主义教育和学究主义教育。威权主义教育者利用支配地位与特权使得自己的经验与观点被当作是无偏见和客观的规范,被“管制”的受教育者只能去适应这些预定规范,从而对特权群体有利。学究主义教育,教育资料基本上以直接呈现的方式传授给受教育者,忽视了他们的体验和感悟,远离受教育者的生活,过分强调知识的系统性、理论性,把他们的思维局限在学科世界的条条框框中,导致其公民精神生活需要得不到满足和对公民生活的冷漠。

受教育者的发展是与他们所处的生活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直接参与生活活动,是他们适应和创造生活的最有效、最基本的手段。受教育者自有自己的生活经验,试图通过说教来改变他们的思维和生活方式并非易事。人是自主的,受教育者需要自我启发。教育应以受教育者为本位。

教育的本真在于生活化或人性化。公民教育的自我赋权,就在于公民生活的自我赋权。在能力、社会化、价值以及认知和文化模式上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要关注公民差异性,受教育者应该拥有自由选择和制定规则的权利。

教育的任务就是要帮助受教育者激发人性,发掘潜能,教育自己,发展自己,成为自由的人。切实从公民的幸福生活出发,按照适当的公民标准,来确定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教育方式、课程设计。

人的本质在于自我教化,从这种意义上说,公民生活教育本身就是公民生活的真谛。民主社会的好坏取决于公民素质,公民素质只有在公民生活中才能培养出来,而公民生活的本质说到底也要靠公民生活教育改善。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世界存在着测不准原理。概率论描述终于代替了决定论描述。阿尔蒙德就发现,公民文化“不能完全通过明确的介绍来传达”,其态度和行为结合在一种复杂的、微妙的平衡方式之中。

一盎司的公民实践比一吨公民理论的价值大。中国历史上,宪政实践时期是公民意识成长最快的时期。公民教育如其他事物一样,公民经过锻炼试错后就会找到适合的道路。要使人们的思想产生根本的变化,最终要靠新的生活方式的支撑。

多元化是民主社会的一个特征。应该尊重人们生活选择的多样性,包括和平抗争和异议者的存在。第一流的汤比第二流的画更具有创造性和生活的意义,受教育者的“粗糙”比教育者的“精致”更具有创造性和生活的意义。

现代公民教育的内驱力不只是国家的需求,更是公民生活幸福的需要;强调以人为本位,教育不仅要满足公共需要,也要满足私人需要;强调人格的锻炼和公民价值观的培养;强调情感教育和生命教育;强调个性和创造性。

公民生活即公民教育。公民生活决定公民教育,有什么公民生活就有什么公民教育,公民生活是公民教育的中心,公民教育要通过公民生活才能成为真正的公民教育,公民教育的内容是随着公民生活的发展而发展的。公民教育和公民生活是同一过程,公民生活即公民教育的本质,公民教育的目的、内容、原则、方法均由公民生活决定。

除了以上理念以外,公民生活教育批判继承自由主义、共和主义、社群主义、多元主义公民教育观,孕育了自己具体的公民教育观。

(一)公民教育目的观

体验公民生活及其意义是公民教育的直接目的,要看受教育者是否体验到公民生活的本质和乐趣,并获得关于公民和公民生活的意义;建构幸福的公民生活与民主社会是公民教育的长远目的,公民生活教育要激起公民自我关怀的热忱,通过公民行动,自觉地去创造幸福的公民生活;成为理想的公民或者自由的人是公民教育的根本目的,建构幸福的公民生活是对理想公民的创造过程。公民教育的意义在于公民生活境界的提升。

养成维护宪政,参与公共生活,具有独立、批判、创新思维,对民族精神有归属感,具有包容、权利、责任、自治、规则、法治、人道、纳税、科学、永续发展意识的民主公民;培养公民公共生活意识和合作精神,成为社会人、政治人,在人类普遍善的基础上,发掘公民的批判力和公义心,使他们成为自由发展的人。这些公民意识可以作为对公民和公民生活的意义的另一种表述。

公民教育具有公民生活的意义。公民教育能够充实参与者的公民生活,使他们适应和创造公民生活。要让公民教育充分发挥改造公民生活的作用,经过简化、净化、平衡、美化的公民生活才是参与者所需要的最佳公民教育环境。公民教育意味着教育与公民生活共始终,伴随着参与者终身的公民历程。公民教育是公民生存、发展的条件,公民生存、发展就是公民教育的本质,或者说就是公民教育本身。

人的尊严,应作为民主社会的前提来加以重视,只有在尊重每个人的尊严的前提下落实到公民对生活的思想、态度之中,在具体的生活关系之中变为行动时,才能得以实现。强调公民个人自由、权利,不能以国家利益和公共生活的名义剥夺个人权利。更不能将公民工具化。

公民教育不仅仅是对未来生活的准备的训练,更是公民当下生活的展开、丰富、创新。看不到公民当下生活的公民教育,只能变成一种知识、技能的训练,工匠的提前演练,而不能使参与者积极主动地感受和发掘到公民生活的真善美。

(二)公民教育教学观

刺激-经验-反应是现代教育教学理论范式,生活经验是教育的基础和中介,教育效果取决于受教育者的生活经验。公民教育的教学,以公民生活问题学习为主,设计生活情境,推崇体验与行为改变,来达到目标;运用价值澄清等策略强化公民价值观教育;注重引导参与者通过体验、争议、批判、探究、参与、服务、创造、反思去追求有价值的公民生活,重视受教育者自己的感悟,进行自我教育,而不是告诉他们预设的结果;把教学当作参与者平等的互动活动,注重建构公民文化的过程。

公民教育贯彻自主性原则和生活与教育一体化原则。受教育者是生活的主体,也是教育的主体,使他们融入公民生活,注重公民生活的完满与不断建构。公民教育不是让他们去记忆现成的知识,而是通过公民生活培养公民自动、自得的自学能力和自主生活能力。教学要激发他们的动机,使其摆脱被动的“弱智”地位,成为自我教育的主体。公民教育是公民生活实践,是公民知识、价值、能力的运用,是调查研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包含着教育与生活融合的意义。

公民教育倡导以体验、批判、探究、参与、服务、合作、争议、创造、反思为特征的多样化教学方式方法。注重参与者的物质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等的融合以及公民意识与实践的融合。要求参与者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实实在在地养成公民生活习惯。例如:生活情境教学,设身处地地进入公民生活场景当中,内容通俗易懂,情理交融,以此做规则、态度、技巧、方法的教育和训练;服务学习,参与者进行公共生活实践活动,与现场人员进行互动,进行公共生活学习,培养公民意识;自主探究,角色演绎,戏剧游戏,合作学习,生活案例,核心概念,演讲,辩论等。

生活与生活摩擦才能起到教育作用。生活问题是会伴随每个公民一生的。公民教育应该模拟生活问题场景,训练如何最有效地处理冲突,理性地、和平地、合法地和善于妥协地解决问题。

尊重受教育者的差异,采用发展性评价方式,促进受教育者自由全面发展。

(三)公民教育课程观

无论是显性课程还是隐性课程,受教育者都是课程的主体,既是课程的依据,又是课程的创制者。从主要方面说,课程是教育者课程更是受教育者课程,是预设性课程更是生成性课程,是目标性课程更是过程性课程。绝不能如传统教育那样剥夺受教育者对课程的批判作用和建构作用。

公民生活的世界是课程内容的范围。课程内容不应是单一的理论知识,而要呈现给受教育者世界的、民族的公民生活经验,并把它纳入受教育者的公民生活中加以组织,使公民文化进入他们的生活体验和履历情景。课程是引导他们通过反思性、创造性公民实践而建构公民生活的中介,公民是在动态的反思和创造的过程中成长与发展的。课程提供的内容往往不能通过灌输而获得,而需要世界的、民族的公民生活状态以及个体的公民生活方式来理解。

课程应以公民生活问题为引导方式,让受教育者决定思考什么,怎么思考,要干什么,怎么做,发现什么问题,怎么解决。以他们在公民生活中的自主学习、服务学习、价值澄清、探究学习、合作学习、批判反思、争议解决为策略,通过平等对话鼓励他们发表意见并采取行动,使其在多元化的或冲突的公民生活情景中发展公民意识。课程是融合公民生活的,是探究式、实践式的。

在教育管理体制和教育模式上,向人性化和多元化发展。

(一)公民生活教育运行机制架构

把学校生活改造为公民生活。除了开设独立的公民教育课程以外,全体师生员工共同参与,在各科教学、学校管理、教育活动、生活服务等各个领域开发公民教育资源,优化公民教育环境。例如学生自治,自我制定制度,自我培训,自我执行和自我评价,公民教师只是加以引导;实施丰富多彩的公民教育活动等。

(二)民间组织是重要的公民教育主体

公民治理如社团自治、基层民主治理或社区自治,遵循简单原则、民主原则、责任原则、理性原则。

社会行动主要是在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区域展开。在社会转型期,社会行动时常会导致新的公共制度的建立,会改变民主社会的进程。

大众传媒和艺术活动已被公认为公民意识的重要影响源。让参与者评鉴、研讨、改造媒介信息,养成公民意识。

宗教的公民教育功能有待开发。

(三)非正规的组织和活动

(1)私人的领域包括个人、家庭的日常生活,某些社会的和政治的参与行为等。

(2)政府运行民主治理政府要使公民生活教育制度化。

理论是灰暗的,生活之树常青。

公民生活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范式,不仅适应中国民主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符合世界公民教育的发展趋势。

第十四节 公民意识教育与远程教育结合初探

【摘要】公民意识的强弱不仅对全体国民的素质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远程教育发展日新月异,成为现代教育领域中的一支崛起的新兴力量。通过互联网应用于远程教育,发挥远程教育便捷、灵活的特性,充分体现了发展中的现代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基本要求。因此,把公民意识教育与远程教育结合起来,运用科学的教育方法,培养合格的现代公民就成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公民意识教育”是对各种政治主体(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国家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国际组织)的“公民意识”或各种政治主体自己对自己的“公民意识”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培养和训练的行为和过程。公民意识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加强民众的公民意识教育,有助于带动整个社会公民素质的提高。公民意识教育可以集中在家庭、学校、社区中进行,从而提高公民意识、培养公民文化。但是,对于公民的培育和成长来说,最为有效的方法依然是学校模式的公民意识教育。所以,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公民教育建设,纷纷制定出不同的公民教育政策并努力推行,以便为民主政治的发展培养出有参与能力的合格公民。在我国,公民意识作为新生事物,它的成长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比较艰难的过程,主要表现为公民意识与一些根深蒂固的臣民意识存在尖锐冲突,经常处于被排斥的尴尬境地。这反映到学校教育中,集中体现为公民意识教育的薄弱。这一问题既有体制原因,也有深层的社会根源,而在当前条件下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借助新的教育手段。

伴随着新技术对教育越来越深刻的影响,远程教育作为一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而发展起来的高质量的教育方式正在迅猛发展,并在许多国家的教育系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谓远程教学就是指教师与学生在非连续面对面的状态下,借助媒体技术手段进行的教学活动方式。从本质上说,远程教学是相对课堂教学而言的一种教学活动方式,这种教学活动方式是由师生之间分离的教与学的行为、信息技术媒体、特定的教育信息资源和教学辅导方法等要素组成。”远程教育的发展引起了致力于公民意识教育的有识之士的注意,人们希望这种非常规教育能给公民意识教育注入新的活力,开辟更为广阔的天地。本文就公民意识教育与远程教育结合从学习者方面、教师方面以及结合模式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以便更好地认识公民意识教育的现状,同时把握其发展的方向和未来。

1、学习者方面

对于中国公民意识教育的现状,胡弘弘在《试论我国的公民教育》一文中认为:“纵观我国目前的公民教育之现状,其不足之处基本可以概括为氛围淡漠、经验不足、没有专门内容、目标不明确、缺乏具体的实施计划。同我国法治建设目标极不相称。”而公民意识教育现在仍未得以在学校全面展开,虽然有些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已经含有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但是仍旧远远落后于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学校公民意识教育依然处在次要地位,没有落实在具体的行动上。分散在各个领域的急需公民教育的人由于受到现实物质条件的限制,无法系统地接受到公民意识教育;而致力于公民意识教育的专家学者却面临着所掌握的知识无法有效地大规模传播的尴尬。因此,要培养国人的公民意识就要根据国情和现实的形势提出明确的公民教育目标,并建立起相应的体系;要能针对公民教育的目标,通过切实可行的途径,采取有效的组织形式并严格实施。从历史发展来看,远程教育是由于实现了学习机会的增加而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学习机会的增加来自于远程教育能利用科技手段将同一教学模式大规模复制并传播的现实。在远程教育中,教师和学习者虽然在空间上处于分离状态,但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却可以将教与学的过程同时进行。并且时空的分离使学习者处于一种个性化的学习环境,这是一种由教师在异地进行组织的学习模式。特别是远程教育运用计算机网络所特有的信息数据库管理技术和双向交互功能,使得一方面系统对每个网络学习者的学习过程和阶段情况可以实现系统跟踪记录;另一方面,教学和学习服务系统即可基于系统记录的个人资料,从而针对不同学习者进行个别式指导教学。远程教育为个性化教学提供了有效的实现途径。

远程教育系统可以通过使用公民知识的相关教材为学习者提供知识源,教材的选择由教师提供参考书目而由学习者决定,并且一般允许学习者自己选择学习的时间、地点和环境。远程教育使学习者从传统固定的学习模式中脱离出来,并将其放到了可以灵活选择的环境中。其实在远程教育理论的早期研究中就已经强调了学习者的自主学习的重要性。强调学习者在教师和组织的帮助之下独立自主的学习,这就要求学习者必须自觉为学习计划的执行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自己的学习活动实行高度的控制。而“公民意识是公民权利意识和公民义务意识的有机统一”,“一般来说,公民意识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公民法律意识,二是公民纪律意识,三是公民道德意识”。因此,远程教育可以说是公民意识培养的实践活动之一。

远程教育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可以实现师生之间、学习者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协作。学习者在协作中接受公民意识教育有利于发展个体的独立思维能力,增强个体之间的沟通能力,以及对别人差异的包容能力。并且在特定的虚拟空间参加讨论可以实现信息的反馈,这对于丰富教育方式是很有意义的。20世纪80年代,约翰·丹尼尔就这样认为,在远程教育系统中应该包括学习者独立自主的学习活动和促进学习者同其他人的交互活动。他称前者为“独立活动”,后者为“交互作用”。独立活动相当于学习者的个别化学习,而交互作用则相当于学习者的协作化学习。远程教育系统可以将相互交流和独立活动进行结合,通过学习者独立的学习活动及和其他人的交互作用来完成学习课程。

随着互联网的大规模普及,为现代远程教育的协作化提供了技术保障。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之间的交互作用和群体协商对话成为现实。在网络化的现代远程协作学习中,学习者为更顺利地完成培养公民意识任务,就必须参与讨论,与他人分享学习成果,征求他人的意见。这与公民意识中强调的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理念有相通之处。而学习者的积极参与,使得教与学的角色可以实现互换,相互之间的影响可以促进学习者共同进步。在保证学习者共同达到提高公民意识这个目标的同时,学习者由于按其个别差异进行学习,从中也实现个性化发展。

远程教育既要为学习者提供个性化学习的空间,又要建立一种协作化学习的环境。从学习者方面来说,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方向应该是个别化学习与协作化学习的协调发展。两者相辅相成,根据学习者个人的学习风格来平衡两种学习行为,这在远程教育学习系统中具有决定性作用。

2、教师方面

公民意识教育在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教师资源的匮乏。虽然在社会中出现了一定的师资力量,但面对庞大而分散的学习者,教师显得力不从心。而远程教育的计算机网络具有强大的以文字、声音、视频等多媒体形式表现的信息处理功能,包括制作、存储、管理和远程传输。将多媒体信息处理技术运用于网络课程讲解和知识学习各个环节,使远程教学具有信息容量大、资料更新快和内容生动的显著特征,这一点是其他传统教学方式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在远程教育系统中学习者不再需要面对面的教师,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学习者都能在同一时间接收到同一教师的教学。这使得教师的作用已从单纯地传播公民意识知识转变为启发学习者对知识的理解,而这也加强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教师通过把学习材料同学习者的知识水平结合起来帮助学习者取得更大进步。同时,在远程教学中,教师要正确认识自己所处的位置,除了充分利用自身具有丰富经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帮助学习者建构对新知识的理解以外,更要重视对学习者搜集和处理有关公民知识能力的培养。对学习者的自学指导,不仅要指导自学方法,更要培养其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教师要为学习者提供民主式的教学环境,把学习者学习过程的监控管理责任逐渐由教师转给学习者,由学习者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监控。

教师在远程教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一个完整的教学过程应该包括对有关公民教育教材的编写、知识的讲授、对教学效果的反馈与评价等环节。在常规教育中这一过程基本上是在教室这个固定空间中实现的,教师与学习者都可以近距离接触和实时交流。而在远程教育中,由于教与学的行为在时空上分离,使得一系列的工作不能集中在某一个时间与某一个空间里实现。知识要达到学习者那里必须经过收集、传递、储存和发送四道程序。在远程教育中教师的教学过程行为组织机构化了,这就需要各组织机构配合协调才能完成。而远程教育系统拥有完成任务的技术手段和物质基础,因而能否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师的组织与分工显得尤其重要。在远程教育中必须对各项公民意识教育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系统规划、合理分工。公民教育教材可由领域内的专家学者进行编写,而辅导和咨询工作则由专业教师来承担。这种教学过程经过多个阶段来实现,有利于教学走向专业化。

从教师方面来看,远程教育系统要在公民意识教育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就应该努力做好两方面的工作,即开发适宜的公民意识课程系统以及构建完善的学习支持服务系统。公民意识课程的开发包括指导思想的确立课程的具体化设计。开发的教材可通过设计简约的风格,精心组织,尽可能多地体现公民教育知识的核心内涵。学习支持服务系统则很好地体现了远程教育系统的反馈机制。完善的学习支持服务系统就要保证学习者在遇到学习困难时能够得到远程教育系统的帮助。求助解决程度的高低是评价学习支持服务系统优劣的重要指标。通过全面的学习支持服务系统为学习者的学习过程提供有效的支持,及时解决学习者的疑难,保障群体间协作的顺利开展。通过学习支持服务系统在学习者与远程教育系统之间建立双向交流是主要的。因此应努力建立完善的服务体制,形成有效的反馈系统。

3、结合模式

技术支持是公民意识教育与远程教育得以结合的前提和基础。伴随着技术的发展,远程教育也经历了从函授教育到多种媒体教学,直至具有强大全面功能的现代远程教育。当今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更加推动了远程教育的发展,呈现出以互联网技术为主流的多元化发展趋势。未来的远程公民意识教育中互联网将是教育传播的主体,其他技术手段是一种补充,只能起辅助的作用。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其他技术也将在互联网络中得到更好的利用。在2007年5月17日举行的“世界电信与信息社会日”纪念活动上,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奚国华发布了一组数据:到2010年,我国互联网网民数有望达到2亿,年均增长8%,普及率为15%。庞大的网民数量为远程教育的生源提供了保证。因此,在公民意识教育与远程教育的结合的基础上,可以开展远程公民意识教育学院的办学模式,而在推广远程教育学院的过程中就要坚持公民意识教育实践中的理论创新,通过采用丰富的教学资源、运用严格的教学管理办法、制定科学的培养方案,探索出一套适合实际的远程教育办学模式。

远程公民意识教育学院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运用网络教育先进的技术手段,实施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的网络教育发展战略,逐步明确具有自身特色的准确定位,即传播与公民相关知识为基本原则,推动我国公民意识普及进程,逐步建立适合于学习型社会需要的终身教育体系和平台。

与此同时,远程公民意识教育学院还可以通过教学平台体系,利用网络实现以双向实时交互教学为主和非实时教学为辅的教学方式,创建集中学习、自主学习、协同学习的环境。学习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网上实时教学、网上自主学习、网上讨论等多种学习方式。而开展远程教育就必须认识到,知识的更新、学习的乐趣、相互之间的信任以及来自教师的支持,对学习者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还要尽量让学习者能够参与到决策中;教学内容要基于学习者的知识水平;学习者与教师可以开展非同步的互动;组织架构应该尽量透明。

学习者的培养质量是远程公民意识教育学院的生命线。为了保证远程教育教学质量,就要聘请学术造诣深、教学效果好的教师,从而为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提供充分的保证。

第十五节 提倡体验式的公民意识教育

1、公民教育

公民教育旨在帮助学生建立责任、权力、公正、公平等公民基本概念,培养具有爱国、爱他人、守法、履行公民义务、人格健全等基本素养的合格社会公民。在孩子成长的基本社会化(长大成人)的进程中,首先培养他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在成人的继续社会化、发展社会化阶段,也不要忽略了公民教育,因为半个多世纪来,我们经历了很混乱的价值观教育,有许多是大而无当的。切切实实的公民教育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对社会的和谐安定是很必要的。

作为国家的一个合法公民,具备公民意识,既知道自己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晓得必须履行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既享有国家和社会提供的资源和服务,又必须以自己的智慧和行动参与社会生活,服务社会、报效祖国。加强公民教育,增强人们的公民意识,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途径。培养公民意识,也就是要培养人们能够尊重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尊严和价值,能够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尊严和价值,能够具有对国家和社会的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

2、我国公民教育之一孔之见

我国的公民教育在一些地方已作了许多有益的试验,肯定也有不少收获。现在,我国已到了独生子女一代成长的时候。这么说也不一定恰当-实际情况是文化高的家庭多半是独生子女家庭,而文化相对低的农户和城市农民工往往有2-3个孩子(其中包括许多农村的留守儿童和城市中城乡结合部的“放养”的儿童)。前者对孩子往往有过高的期望值且在生活上容易过于溺爱;后者由于生存状况则对孩子往往疏于管理和教育。青少年成长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网络成瘾族、草莓族、啃老族……其共同点是不想成长,不想担负起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更严重的是犯罪低龄化,那些青少年罪犯不待说成为一个人才,他们都没有成长为一个基本合格的公民。他们只有到劳教所等地实行再次社会化。所以我想,我们社会、学校、家庭对青少年教育应着眼于把他们培养成爱国、诚信、守法、知礼、有责任感的公民。而不是强调成为这个“星”、那个“家”。我并不反对条件好的家庭对天赋高的孩子有较高的期待,但这些孩子也应当先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

多年来的应试教育唯分数是瞻,德育素质教育知识化,德、智、体、美、劳实际上不能全面发展等问题影响了我国的公民教育。许多问题的解决并不是简单的事情。我只能从方法上提些建议,以促进我们的公民教育。

3、提倡体验式的公民教育

公民教育有各种渠道和方法,各有各的用处和效果。鉴于我们的德育素质教育知识化等种种弊病,培养了许多孩子会说、会背而疏于行动,说的比做的好,到了成年更学会了说一套做一套,严于律人而宽于律己。下面就是这种荒谬的公式:德育素质教育=德育素质的知识=有这种知识的就是有素质=因此说得好、背得好、分数高的就是素质德行高=最后“说一套”代替了“做一套”。

体验式教育强调的是“体验”:“体验事实上是当一个人达到情绪、体力、智力甚至是精神的某一种特定水平时,他意识中所产生的感觉”,而体验活动强调的是主体的积极主动投入。体验式教育让学生走出课堂、走出当下反复学、记、背的单调的学校生活,走进多彩的社会情景和“现场”。让学生从行为-“做”开始,从亲临亲历中去体验生活的喜怒哀乐,甚至体验生死(生存体验),从具体事件中去学会判断是非曲直。体验者通过和他人一起的行为和行动,提高了对社会事务的认知,学到了技能和方法,学会了忍耐和坚持,开启了一己和大众的同悲共喜,提高投入者的公民意识,进而获得社会认可的健康价值观。

现在社会上已启动了不少体验式教育,事实证明比传统的学校教育有更好的效果。但还是非常不够。希望通过如这次郑州的有意义的研讨会,影响社会和学校乃至家庭,推广体验式公民意识教育,让我们的公民教育更有实效,让不断改进的教育体制和机制培养出更多的合格公民。

第十六节 构建自由课堂培养公民意识

【摘要】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旗帜鲜明地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当前我国公民意识教育的现状还不如人意,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自由课堂是快乐的课堂、民主的课堂、探索的课堂、开放的课堂、充满思想火花和生命活力的课堂;自由课堂是师生心灵交汇,是美好的生命相遇。因此自由课堂将有利于培养学生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平等意识、自由意识、公平意识、合作意识等现代公民意识。当前推进自由课堂的实现需要师生、学校、政府等多方努力。

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主席雅克·德洛尔曾指出:“当人类面临未来种种的挑战与冲击时,教育将成为人类追求自由和平与维持社会正义最珍贵的工具。”但当教育背离了教育的本义,而沦为政治的依附时,则教育走向反面,有研究者指出: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实行的教育实质是奴化教育,培养的是奴才,是“坐稳了奴隶位置就高兴的人”(鲁迅语);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教育曾经照搬苏联的教育模式,使教育沦为政治工具的奴仆,成为政治的传声筒,教育对人的要求停留在“国家机器的螺丝钉”的水平。所以长期以来中国实施的是无人之教育,历史和现实证明:这是异化、扭曲的教育。

当前中小学课堂教学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不公平、不自由的现象,班级是缩小了的社会,中小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之中,不公平、不自由的学习生活经历必将对学生产生消极影响-学生可能会成为呆板麻木的服从者、冷漠厌世者,甚至可能成为仇恨者、恐怖事件的制造者。在这样的课堂教学中只能产生臣民、暴民,而很难培养出具有公民意识的现代公民。

马克思说:“自由自觉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的特性”。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受教育者是有自由意志和人格尊严的具体的、现实的个体。尊重学生的自由意志和独立人格不仅是真正教育的条件,而且是教育本身的内在规定性。”当前我国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浪潮正席卷全国,“以人为本”、“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等新理念正深入人心。“教育即自由”,教育应当培养个性解放、人格独立的公民,应当培养具有公民意识的现代公民。有学者指出:“我们不能想像,在一个十分封闭的学习环境中,通过几乎专制的教学手段教育出来的学生,会成为民主社会的合格公民。”因此,我们必须摒弃“专制”课堂,构建自由课堂,才能培养具有公民意识的现代公民。

1、自由课堂是快乐、民主、探索、开放、充满思想火花和生命活力的

课堂(1)自由课堂是快乐的课堂-可以听到学生的欢声笑语,可以看见师生灿烂的笑容

教师中心主义的课堂模式下教师“发号施令”,学生“唯命是从”。心理学家勒温提出“专制型”的师生关系类型,它表现为:“教师对学生缺少热爱,对学生不够尊重;教师主要采用强制手段管教学生,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师生关系疏远甚至紧张对立,学生对教师避而远之,难以合作,学生对教师表面畏服,背后抗拒。”所以没有欢声笑语、灿烂笑容的课堂肯定距“专制”近,而离自由课堂甚远。

(2)自由课堂是民主的课堂-学生可以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自由课堂中师生是平等的,课堂教学是师生共同商讨、创造生成的。教师是鼓励者、推进者、欣赏者,教师是师生结成的学习共同体中的“平等中的首席”。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说“万物莫不相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自由课堂尊重每位学生的个性差异,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独到的见解。正是在学生的自由探讨中,学生建构知识、生成意义、获得情感满足和价值观的自由选择。

(3)自由课堂是探索的课堂-学生主动学习、合作探究

自由课堂中,学生不再是消极被动的“知识容器”。学生成为真正的学习主人。好奇心是人的天性,但在当前的“应试教育”指挥棒下,学生淹没在题海中,忙于寻找考试答案,学生成了考试机器,以至于不能拥有自己的思想。240多年前,法国思想家卢梭曾把只为将来做准备的功利教育愤怒地斥为“野蛮的教育”。自由课堂让教育顺应人之天性,让学生成为探索者,教师不再是知识的代言人、真理的公告者,而成为学生科学探索的引路人、促进者、合作者。

(4)自由课堂是开放的课堂

自由课堂中教材不再是唯一的课程资源,考试不再是教学的唯一指向和归宿。教师的经验、学生的学习生活经验、师生对话、广阔的生活世界都进入课堂,从而构成课堂无限可能的开放性。自由课堂向其他教师、家长、社会各界人士开放,而且听课的人可以参与到课堂教学中,参与师生对话。

(5)自由课堂是充满思想火花和生命活力的课堂

当代思想家雅斯贝尔斯说:“教育是人与人精神相契合”。自由课堂中师生经验交流、精神对话、视界融合、灵魂感召;学生在课堂中不仅掌握知识,还有对世界的洞察,对人生的思考,学生获得智慧启迪,体验生命活力;师生作为一个个鲜活的生命,达到了德国思想家康德所谓的“真、善、美”的统一。

自由课堂是师生心灵交汇,是美好的生命相遇。因此自由课堂将有利于培养学生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平等意识、自由意识、公平意识、合作意识等现代公民意识。自由课堂是美好的,但美好的东西从来都不是轻易能获得,往往要经历千般辛苦、万般磨难,方能争取到。当前阻碍自由课堂实现的因素是不少的。

2、当前阻碍自由课堂的各类因素

2.1 教师因素

德国思想家康德认为没有自由,人将不人。一个没有自由精神的教师是不大可能创设自由课堂的。而谁能保证每位教师都拥有自由精神呢?

中国几千年专制主义文化阴魂不散,至今还在一些教师的头脑深处作怪。这些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片面强调教学预设,排斥课堂生成,所谓“我的剧本,没人可以改写”,这些教师喜欢搞“一言堂”,强调学生对自己绝对服从,学生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被剥夺了提问、质疑等权利。教师错误的教育理念、陈腐的价值观直接阻碍自由课堂的实现。

2.2 学生层面分析

自由课堂需要充满自由精神的学生来创设。但我国当前中小学生的自由精神是不尽如人意的。有些学生从小养成了“小手放放好,小脚并并拢”的“听话”型“乖宝宝”,行为拘束、思想压抑、缺乏独立人格和创新意识;有些学生深受“应试教育”毒害,成了考试机器、分数的奴隶,不知自由精神为何物;还有些学生受市场经济中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想观念的不良影响,奉行极端个人主义,标榜所谓个人“自由”,但实质上是滥用自由,因为真正的自由精神并非是损人利己,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而是康德所说的“自律自由”,是贡斯当和柏林提出的消极自由(在私人领域中,人们可以在不妨碍别人自由的前提下,不受强制地行动)和积极自由(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政治参与)的辩证统一。

2.3 “应试教育”的消极影响

当前仍有不少学校对外高喊素质教育,关起门来,真枪实弹地大搞“应试教育”。分数成了师生的“命根”,师生被绑在考试大车上,成了考试机器,师生心灵被遮蔽,自由遭摧残。哪会有课堂自由,唯有自由炼狱!

2.4 课程的因素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照搬苏联国家高度集权的课程建设。教师与学生无权参与课程建设,只能被动执行课程,从而使“课程不断走向孤立、走向封闭、走向萎缩……教学也不断地变得死板、机械、沉闷……‘戴着镣铐跳舞’,师生的生命力、主体性不可能得到充分发挥”。自由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它需要我们矢志追求,去争取。当前如何推进自由课堂的实现?

3、推进自由课堂需要教师、学生、学校共同努力

3.1 从教师层面来说

自由课堂不能没有充满自由精神的教师,教师应当是智慧的启迪者、文明的桥梁,教师应当高举自由的火炬,担当自由的使者和捍卫者。

教师应当在课堂教学中注重课堂生成,实施对话教学。教师应当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领会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精神,应当视学生为目的而不是手段,应当以尊重、维护学生的自由权利为教育的第一要义。

3.2 从学生层面来看

学生应当树立权利意识,追求独立人格,要有勇气争取自由;学生应当有亚里士多德“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精神。

3.3 从学校层面看

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活动要坚持“以人为本”,学校有义务明确告之学生的各项权利,尊重和维护师生的自由权利,学校不应是“考试工厂”,更不能成为“自由炼狱”,应当是师生的“自由人联合体”。

总之,自由课堂的实现不仅需要教师、学生、学校的努力,还需要家长、社会的支持,需要国家进行课程改革,教育政策、制度、法治的配套等。

著名学者高清海先生指出:“培养独立的个人主体是我们的当务之急,这是越不过的历史阶段……人是一切问题的根本,国人现代人格的形成是我们一切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忽略这一点,可能会因失去根本而致使一切走样,变形甚至落空,这当然不是我们所希望的”。当今世界教育民主化已成为一致推崇、势不可挡的教育思潮之一,专制主义体制下的“驯兽”式、“洗脑”式教育在21世纪的今天必将不可避免地走向穷途末路。当前新课程改革“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的基本理念呼唤自由教育,催生自由课堂。自由课堂是快乐的课堂、民主的课堂、探索的课堂、开放的课堂、充满思想火花和生命活力的课堂。因此自由课堂有利于孕育具有公民意识的现代公民,而公民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石,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推进力量。

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旗帜鲜明地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当前我国公民意识教育的现状还不如人意,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公民意识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进,需要公民社会的建设,需要学校实施公民教育,需要从教育的微观层面-课堂入手,进行公民意识培养。公民意识培养意义重大、难度不小,“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谨以此句结束本文并与大家共勉。

第十七节 时代呼唤新的公民意识教育

【摘要】本文就启动公民意识教育的宏观背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国家和民族意识、科学和民主意识、法和道德意识,以及公民意识教育的发展前景,做了简明扼要的论述。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的任务。这就意味着在经历了将近三十年光荣而艰巨的改革开放历史实践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阶段性胜利和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的公民意识教育议题,经过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得到重新确认和正式启动。

从社会专制体制下的臣民意识过渡到社会民主体制下的公民意识,是一个艰难的历史进程。这一历史进程,在西方国家经过意识形态的启蒙运动和十七世纪、十八世纪直至十九世纪的政治革命,用了几百年的时间。在中国,从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变到旧民主主义、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已经走过了一百多个年头,要彻底实现这一历史进程显然还要花费更长的时间。

所谓公民意识,其核心内容首先是国家和民族意识,即坚持只有一个中国和爱港、爱澳、爱台的自觉意识。其中也蕴含着崇尚中华民族辉煌灿烂历史文化的爱国情怀和民族自豪感。中国的历史和现实造就了“一国两制”的政治理念,即只有一个中国,在中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香港、澳门、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是中国人民历史的选择,是中国人民包括港澳台民众现阶段现实的选择。

公民意识还包含科学与民主意识、法与道德意识等项内容。确立科学发展观和科学历史观,确立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持续发展的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按照“观察的客观性”则认识和研究社会历史,对于提高公民意识水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科学的历史演进必然选择民主的社会发展形式。公民意识之所以区别于臣民意识,从根本上说来就是作为社会成员的民众的主人翁意识,也就是当家做主人的民主意识。公民,即实行民主体制国度的社会成员,作为国家主人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社会权利和履行社会责任与义务。如享有生命权,包括珍惜热爱生命和维护生命的尊严的权利,劳动权即参加社会劳动和谋求就业的权利,物权即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占有社会财富包括不动产、动产和知识产权的权利,思想言论自由和有序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等等;以及履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不受侵犯,维护国家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责任和义务。中国公民作为具有优秀思想道德传统文化的社会成员,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思想行为,积极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自觉培育社会主义荣辱观。

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是人类社会政治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价值目标。实现中国人民的民主、自由和平等,也是中国人民始终不渝的政治追求和奋斗目标。当前,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以及适应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家意识和政治法律道德意识教育的需要而重新启动和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公民意识教育,作为对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丰富和补充,必将对进一步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确立科学正确的思想路线和共同理想、道德情操方面,起到重要的社会作用。

第十八节 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应体现差异性

【摘要】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体现差异性就是指教育者尊重受教育者的个性差异,选择适当的内容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公民意识教育。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年级差异实行阶段性公民意识教育;根据心理差异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根据接受差异实施分层次的公民意识教育。

1、引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中提到,“当务之急是把公民教育作为初级‘政治扫盲’加以开展”。虽然这是对基础教育提出的要求,但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多么迫切。培养负责任的公民需要教育,“当学生成为公民时,教育将是指导他沿着一条艰难的道路行走的永久性指南”。对于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他们的权利义务意识、民主参与意识以及思想道德水平等方面呈现出参差不齐、层次有高有低的现象。这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又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原因指大学生受社会、学校、家庭环境的影响和制约,主要表现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国际教育交流增多,中西文化的互相激荡加剧,人的自主性增强,社会自由选择的机会越来越大,大学生的道德观、价值观和价值取向、道德选择出现了多元化,存在着不同的义利观;主观原因指个性特征差异等方面的原因,即大学生的社会经历、思想觉悟、文化程度、思维方式、兴趣爱好等个性特征呈现出层次性、多样性。

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提高他们的公民素养,把他们培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于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确保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不可忽略的是,“对学生来说,公民教育则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既包含承认价值观,也包括获取知识和学习如何参与公共生活”。因此,对于高校教育工作者来说,必须正视大学生在接受公民教育方面表现出的差异性,了解学生在大学各个阶段的公民意识状况,研究大学生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意识教育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只有正确理解大学生公民意识发展方面的差异性,摸清学生公民意识变化的脉搏,区分层次,因人施教,有的放矢,公民意识教育才能做到有针对性、细致深入并发挥作用。

2、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差异性

2.1 差异性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含义

开展差异性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就是指教育者尊重受教育者的个性差异,选择适当的内容和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公民意识教育。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在鼓励每个人勤奋努力的同时,仍然不能不承认各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才能和品德的差异,并且按照这种差异给以区别对待,尽可能使每一个人按不同条件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总目标前进。”尊重受教育者的个性差异,是培养具有公民意识的大学生的需要,也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需要。马克思曾经说过:“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为了实现所有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首先必须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要促进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就必须遵循各自的实际需要、适应个人的本质特点。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必须基于大学生的需要和特点,也就是说,教育工作者要尽量考虑到大学生在接受教育上的差异性,尊重大学生的兴趣差异、智力差异和性格差异,因材施教地选择教育形式、内容等,最大程度地适应大学生的个性特点,以增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2 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接受差异性

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接受差异性指的是不同的大学生个体或群体在统一接受公民教育时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性。传播学受众理论中的“个人差异论”揭示了不同个体对大众传媒信息的不同反映。这就是说,受众的心理背景都是独特的,以各自独特的心理背景去接受大致相同的信息,就必然导致对信息不同的理解和接受。从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实践来看,不仅大学生独特的心理背景会导致他们在接受公民意识教育时会有原则性的差异,而且他们心理背景中不同因素的差异也会对公民意识教育的接受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来说,态度、价值观等因素的差异,往往表现在个体对教育内容的接受上;而个性特征,尤其是气质方面的差异,则更多地反映在个体对教育方式、方法的接受上。此外,大学生不同的需要、文化背景、接受能力等都会对公民意识教育产生不同的敏感度和欢迎度,表现为接受过程中不同的选择性。如:有的人需要新鲜的公民教育信息,有的人需要内涵深刻的公民教育信息;有的人比较容易接受他人观点,有的人则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观点,等等。

与“个人差异论”强调个体心理结构的不同对信息接受的影响相异,受众理论中的“社会分类论”则强调受众的社会群体特性的差异。这一理论认为,大众传播和受众的反应总是与多种社会因素交织在一起,受众因年龄、性别、种族、职业、文化、信仰、政治、经济地位等方面的差异,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属于同一社会类型大群体内的受众对信息的反应基本一致,并以大体一致的方式去选择大众传播信息内容。从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接受的角度看,大学生的接受差异在实践中有多方面体现,不同年级、不同专业和不同类别的大学生在公民意识教育的接受上都各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不同的需求。

由此可见,人们接受外界信息的差异既存在于个体之间,又存在于群体之间。开展差异性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既要针对不同的大学生个体,又要针对不同的大学生群体。

3、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方式和途径

根据差异性理论的特征,“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年学生的政治认识、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出发,区分出对不同人的不同思想道德要求,使每个人都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沿着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阶梯不断地向上攀登”。为此,我们可以采取“抓两头(先进、落后)带中间(大多数)”的做法,把公民意识教育的普遍性要求和针对性要求结合起来,根据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和原则把大学生个体和群体区分出不同的层次,实事求是,分别要求。

3.1 根据年级差异进行不同内容的公民意识教育

新生入学阶段要抓住入学教育契机,抢占学生思想阵地,主要包括传统文化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培养他们的民族意识;低年级阶段要注意把学生的个性、兴趣引导与培养集体意识相结合,有针对性的民主参与意识与严格管理相结合,如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加强班级文化建设等;高年级阶段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增强他们的团队意识和职业意识;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增强学生的政治意识;进行考研指导,实现自我角色与社会期望角色的转变等,培养学生的自我意识;毕业阶段要搞好毕业指导,因为在毕业阶段,学生的思想和心理很复杂,就业问题也被学生认为是他们的“终身大事”。但就业理想和社会现实的矛盾会给他们带来极大的迷惘和困惑,这时,就业指导和帮助显得尤为必要。在此过程中逐步使学生认识社会、熟悉社会,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

3.2 根据心理差异开展不同形式的公民意识教育

公民意识教育“同宽容教育一样,不能被视为一种简单的教学科目。事实上,所追求的目的并不是以刻板的规约形式去教授一些戒律,而是使学校成为民主实践的典范”,以便学生“结合具体问题了解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以及自己的自由怎样受到他人行使权利和自由的限制”。由此会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单一的灌输教育有时会使学生产生厌倦心理;二是“怎样保持个人自由和指导任何教学的权威原则之间的平衡问题;这就突出了教师在培养即将参与公共生活的人所必需的判断自主能力方面的作用。”可见,在进行公民意识教育时,教师树立平等意识和大学生进行心理沟通至关重要,它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公民意识教育的效果。因此,教育工作者要以共同目标、共同理想的同志之谊,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的手足之情,传道、授业、解惑的师生之缘去与学生促膝谈心,做他们的知心朋友,用真诚和爱心感动他们,使他们敞开心扉。对公民意识薄弱者,要尊重他们的人格,维护他们的自尊心,以诚恳的态度和入情入理的分析,耐心指出他们的优点和缺点,并在分析比较中指出他们今后在增强公民意识方面应努力的方向和应采取的措施等;对悲观者,要予以特别的关怀和帮助,共同研究分析问题所在,从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出发,逐步增强他们的集体意识、团队意识以及民主意识等;对经常感情用事、经常采取过激行为者,则以知心朋友的身份,依据其心理特点,对症下药,做好长期教育的准备,耐心地进行正确引导,只有这样,公民意识教育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3 根据接受差异实施不同层次的公民意识教育

第一,道德与法制意识教育层次,就是要以基本道德规范和现有法律法规特别是宪法为基础,通过教育提高学生的伦理意识、民主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道德靠自觉、自律,通过内心的信念、风俗习惯、社会舆论去约束人们的行为,净化人们的心灵,属于自律性范畴。法律靠强制,属于他律性范畴。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要把法律法规教育和伦理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守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使学生了解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知道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规范是应该遵守的。只有这样,作为社会公民的公德心和责任心才可以慢慢培养出来。作为大学生,首先要遵纪守法,有公德意识和责任意识。这是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最基本层次,也是做人的最基本要求。

第二,素质教育层次,就是要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全面协调发展,提高学生的公共意识、全球意识和民族意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大学生充实精神世界的源泉,科学文化是大学生社会化的知识和能力基础,健康的身体和心理是大学生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前提。作为大学生,在科技文化、群体协调、人际交往、职业道德、心理素质等各方面均应胜普通人一筹。因此,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要积极引导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敢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让他们清楚地认识到在哪些方面要比其他普通公民做得更好,自己又应该怎样去做。这既是大学生们应该思考的问题,也是每一个教育工作者应该思考的问题。

第三,理想信念教育层次,就是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为重点,深入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提高学生的政治意识、国家意识和民族意识。大学生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服务社会、振兴中华的强烈使命感,就必须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要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开展中国革命、建设和开放的历史教育,开展基本国情和形式政策教育,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使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认识国家的前途命运,认识自己在国家复兴大业中扮演的角色,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

尽管“每个公民的教育应在其一生中持续不断地进行,并成为公民社会和现代民主基础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大学阶段是学生走向社会最重要的时期之一。我们应该根据大学生的特点,依据学生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到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相结合,长期性教育和短期性教育相结合,全面灌输和重点引导相结合,形式多样和主题突出相结合,情感教育和说理教育相结合,创造多种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加强大学生文明修身工程,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有针对性地进行公民意识教育,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较高公民意识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第十九节 公民意识教育的国际化背景及国际法治论纲

【摘要】传统公民意识教育中的公民权利意识、公民社会主体意识、公民地位平等意识、民主和法治意识的养成在国际化的大背景之下,不可避免地面临公民权利意识向公民责任意识转变、公民的社会主体意识向“负责任的全球公民”主体意识的演进、偏执的爱国意识向普适的国际意识的转变、确立平等民主的法治意识后向国际法治意识发展的种种转型。随着国际化影响下的国际公民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全球治理下的国际法治为公民意识教育开辟了诸多挑战性的内涵:人权至上的国际法倾向弱化了传统国家主权观念,以《WTO协定》为主体的国际经济一体化规则消弱了国家经济的独立,国际法治安排瓦解了局限其发展的民族主义精神,在国际法治的一体化发展中养成我国公民的国际法治意识。

引言

二战后成立的联合国以及1995年正式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使国际化和一体化在政治和经济各领域、使每个主权国家或地区甚至每一位公民都面临着公民意识中诸多领域的重大挑战或是变革,仅仅是民族精神和国家主权观念的淡化就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公民意识面临巨大的冲突。在国际化诸多文献和学术讨论都将世界政治经济的当下发展描述为“全球化”,然而全球化所追求的国家的边界消失还远没有达到,虽然我们是处在全球化进程中,但是只要主权国家和民族存在,全球化仍只是发展的趋势。因此,描述当下全球一体化的进程时,使用“国际化”似乎更加合理。本文中所述之“全球化”除言明概念外,皆指当下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国际化。不可避免的现状下,引导国际化发展的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以及一般国际法原则甚至国际法院判例)似乎一直停留在法学家和外交家的视野中,而全球化效果(或从消极意义上称为“后果”)势必影响每一个社会个体,当前公民社会的社会个体的普遍存在方式就是公民。当公民社会发展为国际公民社会,全球化(国际化)成为现代化的核心中枢的时候,那么,在公民意识教育中,审时度势地引入当前国际法理念和实践中的新认识和新发展,理解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的关系、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协调、民族精神和民族主义的区别、国际主义的当代转型等问题,契合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善于从国际形势发展变化中把握发展机遇、应对风险挑战,营造良好国际环境”,将使公民意识教育伴随传统公民法律意识教育的步伐且与时俱进,保持生机与活力!

1、传统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

公民教育包括公民意识、公民智慧、公民道德和公民法治等方面的教育。传统公民教育强调公民意识教育的首要性和前提性。而公民概念本身就兼具身份和意识两重意义。合格的公民必须是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的国民。公民意识直接指引公民个人参与社会关系。同时,全体公民的普遍公民意识将会极大地影响国家政治关系和法律的权威。

1.1 公民和公民意识的概念和本质

公民天生是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相对于确定的公民概念,公民意识的内涵和构成就见仁见智了。一般认为,公民意识实质上是公民个人在心理层面上对自己在国家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的一种认识状态和实践状态相统一的行为方式,是公民认知、公民情感、公民意志行为的统一;包括平等和爱国意识、民主和自由意识。此观点较为全面,但更应强调公民意识是一种心理状态,是一种价值取向,是对公民身份和民主观念的认同,属于公民资质中心理要素的组成部分。

1.2 传统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

1.2.1公民权利意识的养成

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的社会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这样认知、主张和要求的社会评价。“权利公民”观源自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对“权利公民”理论最有解释力的阐释者是马歇尔。在其著作《公民资格与社会阶级》中,马歇尔指出,公民资格的本质就是保证人人都能作为完整的和平等的社会成员而受到对待。而要确保这种成员资格感,就要把日益增长的公民资格权赋予人们。马歇尔把公民资格权分为三类,即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不仅有利于公民主体意识的增强,维护人的尊严,追求个人自由和个性解放,而且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从而积极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

1.2.2公民社会主体意识的养成

公民主体意识的内涵就是对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正确认识,即公民作为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无论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应该具有的和被充分肯定的法律人格及尊严。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所倡导的人民主权思想。公民教育所塑造的民众主体人格成为现代化进程的行动主体,公民人格与传统的臣民人格相对,成为变革社会、启蒙心智及激励进取的力量。

1.2.3公民社会地位平等意识的养成

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种平等一方面体现在每个公民都拥有独立的人格。尽管每个公民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但公民个人应具备独立的人格,不致淹没于公权力之中。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既能够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个体,也能够自觉地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人生义务和历史使命。

1.2.4公民社会生活中爱国意识的养成

爱国主义是世界各国不同国体和政体中,都大力提倡的一种公民意识。加强爱国意识教育有利于增强国家凝聚力。形成“国家归属”和“国家优先”的意识,每个人必须讲国格、讲民族尊严,具有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以国家利益为重,同时强调公民的主人翁意识。

1.2.5公民社会行为时民主法制意识的养成

民主意识是人们对民主制度、民主活动、民主权利的理解、认识、观点、态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平等观、责任感的总称。“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思想与评价的总称。”宪政就是建立在人权、民主、法治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其宗旨是要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奉行民主法治、增进人民福利。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有助于公民明白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公共权力秉持应有的警惕,防止权力被用来谋取私利和权力异化现象的滋生。理性法律意识作为法律意识组成部分的最高形态,具有社会意识的共性,即“物质制约性和相对独立性”。

2、国际化下公民意识的转变和发展

2.1 国际化的现象和本质

2.1.1国际化的全球性现象

国际化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日益凸现的新现象,是当今时代的基本特征。在国际化的过程中,地区性、国际性的经济实体,以及文化、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精神力量跨国交流、碰撞、冲突与融合。交通和通讯技术的进步是国际化的依托。交通的进步促进人员和物质产品的国际化,通讯的进步促进精神产品的国际化。国际化更是资本的国际化,马克思在150年前就讨论了国际化的利润至上本质“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为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国际化”可概括为科技、经济、政治、法治、管理、组织、文化、思想观念、人际交往、国际关系十个方面的全球化。

2.1.2国际化的本质动向和影响

国际化的本质体现在国际法治问题、国际利益问题、国际主义与民族主义等问题上。而这些问题又促使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国家和公民社会日益趋向于全球治理下的国际主义和国际公民社会的框架与构建。

首先,国家法治之外的国际法治优先。自我国积极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际市场的法治化已经随着全面周延的国际法制度促使我国基本改变了国家法治主权独立的原则。我国在2000年加入WTO,WTO的议定书和一系列的国内法律中确立了“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优先的原则。WTO已经在经贸领域成为了全球的法治政府,所谓“全球治理”全球治理不仅指称国家公共管理在全球领域的延伸,而且包容了从地方、国家到区域和全球的多层次多中心的复合治理网络,其内涵在于主张国家与全球公民社会合作、谈判与协调,共同处理公共事务,增进公共利益,是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在全球化形势下的重构。虽然全球治理必然意味着全球公民社会在公共事务的处理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这并不等于将国家与全球公民社会置于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中。已经对以前国内法治为范围的公民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其次,国家利益与全球利益的博弈。同一主权下国无大小,但是政治和经济框架下却能区分强国、弱国、大国、小国,他们都可能在全球博弈中获益。美国虽然一直是国际化最大的获益国,当下却也是利益受损方。例如在美国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全球健康安全问题上,《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已经修订了单纯保护经济利益的规则,取而代之以全球安全和健康至上的政策。伴随大国的兴衰,我国传统的发展中国家身份和韬光养晦的国策已经在国际化博弈的游戏中悄悄地变化,全球治理主体资格的确立将不断促使我国公民社会向国际化大背景下的国际公民社会进步。

最后,民族主义和国家疆界的淡化。二战后形成的民族国家和强大的民族主义,带来了人员交往的阻隔,带来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疆界,带来了更先进的武器和更强大的国防。而在今天,我们看到了“欧洲联盟”的兴起,欧洲货币的统一,欧洲边界的融合欧洲的融合体现在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中,其中“修改《欧洲联盟条约》、建立欧洲各共同体诸条约和某些附件的尼斯条约”最终确立了欧洲融合的基础。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联盟、非洲联盟,直至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民族国家的传统疆界已经被打破,超国家的融合使得各国主权之下的公民日益转化为国际公民,国内公民社会已经或者将要被国际公民社会所取代。

2.2 国际化下公民意识的转变和发展

2.2.1公民权利意识向公民责任意识转变

公民既是权利承载者,更是责任承担者。由于国际化和全球治理的影响,公民权利观产生了新的品质要求,即关注“责任”、注重“责任公民”的培养。培养“责任公民”成了当代西方各国公民教育的共同旨趣。传统的权利观由于只关注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造成了人们政治冷漠、消费主义盛行、个人主义泛滥,出现了社会失序、道德混乱、生态危机等。北京奥运圣火在法国这么一个诞生了世界上最早的《人权宣言》的国家传递时,处于法国保护下的藏独分子肆意行使所谓权利,破坏体现和平精神的圣火传递,使国际奥林匹克精神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亵渎,就充分说明了不受约束和无责任要求的权利至上主义是可怕而反民主的。另一方面,国际化时代的来临在提高人们的自由度、促进社会财富增加的同时,又极大地刺激了人的原始利己心和对物质享受无穷无尽的贪婪欲,致使南北贫富差距、霸权主义、民族利己主义以及人口膨胀、环境污染等世界性问题不断出现,“人们完全生活在随时可能面临巨大风险和灾难的不确定性之中”,应对国际风险社会的挑战,“责任”成为了世界公民的最起码要求。

2.2.2公民的社会主体意识向“负责任的全球公民”主体意识的演进

随着人民主权思想的起源而确立的公民主体意识在国际化的背景下已日益显示了“国际公民”抑或“全球公民”在当下国际化的时代,仅仅具有国家身份的公民已经远远不能够适应新的现实,一个负责任的公民同样需要有一个“国际身份”,由此,就引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全球公民”。的趋势。凭借着先进的通讯和交通工具,人员的流动、物质的流通、信息的传递,完全超越了国界。西方国家积极参与“倒萨战争”和国际社会控制“非典”蔓延的“战争”带来一种信息:现在的人类共同体已经不像过去民族国家的共同体,而是由无数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保护组织构成的人类联合。因此,在传统的国际政治共同体之外,出现了一个没有中心、没有等级、分散多元的全球公民社会。而“负责任的全球公民”概念也应运而生。它不是世界公民的乌托邦,并不要求一个公民放弃他的国家认同,而是要求他能够超越国家认同,就像他超越直接的特定族群或阶级的认同而建立国家认同一样,建立一种全球认同,不仅意识到自己是某个特定国家的公民,而且还要意识到自己同时也是这个国际化世界的公民。

2.2.3偏执的爱国意识向普适的国际意识的转变

传统公民意识教育中备受推崇的是爱国主义的教育,因此,当国家成为了公民利益的绝对基础时,维护国家利益便成为公民的愿望与义务。但是,当爱国成为了一种偏执的狂热,公民也就丧失了独立思考的自由和能力,绝对服从和顺从代表国家的政府也就成为必须甚至是主动的选择。二战中的法西斯德国正是利用种族矛盾裹挟着国民的爱国主义思潮践踏了人性和生命。当美国的全球霸权所导致的“9·11”事件发生后,“废黜百家,独尊爱国”日益成为美国人的信条。在这样的环境和趋势中,民众自觉或不自觉地被纳入到政府所喜欢甚至直接倡导的意识形态,同时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也越来越困难。更可怕的是,随着国家成为信仰的对象,公民也就逐渐丧失了质疑国家政策的兴趣,最终甚至是丧失了质疑的能力和权利。其结果便是,民众沦为绝对服从国家的臣民和顺民。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国际霸权主义正借“爱国主义”旗号,使“狭隘民族主义”暗度陈仓,假以“民族自决”以一己偏私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科索沃的独立、台湾的公决入联、藏独和疆独势力的肆意背后无不涌动着所谓“爱国主义”的意识。当前,不论是多民族的我国还是移民组成的美国,狭隘偏执的爱国主义教育不应再垄断公民关于祖国的单纯崇拜至上,而应具备国际视野,将“爱国主义”交易与狭隘民族主义区别开来,用“大国意识”来教育国民,走出偏安的本国,放眼世界,我们可以作为之处遍及全球。积极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国际行动,积极参与国际人道主义安排,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制度和争端解决的游戏规则,积极参与人类中心主义的可持续发展,为人类福祉而发展本国和世界,这些超越本国的国际行动均需要立足于“宽广爱国主义”的意识之下,教育公民养成“国际主义”的胸怀。

2.2.4包含平等和民主的法治意识确立后向国际法治意识的发展

公民意识实际上是公民个人对作为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它在本质上呈现为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民主和平等的公民意识在法治的框架内确立了传统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而在法治化的进程中也必须关注国际化大背景下国际法治的发展与影响。影响法律意识的基本理论包括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和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公民主体日益成长为“国际公民”,当影响法律意识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已经被国际化下的“国际经济一体化”、“全球治理”所改变的时候,已经确立并逐步完善的国际法体系以统一的WTO制度为龙头开始建构“国际法治”的蓝图。

3、国际化背景下国际法促进公民意识教育转型论纲

传统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受国际化的重大影响,转型已经成为必然。依托公民社会向国际公民社会发展,和业已形成的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的完善,公民意识教育将获得极为重要的新思路和新内容。公民社会自产生之日起就与国际法密不可分。法学通说认为,国际法诞生于古代罗马。在古罗马的两套法律体系中,一是“市民法”,用以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和罗马有条约关系的外国公民之间以及外国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现代意义的国际法即渊源于古代罗马的万民法。因此,公民社会自诞生时起就具备了成为国际公民社会的可能,并以国际法治作为制度加以规范了。

3.1 国际化影响下的公民社会

3.1.1公民社会的现象与内涵

“公民社会”在中文文献中曾被译为民间社会、文明社会、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强调公民民主参与的政治功能和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公民社会的表现可归纳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文化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主旨的社会自主领域。它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建立在现代化大生产和发达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成员的物质交往方式及社会自主的生存样式。公民社会由于既不属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又不属于市场系统(第二部门),所以人们把它们看做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

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包括在私人领域、社团组织、公共领域和社会运动四个方面。其中市场机制和私有产权构成这种私人领域的两大要素,它们保证个人能够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和追求特殊的私人利益。社团组织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水平。而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政治系统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包括一切以言论、出版和结社自由等为基本目的和组织原则的文化批判活动。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种新社会运动蓬勃发展并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这些新社会运动的主题主要包括人权问题、生态问题、妇女权利问题、和平问题、发展问题、裁军问题、反核问题、少数民族问题等,并由此形成不同目标的新社会运动。

3.1.2国际化对公民社会的影响

国际化在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的四个领域都产生了全面的影响。日益高涨的私人领域的国际保护(例如人权保护)、社团组织的国际化发展(例如大量强势的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的意译,英文缩写NGO。一般认为,“非政府组织”一词最初是在1945年6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71款正式使用的。该条款授权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为同那些与该理事会所管理的事务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作出适当安排”。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决议中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组织”。在当时,这主要是指国际性的民间组织。的建立)、公共领域的全面参与(例如国际环境保护、国际经济事务、国际人道主义安排等)、社会运动的蓬勃发展(例如社会改良和民生运动)都使得公民社会所依托的基本内容处处体现着国际化的影响烙印。

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而国际化又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突破民族国家疆域界限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的内在扩张本性决定了经济全球化不可逆转的趋势。国际市场经济塑造了具有自主意识、平等意识、竞争意识、开放意识和公民意识的个人与团体,从而逐步形成并不断强化着国际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品格。在国际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身份再生、公民教育的崛起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

国际非政府组织、跨国社会运动和国际交往网络的快速增长,使国际公民社会初现端倪。康德式的“世界公民社会”理想开始复兴。国际公民社会积极有效的运作还促进了主权国家从传统治理模式向全球治理模式的转型。国际公民社会因其分散性、专业性而被认为是新的全球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力量。国际公民社会可以承担起部分公民教育的任务,促进民主和自治文化的形成。在全球层面上,国际公民社会有助于促进民族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有助于培育全球公民意识,维护基本人权,实现全球自由和民主。

3.2 国际法治促进公民意识教育转型的内涵

二战后,当国际主义的理想犹如乌托邦的梦幻难以实现的时候,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政治一体化虽不能弥合两大阵营的鸿沟,但也维持了半世纪的总体平衡和稳定。现代国际法治的产生随着20世纪90年代蓬勃兴起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浪潮而急速发展,以贸易为依托、以自由为原则、以全世界人民福祉为目标,国际化迅速弥散于政治、经济、文化甚至国家主权、民族精神和意识形态的融合之中,大有将世界大同之势。这种国际市场经济、全球文化同构以及国际社会契约运动发展的初期性便导致了目前国家权威主导的国际社会发展模式的不平衡性,使得国际法治治理模式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及时发现并规律化国际法治对促进公民意识教育转型的新内容和新发展。

3.2.1人权至上的国际法倾向弱化了传统国家主权观念

如此剧烈的国际化表象和一体化趋势,在政治上体现在联合国的国际法权威上。自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确立起了国际法观念以来,国际法就一直是调整主权国家间政治、经济、外交和军事关系的法律制度。以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为权力核心的一体化安排下,国际政治围绕着《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国家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殖民地统治地区民族自决”、“集体协助”《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等条款。的指引下,将主权国家推上了神坛,国家主权至上成了国际政治底线和国际法基础。公民社会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本位也就自然确认了一系列以国家主权为内容的原则和规范。

然而,冷战结束后,国际法上出现了“人权革命”一词。西方发达国家开始摒弃绝对的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的传统国际法原则,主张主权是有国别的,人权是无国别的、是全人类的。一旦某个国家政府侵犯了本国人民的人权,国际社会可越过其主权进行“人道主义干涉”。这既体现在1968年《世界人权宣言》这样的国际法上,又实践于安理会通过决议建立的“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军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国内的种族屠杀等,更具代表性的是“国际常设刑事法院”的建立,人权保护已经突破了主权国界。当前,国家主权在人权问题上不仅面临着巨大挑战,实际上已经大有被取而代之的趋势。面对这一重大转型,我国从中共十五大报告时起就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方略,鲜明地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十六大又提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我国还参加和签署了与《世界人权宣言》一起构成“世界人权宪章”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党的十七大更是创造性地提出了“努力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实现各方面事业有机统一、社会成员团结和睦的和谐发展,实现既通过维护世界和平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发展维护世界和平的发展”?

3.2.2以《WTO协定》为主体的国际经济一体化规则削弱了国家经济的独立

更加剧烈的国际化表象和一体化趋势,则发生在1994年结束的GATTGATT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简称。乌拉圭回合的八年全球自由贸易的谈判之后,世界贸易组织(WTO)以空前全面的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贸易为内容,不但继续依照GATT将传统意义上体现主权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承诺减让明确为各国的基本义务,更在多边领域要求各成员开放服务市场,更有力保护发达国家为利益主导的知识产权。WTO游戏规则最大化地冲击着以主权平等而互无管辖权的联合国政治格局,以牺牲或者淡化主权的模式要求各国全面融入自由贸易的大潮中,并以“扩大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坚持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建立一体化多边贸易体制”的宗旨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准入”、“贸易政策审议制度”、“统一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在内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国际法参见《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第一条的宗旨及GATT1947和GATT1994的规定。打破了主权第一的民族国家模式,取而代之的是全球一体化的自由贸易和国家自我约束模式。

3.2.3国际法治安排瓦解了局限其发展的民族主义精神

潜移默化的国际化表象和一体化趋势,则发生在民族精神和意识形态领域。国际化不仅使“自由和国际主义”得以在发达国家范围内实践,即使一贯坚持主权至上的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和印度),也为着自由贸易的利益,为着能搭上已从发达国家转出的初级产品生产的国际分工的末班车来创造本国的经济积累,也都义无反顾地将以前奉为要旨的民族精神和意识形态暂且放置脑后。中国为此从1986年开始争取恢复GATT缔约国地位我国是GATT原始缔约国,但1951年台湾当局在GATT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中非法退出了GATT,一直到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历经15年矢志不渝,最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2000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签署,而无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直接由国家主席批准生效。(采用的是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自动执行协议”批准程序)。承担了大量消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限制关税主权)、开放国内服务市场(限制国内经济主权)、全面遵守WTO协定而大规模修改法律(限制立法主权)、遵行WTO的争端解决程序(限制司法主权)。以融入WTO游戏规则为目标,加之国内基本完成的市场经济改革,可以说,类似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已经在国家政策上逐渐地转型为实用主义的“融入战略”中,不再片面强调民族国家主权和专一意识形态。从国际社会流动的角度来看,不同形式的民族国家由于移民的不断增长而受到挑战,大量的移民降低了种族和文化的同质性以及公民对民族国家的忠诚;同时,国际化所彰显的自由与流动在增加经济和社会事务复杂性的同时也提高了公民的自主性与自治能力,促成了这样一种趋势:公民要求获得自主和自治的权利,他们借助于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和组织来实现这一愿望,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成为普遍现象。

3.2.4在国际法治的一体化发展中养成我国公民的国际法治意识

国际法治的一体化要求各国及其公民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我国在改革开放30年的时间里已经从政府主导到企业自发积极走出国门,参与全球投资、贸易、金融、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的一体化进程,最大限度利用全球资源发展自己。总结参与国际事务的经验和教训,在积极参与国际文化同构与国际公民社会的构建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国际法治治理模式的构建将为我国公民在国际化大背景下认同国际法规则和程序更快更好地发展提供契机。

(1)积极参与国际文化同构与全球公民社会的构建。作为全球公民社会和全球法治治理的文化基础,国际文化同构的意义自是非同一般。建构主义学派的研究也表明,“文化同构作为一种国际结构,能够比物质结构更能对国家行为体发挥重大影响,不但能够像物质结构那样因果性的影响国家行为体,而且还能够构成性的影响国家行为体,即构成国家认同”。以儒家文明为核心的东亚文明模式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便一直广受世界关注和赞赏。作为儒家文明发源地的中国,更宜在完成自己的民族文化建构的基础上,利用自身文明的优势,在全球文化同构与全球公民社会建构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扩展儒家文明的国际认同范围,赢得更加有利的国际关系格局。

(2)积极参与国际法治治理模式的构建。全球化的最终结果是全球法治治理模式的形成。虽然这一模式的基本结构具有历史必然性,但其具体规则机制的制定却有待人们的努力。国际游戏规则无论对任何国家,都是最大的竞争资源,直接决定了其在全球竞争中的地位。所以,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全球法治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具体规则的制定。

国际化革命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公民意识教育将洽合这一主体而大有作为。在总结出人类历史演进规律的基础上动态地把握国际化的本质和未来发展趋势,从而为中华民族更好地融入国际化进程,更好地利用全球资源实现自己的伟大复兴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和借鉴。当国际市场经济的发展突破民族国家的局限时,这一过程便演变为国际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国际社会共同意识认知的同构过程和国际社会契约运动,这便是国际化的本质。国际社会共同意识同构产生的将是一个更加和谐、更加自由平等的国际公民社会;国际社会契约运动产生的将是一个更加民主、更加完善的国际法治治理模式,实现全人类共享的民主与自由。中国的和平发展战略从本质上与国际化和全球法治治理的进程有着内在的契合一致性,而在国家和公民的全面的发展过程中,将公民意识教育纳入国际法治的平台,将其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将有利于推进中华民族在21世纪的伟大复兴。

第二十节 论公共艺术和公民意识教育

【摘要】公共艺术的实施对于我国城乡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其实施的关键在于公民意识。该文对公共艺术和公民意识教育问题进行了分析。

公共艺术的实施对于我国城乡现代化建设,营造具有人文气息的良好人居环境,有着重要意义,公共艺术的成熟度和普及度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在美化环境的同时,公共艺术的核心指向是公众参与艺术建设的热情和艺术建设的民主化,有赖于全社会公民意识的提升。因此,公共艺术实施的关键在于公民意识教育,只有大力推进公民意识教育,公共艺术才有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基础。

1、公共艺术对当前城乡建设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城乡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取得了显著成就,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公共服务受惠面进一步扩大,城乡人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和提高,城乡社会面貌和居住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也产生了各种各样诸如视觉污染等问题,部分地区奉模仿风、移植风、抄袭风为圭臬,城乡居住环境失去传统、失去文化,造成形象单一、风格雷同、个性缺乏、千城一面,“人们已无法对缺乏个性的整个城镇乃至城镇之间的形态加以识别和记忆”,严重影响了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首次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倡导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对中国自身发展有深远影响,也是中华民族面对全球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作出的庄严承诺。新的时代条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要求我们在制定和实施城乡发展规划时,必须既考虑眼前的发展要求,又考虑未来的发展需要,既着力改善民众的现实生活,又重视发展的长远利益,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的发展模式。

公共艺术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突破点。公共艺术,即用艺术来从事环境建设,使艺术与周围环境融合,因而形成一种新型的公众艺术。景观美化、艺术围墙和栅栏、艺术砖砌、艺术琉璃、艺术大门、艺术窗户、艺术照明、游乐场所、运动雕塑、陶雕、瓷雕、艺术铺路等都是公共艺术的表现载体,它通过艺术品的有机整合,注重设施的艺术性和人性化,通过艺术与文化在规划、建筑、布局中所起的作用,以其独特的方式改变着城镇的面貌,营造内蕴历史文脉的艺术与文化氛围,使环境更好地为人服务,满足现代人对精神享受的更高的需求。“环境的社会性对人的审美情趣、审美意识和审美质量都有关系,深深影响着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和未来。”因此,重视并促进公共艺术的发展,对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2、发展公共艺术的关键在于公民意识

公共艺术是城市化的产物,公共艺术最初概念的形成和较大规模的实施,以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实行“公共艺术计划”为标志,即所谓“百分比艺术”,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以有效的立法形式,规定在公共工程建设总经费中提出若干百分比作为艺术基金,仅限于用作公共艺术品建设与创作的开支,极大地促进了城镇品质的持久提升。此后,此作法逐渐兴起于欧洲及亚洲一些国家。其在中国的提及与缘起,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当前,公共艺术仍是国内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公共艺术的理论架构已经日趋完善,很多地方也已有了比较成熟的公共艺术实践和项目。

提高整体环境尤其是建筑环境的艺术与文化层次,是包括公共艺术在内的诸多环境艺术的重要目标。但是,公共艺术不只是美化环境、装饰空间、塑造形象,公共艺术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景观艺术和设计,它和环境雕塑、环境艺术乃至园林绿化既有联系又有着很大的区别。总体来说,公共艺术具有艺术性、公共性、开放性、多样性等特征,尤其强调公众的参与和认同、艺术与居民的互动等,政府、专家、公众三方的作用机制是公共艺术必不可少的关键内容,公共艺术要回答公众是哪些人,他们如何参与,以什么方式参与等问题。公共艺术的实施“既是中国民主化进程的必然产物,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公共艺术以艺术的方式与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进行互动,使艺术与社会、与生活、与普通公民产生紧密的联系。那种由个别人“拍脑袋”的艺术建设工程不是公共艺术,它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强调尊重、征询普通公众、社区居民的意愿,强调居民的主动参与,属于“社区政治学”和“日常政治学”的范畴,其重要意义在于唤醒公众对公共空间的参与意识,提升公众关于公共艺术的素养。所以,公共艺术不仅仅是建筑环境的闪光点,更是其中有机的一部分,它的实现过程更是公众权利意识的启蒙过程。

公民意识是公民对于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自觉意识,它直接指引着公民个人参与社会关系的行为,公民意识有其自身内在逻辑联系的层次结构,其核心内涵是公民的身份意识,即意识到自己的公民角色,其具体内涵则包括权利意识即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以及义务意识即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其延伸内涵包括平等意识、独立人格、公共精神、自主理性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公民意识正是公共艺术的本质属性,公民意识贯穿了公共艺术实施的全过程,没有公民意识的“艺术”就不是公共艺术,发展、推动公共艺术的关键在于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公民意识教育。

3、以公民意识教育推动公共艺术发展

3.1 深化公民意识教育,强化公共艺术的权利意识

“培育公民精神是建立民主、公平与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是一种持续动力。”现代社会是一个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社会,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公民精神逐渐彰显,这些都为公共艺术的实施奠定了较好基础。但是,在现实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传统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共艺术的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城镇建设中的“拍脑袋”工程仍然很多,打着艺术的旗号却干着破坏和拆除传统情韵的商业开发行为层出不穷,具有传统乡土美学韵味的建筑和聚落更多地被无情拆除,充满异域风情和风格杂陈的所谓街头景观艺术随处可见。在缺乏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和公众参与环节缺失的情况下,公共艺术始终无法完成日常审美的“社区政治学”的社会学转向,失去了公共艺术之所以称为公共艺术的精神维度。公民的参与意识仍然比较薄弱,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和环境建设的权利没有很好的落实。公民只是被动地“服从”或者接受“服务”。公共艺术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制度途径,不能及时保障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民参与公共问题的讨论,以及公共政策的制定中来。公共艺术的公共性需要公民意识的觉醒,公共艺术的实践离不开公民的积极参与。因此,要通过大力推进公民意识教育,强化公民的参与意识,树立具有积极参与包括公共艺术实施在内的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在主动参与公共艺术的实践中使公民切身体会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逐渐形成理性的公共艺术权利意识。

3.2 深化公民意识教育,强化公共艺术的监督意识

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公众监督,公民的监督意识正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国家权力受到人民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所在。公共艺术这个概念所针对的不是公共空间的审美问题,它最重要的指向是针对公共空间的政治,其公共性问题是以社会学问题为其核心内容的,是一个社会利益分享的合法性与公平性问题。近年来,中国各地的城镇建设和社区建设正逐步迈向一个新高潮,如何对这些公共环境工程和艺术工程进行有效的监督,使其不成为贴金的“政绩工程”,而为公民真正着想,达到公共艺术的目的,也是一种公民权利。社区政治是当代政治的所关注的内容,公共艺术是社区公共事务的一个方面,社区居民对社区公共艺术的参与,从广义上讲,也是政治的参与。在美国,艺术家的公共艺术设计方案都要经过社区委员会的审查通过,否则不能实施。从一定意义上说,任何影响公共决策行为的行动皆可称之为政治参与,对公共艺术实施的监督也是一种积极权利,公民对公共艺术实施过程的监督参与度越高,这个公共艺术工程也必然会得到更多人的满意和好评。“构建公民文化,培育公民社会,畅通信息渠道,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是公众监督行之有效的土壤与根基。”因此,要通过进一步深化公民意识教育,鼓励公民的监督意识,促使公民以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公共艺术的实施。

3.3 深化公民意识教育,强化公共艺术的责任意识

“公民权利与公民责任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只有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构成一个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公民社会。”公民责任是公民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公民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而克服个别自我或本集团的利益与人际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政府正在逐步把越来越多的原本属于社会和公民的权利归还给社会和公民,使公民拥有更多的参与权和选择权,2008年我国“大部制”改革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政府权力下放后,需要所有公民切实担负起自己应负的社会责任,否则改革的结果就会适得其反。作为国家、社会、民族的一分子,每个公民在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享有国家和社会所赋予的各项权利的同时,应把对国家和民族负责、对社会和他人负责与对自己负责有机统一起来,公共艺术的实施是对每位公民权益、需求、意愿与价值的尊重,同样也需要每个公民都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在公共艺术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对社区内个别居民造成一定影响,如果大家都出于一己之私,公共艺术就根本无法完成。当前,公共环境中随意乱扔乱放乃至破坏公共艺术作品的行为仍然层出不穷,在有些乡镇,公路公共隔离带竟然种上了玉米等农作物;在深圳,雕塑《深圳人的一天》因游人破坏严重已经修复了四次;上海南京路上《打电话的少女》雕塑则被人偷去当铜卖了……一个健康而有序的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更应该是一个倡导公民责任意识的社会。因此,公共艺术的实施和公共环境的美化需要每个公民的义务或责任,要通过深化公民意识教育,进一步强化公民对公共艺术的责任意识,为公共艺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是公民的基本生活平台,公共艺术对保持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稳定和谐,形成良好的社会伦理环境和公共文化环境有着积极意义。“公民素质是作为一个‘社会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只有不断加大公民意识教育,使每个公民都树立公民意识、具备公民素质,才能为公共艺术营造良好环境,我国的公共艺术也才能迎来发展繁荣的春天。

第二十一节 论学生领袖培养与公民意识教育

【摘要】学生领袖培养对于造就未来优秀人才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不断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学生领袖培养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该文对此作了分析。

当前,学生领袖培养的理论和实践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话题,学生领袖培养对造就未来优秀人才的意义业已成为共识。从某种意义上说,培养学生领袖的主要目的也是培养和造就具有公民素养和权利意识的现代公民,公民意识、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是领袖气质的重要体现,不断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对于深化学生领袖培养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1、公民意识教育对学生领袖培养的重要性

1.1 学生领袖概念和学生领袖特质

现实社会中,各行各业的杰出人物和各种机构的高层管理者,绝大多数在学生时代就非常活跃,是当年的社团组织者或学生领袖,综合素质普遍较高,他们能力与气质的形成得益于学生时期的锻炼与培养。现代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国际化合作广泛深入,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除了要求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要具有良好的人格品质、良好的合作意识、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教育肩负着造就这种全面发展人才的重任。

何谓领袖?领袖和管理有何不同?最简单直接的定义为:“领袖”是要做对的事,而“管理”是要把事情做对。“领袖”不是“统治者”,也不是“领导”,而是各行各业的“领航人”与“决策人”,这些人在不同类型的行业中都担任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社会的“精英”。国外有三位专家华伦·宾尼斯、占士·奥图和史蒂芬·高维分别给出了领袖素质的具体准则。也有人用中国的标准对“领袖”下了定义:“同时具有孔子提倡的爱心、孟子的正义、墨子的实践、韩非子的直面人生、老子的智、庄子的慧、荀子的自强。”综合看来,那就是远见、热忱、正直、诚实、信任别人、敢于冒险、有服务精神和信任团队。领袖气质的培养不是人人都当领袖,而是一种气质,包括创业意识、组织才能、领导的艺术,具有包容性和高度的团队责任意识,以及自我牺牲精神。领袖气质是未来对人才的要求,是在未来社会竞争中有实力获得成功的人的一种素质。一个组织、一个企业、一个单位需要具有领袖气质的人带领前进。

学生干部是大学生中特殊的一个群体,与其他学生不同之处就在于他们具有学生和学生领袖的双重角色。学生中的“领袖人物”是指学生中的骨干、领导者,是学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实施者,因此,打造一支作风正、素质高、业务精的学生领袖队伍,对于素质教育的实施和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培养学生领袖气质,就是培养学生成为人格与身心发展兼优,知识与能力基础兼优,人文与科技素养兼优,个性得到健康发展的人才,使其具有进取向上的精神、追求卓越的习惯、坦对现实的自信、厚实的知识功底、极强的表现欲望、卓越的表现力、永远的激情。

1.2 公民意识教育对学生领袖培养的重要性

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和民主政治观念的培养,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公民是社会成员的法律身份。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道德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全社会政治素质。

学生领袖的培养离不开公民意识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国家、社会所需要的合格公民,即有积极生活态度,有政治参与热情,有民主法治素养,能与其他公民和社会组织合作的公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需要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观念培养两个基本方面推进。没有正确的公民意识和民主政治观念,不可能建立起真正好的制度;即使有了好的制度安排和设计,如果没有正确的公民意识和民主政治观念,也不可能真正有效地实行。培养未来领袖,就是培养学生干部团结和带领团队成员共同协商、共同安排、共同行动的协调、沟通、组织的领导才能,培养他们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校园是锻炼学生领袖的巨大熔炉,是提升广大学生干部综合素质的天然环境,因此,在学生领袖培养中注重加强公民意识和民主政治观念教育,显得十分重要。引导其在组织生活和日常生活中惯于关注时事、善于分析问题,发挥榜样带头作用,用深入人心的实际行动来树立学生干部的良好形象,在素质教育的过程中磨炼坚强意志,提升综合素质,将来成为国家的合格公民和具备“领袖”气质的人才。

2、学生领袖培养中的公民意识教育内容

公民意识教育包括了对公民的国家意识、道德观念、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义务与责任意识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上进行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民道德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对学生领袖培养中的公民意识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加强法制教育。法制教育的价值在于倡导法治精神,它以确认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确认社会运行主要靠法律制度来规范与调节、培植法律信仰为核心,造就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来满足法治社会的需要。法制教育的核心是培养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要培养学生干部具有法律意识,树立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确定权利的边界,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同学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注重团队协作,培养协调、沟通、组织的领导才能;引导他们善于走群众路线,发扬集体决策的优势,坚决杜绝凭经验工作、凭喜好办事现象的出现。

(2)加强道德教育。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行为规范。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治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道德的说服力和感召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在学生领袖培养中,通过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道德素质,引导其遵守校园的基本行为准则,从而为追求更高的政治道德目标奠定良好基础,做有政治责任感的公民和学生干部。

(3)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涵盖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决定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性质、特征和发展方向。加强学生领袖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对于学生干部形成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3、学生领袖培养中的公民意识教育途径方法

3.1 强化学生干部的主体意识

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意义上,公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公民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主人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主体。一般来讲,公民意识教育是指培养公民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价值、知识和技能。从政治学的意义上是指通过公民意识教育,把公民培养成合格的社会公民,即“社会人”、“政治人”;从法学的意义上是指通过公民意识教育,把公民培养成具有民主法治理念、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意识,能够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为了培养未来社会的领袖,学校要有效发挥学生的领导能力。虽然学校的教师往往认同学生领袖培养的重要性,但是“教师在学生活动各方面的善意介入,却无意中降低了学生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对学生干部来说,培育学生领袖气质,就必须要求培育学生干部自主、自立、自强、自尊、自信的心理意识,克服凡事靠等、靠要的依附意识,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充分树立主人翁意识,发挥主观能动性,培育对国家和学校的归属感和认知感。

3.2 强化学生干部的法制意识

公民意识的核心内涵是公民的身份意识,即意识到自己的公民角色,而非市民、百姓、国民、臣民、群众的角色。其具体内涵则包括权利意识,即参与意识,以及义务意识即法律意识。法治精神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对于国家而言,其核心是“良法善治”的治理精神;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其核心是自由平等的权利精神;对于社会而言,其核心是公平正义的价值精神。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状态影响着我国社会法治走向,虽然随着法治精神在校园的传播,大学生已经越来越重视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当代大学生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意识仍然比较低下,因此构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任重道远,越来越要求学生干部具备法治素养和法制意识。校园是一个讲法制、守规则的社会环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生领袖必须将契约精神规则意识作为基本价值理念,具体包括社会层面上的法制精神、履约精神和纪律精神。

3.3 强化学生干部的服务意识

成熟的和真正的公民意识,就把为社会服务看做一个人最主要的美德。“自愿服务是培养大学生公共精神的重要途径”,学生领袖通过主动积极的工作锻炼和培养了自己的参与意识、奉献意识,其中的积极服务意识也折射了以权利和责任意识为核心的公民意识。学生干部要从锻炼自我、服务他人出发,善于解决同学们思想上存在的矛盾,善于化工作中的阻力为动力,不辜负同学的信任和组织的重托。学生干部要利用学生活动的机会,发动学生开展对成长烦恼话题的讨论,帮助他们分析和解决存在的思想矛盾。当发现周围同学中出现思想问题时,要及时加以劝说、输导,并使用适当的方法向其指明正确的方向。同时,在工作中要善于辩证地思考问题,遇到阻力时要尽量找自己的缺点,强化自我约束,敢于自我批评,对于同学的不理解情绪,要耐心说服,用自己的人格魅力感化他人。

3.4 强化学生干部的责任意识

公民意识强调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公民责任强调公民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责任、公民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而克服个别自我或本集团的利益。当今国际局势纷繁复杂、瞬息万变,我国的社会体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于社会形态的过渡期和变革期,自然而然地涌现出各种新生事物,新时期的学生干部,站在时代的潮头浪尖,朝气蓬勃、意气风发,要细心观察、善于联系,保持清醒头脑,了解社会实际,增强社会责任感。要以清醒的头脑来认识事物、把握事物成长的普遍规律,以前瞻性、全面性的眼光观察世界,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用“主人翁”的姿态来审视自己,用“未来领袖”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以实际行动时刻准备着为伟大祖国服务。

和谐社会是当代中国的时代课题,公民意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关键。“没有公民公共意识的现代生长,就难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一定要把公民意识教育融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接班人的全过程,把公民意识教育作为学生领袖培养的关键环节,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第二十二节 从政府治理方式的演变看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善治已成为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治国理念。从统治、治理到善治,体现了政治文明发展的巨大进步。善治需要的不只是政府将权力回归公民,更重要的是公民在权力回归后能够积极、自愿、自觉、主动地与政府合作。善治要求进一步提升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及责任意识,在追求善治目标的今天,培育现代公民意识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

20世纪90年代以来,“善治”理念逐步取代“统治”与“治理”理念成为政府治理的新模式。“善治”主张政府与公民的合作、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是“善政”与“公民”的有机结合。转型时期,公民意识的提升是实现“善治”治理目标的根本保障,培育现代公民意识已成为新时期的重要任务。

1、统治·治理·善治

在西方国家的治理理念中,统治、治理、善治是三种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治理模式。统治一般是指用政权来控制、管理国家。统治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兴起的。国家产生后必然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阶级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强大的政权,对国家进行管理。如果没有诞生国家这个政治实体,我们就无法谈起统治。

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或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作为一种政治管理过程,也像政府统治一样需要权威和权力,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这是两者的共同之处,但两者至少有两个基本的区别。

首先,统治的权威只能是政府,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统治的主体一定是社会的公共机构,而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治理的主要特征“不再是监督,而是合同包工;不再是中央集权,而是权力分散;不再是由国家进行再分配,而是国家只负责管理;不再是行政部门的管理,而是根据市场原则的管理;不再是由国家‘指导’,而是由国家和私营部门合作”。所以,治理是一个比统治更宽泛的概念,从现代的公司到大学以及基层的社区,如果要高效而有序地运行,可以没有政府的统治,但却不能没有治理。

其次,管理过程中权力运行的向度不一样。政府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而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

西方的政治学家和管理学家之所以提出治理概念,主张用治理替代统治,是他们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既看到了市场的失效,又看到了政府的失效。市场在限制垄断、提供公共品、约束个人的极端自私行为、克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统计成本等方面存在着内在的局限,单纯的市场手段不可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同样,仅仅依靠政府的计划和命令等手段,也无法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最终不能促进和保障公民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正是鉴于政府的失效和市场的失效,“愈来愈多的人热衷于以治理机制对付市场或国家协调的失败”。治理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的某些不足,但治理也不可能是万能的,在社会资源配置中不仅存在政府的失效和市场的失效,也存在着治理失效的可能。那么,如何克服治理的失效,就是实行“良好的治理”或“善治”。

概括来讲,“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的基本要素有六个:合法性;透明性;责任心;法治;回应;有效。善治的主体角色不仅是政府,也是公民。在善治模式下,政府要将权力回归公民,赋予公民以主人公的地位,使其拥有最基本的参与政治管理的权利。这种还政于民的民主过程是善治的基础,是根本保障。“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所以善治的基础与其说是在政府或国家,还不如说是在公民或民间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公民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由此看来,善治模式下的公民是公民社会很关键的层面。善治关注政府与公民之间一种全新的合作关系,善治需要的不只是政府将权力回归公民,更重要的是公民在权力回归后能够积极、自愿、自觉、主动地与政府合作,这种对政府的认同与配合需要公民具备一种现代公民意识、公民精神和公民治理能力。所以说,仅有政府治理的积极成果,而没有公民参与的能动性,善治将始终是畸形的。政府治理得好,至多是一种善政的存在。在善治理念的影响下,政府治理正处于变革的热潮,服务型、企业型、责任型、福利型等各类型的政府治理模式层出不穷。而对于善治所需的公民意识并没有太多关注,因此,在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新形势下,如何培育积极的公民意识是值得深入探讨的一个问题。

2、公民意识的核心内涵

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一,它是公民对自身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应履行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的自我认识。作为社会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体现了公民对于社会政治系统以及各种政治问题的态度、倾向、情感和价值观。公民意识决定于公民的实践,而公民的实践活动可以是纯粹的公民政治实践活动,也可以是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活动。由此,公民意识并非可以和公民的其他意识严格区分开来,它或者直接来自于公民自身的政治实践活动,或者来自于对有关其政治地位的规定,或者来自于公民对政治现象的关注,也可来源于公民在参与经济或社会其他活动时所带来的思想观念。它既可能是一种明确的法律意识,也可能会是一种模糊不清的道德意识。总之,公民意识是一个复杂的观念形态系统,有它自身内在逻辑联系的层次结构,有其核心内涵、具体内涵以及延伸内涵。

本文只阐述公民意识的核心内涵。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身份意识,即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公民的认识,公民身份观念是公民意识的基础。公民身份是指公民在法律上的角色,特指在公民社会中,个人作为参与或监督国家公权力运行的独立主体的一种身份。实际上,一个人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承担多种不同的角色,而这些角色并非是可以截然分开的。我们所讨论的是一种人在担任公民这一角色时应具备的意识。这种意识可能是多次实践形成的,也可能是多种身份角色交织在一起的。但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公民意识,必须考虑到他是否意识到自己的公民身份,自己是国家与公民关系模式中的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其他的角色身份。

在不断延续发展的文化历史上,人类潜在的非公民身份角色意识也不可能突然在某个历史阶段消失,如市民意识、百姓意识、国民意识、臣民意识、人民意识、群众意识。但“市民意识”侧重于在经济生活领域对个人权利和利益的追逐;“百姓”缺乏参与国家权力运行和监督国家权力的理直气壮;“国民”的范围比“公民”广泛,其作为中性词的色彩更为明显;“人民”则是一个集体词汇;而“群众”一词似乎意含一种被居高临下的“领导”俯瞰芸芸众生的感觉。这些非公民身份的意识对主体产生的引导作用各不相同,并冲蚀着公民身份意识的形成。

只有公民身份意识,才能产生公民主体意识。如果没有对自己身份的认识,就不可能认识到国家与自己之间的关系,就不可能对自己的主体地位有足够完整准确的认识,也就无法充分享受和负担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缺乏对公民身份的认识,就不会产生相应的公民意识;同时还会模糊了公民身份与其他身份,最终迷失公民意识。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有时的身份是公民,有时的是市民,有时是百姓。尽管合适的公民文化并不是单纯的、始终的公民身份意识,而只是公民意识占主导的、混杂的文化。但是在一个缺乏公民意识的国家里,容许混杂的意识无异于使公民意识淹没在其他强势意识领域内。只有公民身份意识才能激发起公民观念,指导相应的公民行为。不同的意识会让大脑指挥自己不同的行为。如臣民意识可能会导致个人匍匐在地,臣服在上者的各种意志,并对自己应有的权益乞求恩赐,不可能履行监督公权力运行的职责。而在市民社会生活中,个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要在日常交往、社会交换、竞争、合作等相互关系领域,维护自己的私权利,弘扬个性自由和自律精神。其间市民意识可能因要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牺牲或损害公共利益。公民则要积极广泛地参与政治生活而主张其政治权利,塑造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现代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只有当广大国民普遍具备了现代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才能建立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会,才能实现政府治理方式从统治到善治的真正转型。

3、善治模式下公民意识的培育

公民作为政府治理中的“人”的因素,既是一定文化的产物,又是活的文化载体。文化条件决定着公民对政治体系的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取向又决定着公民的政治行为和政治过程。实践证明,在一个普遍缺乏现代公民意识的社会里,完善的民主制度将难以真正建立,大多数民主权利会流于形式。因为“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能够赋予先进制度以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的心理基础,如果掌握和运用先进制度的人本身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上还没有经历一场向现代性的转变,那么失败和畸形发展就是不可避免的”。在善治模式成为一种趋势下,公民意识的培育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关注。由于受传统治理模式的影响,“臣民意识”在我国仍根深蒂固,严重影响着现代公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

首先,公民的主体意识不到位。主体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本形态,是对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正确认知,是对自己主人公地位的认同。公民尽管与国家相对立,但公民身份与地位应当得到承认与尊重,公民的意志与意愿也应当得到充分考虑。公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合法来源,国家的任何行为都要以公民利益或是公共利益为基本的出发点。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公民至今仍旧缺乏充分的公民主体意识,对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始终没有正确的理解,主体意识不够深入。

其次,公民的权利意识淡薄。公民权利意识,就是公民对自己应当享有权利的认识。公民在具备主体意识的前提下,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拥有生存权、财产权、选举权等各种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这些权利是天赋的、永恒的,也是合法的。在现代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相比以前已有充分的认知,然而在一定的范围内,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尤其对于政治参与权的认知仍是不足。

再次,公民的责任意识淡化。由于受传统保守思想的束缚,我国大多数公民的责任意识淡化,对公共事务漠不关心,他们几乎习惯了毫无条件地接受政府的一切决策,尽管有所不满,只要不触及他们的生活底线,他们就会接受政府的行为。而有些公民虽然关心公共事务,可是仅仅关注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这些狭隘的公民思想严重阻碍着整个社会现代公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

在追求善治目标的今天,培育现代公民意识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在现代社会,寻求公民意识的生成机制,积极培育公民意识的发展环境,是实现善治理念的根本出路。

首先,努力培育公民社会的实践环境。公民意识产生于国家与公民社会二元结构,是改善国家与公民社会良性关系的重要因素。公民社会不仅是公民意识得以存在的土壤,也是公民意识得以强化发展的环境保障。公民社会中“身份和利益各不相同的社会单元,由于对国家保持独立性,不仅能够限制统治者的无端专横行为,而且也可以有助于造就更好的公民:他们对别人的偏好有更深的了解,对他们自己的行为更具自信,在为了公共福祉而情愿奉献方面更加具有文明的心灵”。在公民社会的环境下,社会相对于政治国家具有超强的自主性与独立性,社会的治理功能和治理能力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这种社会的自主性能够给予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更大的空间,使公民在公共活动中保持活力和能动性。一个积极强大且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可以保障公民权利不被政治国家所侵犯,并促使国家对公民的意愿做出最有效的反馈。在这样的环境中,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才能够得到发展和完善,公民才有足够的释放自己活力的空间,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善治所需的良好公民。也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中,才可以进一步增强政府与公民的双向合作,实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轨型治理模式,促进以官民合作为基本特征的善治的实现。

其次,努力培育公共管理者积极的公民精神。作为公民的代表,公共管理者的公民意识对整个社会公民精神的唤起有着重要的影响。只有公共管理者具有一定的公民意识,才能够在公共管理中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为社会做好事、做实事。“在政府组织,当具有公民精神倾向的人占据优势时,政府就最少腐败和最讲道德;相反,当政府组织中具有私益倾向的人占据上风时,腐败和不道德的行为就有增加的可能。”因此,公共管理者的公民意识是公共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公共管理者作为公民代表,他们的思想意识具有强大的导向作用,某种程度上讲,公共管理者的公民意识与社会大众的公民意识是互动的。不具备积极公民精神的公共管理,根本无法催促社会大众公民精神的发育,一个不存在善政的社会,良好的公民也很难存在。所以要想形成整个社会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精神,公共管理者必须首先具备积极的公民精神,并努力引导公民逐步塑造积极的公民意识。

再次,努力强化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教育。无论是培育公民社会,还是强化公共管理者的公民精神,都是从外部环境考虑公民意识的塑造。强化公民意识教育,发展公民文化,培育人文精神,才是塑造公民意识最根本的路径选择。在我国悠久的道德文化传统中,有着值得我们发掘的民本思想,是实现善治模式的深厚的文化底蕴。在公民意识教育过程中,我们应当借鉴传统文化中的积极思想,努力培养具有现代人文精神的公民意识,培育具有现代特征的先进的公民文化。“在一些发达国家,十分注重公民意识的教育和培养,把公民意识培养列入其意识形态的修补工程,借此来巩固其社会制度,缓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这也反映出现代民主社会以公民意识为主要内容的意识形态建构取向。在现代社会以公民意识为主要内容建构新时期的意识形态,强化公民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的教育与感化,是新时期善治管理模式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长期性的艰巨任务。

第二十三节 新时期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思考

【摘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必须重视和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将其渗透于学校课程之中,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重视社会实践作用,培养大学生的国家意识、权利意识、义务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生态意识等现代公民意识和良好的公民行为,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及大学生实现全面发展的现实需要。

培养公民意识的教育在西方各种教育思潮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发展,公民教育已被各国普遍接受。加强公民教育是中国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公民教育涵盖的内容比较广泛,其中公民意识的培养既是公民教育的起点,也是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所谓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现实感受和自我认知,是公民身份、公民角色以及公民主体性的具体表现。公民意识是现代人必需的意识品质,“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一,它是一定国度的公民,关于自身权利、义务、自我意识和自我认同的总称”。社会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公民意识是实现人的现代化的关键,公民意识的形成是社会现代化尤其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精神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对于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缺失的原因

公民是构成国家的最基本成分,是人类身份现代化的文明标志。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公民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受到经济因素和社会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中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没有公民,只有臣民和统治者的封建社会,在这种等级森严和充斥着特权思想的社会里,以独立人格为核心的公民意识很难找到生长和发育的土壤,造成广大民众公民意识“先天不足”,公民意识的缺失对我国现代化特别是政治现代化进程十分不利。公民意识不是与公民身份相伴而生的,由于封建社会的深远影响,它不会伴随着封建社会的消失而立即消失。当代中国,传统小农思想仍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人们。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我国的公民意识正在觉醒。目前,我国大学生公民意识普遍比较薄弱,长期封建社会的臣民思想、经济和文化的落后、民主法制的不健全以及长期应试教育的影响是造成大学生公民意识缺失的主要原因。当代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培养合格公民是一切教育的基本目标,高校作为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摇篮,必须高度重视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问题,将其贯穿在教育的全过程,不断加强大学生现代公民意识的教育和培养,通过对大学生进行科学、系统的公民教育以培养他们的现代公民意识和良好的公民行为,使大学生成为适应现代社会和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具有现代意识的公民。

2、大学生现代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

培育和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也是大学生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现实需要。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丰富,特别要注重大学生国家意识、权利意识、义务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生态意识等公民意识的培养。

2.1 国家意识

国家意识是一个国家的国民在长期共同的生活、生产、斗争中形成的对整个国家的认知、认同等情感与心理的总和。邓小平同志说:“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国家和人民。”培养大学生国家意识就是注重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的民族精神和培育以改革创新为主旋律的时代精神,培养大学生对民族、对国家的向心力和归属感,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每一个大学生都能自觉认识到自己的发展是同国家命运休戚相关、荣辱与共的,树立国家利益至上观念,营造浓厚的国家意识氛围,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与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

2.2 权利意识

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最集中的体现,是现代公民意识的核心。每一个公民都拥有不可剥夺、不可侵犯、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生命权、思想言论自由权和社会参与权,这是做人最起码的权利和尊严。公民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具体体现,公民对权利的追求亦会影响公民参与政治的热情。谢鹏程先生指出:“一个缺乏权利意识的公民,绝不是富有创造性、主动性和自律性的公民,因而也算不上一个现代公民。纯粹从个人的角度来说,缺乏权利意识的公民由于他往往把自己置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很难在竞争中取得成功。如果一个国家普遍缺乏权利意识,那么它的人民只能在专制和奴役的道路上徘徊。”必须要引导大学生对权利高度重视并能全面感受权利的意义。

2.3 义务意识

义务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深刻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伴而生,一方的权利要求他方予以尊重,承担某种义务。公民意识成熟的公民,在充分行使权利的同时会增强履行公民义务的自觉性。大学教育应该在培养大学生充分享有权利的同时主动自觉地为他人、社会和国家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社会政治、法律和道德责任。

2.4 民主意识

民主意识是公民对国家民主政治、民主权利的认识以及对民主建设的积极参与意识。《尚书·皋陶谟》中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进行了长期奋斗。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民主意识的核心就是平等自由的观念。公民的民主意识是民主政治的原动力。由于受历史上根深蒂固的臣民思想的影响,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还不够强,与目前我们正在从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和谐社会建设不适应。加强大学生民主意识的培养,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2.5 法治意识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实行法治是人类迄今为止最耀眼的政治文明成果。人类社会的发展总是沿着从“人治”走向“法治”,从“身份社会”走向“契约社会”这样的轨迹运行的。法治意识就宏观而言,坚持依法治国,把国家的运行和发展建立在制度和法律基础之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微观而言,每个公民应当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地位和尊严。判断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人治还是法治,关键是看法律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政府机关都要必须依法行政”。加强大学生法治意识教育,建设法治国家,既是大学生个人权益的有力保障,也是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谋求现代化的一种必然选择。

2.6 平等意识

平等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之一。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并且都对整个社会负有平等的责任。恩格斯指出:“一切人,或至少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保证公民的独立人格、平等享有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的基本条件,也是防止等级制度、特权思想的重要武器。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新型劳动观,培养大学生的平等观念,建立起和谐的师生关系,出现乐教乐学的生动局面,建立平等、和谐的新型校园人际关系。

2.7 参与意识

参与意识已成为人们普遍认可的现代公民意识之一。参与意识必须在具体的参与活动中发展,参与不是简单的参加,它是伴随着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要求践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的行动。积极关注现实,主动参与社会活动。参与意识的优点就在于它能促使个体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种事务。学校要因势利导,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参与的环境,培养大学生参与意识。

2.8 责任意识

责任意识是指公民意识到自身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范畴内,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应负担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一种强烈的自觉意识和崇高的情感、意志,是为祖国和人民献身的一种强大的内动力,它同公民权利一样不可剥夺、不可回避、不可转让,这是社会生活的法则。“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大学生肩负着历史所赋予的重要的社会责任,必须对这种社会责任有着自觉的、清晰的认识,形成崇高的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大学生的责任意识,推进社会的责任建设,倡导和宣扬“权利面前人人平等,责任面前人人平等”是大学教育的应有之义。

2.9 创新意识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意识是指人们根据社会和个体生活发展的需要,引起创造前所未有的事物或观念的动机,并在创造活动中表现出的意向、愿望和设想。创新意识是人类意识活动中的一种积极的、富有成果性的表现形式,是人们进行创造活动的出发点和内在动力。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知识经济蓬勃兴起,国家之间的竞争已更多地表现为国家整体创新水平的竞争。创新意识是每一个大学生都应该具有的意识,营造创新环境,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激发学生的创新动机,培育创新人才。

2.10 生态意识

当今世界,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问题。随着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出现,生态危机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生态文明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形式,它强调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基础之上,要求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有效地解决经济社会活动的需求与自然生态环境系统供给之间的矛盾,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加强大学生生态意识教育,倡导绿色文明,让生态意识成为大学生的共识,真正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即是保护自身生存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毫不动摇地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

3、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路径

高校是对大学生进行系统教育的重要阵地和主要场所,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具有导向作用。培养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已不仅是一个理论课题,而且是一个实践性课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将公民意识教育渗透于学校的整体课程之中,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丰富社会实践大课堂,不断提高大学生自我认知和行为控制能力,建立和完善学校公民意识培养体系。

3.1 以“两课”教学为主渠道,增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实效性

高校“两课”教学是对大学生进行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课程,为培养大学生公民意识打好理论基础。其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教学中的重中之重,在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学生的思想实际和需求状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重教学针对性,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正确认识人与人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及人与自然的关系。

坚持以“两课”为主渠道,增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实效性,要重点讲解宪法,把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作为该课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国家观念教育、权利与责任意识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使大学生明确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在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增强大学生对社会的责任感。培养大学生现代法治观念,正确地对民主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的反思,真正唤醒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义务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教育大学生正确看待法律所赋予他们的受教育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切实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和护法,从而增强自我控制能力,增强抵御消极腐朽东西侵蚀的免疫能力。

3.2 以和谐校园为载体,营造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良好氛围

校园文化是一种有效精神载体,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用无声的话语传递大量的信息,具有重要的育人功能,对广大青年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它可以把社会的价值观、道德原则隐含在校园文化氛围之中,通过耳濡目染的启迪、熏陶而内化成学生的思想、行为道德品质。比如,组织十八岁成人宣誓仪式,增强学生的成人感和责任感。多鼓励学生以公民身份参与校内外活动,通过自身参与和体验来调动他们的参与意识和创新意识,增强其育人的社会效应。

大众传媒在现代信息化、网络化时代具有重要的渗透功能,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传媒越来越成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中重要载体。大学生求知欲强,网络具有信息容量大、信息资源共享、超时空、信息沟通交互性和更新的快捷性等特点,同时,由于网络信息交流自由、平等,更能满足大学生的心理需求。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借助网络,可以获得前所未有的优势,现在绝大多数高校都有自己的网站,可以在网站上开设专门的公民教育论坛、大学生之家、时事论坛、校长信箱等。因此学校要积极促进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以现实性、针对性与课堂教学互为补充,以和谐校园为载体,营造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育人环境,形成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良好氛围,这是培养和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基本要求。

3.3 以社会实践为舞台,构筑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平台

社会是进行公民教育的大课堂,社会教育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延续。社会实践作为一种参与性、互动性的课外活动形式,是学校课程教学的一种必要补充。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最好的形式莫过于坚持教育与实践相结合。除了学校课堂教学系统外,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必须树立开放的教育理念,充分利用社区、社会、网络等各方面的教育资源,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拓宽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第二课堂,在社会实践中可以使大学生获得公民角色体验,对公民权利义务的理解更加深刻全面。

坚持以社会实践为舞台,构筑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平台,把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置于整个社会之中,如组织学生升国旗,组织学生参加模拟法庭、开展环保植树等活动,从多方面增强他们的公民意识。充分利用板报、广播、法律知识竞赛、法官讲座等形式是大学生树立公民意识、形成良好公民品质、提高公民行为能力的必要途径。大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建立大学生社会参与机制,通过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来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大学生的主体意识、公德意识、创新意识、生态意识,促进由“知”到“行”的转化。

总之,大学生肩负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神圣使命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重任,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大学教育不仅要培养大学生的文化知识技能和创造性思维方法,更要注重提升大学生的现代公民意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树立现代公民意识和良好的公民行为,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认同感,培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四有公民”,促进大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四节 关于加强公民权利意识教育的研究

【摘要】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权利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每个人都应该树立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这是维护公民正当权益的需要,更是建立健全我国法律制度的需要。因此,现代社会公民必须要树立和强化与法制社会要求相适应的权利意识。

1、什么是公民权利意识教育

所谓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取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一个国家公民的权利是由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取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是国家给予公民实现自己愿望或利益的合法手段和可能条件,即公民可以做什么行为或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公民的权利包括宪法权利和一般法律权利,能够作为宪法权利存在的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作为人不得不享有的基本人权;另一类是作为一个国家公民基于其公民身份而享有的最低的社会福利,也就是说,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现行宪法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共有24个条文,其中16个条文是规定基本权利的,这突出显示了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的分量。宪法权利与一般法律权利不同的地方是,宪法权利在被侵犯之后,可以获得宪法诉讼或宪法监督的救济,而一般的法律权利很难上升到宪法诉讼或宪法监督的途径来加以救济。如一般的民事权利被侵犯之后,往往可以通过民事审判来加以解决;行政法上的权利受到侵犯之后,一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权利意识是权利主体依照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依法受到相应补偿或对侵权人予以制裁。法律意识的提高是权利意识增强的前提,权利意识的增强又会促进法律意识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构成了公民意识和法治精神的核心。

权利意识教育则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手段,使公民认识到其享有的权利,并在需要的时候充分行使其权利,唤醒公民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即:要通过教育树立公民的权利认知意识、权利救济意识、权利实现意识、权利要求意识,坚决捍卫政策和法律的尊严,在政策和法律的范围内积极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从而进一步提高一个国家的人权水准。

2、加强公民权利意识教育的重要性

2.1 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现状

由于长期受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和一百多年的战乱、动乱,我国公民的总体法律意识十分淡薄。这种法律意识的缺陷,在公民和政府中同样存在。事实上,政府以国家名义作出了一些行为,法律依据并不充分,也给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带来过沉重的创伤。例如,20世纪90年代时期,原来由国家控制的实物资产开始了资本化进程,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征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与上市。一些地方政府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向农民征地或在城镇进行拆迁,在长期实行的协议转让制度下,能够从地方政府手里拿到地的,当然都是有裙带关系、有门路的地产商。问题是,这些土地的初始交易是以地方政府征地的方式进行的,政府根本不是依据土地未来收益定价,而是依据土地过去的农业收益定价。土地溢价大部分被地方政府及房地产商人分享,农民的权益在此定价方式中没有得到应有保障。这与个体权利意识缺乏,从而造成外界约束力不强有很大关系。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结构价值系统及政治法律体系的变革,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多年的法律建设,我国公民的总体法律意识已有显著增强。从一定意义上讲,在回答“3·15”是什么日子的问题时,说“消费者权益日”的人就比说“打假”的人有更强的权利意识。这部分人的增加,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如果有一天,大家都理直气壮地对“官儿”说:“我是纳税人”,个体的权利意识就提高了,这样的意识形成也会反过来规范我们的行为。虽然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在总体趋势上不断提高,但与公民权利被侵害日益出现隐蔽化的趋势相比,仍需继续加强。

2.2 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对社会的积极作用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没有权利,法律将空洞无物。而权利的真正实现,有赖于权利意识的支持。可以说,没有权利意识,就不会有权利的真正实现;没有权利的实现,就不会有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没有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法治将失去其精神意蕴而不复存在。权利意识是民主的精髓,是法制的核心,是道德的标尺,是法治建设与发展的关键环节。权利意识作为法制观念的核心将增强人们的平等、自由感,消除特权等级思想,平等待人,互相尊重,改善人际关系。可以说,只有当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维护个体权利的重要性,甚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社会上的不公平现象才会逐渐减少,社会才会越来越进步。因此,进行公民权利意识的教育就显得非常重要。

如果将中国近代视为一个权利意识觉醒的时代,那么当代中国,则应逐步步入权利意识的自觉时代。但权利意识的自觉,需要适合其生长的土壤,需要精心的培育。这样的时代就要求我们政府和人民齐心协力,共同来营造。

3、如何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

3.1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

公民的权利意识一定程度上需要靠公民对现实法律生活的实际感知。一旦公民在实际生活中权利得不到保障,通过法律途径亦不能伸张正义时,就对国家法制的公平和正义产生怀疑和丧失信心,从而影响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的增强。司法是解决纠纷、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公正司法对于公民权利的实现作用巨大。只有通过公正司法的实践,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才能使公民切身感受到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不断提高公民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法制的信心,从而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具体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

(1)完善法律制度,使公民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权利。

我国的法律制度在近几年正趋于不断完善,但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漏洞。法制不健全和制度性缺陷的存在,使公民难以有效地维护权利。比如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我国也有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比较笼统、粗糙,虽然确立了精神赔偿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并没有像美国那样更进一步的规定:只要证明产品确有瑕疵,不论是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都应当给予赔偿。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及其他法律规范只规定了损害赔偿,因此,即使消费者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获得了赔偿,因赔偿标准在法律上不明确,消费者得到的赔偿也是很低的。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当务之急是应尽快完善我国的各项法律,吸收他国有益的立法经验,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

(2)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公民权利意识的司法保障。

完善司法体制,是加强公民权利意识的司法保障。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3.2 通过法治宣传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

通过宣传和教育,让公民能真正懂得法律、法治的意蕴,那么,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就会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主张权利,不管这种侵害是来自个人或集体或国家。如果中国的公民能自觉地为权利而斗争,那么,一种健全的、真正的权利意识会逐步形成。在宣传时要强调权利本位的观念。要使权利观念深入人心,使每个公民意识到最为基本的东西就是权利,权利的保障应当被视为公民生存之根本。对法律的信仰首先应当是对自身权利的信仰,主张个人权利是每个公民对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应尽的义务。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说:“不能认真看待权利就不能认真地看待法律。要认真地看待法律,就必须认真地看待权利”。在具体的普法过程中,一定要让公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途径是什么。要大力宣传法律为公民权利服务的思想,把公民权利放在第一位。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这是维护我国广大人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增强人民对法律信任程度的需要。

3.3 加大教育投资,增强对学生的权利意识教育

培育全社会普遍的权利意识,并非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几点改进就能实现,它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以全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为基础。大量文盲、半文盲人口的存在使公民权利意识的教育难以迅速普及。虽然当前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不尽如人意。全国仍有上亿文盲、半文盲人口,在农村、偏远的山村经济落后地区文盲率相当高,一些地区相当一部分的年轻人不识字,在城市的某些地方辍学率也令人吃惊。而且,由于某些地方素质教育的迟迟难以推行,也使我国能够受教育的人的素质难以得到全面提高,这就会影响到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也影响了其维权的勇气和理性程度。这就要求政府继续加大教育投资,提高公民的总体文化素养,同时在教学中加大法律课教学力度,并通过开展各种法律活动,向各类学校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公民受教育的程度如何,从个人角度讲,直接关系到公民个人的前途发展,从国家和整个中华民族的角度讲,关系到未来我国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开展对学生的权利意识教育,既可以促进学生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提高,也可以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人生态度,增强学生今后适应社会的能力。

3.4 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人权的基础性保障

市场经济迫使人们在复杂的社会交往中时刻考虑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这样的生存环境中,丧失权利就意味着生存受损,人们不得不于现实中自觉提高为权利而斗争的意识。它所表现的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应该说是维持社会和谐、稳定、有序的最自然、最有效的法则。因此,市场经济能滋生出为追求权利而斗争的意识,也能建立起有效的法治系统。所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人权的基础性保障。要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首先,要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法律制度。这就要求政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市场经济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向有序进行。其次,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应的政治体制,这就促使政府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开放、透明、自由、兼容的政治制度和行政环境,放宽政策,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宽松、自由的发展空间。再次,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公平竞争。因此,对违反相关规定,恶意竞争甚至对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的组织及个人,要加大惩罚力度。

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归根结底是培养公民的行为习惯。要让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时刻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仅仅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在政府大力支持进行宣传的同时,公民自身也应该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违法情况及时向政府进行反馈。只有当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维护个体权利的重要性,甚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培养公民的权利行为意识才能真正地使公民实现其法定权利。

第二十五节 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刍议

【摘要】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在构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以及提高国民素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把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与校园文化建设结合起来,与公民意识专题教育结合起来,采用多种教育方法来提升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是当前大学生公民教育的现实任务。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充分表明公民意识具有基础性和战略性的要素,这也引起了很多大学对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视,为此一些大学开始对大学生这个群体开展公民意识教育。

1、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和主要内容

1.1 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

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是将大学生这个独立的群体培养成具有合格的公民意识的公民,并把这种教育付诸实践。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未来建设者和接班人,应当具备公民意识,在爱国、自主、平等、遵纪守法的基础上,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履行自己应尽的各项义务。

所以,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是指以现代公民的本质特征为基本内容和基本目标而实施的各项教育活动的集合体,其核心是要使大学生以发展国家和社会为己任来正确地认识、积极而负责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

1.2 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

(1)主体意识教育公民社会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高度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个人以极大的自由空间,社会现代化的进程根本上说就是人的主体性精神失却的重拾过程。但与此同时,如何真正珍惜保护和使用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却是摆在每个公民面前的一个十分严肃的话题。自由的前提就是公民必须要有强烈的主体意识。只有有了强烈主体意识的公民才能真正使我们的社会成为公民自己的社会,而不是中国传统的“君王”的社会;也只有有了强烈主体意识的公民才会积极地去按照社会发展的要求有目标地进行个体的社会化,主观能动地去适应和融入社会。今天反思我们高校德育所面临的困境,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没有实现真正的互动,应该充满智能和产生思想共鸣的德育却变成了又一知识背诵的内容。所以,必须重视和加强大学生的主体意识教育,使学生能从自我发展需求的角度去对待各项教育和管理,真正实现德育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变。

(2)规则意识教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契约经济,这就必须要有与此相适应的讲法制、守规则的社会环境。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德育必须将契约精神、规则意识作为基本价值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规则意识包括社会层面上的法制精神、履约精神和纪律精神。当然,我们强调对大学生加强规则意识教育,并不是把我们德育的目标降低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上来,而是实现德育从面向少数精英分子向面向普通大众转变。因为传统德育目标要求过高、内容脱离现实生活和效果缺乏实际意义的价值导向,使得学生道德知识学习与实际生活严重脱节,造成了德育实效的低下。崇高政治信念和高尚道德情操的教育必须建立在学生最基本的社会规则意识的基础之上,否则我们的德育将会本末倒置。

(3)公德意识教育公民的公德状况反映了社会的文明程度,是民主法治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撑,也反映了一个公民对他人的态度和对社会的责任意识。所以,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公德意识教育。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由于原有的许多道德观念、价值体系受到质疑、挑战和冲击,而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流道德规范还没有深入人心,成为人们自觉的行动,所以,在社会上缺乏公德意识的现象随处可见。越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就越要教育引导大学生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树立良好的公德意识,积极实践倡导社会主流道德规范,积极发挥大学生在这方面“反哺”社会的作用。只有这样,全社会的公德意识才会尽快得到改善。

(4)法律意识教育法律意识不仅是提高公民素质的基本要件,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群体基础,是现代法治社会一个公民的必备素质。提高大学生公民法律意识是教育、是入世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备条件。但不难看出,大学生公民特别是一些高干子弟或者家里有钱有势的一些学生的法律意识观念淡薄,平时在校园里不好好学习,等到毕业了,他们也不发愁,开始托关系走后门,凭借关系找到一个还不错的工作,但是他们就没有想到,这种走后门找到的工作其实就是在做违法的事情,是他们在贿赂一些在职官员。这些大学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却在知法犯法,就算以后能够谋到一官半职,也会给国家造成损失。

还有一种大学生是由于自己平时性格内向或者一些其他的原因造成了和同学老师沟通不畅,心理出现问题,虽然受过高等教育,但是他们的一些行动却让很多人都不可理解,知法犯法,典型的例子如马加爵事件。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事情和学校的教育有很大的关系,如果学校能够早一天采取措施,经常进行法律教育,或者举办法制宣传对大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沟通,也许这些不该发生的事情将会不出现。因此,法律教育对大学生很重要,而且有待加强,要让它进入每位大学生的心中。

2、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必要性

2.1 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关键

大学校园是大学生活动的重要场所,要想构建一个和谐美丽的校园必须要先进行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是一种面向全体大学生、旨在培养“合格大学生公民”的教育,是教大学生学会做人的教育,是一种基础性和普及性的教育。因此,在构建和谐校园方面,学校可以组织宣传一些与和谐校园相关的活动,首先从构建和谐班集体做起,在集体班会上,通过大家讨论发言,为共同构建和谐班集体出一份力,从而有利于构建和谐美好的校园。

针对我国传统教育中片面强调责任和义务的问题,学校的大学生公民教育在对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方面应加强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同时要根据社会发展对大学生的要求和大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以及现代大学生公民意识形成的特点与规律来构建现代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目标、内容、操行和评估系统,要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完整体系。

学校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内容的安排上要注意层次性,将大学生的年龄、身心发展规律及其接受能力的差异性考虑进去。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多维度的、多阶段的历史范畴,而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笼统的概念。总之,学校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要按阶段分层次进行,注意大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期取得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最佳效果。这样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好了,自然就为构建和谐校园及和谐社会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2.2 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是提高整体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学生群体在整个公民体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提高大学生公民意识,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话题,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议题。大学生是我国新一代的接班人和建设者,培养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是大学政治教学的基本任务,也是整个大学教育的基本任务。在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今天,对大学生进行公民意识教育,有利于以后大学生走出校园很快融入社会集体,从而提高整体的公民意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更有利于提高整体的公民意识。

2.3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是大学生提高个人素质、全面发展的迫切需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出:“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的主流积极、健康、向上”。他们关注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平等意识、民主意识、市场意识、环保意识等现代意识。但是,不少大学生对大学生公民意识概念理解模糊,重视公民权利,轻视公民义务,法制意识不强,公德意识缺失。有的大学生公民见利忘义、不讲信用、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将成为提高大学生个人素质、自身全面发展的迫切需求。

2.4 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是实现社会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英格尔斯在《走向现代化》一书中指出:“许多致力于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正是在经历了长久的现代化阵痛和难产后,才逐渐意识到:一个国家只有当它的人民是现代人,它的国民从心理和行为转变为现代公民的人格,它的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获得某种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性,这样的国家才可真正称为现代化国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成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固定化了的身份界限逐步淡化,人们社会角色变换的机会增多,频率加快,不同社会成员之间进行着平等的竞争,这就把不同社会成员共同的基本角色-“公民”凸显了出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迅速发展的同时,许多人已经意识到公民意识的缺失已经成为社会全面发展的制约因素,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同样也提出了客观的要求。

3、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方法

3.1 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

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是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单独开展大学生公民意识课程不太现实,因此,可以把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融入平时的大学生政治教育的课堂内容中间,“两课”是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思想教育的主阵地和主渠道,在“两课”教学中应该突出公民教育的内容,注重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和公民素质的提高。尤其是思想道德课和法律基础课,包含了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治教育的基础课程。也可以组织全体教师在其他的学科课堂中间适时地灌输公民意识教育,这样不断地使大学生在潜意识里接受这种公民意识教育,强化大学生的公民意识。

3.2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与校园文化建设、专题教育结合起来

大学校园是大学生活动的重要场所,校园建设须充分体现人文精神。

一是自然环境协调和谐。园林风景、绿荫草坪和各色鲜花,相映成趣,可以陶冶大学生的情操,健美大学生的心灵,激发大学生蓬勃向上的精神。

二是大学校园文化建设既有显性的约束力,又要有隐性的感染力。因此我们要努力建设大学校园文化。如通过培育大学精神提高大学生公民意识,学校的教学理念、管理风格、纪律规则、学习研究风气、教师榜样、教育者的态度、人际交往方式、解决问题的方法和习惯、沟通信息的模式、与社会交往的形式等对学生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如广播站、校报、校园网、宣传橱窗、学生刊物、学术讲座和定期举行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讲座并展开讨论,从而使大学生意识到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性。各种校园氛围对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具有特殊的渗透力和影响力,能起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良好效果。也可以通过设立校史陈列馆等弘扬民族精神和宣传道德理念的标志物,使大学生接受无形的公民意识教育。

3.3 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与教师的榜样作用结合起来

在大学校园里,教师对大学生的影响相对还是比较大的,不管是教师的讲课方式还是自己的思维方式甚至是一举一动都会对大学生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大学教师时刻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一定要起到榜样作用。

中国有句名言:“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因此大学教师应充分认识到肩负的重任,为人师表,率先垂范。一要讲政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高尚的思想道德要求自己,在精神面貌和思想境界上做学生的榜样。二要献爱心:以关爱每一个学生为自己的宗旨,深入了解学生的情况,与学生沟通,帮助学生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使学生觉得教师是最亲近的人。三要重诚信:待人要真诚,对学生要讲究信誉,对工作要高度负责,教学生孜孜不倦,说话实实在在,真正获得学生的信赖,使学生从教师身上学到良好的公民道德风范。

3.4 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与现实生活结合起来

在现实生活中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对大学生以后步入社会工作,提高团队意识、竞争意识以及合作意识有很重要的影响。大学里的生活圈也体现了一个小的社会圈子,如果在日常的生活当中能够做到时刻注意提高自己的修养,有一个好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时刻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加强自己和师生的良好相处能力等这些良好的习惯,有助于大学生尽快适应社会公民的生活。同时也是提高大学生公民意识和实际生活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十六节 我国公民生态意识教育浅析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加速进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继续恶化。环境问题不仅表现为人(社会)与自然的矛盾。而且越来越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在战后的短短的几十年的时间里,环境问题迅速从地区性问题发展成为波及世界各国的全球性问题,从简单的问题发展成为复杂的问题,出现了一系列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国由于其特殊的国情,环境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交叉、重叠,解决的难度日益加大,面临错综复杂的这些社会问题,多数人对于环境问题的客观状况缺乏清醒的认识,公共环境意识水平低下,缺乏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能否有效地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成为决定中国经济是否可以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意义上,公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主人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主体。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在公民中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本身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民主法治发展的需要,是适应世界发展的大趋势的。

公民意识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关于公民意识的基本含义,中国宪法学会研究会秘书长徐秀玉曾指出:公民意识可以分为几个层次:一是人民当家做主的观念,二是权利义务观念,三是平等观念,四是法治观念,五是人民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因此,公民意识的实质是强调一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对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包含很多方面的内容,如:权利意识、责任意识、生态意识、交通意识、参与意识、道德意识等等。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国家、社会所需要的合格公民,即有积极生活态度、有政治参与热情、有民主法治素养、能与其他公民和社会组织合作的公民。因此,公民意识教育必须培养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感和认知感,提高公民对国家和宪法的认同,增强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信念与信心,让全体公民懂得保卫国家、维护国家利益是公民的根本义务。

1、加强生态环境意识教育的原因

伴随着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才逐渐觉醒,经济发展和环境的结合已经成为时代的趋势,“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揭示了人类发展的新方向。这个思想首先是布伦特兰夫人于1987年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研究中心前总裁汉生先生进一步将其阐释为“维护跨越时代的和平”,这一理念在全世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并越来越多地被世界各国列到自身经济发展进程中。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它包括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两大部分。

1.1 全球面临的生态困境

近代工业革命使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从20世纪中叶开始,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世界经济的快速增长,使人类“征服”自然环境的足迹踏遍了全球,人成为主宰全球生态系统的至关重要的一支力量。在战后短短的几十年时间里,环境问题迅速从地区性问题发展成为波及世界各国的全球性问题,从简单的问题发展成为复杂的问题,出现了一系列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如: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森林破坏与生物多样性减少、大气及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国际水域与海洋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和有害废物转移等。可以说,人类无止境的发展,人类许多无序和非理智的开发,已经使得地球满目疮痍,伤痕累累,人类正在自食其发展所带来的恶果。

1.2 我国的生态问题现状

1.2.1中国生态环境的基本状况

中国生态环境的基本状况是:总体在恶化,局部在改善,治理能力远远赶不上破坏速度,生态赤字逐渐扩大。具体表现为:水土流失严重、沙漠化迅速发展、草原退化加剧、森林资源锐减、生物物种加速灭绝、地下水位下降,湖泊面积缩小、水体污染明显加重、大气污染严重、环境污染向农村蔓延,与此同时,也给农村生态环境带来更大范围的污染,对农业资源、矿产资源造成更为严重的浪费。

1.2.2人与自然的矛盾

截止到2008年,我国的土地利用状况:耕地12.81%,园地1.24%,林地24.84%,牧草地27.54%,其他农业用地2.68%,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8%,交通运输用地0.26%,水利设施用地0.38%。全国耕地净减少4.07万公顷,减幅0.03%,其中建设占用耕地18.83万公顷,生态退耕2.54万公顷,灾毁耕地1.79万公顷,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0.49万公顷,虽然减少的幅度比前几年有所降低,但前景不容乐观。此外,2007年,全国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25364起,造成人员伤亡1123人,其中死亡598人,失踪81人,地质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4.8亿元;暴潮、赤潮、海啸等自然灾害163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7.15亿元。

1.2.3人与社会的矛盾

在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生活污染在环境问题中的分量加重。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问题成为我国环境问题的重要内容,普通居民对环境问题也负有越来越大的责任。所以,城市环境问题受到高度重视,并在局部有所缓解。但是在注重城市环境保护的同时,农村环境问题失控,呈日益蔓延和加重的趋势。中国的环境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交叉、重叠,解决的难度日益加大。面临这些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多数人对于环境问题的客观状况缺乏清醒的认识,公共环境意识水平低下,缺乏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环境问题与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密切相关,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的同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有所提高。

1.2.4公众对生态环境的关注程度显著提高

2008年1月7日在北京正式发布的“2007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显示:在9个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中,环境污染问题名列第二,公众关注指数高达46.1%;同时,2008年“两会”期间,生态补偿、环境保护等建议,提案最为集中,充分体现了人们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度大大提高。

1.3 我国生态问题的形成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有了长足发展,但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发达国家在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遇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短短的几十年中就快速发生。现在我们既要面对发达国家需要解决的由于过度消费带来的环境问题,又要面对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不足和贫困带来的生态破坏问题。造成目前中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复杂的。

(1)人口压力大:中国人口数量异常迅猛增长,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最大障碍,也是中国生态环境的最大压力。迫于生存,人们毁林开荒,围湖造田,乱采滥挖,破坏植被,众多人口的不合理活动超过了大自然许多支持系统的支付能力、输出能力和承载力。

(2)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中国发动工业化时间晚,发展起点低,又面临赶超发达国家的繁重任务,不仅以资本高投入支持经济高速增长,而且以资源高消费、环境高代价换取经济繁荣,对自然资源的需求量超过了自然资源的补给、再生和增值能力,重视近利,失之远谋;重视经济,忽视生态,短期性经济行为较为严重。

(3)片面追求经济的增长:传统的发展模式关注的只是经济领域的活动,其目标是产值和利润的增长、物质财富的增加。为了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人们认识不到或不承认环境本身所具有的价值,采取了以损害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结果是在全球相继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发达国家所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是惨痛的。总体上讲,环境问题的本质就是发展问题,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的,必须在发展的过程中解决。

2、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应采取的措施

2.1 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要靠宣教、靠宣教发展。宣传教育对提高全民环境意识、促进环保事业、建设生态文明发挥着先导、基础、保障和监督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1)环境宣教是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的重要手段。当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事件时有发生,全民环境意识亟待提高。只有生态文明的新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才会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自觉践行生态文明。

(2)环境宣教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力量。十七大报告把“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列为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首要问题,强调要“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首次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总纲的重要内容。环境保护已经摆上了党和国家重要议事日程,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紧迫任务。环境宣教以传播生态文明为己任,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生力军。

(3)环境宣教是推进历史性转变的重要保障。推进历史性转变、建设生态文明,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只有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热爱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努力提升全民环境伦理道德水准,自觉约束自身环境行为,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扎实推进历史性转变,生态文明才能从宏伟蓝图变为生动的现实。

2.2 提高公民环境意识的措施

(1)开展理论探讨,深刻领会生态文明的内涵。组织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论研讨和征文活动,联系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组织编写生态文明通俗理论读物,加强理论武装工作,提升环境宣传的理论水准。

(2)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舆论引导。建立舆情收集与分析、新闻例会、口径会商、定期发布等制度。加强新闻宣传策划,加大正面典型宣传力度。适时组织记者外出新闻采访。建立系统新闻发布与快速反应协调机制,加强对环保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舆论监督和舆论引导。

(3)打造品牌活动,扩大环保社会影响。要围绕环保历史性转变和污染减排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各界开展以环保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

(4)协调社会各方,形成环境宣教合力。2008年4月22日首届中国绿色公司年会在京召开。多家中国企业以绿色公司的身份出现在会场。他们表示,将全力以赴响应联合国气候组织提出的“低碳同行”建议,主动参与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经济的活动。海尔、宝钢等10家中国企业和英特尔、诺基亚等10家外资企业,分别成为2007年度的标杆企业。

(5)制作系列宣传品,唱响环保主旋律。组织编写环境宣传提纲、环境保护形势与政策问答、全民环境教育读本,征集环保公益广告、宣传画、音像制品、标语口号。有计划设计推出一批重点环保宣传品,作好宣传品推介工作。

(6)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工作有效性。组织开展中国环境教育现状、中国环保NGO现状、中国环境新闻现状等课题调查研究,分析新情况,提出新办法。组织开展全民环境意识研究与调查,组织编写中国环境教育年度报告。加强对地方环境宣教现状的调查,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7)开展国际交流,拓展宣传视野。加强对外交流,借鉴国外在环境新闻发布、环保NGO管理、环境教育、公众参与机制、环境宣传品设计等方面的成功做法。当前,特别要积极了解、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环境教育立法、环保公众参与以及公众环境道德教育方面的有益经验。

(8)推进全民环境教育试点,加强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的宣传教育对象,分别选择有代表性的城市、农村、学校、企业有的放矢地开展全民环境教育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进。建立环保公众参与、环境教育、环境新闻理论基地,通过环保、新闻媒介、居民社区及执法等各单位有关环保的组织、宣传和执法活动,全面提高社会全员的环保意识,并有实际行动。如环保部门、居民社区及新闻媒介等选在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全国植树周”等特殊活动日开展集中宣传、组织活动及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和严格执法,或不限于形式和时间的社区组织的“告别不文明、不卫生文艺演出”等。随着全民环保素质的提高,全社会有了重视环保、积极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才能更好地感染和强化学生的环保意识。

(9)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宣教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开展环境宣传学研究,不断深化对环境宣教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的认识,避免宣教工作的随意性、盲目性、被动性,体现政策导向性、综合协调性、动态时效性,加强培训与交流,打造一支能说会写、有思想、善协调的高水平环境宣教队伍。

3、有针对性地提高大学生的环保意识教育

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强弱从根本上关系到整个国民的素质,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跨世纪宏伟目标的实现。因此,要通过隐性教育方法、渗透教育方法、多样性教育方法和人性化教育方法,把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与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日常生活结合起来,与校园文化建设结合起来。

3.1 利用课堂教育,渗透环保意识

学校作为传授环保知识的主渠道,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我国的中小学“环保教育”起步比较晚,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教育课程,“环保教育”的内容往往蕴藏在各学科知识中。

3.2 开展主题活动,加深环保意识

在课堂教学渗透环保意识的同时,通过开展小队、班级,甚至全校师生参与的主题活动,让学生加深对环境保护的理解。

(1)组织大学生结合4月22日“世界地球日”,开展“认识地球,和谐发展”的主题队会,使大家通过收集各种资料,扮演各种角色,更加深刻地认识保护我们地球家园的重要性。

(2)鼓励大家参加各种环保公益活动。如绿色植物角评比活动、回收废旧电池活动、校团委组织的垃圾回收活动、环境保护知识讲座、环境保护主题队会、各班开展的护绿活动、环境保护黑板报比赛等等。通过参与上述系列活动,使学生明白保持环境整洁、维护生态环境平衡人人有责,并逐步养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活动期间,在校园、公园、街头及社区,学生们自觉地开展“从我、从现在、从身边、从小事做起”的各种“洁、齐、美”活动,向周围的同学及家长们宣传环保的意义,大家一起来支持并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人人争当绿化保卫者,用自己的双手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增添新的色彩。

3.3 实施课题研究,提高环保意识

让大学生自己开展课题研究,进行探究性学习。在实施课题方案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决定探究方向,组织探究,收集并整理资料,得出结论,采取社会行动。通过自己的研究,再次提高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自觉地参与到环保的行列中来,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同学们通过可触、可闻、可见的实践行动,深刻领会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同时,对部分有潜力并自愿将来从事环保事业的学生,创造环保初步认知条件,使他们将知识、实践和责任有机地结合起来,鼓励并引导他们投身到环境保护事业中去。

总之,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环保教育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提高整个民族的环保意识,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从点滴小事做起,让环保意识注入每个公民的心灵。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让我们一起来关心与共享吧!

第二十七节 培养公民的社区意识

【摘要】社区意识是社区人具备的一种现代文明素养。本文首先介绍了社区与社区意识之间的关系,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四个方面阐述了培养公民社区意识的意义;其次,阐述了公民社区意识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最后,介绍了培养公民意识的途径、理论教育、宣传教育和载体教育。

1、社区与社区意识之关系的阐释

社区是指按照一定的规范和制度将个人、群体组织起来,有着共同的文化和心理认同感,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是社会空间实体,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现象。“社区”这个概念,是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最早提出来的,20世纪30年代引入中国。20世纪80年代后期,社区开始被我国的行政部门运用到社区建设中,从理论领域进入到实践领域。

社区是国家行政区划中的最小单位,相当于社会的一个小细胞。早期的社会学研究人员就是把自己的研究限定在一个特定的社区,利用参与、观察等方法,进行深入的实地研究,从社会组织、文化、制度等层面深入剖析中国社会。按照这个思路来讲,公民社区意识就是公民意识的缩影。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首先要有公民意识,作为某一个社区的居民,要有社区意识。从这个层面来讲,公民社区意识总的来说是指生活在某一个社区的居民对于自己在社区的政治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的一种自觉认识。这种意识主要表现在社区成员广泛参与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社区建设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权利与责任意识、民主与法制意识、公平与正义意识、自由与平等意识、道德与文化意识、生态与环保意识等等。社区意识是社区的灵魂,是社区人所应具有的一种现代文明素养,是社区成为社区的真正内涵,是一种群体的凝聚力。

2、培养公民社区意识的意义

(1)公民社区意识的培养,有利于扩大基层民主

社区是一个基层的社会单元,社区居民的社区意识可以说是社区民主氛围的同义词,都以社区居民对自己所在社区的那种主人翁的独立自主精神为实质。社区意识的内涵最突出的特点是社区居民自治,这种抽象内涵的外在表现就是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与归属感、社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等等。只有真正民主的社区才能使居民对社区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才可以使居民产生参与和监督社区建设的意识。社区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培养与形成,必须来自社区的民主自治,这也是社区民主自治的生命力所在。只有在一个民主的、自我管理的社区内,社区成员才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社区成员才能有较强的参政意识。居民意见沟通快,信息交流频繁,居民对社区活动参与率高,居民责任感、尊严感、自豪感强烈,成员之间才能团结协作、互助友爱,才会形成较高的凝聚力。所以,居民社区意识的培养与形成是健全我们的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民主合法权益的一个思想保证。

(2)培养公民社区意识,促进经济繁荣发展

社区是构成社会管理最基本的细胞,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是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发展的基础。如果这一细胞失去活力,管理杂乱无章,环境恶劣,人类将无从生存,生产力将无法提高,经济发展将无从谈起。社区意识使居民对家庭和社区产生浓厚的依赖和归属感,并产生建设和发展社区的积极心态,这种浓厚的社区氛围是社区团结和稳定的重要保障。所以,居民的社区意识事关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其现实意义十分重大。

(3)公民社区意识的培养,有利于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社区文化是基层社会的文化现象。社区文化是指特定地域内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所反映出来的有关人的行为方式、社会习俗、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思维形式等文化现象的总和。从社区文化的概念讲,社区文化表现为社区居民的信仰、价值观、历史传统、生活方式、风俗、语言等特定内容,几乎包含了国家文化建设的内容。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使居民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对社区有一种集体荣誉感和自豪感。社区的凝聚力使社区成员之间关系融洽、交流频繁、团结合作、互助友爱、志趣相投。居民的认同感、归属感和社区的凝聚力等,使社区居民有积极的态度和高度的热情去建设与发展社区文化。如图书馆、纪念馆、文化馆开展各种公益性文化活动;举行各种专业性的文化演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和休闲活动;举行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习俗的聚会活动,举办各种内容丰富的庙会活动,形成特有的传统民俗文化;宣传普及科普知识,提高社区居民素质和家庭生活质量;倡导单位文化和社区文化的互动与融合;等等。所以,居民社区意识的培养过程就是使居民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过程,使居民养成健康、规律的生活习惯的过程,也是继承和发扬地方特色文化的过程。居民社区意识的提高使社区生活变得健康、积极、向上,具有浓厚的文化氛围,从而,社区成为塑造人、陶冶人、提升人的基地。所以,公民社区意识的培养,有助于促进和发展社会和国家文化建设。

(4)公民社区意识的培养,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居民社区意识的培养有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经济的繁荣发展和文化的发展。在现阶段,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和谐社会的目标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主要发展内容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所以,居民社区意识的培养过程就是和谐社区建设的过程,从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步伐。

3、公民社区意识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

本文所讲的公民的社区意识,确切地说应该是居民的社区意识。居民的社区意识具有丰富的内涵,具体反映在每个社区成员的身上,变成为其外在表现形式,我理解为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社区居民对社区具有认同感和归属感

这是居民是否具有社区意识最基本的评价标准。社区内的居民对一些重大的事件与原则问题,都保持共同的认识和评价,这就是对社区的认同感。社区居民保持友谊和紧密联系,心理协调,彼此都体会到大家同属于某一社区的感情,就是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认同感和归属感首先使居民在感情和认知的层面上具有了社区意识,这是居民产生社区意识的最初阶段。

(2)社区居民对社区建设的支持与社区事务的参与

这里所讲的居民对社区建设的支持,主要就是居民对社区建设过程中的人力、财力与物力等方面的自愿帮助。居民的这种自愿帮助的过程,就体现了社区居民的觉悟程度和思想境界,就构造了社区人的高尚品格,就能集中地体现社区精神,这种社区精神就是城市文明的基石。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就是党和政府在社区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通过提供多种多样的参与渠道和参与机制,让社区居民逐步形成自觉参与社区事务的习惯和意识,形成“共住、共管、共建和共享”的社区理念,实现资源共享,防止社区资源浪费。

(3)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治理

社区的民主自治是社区的发展趋势。社区发展的主体是居民群众,居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社区建设和发展的生命力所在。要改变过去居民群众的依赖单位、依赖政府的思维定式,树立民主、自立的思想,增强民主管理能力。通过社区的民主自治,不断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的满意度,激起居民改变社区现状的强烈愿望,从而促进社区的创新与发展。

4、培养公民社区意识的途径

公民社区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连续性的过程,需要各级党政机关、学校、企业和社会团体长期不懈的灌输教育,各种方式的沟通疏导,良好的人文环境和文化氛围。

(1)加强社区理论和国家政策教育,培养公民的社区意识

社区发展具有极为深远的历史渊源,西方社会学对社区的研究很丰富,在中国,社区建设和发展的理论才基本完善。近年来,关于社区建设和发展的理论蜂拥而来,从社区工作思路、社区大众模式,到社区发展理论、社区发展实践,社区理论研究逐渐走向成熟。党和政府也逐渐意识到了社区的重要性。2000年12月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面向新时期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城市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把社区建设作为“十一五”时期的公共服务重点工程,将社区发展提到重要的战略地位。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对居民进行理论和政策教育,为社区意识的培养打下牢固的思想理论基础。

(2)在宣传教育中培养公民的社区意识

社区建设和发展是关系社会民生的、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关心、理解与支持,更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参与和配合,这是社区建设和发展取得成功的基础。同时,社区建设和发展工作具有群众性、社会性的特点,解决的是群众所思、所想、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和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搞好宣传教育既有利于社区建设与发展,也可以增强人们的社区意识,从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区建设和发展的氛围。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居民的社区意识,加强驻区单位和社会各界对社区建设的关注和支持,取得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以激起社区人的社区意识。

(3)在社区活动中强化社区意识

社区是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工作中不存在行政命令和组织约束,以社区活动自身感染力来吸引社区居民的参与。社区意识的培养也是如此,不能以灌输式的教育来培养居民的社区意识,而要开展各种活动,通过方法、方式的创新逐步引导、熏陶、影响社区居民,提高居民的社区意识。总之,选准载体,通过开展活动塑造社区形象,培养居民社区意识。

总之,公民社区意识的培养与形成,就是居民的社区主人翁意识的形成。通过加强居民社区意识教育,可以使全体居民树立社区、社会主人的这种意识,最广泛地调动、组织居民管理社区事务、社会事务,从而达到社区、社会、国家的和谐发展。

第二十八节 浅谈公民意识教育的必要性、途径和方法

【摘要】公民意识的强弱从根本上关系到整个国民的素质,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应把公民意识教育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上。通过说明公民意识教育的必要性,来引起政府、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通过多样性教育方法、沟通性教育方法、渗透教育方法和长期观察的方法把公民意识教育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与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日常生活结合起来,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结合起来普及公民意识教育,通过这些教育提高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简单说来就是一个人要了解他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中国,人们的公民意识往往只强化争取个人的权利,而弱化了自己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我们只懂得找自由,忘记了守规则。近30年来,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家越来越繁荣,可是我们却好像离中国文明与礼仪之邦的称号越来越远,相反离愚昧和自私越来越近。现在一些人只关心自己的小家,而不关心国家这个大家。无视交通信号灯、在公路上抢劫、在公共场合旁若无人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公交车上争抢座位、不给老弱让座、不排队等,都是公民意识缺失的表现。而各种各样的造假、对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漠不关心、偷税漏税、污染环境,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说也是公民意识淡薄引发的。对此,党的十七大报告也发出警报,强调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性,公民意识教育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性环节,而且影响到我们工作的方方面面。

1、何谓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自觉意识。它直接指引着公民个人参与社会关系的行为,公民意识有其自身内在逻辑关系的层次结构,其核心内涵是公民的身份意识,即意识到自己的公民角色,其具体内涵则包括权利意识即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以及义务意识即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其延伸内涵包括平等意识、独立人格、公共精神、自主理性等。公民意识不仅能直接表明一个国家的精神文明程度,而且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公民意识的增强有利于民主体制的健全、和谐社会秩序的建立和国家利益的实现。

2、进行公民意识教育的必要性

“公民意识教育”是对各种政治主体(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国家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国际组织)的“公民意识”或各种政治主体自己对自己的“公民意识”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培养和训练的行为和过程。

2.1 公民意识教育是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英格尔斯曾指出:“许多致力于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正是在经历了长久的现代化阵痛和难产后,才逐渐意识到:一个国家只有当它的人民是现代人、它的国民从心理和行为转变为现代公民的人格,它的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获得某种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性,这样的国家才可真正称为现代化国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建立成熟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显得更为重要。但社会成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固定化了的身份界限逐步淡化,人们社会角色变换的机会增多,频率加快,不同社会成员之间进行着平等的竞争,这就把不同社会成员共同的基本角色-“公民”突显了出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迅速发展的同时,许多人已经意识到公民意识的缺失已经成为社会全面发展的制约因素,只有各政治主体树立起法律意识,道德意识,自由、平等、民主意识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这就要求加强公民意识教育。

2.2 公民意识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重要表现形式,能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精神支持。“着力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与公民意识的内涵相符合的。这就迫切需要培养公民意识,不断提高公民的综合素质,使他们更加热情地、更加自觉地投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2.3 公民意识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

公民意识教育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有力保证,是巩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及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所以只有当每一个政治主体都具有较高的公民意识并熟知政治规则后,人民当家做主的意识才能转化为各政治主体的自觉行为,进而增强其对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归属感、认同感和信赖感。

2.4 公民意识教育是与国家意识教育相配套的需要

人民强则国家强,国家富则人民富,现代社会是与现代国家相对应的,现代公民则与现代国家相对应。因此,要进行现代社会建设和现代国家建设必须进行现代公民教育,而现代公民教育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现代公民意识教育。

2.5 公民意识教育是公民自身发展的需要

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了竞争的加剧,人们要想适应该社会的发展,就必须提高自身素质,培养自我的平等意识、民主意识、市场意识、环保意识等现代意识。只有主动关注社会,才能被社会大家庭所接纳。不少人还对公民概念理解模糊,导致重公民权利、轻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不强,公民意识缺乏,造成自身素质下降。

2.6 公民意识教育是纠正中国公民教育中出现偏差的需要

公民意识教育包括政治意识教育、道德意识教育、国民意识教育等,但中国公民总认为道德教育是最重要的,中国公民意识教育在加强道德教育上下很大工夫,而对其他层面的教育却重视不够。但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公民的道德素养已有相当的提高,这时就要求我们搞好公民意识教育而不要偏差一项,做到全面教育,这有利于公民教育阶段的有序推进和公民教育水平的稳步提升。

3、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是主体意识教育。培养公民自主、自立、自强、自尊、自信的心理意识,克服凡事“等”、“靠”、“要”的依附意识,剔除落后的臣民意识、草民意识,并使公民获得与此相关的知识结构。公民主体意识的确立,意味着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和独立人格的真正确立。在社会生活中,公民能够维护自己的人格和尊严,进而树立平等观念。

二是义务意识教育。义务与权利是对等的,享有权利以履行责任为前提。义务意识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各政治主体明确自己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义务,树立义务与权利不可分离的观念,明确自己的行为应以不影响、危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为前提,尤其在参与社会政治活动时,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言论和行为对社会和国家所产生的影响,从而更好地作出政治判断和政治选择。

三是权利意识教育。权利意识在公民意识体系中占据关键地位,在一定意义上说,其是公民意识的灵魂。权利意识教育就是要树立公民的权利认知意识、权利救济意识、权利实现意识、权利要求意识,坚决捍卫政策和法律的尊严,在政策和法律的范围内积极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力。

四是法治意识教育。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通过法治意识教育,树立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使各政治主体都能够知法、守法、用法,使法律成为全社会最高准则,使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五是道德意识教育。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的维持离不开公民道德水平的提高。道德意识教育既包括对受教育者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定公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也包括对受教育者进行诚实守信、助人为乐、扶贫济弱等比较具体的、层面较低的日常道德观念教育。通过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道德目标,做有责任感的公民。

六是国民意识教育。在现代社会,公民身份不能脱离国家而存在。国民意识教育就是使公民、社会组织铭记自己是国家的构成分子,自觉维护国家权威、国家利益、国家荣誉、国家安全等,同时也使国家组织遵守“为公”准则,使国际组织维护主权国家的尊严。

4、公民意识教育的途径

公民意识教育的开展,应探索多种形式,弥补“灌输”式的不足。当前,中国公民意识教育仅靠“灌输”方式,教育的针对性不强。公民意识教育的方法、方式应该是多元的,即根据受众的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和个体差异来选择不同的教育方法,采用受众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使不同的教育形式互相取长补短,相互促进,进而提高公民意识教育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第一,公民意识教育要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

学校不仅要传授知识,而且还要担负起培养学生公民意识的任务。从一定意义上讲,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根本目标就是培养现代公民。因此,应当把公民意识教育融入学校德育中,把公民教育与课堂教育结合起来。

第二,公民意识教育要与实践活动结合起来。

引导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建设。注重在实践中开展公民意识教育,克服只重视理论教育的倾向,理论教育必须与实践教育相结合,各种各样的实践活动是公民意识萌芽的源头活水。良好的公民意识在公民实践活动中才能得到提高和巩固。相对于系统理论的公民意识教育而言,社会调查以及参观考察社区法律咨询服务、节假日服务志愿者活动,为特殊群体的爱心募捐等实践活动,是进行公民意识教育十分有效的手段。通过参与这些实践活动来培养自己的参与能力,并在参与过程中激发公民意识,塑造公民人格,体现自身价值,提高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这些活动还能够帮助公民走出工作走进社区,学生走出校园走进社会,了解国情,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民主意识和爱国精神。

第三,公民意识教育与日常生活结合起来。

习惯成自然,好的习惯从平时养成,这就要求公民意识从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做起,在平时就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培养集体意识、竞争意识、合作精神,加强自理、自立能力等,使自身更适应公民社会的生活。

第四,公民意识教育要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有机结合。

校园文化对学生的公民意识的培养既有显性的约束力,又有隐性感染力。它的作用是巨大的,但现在的问题是,当代中国的公民意识对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重视不够,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之间还存在一些相互脱节的现象。这就要求我们统筹规划,建立公民意识教育的立体网络,重视家庭、大众传媒、工作场所等对公民意识教育的升华作用,形成公民意识教育的合力。

5、公民意识教育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构建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体系。这既包括完善人代会选举制度、村民(居民)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同时也包括畅通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如“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加大舆论监督等,构建公民利益表达机制。

二是公民意识教育普及化,没有权利高低之分。“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这就说明只要是中国公民就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相比来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民意识教育更为重要。所以应该加强对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公民意识教育,使他们更加自觉地尊重本国、他国或所在国公民的权利,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和发展公民的权利。

6、公民意识教育的方法

为了提高公民意识教育的有效性,我们必须使用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多样性教育方法。由于公民所受的社会影响不同,他们的思想层次不同,其政治观点、价值取向不同,在公民意识教育过程中,也必须针对公民的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和个体差异来选择不同的教育方法。防止一般化、表面化、形式化,增强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沟通性教育方法。公民意识教育本身包含了权利义务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自由平等意识等,在开展教育时,应牢记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促进其全面素质提高作为出发点和归宿。无论多么先进的教育手段,现代传媒有多发达,都离不开面对面的教育,不能忽视人与人的感情交流和融合,不能忽视人文关怀的巨大作用。

三是渗透教育方法。课堂教学中要渗透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实践活动中要渗透,管理与服务中也应该渗透,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渗透,让公民在参与中不断提高道德意识和公民意识。

四是长期观察方法。可以制作意识调查问卷,让公民定期来做,问卷采取心理测试法,通过问卷结果,来预测公民素质达到何种程度,在哪方面不足,可以继续加强不足方面的意识教育。

7、总结

如果我们的教育能够让公民认识到公民意识的高低对国家的重要性,使每个公民明白天赋人权的道理,使公民信仰天下为公的道理,使公民懂得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如何监督政府权力的行使,他们就会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起义务,因为履行义务就是为了享受权利。这就是公民,有了这样的公民,中国社会才会真正和谐。

公民社会的建立是振兴中华、实现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因此公民教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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