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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盗窃案件犯罪现场调查(1)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它是最为普通的犯罪,也是最古老的一种犯罪。人类社会自从私有制的产生,财产归为私有。于是,有些期望不劳而获的人便产生了的偷盗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公私财物利益不受他人侵犯,打击盗窃犯罪便成为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那么针对盗窃犯罪案件,调查人员在其案发现场要重点注意哪些细节呢?从哪些细节入手进行案件线索的采集、跟踪呢?怎样的推理和判断才能使盗窃案件顺利侦破?这些就是我们这一章所要重点阐述的。

经验丰富的探案人员会发现盗窃案件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作案成员较为复杂;二是作案手段多样;三是侵害的目标较为广泛;四是作案具有流窜性。面对以上盗窃案件的特点,调查人员会觉得这样的案发现场分析起来难度一定相当之大,但是优秀的探案人员则会在第一时间依据以上的这些特点,迅速做出反应,侦破盗窃案件。

§§§第一节以出入口分析为重

盗窃案件主要可分为入室盗窃和公共场所的扒窃案件。其中,入室盗窃危害性更大、影响更为恶劣、更容易引发其他相关严重的犯罪行为。所以,在盗窃案件中,如何侦破入室盗窃是我们的重中之重。

对盗窃案件的出入口分析是勘查案发现场的重点,是侦破盗窃案件的关键所在。入室盗窃案顾名思义,罪犯首先要做的就是如何进入现场,而在完成犯罪后就是如何逃离现场。对出入口的分析重点是勘查现场的痕迹物品,这能够很清晰地反映出作案人对现场的熟悉程度以及是否有较为丰富的作案经验。

那么,在案发现场要勘查的细节到底有哪些呢?

首先要勘查是现场的地面。一个盗窃贼想要入室偷盗的话,不可能飞起来,偷了东西后又飞出去。这样,在现场地面一定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其中包括现场的足迹的位置、方向、种类和数量,这可以判断出作案人数、出入口和活动的路线。还可以着重研究痕迹物证的出现、分布以及特征是否符合正常逻辑,是否有伪装行为,还可以通过实验来验证。

另一方面是对现场的门窗进行重点检查。破门揭瓦、爬墙翻窗是盗窃案件中作案人常用手段。正是这样,在现场必定会留下让探案人员较为兴奋的痕迹线索。仔细检查现场门窗的玻璃、拉手、锁以及窗台等处有无指纹、泥土等,检查现场的门窗是否关闭、玻璃是否完整、门锁是否被破坏,以及破坏的工具又是什么。

2007年,著名的航天城休斯敦市的一处高层民居发生盗窃案件,受害者在家中保险柜存放的黄金和现金被盗。侦查人员来到案发现场展开侦查。在做现场出入口分析之时,侦查人员发现了重大线索。

在现场勘查的办案人员发现,发生盗窃案件的房屋在楼房的最顶层;屋内有大量陌生足迹,可以确定是作案者的足迹。作案者有在案发现场徘徊的迹象。由于房屋的门窗都没有遭到破坏,所以此人并没有选择正常的入门方式。

此房间与隔壁屋顶的天花板之间有一定的间隙,而间隙可以容纳一人通过,作案人可能由此出入隔壁的屋顶。后发现间隙上的灰尘很自然,没有被擦拭、磨蹭的痕迹。因此,这种可能也排除。

最后作案人只剩下一种选择,即通过此房屋唯一的通气窗进出。经过勘查,侦查人员发现此通气窗口大小为35cm×35cm,距窗的上沿10厘米向下有一条横向的铁条,这一铁条上边有软塑料,上面附有大量灰尘。用灯光从不同角度观察窗口下沿及其软塑料,发现其上有擦拭灰尘的痕迹。而从此窗口向外可以跨上与之相隔只有48厘米的隔壁楼顶。探案人员马上对隔壁楼顶搜查,发现隔壁楼顶上有与现场相同的足迹。据此,调查人员确定,此处便是嫌疑人进出案发现场的通道。

出入口的发现为案件的后续分析、推理提供了较为清晰明确的着手点。正如此案,侦查人员确定了三个出入口,通过观察、比对、验证等方法对之逐一进行排除,最终确定了案犯进出作案现场的唯一路径。

在确定了作案现场的出入口以后,侦查人员开始了案件调查的后续工作。这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此次的案件性质是属于内盗还是外盗?这就需要调查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之间的关系了。

§§§第二节以调查“关系”为基础

在盗窃案件中的关系是指作案人与侵害对象之间的关系,侦破盗窃案件需以理清作案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为基础,确定是内盗,还是外盗。

那么内盗和外盗各有什么特点呢?

首先,所谓“日防夜防,家贼难防”。与外盗案相比,内盗案件的数量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外盗。内盗案作案人对来去的路线和出入口的选择十分准确。他能够准确地进入现场,直奔目标;没有在现场徘徊逗留的迹象;现场的翻动小、破坏程度也小。很明显,案犯在作案之前做过精心的设计。

相对而言,外盗的特点也表现得更为突出。作案人事先作案目的不是很明确,像狗熊进菜地一样,四处乱摸、乱碰,在案发现场四处徘徊。由于时间急促,案犯心里也相当紧张。现场留下的痕迹较为明显,给侦查人员留下了大量有力的破案线索。

与内盗和外盗相比较,第三种情况显得更加专业一点。那就是内盗作案人故意制造种种外盗的迹象,以此来蒙蔽警方。其实,针对此种情况,经验丰富的探案人员能够很快地判断出来。例如,有些案犯原本是从大门而入,进入现场后故意砸开窗户,制造疑犯是破窗而入的假象。对这一点,专业的调查人员很容易判断出窗子是从外还是从内被破坏的。所以,面对真正的盗窃案的犯罪现场,不要手足无措。一定要静下心来,慢慢发现,细致侦查,然后缜密推理。

2006年7月,德国慕尼黑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件。报案人中学生拉姆·约瑟夫对警方报告说,父母出差未归,他独自看家护院。7月3日,他放学归来发现房屋的门虚掩着,以为是父母出差提前归来。然而当他兴高采烈地进屋后发现情况不对,整个屋子乱七八糟,很明显是被人盗窃了。想到父亲卧室柜子里有很多现金,于是赶紧前去查看。很遗憾,差不多有2500欧元现金被人盗走。于是,他拨打电话报了警。

侦查人员来到现场展开调查,种种奇怪的迹象让探案人员起了疑心。拉姆声称家里被盗,但是案发现场并没有作案人的脚印等痕迹,甚至连一个作案的出入口都找不到。门窗均未被破坏。房间除了凌乱的衣物和倒在地上的家具之外,再无其他迹象显示这里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更为奇怪的还在后面,探案人员在“犯罪分子”翻动过的抽屉内发现拉姆母亲的一条金项链。如果盗窃贼真的来过,那么为什么会如此仁慈地留下这么值钱的东西。

综上分析,情况只有一种可能,这是一场假盗窃案。侦破人员与中学生拉姆耐心谈话,他最终承认是自己干的。因为拉姆在外染上了毒瘾,于是偷偷拿走了父亲保险柜里的2500欧元。因为害怕父母回来惩罚自己,就伪造了失窃的现场。

在复杂的案发现场,往往假象与真相并存,一种现象掩盖着另一种现象。这使得原本复杂的情况变得更加扑朔迷离。而在盗窃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调查清楚是内盗还是外盗,确定案件性质是侦破整个案件的基础所在。尤其对内盗案,探案人员一定要加倍仔细,很多细节都可能显示着作案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这些看似无关紧要的细节很有可能成为侦破案件的关键。

关于作案人与被侵害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熟知程度。这种熟知是潜在的联系,而这种潜在的联系往往是作案人无法感知的,因此会无意识地体现在犯罪过程中。因此可以说,作案人对现场及被害人的熟悉程度很难完全被掩盖和伪装,其必然会在犯罪的某个过程中暴露出来。

§§§第三节以推算作案时间为据

犯罪活动与其他活动一样,必然经历一个从开始到结束的过程。作案时间是从罪犯开始实施犯罪到犯罪活动结束的这段时间,在盗窃案的案发现场判断案发时间是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依据。有时甚至可以从中推断出作案人是否熟悉内情。这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肯定或否定线索。那么,在具体的案发现场,我们根据怎样的细节推断作案时间,继而还原整个事件,追查到真正的嫌疑人呢?

首先,是最后一次看见财物的时间。这一点只能来源于受害人的陈述。根据受害人的陈述,可以解开作案过程中的许多未知数。一般来说受害人关于作案时间所陈述的内容通常是十分可靠的。确定看见财物的时间,即丢失财物的失主最后一次看到财物的时间,能缩小所要侦查的作案时间段。

其次,依据现场痕迹的新鲜程度判断。从某种意义上说,判断现场痕迹是一种技术活。从案发到发现案件之间肯定会有一个时间间隔,这一间隔对于每一个案子来说长短不一。在这段间隔中,罪犯作案时留下的各种痕迹、物品乃至于现场的其他各种物体受到复杂环境因素的影响都会发生一系列变化,如颜色、气味、温度、湿度等发生变化。

最后,根据知情人反映的情况分析。案件的发现人、目击证人、现场周围的群众及其他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人都是知情人。在盗窃案件中,要留心倾听周围群众所看到、听到的异象。作为目击者,有时可能对作案人的整个犯罪活动过程都看得清清楚楚,反映的情况能再现犯罪经过,准确地刻画出作案的具体时间。然而,有时由于现场环境、昼夜时间等的不同,目击证人所能看清的程度是不一样的。若距离远,光线条件差,就很难看清楚,这时能通过听觉来弥补。作案人在实施犯罪时不可避免会发出声响,目击者根据听到和看到的情况就能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

2002年7月英国曼彻斯特市郊发生一起恶性入室盗窃案,受害者理查德开的一家餐馆被盗。据理查德回忆,7月12日的关店时间约为23点,关店后和妻子开车回家。13日凌晨1点多,理查德接到餐馆周围所居住的邻居电话,得知自己的餐馆被盗。警方对这位举报的邻居进行了盘问。邻居尼尔森向警方诉说了当晚所看到的一切。

7月12日晚11时50分左右,尼尔森因和妻子吵架打算出门到酒吧喝酒。当他走出家门时,看见距自家大概150米的一家餐馆前站了两个形迹可疑之人。尼尔森在此地居住了近十年时间,对这里的一花一草极为熟悉。当他看见餐馆前站着两个鬼鬼祟祟的男人时不免起了疑心。不过,他并没有打电话报警,也没有告知店主理查德,而是选择开车出去喝酒。他第二日凌晨1点40分开车回家又经过这家餐馆,不经意间回头看了一眼对面的餐馆。他发现那两个可疑的男人已经不见了,但是,餐馆却有了些细微的变化。

因为家离这家餐馆较近,尼尔森对这个店十分熟悉。他发现餐馆的大门上那个巨大的锁不见了,遂停下车查看。一看之下发现,整个店被掠夺一空,屋子里一片混乱。于是,尼尔森立即给自己的好友理查德打电话。

据受害人和目击证人的回忆,警方确定了大概的作案时间,为11时50分至次日凌晨1时40分。经过搜查,警方在餐馆对面的一处角落发现了一堆烟头和两种不同的足迹,与案发现场的足迹完全相同。故警方推测,作案者有两名,均为吸烟的男性。他们在作案前在此地长时间蹲守,看见餐馆关门便上前实施犯罪。

依据这个作案时间段,警方缩小了侦查范围,并最终侦破案件。嫌犯人数和性别正如目击人所说,是两名男性。

知情人反映的作案时间是分析和确定作案时间的重要依据,但是并非所有证人反映的情况都是真实的。证人的证言也有真假、虚实的情况,不可盲目轻信。必须客观地分析研究,或用科学的方法加以鉴别。

确定作案时间是侦破案件的重要保证。侦查人员在调查案件的时候一定要广泛撒网,尽可能地从案发现场、周边现场和知情人那里取得确定依据。

§§§第四节盗窃案件犯罪现场调查精选5例

1.曼彻斯特黄金被盗案

案发现场重现

价值40万英镑的黄金不翼而飞

2001年3月21日,曼彻斯特铁路警方接到报案,由利兹开往曼彻斯特的一列火车上发生一起盗窃案。受害人是一位女士,名叫朱蒂·布朗。朱蒂是一家首饰店的老板。这次去利兹是为了参加一个黄金首饰展览会。朱蒂此行可谓是收获颇丰。她在展览会上买下了价值40万英镑的黄金首饰,并决定由自己将其带回曼彻斯特。由于没有订到飞机票,所以朱蒂选择了坐火车回家。

火车刚刚启动后,朱蒂就进入了梦乡。而这一觉让朱蒂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装有价值40万英镑首饰的首饰箱不翼而飞。甚至,朱蒂没有发现一个可疑的嫌犯。朱蒂对此伤心欲绝。随即,在乘务员的帮助下,朱蒂报了警。

在围追堵截下,犯罪分子消失了

铁路警察哈尼·里尤兹是个热心肠,当铁路警察已经有23年。经验丰富的哈尼对此案十分重视,接到此案后,随即展开行动。

他带人对受害人朱蒂所在的车厢展开调查。由于火车已经到达终点站,所以,罪犯可能在沿途的任何一站下车逃离作案现场。所以,哈尼请求该列车所经地的警方协同侦查,发现有可疑人物或者与受害者的白色手提箱类似的包裹立即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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