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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附录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3)

未经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编辑部无权在传播的信息和报道中泄露直接或间接涉及未成年当事人(犯罪者、犯罪嫌疑人、破坏行政法或有反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的隐私。

未经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编辑部无权在传播的信息和报道中泄露直接或间接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隐私。

第42条创作作品和信件

编辑部必须遵守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出版权和其他个人所有权利,作者或拥有作品权的其他人,可以特别声明提供给编辑部的作品的使用条件和性质。

寄给编辑部的信件可以在该大众传播媒介的消息和材料中使用,其前提是不得对内容进行歪曲和违背本条款的规定。编辑部没有义务必须回复公民的信件,和将这些信件转寄其他有权审核的机关、组织和负责人。

第43条辟谣权

公民和组织有权要求编辑部对其媒体传播的不符合事实和损害他们声誉和尊严的报道进行辟谣。如果公民本人无要求辟谣的能力,其合法代表具有同样的权利。如果大众传播媒介编辑部无事实证明其报道的真实性,则必须在其媒体中对所作报道辟谣。

如果公民和组织提供了辟谣材料,如果该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则应予以播出。

广播、电视节目编辑部有义务传播辟谣材料,也可以向要求辟谣的公民或组织代表提供宣读辟谣材料和进行录音(像)的机会。

第44条辟谣程序

辟谣内容中应指出,哪些报道与实际不符,该媒体是何时、如何传播该信息的。

定期印刷出版物进行辟谣,应该用被辟谣信息同样大小的字符排版,刊登在同一版面上,并注明“辟谣”标题。广播电视的辟谣,通常应安排在与被辟谣信息播出的同一时间段、同一节目进行。

第45条拒绝辟谣的理由

如果辟谣要求或提供的辟谣材料有下列情况,应拒绝辟谣:

1.滥用本法律第四章第1条所指的大众传播媒介自由;

2.与生效的法律判决相矛盾;

3.辟谣要求和材料没有署名。

可以拒绝辟谣的有:

1.要求辟谣的报道已经在该媒体上辟谣过;

2.辟谣要求或呈交材料在被辟谣信息传播一年之后才送达编辑部。

对拒绝辟谣或违反本法律规定的辟谣程序,可从被辟谣信息传播后一年内,按照俄罗斯联邦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法上诉法院。

第46条答复权

大众传播媒介传播了与事实不符或侵害了公民权利、公民合法利益的信息,公民和组织有权在该大众传播媒介上进行答复(解释和辩解)。

这种答复,适用于本法律的第43~45条。

对答复的答复,需在不早于大众传播媒介下期(次)出版(播出)时间刊登(播出)。这一规定不涉及编辑部的评论。

【第五章】新闻记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47条新闻记者的权利

新闻记者的权利有:

1.寻找、咨询、获取和传播信息;

2.采访国家机关和组织、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或它们的新闻机构;

3.为采访信息接受公职人员接待;

4.可获取国家信息、商业信息或其他法律保护以外的文件和资料;

5.在遵守本法律第42条第1部分的条件下,可复制、发表、宣读或以别的方式制作文件和资料;

6.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利用包括声像技术、电影和照相技术进行录制;

7.采访被特别保护的自然灾害、事故和灾难、公众骚乱和公民集会,以及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地区;参加集会和游行;

8.核查被告知信息的可靠性;

9.在附有其签名的传播信息和材料中陈述个人的见解和评价;

10.拒绝进行违背其信念的、需要其署名的信息和材料传播;

11.如果认为其信息与材料在编辑过程中被歪曲,可撤销自己在信息和材料中的署名,根据本法律第42条第1部分规定,禁止或以其他手段约定使用上述报道和材料的条件;

12.用笔名或不署名形式发表准备好的、自己签了字的信息和材料;新闻记者还享有俄罗斯联邦大众传播媒介给他提供的其他权利。

第48条派驻记者

编辑部有权向国家机关、组织、单位、社会团体机构申请派驻自己的新闻记者。

国家机关、组织、单位、社会团体机构在编辑部遵守这些机关、组织、单位定出的采访资格规定条件下,委任申请的新闻记者。

委任新闻记者的机关、组织、单位一定要预先将会议和其他活动措施通知给这些新闻记者,给他们提供速记记录、笔录和其他文件,创造进行记录的良好条件。

除已决定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外,采访记者有权参加被采访机关、组织、机构举行的会议、座谈会和其他活动。

如果记者和编辑部违反确定的采访规则或传播与事实不符的报道,损害被采访机构的荣誉和尊严,其行为被法庭所确定生效后,则可能丧失采访权。

大众传播媒介编辑部特约记者的采访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要求付诸实施。

第49条记者的义务

记者的义务是:

1.遵守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编辑部章程;

2.检查被告知信息的可靠性;

3.满足信息提供者的要求,指明信息来源,如果是初次公布,则应说明引用内容的出处;

4.保守信息的秘密和信息来源秘密;

5.在媒体上报道公民私生活,必须经公民本人或其法律代表的同意(为保护社会利益而必须发表的除外);

6.从公民和公职人员处获取信息时,如需进行录音、录像、电影拍摄和拍照,要事先进行通知;

7.事先应将信息和材料可能引起的民事诉讼和其他法律的要求告知主编;

8.如果总编或编辑部交给的任务违反法律规定,应拒绝接受任务;

9.在进行职业活动时应按照本条第1点的要求出示记者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和权利的证件;

10.进行职业活动时应遵守竞选宣传和全民公决宣传的各项禁令。

新闻记者还负有俄罗斯联邦大众传播媒介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进行职业活动时,记者必须尊重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合法利益、名誉和尊严。

记者进行职业活动时,国家应视其为履行社会职责者,保证其荣誉、尊严、健康、生命和财产不受侵害。

第50条非公开的录制

在下列情况下,允许刊登利用秘密录制、拍摄和拍照手段取得的报道和材料:

1.如果不违反宪法权以及人和公民的自由;

2.如果这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防止牵涉无关人员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3.如果是根据法庭的决定进行。

第51条禁止滥用新闻记者权利

不允许利用本法律赋予的记者权利隐瞒或伪造对社会有影响的信息、传播貌似可信的传闻、或为无关人员和非大众传播媒介组织搜集信息。

禁止利用记者权利传播信息侮辱公民,或对公民性别、年龄、种族、国别、语言、宗教信仰、专业、居住地与工作地点,以及政治信仰等个人特征进行诋毁。

第52条特殊法律地位

本法律确定的职业记者地位也适用于:

负责为大发行量报纸和其他传播范围仅限于一个企业、组织、机构的媒体进行编辑、创作、收集和准备报道的编辑部在编合作人员;与编辑部没有劳动或其他合同关系,但在完成编辑部委托时被编辑部承认为其编外作者或通讯员的人员。

【第六章】大众传播媒介领域的国际合作

第53条国家间的条约与协议

大众传播媒介方面的国际合作应在俄罗斯联邦签订的条约基础上进行。

编辑部、职业记者团体参加国际新闻传媒方面的合作时,以其与他国公民、法人、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54条国外信息的传播

保障俄罗斯公民获取国外新闻媒体报道的信息的权利。

对接收直播电视节目的限制,只能在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进行。

传播外国定期出版物,即没有在俄罗斯境内注册、创办人和编辑部固定驻地在俄罗斯境外、由外国代表或公民出资传播的定期出版物产品,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必须得到俄罗斯联邦新闻出版部的同意。

第55条关于外国记者

如果联邦签署的国家间条约未作另行规定,外国大众传播媒介经俄罗斯联邦外交部批准,可在俄罗斯联邦建立自己的代表机构。

外国记者派驻俄罗斯联邦,由俄罗斯外交部按照本法律第48条进行办理。

未按程序派驻俄罗斯的外国记者,享有外国法人代表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下列记者在俄罗斯进行职业活动可免除派驻手续,他们是:原先派驻苏联和曾是苏联结构内的主权国家记者;原先由苏联、或曾是苏联结构内的主权国家注册的媒体记者;本法律规定的新闻记者的职业地位,适用于派驻俄罗斯的记者(不论何种国籍)。俄罗斯联邦政府对在俄罗斯注册的、对媒体职业活动有专门限制的国家的记者,可以给予相对的限制。

在俄罗斯注册的外国记者,不论何种国籍,都享有本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这与所在国法律不矛盾)。

【第七章】违反大众传播媒介法的责任

第56条责任的承担

创办人、编辑部、出版人、传播人、国家机关、组织、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官员、记者、传播信息和资料的作者,如果违反俄罗斯联邦大众传播媒介法,都必须承担责任。

第57条解除责任

在以下条件下,编辑部、主编不必为传播与事实不符信息和诋毁公民、组织的荣誉和尊严,以及损害公民的权利与合法利益、滥用新闻自由和记者权力而承担责任:

1.如果这些消息属义务报道;

2.如果这些消息是从新闻通讯社获得的;

3.如果这些消息包括在信息询问回答里或在国家机关、组织、机构、企业、社会联合体机构的新闻发布资料里;

4.如果这些消息是逐字重复人民代表在苏维埃大会、例会、社会联合体全会上的发言,或是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官员的官方发言;

5.如果这些消息存在于某个作者的作品中,其播出没有事先录音(像),或者没有根据本法律进行校订的文本中。

6.如果这些消息是逐字重复可能被确认为破坏俄罗斯大众传播媒介法而承担责任的其他新闻媒体的信息与材料(或部分信息与材料);第58条妨碍新闻自由的责任

妨碍新闻自由,即来自公民、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官员的任何形式(包括以下形式)阻碍媒体创办人、编辑部、出版人、传播人、记者的合法活动之行为:实行新闻检查;

干预编辑部活动和破坏其职业独立性;

非法终止或停止新闻媒体的活动;

违反编辑部质询和获取信息权;

非法没收、销毁全部或部分产品;

强迫记者传播或拒绝传播信息;

除构成国家、商业或其他法律特殊保护的机密消息外,限制与记者接触和向记者提供信息;

破坏本法律规定的,应追究刑事、民事、纪律以及其他俄罗斯法律规定的责任。

一旦发现在机关、组织、机构或官员的行为中存在新闻审查的行为,应立即终止对其的财政拨款,并按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消除。

第59条滥用新闻自由的责任

违反本法律第4条的滥用大众新闻自由,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刑事、行政、纪律和其他责任。

违反本法律第15条和第51条的滥用新闻工作者权利,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刑事或纪律责任。

第60条其他违反大众传播媒介法的责任

违反俄罗斯大众传播媒介法的行为表现在:

通过代理人成立大众传播媒介、取得注册证书或许可证、逃避交纳印数费和提高了的注册费或者非法获取为特殊媒体规定的优惠;在大众传播媒介没有登记时,或被终止(或暂时终止)业务活动后,非法制作该媒体的产品,逃避重新注册以及注册时提出本法律未规定的要求;阻挠合法传播传媒产品,对定期印刷出版物印数的零售设置不合法的限制;破坏俄罗斯联邦关于选举和全民公决规则的法律,进行竞选宣传、公决问题宣传、竞选和公决材料的传播条件和程序的宣传。

非法传播未经登记或被决定终止(或暂停)活动仍出版的或未被允许出版(播出)的媒体产品,非法在无许可证或破坏许可证条件下进行的商业性传播;违反义务报道、广告、色情出版物和节目的传播规则;对制造人工干扰,阻止电视和广播节目的可靠接收等违法行为,应追究刑事、行政、纪律或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61条上诉程序

按照俄罗斯联邦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法,下列情况可以上诉法庭:

1.注册机关拒绝注册大众传播媒介、注册机关违反注册程序和期限,或发生其他违法行为;

2.广播电视委员会决定撤销许可证时;

3.拒绝和延期提供所质询的信息,或国家机关、组织、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官员、新闻发布人员不遵守本法律第40条规定;4.拒绝提供采访权利,或采访权利被剥夺,以及违反采访者的权利。

如果法庭确认上述决定或行为(非行为)违反法律,将判定上诉理由充足,消除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包括创办人、编辑部、许可证持有者未能获得的收入。

第62条精神损失的赔偿

由于大众传播媒介传播与事实不符、损害公民名誉和尊严的报道,使公民遭受精神(非财产)损害,可以根据法庭判决和法庭确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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