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473800000004

第4章 收养(3)

6、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宣讲要点】

所谓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现实中有大量的事实收养关系发生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以前,在这些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已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了牢固的拟制血亲关系。承认事实收养的合法性,有利于保障被收养人的基本权利,维护既成的和睦的家庭成员关系,保持社会的稳定。

【典型案例】

胡某(女)6岁丧父,9岁丧母,跟随其祖父母生活两年后,1991年,因其祖父母年老体弱无能力继续抚养胡某,遂产生了将胡某送别人抚养的念头。同一个村但不同组的胡某母亲的妹妹徐某(家中已有一个7岁儿子)听说这个消息,上门与胡某祖母联系,在征得胡某同意的情况下,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将胡某带到自己家中抚养。开始两年,胡某依旧称呼徐某为姨妈,称呼徐某的丈夫茅某为姨夫。两年后双方改口以父母和女儿相称。胡某24岁时嫁给江某。在此期间徐某夫妇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胡某也一直未将户口转入徐某夫妇一起。2011年12月4日,胡某与丈夫江某乘坐摩托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胡某当场死亡,14日后,江某也死亡。事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司机赔偿胡某死亡赔偿金12万元。该款由江某父母领取,并在调解赔偿书上签字。现对该款的分配江某夫妇与徐某夫妇发生争议。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徐某夫妇与胡某祖父母虽无收养协议,也未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已与胡某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也得到了村民们的普遍认可。在胡某死亡后,其作为胡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获得胡某遗产的继承权。由于胡某先于其丈夫江某死亡,故按照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胡某的遗产应由江某(胡某丈夫),徐某夫妇平均分配。另一种意见认为,徐某夫妇与胡某的祖父母间并无收养协议,也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或者在公证处公证,胡某的户口也一直未迁入徐某夫妇户头。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徐某夫妇与胡某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只能成立抚养关系,但鉴于梁某夫妇在抚养石某成人的过程中,尽了大部分的抚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石某的遗产可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梁某夫妇酌情予以分割。

【专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徐某夫妇与胡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依照1992年4月1日实施的《收养法》第15条的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1998年修正后的《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徐某夫妇未与胡某的祖父母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向民政部门登记。但徐某夫妇开始与胡某共同生活的时间为1991年,是否适用《收养法》,首先涉及到《收养法》溯及力的问题。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2条:“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养法施行前对收养问题所作的规定、解释,凡与收养法相抵触的,今后不再适用。”根据第2条,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4条的内容,其“今后”显然指的是《收养法》施行以后发生的收养案件,并不否认“当时的有关规定”的效力。对于“当时规定”,1980年《婚姻法》中关于收养的规定比较笼统,无法就本案具体对照适用。本案应适用的“当时规定”,指的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收养问题”的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的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对照这条规定,本案中徐某夫妇与胡某之间,虽未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也未办理入户手续,但双方以父母及女儿相称并在一起生活,应视为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且生活时间较长,也为邻居及村组织所公认。至于收养胡某时,徐某夫妇已有一个儿子,根据现行《收养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说明徐某夫妇当时的行为并不违反现行《收养法》的立法本意,而且当时对此也无禁止性的规定,徐某夫妇的行为并不违法。故徐某夫妇与胡某间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徐某夫妇作为胡某的养父母,为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割遗产。

在《收养法》颁布以前,社会上已经存在大量事实收养关系。在这些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已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了牢固的拟制血亲关系。从保障被收养人的基本权利,维护既成的和睦的家庭成员关系,保持社会的稳定的角度考量,应该承认事实收养的合法性。近几年,民政部及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大量的规章,肯定了事实收养的存在,允许并鼓励事实收养人补办登记手续,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些做法符合了当今世界家庭关系多元化的发展趋向。与事实婚姻相比较,事实收养同样具有重内容、轻形式的特点,因此,对符合法定内容的事实收养关系,法律应尽可能地保护。只有这样,保护人权的法律价值才能最终得到实现。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1992年3月26日)

二、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

(28)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7、不解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关系的收养协议是否有效?

【宣讲要点】

收养可以分为两种: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发生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仅与养父母及其亲属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不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变更和消灭,形成一种养子女与养父母和生父母之间双重权利义务的父母子女关系。我国《收养法》仅确立了完全收养制度,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建立我国的不完全收养制度,以便当事人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满足了人们不同的需要。

【典型案例】

张某(男)与许某(女)均系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人于2007年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陈某(男)与包某(女)系某工厂下岗职工。两人于2008年结婚,婚后生育两名男孩。长子陈甲,次子陈乙。两家是邻居。张某与许某夫妇经常到陈家串门,非常喜欢陈家的两个孩子,对陈乙尤其喜欢。2004年陈某与包某失业后,生活困难,养育两个孩子非常吃力。张某与许某商量后,提出收养陈乙。陈某与包某心中不舍,但觉得张某与许某的家庭条件好,孩子跟着他们能得到较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对其成长更为有利。经过再三考虑,陈某和包某提出可以将陈乙送养给张某和许某,但仍保持与陈乙的父母子女关系。张某和许某经慎重考虑后,表示同意。两家签订了收养协议。从2011年10月起,陈乙与张某和许某共同生活,称他们为爸妈;对陈某与包某也称为爸妈。陈某和包某经常到张家探望陈乙。一开始,张某和许某还热情接待,但时间一长,两人便逐渐反感,认为陈某和包某这样做妨碍了自己和陈乙培养感情。陈乙既由自己收养,陈某和包某就不应该再这么频繁地来探望陈乙。两家因探望陈乙的问题发生了争执。张某和许某提出要为陈乙改姓,遭到陈某和包某的坚决反对。两人认为,根据收养协议,自己也是陈乙的父母,对陈乙的姓名有决定权。作为陈乙的养父母,张某和包某在未取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擅自更改陈乙的姓名。同时,张某和许某阻挠自己探望陈乙,是违反协议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诉至人民法院。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均明确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在本案中,当事人达成的收养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该民事行为无效。陈某夫妇与陈乙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终止。张某和许某与陈乙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合法有效。作为陈乙的养父母,张某和许某有权决定陈乙的姓名和是否允许陈某夫妇探望陈乙。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并不完善,无法有效地调整现实生活中多种多样的收养关系。在本案中,当事人自愿达成收养协议,约定养子女与养父母和生父母之间均保持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法律应当予以认可。作为养子女,陈乙随养父母共同生活,但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收养协议仍然存在。陈某和包某有探望自己子女的权利,未经陈某和包某同意,张某和许某无权更改陈乙的姓名。

【专家评析】

学理上,根据收养的效力的不同,收养可以分为两种: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发生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仅与养父母及其亲属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不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变更和消灭,形成一种养子女与养父母和生父母之间双重权利义务的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确立的是完全收养制度,不承认不完全收养。但在国外收养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是可以并存的。两种收养制度相辅相成,较为全面和有效地调整和保护了现实生活中多种多样、错综复杂的收养关系,既维护了未成年的养子女的权益,又保证了收养关系的稳定。当事人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满足了人们不同的需要。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精释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精释与适用

    本书按照民法总则的体例结构,由专家学者结合民法总则的适用逐条作了精要解读。主要内容涵盖民法的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等;为了帮助读者深入掌握民法总则最新规定的内涵和精髓,作者结合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新旧规定作了对照解析;书中收录了民法总则历次修改情况等相关立法文件,便于读者更为方便快捷地理解适用民法总则的立法精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新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新修正本)

    第二次修改的行政复议法,将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管辖制度、证据规则等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等。
  • 民法规范适用新编

    民法规范适用新编

    民法总则出台后,如何有效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成为司法办案人员的迫切需求。为此,本书全面收录了民法总则目前配套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包括民法总则编、物权法编、债权法编、侵权责任法编、婚姻家庭继承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编等。随着我国民法典制定出台的立法进程,本书今后将不断修订与完善。
  • 无主财产法律问题研究

    无主财产法律问题研究

    无主财产的存在是一个制度现实,但理论与实务界因无主财产量少价菲而更多地关注有主财产,偏废了对无主财产的研究。有鉴于此,本书通过对无主财产之认定,包括认定条件与认定程序之设计、无主财产之归属,即围绕中国现行法的制度现状,通过比较法考察得出无主财产归属之应有规则,以及无主财产致害之责任归属等结论。这一研究不仅对中国现行法的理解与适用具有意义,同时对后续立法理论的研究亦具有积极意义。
  • 民法文化与中国民法法典化

    民法文化与中国民法法典化

    传统文化中的集体精神观念阻碍了现代个人权利的生张,家国本位的思想观念和儒家文化的盛行扼杀了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意识。
热门推荐
  • 有段青春已离凡

    有段青春已离凡

    青春,对于易皈凡和苏小离来说,从无知懵懂开始,经历过离离别别、是是非非后,结局却是那没有人可以预知的朦胧。一场十六年的藕断丝连,随着那些被找出的老旧的照片和泛黄的日记本,在时间里回倒,回到最初的起点。那时候的青春,就像昨日仰望过的晴空,谁也无法凭借着它去预知明日的阴晴。
  • 爱的泡沫

    爱的泡沫

    步雪,嫁给了易家大公子易天鸣,只是她心里念得是曾经的青梅竹马,当她看到易家二公子易天羽时只恨天意弄人,虽相见但却依旧只能保持着大嫂与弟弟的关系,易天羽在外留学回来之后很快与顾家小姐顾颜相识,并且很快与她成亲,而步雪这个时候只能痛苦,眼睁睁的看着从小与自己许下誓言的男人与其他女人成婚,步雪嫁给之后易天鸣之后喝了一年的避孕汤,只因不想有他的孩子,心里惦记着易天羽,而易天鸣喜欢的人也不是她……
  • 幻梦境之迫真道士

    幻梦境之迫真道士

    克苏鲁神话,主角做梦能穿越,穿越后的名字竟是三柱神奈亚拉托提普,后续的秘密逐渐展开......
  • 这个世界未免太无聊了吧

    这个世界未免太无聊了吧

    我叫冯宇鸿我被雅典娜召唤了,不是王者荣耀的雅典娜,也不是圣斗士的雅典娜。我被历史中的雅典娜召唤的而且我成了神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豪门残情

    豪门残情

    此文原名为—伤情未婚妻,亲别走错了哈呼呼。。。文名终于给改了,所谓一波三折啊。。。。一入豪门深似海,半只脚跨入豪门,那会苦不堪言!倾心相爱怎么样?父母命,兄弟残,情敌阻,还有路人甲时不时搞乱,有情人也被拆散!一月,她认识了高贵的他,于是相爱,见父母,于是麻烦也渐渐出现,而这一切还只是不咸不淡的开始,真正的痛苦,还在日积月累,越来越大,沉重到她不能承受。。。。。“孩子留下,你走!”未来婆家说,“你脏了,配不上我大哥了,可以滚了!”未来小叔子说,“能够嫁入韩家,嫁给韩勋的就只有我,你不过成了他的生育工具而已,一个两个还是更多,我都乐于接受,因为这是他爱我的表现,他不忍我受生育之苦啊!”嚣张情敌说,三年后,她忘记了一切,身边有了英俊的丈夫,淘气的孩子,她很幸福,可有一天。。。。。。“妈妈,妈妈,外面有个漂亮的叔叔说他是我的爸爸,可我明明有了一个爸爸呀!”小男孩歪着头脑,疑惑道。“可妈妈也就一个老公啊!”美丽的女人同样也疑惑不解,她咬牙,“现在世道混乱,会不会是人贩子啊,儿子,你要小心点!”小男孩连连点头,甩也不甩慈爱的看着他的男人,第二天“儿子儿子,外面有个登徒子,抱着我只亲,他说你是我和他生的,现在仔细看看你,你们是挺像的,可我不记得了呀,唉,头都想晕了!”美丽的女人眼巴巴的看着儿子,苦恼道。“那就不要想啊,老爸说了,你肚子里有小宝宝,你的烦恼多多,他就会笨笨!”小男孩教训女人。女人乖乖的点了点头,第三天美丽的女人和漂亮的儿子躲在房子里,儿子瞪了眼女人,“都是你!”“怎么啦?”女人很无辜的问道。“都是你不让老爸进房间,他生气了就出差了,害得我现在都不能出去玩,外面那个叔叔看见我就抱,你儿子都吓坏了!”“嗯嗯,好可怕......”女人应和。女人和儿子祈祷着老公和老爸快快回来,第四天“老公,你终于回来了,我好想你哦。”美丽的女人奔向风尘仆仆的俊美男人,男人深情索吻。“老爸,再不回来,我和妈就要闷死了!”小男孩抱怨道。男人温和的笑笑,抱起他,宠溺的问:“我的宝贝儿子是怎么了?”“轩,你回来了!”气质非凡的男人走了进来,男人抱着儿子的手僵了僵,扯出了勉强的笑容,“你还是来了啊......”入v亲们就不看文了么,呜,伤心啊。。。。文文后面精彩呢,怎么就没什么亲支持支持呢。。。。
  • 春风至

    春风至

    【占个坑,不知道什么时候开……】狗仔甲:“特大新闻报道,流量小花夏至荣获奥斯卡影后!”狗仔乙:“看我头条,‘影后夏至疑似秋文总裁宋皓文之女’。”狗仔丙:“第一手资料,‘影后夏至竟是尹氏集团二小姐’”此时,微博上又变了热搜――“影后夏至恋上男助理”众狗仔:“什么!?”别墅内,某男眨巴着大眼睛道:“娘子,他们说我是吃软饭的。”夏至:“好吃吗?”“嗯。”某男瞟了眼夏至的锁骨,咽了咽口水,“我要再来一碗!”
  • 传统仙侠

    传统仙侠

    传统仙侠,正统道术!本书偏传统仙侠武侠风格,欢迎喜欢金庸小说风格的朋友,前来捧场!
  • dota2英雄传

    dota2英雄传

    一个关于dota全英雄的小说,每个英雄都会以全新的身份出场。
  • 最美不过爱上你

    最美不过爱上你

    在这个世界上,最幸运的事便是,你爱着的人正好也爱你,可惜这个世间大多数人没那么幸运。程羽菲打开门,却看到敲门是个小朋友,“小朋友,你找谁?”“我找爸爸。”“你爸爸不在这里,你是不是敲错门了?”安明嘉小朋友不停的摇着头,“没敲错。”程羽菲笑,“小朋友你几岁了?”“六岁。”回答的不是安明嘉,而是电梯里走出来的安亦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