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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版权,很纠结

版权是让谷歌最头痛的问题,不光是Youtube经常会涉及版权纠纷,几乎谷歌所有的产品都涉及版权问题。读者可以搬个小板凳坐下,我们一个一个来说。

先说Youtube。Youtube最早是几个年轻人在2005年初时的一个想法,他们希望能够搭建一个网络平台,供用户上传和观看视频。于是他们把这个想法付诸实践,做了Youtube网站。2005年5月,Youtube测试版正式上线。Youtube一出来,美国用户都呈癫痫状了,每个人都拍一些吃饭睡觉之类毫无思想性、艺术性的视频上传到Youtube,并且互相观看,看谁更无聊。到了2006年7月,Youtube每天上传的视频数达6.5万个,用户每天观看的视频数累计达1亿次。三个月后,市场再次癫痫,谷歌出资16.5亿美元买下了这个当时还处于亏本的Youtube。

现在这个Youtube是谷歌的家当了。每一个用户都可以在Youtube里上传视频,并且观看别人上传的视频。简单地说,谷歌提供了一个工具,或者说是一个平台,供用户使用,而谷歌本身并不提供任何视频内容。那么问题来了,用户上传的视频如果出现问题,比如侵犯别人的版权,比如含有色情内容,谁来负这个责任?是用户,还是谷歌?

这个问题在美国吵了几十年,每一次新的传播媒体的出现,这个问题就会被再次提出来吵一轮。而最早引发这个问题的居然是日本索尼公司。

索尼在20世纪70年代发明了一款叫做Bebamax的录像机,并且卖到了美国。这款在当时属于高科技的录像机可以让观众在家里把电视节目录下来,以供日后观看,因此深受美国用户喜爱,在美国市场卖得很火。

但是这个产品出来之后,广告商开始向电视台提意见了,因为很多人买了索尼的录像机,一边录电视节目,一边跑去洗衣服、做饭,等忙完了回来再看录下来的节目,而在观看的时候,把电视广告跳过。这就直接侵犯了广告商的利益了,他们跟电视台抱怨说我花那么多钱在你这里做广告,但是真正看广告的用户越来越少,我这个广告的目的达不到,你要退我钱。

这个事情让电视台有点迷糊,因为他们也搞不清楚应该把罪定在谁的身上。怪观众还是怪索尼的录像机?想来想去,最后觉得把索尼告上法庭比较靠谱。一来用户太多,不可能一个个去追究;其次,用户也都没什么钱,告了也不可能让用户赔偿损失,还是索尼兜里有米。毛主席早就说过,抓问题要抓主要矛盾。

就这样,环球影院公司和迪斯尼公司在1976年把索尼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索尼的录像机侵犯了电视节目的版权。

美国的法院接到这个案子,也犯难了,因为从来没有碰到过类似的涉及版权的案子。法官们私下嘀咕着,谁是罪魁祸首呢?索尼的录像机看着挺像作案工具,但是索尼本身没有犯罪动机,就像杀人的菜刀是凶器,但是生产菜刀的厂家没有让你去杀人。用户呢,他们是未经授权录制电视节目,但是他们也就在家里看看,没有参与贩卖盗版录像带,也就是没有商业目的,没有用这个去赚钱,这个也不算侵犯版权。而电视台呢,观众不看广告了,广告商找他们要退钱,他们的利益确实受到影响。

这个官司最后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的微弱优势判决环球影院和迪斯尼公司的理由不充足,索尼获胜。法院判决的理由主要有两条:第一,索尼并没有参与到观众对电视节目的录制中;第二,用户录了电视节目,只是用于私人、非商业的用途,够不上侵犯版权。而这两条所依据的最根本的法律支持来自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即言论和出版自由。如果法院判决这样录制节目非法,禁止用户继续录制电视节目的话,那就侵犯了这种自由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索尼案的判决在美国的通讯传媒业中树立了一条“介质无罪”的大原则,也就是说,信息传播平台不对信息内容承担首要责任。但这并不是说问题就此解决了,只要看看法院判决的票数就知道还是有很多人对这个原则不服,所以围绕这个版权问题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过。

岁月匆匆,30年过去了,转眼到了1999年。这一年,美国波士顿东北大学的一个名字叫肖恩·凡宁(Shawn Fanning)的学生做了一个音乐共享的网站纳普斯特(Napster。com),用户可以在这个网站上共享音乐。任何注册用户都可以在这里上传音乐,也可以收听和下载音乐。网站一经推出,立马风靡美国,大家都不去买唱片转而在网上下载了,Napster一下子涌进大量用户。

但是指责Napster的声音也马上出来了,包括大姐大麦当娜在内的很多美国歌手和唱片公司都公开指控Napster侵犯版权,而且就在1999年当年把它告上了法庭。这个案例跟索尼案有着高度的类似,只是传播的介质与时俱进到了互联网。

Napster案例的另外一个大背景是美国于新千年前夕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VA)。这个法案在“介质无罪”的大原则下,明确了这些信息传播平台具有从属责任。法案规定,网站虽然无法决定用户上传什么内容,但是如果发现自己网站上的内容有问题,应该及时处理,否则你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新法案正好拿Napster来试水,法院认为Napster明知自己网站上的内容都有版权问题,但是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阻止,这就是你的不是,因此判决Napster侵犯人家版权。Napster不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但是无济于事。Napster最后在2001年关闭破产。这个Napster虽然只存在了短短的两年时间,但是却成了美国网络版权的一个经典案例。

有了Napster的前车之鉴,所以像Youtube这样的网站,在版权问题上也必须非常小心谨慎,同样不能背离这个原则。但是尽管如此,Youtube还是免不了官司。比如维亚康姆现在正在跟Youtube打官司,因为Youtube上有大量维亚康姆节目的视频,维亚康姆要求谷歌赔偿10亿美元。

谷歌给自己辩护说,按照这个《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维亚康姆只要跟我们说Youtube上的视频侵犯你们的版权,我们谷歌收到投诉后都会及时处理,因此我们是没有责任的。但是维亚康姆咬住谷歌不放,理由就是你这个Youtube和Napster一样,侵犯版权的视频有很多,你Youtube只是装傻,纵容用户上传有版权问题的视频,这样可以给你带来更多的访问量和更多的广告收入,因此Youtube这个平台本身就是协助盗版的平台,不应该受“介质无罪”这条法律的保护。

现在Youtube和维亚康姆为这个事情吵得不可开交。维亚康姆聘请了100多个律师来打这场官司,一副不打败谷歌誓不收兵的架势。而维亚康姆的壮举也受到美国很多唱片公司和电视台的支持,大家一起组成维亚康姆的后援团,朝谷歌扔臭鸡蛋。

同时由版权引申到内容,按照这个《数字千年版权法案》,Youtube不仅对用户上传的视频的版权附带从属责任,而且对视频内容的本身也附带从属责任。而视频内容是不是有问题,比如是否歧视妇女了,是否歧视有色人种了,有时候是很难界定的。所以Youtube在美国也无法做到100%的言论自由,对于一些敏感性的内容,Youtube也会删除。

比如美国有个叫麦克·佩顿(Michael Patton)的人,这哥们儿实在没什么事情可做,大概生活很空虚,就天天跟狗生活在一起,拍一些狗咬狗之类的视频上传到Youtube,有些场面就很黄很暴力,引起了观众的反感。Youtube就把这些视频给删除了,并且在2009年11月的时候把麦克在Youtube上的账号也删了。如果不及时处理这种内容有问题的视频,那么当它在社会上造成巨大负面影响的时候,就会有什么动物保护协会之类的人找上门来,Youtube也就没有好日子过了。

这是关于谷歌视频网站Youtube的版权问题。第二个我们说说谷歌搜索中的版权问题。

用户访问谷歌,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这个时候谷歌就会在你的电脑里呈现一系列搜索结果,每一个搜索结果都有一个简短的内容描述,这个描述的内容就来自别人的网站,也就是说,谷歌的搜索结果中使用了其他网站的内容。虽然大部分人都希望自己的网站能够出现在谷歌的搜索引擎上,但还是有人认为谷歌侵犯了他们的版权。尤其是在谷歌新闻搜索和图片搜索中,新闻和图片的内容一目了然。谷歌新闻的首页和《纽约时报》等新闻网站的首页没有什么区别,不少用户就在谷歌网站上看了个大概就过去了,可能不会点击这些网站去看具体内容。一些报社和图片公司因此很不高兴。

在这个问题上,美国法律有一个“合理使用”(Fair Use)的原则,给予了谷歌很多的保护。什么是合理使用呢?美国的法律规定,人们在发表评论、新闻报道,或者在科研教学活动中,引用一些具有版权保护的资料是合法的,无须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这就是所谓的“合理使用”。

当互联网出现之后,这个“合理使用”的原则也同样被应用到网站版权纠纷上来。比如一个网站对另一个网站进行链接,这个就属于“合理使用”,无须征得被链接网站的许可。在谷歌的搜索引擎中,出现其他网站的链接、简单说明以及图像的缩略图,同样被认为是合理使用的范围。有了这个护身符,谷歌也就不怕在美国被别人告侵犯版权了。

但是这只是谷歌搜索引擎版权纠纷中的一部分,更让谷歌头痛的还在后头。而要说清楚搜索中的版权问题,我们必须得从谷歌使用的技术说起。谷歌是怎样给网站排序,并且按照关键词马上给出一个搜索结果的呢?谷歌是这样做的:它首先使用一个名为Googlebot的软件,这个Googlebot就像一台长了腿的摄像机,行走于互联网的各个角落,把看到的每一个网页都拍下来,这些拍下来的网页存储于谷歌的服务器中,谷歌会对这些网页的内容进行分析,然后归类,并根据不同的关键词进行不同的排序。所以当用户搜索的时候,谷歌就能马上提供相应的搜索结果了。

在谷歌的搜索结果中,每一项结果除了网页标题、内容说明和网站地址之外,旁边还有一个“网页快照”,英文网站中是“cached”。点击这个“网页快照”进去,看到的内容就是谷歌当初用Googlebot拍下来的网页。因为时间差的存在,所以只有直接点击网站链接才能看到即时的网站页面,而点击“网页快照”看到的内容往往都是老页面,也就是Googlebot最近一次拍到的照片。

所以如果今天有人做了一个新的网站,就兴冲冲地跑去谷歌搜索,结果往往是搜索不到的,只有过几天等被谷歌拍了照收录进去了,才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

如果说谷歌搜索页面中出现了其他网站的一些信息属于“合理使用”,那么谷歌通过“网页快照”囤积了无数其他网站的页面,这算不算侵犯人家版权?更何况,有些网站发布了一些信息之后,出于各种原因,觉得这些信息不合适,因此又将这些信息删除了,但是这些信息却有可能被谷歌的“网页快照”保存了下来,别人照样能够看到。所以很多人觉得谷歌简直就是一个长舌妇,什么都藏不住。一个名叫布莱克·费德(Blake Field)的美国人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跟谷歌干上了。这哥们儿有一个个人网站,经常写点东西,结果他发现自己已经删除的文章在谷歌的“网页快照”里照样能够看到。因此他控告谷歌侵犯了他的版权。美国法院的最后判决不支持布莱克,理由有两点:一是谷歌有一定的技术手段,能够让用户通过设置使自己的网站不被“网页快照”收录进去,用户只是不知道而已;第二是法院认定谷歌这样做也属于“合理使用”,因此不构成侵犯版权。

所以这个“合理使用”给了谷歌一个免罪金牌。不仅在对付布莱克这样的小人物有用,而且在对付美联社这样的大人物也有用。美联社跟谷歌有什么瓜葛?其实也跟布莱克的案例类似。谷歌新闻的搜索里有大量的美联社的新闻,美联社就觉得不爽,这侵犯版权,美联社的高层对此已经抱怨了好几年,而且还威胁说要把谷歌告上法庭,但是始终没有下手。因为美联社也明白,要告赢谷歌的概率很小,原因就是有这个“合理使用”的存在,会让谷歌占了上风。而美联社无非是要到谷歌那里弄点好处,再说句实话,自己的新闻出现在谷歌上怎么说都不是坏事,要是大家闹得太僵,谷歌新闻不再收录美联社的新闻,那美联社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所以反对归反对,美联社的棒子还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法律都是人制定的,就像“网络中立”原则一样,美国也有人在大力鼓吹“合理使用”,利益集团总是能够尽自己所能去影响舆论,游说立法机构。美国的计算机和通信业协会(Computer and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 CCIA),就代表了谷歌、雅虎等网络巨头的利益,极力提倡“合理使用”原则,因为如果没有这个“合理使用”,那么很多人都要掏钱买人家的版权,这样一来,很多事情也就无法继续。CCIA还发表报告说,光这个“合理使用”原则每年就为美国创造了4.5万亿美元的价值,占美国GDP的18%,而且还带来了1100万个就业机会。所以哪天如果立法机构不支持这一条了,那么1100万人就会失业,老百姓就会跟你过不去。

CCIA的研究数据是否靠谱,那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但是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谷歌作为一个网络巨头,他是有能力去影响立法,甚至政治的。当然,那些觉得谷歌侵犯了自己的版权的新闻机构也不甘示弱,强烈反对把“合理使用”原则用到谷歌的搜索引擎上去,一有机会就拿出来说事。自从有了谷歌,包括报业在内的传统媒体不做大哥都好多年了,所以他们也会继续在“合理使用”原则上做文章,继续跟谷歌耗下去。

但是同样的版权问题,谷歌在海外市场因为没有“合理使用”的免罪金牌,下场就大不一样了。

在比利时,有一家叫做Copiepresse的报纸版权管理公司,在2006年,这家公司就跳出来代表比利时的一些报纸跟谷歌打官司,理由同样是因为未经许可,这些报纸的新闻出现在谷歌新闻中。Copiepresse要谷歌赔偿4900万欧元。比利时的法院没给谷歌这个外来户面子,判决Copiepresse获胜,谷歌赔钱,还得把相关新闻全都撤下来。

从来未有事,竟出比利时,谷歌十分不服,提出上诉,这个官司现在还处在漫长的上诉过程中。但是最让谷歌担心的是,如果输掉这个官司的话,那么它可能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很多人都会学着Copiepresse找上门来,甚至“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性也可能会在美国被重新讨论,到时候谷歌受到的打击可能是致命的。

而这个Copiepresse公司却由此信心大增,而且扬言道,如果谷歌敢在比利时版的谷歌新闻搜索中做广告——也就是在新闻搜索页面中出现谷歌的AdWords关键词广告栏,那么他们将再告谷歌一回。因为Copiepresse觉得谷歌这样的做法是利用别人(媒体新闻)的内容在吸引用户,从而做广告为自己牟利,这个就是赤裸裸的商业行为,也是赤裸裸的侵犯版权行为。

以上讲的是谷歌搜索中的版权问题。第三个我们要说的是谷歌图书(Book)的版权。

谷歌和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等几家美国高校图书馆合作,扫描了700多万本书,放在网上,供用户搜索和浏览,而且还在继续不停地扫描。如果说谷歌的网页(Web)、新闻(News)、学者(Scholar)搜索等只是有限地使用第三方的信息,用户点击搜索结果的链接,进入的是第三方的网站,那么对于谷歌图书,谷歌扫描后的书都是赤裸裸地放在谷歌的服务器上,用户无论怎么点击,都是在谷歌的网站里转悠,也就是谷歌拿了别人的书在自己家里给别人看,所以有人觉得如果这还不算侵犯人家版权就太没天理了。

谷歌图书于2004年年底上线,结果刚过完年,就有人把谷歌告上了法庭。第一个站出来的是美国作家协会(Authors Guild);第二个是美国出版业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Publishers)。这年头写书、卖书的都喊赚钱难,现在谷歌图书上线了,读者都在网上看,不去买书了,更是雪上加霜,因此无论如何不能容忍谷歌这样做。从2005年开始,谷歌跟这两个协会又是上法庭打官司,又是私底下谈判。但是无论怎么谈,谷歌这回就是赤裸裸地使用人家的东西,再怎么辩解都是苍白的。谷歌还是搬出“合理使用”的免罪金牌,要不就说自己这是非商业用途,但这明显就是牵强附会。

美国弗吉尼亚大学专门研究传媒和法律的知名教授希瓦·维迪亚那桑(Siva Vaidhyanathan)更是指责谷歌动不动就拿“合理使用”来做挡箭牌的做法。希瓦说“合理使用”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每个人都可以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如果任何行为都拿来往这个“合理使用”的篮子里装,而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这等于是践踏了这条法律原则。这样一来,谷歌可是罪名大了。

谷歌跟这两家协会谈了4年之后,终于在2008年达成了协议。理屈词穷的谷歌不得已拿出1.25亿美元给这两家协会,补偿作者和出版社的损失。后经法院核准,这两个协会及其成员在2009年瓜分了这笔钱。这件事情看似解决了,但是谷歌依旧没能过上太平日子。

接下来就有人站出来指责谷歌这是花钱消罪,因为这笔钱只是赔偿,而不是版权问题解决之后的版权使用费,谷歌也还是在继续扫描图书,继续在侵犯别人的版权。而最为关键的谷歌图书版权问题也未能从法律上得以解决。

谷歌也由此让人觉得这是欺软怕硬。只要谁嗓门比谷歌大,谁拳头比谷歌硬,谁就能从谷歌那里搞一笔钱,谁没吭声,谷歌就堂而皇之地扫描人家的书。而美国司法部助理部长克莉丝汀·范尼(Christine A。Varney)目前也接到了不少状纸,并且开始着手调查谷歌花巨资跟美国出版集团达成的版权协议是否真的符合法律,还是谷歌在花钱消灾,躲过法律的惩罚。

谷歌图书是由多家单位共同发起的,虽然我们无法得知内部的利益结构,也无法得知这1.25亿美元都是谁出的,但是拿出这么大一笔钱肯定会涉及参与单位的利益。果然,哈佛大学的图书馆就很不满意谷歌的做法,声称要退出谷歌图书项目。

跟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业协会这么一折腾,谷歌是有点伤了元气。但这只是一个开始,因为在全世界范围内,有不计其数的出版社和作者在告谷歌侵犯版权。在中国,中国作家协会也跟谷歌提出了这个问题。在2009年年底,中国作家棉棉也以个人身份加入了告状大军,索赔6.1万人民币。不过谷歌只是把棉棉的书给撤下来了,并没有赔钱。看来告状还是要学美国人,团结起来,协会出面,才能办事情。

综上所述,这个版权问题,是目前困扰谷歌的最大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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