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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涉税犯罪综合谈(2)

1.1.7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从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本罪的行为特征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即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不论出售人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是否合法,发票是空白的还是已经填写数额内容的,出售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也不论是否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违反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本罪的认定(1)起刑点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对于自然人非法购买的增值税发票的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对于单位犯本罪的起刑点应为自然人犯本罪的起刑点的5倍,即50万元。

(2)本罪的表现形式

①从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手中通过行贿或者其他手段购买真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伪造虚假资料、编造虚假证明,冒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成立虚假公司,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以后,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

②向持有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③向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伪造者或者出售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本罪的处罚

对于犯本罪的刑事处罚,《刑法》第208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处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进行虚开、出售或者其他犯罪活动,应当从重判处刑罚。对非法购买后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依照《刑法》第205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处罚,最高刑可达死刑;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依照《刑法》第206条关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处罚,最高刑可达无期徒刑;对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依照《刑法》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刑,最高刑可达无期徒刑。

1.1.8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1.本罪的表现形式

(1)有权出售普通发票的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

(2)合法取得了普通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出售发票的行为。

(3)非法获得普通发票的自然人和单位,违反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

(4)以其他方式获得普通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

2.本罪的认定

(1)行为人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同时实施了非法出售普通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行为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由于各罪之间不存在任何牵连或吸收关系,所以,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分别构成独立的数罪,依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定罪量刑。

(3)如果行为人盗窃或骗取的发票数量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则又非法出售的行为与先前的盗窃、骗取的行为成立牵连犯,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按牵连犯理论,只定一罪,从重处罚。

如果行为人盗窃或骗取发票的行为尚未到达犯罪的标准,而后来出售行为却已构成犯罪,则只按照非法出售发票罪一罪定罪量刑,盗窃或骗取行为可以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本罪的处罚

(1)出售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

(3)单位犯本罪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1.1.9诈骗发票罪

诈骗发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本罪的行为特征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有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且在客观上使用了欺骗手段,使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发票持有者、保管者产生错觉,从而“自愿地”把发票提供给犯罪人。欺骗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即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2.本罪的处罚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1.10盗窃发票罪

盗窃发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增值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达到法定情节的行为。

1.本罪的特征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有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至于盗窃发票后是用于虚开,还是用于出售,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本罪的处罚

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 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达到法定数额标准或者具备其他法定情节的行为。

1.偷税罪的行为特征

(1)偷税罪主体

偷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2)主观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逃避缴纳税款。因过失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不构成犯罪。

(3)客观方面

行为人为逃避缴纳税款在客观上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

2.本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别二者的关键,在于情节是否严重。偷税而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偷税而情节不严重的,属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

①构成偷税罪的法定数额情节。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

②构成偷税罪的法定其他情节。

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这是对屡教不改的偷税行为认定为偷税罪的量化标准。由于它不受数额标准的限制,因而是构成偷税罪的又一个独立的标准。

(2)偷税与漏税的区别

偷税是行为人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故意行为,而漏税是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属于无意识而发生的过失行为。

造成漏税的原因一般有:

①纳税义务人不了解或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因粗心大意、工作草率而错用税率、漏报应纳税目、少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

②税务机关因特殊情况和税务人员失职,没有及时将税种、税率的调整变化通知到征税人员,致使计税有误,造成税款漏征。

③纳税义务人没有详细报告其经营状况,而税务人员也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二者都没有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双方混合过错造成漏税。

漏税不是犯罪行为,对于漏税,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3)偷税与节税的区别

节税与偷税有天壤之别,节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税法和其他经济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其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谋划,以达到税务负担最低化目的的一种行为,节税是行为人根据政府制定的法律设定方案进行择优选择,是合法行为。

(4)偷税与避税的区别

所谓避税,是指采用合法手段减轻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广义的逃税包括偷税与避税。偷税与避税虽然都是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符合立法意图的,如利用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特区投资,有些则是钻税法不够完善的空子;偷税是发生纳税义务后,采用非法的手段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偷税都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钻法律空子的避税,只能通过不断完善税收法律的方法来防止;对于偷税,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打击是减少偷税犯罪的重要手段。

3.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司法实践中偷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每种行为又往往含有若干具体的偷税方法,常见的有:

(1)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偷税方式。

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一般是不建账或不按要求建账,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2)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

纳税人建立真假两本账,真账自已实用,却把假账当作真账交给税务人员检查,作为纳税依据。

(3)多行开户、隐瞒收入。

有的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同时使用,却只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个,将大量的实际收入隐瞒起来。

(4)假借发票、偷漏税款。

发票既是商品购买者的记账凭证,又是商品销售者的缴税依据,因而某些不法分子为了偷漏税款便在发票上动脑筋、做文章。最典型的就是“大头小尾”发票,其他的还有代开发票,使用外地发票,不开发票,买卖假发票等违法行为。发票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损公肥私的法宝。

(5)销毁、隐匿账簿,瞒天过海。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乱真。

表现形式一般是:明销暗记,将产品直接作价冲抵债款后不记销售;已经销售而不开发货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已销商品不记销售长期挂在账户;擅自扩大材料成本减少销售收入;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给职工不按销售记账;等等。

(7)虚假纳税申报。

行为人通过对生产规模、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虚假申报的种类有如下几种:虚报生产状况如亏盈等情况;虚报生产规模;虚报应税项目;虚报真实收入;虚报职工人数,等等。行为人有的经常采用一种,有的几种并用。

(8)以种种借口骗取减免税来偷税。

行为人为了偷税,常常在此处钻空子,“创造”减、免、退税的条件,实则挂羊头卖狗肉。常见的骗取减、免税手法有伪装合资或合作企业、伪装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伪装高新技术企业,等等。

4.偷税的法律责任

(1)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且占同期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3)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同期应纳税额的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4)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占同期应缴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扣缴义务人不缴、少缴已收已扣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同期应缴税额的10%以上30%以下的,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6)扣缴义务人不缴、少缴已收已扣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同期应缴税款30%以上的,除追缴税款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要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7)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企事业单位偷税构成犯罪的,对纳税单位判处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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