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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46)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等方面的规定。

【本条释义】

关于农村的农用机动车如何管理的问题,原草案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对机动车包括农用机动车的管理。这样规定,常委会在几次的审议中一直有不同意见,集中在对农用机动车(包括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牌证发放,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还是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主要的意见有三种:一是维持1986年以来实行的管理体制,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二是在保持现行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拖拉机和小型农用运输车的牌证发放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大中型农用运输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三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但要便民,不得增加农民负担。这三种意见各有道理和根据,都应当予以重视。解决这个问题,既要考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统一性,又要考虑实际情况;既要重视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又要重视农民利益。应在坚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实施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对农用机动车应当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运输车不宜分工业用、农业用、商业用,凡运输车的牌证发放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拖拉机则有所不同,多数拖拉机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活动,不论对其技术性能的检验,还是对其驾驶人员的考核,都需要兼顾两个方面,拖拉机牌证发放可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但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此外,从方便农民、减轻农民负担考虑,对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已经发放牌证的机动车,应当允许继续使用。根据常委委员的上述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相应规定。

本条共规定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的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的职责。第九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的申请登记的职责。并规定机动车申请登记应当提交有关的凭证和证明,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机动车登记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三条规定了机动车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验,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九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考试合格的发给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等职权。上述条款中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的管理职权,根据本条的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时行使。关于拖拉机的车辆登记和驾驶证的发放以及审验工作,多年来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受公安机关的委托进行管理。由于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田间作业,对它的登记和驾驶证的发放,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业工作是有利的。从多年来的实践看也是有利于农业生产和方便农民的一种做法。

第二款是关于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拖拉机进行登记和发放驾驶证以及审验工作,应当认真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如果在登记和发放过程中,违反了本法的有关规定的,如违反了本法关于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和关于发放驾驶证应当经过考核合格等方面的规定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款是关于在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在本法通过施行后,为了减少农民的负担,不再要求对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过去已经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再进行重新登记和发放,而是可以继续使用。需要指出的是,任何车辆,包括拖拉机上道路行驶,都要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

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大量入境的境外机动车不断出现在我国的道路上,而且数量日益增多。所谓“入境的境外机动车”是指从境外合法进入我国境内上道路行驶的车辆。这些车辆一旦经合法的手续进入我国境内,便成为了参与我国道路交通的参与者。根据本条的规定,就应当归我国的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所谓“实施统一管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对这些入境的境外机动车进行登记由我国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的管理。这方面应当按照我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入境的境外机动车在我国境内的道路上行驶,本身参与了我国的道路交通,就必须遵守我国的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规则。而我国为了道路交通安全也必须对这部分车辆依法实施统一的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的规定。

【本条释义】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各地由于受地理位置、民俗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不同等诸方面条件的影响,在政治、经济的发展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内地不发达地区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差异更为明显。这是在立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实际情况和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坚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是我党历来强调的做好一切工作所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制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给各地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留下空间,正是在立法中贯彻这一重要原则的具体体现。

法律规定了禁止性行为,也必须同时规定对禁止性行为的处罚。处罚方式的设立,又是针对禁止性行为的轻重程度,力求做到对触犯法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因此要求在立法时要遵循处罚相当和处罚幅度适度统一的原则。其中设置适度的处罚幅度,就是要坚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各地发展的不平衡等因素。规定一个处罚幅度,再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的罚款数额幅度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执行标准,正是从我国各地发展的不平衡的角度考虑的,既考虑到执法的严肃性,也兼顾了各地区不平衡的情况。其中“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是指本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反本法的规定的行为所规定的罚款幅度。如本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其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其中“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就是本法对酒后开车这一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幅度。所谓“幅度内”,以上述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例,就是大于或等于五百元和小于或等于一千元的数额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的这一罚款幅度,并在此幅度内结合本地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由于地方各级人大的立法不能与全国人大的法律相违背,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能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超出这一法定幅度,就是超越了本法所赋予的权限,违反了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具体生效日期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本法生效前颁布的与本法规定相矛盾或不一致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都不得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通过颁布时间与具体生效日期相距近6个月。留出这段时间,是为了便于在群众中进行广泛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宣传,因为道路交通安全牵涉千家万户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为这部法律的实施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非常重要。只有借本法出台的时机,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充分做好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意义的工作,使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识广泛深入人心,才能使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上一个台阶具备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另外,为了使本法能更好的贯彻和实施,各方面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如道路设施配套方面、道路交通管理的人员队伍建设方面等都要进行充分的准备。虽然在长期的道路交通管理的实践方面,我国在各方面都积累了很多经验,在道路建设上也较之过去有长足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本法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要求做出了许多具有新的内容的规定,因此,为更好地实施本法,仍需要一个从思想和物质方面做好充分准备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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