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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税收优惠政策及常见问题解答(13)

加快组织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努力改善牧民居住条件。优先在牧区实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五)努力改善金融服务

各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加大在牧区、牧业、牧民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牧区的合作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的80%以上用于牧民生产贷款和生活消费贷款。积极推动牧区金融服务创新,针对牧民转变生产方式和提升消费层次的需求设计金融产品。对牧民进行小型草牧场水利工程建设、养殖基础设施建设、购置优良畜种、牧业机械、住房建设等提供中长期贷款。鼓励牧民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牧民信用互助协会,按照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自愿交纳信用互助基金。鼓励和引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在牧区增设机构。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对在牧区年度信贷投放量大、担保额多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给予适当奖励。盟市、旗县可设立牧民信贷担保基金,引导金融机构放大信贷投放量。加强牧区支付结算环境建设,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降低牧民筹资成本。

积极探索扩大牧区政策性保险范围,逐步增加政策性保险品种,增强牧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六)逐步提高各项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水平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财力的增长,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大对牧区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在项目上予以优先安排。

三、切实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进一步加大国家对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牧民生产生活的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大幅度提高公共财政对牧区的投入,大幅度提高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牧区建设的比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自治区留成部分的30%,专项用于牧区节水灌溉、人工草牧场、标准化棚圈、青贮窖、储草棚等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新增农牧业产业化资金和扶贫资金的60%、农业综合开发中产业化资金的25%要投向牧区。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要提取一部分用于牧区水利建设。

积极探索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自治区每年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10%、两权价款平衡预算50%之中提取10%,专项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和牧民生产生活补贴。有条件的盟市每年也要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和两权价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和牧民生产生活补贴。

合理确定自治区与盟市资金配套比例,除上述有明确规定之外,其余各项惠牧政策所涉及的经费,根据各盟市经济发展水平,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将全区12个盟市按照人均财力划分为3∶7、5∶5、7∶3的比例,由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促进牧民增收、提高牧民生活质量创造条件。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惠牧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监察和督查部门要加强对牧民增收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保护好牧民的利益。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7. 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

转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万州农业〔2009〕41号

各镇乡(民族乡)、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所: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地发展,促进农民不断增收,推进城乡统筹试验区改革,市农业委员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09〕120号),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导、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加快和促进以农民为主体的这种具有现代农业组织特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是各级农业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共同职责,要充分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认识,把贯彻和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和市农委、国税局、地税局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工作的通知》作为当前支持合作社发展的主要任务,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落实合作社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二、灵活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纳税申报期限。对于一年只生产一季产品或一年只种植2-3茬农作物以及季节性提供服务的合作社,为减轻企业负担,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合作社提供委托申报文书及相关申报资料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纳税申报。有收入的月份,合作社到税务机关申报。

三、耐心给予指导,着力提高合作社财务核算水平。各税所、乡镇指导干部要强化指导和服务,认真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和健全会计账目,做好核算的指导工作,帮助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着力培养一支适应合作社发展需要的财会队伍。

附件:《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局

重庆市万州区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万州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附件:

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 农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供销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国发[2009]3号文件和市委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相关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地发展,促进农民收入不断增加,推进城乡统筹试验区改革,现就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截止2008年底,全市注册登记的合作社法人达到3165个。合作社总体上呈现出数量不断增加、产业覆盖和成员范围不断扩大,合作层次不断提升,内在功能不断拓展,规范化建设不断推进,增收致富作用日益显著的可喜局面,为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成为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力量。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我市又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实验区,因此,认真落实有关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对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实现我市“加快”和“率先”的目标,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各级国税、地税、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认识,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税收优惠工作,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全面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工作做了明确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到社社知晓。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通过税法公告、发放宣传资料、深入农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短信平台宣传等立体多样形式,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增强宣传的社会效应,努力做到社社均晓,人人皆知,使农民和合作社及社会单位与组织熟悉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让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二)加强落实力度,依法支持发展。财税[2008]81号文件对合作社的有关税收提出了明确规定,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此,各地国税、地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政策,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调控取向调整经营方式,持续健康发展。

(三)完善登记管理,做好办税辅导。各地国税、地税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税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落实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的政策;有针对性地对本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办税辅导,解答有关合作社涉税规定的咨询,一次性告知办理发票领购、享受税收减免所需资料、办理流程等,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合作社辅导其办理减免税手续,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出发,注意区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销售行为和不间断、经常性生产销售行为,根据税法的规定,灵活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纳税申报期限。

(四)加强核算指导,提高财会水平。国税、地税、农业主管部门要按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会计帐目,制定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合作社财会人员业务培训,指导核算。要着力培养一批熟悉财务知识的合作社财会人员。

三、建立健全部门工作协调沟通机制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实现农民持续增收,是国税、地税和农业主管部门的共同职责,也是落实市委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更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多样,点多面广,且主要在基层第一线,在全面落实其税收优惠政策中,有许多情况或问题需要共同梳理和研究。因此,建立国税、地税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十分必要。三个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这一政策在开具收购发票、抵扣税款和核实收购业务的真实性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合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各区县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应及时向市农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报告。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8. 上海市关于农业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业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沪农委[2009]1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委办局: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区县积极发展“农家乐”等多种形式的农业旅游,丰富了市民生活,活跃了农村经济,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加快推进农业旅游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放宽农家乐等农业旅游项目市场准入条件

允许将农家乐、休闲观光、观光旅游、生态农业等作为农家乐行业名称。农民利用自有宅基地作为农家乐经营场所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利用农村非居住用房的且无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当地区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农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可分别以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从事农家乐的,经营范围可以直接表述为“为经营农家乐的成员提供市场信息、经营管理服务”;单纯从事观光休闲农家乐经营的,无需取得前置审批,经营范围可以直接表述为“观光旅游”。对于以“企业+农户”形式成立的公司和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已取得卫生、环保、公安等相关审批部门前置审批的,其成员无须单独申请相关许可。

二、给予农家乐等农业旅游经营活动税收优惠

经过区和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建设的农业旅游项目,其经营主体在取得必要合法经营许可后,其所从事的农产品经营项目可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农民以个体工商户形式从事农家乐观光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企业和个人将自产农产品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人从事农产品经销业务,取得农产品销售收入,每月低于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人从事农家乐接待服务取得的餐饮、住宿、景点门票等收入每月低于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直接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申请、使用“收购专用发票”。

三、加强对农家乐等农业旅游经营活动的金融服务

对经评定为市级守信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可享受30万元以下贷款免担保、3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审批手续的优惠。

根据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的特点,积极探索开发保险产品,加强农业旅游观光、体验等各类保险服务,增强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的综合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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