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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核销处置案例(2)

案例054:不重视第一还款来源,抵押物评估过高

拍卖抵押物只有原评估价的十分之一

案例简介

1999年10月8日,某丹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丹兰集团”)与甲银行签订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合同,期限一年,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分两笔贷出,实际发放日期为1999年11月8日和2000年1月30日分别发放1000万元,贷款到期日分别为2000年11月8日和2001年1月30日,该贷款均由*州某丹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供位于*州市三角镇龙上**村综合楼5、6、7、8楼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某丹兰集团是由21家公司组建而成的集团公司,1996年9月10日成立,2001年12月11日被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抵押人*州某丹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是某丹兰集团属下的子公司,该公司最后一次年检日期为2002年6月4日,已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

成因分析

1、借款人的内部经营管理混乱,经营模式落后无法适应市场的变化,导致产品滞销和积压;

2、实行家族式经营,由于借款人内部存在众多的亲戚裙带关系,挤占挪用资金、盲目投资等现象非常严重,致使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入不敷出,负债累累,形成资不抵债的结局;

3、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逃债,四处躲避,使该公司业务停顿;加上多个债权人的诉讼,加速了借款人的倒闭,直接影响甲银行贷款的回收。

清收措施

从2000年6月开始借款人就拖欠甲银行贷款利息,甲银行主办客户经理多次电话、书面及上门催收,但收效甚微,只在9月份收到利息10万元。2000年11月8日第一笔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已无力归还贷款本金,向甲银行提出借新还旧的申请。经主办客户经理调查反映,此时的借款人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原以银行贷款投入类似传销模式的销售网络因资金不足,导致断裂、关闭,项目重组的风险较大;第二、内部管理混乱,集团下属公司各自为政,关联公司的领导层存在众多的亲戚裙带关系,擅自挪占用资金,形成大量的债务链,公司运作不正常;第三、还款意愿差。因经营陷入困境,借款人多次承诺还款,但无实际还款行动。且借款人将资产转移回避其它银行的追索,有逃废债的倾向。据此,甲银行不同意重组,并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此后,借款人因负债巨大被众多的债权人同时诉讼、追讨,其法人代表为逃债四处躲避,公司经营完全停顿。

2003年9月,甲银行对该借款人提起诉讼,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8日做出(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归还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甲银行对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甲银行于2005年2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270324元,经多次拍卖后成交,拍卖成交价为2733007元,在扣除各种相关税费后,甲银行实收本金2381023元。经法院查找借款人其他财产,除抵押物外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借款人已停止经营活动营业执照被吊销,法院于2006年5月做出终结执行裁定。尚欠贷款人民币本金17618975元,表外欠息10434581元。

2006年8月,甲银行某某分行根据国家财政部核销的有关规定,经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总行批准同意核销。

案例启示

1、贷前调查工作不认真负责。贷款审查、审批流于形式。甲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借款人经营状况已开始恶化,企业负债过高,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仍批准发放贷款;

2、抵押物评估过高,严重损害甲银行权益。贷款时评估价为人民币42258571元,2005年法院委托评估价为人民币4270324元,五年后抵押物价值只有原评估价值的十分之一。

案例055:项目开发后续资金不足,楼盘形成烂尾

有抵押担保,但工程款优先受偿

案例简介

1999年4月20日,借款人某某经济特区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发展公司)向甲银行某某支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一年,由某国际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00年某某支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时,将原保证责任担保更换为抵押,贷款由某发展公司提供的“某瑰山庄”七套别墅(在建工程)作抵押担保,抵押面积为2152平方米。贷款到期后企业仍然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某某支行为压缩不良贷款,再次办理了展期手续,最后一次展期至2002年4月3日,并同时办理了他项权力登记。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仍未能偿还甲银行贷款。

成因分析

1、高负债经营。该公司属私营企业,自有资本金很少,不足以支付项目的地价款,项目开发的资金全靠各银行贷款的支撑,使其形成巨额的负债;

2、受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当项目开发到一半时,由于房地产市场萧条,政策紧缩,项目无法再取得融资,被迫停工,楼盘形成烂尾;

3、内部经营管理不善。当项目因资金不足面临停工时,未能及时将楼盘转让出去或寻找投资合作伙伴,造成项目无法如期竣工,使别墅项目形成烂尾,加上各债权人的追讨,使其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导致项目彻底失败。

清收措施

2002年3月贷款到期,企业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甲银行派人实行专项清收。由于借款人已停止经营,原办公场所已人去楼空,其法定代表人回避与甲银行的接触,并拒绝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经多次催收无果,甲银行遂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某市中院一审以(2002)珠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甲银行胜诉。并查封了已设定抵押的七套别墅和未设定抵押的二套别墅,共九套别墅。查封的九套别墅经过长时间的数次拍卖,于2004年底最后拍卖成交。其中抵押的七套别墅拍卖所得款项7639044元,非抵押的两套别墅拍卖所得款项188万元,合计9519044元。

当甲银行申请将执行款划回时,2004年11月某某建筑公司因与某发展公司工程款纠纷诉讼至某某市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某某市中院主持下调解,调解书裁定为:一、某发展公司向原告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790万元;二、建筑公司对“某瑰山庄”别墅拍卖款有优先受偿权。该调解协议严重侵害了甲银行作为抵押权属人的权益,甲银行认为这是发展商与建筑工程公司合伙骗取执行拍卖款的行为,要求某某市中院重新审理此案。该院同意立案重审,将甲银行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在审理中甲银行提出异议,要求对某某建筑公司与某发展公司的帐务往来进行审计,以确定双方的工程款是否已支付,并经法院委托由某某市某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对某发展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司法审计。审计认定某发展公司欠工程款,审计结论对甲银行十分不利,因此甲银行对鉴定书提出了异议,但未被采纳。某某市中院对再审案件以(2005)珠中法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原民事调解书;二、判令某发展公司向原告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7,712878元;三、判令建筑公司对别墅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05年7月,甲银行不服某某市中院的再审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省高院(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甲银行的上诉, 2005年2月28日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珠中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以被执行人某发展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中止执行。

保全清收难点:

1、借款人的所有资产已被法院拍卖处置完毕,借款人已人去楼空,完全停止经营,其营业执照已超过两年未年检;

2、甲银行的抵押物和借款人的财产已拍卖,但拍卖款又因另案被某某中院判决优先偿还工程款,甲银行向某某中院申请再审败诉,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又被驳回,拍卖款全数划给了建筑公司。

截至2007年3月21日,借款人某发展公司尚欠甲银行某某支行贷款人民币本金9999999元,表外欠息4375988元,2007年甲银行某某分行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报总行审查同意核销。

案例启示

1、甲银行在开展业务时,为拓展业务盲目放款。经办人没有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对借款人的资金情况、开发能力等情况不清,风险意识不足,认为有抵押就安全,但抵押担保形同虚设,导致甲银行在诉讼中败诉;

2、抵押物价值评估不合规。设定抵押价值时,未经合规的评估公司进行有效的评估,而是采取双方的议价,且当时抵押物属在建工程,其议定价值明显偏高;

3、未对工程款优先抵押权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造成甲银行在处置抵押物时,所得收入成为别人的囊中之物。法院判决优先偿还工程款,甲银行向某某中院申请再审败诉,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又被驳回。

案例056:企业经营管理混乱,挤占挪用资金

借款人逃债,公司业务停顿

案例简介

2001年11月23日和2002年3月15日间,某某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豪股份), 两次向甲银行某支行贷款共计4000万元,分别由某英博大实业有限公司和某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笔贷款已于2002年11月23日到期后归还,后笔贷款到期后归还2000万元并于2003年3月31日办理借新还旧1980万元,期限一年,由某龙股份公司、陈某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法按期归还贷款。于2004年3月31日起逾期。借款人某豪股份后更名为某华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圣科技)。

成因分析

1、借款人担保人相互担保,挤占挪用资金、盲目投资等现象非常严重,致使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负债累累,形成资不抵债的结局;

2、在贷后管理中,客户经理责任心不强,对于企业借款人因资金断裂而造成的后果估计不足,没有及时采取积极的有力措施做出相应补救,保全其他有效资产。

清收措施

从2003年3月开始借款人就拖欠甲银行贷款利息,经多次电话、书面及上门催收,但收效甚微,只在12月份借新还旧续做贷款时清收回上期欠息。2004年3月31日该笔贷款到期后,甲银行多次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借款人以企业已停止经营,无偿还能力,拒不归还甲银行贷款本息,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借款人经营状况日渐恶化,甲银行债务拖的时间越长,对甲银行越不利,为了维护甲银行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贷款损失,避免债务人的逃废债行为,甲银行于2005年3月22日对某圣科技公司、某龙集团公司、陈某某提起了诉讼,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8日作出(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归还本金1980万元及相应利息,及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人 “某豪股份”为上市公司。2004年11月12日,因某银行某某天河支行诉“某豪科教”及大股东一案,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某鑫拍卖有限公司将“某豪科教”的社会法人股131279584股进行公开拍卖,电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6563979元价格竞拍成功,成为“某豪科教”的第一大股东。电子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海外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美金,该公司成为某豪科教的第一大股东后,其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关某某。2005年3月29日,该公司更名为某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某某市,经调查该公司由于自身的债务和对外的担保负债,各债权银行纷纷起诉和清收,上市公司已退市,企业已停止经营,也无其他财产可供追索,无法清偿甲银行贷款。

担保人陈某某亦身负重债,下落不明,无代偿能力。担保人“某龙集团”亦为上市公司,贷款到期后企业已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灵,拒不归还甲银行贷款本息。某龙集团因欠某发行的1.2亿元到期贷款,其法人股权于2004年12月被诉讼拍卖,某兴公司成为某龙集团的新大股东,在印度洋海啸事件中华龙集团的渔轮损失巨大。借款人“英毫科教”与“某龙集团”之间的是贷款互相担保关系,后某龙集团已破产重整。

经法院查找借款人其他财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借款人已停止经营活动,法院已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清收的难点:

1、借款人已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剩余的贷款已无从追索;

2、担保企业均涉及多项司法诉讼,资不抵债,上市公司已退市,并已停止经营,不具有代偿能力;

3、由于借款人、担保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

截至2007年3月21日止,借款人某某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结欠甲银行贷款本息人民币260525705元,其中本金19799999元。2007年6月,甲银行某某分行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报总行审查同意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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