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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6)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游行业组织及其自律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旅游市场的主体可以依法成立旅游行业组织。即旅游市场主体可以成立旅游行业组织,同时,成立旅游行业组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等。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同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程序等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例如,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等等。

目前,我国已依法成立了一批旅游行业组织,如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行社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中国旅游景区协会、中国旅游车船协会、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度假分会以及各地的旅游协会、旅行行业协会等。

二是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所谓自律管理,是指由旅游行业组织通过订立章程,对其成员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例如,中国旅游协会在其章程中,规定了以下自我管理内容: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并争取政策支持,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收集国内外本行业的基础资料,开展行业规划、投资开发、市场动态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决策和旅游行业的发展提出建议,协助推动行业内部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协助主管单位建立旅游经济信息网络,进行有关国内外的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开展旅游市场的调研和预测;受主管单位委托,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搞好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参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健全相关制度,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维护旅游行业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咨询服务,组织有关业务培训,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市场和行业的需要,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以中国旅游业的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帮助旅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网站,编辑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出版发行协会刊物;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旅游者

本章共8条,主要对旅游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规定。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旅游者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相关权利的规定。

【本条释义】

旅游者作为消费者,其消费的对象是旅游产品和服务。因此,旅游者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了解、选择、消费,对其权利的行使有着直接的影响。为保护旅游者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相关权利,本条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拒绝交易权以及知情权、要求履约权作出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游者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相关权利,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旅游者对产品和服务享有自主选择权。所谓旅游产品,是指旅游经营者通过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提供给旅游者的旅游经历。国家旅游局将旅游产品分为5类:观光旅游产品(自然风光、名胜古迹、城市风光等);度假旅游产品(海滨、山地、温泉、乡村、野营等);专项旅游产品(文化、商务、体育健身、业务等);生态旅游产品;旅游安全产品,包括旅游保护用品、旅游意外保险产品、旅游防护用品等保障旅游者安全的工具产品。所谓旅游服务,是指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的各种劳务,包括饭店服务、交通服务、餐饮服务、导游服务等。所谓自主选择权,是指旅游者根据自己的需求,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需要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并决定是否购买旅游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旅游者对产品和服务享有自主选择权,意味着旅游者可以对旅游产品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可以自主选择提供旅游和服务的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品种和服务方式,可以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二是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拒绝交易权。所谓强制交易行为,是指旅游经营者违背旅游者的意愿,强制或者限定旅游者购买其指定的旅游产品、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强制交易行为包括限定旅游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排斥其他同类商品;强制旅游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强制旅游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旅游者拒绝中断或减少其提供的相关服务等。强制交易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则,会对旅游者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社会竞争秩序造成损害。为此,本条规定,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三是旅游者对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享有知情权。对旅游产品或者服务的知悉和认同,是使旅游者产生消费冲动的重要诱因。旅游者只有充分了解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才能对旅游产品和服务是否能满足其现实需要做出正确判断,才能做出令自身满意的选择,才能有效地防止旅游安全事故。为了保护旅游者,不使其因对旅游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缺乏必要的了解而盲目选择旅游产品或者服务,甚至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本条赋予旅游者对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规定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对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包括旅游者有权根据旅游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告知相关情况,如旅游产品的价格,旅游费用包括哪一部分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景点的门票费,不包括哪些费用;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景点的标准;是否有购物安排以及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自费项目和价格;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等等。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其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而不得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故意遗漏相关情况。

四是旅游者享有要求履约权。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订立的旅游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都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不时出现旅游经营者不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情况,如擅自变更旅游线路、增加自费项目、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增加购物次数、提供的食宿标准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等等,本条重申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旅游者的受尊重权的规定。

【本条释义】

所谓受尊重权,是指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的权利。受尊重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作为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是个体进行体验的经历,与旅游者的人格、习惯和信仰密切相关,为此,本条再次强调了旅游者的受尊重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游者的受尊重权,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身份、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在现代社会,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人格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已成为共识。我国也通过法律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予以保护。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条贯彻宪法和民法通则的精神,规定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应当得到尊重,意味着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受到旅游经营者和其他人的尊重,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二是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所谓民族风俗习惯,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风尚、礼节、行为、倾向等。民族风俗习惯大量地表现在饮食、服饰、婚葬、节庆、礼仪、禁忌、歌曲、舞蹈、体育等方面,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各民族的历史传统和心理素质。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对于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预防民族纠纷,维护各民族团结,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本条贯彻宪法精神,规定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因此,在我国,无论是哪个民族的旅游者,在进行旅游活动时,其民族风俗习惯都应当得到旅游经营者和其他人的尊重,任何人不得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衡量和要求其他民族的旅游者,也不得以个人的好恶去对待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旅游者与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的事情。

三是旅游者的宗教信仰得到尊重的权利。所谓宗教信仰,是指人们对某种特定宗教的信奉和皈依。

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中国宗教徒信奉的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本条贯彻宪法精神,规定旅游者的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因此,旅游者在进行旅游活动时,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旅游经营者和其他人对其宗教信仰应当予以尊重,任何人不得对旅游者的宗教信仰予以贬损、歧视,也不得以与旅游者宗教信仰相悖的言行对待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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