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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以为双方签署了合同,合同自签订时就开始产生效力。例如房屋买卖,明明已经签署了买房合同,也已经付清房款,可是因第三人的介入,“煮熟的鸭子”最后却不是自己的。再比如与人谈妥了一笔大生意,高高兴兴的签了合同,准时将货物送上门,可对方一句“不具备生产资格,订货取消,合同无效”,有人只有吃了哑巴亏,只能当花钱买个教训。那么自己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呢?什么时间有效?下面我们将就合同的生效有关知识系统阐述,利用合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一节 合同生效时间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时间的联系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即法律效力。从合同生效的概念可以看出,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合同成立。一份合同生效必须是建立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上的,成立后的合同才能产生效力的结果。那么合同生效的时间和合同成立的时间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呢?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当一方当事人(要约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受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希望对方接受的要约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同意接受是为承诺。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日期内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和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针对合同成立时间做了更明确的规定,有合同成立确切时间的按规定,若是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情况,采用一般规定。

【案例】

甲公司于2009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有一批钢材,数量价格明确,订货则十日内回复”。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发承诺“货到付款”并于当日到达,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签字后再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合同上盖章,后甲、乙双方又于11月1日签订了合同确认书。甲乙公司的要约、承诺都符合法律规定,他们之间的合同,成立时间应为2009年11月1日。该合同的生效时间为2009年11月1日。

二、合同的效力及合同效力时间

合同成立后,产生的效力结果表现形式及合同效力时间:

1.多数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之时即合同产生效力;

2.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须完成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地生效;

3.合同成立后暂不产生效力,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待条件成熟和期限到期后,合同方可产生效力;合同生效的日期自约定条件成熟和约定期限开始计算;

4.合同成立后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被代理人认可或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追认,生效时间自订立时起生效;被代理人不予认可,表见代理,合同有效;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若第三人恶意,合同无效。

【案例】

2002年7月,画家李玉兰以4.5万元的价格购得通州宋庄村民马海涛的房屋及院落,并签署协议。2006年10月,房屋升值,马海涛起诉李玉兰,要求撤销合同,收回房子。在这起纠纷中,双方签订买卖协议,而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一直在履行中。自双方签订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协议已经成立,但是,该协议的效力是否是自2002年7月就开始产生效力,受法律保护呢?

【案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李马二人签署买卖协议属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你情我愿的公平买卖,合同应自二人签署后,自2002年7月即生效。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李马二人买卖协议的标的物属于农村宅基地,法律禁止买卖,签署的协议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理应无效。合同无效是自合同成立后自始无效。本案例中,双方2002年签署的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就没有任何效力。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只有具备合法的合同要件:主体适格(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程序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才能生效。

§§§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持续时间

合同自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在履行合同期间,除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条款,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之外,合同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期满自然终止。

合同的中止是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发生了中止的事由(双方可约定),合同的效力和生效时间同时暂停,待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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