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312500000015

第15章 工薪 工作时间 休假管理(5)

女职工“三期”劳动保护是国家对女性职工进行特别关怀的重要措施。加上经期,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实际上为“四期”。这些特殊生理期间,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的特别义务,即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同时还要给予相应的劳动保护待遇。就女职工“三期”工资待遇而言,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本案中,王某“三期”期间,单位降低其工资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该补齐工资。

一般来说,“三期”内女职工正常工作和出勤的,企业均应该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由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绩效奖金的发放数额,只要相关考核符合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奖金数额有所降低或扣减都是合法的。有些企业采取发放基本工资的做法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就技术层面而言,如果员工工资仅分为基本工资和其他出勤补贴两块儿,发放基本工资的做法仍具有相应的合理性。

1.不能任意克扣女职工在“三期”的工资,如克扣工资则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2.调整和优化工资结构,对女职工的薪资进行特别管理,节省用工成本。如果用人单位的工资结构是“底薪+职位薪资+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奖金+提成”等形式的,奖金、提成、费用报销等部分并非正常工作就可以获取的必然薪酬,因此在用人单位具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这部分薪酬可以不作为基本工资的组成部分,可以在产假期间予以扣除。

3.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作为女职工一项福利待遇,实际上也给企业缓冲了女职工“三期”,特别是产期工资的开支。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9.员工病假工资怎么支付?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不少企业错误地认为,劳动者生病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因此企业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报酬。其实,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由于病假工资的支付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常发生。

案例40李某与某公司劳动纠纷案

2010年年初,李某与一家企业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6月中旬,李某因病未到公司工作,公司也停发了李某患病期间的工资。李某向公司索要病假期间工资,公司未同意。李某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并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称,李某并没有向公司提交任何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单,也未向公司告知自己的去向,属于旷工,因此公司并不需向其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李某则提出病假前已经向自己的上司请假,后来自己又向上司出具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嘱。李某当庭出示了医院诊断证明、医嘱。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经医院诊断李某因病需要休假,依法享受医疗期间的病假及待遇,其要求公司以最低标准支付医疗期工资理由正当,公司应当支付李某医疗期工资,同时李某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公司支付工资的期限应至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时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或企业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规定的病假工资待遇高于此规定的,按照有利于员工的规定执行。

当劳动者患病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两个方面的义务——照顾义务和容忍义务。其中,照顾义务是指在劳动者患病期间,虽未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仍需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而容忍义务是指劳动者患病应给予医疗期的,如果恰逢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又不愿续签合同的,劳动合同也不能即时终止,需要顺延至劳动者的医疗期届满。

医疗期是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享受的停工治疗休息并获得病假工资等待遇,而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间。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不同地区还有自己的规定,如上海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则明确: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员工的医疗期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必须遵守。

对员工来说,请病假是一件常会遇到的“小事”。但是由于企业员工众多,如果对这一“小事”不加重视,往往会引发大的管理漏洞。如何将病假成本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既要保证病假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又要遏制过高的病假成本,并且有效遏制劳动者滥用病假,是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企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完善的病假管理制度,用制度对病假进行有效管理,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

1.规范申请程序。企业首先应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劳动者申请病假的时间、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批准权限等程序性要求,从制度和流程上严格控制劳动者的病假申请。

2.建立病假定期报告制度。可以规定员工病休期间,其本人或家人每周或每半月,应至少和企业联系一次,汇报资料情况。如病休期间病情或治疗地等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企业。

3.国家对医疗期和病假工资做的都是底线基准要求,此基础要求之上的病假制度安排和薪资设计均是合法有效的。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基准以及病假工资基准之上规定员工的福利医疗期和病假工资,也可以只满足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0.离职的员工能要求年终奖吗?

发放年终奖不仅是企业对员工一年努力工作的认可,而且也是企业激励员工、留住优秀人才的砝码之一。然而,近年来关于年终奖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离职员工的年终奖问题经常成为引发劳动争议的导火索。公司的年终奖一般都在1月发放,但在发放年终奖前已经办完离职手续的员工是否有权领取年终奖呢?

案例41鲍某与某公司劳动纠纷案

鲍某2011年3月进入北京某公司上班,2011年11月从公司离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规定了年终奖的分配金额,但是没有具体的分配方案。鲍某在离职谈判过程中,要求单位按比例支付年终奖。单位认为,鲍某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没有获得年终奖的权利。后来鲍某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最终裁决,公司有权自主制订年终奖分配方案,但是由于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对没有对年终奖分配方案进行明确约定。因此,按照同工同酬原则,鲍某应当得到8个月年终奖。

从本案看,仲裁委员会对于年终奖纠纷处理的基本依据有两个:一是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二是争议双方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都没有对年终奖的发放方案进行规定的条件下,则依据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进行处理。

年终奖的性质是什么,属不属于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规定,年终奖属于工资的范畴。因此,适用《劳动法》“同工同酬”的原则。

但同时,有一个事实不能忽略,就是年终奖是综合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员工过去一年的表现等因素而确定发放的。因此,年终奖不可能是固定的,应属于工资中可变的部分。年终奖不是“大锅饭”,并不是每个劳动者都享有的,况且在实践中,中途辞职的劳动者对企业的贡献也很难衡量。因此,和其他形式的工资不同,相关法律对年终奖的发放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的规定发放。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年终奖的争议往往首先要看集体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合理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看用人单位有没有明确的有关薪资奖金方面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有比较明确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薪水组成和奖金办法有细致的分类和规定,那么年终奖可以作为特别福利或特别奖励而区别于一般薪酬。如果企业没有此方面具体的规章制度,那么如何界定年终奖的属性则要看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在无法判断一些企业工资和年终奖界限的时候,仲裁员或法官有一定的裁量权,很有可能作出劳动者提出的年终奖请求属于劳动报酬的裁决,导致企业败诉。

本案中,由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均未对年终奖的发放作出规定,因此,处于保护劳动者利益考虑,仲裁委员会直接将《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适用到年终奖的发放中区,要求用人单位向辞职员工按一定比例发放年终奖。

在年终奖问题上,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的方式来进行,也可以直接在与员工签订的具体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在对劳动报酬进行一般规定之外,另行详细明确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例如,可以在员工手册中明确:为鼓励员工在新的一年中创造更大的价值 ,企业有权根据经济效益,对上年度正常出勤的员工,根据其工作业绩,在下年年初发放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对象为发放时仍在册的员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同类推荐
  •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10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10

    奚晓明主编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10》综述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概况与要点;详细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研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本书权威、前沿、全面阐述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问题。
  •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三种损害赔偿类型之一,也是司法事务中引人关注的损害赔偿。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在《民法通则》中确立下来的。在这个制度建立之初,尽管提出了人身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但是在采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问题上,还是极为慎重的。2001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以精神损害赔偿对人身权进行保护实现了重大的突破和进展。
  • 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在本书中,我们广泛收集、整理了近年来曝光的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精心挑选出其中的160多个典型案例,对其一一进行分析解剖,研究其作案手段,总结其作案特点,深挖其发案规律,及时发现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存在的漏洞,并随之提出打击、防范和堵塞漏洞的措施。相信通过对本书的阅读,广大纳税人能够更好地认清法律的禁地,从而明智地避免踏入“雷区”。
  • 民法总则简明知识例解

    民法总则简明知识例解

    本书是普法读本,创新了以简明案例释解民法总则应知应会的重点知识的体例。主要包括以下专题:民事主体,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如民事权利的种类、内涵和保护原则;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如民事责任的履行方式、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等内容。
  • 刑事诉讼与辩护代理

    刑事诉讼与辩护代理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基本法律知识宣讲系列丛书之一,具体内容是宣讲和普及我国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中对广大群众最为重要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热门推荐
  • 她红了脸

    她红了脸

    他和她,是从小住两对面的邻居,情窦初开的白杦觉得,这个就算是一起长大,但也不太爱搭理她的男孩子,就是她的理想型!就算这是一场单恋。“你喜欢我吗!”“不。”身边的人脱口说出,像是没带任何思考。“喔...”白杦失落的低头看着自己跟他一样的脚步,闷闷不乐的吸了一口奶茶。....“我刚从早餐店回来,给你带了面包和奶茶,还热的哦。”白杦站在门口。“...”余庆生看了一眼她被风吹的红彤彤的脸蛋,把手里的围巾丢给她,接过早餐便往楼下走去。她总是在追逐着他,好像从来没有放弃。
  • 东望沧溟

    东望沧溟

    泱泱中原王朝,五年未雨,只因帝王梦会神龙,便要她舍身海祭,换来甘霖挽救苍生,而她也被鱼虾啃噬尽了残躯。所谓因果轮回,报应不爽……待她归来之时,前尘往事了散云烟,却未能逃过造化因缘。前世纵然身居万人之上永享尊荣,却奈何命不由己终日惶恐,既然如此,今生便换个活法吧,不能飞上枝头做凤凰,还不能跃过龙门成神女么!再不恋红尘锦绣,芙蓉华裳,为只为母仪四海,正道沧桑。
  • 微型小说·智慧珍品(世界百年传世文学精品)

    微型小说·智慧珍品(世界百年传世文学精品)

    一位机灵的崇拜者突然闯进著名演员库兹金娜的化妆室,疯狂地吻起库兹金娜的皮靴,女演员被他的行为惊呆了,当她清醒过来时,崇拜者和皮靴却神秘失踪了;通往天堂的道路是一条弯弯曲曲的小路,每个人在转变处都有不同的表现,虽然不管什么错误最终都能得到上帝的宽恕,表面上殊途同归,但结局去不相同。
  • 皮克法师的奇妙冒险

    皮克法师的奇妙冒险

    皮克在机缘巧合之下成为了法师学徒,他的冒险即将展开……
  • 最强修真狂医

    最强修真狂医

    行医修武,纵横天下,极品美女,愿赋予我,超级爽文,与您一起欣赏!
  • 穿越古代种田之路

    穿越古代种田之路

    现代30多岁都市女白领沐瑶穿越到了古代小农女沐瑶儿的身上。本以为要饿死在穷乡僻壤的桃花村,没想到,穿越竟然还附带逆天空间!于是,沐瑶儿利用空间卖美食,开酒楼,开美容院……小日子过得是风生水起。可是,某一天,她看着饭桌上装柔弱装可怜又蹭吃蹭喝的男人,抓狂了!喂喂!骚年你赖在这里是要闹哪样?“你到底走不走?!”她看着面前的妖孽咬牙切齿地问道。“娘子,我美吗?”没想到面前的男人竟然冲她抛了个媚眼……沐瑶儿捂住她的小心脏,内心泪流满面,美人,求別撩!
  • 末夏未凉

    末夏未凉

    在遇到夏海以前。夏小沫从未想过,有一天会和白尘尘分道扬镳。或许,在夏海死后,她的心也跟着死了……
  • 谈谈时间

    谈谈时间

    李丫出生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在姊妹中排行老三,名字朴实,不是溺爱的丫丫,而是烧火丫头杨排风、排在末端且多余的粗活丫头。回顾李丫的爱情生涯和空余时间,大都按命中注定的方式出牌,好运气和坏运气,都归功于命运。少女时代李丫的初始情怀,来自于上中学的时候。有一天,教数学的老师,突然从一个灰蒙蒙、口齿不清的老人,变成一个高高帅帅的年轻人,女同学们眼前一亮,更为致命的是:年轻老师不仅长得帅气,还眉眼喜人、爱笑,淳厚的嘴唇盈着笑意,高高的个子,身材匀称,浓眉大眼,皮肤白皙,不像是乡下中学的老师,比李丫他们大不了几岁,是刚从县城一中高中毕业回村教书的。
  • 痴傻王爷冰山妃

    痴傻王爷冰山妃

    玉兰独自香,彼岸花开伤!清幽静香,冰玉兰心的冰爵,重生而来,遭遇连环算计,嫁给青幽帝国一个天生痴傻的王爷为妃。花开无叶,叶生无花,无生无死无若悲,身在幽暗,生在黄泉,长于彼岸。无生无死的青幽鬼王,却在这里遇到了她。白与黑的相遇,就像白天与黑夜的无缝连接,诡异的和谐。
  • 王爷偏要娶我

    王爷偏要娶我

    一朝穿越,某女表示,她只想带着儿子江湖潇洒,却不想,招惹上赫赫有名的战神王爷。鬼具遮面,她在各种阴谋阳谋里翻云覆雨,却总被某人拿捏的准准的。风云诡谲,他身处中心,却只是为了给她铺一条路:“你不是想报仇吗?”某天,她大怒:“你能不能不缠着我?”他幽幽一眼:“拉了本王的手,夺了本王第一次,有了本王的孩子,怎么,现在想走人?世上哪有那么好的事?”情节虚构,请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