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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交通事故的认定 处理(2)

根据有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这里说的立即停车是指停在事故发生的原位置,切不可将车行驶一段距离再靠路边停下,这样会有“逃离现场”的嫌疑,如果擅自驶离现场,将承担全部责任,这一点务必要牢记。另外,交通事故当事人要注意对现场的保护。

第二,应积极抢救伤者和物资。

车辆驾驶人停车后,应当先检查有无伤亡人员,如有死亡人员,应原地不动,千万不要随意移动死者尸体;如有受伤人员,对于伤势较轻者,可以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对于伤势较重者,最好拦截过往车辆将其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靠近市区的还可以拨打120急救电话或请医院派车前往抢救,但现场应当用石灰、石头、树枝、绳索等物在车辆、伤者、刹车印等处标明移动前的位置,以便恢复现场,为交警作出责任认定提供有力证据。如果一时没有车辆从此经过或者也没有救护车,为了抢救伤员,可以用肇事车将伤员送往医院,但一定要用石灰或其他物品标明车辆移动前的位置,这样做可以使交警准确地认定事故责任。若无人员伤亡,但有贵重物品的,应抢救贵重物品和车辆,但也要标明物体的位置。

第三,立即报案。

当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公安机关处理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点有管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在事故发生地无执勤民警时,应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报案,也可以委托同行人员或路边过往车辆驾驶员协助报警,如果因交通事故引起火灾的,当事人应当先报火警119,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典型案例】

2011年7月8日下午3点,余某开一辆面包车去蛋糕厂拉货。车行驶至一十字路口时,正是绿灯时段,余某正常向前行驶。这时骑自行车的张某突然从左侧急驰过来,余某刹车不及,将张某撞伤,其自行车也受到损坏。余某的面包车却被撞凹一大块。余某下车问张某,“你为什么闯红灯?”张某则说,“我没有闯红灯。你马上送我去医院,否则你要承担一切后果。”余某真怕张某出事,就用自己的面包车将他送到了医院。余某陪同张某做完了检查,并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余某以为此事就此完结了,准备离开。这时,张某要求余某支付今后的医药费和自行车赔偿费。余某顿时火冒三丈,明明是张某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他好心送张某上医院,没想到他还要求赔偿。因此,余某断然予以拒绝。张某见状,就拨打122,交警赶来后,对双方进行了讯问。张某坚持说自己没闯红灯,再加上没有证人和其他证据证明事故经过,交警认定余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对于这个处理结果,余某想不通:明明是张某骑车闯红灯,为什么反而要他负全部责任?交警说,余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保护好现场,并且把面包车擅自开走,导致交警对当时的情况无法确认,因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余某将张某撞伤后,应拦截过往车辆送张某去医院,余某不应该用自己的车。因为余某的车属于肇事车,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并且要做好相应的标记。但余某送张某去医院前,没有对事故现场做任何标记,也没有立即报案,这些行为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交警就没有认定责任的证据。

因此,余某虽然属于正常行驶,但已经不能证明张某闯红灯,并且事故现场又已破坏,所以只能由余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余某的车辆已经购买保险,可以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的部分有由余某自行承担。因此本案中,交警对这次事故的认定是正确的,即使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有闯红灯的迹象,余某也会败诉的。”

通过本案,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平时多学习一些机动车驾驶和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识,只有掌握相关的交通知识,才能更好地应对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交通事故,这样就不会再吃“哑巴亏”了。另外,平时在车里备一些粉笔、绳子之类的东西,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随时用这些东西做现场标记,以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的完整性,从而合理地维护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0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4.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如何保护事故现场?

【宣讲要点】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要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一些列措施,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保护事故现场。事故现场能最直接、最真实地反映事故的真实情况,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并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认定的最有力证据。

对于如何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在保护事故现场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当事人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体,寻找现场周围的就便器材,如石灰、粉笔、树枝等对与事故有关的易消失与变动的痕迹进行标记,劝阻无关人员与车辆不要进入事故现场。

第二,事故发生后若有人员伤亡,应立即设法抢救伤员,在移动伤员后,要标记好伤员倒卧的位置。若需要用事故车辆运送伤员的,应当先标记好停车位置,即各个车轮的位置、走向、移动印痕的起点等。在运送伤员时,不要刮蹭肇事车辆,以免破坏痕迹。

第三,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开启后位灯,并在来往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警示距离。对于因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场,要严禁烟火,以免扩大事故后果。

【典型案例】

魏某是长沙一家制药厂的工会主席。2011年6月27日,魏某驾车去参加市工会召开的一个会议。当车行至一个十字路口时,魏某等绿灯亮起时就继续往前行驶,就在车刚过斑马线时,发现前面有一行人王某从路的右边走过来,这时,魏某赶紧刹车,并使劲按喇叭,打方向盘避让,结果车头还是撞倒了王某。魏某赶忙下车,看见王某躺在地上,满脸是血,不停地呻吟。当时过往车辆很少,没有人愿意帮助魏某,魏某只能用自己的车将王某送到医院。由于抢救及时,王某脱离危险。事后,魏某和王某一起到事发地管辖区的交警队接受处理。由于事故现场已不复存在,也没有证人和证据能证明事发当时的情形。最后交警队以事故现场被破坏为由,认定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某觉得自己特别冤枉,王某过马路不走斑马线不用负责任,魏某正常行驶却要负全责,并且魏某没保护现场也是为了救王某的性命,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对此结果魏某无法接受,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评析】

事故现场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并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认定提供最有力的证据。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事故发生后,魏某及时抢救王某生命的行为是正确的,并且我国交通法规也规定了如果没有过往车辆和救护车,伤员又需要紧急抢救的,可以使用事故车辆运送伤员。也就是说,魏某在其他车辆不与协助的情况下,用自己的车送王某去医院是正确的,但是魏某在移动车辆和受伤的王某时应该用粉笔、白灰等物品在现场作好标记,这样才能让交警队在处理事故时有据可循。

因此,在事故发生时,由于魏某未能按照以上方法保护好事故现场,导致无法证明魏某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证明事故是行人故意造成的,所以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魏某因此对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必须收集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违章。比如,该十字路口设有摄像头的话,魏某可以调去该录像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没有魏某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0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5.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由谁负责报案?

【宣讲要点】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抢救伤者和财物、及时报案、听候处理。其中及时报案是处理交通事故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也是法律对当事人规定的义务。能否及时报案,关系到交通事故现场能否得到勘察、事故能否得到及时处理、解决。

发生交通事故后,报案方式很多,可以自己报案,也可以委托过往车辆驾驶员报案,还可以向附近巡逻、执勤的交通警察报案,或者用电话拨打电话报案,但负有法定报案义务的只能是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若当事人自己不及时报案导致事故现场遭破坏无法进行责任认定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是在当事人履行报案义务的问题上,还存在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报案条件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报案条件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当事人双方都未受伤或仅受轻微伤无需进医院治疗,那么双方都有报案条件;二、当事人一方死亡或重伤须进医院治疗而另一方受轻微伤无须治疗的,那么前者没有报案条件,后者具有报案条件。这里所说的条件是指当事人有以自己的行为履行报案义务的能力。

【典型案例】

2012年4月的一个周末,张驾车前去接女友吃饭。车行至一街道时,发现这条路比较堵,于是张某就准备绕到另外一条路。张某驾车刚拐进另一条马路时正好遇上红灯,红灯过后,张某猛踩油门向前冲去。这时,一穿着校服的初中生王某突然横穿马路,张来不及刹车,将他重重撞倒在地,王某口吐鲜血,此时张某受了轻伤。但张某仍然用车将王某送至附近医院,经抢救,王某脱离生命危险。事后王某家长向事发地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案,该交警大队派人到现场勘察,但事故现场已不复存在。因为张某当时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后来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此认定结果,张某十分不解,明明是王某闯红灯,张某是按交通规则正常行驶,并且还及时把他送到医院抢救,怎么反让张某承担全部责任,难道仅仅因为没有及时报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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