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473300000004

第4章 公司设立(3)

【典型案例】

原告:B公司

被告:柴某某、A公司

A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日期为2009年4月13日,保留期至2009年10月12日,核准日期为2010年11月8日,经营期限为自2009年7月17日至2029年7月13日。

2009年6月15日被告柴某某以A公司名义与原告B公司订立《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一份,合同规定,发包方A公司将某某百货、淘宝城装饰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范围为以图纸设计为准,预算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合同价款为164.3万元(按预算内容及单价施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款于同年7月10日前支付30万元,同年8月10前支付40万元,余款于同年9月20日前付清。双方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合同成立后,原告根据柴某某认可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A公司投入使用。原告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与柴某某于2010年10月16日进行结算,被告柴某某以被告A公司名义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为凭,载明:今欠徐某一装饰款人民币102万元整,约定归还时间:2010年12月30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

原告催要未果,遂以柴某某、A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柴某某与A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102万元。法院最终判决了由A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专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柴某某作为发起人以设立中的A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柴某某、A公司是否承担合同责任。

本案中,无论是订立合同还是出具欠条,柴某某都是以A公司名义进行,是公司设立中柴某某作为公司发起人从事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3条作出明确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原则上,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对于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合同相对人为善意的,根据表见代理制度,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关于A公司是否承担合同责任问题。在本案中,2009年6月15日《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书》签订时A公司处在名称预核期间,为设立中的公司。该合同明确显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为A公司,柴某某是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发起人)的身份予以签字的,故柴某某在《欠条》上的签字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欠条中的欠款人应认定为仅是A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3条第1款规定,A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关于柴某某是否承担合同责任问题。本案原告B公司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柴某某利用设立中的A公司为自己的利益与上诉人签订合同,且A公司也并未否认其自身应承担全部合同责任,因此,原告请求发起人柴某某与A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102万元于法无据。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2月20日)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五、擅自使用他人公司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宣讲要点】

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的固定称谓,是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志,也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公司法》第76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公司名称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公司名称不单纯具有区别经营主体的功能,它还往往与特定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相联系,是构成公司形象的主要因素,属于公司商誉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作为资本直接用以投资,也可以有偿转让。正因为公司名称具有“无形资产”的特征,法律对于公司名称及其简称的登记、使用有严格要求。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9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可见,法律对于公司名称及其简称的登记、使用有严格要求。

对于公司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应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予以处理。通常情况下,公司名称中的行业、组织形式、行政区域等具有通用性,不是区别企业的主要标志。字号是公司名称的核心和最重要的区分标志,公众也往往通过字号来记忆和区分不同的企业。擅自使用他人公司名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

原告:厦门某某公司

被告:福州某某公司、福州某某厦门第十三营业部

原告厦门某某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5日,经营范围为销售各类光学眼镜、太阳眼镜、验光配镜仪器等。原告成立后在厦门开设了多家分公司,并先后在厦门日报、厦门商报、海峡导报等媒体做广告宣传,经过长期经营发展,其“某某眼镜”字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福州某某公司成立于1992年,经政府批准的企业名称为福州某某眼镜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各类光学镜片、镜架、太阳镜、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光学仪器等。被告福州某某公司连锁店店面招牌样式为,被告福州某某公司的红色狮子头图形注册商标加黑色“某某眼镜公司”文字,及红色“中国第xx店”文字的组合。

2009年12月9日,刘某某与被告福州某某公司签订了福州某某眼镜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12月9日至2013年12月8日。被告福州某某公司特许刘某某在福建省厦门市某某区设立福州某某厦门第十三营业部(即本案被告)。

2010年7月14日,原告厦门某某公司向厦门市某某区公证处申请保全行为公证。当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到厦门市某某区禾祥西路“某某眼镜公司中国第619店”,原告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名义在该店购买了眼镜盒一个,共支付人民币12元,取得《某某眼镜公司(全国连锁店)配镜单》一张,并对该店外景进行拍照。公证人员将所购物封存后交给原告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某某区公证处于2010年8月2日出具(2010)厦思证内字第2588号公证书。被告福州某某厦门第十三营业部的店面招牌为红色狮子头图形注册商标加黑色“某某眼镜公司”文字,及红色“中国第xx店”文字的组合。

法院认为:被告福州某某厦门第十三营业部在其店面牌匾上使用“某某眼镜公司中国第619店”,并在其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其“某某眼镜(连锁)公司”字样及使用上述简化名称在厦门市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企业名称及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企业名称权,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规范使用、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专家评析】

公司具有名称权,是指公司自己对自身名称依法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的特征表现在:一、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性质;二、在权利效力上具排他性;三、具可转让性。擅自使用他人公司名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和最重要的区分标志,公众也往往通过字号来记忆和区分不同的企业,而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组织形式、行政区域等具有通用性,不是区别企业的主要标志。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厦门某某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州某某眼镜有限公司”两个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完全相同,两个企业名称唯一的区别在于行政区划。在使用过程中,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成为区别两家企业的唯一标志。

厦门某某公司1997年在厦门成立后,其企业名称和字号“某某眼镜”在消费者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虽然原审被告福州某某公司成立于1992年,但原审被告福州某某厦门第十三营业部于2010年才在厦门成立。在厦门已经存在一家较为有名的“某某眼镜”的前提下,作为后来成立的被告福州某某厦门第十三营业部,省略其总公司与原告企业名称中唯一的区别标志,即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福州”,简化使用“某某眼镜公司中国第619店”、“某某眼镜(连锁)公司”的做法虽不属擅自使用原审原告企业名称,但已足以使消费者难以区分两家企业,误认为被告福州某某厦门第十三营业部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造成混淆。因此,应当确认被告福州某某厦门第十三营业部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同类推荐
  • 极简法律常识全知道

    极简法律常识全知道

    如今,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在当今的社会里,我们不仅要学法、守法,更重要的是“用法”,这才是懂法的最高境界。《极简法律常识全知道》囊括了婚姻、继承、物权、侵权、合同、民事诉讼、劳动、消费者权益、物业、治安等领域的生活常见问题,为您解决日常生活的法律难题提供权威帮助。
  • 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

    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

    《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由梁治平将其近三十年学术生涯中最具代表性的文章编为自选集,侧重于当下的法律与社会。《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收录的二十余篇文章以“法治”为主线,从一个法律文化学者的视角观察法律对社会生活诸多领域的渗透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的改变,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种种法律现象及制度问题作出了多方面考察与研究,不仅阐发了现实行为、事件和制度的内在关联,同时对法治在当代中国的含义和意义,它与中国社会的内在关联,以及它所面临的问题和前景提出了深刻的反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 中国人的法律课堂:婚姻家庭篇

    中国人的法律课堂:婚姻家庭篇

    “中国人的法律课堂”系列丛书是一套以案例解析为主要方式,引导大家去学习、领悟、使用法律的丛书。丛书案例来源于我们的实际生活,生动鲜活又接地气,涉及我们日常最关心的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纠纷等诸多方面。我们希望通过这套丛书,让大家了解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懂得如何用法律来分析问题、维护权利、解决纠纷。法治关乎每个中国人的福祉。只要你留意,法治就在你身边;只要你学习,法律就在你手边。翻开丛书,让我们一起走进“法律课堂”,你会发现这里总有一些是你看得懂、学得会、用得到的。
  • 海运行政法

    海运行政法

    本书以海运行政法所规范的生产活动为中心,以船舶管理法、船员管理法、航运业管理法、港口法、航道法五个子部门展开研究。可作为海运法律工作者的参考用书,如立法、执法、研究、教学等方面的工作和学习人士使用。
热门推荐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凤囚仙

    凤囚仙

    囚仙,求仙,这世上没有真正的生,也没有所谓的死,或许当她踏入修仙之途时就已经知道了。她天生无心,为修仙所生,因天道而杀,她从来都不需要理由去杀人,一切行动皆由好奇的情绪驱使,永远温和干净的笑容,谈笑间,妖魔灰飞烟灭。本源世界的大乱掀起了一股重生热潮,原本的修仙之道被打乱,这个世界,将被洗牌。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小妖千铃与混蛋阴阳师

    小妖千铃与混蛋阴阳师

    苍茫时代,恶鬼丛生。混乱纪元之中,少女挺身而出。万千邪鬼、高高在上的诸神、拼死挣扎的人类。这里是千铃拼命追寻的希望,这里是巫雪誓死捍卫的名誉。老奸巨猾的野寺坊、书生意气的少年们、充满野性的妖怪、邪恶鬼魅的恶鬼。当反派背负上责任;当邪恶肆无忌惮;当英雄孤立无援;这是一个励志的故事,这也是一个残忍的故事。每一个故事背后都深藏着深意和感叹,或是悲伤、或是唏嘘。这里是阴阳百鬼夜行之录!这里有贯彻守护之名的人、这里有捍卫家园的英雄、这里有为了自由而奋斗的战士、这里更有,你所要寻找的温暖。当“鬼故事”能够感动你,当你迷恋上那在绝望之中拼命挣扎而活下去的感觉,当你体会到人生的不容易,当你懂得了爱......谢谢你观赏本作。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流离的萤火爱情

    流离的萤火爱情

    抬头看到的就是他那双孤傲的眼睛,散发着无数的寒气,让人不寒而栗,那张脸简直无懈可击,与哥哥相比似乎更胜一筹,但是他满脸的高傲和不屑,瞬间拒人于千里之外。那个冰山男依旧惜字如金,没有表情,我开始有些怀疑,老哥是不是认错人啦?呼呼,不理他们啦,走咯“答应我一个要求!”说得这么爽快?是早有预谋吗?可是不应该,总不至于他是策划者吧“要求?行,但是你不可以说…”委屈啊,莫名其妙地要答应冰山男一个要求。“不管如何,你都要信我!”那是你对我的乞求吗?一次次的错过,一次次的误会,他们之间是否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可爱善良的韩雪柔能够等到幸福钟声响起吗?面对昔日的男友、今时的未婚夫,她该如何抉择?求收藏,求推荐,求订阅,嘻嘻,我会再接再厉的~~~推荐——http://m.pgsk.com/a/450433/《邪魅总裁:女人,乖乖躺着!》推荐新作温馨治愈系列:听说,爱情回来过。http://m.pgsk.com/a/702512/
  • 铁胆勇士(第二次世界大战史丛书)

    铁胆勇士(第二次世界大战史丛书)

    本书撷取了二战英雄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力求展现他们不同时期、不同历史阶段独具特色的性格特征、丰富的内心世界和多彩的感情生活,描绘了他们超凡的军事天才,精湛的指挥艺术和令人热血沸腾的战争经历,浓墨重彩地颂扬了他们在历次重大事件中以正义战胜邪恶的铮铮铁骨。
  • 性保健中药

    性保健中药

    本书为“性保健丛书”之一。主要介绍了四十四种有调节人的性兴奋水平和性保健作用中药的性味、归经、配伍、应用。内容丰富、健康实用。
  • 公主在上

    公主在上

    臭名昭著的长公主突然死了,死得时候还衣衫不整。啧啧,正当人们拍手叫好的时候,她却重生了。什么?重生成死对头家的傻女儿了,还要被强行嫁给另一个傻子?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