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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庸俗的政治经济学家

??庸俗的价值理论

为什么说马尔萨斯是个庸俗的政治经济学家呢?我们先来看看马尔萨斯价值学说。

马尔萨斯的价值理论是从反对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出发的。李嘉图继承了亚当·斯密价值学说中的科学因素,坚持生产商品时消耗的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推动了价值理论的发展,提出了在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中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的价值理论。但在他的价值学说中,出现了两个难关:一是劳动与资本的交换和价值规律不能调和;二是等量资本得到利润和价值规律不能调和。由于他同斯密一样,把工人出卖劳动力归结为出卖劳动,而不能使问题前进一步。于是马尔萨斯抓住李嘉图价值理论这两个致命的弱点来攻击“劳动创造价值的学说”。他认为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量,不足以说明许多商品交换价值的变动。他所列举的理由是各种商品生产所需要的固定资本的比例有大小的差别,或生产时间有长短的差别;或生产时需要外国进口的原料;或生产品制成后负担不同的赋税。凡此种种都足以影响商品的交换价值,所以,生产商品时所投下的劳动量不可能作为交换价值的正确尺度;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区更不能作为真实的计算标准。他认为商品价值的尺度应该说是商品所能购买的劳动,否认何时何地商品价值可以由商品在该时该地所能交换或支配的标准劳动量来衡量。只有“商品所能支配的劳动可以看成是商品价值的标准尺度”。他说:“商品的价值平均说来是由它们的自然和必要供应条件决定的。我说这些条件就是商品中所包含的积累的和直接的劳动,加上全部垫支项目在垫支期间的一般利润”。

马尔萨斯利用李嘉图不能运用价值规律来说明利润来源的弱点,把利润排除在耗费劳动之外,断言在社会的任何发展阶段中,耗费劳动都没有单独地决定过商品的价值。他认为在商品价值中,除了耗费劳动以外,利润这个因素,一直被广泛地考虑在交换价值之内。即使把利润作为一种耗费劳动计入商品价值之内,但我们又怎么能够仅仅因为商品在上市之前必须保管一个较长的时间,就认为商品耗费了较多的劳动呢?这就是说,在马尔萨斯看来,即使是把利润也理解为耗费劳动,但也不能认为耗费劳动量决定商品价值的理论是正确的。

马尔萨斯公开嘲笑李嘉图,“诚然,李嘉图先生自己也承认他的法则有相当的例外。这些例外的品类,就是所用固定资本量不等、耐用程度不同,而所用流动资本的回收时期又彼此各别的商品。如果我们研究一下这些品类,就会发现其为数之多,使得该法则可以看成是例外,而例外倒成为法则了。”马尔萨斯为了攻击李嘉图,否定劳动价值论,死死盯着李嘉图未能解决的两大矛盾,并形而上学地把它们对立起来。他认定李嘉图所谓的商品价值决定于其所包含的劳动量的说法,和普遍的经验事实是不符合的。那么什么是“符合”着“普遍经验事实”的价值决定规律呢?马尔萨斯发展了斯密理论中的庸俗成分,创立了庸俗的价值理论。

不过,马尔萨斯所攻击和批判的李嘉图两大矛盾,的确是当时政治经济学中所亟待解决的问题。他的所作所为起了一种强调矛盾、突出问题的作用,多少有点积极意义。马克思曾经把强调了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不平等交换说成是马尔萨斯的真正贡献,也就是指这种意义而言的。当然,马尔萨斯本人的主观愿望目的并不是这样。他攻击李嘉图的价值理论,强调这个理论不能解释资本与劳动交换如何产生利润的问题等等,他的目的是要彻底否定耗费劳动决定价值的理论,并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他自己的价值理论来,以便为土地贵族的利益辩护的经济“理论”建立一个“理论”基础。

马尔萨斯首先分析价值概念的基本定义。他不是从商品出发,而是从价值观念本身出发,把价值分为三种类型,即使用价值、名义的交换价值或价格、内在的交换价值。马尔萨斯的这种划分,只不过是斯密把价值划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翻版,没有什么新的内容。而他对“内在的交换价值”的解释是十分混乱的。他既把它定义为物品由内在原因所产生的购买力,即一个商品交换其它商品的能力;同时又把它定义为物品的价值。可见,马尔萨斯并没有把交换价值和价值区别开来,而是直接把交换价值称为价值的。不仅如此,马尔萨斯还混同了价值和市场价格的界限,把价值说成是市场价格。而对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价值”,或者说作为交换价值或价格的基础的价值,马尔萨斯也作了解释,但是他把它称为“交换价值的尺度”。也就是说,他是在“交换价值的尺度”这个名义下来研究商品价值的,而他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名义下考察的东西,实际上是市场价格。这表明马尔萨斯并没有真正理解价值、交换价值、价格之间的辩证关系,也不懂得价值对于交换价值和价格的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

按照马尔萨斯的观点,价值恰恰等于由内在原因所产生的购买力的内在交换价值。他说“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商品的估价总是决定于基本的生产成本”。这种交换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人们对商品的主观“估价”,而估价的依据,一是对该商品的“占有欲望”,二是“获得的困难”。最终“总是决定于需求和供给的相对状况”,“决定于基本的生产成本”。换句话说,商品所能支配的或购买得的劳动等于生产这件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量加上预付利润,也就是这件商品的生产费用。因此,劳动商品生产费用的大小,决定着所换得的劳动量的大小。人们在购买商品时必须付出比商品本身所包含的更多的劳动,譬如说,资本家提供含10小时劳动量的商品,加上5小时的利润,买者就得支付15小时的劳动量。所以在交换中两者的劳动量是不相等的,利润正是产生于这种不等价的交换过程中。很显然,他是把货币或商品当作资本的价值增值的,即商品在这一种特殊机制上所有的价值,和商品本身的价值混同着。

马尔萨斯把交换价值说成是价值的基础,然后以此为前提抛出了庸俗的供求价值论。但是供求论只能说明供大于求,价值(实际上是交换价值)下降,供小于求,价值(交换价值)上升,而不能说明供求关系一致时,价值(交换价值)由什么决定的问题。马尔萨斯为了摆脱这个困境,提出了价值决定于“需求强度”的论断。他说:“不论需求者对一种商品的购买意愿和能力如何的大,如果这种商品能用低价购得,谁也不愿意付出高价去购买;因此,如果卖者的能力和竞争继续使人们按低价供给市场以所需要量,需求的全部强度就不会表现出来”。而在货币价值不变时,“某些商品因为数量稀少或者生产费用增大,变成更加难于获得,以致除非是愿意并且能够为此支付较多的货币而无法获得,那么,这种较高的代价,必须认为是较大的需求强度的表示”。换句话说,“购买商品所支付的价格较高,必然意味着较大的需求强度”。

从以上不难看出,所谓需求强度不过是“具有购买能力的购买愿望”。而这种意愿的变化又取决于商品的价格。这样一来,就不是需求强度决定商品的价格,反而是价格决定需求强度了。马尔萨斯本来想以“需求强度”证明价格并不是简单地取决于供求比例,似乎在供求比例形成之前,价格已由“需求强度”决定了。可是他万万没有想到,当他还没来得及自圆其说时,又掉进了循环论的泥坑。商品价格取决于供求关系,而供求关系又以价格为前提,因此,需求强度是由价格决定的。

既然需求本身先以价格为前提,那么需求所依存的价格又是怎样决定的呢?马尔萨斯又从供求论转向生产费用论,认为价格取决于生产费用(生产成本)。什么是生产费用呢?马尔萨斯不得不求助于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收入决定价值的公式。他说:“任何可以交换的商品的通常价格,可以认为包括三个部分——在生产中所雇佣的劳动者的工资;使生产得以进行的资本的利润(包括对劳动者的垫支在内);地租,即使用地主的土地的肥力的报酬”。在他看来,在供给一致的情况下,为了保持这个一致,就必须保证商品持续不断地供给。而要保证商品的不断供给,那就得保证商品持续不断供给的各项必要条件,即保证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支付。这样马尔萨斯就从供求关系决定价值转到生产费用,即三收入决定价值的结论。

马尔萨斯绕来绕去,转了一圈,仍没有说明价格决定的问题。于是他只好强词夺理,认为即使出现了价格要由生产费用决定的情况,也不能否定商品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的法则。因为商品价格由生产费用来决定的情况是罕见的。只有在供求始终一致的情况下,生产费用本身才会影响这商品的价格。然而,这种情况是暂时的,不会持久。而生产费用要能对价格发生决定作用,也离不开供求关系的“法则”。因为生产费用决定价格,就是指价格随着生产费用的变化而变化。但生产费用之所以会引起价格的变化,其原因仍然是供求关系。他说,“我们都承认,生产费用下降时,价格总是要普遍地跟着降低;但是具体说来,究竟是什么原因迫使商品价格下降呢?……这是由于实际已有的或者可能会有的供给不足”。他还认为,就生产费用本身而论,它的各个构成部分(即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格,也是由供求关系的决定的。

马尔萨斯价格理论的错误在于,一是他脱离商品的价值,把供求关系作为决定商品价格的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原因,否定了价值对于价格的决定作用。二是生产费用论也无法证明供求关系决定商品价格的正确性。因为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单就生产费用的下降,并不一定会出现供给的减少而引起价格的上升。就其本质来说,生产费用下降而引起的价格下降,原因在于商品本身的价值下降;生产费用增加时出现的价格上升,其原因是商品本身的价值增加。再就生产费用的价格来说,它也不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因为生产费用既然有价格,那它也是一种商品,或者说表现为一定的商品。因此,生产费用的价格同其它商品的价格一样,是不可能用供求关系予以说明的。特别地,马尔萨斯所说的生产费用(或自然价格),只是指由工资、利润、地租三种收入所构成的那种生产费用。它并不包括生产资料(即不变资本)这一部分价值。因此,如果商品真的按照这个价格出售,那么资本家就不可能收回他投在生产资料上的那一部分资本。显而易见,用这种由收入构成的生产费用来决定商品的价格,是不真实的。

马尔萨斯在说明了商品的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以后,又在“交换价值的尺度”或“价值尺度”的名义下,考察了商品价值的决定问题。他认为,用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作为商品价值的尺度的学说,只有在单独使用劳动就能生产商品的情况下才是适用的。因为在这种条件下,生产商品根本没有使用资本,也就没有利润,所以这种商品的价值的大小就恰好等于它在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量。但是,这种情况是十分罕见的。因为一般地,人们要生产商品,不仅使用劳动,而且必须使用资本。而要使用资本,那就必须要求有利润,因此利润就势必成为商品价值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然而马尔萨斯并不了解利润和耗费劳动的关系,把利润同耗费劳动对立起来。他根本不了解,利润也是耗费劳动所创造的,它来源于雇佣工人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无酬劳动部分。这样,耗费劳动决定商品价值的论断是“错误”的。然而马尔萨斯并不了解利润和耗费劳动的关系,把利润同耗费劳动对立起来。他根本不了解,利润也是耗费劳动所创造的,它来源于雇佣工人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无酬劳动部分。我们知道,雇佣工人的劳动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必要劳动,这是资本家付了工资的,它生产的价值用来补偿资本家垫支的工资;而另一部分则是无酬劳动(即剩余劳动),它生产的价值就是由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被歪曲称为利润。由于马尔萨斯不知道这一点,把雇佣劳动者的全部劳动都看成是支付了代价的,从而把工人的全部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混同于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这样马尔萨斯就武断地认为,除了只用劳动就能生产商品的特殊情况外,耗费劳动是绝对不可能决定商品价值的。

既然商品不能由耗费劳动决定,那么它是由什么决定的呢?马尔萨斯认为,唯一能够决定商品价值的就是商品所能购买的劳动。只要用购买的劳动来决定商品的价值,那么不论是商品的价格还是价值,都能获得一个“标准尺度”,即商品所能购买到的劳动量。商品的价值为什么就能够用商品所能购买到的劳动量来决定呢?因为马尔萨斯认为,商品的价值平均说来是由它们的自然和必要的供应条件决定的。他说:“这些条件就是商品中所包含的积累劳动和直接劳动,加上全部垫支项目在垫支期间的一般利润”。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消耗并不包括利润,从而也就不能说明商品的供应条件和决定商品的价值。能够说明商品供应条件的只能是“商品与劳动的交换关系”,只有商品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才能保证商品的供应条件。因为“商品一般所能支配的劳动量必然可以代表和衡量其中所包含的劳动量和利润”。正是由于这样,所以马尔萨斯断言:“如果我们说商品的价值就是它所得到的估价,那便肯定只有它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才能衡量这种估价”。

马尔萨斯所谓的商品价值决定于商品所能支配的劳动量的结论,是十分错误、极其荒谬的。错误的实质就在于他混同了商品的价值和商品作为资本的价值增殖。实际上,商品的价值和商品作为资本的价值增殖,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因为商品或货币要使自己的价值发生增殖,成为资本,那它就必须同活劳动进行结合,产生新的商品。而在新商品的新的交换的过程中,它所换得的劳动量,也总是比原有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要大,即是商品自身价值再加上剩余价值。但它并不是针对一般的商品交换来说的。从一般的商品交换来讲,它是建立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如果商品或货币不是当作资本,而是作为一般商品或货币,那么它在同其他商品交换时,就不会产生一个超过自身价值的余额,即剩余价值。马尔萨斯把一般的商品交换同资本与活劳动的交换等同起来,只是根据商品作为资本,在它与活劳动的交换结合中,换得了一个它本身的价值加利润这种特殊现象,就断言商品的价值是由商品所能支配的劳动量决定的。这样一来,剩余价值就成了来自流通领域的让渡利润,不与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发生必然的联系。

马尔萨斯的价值理论绕过来转过去的目的,不过是回避和否认李嘉图关于劳动决定价值的科学结论,这不仅没有解决李嘉图所遇到的矛盾,而且比李嘉图的理论更落后,是荒谬的、庸俗的价值论。它用供求论同生产费用论的混合,掩盖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贵族和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的实质,其根本目的在于从流通领域中来说明利润的来源,以便为他替土地贵族利益辩护的收入理论和危机理论奠定基础。

马尔萨斯理论的庸俗性不仅表现在他的价值理论上,更主要地表现在他为了达到为土地贵族利益辩护的目的,采取各种极其卑鄙的手段,歪曲事实,否定真理,提出了一套极其露骨地为土地贵族辩护的、也是极其庸俗的收入理论,包括庸俗的土租理论、庸俗的工资理论和庸俗的利润理论。

??庸俗的收入理论

马尔萨斯在其庸俗的价值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收入理论,是他为土地贵族辩护最为露骨的部分,在马尔萨斯整个经济理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马尔萨斯对资本主义社会三种收入的研究,是按照地租、工资、利润这个顺序来进行的。从这种研究顺序看,说明马尔萨斯根本不懂得资本主义社会三种收入的本质和内在联系。根据马克思《资本论》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资本主义社会的三种收入,就是雇佣工人在全部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全部价值。其中,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它是工人在必要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因此,要正确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三种收入,首先就必须研究工资,确定它在工人所创造的全部价值中所占的份额。只有在工资的份额确定以后,才能确定剩余价值的份额,从而才能在剩余价值的基础上来开展对利润和地租的正确研究。马尔萨斯把工资放在地租之后来研究,完全颠倒了劳动力价值同剩余价值的关系,是十分错误的。同时,从利润和地租的关系来看,地租不过是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是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余额。因此,在研究利润和地租的时候,如果不事先研究利润问题,地租问题也是不能得到正确说明的。所以要正确地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三种收入,就必须按照工资、利润、地租的顺序来研究,而不能先研究地租,再来研究工资、利润。

马尔萨斯之所采取这样的研究方式,其目的在于更有利地为土地贵族辩护,证明土地贵族所获取的地租是正当的、必要的,为此就必须割断地租同其他两种收入的内在联系。事实上,他在价值理论中所提出用购买劳动来决定商品价值,把利润(剩余价值)同耗费劳动对立起来的观点,就是为他运用这样一个研究顺序奠定基础的。而他提出的“第三者理论”,又是他按这种顺序来研究三种收入的必然结果。可见,按照地租、工资、利润的顺序来研究资本主义社会三种收入的问题,并不是马尔萨斯研究中偶而出现的错误,而是他精心设计的一个为土地贵族的利益辩护的庸俗的政治经济学体系,是由他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马尔萨斯的地租理论是他为地主阶级效劳的庸俗政治经济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本任务是为土地贵族获取地租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进行辩护。

由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英国因拿破仑战争,支援盟国,谷物价格上涨,工人的实际工资受到影响,生活水平显著下降。为了生存,工人的反抗斗争彼伏此起,使得工厂主难以压低工资。谷物价格上涨和工人工资的增加,影响了资本家的利润率,使他们难以获取更大利润。而地租则因谷物价格高涨而上升,地主坐享地租增加的利益。因此产业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便在经济利益上发生尖锐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地租问题很自然地成了社会各阶级攻击土地贵族的主要目标。在经济学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再攻击地主阶级的地租收入,出现了反对土地贵族的地租理论。

1814年,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大卫·布哈南(1779-1848)在他发行的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一书中,就以注释和附录的形式指出:地租是土地贵族对土地实行垄断而产生的不正当收入,是对消费者的剥夺;地租并不增加国民财富,只不过把社会财富从一个阶级转移到另一个阶级手里,或者说,是把财富从消费者手里夺来交给地主。所以地租的增加是社会的损失,它是对消费者的一种剥夺,即地主之所得是消费者之所失。尽管布哈南把地租归结为垄断价格的结果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但是他却代表了当时工业资产阶级反对土地贵族的一种进步要求,因而对社会还是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面对这种情况,作为土地贵族辩护士的马尔萨斯,当然是不能袖手旁观的。于是他很快于1815年就发表了《地租的性质与发展的研究》,企图以地租来源于“自然”的观点来驳倒布哈南,给土地贵族解围,基本上形成了他的地租理论。然而刚刚隔了两年,李嘉图又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一书中,运用劳动决定价值的原理来研究了地租问题。他指出,地租并非来源于自然,而是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它是由农业资本家获得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一部分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的。这样,李嘉图就比较清楚地说明了级差地租的性质和来源,揭示了地主的利益和其他任何阶级在利益上的对立关系,指出土地贵族是雄蜂和寄生虫。李嘉图的这个地租理论比布哈南的地租理论要科学得多、深刻得多。因此,马尔萨斯为了能够驳倒李嘉图的地租理论,首先就必须推翻他的劳动价值论。这样,马尔萨斯在1820年发表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中,首先是“批判”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说,接着就搬出了他那为土地贵族辩护的地租理论。他的地租理论与李嘉图的地租理论是势不两立的。他站在土地贵族立场上,用心良苦地要证明地租是地主的社会正当收入,地主阶级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

马尔萨斯的地租学说主要想阐明:是否地租像亚当·斯密所说的是一种垄断收入。在论证这个问题时,其主要观点是从安德森著作中剽窃来的。1777年安德森在爱丁堡出版了《关于谷物条例性质的研究》一书,在谈到地租问题时,以在不同程度的有利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等量产品是有一定的、同一的市场价格为前提,说明了地租等于产品的市场价格超过产品的平均价格的余额。如果土地特别贫瘠,这种土地的产品的平均价格同产品的市场价格一致那么这余额就没有了,就是说,形成地租的基金就不存在了。他认为任何国家,土地肥沃程度优劣不齐,由于市场需求不断增加,必须耕作劣等地以满足。但其先决条件是:市场谷物价格必须上涨到足以支付劣等地的生产费用。这样优等地的农作物就有一个超过生产费用的剩余额,想耕种优等地者就不能不付出相当代价作为报酬,酬金高低决定于土地的相对肥沃程度。所谓地租,就是优等地所得的酬金,它随人口的增加而增大。由于安德森阐明了级差地租的基本特点,被马克思称为近代地租学说的真正发现者。

马尔萨斯抄袭了安德森的基本观点,在《地租性质与发展的研究》小册子中,首先竭力证明,地租并不像亚当·斯密等人所说的是垄断价格的结果,而是“总产品价值中扣除各种耕种费用后归于地主的部分”,“或者用货币来计算,是总产品价格中扣除劳动工资和耕种投资利润后的剩余部分,”也就是说,是市场价格经常超过优等地的生产费用的剩余,是一种剩余产品,因而实际上是自然的产物,是自然对人类的恩惠。那么在农产品的价格中,为什么会存在这个剩余部分,或者说地租为什么会产生呢?

马尔萨斯认为地租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

第一,主要的是土地的性质。土地能够生产出比维持耕种者的需要还多的生活必需品。由此形成的地租是“来自神意的丰富礼物”,不是土地垄断的结果。这就把农业的剩余产品从农业工人的剩余劳动分离开,说成“土地的性质”带来的。

第二,土地产品所特有的性质。土地生产出来的产品与其他产品不同,它是生活必需品,能够不断创造出对它自身的需求,或者能够按其生产量的多寡而养活若干的需求者,这是使土地产品的价格能够支付地租的条件。马尔萨斯认为生活资料与人口增长,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生活资料增加,人口必然增加,而人口的增长,势必提出对生活资料的更多需求,所以说农副产品可以不断产生出对它自身的需求。其他产品如果生产过多,其价格就会因供过于求而下降,从而也就不会形成产品价值超过生产费用的剩余。相反,土地产品不会出现这种现象。由于人口增加更需要食物的供给,于是价格就上涨到它的成本以上,从而创造了一个剩余,马尔萨斯断言这是自然规律支配下的社会进步固有的现象。

第三,肥沃土地相对稀少,不足以满足我们的全部需要;又由于农业上的收益递减,不得不耕作次等土地,于是优等地产生了地租。

在马尔萨斯看来,地租完全来源于土地本身,他十分自信地说:“我曾把这种剩余叫做上帝的恩赐,并且我坚决地认为这个名称是十分恰当的”。土地产品超过生产费用的剩余部分的地租,是必须交纳给地主的,这是由“肥沃土地的相对稀少性”决定的。如果不把它交纳给地主,而把它仍然以工资利润的形式分配给作为土地耕种者的工人和资本家,那就只有最优等的土地才能加以利用,其他的次等以下的土地就不会被改良和耕种。因为这些土地的肥力都不及最优等的土地,不能提供与最优等土地相当的工资和利润。但是一个国家的最优等土地又是稀少的,如果只耕种这种土地就不能使这个国家的资本和人口得到增加。因此,为了适应资本和人口迅速增长的需要,把这个剩余部分作为地租从工资和利润中分离出来交给地主所有,这既是绝对必要的,同时也是资本和人口增加的自然的和无可避免的结果。在分析这个问题时,他运用从安德森那里抄袭来的级差地租理论和土地肥力递减规律,考察了级差地租的两种形式。

马尔萨斯认为,在肥沃土地非常多,任何人只要感到需要就可以获得这种土地的时候,是不会有人向地主支付地租的。但是这种状态是不会持久的。由于自然规律的作用,肥沃的土地总是稀少的。当资本增加到所有土质最肥沃、地位最有利的优等土地都耕种完毕以后,继续在这种土地上追加资本,必然会因土地肥力的递减而引起利润下降。与此同时,人口的增加又必然会使劳动工资下降。然而工资和利润都是农产品的生产费用的要素,因此它们的下降也就意味着生产费用的下降。农产品和生产费用下降了,但是,它的价格不但不会下降,而且还会因人口的增加而上升。“在这种情况下,粮食的价值就会超过作为供给条件的工资和利润的价值:这种超过部分就是土地总剩余产品中叫做地租的部分。”马尔萨斯这里所说的地租,实际上就是指同一块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的各个资本,由于生产率不同而引起的地租,即级差地租Ⅱ。

至于级差地租Ⅰ,马尔萨斯是从级差地租Ⅱ引出来的。他说:“当资本的积累达到使优等土地上追加资本的报酬低于在次等土地上的投资所得时,显然资本一定会用于耕种这种次等土地”。如果耕种次等土地的投资利润是30%,旧土地的投资利润是40%,那么这10%的差额,显然总是属于地租,即级差地租Ⅰ。

马尔萨斯在说明了地租产生的必然性之后,又考察了地租所以不断上涨的原因。在这里,他针对李嘉图等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关于地租上涨于社会有害的观点,力图证明地租上涨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并公开地为土地贵族辩护。

在马尔萨斯看来,地租上涨的原因有四个方面:

第一、资本的积累,使利润下降;

第二、人口的增多,使谷物工资下降;

第三、农业改良或劳动生产率提高,使需要的劳动人数减少,从而降低生产费用;

第四、农产品的需求的增加,促使价格上涨。

他认为不论什么时候,只要这4个原因中的一个或多个起作用,使生产手段变得相对低廉,使农产品价格和耕种费用之间的差额扩大,地租就自然而然地上涨。但同时,马尔萨斯又认为,由于资本积累的增加,必然会促使资本转向肥力较次的土地,有利于荒地的开垦和利用;谷物工资的降低,又使得同量的谷物可以雇请更多的工人,这样,过去不能耕种的土地现在也可以耕种了;而农业上的各种改革,既利于新地的垦种,也有利于在旧耕地上进行更有成效的耕种,这些都必然会增加市场的谷物供应,保证社会发展的需要。至于因需求增加而引起的谷物价格上涨,马尔萨斯认为这会给农业的改良带来巨大的刺激,从而鼓励资本在新土地上的投资和促进旧土地的生产力的提高。总之,马尔萨斯认为地租的上涨,不仅使地主获得了利益,而且也会使整个国家富裕起来。地租上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也是国家繁荣和财富增长的“最确定的标志”。因此,他说:“我们必须承认,地主的利益同国家的利益是分不开的。”而如果像李嘉图所说的那样:“‘地主的利益总是同消费者和制造商的利益对立的’,就是说,和国内所有阶级对立的”。“那就可以非常妥当地说,在这个国家里,没有一个阶级的利益像地主阶级的利益那样,和国家的繁荣富强紧密地必然地联系在一起”。

马尔萨斯把地租的来源归之于自然的恩赐,这就一箭双雕地攻击了布哈南和李嘉图的观点。它既与土地垄断无关,也不是农业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从而既否定了地主阶级与广大消费者的矛盾,也否认了地主阶级与资产阶级争夺剩余价值的矛盾,而且地租的增加还是国家昌盛的标志。作为一个道道地地的土地贵族的辩护士,在他的地租学说中可算是暴露无遗了。

但无论他作如何巧妙的辩解,他的地租理论的错误是无法改变的,从而决定了他的辩解是荒谬的、强词夺理的。首先,他的地租理论的一个最主要的错误,就是歪曲了地租的来源和本质,掩盖了农业工人、农业资本家和地主阶级之间的相互对立关系。一切地租都是剩余价值,都是工人剩余劳动的产物。资本主义地租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中地主阶级的一种特殊收入,是剩余价值的特殊形式。它来源于农业工人的剩余劳动,最初表现为农业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额利润。只是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它才落到地主阶级的手中,成了地主阶级不劳而获的一种寄生收入。因此资本主义地租,既反映了地主阶级和农业资本家对农业工人的共同剥削,也反映了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瓜分剩余价值的斗争。

其次,马尔萨斯从级差地租Ⅱ来引出级差地租Ⅰ的理论也是错误的,颠倒了级差地租两种形式的正确关系。实际上,级差地租Ⅱ的基础和出发点是级差地租Ⅰ。不仅从历史上看级差地租Ⅰ要先于级差地租Ⅱ的基础。要说明级差地租Ⅱ,就必须先分析级差地租Ⅰ。只有把级差地租Ⅰ搞清楚了,级差地租Ⅱ才能得到正确的理论说明。而马尔萨斯恰恰把这个关系颠倒过来,所以他对级差地租Ⅱ的分析是不清楚的。而且他的地租理论是建立在错误的“土地肥力递减规律”的基础上的。在这里,“土地肥力递减规律”既是他这个错误的原因,也是这个错误的结果。因为正是由于他一开始就把“土地肥力递减规律”作为自己既定的理论前提,所以就必然要以资本在同一块土地(最优等地)上连续追加投资引起报酬减少,利润下降,来说明由扩大耕地面积而产生的级差地租Ⅰ。在颠倒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的基础上来分析级差地租Ⅱ,因此他也就必然要以“土地肥力递减规律”作为分析的基础,其理论前提是错误的。所以,马尔萨斯从级差地租Ⅱ来引出级差地租Ⅰ的错误,是一个双重性错误。

再次,马尔萨斯关于地租上涨原因的论述也是错误的。这个错误的实质在于否定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对于生产力的阻碍作用,从而进一步掩盖了资本主义农业中的阶级对立关系。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地租膨大起来的原因,就是地主尽可能地缩短土地的租约,以便在重新订立租约时,把资本家用于改良土地而合并到土地中去的资本的利息,加入到真正的地租中去。因此,资本主义地租的不断上涨,标志着资本主义农业中各阶级之间,特别是地主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的增长。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订立租约问题上的矛盾,即地主要尽量缩短租约期,而农业资本家又要尽量延长租约期。这种矛盾说明了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已经限制了农业资本家对土地的合理使用和改良,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但是,对于资本主义地租增长的这个本质原因,马尔萨斯未作任何分析,而只是在什么“资本增长”、“人口增长”等现象问题上转来转去。因此,他所提出的地租上涨的理论,除了为土地贵族的利益进行辩护以外,是没有什么科学价值的。

马尔萨斯在他的地租理论中,证明了地主阶级收取地租的必要性,接着在他的工资理论、利润理论中证明地主阶级花费这个地租的必要性。

在工资问题上,马尔萨斯力图用其庸俗的价值理论来证明工资就是劳动的价值。在他看来,所谓工资就是劳动的价格,是对劳动者的努力的报酬。

马尔萨斯所说的劳动价格,实际上是由劳动的供给和有效需求经常保持一致时的一种价格。他当劳动的供给不足以满足对劳动的有效需求时,工资就会上涨,劳动者就能获得较多的生活资料,而生活资料的充裕,就会刺激劳动人口的增长。而劳动人口的增长就增加了劳动的供给,促使劳动供给超过有效需求,这时工资就会下降。而工资下降,就意味着劳动者获得的生活资料减少,这又必然限制劳动人口的繁殖,减少劳动的供给,促使工资的提高。这样,周而复始,就使劳动者的工资,始终保持在劳动的“价值”这个水平上。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马尔萨斯又从劳动维持基金说的角度来论述这个问题。他把工资区分为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名义工资由货币构成,实际工资由劳动者的货币工资所能购买到的生活必需品、便利品和奢侈品构成。货币工资和实际工资“完全决定于和劳动供求对比的这些物品的供求情况。”他认为工人工资的高低与人口和维持工人生活的工资维持金紧密相关。“持续的和巨大的劳动需求对人口的迅速增长是十分必要的;它的增长的速度是和起因于资本或年收入的实际用来维持劳动的基金的数量与价值增长成正比例的。”什么是劳动维持基金呢?“这些维持基金主要是生活必需品,或者劳动阶级用以换取食物、衣着、居住、燃料的手段。”马尔萨斯的“工资维持基金说”对后来的西方经济学影响很大,被发展为“工资基金说”。

在马尔萨斯看来,劳动的供给,表现为劳动者人数的数量;劳动的有效需求,则表现为劳动的维持基金总额。而这个劳动维持基金是不变化的,“停滞不前的,不增也不减”。因此供求关系调节工资在这里也就表现为劳动的供给如何围绕着劳动维持基金而上下波动的问题。如果劳动供给增加了,那么每个劳动者在劳动维持基金中所占的比例就会下降,即工资下降,反之,劳动者人数减少了,工资就会上升。但是,不论对劳动的有效需求怎样,一般说来,劳动的货币价格显然一定会和劳动维持基金的价格相称,使所需的供给得以实现。可见,马尔萨斯是把劳动维持基金作为社会所需劳动的“价值”总和来看待的。也就是说,劳动维持基金是调节劳动供给的尺度。不论劳动的供给和需求怎样变化,由于供求原理的“经常起作用”,就使得工资能始终保持在劳动“价值”的水平上。因为“劳动的维持基金是停滞不前的,不增也不减,因此供求原则将经常起作用,使那种会引起人口增减变化的工资不能出现”。这就是马尔萨斯论证的工资变动规律。

马尔萨斯把劳动维持基金作为社会所需劳动总量的价值代表,其目的就是企图以此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是按劳动的价值来支付的,并未受到剥削。他们的工资下降,生活贫困等等,都不是资本主义制度造成的,而是由于他们自己生活习惯差,缺乏理智,不能瞻前顾后,不能自己尊重自己,以至不顾体面地结婚、生育,从而造成人口增长超过劳动维持基金或生活必需品增长的结果。可见,马尔萨斯处处不忘他的阶级立场。

马尔萨斯的工资理论是十分错误的、荒谬的。这表现在,一是工资定义是错误的。资本主义的工资不是劳动的报酬,也不是劳动的价值,而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劳动力和劳动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劳动力是蕴藏在工人身体中的一种生产能力;而劳动则是一个过程,即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商品的生产过程。工人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也就是把自己的劳动力的使用权转让给资本家,由资本家去使用和支配。而资本家为了获得这个劳动力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就必须支付一定的代价,这个代价就是工人的工资。因而,工资是资本家为了获得劳动力的使用权而支付给工人的代价,它是劳动力的价值。作为工资的劳动力价值只占工人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全部价值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则是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马尔萨斯没有弄清楚劳动力和劳动的区别,而把工资说成是资本家付给劳动者的劳动的报酬,是劳动的价值,这就歪曲了工资的本质,掩盖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同时,他提出的供求关系所决定的价格才是劳动的自然价格(即价值)的观点,也是错误的。由于他这种倒因为果的错误,资本主义的剥削性质就被完全掩盖起来了。

二是工资变动规律的理论也是错误的。他将工资总额或劳动维持基金不变、工资变动取决于劳动者人口绝对数的变动作为理论的前提条件,而这两个前提条件都是错误的,因而他的工资变动规律的理论就不能成立。第一,就工资总额或劳动维持基金来说,它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常量,而是一个随着资本积累而增加的变量。我们知道,所谓资本积累,就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转化为追加资本,而这一部分剩余价值要转化为资本,就必然要划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可变资本部分相对于不变资本部分来说是很小的,但也不能排除它必须作这种划分,否则它就不能发挥资本的职能。因此,不管追加资本划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比例如何,这个新的可变资本的形成,就会导致劳动维持基金的增加。这是资本主义再生产规律决定的。所以马尔萨斯关于劳动维持基金“不增也不减”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第二,工人工资水平的变动,也不取决于工人人口绝对数的变动,而是取决了相对过剩人口的变动。过剩的工人人口不受人口实际增长的限制,它为不断变化的资本增殖需要创造出随时可供剥削的人身材料。正是由于这个不受人口实际增长限制而又绝对地隶属于资本的产业后备军的存在,使资本主义在经济繁荣时,照样可以获得廉价的劳动力,而在危机时期,又可以压低劳动力的价值。所以它是调节工人工资变动的调节器。但是,马尔萨斯却认为工资是由工人人口绝对数的变动来决定的。实际上他的这个观点是以他的人口论为依据的。如果真的按照他这个观点,那末资本家在需要劳动力的时候,就绝对不可能及时地获得劳动力,而不管他把工资提高到什么程度。因为任何一个劳动力的成长,都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过程,并不是一年半载就能办到的。所以马尔萨斯的这个观点除了说明工人阶级的贫困是由于他们生育过多以外,是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的。

马尔萨斯的利润理论,是建立在他的庸俗价值基础上的一种“让渡利润论”。这个理论,从它否定利润来源于剩余劳动方面讲,是为资产阶级的剥削辩护的理论;从马尔萨斯整个庸俗经济学体系来讲,它是为他替土地贵族辩护的危机学说提供理论前提。

马尔萨斯对利润问题的研究是从歪曲利润的本质开始的。他认为所谓利润,就是在“国民所得中作为资本的报酬归于资本家的部分”。他看来,资本家的资本,由于它在生产中帮助了劳动者,对生产起了促进作用,因而必须获得足够的报酬,而这个报酬就是利润,它等于商品的价值和生产这种商品所必需的各种垫支的价值的差额。这个差额同各种垫支价值的比例就是利润率。商品价值之所以要大于各种垫支的价值,只是由于“为了构成商品的价值,必须在用在商品上的积累劳动和直接劳动上加入不同的利润量和利润率”。就是说,由于在劳动生产出来的商品中加入了一个外在的东西,即利润,因而才使得商品的价值同各种垫支的价值之间形成一个差额(利润)的。但问题是商品已经生产出来,作为一个完整的物质形态,这个利润又是如何加入到商品中去,然后又把它作为利润再收回来呢?这不是在自己哄自己吗?当然马尔萨斯不会这样去表现他的谬论。马尔萨斯说的“加入不同的利润量和利润率”,是把生产出来的商品按照一个比它本身价值大的价格来出售的意思,或者说,利润在于商品贱买贵卖,买者购买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或物化劳动多于卖者为商品所花费的。

按照马尔萨斯所说的,利润既然是由资本对商品实行加价出售的结果,那么是不是就可以随随便便对商品进行加价,达到提高利润的目的呢?要是不能的话,那是什么原因决定和影响利润或利润率呢?在马尔萨斯看来,对商品进行加价来提高利润率要受到种种原因的限制和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是最后投放在土地上的资本的生产力;第二是由于偶然的或通常的供求情况而引起的同一数量的劳动的产品价值的变动。

马尔萨斯认为,最后投放在土地上的资本的生产力之所以能够决定和影响利润率的高低,是由于这种生产力的大小,可以知道在社会总产品的价值中,要用多大一部分来维持雇佣工人的生活,也就是说把工资压低到什么程度为宜。同时,这最后投入耕种的土地的资本利润率,也是一般利润率的最高限度,马尔萨斯把最后投放在土地上的资本的生产力,称为利润的“限制原因”,它“决定利润变动的幅度,说明利润可能上升到多高,下降到多低”,“在任何时期和任何情况下,利润都不可能超过土地状况所容许的限度。”

马尔萨斯把第二个原因,即供求引起产品价值的变动,称为“调节原理”,它是在“限制原理”的作用范围内来发挥其影响和决定利润率的作用的。“限制原理”之所以能影响和决定利润率,是因为“调节原理”(或供求原理)的作用,引起同一劳动的产品价值的变动。而产品价值的变动,又必然会导致利润率的变化。

可见,在利润决定问题上,马尔萨斯既强调“限制原理”,又强调“调节原理”(供求原理)。他强调“限制原理”是为了土地贵族的利益。他等于在向产业资本家宣布道:地租的上升和利润的下降是必然的,是自然规律,是上帝的旨意,你们相信上帝吧,不要为此不高兴。而他强调“调节原理”(供求原理)又等于安慰产业资本家:利润下降你们不要急,你们还可以借助供求原理的作用来提高资本的利润率,增加自己的利润。

马尔萨斯的理论,是极其荒谬的。首先,他关于利润来源的分析就是十分错误的,因为利润不是来源于流通,而是来源于生产,来源于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指出:马尔萨斯根本不理解的就是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总量和商品中所包含的有酬劳动量之间的差额。正是这个差额构成利润的源泉。马尔萨斯之所以不理解利润的真正来源,关键在于他混同了劳动和劳动力。从前面介绍的工资理论中可以看出,马尔萨斯把工人出卖给资本家的劳动力看成是劳动,并把工人的工资说成是劳动的价值。因为他认为商品的价值全部都是有酬劳动的价值。这就否定了其中包含的无酬劳动的存在,从而也就否定了利润的真正来源。马尔萨斯认为利润的产生是由于卖者高于商品价值出卖商品。他企图用价格(即他所说的商品的变动价值)代替价值,把利润归结为流通的观点,来和李嘉图关于利润来源于工人的耗费劳动的观点相对抗。他所说的这个变动价值同生产过程中由耗费劳动决定商品“既定价值”,实际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因价格不过是价值的表现,它始终是围绕价值波动的。因此,利润首先来源于商品价值,来源于商品价值中包含的剩余劳动,而不是来源于商品在流通中的高价出售。

其次,马尔萨斯关于利润率下降的理论也是错误的。要分析马尔萨斯的这一错误,我们先来弄清楚资本的构成。资本的构成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方面,从物质形态看,资本是由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所构成,它们之间的比例是由生产的技术水平决定的,这种反映技术水平和劳动力之间的比例,叫做资本的技术构成。另一方面,从价值形态看,由于生产资料的价值表现为不变资本,劳动力的价值表现为可变资本,因而资本又是由一定数量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构成的,它们之间的比例叫做资本的价值构成。资本的技术构成和价值构成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有机联系,资本的价值构成以技术构成为基础,资本的技术构成决定价值构成。这种由资本的技术构成所决定,并且反映着资本技术构成变化的资本价值构成,叫做资本的有机构成。在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的过程中,资本家为了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和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必然不断改进企业的技术装备,提高劳动生产率,结果在全部资本中,不变资本所占比重增大,可变资本所占比重相对减小,从而导致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这样,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变化影响着利润率的提高或者降低。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可变资本(活劳动)减少,利润率下降,相反,资本有机构成降低,可变资本增大,利润率上升。因而利润率下降的真正原因是资本有机构成的普遍提高,而不是由土地肥力递减规律引起的劳动生产力下降。也就是说,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普遍提高,使得在一定数量的资本中,用于不变资本(生产资料)部分的价值增大,而用于可变资本(活劳动)部分的价值相对减少,这样,资本所推动的活劳动就相对地减少了。在剩余价值率不变的情况下,活劳动的减少,就必然导致剩余价值或利润的减少,从而引起利润率下降。而马尔萨斯却用与土地肥力递减规律相联系的劳动生产率下降来说明利润率下降,这是完全错误的。实际上,贫瘠土地投入耕种,劳动生产率的下降,使得资本的有机构成下降,这正是利润率提高的原因,而不是利润率降低的原因,这种利润率的提高表现为级差地租的上升。所以,马尔萨斯用农业中扩大耕地面积引起的劳动生产率下降来说明利润率下降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这在本质上就是否定地租的剥削性质,是为土地贵族的利益辩护。同时,他用供求关系来决定利润率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供求关系只能说明利润的平均化,说明平均利润率的形成,而决不是决定利润率高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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