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040700000014

第14章 父母子女关系(5)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按照此规定,抚养教育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又是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利。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并在生活上给予精心的照料和力所能及的帮助;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帮助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良好的品德,使子女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而且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所以本案中,作为母亲王某,对小丫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女儿小丫,也应依法享受法律赋予的母亲的抚养教育权利。这种权利义务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干涉。

其次,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其有尽保护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是指父母有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和责任,以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和来自他人的侵害。当子女受到伤害、侮辱、拐骗时,有请求损害赔偿权和要求归还子女权。

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理教育。主要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日常生活加以必要的约束和规范,使子女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使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技术,成为对国家对人民有用的人。

父母没有管教好子女,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是父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父母都有义务对受损害方给予赔偿。如果父母已经离婚,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法第29条也规定,离婚只能消除夫妻关系,不能消除父母子女的关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还是由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本案中对小丫的抚养教育、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始终在父母,法律并没有赋予第三人享有这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被告刘某作为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完全抚养与教育的义务。

如前所述,我们可看出,抚养教育、保护与教育并不仅仅指的物质、经济上的给予,更多的是身心的培育和引导。小孩来到世界上,父母就有责任让其健康地成长,这是作为父母对社会的责任及应尽的义务。作为小孩,她也有权利得到父亲、母亲双方的关爱与教育。在她的成长过程中,只能得到母亲一方或父亲一方的爱和教育,得不到另一方的爱和教育,对小孩的身心健康都是不利的和有缺陷的。而在女儿小丫出生至今,刘某并未尽到充分的抚养教育的职责。首先,其远在外地工作,即使女儿有个生病或学习上什么紧急情况,他都无法回来,不能给予及时的关爱。其次,既然是工作,又不可能经常回家,一年回来不过一两次,能给女儿什么样的教育和关爱。第三,刘某已另与她人结婚,欲另生育子女,长期在外地居住,对这个女儿的关爱更是无暇顾及。所以仅仅经济上的保障和内心无法表达的父爱对于小丫来讲,是远远不够的。子女需要的是完整的父爱。更何况,刘某的工作并不影响其亲自抚育小丫。

同时,根据离婚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小丫应随刘某共同生活,但事实上,刘某是具备可以将女儿随其生活的条件的,但其并未与女儿共同生活,而是在离婚后让女儿一直随其祖父母生活。所以从现实情况来讲,严格地说,刘某是未按判决书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且按照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祖孙间产生抚养关系是有具体条件的,且要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即1.父母双方已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抚养能力;或父母均无抚养能力的;2.孙子女未成年的,需要抚养的;3.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所以,我们可以理解为,首先,刘某的父母依法是没有抚养教育小孩的义务;其次,祖父母这种帮忙性质的抚养不能替代刘某给予小丫的父爱,更不能替代母爱。刘某虽举出的所谓的随祖父母生活,在幼儿园表现好的证据,但父母的抚养与教育是任何第三人包括祖父母都是无法替代的。第三,如果刘某的父母硬是包揽下来抚养教育小丫,不仅是对王某抚养和教育女儿小丫的权利的侵犯,更是对小丫接受父母双方抚养教育权利的剥夺。

第四,离婚判决对探视权时间的判决不合理,刘某父母的阻挠探视权行使的行为是不当的,其具备让小丫随其共同生活的良好条件。

原告为了能给予小丫多一点的关爱,多次向被告刘某交涉,但被告刘某置之不理;与其父母交涉,其父母更是一推了之,要原告与被告交涉。原来离婚判决确定的探视权的时间仅为一月一次,而且原告提出诉讼之后,更是见不着女儿一面,被告的父母又设置了种种障碍,此种做法是极端自私的,也是违法的。孩子不是对方进行报复的工具,这样做伤害最深的是孩子的心灵,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父母的爱是谁也代替不了,祖父母的照顾替代不了父母的关爱。

原告提出要求抚养教育女儿有如下条件:一、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在某中学任教,收入还可以,有足以给女儿接受良好教育的经济基础;二、其身为中学教师,具有教学育人的经验,能够科学地教育培养女儿,不会产生祖父母隔代抚养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三、每天有时间能和女儿在一起交流,能给女儿完整的母爱;四、作为一个成长发育的女孩,随母亲共同生活更对其成长有利,更为方便;五、小丫渴望同母亲共同生活。

综合双方的条件,双方均具备了抚养小丫的条件,但被告作为判决书确定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条件却不对女儿尽充分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不让小丫随其共同生活,而让小丫由祖父母抚养,表面上以为了工作作为托词,其实质是不愿让小丫随其共同生活。而原告有这样的条件和能力,也愿意和小丫共同生活,亲自抚养,小丫也有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愿望。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本案中应当酌情将小丫变更为由原告抚育,被告承担相应的抚育费用更为妥当,这对小丫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

在男女双方离婚后,双方均具备亲自抚养、小孩随一方共同生活的条件下,应当亲自行使抚养教育孩子的权利与义务,祖父母对小孩的抚养教育,仅是帮忙性质的抚助,绝不能替代父母任何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与教育。小孩随哪一方抚养应当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看哪种生活方式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

通奸所生之子归谁抚养?

1977年11月16日,原告郑某(女)与被告孙某(男)双方未经登记而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一直未生育,经检查,被告没有生育能力,但可以过夫妻生活。1984年3月5日,原告因与他人通奸怀孕生育一子,该子跟原、被告一起生活。三四年后,被告得知此事真相,双方即开始为此事经常争吵,并发展到动手打架。被告也逐渐形成酗酒的习惯。1995年5月23日,原告离家出走。1996年4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有生理缺陷和酗酒的恶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现双方有共同财产砖瓦房3间,外债有欠我娘家亲属6000元,欠被告家亲属45000元。共同财产要求均分,共同债务应各自承担自家亲属的。孩子由被告抚养,我承担抚养费。

被告答辩称:由于我没有生育能力,原告乱搞两性关系,才生育了一子。现双方没有和好可能,但我不同意离婚,也不抚养孩子,不承担抚养费。所欠外债应各自偿还。共同财产砖瓦房3间价值14000元,不同意分割。

法院经征求原告所生子的意见,其表示愿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共同财产砖瓦房3间,经评估价值14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了事实婚姻。双方虽结婚多年,但一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没有生育能力,原告同他人生育子女后,更伤害了夫妻感情。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提出离婚,应予支持。被告虽与原告所生子共同生活,但双方之间没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该子又愿意随原告生活,故应由原告抚养该子和负担抚养费为宜。双方所称债务,均系欠各自亲属,双方愿各自偿还,应予准许。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均分,被告拒绝分割没有道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于1996年5月16日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非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负。三、共同财产砖瓦房3间归被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析产款7000元。四、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律师的话:

本案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与财产的分割均属正常范围,难题在于一方与他人通奸怀孕所生一子由谁抚养,抚养费由谁承担?

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因子女由谁抚养、子女抚育费由谁给付而改变。本案法院判令由原告抚养其所生之子,且抚养费自负,这是为什么呢?

受法律保护的父母子女关系中,有生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生父母子女关系基于血缘而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基于一方或双方再婚而产生,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大前提是收养。本案被告没有生育能力,这是原、被告共同承认的事实,因此,该子同被告不可能形成生父子关系。该子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所生,又非收养,这又否认了与被告的继父子关系和养父子关系的形成。该子女是原告同他人通奸怀孕所生,这一事实,被告是在该子三四岁时才知道的。本案中的被告实际上是在受蒙骗的情况下接受了该子,其在原告要求离婚情况下不同意抚养该子,实际上是不再自愿承担本不属其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该子的生母承担抚养责任,是合理、合法的。原告确系该子生母,由其抚养该子并给付抚养费,是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解决的是婚姻关系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子女抚养问题,因此,不能单纯解决婚姻关系,而抛开子女抚养问题,一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可行的。

在本案中,该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负,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利益,也没有剥夺该子受抚养、教育的权利。教育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义务,子女受抚养、教育是其应有之权利。该子的生父对其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如原告认为将来抚养该子有困难,可要求其生父尽相应的义务。

另外,该子同被告共同生活十几年,是基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而产生的。其间被告承担的抚养费及付出的劳动,虽然有在受蒙蔽期间的付出,但该期间与其知道真相后的期间相比毕竟较短,且其在后段时间又主要是基于自愿而付出,离婚时被告也不主张返还这种费用,所以,审理中不涉及此问题是适宜的。

同类推荐
  • 公务员读法

    公务员读法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是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有的还是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既担负着执行法律的重任,同时也负有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 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常见,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而事实上,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老百姓不懂法。为了让老百姓知晓哪些行为是治安违法行为,本书以浅显生动的语言,精选大量老百姓生活中常见的典型案例,系统讲解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各种治安违法行为。目的在于提高老百姓的守法意识,避免违法行为,并能利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 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研究:以历史制度主义为视角

    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研究:以历史制度主义为视角

    为了凸显研究的理论意义,避免就制度而论制度,作者陈志勇运用历史制度主义来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这是《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研究:以历史制度主义为视角》的一个重要创新点。历史制度主义是一种主流制度分析方法,实际上是政治学中出现的第一个新制度主义学派,对“什么是制度?”“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制度如何变迁?”“制度如何设计?”等问题作出独特的回答。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研究:以历史制度主义为视角》的研究逻辑是制度安排、制度运行、制度绩效。
  • 百案法律导航

    百案法律导航

    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您是沉默不言还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我们应在什么情况下运用法律、怎样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由宁夏贺兰县人民检察长董克仁同志所编著的《百案法律导航》一书,选择老百姓面临困惑最多的吃、穿、住、行、婚、债、医、劳八个方面一百多个法律案例,从案例重现、法律分析和法律链接三个角度对每个案例进行剖析。
  •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10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10

    奚晓明主编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10》综述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概况与要点;详细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研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本书权威、前沿、全面阐述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问题。
热门推荐
  • 快穿:论正确拯救男二的姿势

    快穿:论正确拯救男二的姿势

    苏晞陌为了保护男神牺牲了自己,却意外绑定呆萌系统,为了重新回到原来的世界,苏晞陌欧气的获得了织梦特殊技能,并踏上了寻找执念碎片的任务之旅。可是为什么每个世界要拯救的男二都是那么的熟悉,而且,苏晞陌摸着自己小鹿乱撞的心,自己为什么会有一种心动的感觉?随着苏晞陌不断的前进探索,事情好像变得越来越明朗了…… 本文涉及多种多样的攻略对象,男女主在各个平行世界里面不一定是他们世界的男女主,也可能不一定是人类哦。 1V1双洁,男主顾楷戈,女主苏晞陌,各个世界的男主有好有坏,各有千面,好坏全由看官您来定夺……
  • 深渊重生,国民影帝是女生

    深渊重生,国民影帝是女生

    别人都是攻略男主,男配。而我谣的目标永远只有女配?汤圆:哼哼唧唧,又一个白莲花云谣,微笑:很可爱不是吗?终于,到了第三个界面云谣:“单纯。”唐羽笙:“是吗?”汤圆:大人快走!这是个女装大佬!——剧情已崩,甚λ
  • 无限道具流

    无限道具流

    皮皮:“宿主,我有一个大胆的想法想要实施。”江白:“皮皮你说什么是什么,反正我是懒得动脑子了,全权拜托你了。”皮皮:“嘻,宿主真好。”这是一个气运冲天却只对萝莉情有独钟的主角。要不是因为系统是个隐藏的萝莉股,估计他早就躺在床上不干了。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逆命

    逆命

    我和文才能成为总角之交,除了因为他是小九的未婚夫,其实最主要得益于他是一个专注背黑锅二十年的好少年。我一句戏言,他却愿意剜骨换胎,替我逆转天命,成全我那不能启齿的爱!遇见梁兄之前,文才是我在这世上最好的兄弟。马家世代杏林,他母亲更是苗疆出身的蛊医,生得美艳动人,更兼驻颜有术,于医学一道别有异禀。而马家与我们家的渊源始于多年前一个风雨交加的冬夜。那晚,在我娘呼天抢地疼了一天一夜后,家里请来的几个稳婆都束手无策地告诉我爹,我娘这回难产,情况十分凶险,恐怕是要一尸两命了。
  • 傲妃斗邪王

    傲妃斗邪王

    她,是将军府毫无地位的嫡女废物,亦是曦宁国五王爷的未婚妻,却天生废材,不学无术,其懦弱无能的性格,更是招人冷嘲热讽。她,是21世纪的集团总裁,在商场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乃是业界之不朽神话,被人尊称为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战神’。一朝穿越,她成了她,昔日的懦弱已不复见,又有谁知道如今的她是集齐万千风华的绝世奇才?!面对嫡姐们的刁难排斥,她猖狂一笑:“不要在我面前嚣张,因为你们还不够看!来一个我打一个,来两个我灭一双!”面对神秘情敌的威胁挑衅,她挑了挑眉:“有种招惹我,就要有种承担应有的代价!若是想打我的主意,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面对未婚夫的无情悔婚,她傲然地扬起头,“从此陌路不相见!我放弃的东西绝对不会再拿回来用第二次,包括你王妃的位置,谁喜欢谁拿去,我一点都不稀罕!”**他与她自幼订婚,一朝政变,为权势迎娶他人为妃,待错失她之后,他悔恨终身!他寻她千里,却得知昔日痴恋的佳人,已是别人的妃!他为她默默守候,只愿得她一承诺:生死相随,永不离弃!**城台上,她一袭红衣如火,英姿飒爽,俯瞰众生。‘我命由我不由天’她褪尽铅华,绝代无双!她光芒万丈,扭转乾坤,颠覆以往的丑陋形象!她有狂的资本,傲的骨气,她惊艳绝伦,狂傲天下!**他,是天之骄子,傲娇如他:「女人,本殿下终究是玩火自焚了!拙劣如我,这世上,我就只想‘祸害’你,一辈子,到天荒,到地老,到永远永远……」他,是摄政皇叔,杀伐决断:「绫儿,倘若上天要亡你,本王也定要逆天而为!你是一个坏女人,不但偷走了本王的冷静理智,狠决果断,还偷走了本王的……心!」他,是未婚夫君,冷漠如斯:「曾经的刻苦铭心,本王又岂能相忘?你说从此陌路不相见?呵呵……你又何曾明白本王的良苦用心?」他,是儒雅之王,韬光养晦:「第一眼开始我就知道,此生只能是你!就算是遇神杀神,遇佛弑佛,本王也要得到你,因为只有本王,才是你最终的归宿!」
  • 落花浓墨尘

    落花浓墨尘

    落于现世不自拔,花瓣纷纷请自珍。浓情一生为谁话?墨迹横走千万篇。尘间挣扎无人言。我把我的幻想告诉你,你把你的秘密悄悄告诉我。默默许下一个约定,期待十年后会实现。今天的我默默无闻,明朝的我天南海北。呵呵,开玩笑。我的故事不多求,只求你喜欢。
  • 神域之盗墓

    神域之盗墓

    “叮”系统提示获得道具兽牙项链。”叮“系统提示获得道具残破人骨。”叮”系统提示获得特殊道具尸油。“终于完成啊,哈哈”半夜三更的乱葬岗突然响起的声音带来阴风阵阵显得诡异。
  • 徜徉莫斯科

    徜徉莫斯科

    俄罗斯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个熟悉而又陌生,还加上几分神秘的国家。中国人经常把俄罗斯和苏联划等号,的确,从国土和科技文化上看,是可以这样理解的。苏联有220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1991年苏联解体以后,分成16个国家,俄罗斯仍然有170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而且,俄罗斯也继承了苏联在联合国的席位。中国和苏联两个国家曾经是非常密切的朋友。
  • 丁一二人生逆袭传

    丁一二人生逆袭传

    人生皆有低谷,生活总有坎坷。奋斗本就不易,未来着实成迷。青年人,青中年人,中年人……每个年龄段的人在现实的道路之上都会遇到当时的低谷、坎坷,都会遭遇当时的迷惘、徘徊。如果,您此时正面临一时的低谷与坎坷,遭受着对自己人生未来的迷惘和徘徊。那么,邀请您读一读这篇小说吧!不为别的,只为能够博您一时的开怀,一时的忘忧,一时的自由。且看“丁一二”如何接二连三的逆袭自己人生,如何从屌丝逆袭成豪,如何从草根逆袭成雄!职场,官场,情场,富贵场,名利场,恩怨场……都在等着“丁一二”上演一出一出的逆袭大戏。作者写作水平甚为有限,还望各位看官多体谅,多支持,多提意见、建议,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