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家一样,道德也是对某些不合作行动的惩罚机制。这种机制的出现使得人类从囚徒困境中走出来。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观念产生了道德感。
道德感自然地使得人们对不道德的或不正义的行为谴责或者对不道德的人采取不合作,从而使得不道德的人遭受损失。这样,社会上不道德的行为就会受到抑制。因此只要社会形成了道德或不道德,正义或非正义的观念,就自动地产生了调节作用。笼子里的一只猴子A在无意中碰到了香蕉,理所当然地会受到其他猴子的殴打,因为它违反了猴群的道德标准。
道德可以打破囚徒困境的难题,化解个人理性与社会群体理性的矛盾,维系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稳定与发展。
经济学家笔记
道德约束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它对不道德的行为的抑制是有限度的,当不道德的行为带来的利益大于道德的满足时,道德约束的作用便会失效。因此,在道德之外,又产生了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公共地悲剧
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哈定发表了一篇着名的文章《公共地悲剧》,提出了着名的“公共地悲剧”理论,即哈定悲剧。
在《公共地悲剧》里,哈定描述了这样一个具体故事:有一片茂盛的公共草场,政府把这块草地向一群牧民开放,这些牧民们可以在草场上自由地放牧他们的牛。随着在公共草地上放牧的牛逐渐增多,公共草地上的牛达到饱和。此时再增加一头牛就可能会使整个草场的牛的单位收益下降,因为再增加一头牛就会导致草场供应给每头牛的平均草量下降。但是面对这个情况,每个牧民还是都想再多养一头牛。因为多养一头牛其增加的收益归这头牛的主人所有,而增加一头牛带来的每头牛因草量不足的损失却分摊到了在这片草场放牧的所有牧民身上。于是,对于每个牧民而言,增加一头牛对他的收益是比较划算的。在情形失控的最后,每个牧民都会不断增加放牧的牛,最终由于牛群的持续增加使得公共草场被过度放牧而造成退化,从而不能满足牛的食量,并导致所有的牛因饥饿而死,因此成为一个悲剧。
一块公用的牧场通常会发生放牧过度,一块公共绿地通常会出现一条小路,公共场所的座椅通常会被人弄得又脏又破……这是什么现象?这就是公共地悲剧,也称哈定悲剧。哈定悲剧是经济学中的经典问题。这个悲剧其实是生活中很多故事的缩影,而对这个故事的深思将使我们得到很多领悟。这一点,在我国沙漠治理上尤为明显。
据中央电视台的新闻报道,2001年新年的第一天,北京市和银川市发生沙尘现象,沙尘像雾一样笼罩在这两个城市的上空。生态警钟再次敲响。
河北境内的沙漠直逼北京,河北的怀来县离北京只有60公里!专家预测,如不想出有效办法对沙漠进行治理,过不了多长时间,北京将消失,被沙漠掩盖,像消失的楼兰文明。
土地荒漠化是中国重大的生态问题。中国土地的荒漠化集中在中国的北部,即内蒙、新疆、黑龙江、宁夏等省份。来自北面的风沙侵袭着北京,以至于北京的风沙一年比一年大,1999年发生了两次沙尘暴!
荒漠化的速度呈上升趋势。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期,土地荒漠化年均扩大1560平方公里;而在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年均扩大面积为2100平方公里。目前的扩大速度为每年2460平方公里。这个速度还在增加。
现在普遍的观点是,荒漠化的原因,是由于人类对土地资源的过度利用,对土地的利用超过了它的承受能力。在北方,雨水量小,土地上的生态系统脆弱,为了维持人口的过度增长对粮食等的需求,人们对土地的索取呈加速趋势。对土地的“滥垦”、“滥牧”、“滥樵”、“滥采”是土地沙漠化的主要原因。
据调查,在牧区,草原上的牲畜严重超载已成普遍现象,牧区一般超载50%~120%,有的地区达到300%!
发菜是宁夏“四宝”之一的“黑”宝,宁夏的农民为了多赚钱,大规模地采集发菜,以销往南方,以至于当地政府不得不明令禁止这种行为,并将发菜从宁夏“四宝”中去除。而在甘肃挖甘草已成致富之路,据估计每挖10公斤甘草要破坏5.3公顷~7.3公顷的草地。这与哈定的公共资源悲剧何其相似。
这个悲剧的产生实际上是由于在多个利益主体的博弈中,每个博弈方都以最大化自己的利益为目的,最终损害了大家的公有利益,也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这个悲剧故事证明如果一种资源没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就会导致对这种资源的过度使用,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经济学家笔记
对公共资源悲剧的防止有两种办法:一是制度上的,即建立中心化的权力机构,无论这种权力机构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私人对公共地的拥有即处置便是在使用权力;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在公共草场上安排一个管理者,那么他就可以通过对草场的管理,通过对牧民放牧的管理,通过牧牛成本控制数量,最终提高草场的资源效率,最后最大化所有牧民的利益。第二种便是建立起来一套价值观来进行道德约束,道德约束与非中心化的奖惩联系在一起。
食堂里的博弈合谋
一日,同宿舍的小强、小明与小力去学校食堂吃饭。饭至中途,忽感无味,于是商量买点猪头肉,解解馋。然而,由谁出钱?由谁排队?这是一个不小的难题。一番议论之后,决定玩“剪刀、石头、布”游戏,由前两个输者出钱,最后获胜者排队。
经过几轮激烈的角逐,小强和小力先后败下阵来,于是无奈地从口袋中掏出饭卡,交给笑容满面的小明。不久,诱人的猪头肉和牛肉端上桌来,众人一阵疯抢,转眼间只剩两只空碗。这时,小强提议再来一次,输者请喝饮料。小明犹豫了一下,终于点头同意。就在这一瞬间,小强悄悄地伸出两根手指头,小力心领神会。一声“开始”,两把剪刀齐刷刷落下,剪向小明那只宽大的手掌。他虽然满腹疑惑,但还是乖乖地买饮料去了。
这个故事蕴含着不少经济学的道理。为什么小明在犹豫之后加入了游戏?为什么游戏规则最后会失效?为什么小强和小力的预谋能够成功?这些都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加以解释。
首先,小强、小明和小力敢于参加这个游戏,是基于自身的成本——收益分析。在游戏尚未进行时,每个人的预期收益——猪头肉,是基本固定的。根据平时的相处,每个个体对其他人的性格都了如指掌,判定不会出现某个人抢占所有猪头肉的情况。三个人平分猪头肉,这是众人日常博弈的最优结果。至于成本,在没有决定由谁出钱之前,是不确定的。每个人在游戏时都假设出钱的不是自己,因而在成本——收益分析时,得出了自身会得到收益的结论,游戏因此得以进行下去。
其次,在第二回合的游戏中,小明认为自己在第一回合获得了全胜,继续参加游戏,最坏的结果也不过是出钱买饮料。若不参加比赛,可能会被定性为没胆量。这对于一个男生来说是非常不能容忍的,它可能造成名誉上的损失和心理上的压力。事实上,小明忽略了一个问题:排队等候也是一种成本,不过不以金钱的形式存在。他在计算自身成本时没有加上这部分成本。
其三,小明在参加第二回合的游戏时,曾假设游戏中各主体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和不对称的。不完全,是指每个人都不可能获知游戏的结果如何。不对称,是指每个人都不可能获知其他人出什么手势。这时候,任何个人拥有了完全信息,或任何两个人知道了对方的出牌,将获得超常收益。小强和小力达成了协议,修改了既定的游戏规则,在博弈中就处于优势地位。游戏规则本来是公平的,由于在执行中产生了机会主义行为,结果就出现了偏离。
其四,在小强和小力的合作中,存在着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小强在向小力出示手势时,已经假定小力是可以信赖的。反之,小力看到他的手势,可以认同,也可以反其道而行之,出示其他手势。这个契约能否达成,关系到游戏中谁胜谁败。在博弈中,小力和小强站到了同一立场,这和他们利益的一致性不无关系。
经济学家笔记
在博弈中进行合谋,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即合谋双方的利益是一致的,只有这样,合谋才有成功进行的可能。
博弈与法律的诞生
从博弈论的角度解释法律,法律是凌驾于社会生活博弈的超然之物,是顾及社会各方利益博弈均衡的结果,在社会博弈中具有独立性,不参与博弈。
假定现实生活中没有法律,企业甲与企业乙是商业上的合作伙伴,企业甲经常向企业乙购买原材料,由于两家公司在不同的城市,于是两个公司经过谈判之后签订买卖合同,一般在一周最后的那一天,企业甲将现金打入企业乙的银行账户,企业乙则发货到企业甲,若违约则处以2~5倍罚款。
实际上,如果企业甲与企业乙都是理性人,那么他们的合作就是一个有限次数重复博弈,在社会不存在法律的情况下,在两个公司任何一次交易中都有可能存在其中一家公司不遵守合同,逃款或逃货,即使企业甲现金充裕,企业乙货源充足,也会发生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甲和企业乙都选择合作,双方收益均为20万(指企业甲与企业乙的利润);
(2)企业甲付款,而企业乙不发货,企业甲损失100万,企业乙收益100万;
(3)企业甲不付款,企业乙发货,企业甲收益120万(其中包含20万的利润),企业乙损失80万(指企业乙货物的成本,也就是收入减去利润);
(4)企业甲不付款,企业乙不发货,双方收益为零。
很显然这是一个有限次重复博弈的囚徒困境,这个博弈则是非对称博弈。
在没有法律的前提之下,双方选择不合作是自然的纳什均衡点。然而,在我们理想的法律环境下,他们所签合同具有法律效应,一旦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对其罚款200万元,并且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囚徒”,也就是公司自然都会采取合作策略,完成合同对各方所要求的行动。简单说来,就是法律改变了两个公司博弈的均衡结果。
着名经济学家阿霍布斯认为,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对某种行为如“违约”采取惩罚措施,但是如果惩罚措施不力,即使扣除惩罚的成本,行动者从“违约”策略中获取的好处大于他采取“守信”策略所带来的好处,那么国家的法律措施是无效率的或者说是低效率的。因此国家法律的制定应以抑制对他人的危害行动为原则。
这就是法律制定的第一条原则: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从对社会的整体考虑分析得出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越严格越好,越严格越有效率。
强制性有效法律是非常重要的。在冷战时期,美苏两个超级大国40多年的军备竞赛反证出这一点。尽管他们双方签订一些制止军备竞赛的协议,但因缺乏一个世界性的公平合理又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环境,其结果仍然是陷入无法解脱的囚徒困境。
法律制定的第二条原则是,法律对犯法者的惩罚应以与犯法者给社会或他人造成的危害相等为原则,这就是公平原则。用简单的一句话说,法律惩罚太重对犯法者不公平,惩罚太轻则对社会或他人不公平。
因此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对这两个原则的态度是不同的。法律制定的这两条原则要根据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具体状况而各有侧重。
经济学家笔记
就目前我国的社会现状来说,国家法律与立法执法的重要性日益凸现。我们从法律制定的第一条原则来看,违反契约的惩罚越是严厉并可信,则博弈者违约的可能性越小,这是路人皆知的道理。
苏格拉底与麦穗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