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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货物价款的收付(1)

引言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时,既要力争约定对自己有利的收付条件,又必须能使买卖双方对此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下来。

我国对外贸易货款的收付,一般是通过外汇来结算的。货款的结算主要涉及收付工具、收付方式、收付时间、收付地点和收付信用。收付工具和收付方式本章有专门的节加以研究,而收付时间、收付地点和收付信用在各节都有所涉及。

第一节收付工具

一、现金结算

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采用现金结算的较少,大多使用非现金结算,即使用代替现金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信用工具来结算国际间的债权债务。

二、非现金结算

金融票据是国际上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是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金融票据主要有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本票(Promissory Note)和支票(Cheque;Check),其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一)汇票

按照各国广泛引用或参照的《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1.汇票的基本内容

(1)汇票一般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各国票据法对汇票内容的规定不同,一般认为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A、应载明“汇票”字样。

B、无条件支付命令。

C、一定金额。

D、付款期限。

E、付款地点。

F、受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Payer)。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G、受款人(Payee)。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H、出票日期。

I、出票地点。

J、出票人签字。

(2)我国规定汇票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我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A、表明“汇票”字样。

B、无条件支付委托。

C、确定的金额。

D、付款人的名称。

E、收款人的名称。

F、出票日期。

G、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上述基本内容,一般为汇票的要项,但并不是汇票的全部内容。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要项必须齐全,否则受标人有权拒付。

2.汇票的种类

汇票依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做如下分类:

(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A、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指出票人和受票人都是银行的汇票。

B、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指出票人是商号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的汇票。

(2)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A、即期汇票(Sight Draft)。是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

B、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办法:

(a)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sight)。

(b)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

(c)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d)定日付款(Fixed date)。

在业务中,上述第(a)种方法运用较多;第(c)种方法次之;而第(b)种、第(d)种方法运用较少。

(3)按照有无随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A、光票(Clean Bill)。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

B、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是指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汇票。商业汇票一般为跟单汇票。

(4)按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A、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是由企业或个人作为付款人并经其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的汇票。

B、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Draft)。是由银行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的汇票。

3.汇票的使用

汇票代表一定的金钱权利。但其权利的创设和实现需要经过一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使用程序。

(1)出票(Issue)

出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持票人的行为。在出票时,对受款人通常有三种写法:

A、限制性抬头。例如,“仅付甲公司”(Pay A Co.only)或“付XX公司,不准流通”(Pay XX Co.not negotiable)。这种抬头的汇票不能流通转让,只限XX收取货款。

B、指示性抬头。例如,“付XX公司或指定人”(Pay XX Co.or order 或Pay to the order of XX

Co.)。这种抬头的汇票,除XX公司可以收取票款外,也可以经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

C、持票人或来人抬头。例如,“付给来人”(Pay Bearer)。这种抬头的汇票,无须由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汇票即可转让。

(2)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做见票(Sight)。提示可以分为两种:

A、付款提示。即指持标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的行为。

B、承兑提示。即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承诺到期时付款的行为。

(3)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付款人对汇票作出承兑,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的责任。

(4)付款(Payment)

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5)背书(Endorsement)

在国际市场上,汇票又是一种流通工具(Negotiable Instrument),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被背书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汇票可以经过背书不断转让下去。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Endorser)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汇票,即将汇票进行贴现。贴现(Discount)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6)拒付(Dishonour)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Dishonour by non-acceptance),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Dishonour by non-payment),均称拒付,也称退票。

除了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

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绝承兑,或在到期日提示,遭到拒绝付款,对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各出票人追索票款。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应及时作出拒付证书(Protest)。所谓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拒付证书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Notary Public)或其他依法有权作出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邮局等,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是持票人凭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如拒付的汇票已经承兑,出票人可凭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

此外,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为了避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可在出票时或背书时加注“不受追索”(Without Recourse)字样。凡加注“不受追索”字样的汇票,在市场上难以流通。

(二)本票

按照各国广泛引用或参照的《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局面承诺。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1.本票的基本内容

各国票据法对本票内容的规定各不相同。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字。

本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2.本票的种类

(1)商业本票。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称为商业本票或一般本票。

(2)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的称为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银行本票则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都是银行本票。有的银行发行见票即付、不记载收款人的本票或是来人抬头的本票,它的流通性与纸币相似。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本票仅限于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银行或其他金额机构签发。

3.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作为支付工具,本票与汇票都属于票据的范畴,但两者又有所不同,其主要区别有:

(1)本票的票面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而汇票则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本票的出票人即是付款人,远期本票无须办理承兑手续;而远期汇票则要办理承兑手续。

(3)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绝对的主债务人,一旦拒付,持票人可以立即要求法院裁定,命令出票人付款;而汇票的出票人在承兑前是主债务的,在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出票人则处于从债务人的地位。

(4)汇票能够开成一式多份,而本票只能一式一份。

(三)支票

按照各国广泛引用或参照的《英国票据法》规定,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对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

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前者是指出票人对收款人担保支票的付款;后者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要求付款时,就会遭到拒付。这种支票叫做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支票的使用有一定的效期,其效期较短。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1.支票的基本内容

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字。

支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支票的种类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

(2)转帐支票。只能用于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转帐结算的支票。

支票用以支取现金或是转帐,均应分别在支票正面注明。但其他许多国家,支取现金或是转帐,通常可由持票人或收款人自主选择,但一经划线只能通过银行转帐,而不能直接支取现金。

(3)划线支票。通常都在其左上角划上两道平行线。视需要,支票既可由出票人,也可由收款人或代收银行划线。

(4)未划线支票。对于未划线支票,收款人即可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代向付款银行收款,存入自己的帐户,也可径自到付款银行提取现款。

如果是划线支票,或原来未划线支票,经自己加上划线后,收款人就只能通过往来银行代为收款入帐。

(5)保付支票。按各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可由付款银行加“保付”(Certified to pay)字样并签字而成为保付支票。付款银行保付后就必须付款。支票经保付后身价提高,有利于流通。

3.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票据法有关汇票的出票、背书、付款、追索等方面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支票。但支票与汇票相比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主要区别是:

(1)支票的付款人一般仅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工商企业或个人;

(2)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而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则不必先有资金关系;

(3)支票均为见票即付,无须承兑手续,而汇票则不限于见票即付,除见票即付汇票外,一般均需办理承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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