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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我国学校与家长合作的发展历程(2)

二是潘格(Pang)的划分,他把家长参与划分成七个层次,其中第一层至第四层为低层次的参与,第五层至第七层为高层次的参与,每一层次的参与都要求家长方面具备不同的知识和技巧。家长的参与可以在低层次积累足够的知识经验后再逐渐过渡到高层次。以下分别是这七个层次:

(1)由学校向家庭传输信息,家长只充当“听众”;

(2)双向的学校家庭之间的信息传输,家长根据学校提供的信息在家庭与学校合作管理教育子女;

(3)家长参加再教育活动,学习教育子女;

(4)家长乐于在学校各种活动中帮忙;

(5)家长参加由家长组成的组织,如:家长协会,家长教师联谊会等;

(6)学校在制订重大政策时请教家长意见,家长作为学校的顾问;

(7)家长参加学校管理,进入学校管理委员会,目前这也是最高级的家长参与形式。

最后是岳瑛在《基础教育新理念——家校合作》一文中提到的英国摩根(Morgan)等人的划分,其划分有三个层次。

(1)低层次的参与

访问学校、参加家长会、开放日、学生作业展览等活动都是低层次的家校合作方式。另外,家长信息簿、家长小报、家庭教育通讯等也属此类。

(2)高层次的参与

经常性家访、家长参与课堂教学及课外活动、帮助制作教具、为学校募集资金等属于高层次的合作方式。

(3)正式的组织上的参与

这种合作方式有家长咨询委员会等。

3.按合作的目的分类

美国学者戴维斯(Davies)认为,家校合作活动应该以其合作目的来划分。他得出,许多学校要求家长参加教育活动其目的可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以解决目前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为目的。有约见家长、创办临时家长咨询委员会等合作方式。

第二,以促使家长参与其子女的教育为目的。有家庭教育指导、开放日等合作方式。

第三,以利用社区教育资源来丰富学校教育为目的。有参观博物馆、开辟教育基地等合作方式。

第四,以吸收家长参与教育决策为目的。家长咨询委员会、家长——老师协会等合作方式。

总而言之,国内外的教育学者对家校合作活动的分类各有说法,但其共同点是家校合作活动是从低层次的相互交流、了解上升到高层次的家长进入学校参与管理和决策。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国外和境外开展家校合作多属于第二、三层次,即家长参与学校日常事务的运转,协助学校开展活动,以及参与决策等等。而我国的家校合作起步较晚,其合作主要以第一层次的交流和沟通为主。

(二)家长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与学校是家校合作中两个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又互相作用的方面,要处理好二者关系,使合作顺利进行要以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为前提。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较为明确,并受到较广泛的认同,但家长的权利和义务则相对模糊,尤其是家长的权利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1.家长权利的内涵

有的学者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区域来解释家长的权利:从狭义上可定义为,家长以一定的信念、价值观来教育子女的权利。从广义上定义,是指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因为家长是其孩子的监护人,其所享有的教育权涉及子女教育的全部领域:包括时间序列上跨越儿童成长、发展的整个过程和空间序列上家庭、学校、社会等不同场所,所以家长参与到学校教育中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

有的学者从教育产品具有双重属性的角度阐述家长的权力:“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存在着推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学生家长是公立学校教育纳税人之一,作为公共产品,学校教育是集体的财富,是具有公共性质的行为,为全民所有。全民教育要求全民的共同参与与合作,不但学校教师,还有社区、家长等对儿童与青少年都拥有教育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从另一方面来讲,学生家长是学校教育投资者(交纳学杂费),作为私人产品,学校教育具有对受教育者及其家庭的很大经济收益与精神价值,家长更有参与学校教育的内部动力及相应的权利要求。不管从哪一方面来讲,学生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本是其应有的权利。”

就我国的现在情况而言,学生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非常有限,表现出受动性、边缘性及随意性等特点:在我国,父母的教育权利与其说是权利,不如说是义务更合适。我国宪法只规定父母享有教育义务,而未能明确其作为权利的一面。家长与学校并非地位平等的权利主体,家长的权利与学校的权利相比,后者制约前者,家长权利处于权利的边缘位置,可有可无,突出表现在没有决策权。

2.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

学生家长参与教育的权利主要有:选择学校(专业、课程)权;学校教育知情权;学校教育监督权和评价权;教育过程参与权和学校教育决策权等几个方面。

(1)教育知情的权利

享有学校教育知情权,是家长有效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与前提。假若家长对学校的情况一无所知或知之不多,就不可能很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教育知情权就是了解学校相关信息的权利,如教学内容、教学计划、成绩评价标准与方法、教师的教学方法等,以及与此有关的家长直接进行访问、参观学校的权利、进课堂听教师上课的权利等。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有义务给家长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学生个人档案的记录、其子女受教育情况等等。

(2)选择学校的权利

择校是当今教育焦点问题之一,家长有选择学校的权利。家长可依照自己的志愿,为子女选择合适的学校,这既是家长教育权的重要组成因素,也是《世界人权宣言》给予家长在子女的教育上“优先选择之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国外学生家长的择校权可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有限制型,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公立学校实施就近入学的政策,且实施教师轮换制等方法,保证教育公平。但同时私立学校系统相对完备,可由家长自由择校。另一种是完全自由型,如美国现在正在提倡和实施的教育凭证制度、特许学校运动等,保护家长为子女择校,学生家长可依靠政府发放的教育凭证选择学校,学校按照所得到的教育凭证向政府申请资金,从而给学校以竞争的动力。另外公立学校的开办权也不是被政府垄断,包括学生家长、教师等在内的全部公民、社会组织均有权利开办学校。

(3)教育过程参与的权利

家长享有对学校教育过程参与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重要渠道和手段。家长参与学校教育过程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学校教育过程要对家长开放,课程要对家长开放。家长能够听课,能够查阅作业与教师教案等文献,能够出席学校举行的教学工作会议等,了解子女在校受教育状况。这有利于家长配合学校教育,提高教育水平。例如,在菲律宾,借助家长教学支持系统(PLSS),家长被纳入到教学过程中来,了解子女在课堂上的情况以及教师所使用的教学方法,并且定期与教师讨论,随后合力采取一些特定的方法,使学生学业成绩得以巨大的进步。第二,具有某方面专长或特长的学生家长,允许申请或接受聘任,直接担任教育者或其助手,充实学校教育内容,开拓教育空间,克服学校教育自身的封闭性、狭隘性。

(4)学校教育决策的权利

家长享有学校教育决策权,是其他全部权利的核心体现。对于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如学校管理制度、课程与培养目标的设置、教师的聘任与考核等,要鼓励家长参与,听取家长的意见,并给予家长表决权与审核权,推动学校教育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确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教育——财富蕴含其中》一书所阐明的观点:“容纳社会各有关方面参与决策是改善教育系统的主要目标之一,也可能是一个重要措施。……应当创造条件,才能使地方一级的教师、家长同所有公众之间更好地合作。先决条件是中央政府要体现应有的意愿,去拓展民主决策的场所。在这个环境中,地方社区、教师、学生家长协会或非政府组织的愿望都能得到重视。”

教育决策权具体体现在家长拥有提案、发言权。这项权利表示着教育行政当局、学校在进行某项决定、措施之前,不但从程序上要向学生家长阐述理由,即家长有权利要求有关该决定、措施的解释,而且学生父母有权对该措施提出意见或建议。该权利还表现在家长拥有否决权(决策权)。否决权是指学生父母同教育行政当局、学校拥有相等权利的立场上,保证其共同参与、决定的权利,即教育行政当局或学校对教育上的措施、决定一定要征得学生父母的同意,若不同意,那么此项措施、决定便不能生效。

(5)学校教育监督权与评价的权利

家长享有学校教育监督权与评价权,是依靠知情权、教育过程参与权等权利的维护来实现的,是学校教育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和充分利用学校领导、教职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有效手段。家长对学校教育的监督权与评价权应纳入到决策权中去,让他们对学校领导及教职员工的考核、聘任、职务职称的升迁、奖惩起到作用。只有如此,监督权和评价权才能实现,发挥实质性作用。

3.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权利的保障与落实

保障与落实学生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应当做到以下几条。

(1)制订国家、地方、学校各级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明文确认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权利的内容、组织保障、各方所相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其中,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权利的范围不应单单局限于某个学校,而应拓展到地方甚至国家,以对学校教育发挥宏观的作用。

(2)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使其产生应有的作用。家长委员会不应当处于学校的从属地位,而应当成为家长全面参与学校教育过程、教育决策、监督、管理和评价的组织机构,成为学校权力机构中一个完整组织部分。所以,在学校一级,有必要成立接纳包括家长代表在内所组成的学校委员会,用它作为学校最高权力机构。比如英国1977年的“泰勒报告”(Taylor Report)希望学校管理委员会的半数委员应当由学生家长代表同地方社区代表组成。并且把这项规定纳入英国《1980年教育法》之中。家长代表有权同校长、教师一起确立有关学校发展的主要政策,制订开设的课程和学校的培养目标,并对校长及其他教师的任免有巨大作用。相应地,从学校一级往上延伸,在国家、省、地区各级,有必要设立“学校教育家长协会”或“学校教育家长咨询委员会”等或具有官方色彩或有民间性质的组织机构。往下扩展,成立年级家长委员会和班级家长委员会等作为基层组织。

(3)建立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运行机制。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参加的“家长参与”实施小组,制订具体的实施措施,并把各项职责分解,落实到人。并且,还允许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是通过学校按时向家长通报学校教育状况(家长向学校通报子女家庭教育状况等),依靠家长直接参与学校教育过程(教师亲自家访等),让学生家长(教师)能清楚地了解学生在学校(家庭)受教育信息,搭建信息双向输入机制。二是家长与学校教师要通过定期召开会议或个案研究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共同协商,交换双方对于学生受教育情况或学校教育的观点,建立对话协商机制。三是依靠建立完善组织机构,吸纳学生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决策,建立科学的、民主的学校教育管理与决策机制。

(4)要逐步解决孩子入学时在户口、学区、家长职业等方面的政策限制,家长可以为其子女自主择校,借此将学校推向市场,推动学校在提高教学质量上下功夫,动脑筋。

4.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责任

(1)保障子女拥有同等的教育机会与合适的教育

家长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他(她)不但拥有参与子女学校教育的权利,而且应当依法承担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义务。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所规定的那样,“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及个人有义务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父母应当尽力地为孩子获得合适的教育打好基础。

(2)为学校教育其子女创造必要的条件与资料

父母不但应当为孩子选择适合其成长的学校教育,还要为子女在学校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包含精神上的支持与鼓励以及物质条件的提供与保证。

(3)为子女创设良好的家庭学习条件

良好的家庭学习条件对学生的学习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有些家长对此问题不重视。给子女创设良好的学习条件不但要让孩子有一定的独立的学习空间、书架、书桌,还应当包括父母以身为范,树立学习榜样。有的父母认为子女只要交给学校就高枕无忧,有的家长在家里不读书不看报,只顾着吃喝玩乐,有的甚至谈吐粗鲁。父母不当好模范,子女在家物质条件再好也难成才。

(4)配合和支持学校的工作

家长要支持与配合学校工作,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时常联系学校教师,重视孩子在学校的状况,对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建立合作关系。

(三)家校合作中家庭与学校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越来越多的教育工作者与广大家长已经意识到了家校合作的重要性,教育部门也将强化家校合作放在教育改革的重要地位。所以,在家校合作中,学校与家庭各自处在什么地位,产生怎样的作用,对家庭教育有何影响等问题应该明确。

1.家庭的地位与作用

(1)主体地位

教育是社会行为,而家庭教育是所有教育的根基。无论学校教育如何重要与不可缺少,也不能替代家庭教育的影响与作用。对青少年来说,家庭教育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人格形成最主要的时期。家庭教育对青少年儿童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学习都起着打造基础的作用。它是最具感染力的教育。家庭教育所存在的“自然早期”(人出生后的第一个环境)、“血缘亲情”(亲子间的血缘亲情)、“熟悉了解”(最有针对性的教育;家长和子女接触最多,了解最准确,更能从子女的具体情况出发,有的放矢,因材施教)、“连续持久”(天然的连续性;与学校教育相比,家庭教育者大多持续生活在家庭这个相对稳定的环境里,让教育有天然的连续性,让家庭教育成为一种终身教育;人的一生一直都是在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家长尤其是父母的教育和影响)、“灵活多样”(也是最具灵活性的教育,不受任何因素限制,能够实现“遇物而诲”,随机教育,方式方法也灵活,容易被子女所接受)等特点是学校教育所不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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