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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解(15)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专利权人有权依法取得这项民事权利,也有权处分包括放弃这项民事权利。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是要尽力维护专利权的,但在有些情况下,比如,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迅速更新换代,其拥有的专利已经失去存在的实际价值,或者专利实施的效益与逐年增加的年费相比,专利权人认为在经济上不合算等,专利权人也会自动要求放弃其专利权。一旦专利权人在专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该专利权终止。但从道理上说,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同他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专利权人放弃其专利权,应当征得被许可人同意,否则会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专利权终止后,专利技术将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该技术。因此,专利权终止的情况,应当通过一定的形式,使公众能够了解。本条第二款专门为此作了规定,按照该款规定,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规定。

【本条释解】

一、专利的宣告无效

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批准授予的权利。尽管专利主管机关对专利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但由于各种原因,并不能绝对保证所授予的专利权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特别是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专利主管机关并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难免在以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定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情形。为对这类情形有必要的补救措施,本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使公众与专利审查机关相结合,纠正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失误,取消本来就不应当获得的专利权。

二、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体

依照本条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当然,实践中,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多是与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时,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请求书和有关文件,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本条规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应是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本法的有关规定,例如: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属于违法、违反社会公德和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所依赖的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等等。

四、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时间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起始时间,为授予专利权的公告之日。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提起专利权无效的宣告请求。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以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规定。

【本条释解】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按以下程序处理1.对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对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请求书中是否说明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等。对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对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请求将不予受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收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不得扩大原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对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实质审查,是指审查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即审查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否确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情形,包括审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符合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现有设计;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是否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法、违反社会公德和妨害社会公共利益;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所依赖的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等等。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后,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审查,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以及时处理专利纠纷,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依法审查完毕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经审查确认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成立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审查确认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3.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使公众了解。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无效。

二、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程序即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通知后,如果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即如果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专利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是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起诉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即发生效力。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本条释解】

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二、不具有追溯力的几种情形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权利人因行使专利权所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既然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则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相对人。但考虑到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及授权情况的复杂性,很难保证每一项被授予的专利权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在其后被宣告无效。如果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还要溯及到法院已经作出并执行的判决、调解书,溯及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并已履行或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会使法院判决、调解书及行政机关决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来讲,被许可人和专利权受让人由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已经因专利权受到保护而获得了实际的利益,其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和专利权转让费不予返还也是合理的。因此,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

1.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尚属有效的专利权,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调解书并已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调解书,不具有溯及力。依判决、调解书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金,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这次修改专利法将修正前的专利法这一条中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溯及力的法院的“判决、裁定”修改为“判决、调解书”。主要基于以下考虑:无效宣告是否具有溯及力,影响的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只有法院的判决、调解书才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作出规定,法院的裁定主要针对的是诉讼中的程序性事项,具有即时性的特点。将无效宣告不具有溯及力的范围限定为“法院的判决、调解书”更为适当。

2.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期满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或者已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其后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没有追溯力。

3.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都不得请求返还。

同时,为了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本款规定,如果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返还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的情形

按照本条第二款关于专利权无效的宣告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为了防止因这一规定而产生不公平的现象,本条第三款又规定,如果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例如,当履行实施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不久,被许可实施专利的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还未实施有关的专利或者实施了较短的时间,该专利权就被宣告无效。在短时间内他们还没有从专利实施中取得实际利益或者其取得的利益与支出的专利使用费和受让费相比相去甚远,出现了明显的不公平现象时,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不具有溯及力,按照处理决定、判决和调解书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金,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这次修改专利法,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也会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本条第三款增加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申请给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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